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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平正義論文范文1
【關鍵詞】權力制衡 招投標 監管
招投標制度是一種能夠規范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交易平臺,隨著招投標制度在我國的廣泛應用,一些規避招投標制度的行為也逐漸被一些不法人員鉆了法律法規的漏洞,給社會公平正義以及正常的經濟活動秩序帶來巨大的破壞。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串通招投標,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激烈的表現形式。為了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夠在正常秩序中不斷完善,因此有必要構建權力制衡的招投標監管體制,這也是體現社會主義社會公平正義的時代要求。
1. 我國招投標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建設還處在初級階段,各項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致使在當前的招投標中存在一些會造成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嚴重問題,主要為如下:
1、陪標現象:由于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中,計劃經濟還沒完全褪去,因此一些權力部門的決策者由于某些原因將一些工程內定給某些企業來進行,而其他企業從一開始就注定無緣中標,只是作為一種陪襯出現在招投標過程中;或者是投標人為中標,相互之間約定抬高標價或者是壓低標價,從而使原有的招投標過程形同虛設,無法做到社會公平正義。
2、轉包現象:由于我國招投標制度的不完善,目前轉包現象在我國非常常見,這也是為什么當今豆腐渣工程問題常常出現的原因。一些企業通過合法或不合法的途徑獲得中標資格后將工程或部分工程直接轉包給其他單位,自己從中獲取一定的差價,在名義上是原單位在管理,而實質是其他單位在自管自建,這樣掛羊頭賣狗肉現象對工程質量安全毫無保障,從而常常導致大型豆腐渣工程的出現。
3、評標標準不夠科學:目前我國暫時還沒有一套科學全面的評標標準,往往是由專家投票來表示,整個過程只是重視各單位投標價格,而忽視其他因素,而且評標專家的個人素質和專業技能也有待提升。
4、招標機構的權責有待明確:由于我國目前招投標監管體系的漏洞,對招投標機構的約束力有待增強,通常一些招投標的最后價格竟然還高于市場零售價格,尤其在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一些招投標機構通常會走入誤區,吃回扣現象經常發生。
5、處罰力度不夠:目前我國對招投標過程的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為了通過震懾作用使我國招投標進程更加公正,因而有必要加強我國對招投標中的違規行為懲罰機制。
2.權利制衡在招投標過程中的作用
我國目前處在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建設過程中,經過幾十年發展已經取得巨大的成就,但還是存在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如,公權力過大,很多單位領導一口說了算的現象經常發生,同樣在招投標過程中也常常會出現某一方權力過大而出現權力濫用,從而導致招投標過程缺失公平正義,要打破這種公權濫用現象就有必要引入權力制衡機制,讓多方權力進行相互制約,從而避免權力濫用現象的發生。
從亞里士多德整天思想到孟德斯鳩的完整版的制衡理論的誕生,權力制衡理論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其科學性已得到廣泛認同。權力制衡的核心就是將權力進行分工,通過多人對權力的掌控來形成一種相互牽制的局面,以遏制其中任何一方因權力過大而越軌。
在招投標過程中主要存在三方權力會對招標結果產生影響,也是招投標過程中主要的三方,即業主、人、投標人。在我國招投標中主要三方均為企事業或法人代表,因此其相互之間存在權力制衡關系簡稱外部權力制衡,三部門內部本身也存在權力制衡關系簡稱內部權力制衡。外部權力制衡即業主、人、投標人這三者之間在存在一種相互制約的關系,如業主可以通過自己的開出價格,制約人與投標人串通抬高標價;人也可以通過自己的職權將業主與投標人區隔開,即使業主與投標人有著某種聯系,人也可以通過合法的招標程序進行招投標;最后投標人也可以通過法律賦予自己權利來維護自己在招投標中受到合法的對待以防止業主與人或二者與其他投標人三者共同作弊。內部權力制衡即各單位內部的權力制衡,以避免招投標單位內部人員與招投標中其他部門進行串通,例如,業主單位通常是由單位領導層一起來準備招標事項,因此這之間就形成了一種無形的權力制衡現象。
3.如何構建權力制衡下的招投標體系
3.1針對如何構建權力制衡下招投標體系,筆者認為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增強招投標過程中的外部權力制衡關系。在招投標過程應該從法律角度來增強對招投標過程中三方的權力制衡,而對招投標結果影響最大的就是機構,建立機構信譽評級機制,來制約機構在其中進行不法操作。
3.2增強招投標過程中的內部權力制衡關系。在招投標三方中,分別由其內部成立由普通員工組成的招投標負責小組,避免領導層對其結果進行操縱。同時員工之間也形成權力制衡機制,一旦一方越軌,其他幾方均可對其制衡。
3.3讓群眾參與監督,讓群眾來制約各方。俗話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在招投標過程應進行全程記錄(保密性質除外),并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讓群眾對整個過程的公平性進行評價,同時也尊重了群眾的知情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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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平正義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合同相對性原則 突破 債的相對性 合同保全
債的相對性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來源。它是英美和大陸兩大法系國家所認可的原則。在合同法領域中,它被認為是合同法的一項傳統規則,也是合同制度和規則的奠基石?,F代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商業貿易日趨頻繁,社會環境更加復雜的,傳統意義上的合同相對性遭遇諸多挑戰。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對原有的規則進行補充修訂。筆者根據各方觀點,對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其突破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涵
依據《民法通則》第85條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所謂“協議”,指的就是“合意”,即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簽訂的合同需有一個雙方合意的過程,生效的合同只對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生效,這就是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對生效合同的效力范圍所作出最明確的界定,具體內涵包括四個方面:主體具有特定性,就是締約的雙方當事人一經簽訂合同,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就可以按照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和違約訴訟;內容具有相對性,指除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外,只有締約雙方才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總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任何權利的享有必然以義務的履行為前提;責任具有相對性,這一情形存在于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形,責任的承擔也只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含義及表現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含義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合同上的請求權,或承擔合同上的責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依據此含義,相對性原則的突破不僅僅將合同外的第三人納入了合同主體的范圍;同時為了交易安全、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合同相對性在這些方面的突破,讓新出現的一些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得到了合理的解決。這是運用合同相對性突破解決現實問題的典范。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典型表現
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歸結起來,就是合同相對性在主體、內容、以及合同責任三方面的突破,現就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存在的幾種典型的表現形式作分析:
1.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即合同之債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以免危及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1]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法律條文的規定,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是有條件限制的。代位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以下幾項條件:首先,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合法的債權;其次,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屆至清償期,同時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履行已經陷入了履行遲延。這樣,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才能真正受到法律的許可與保護。
屬于合同的保全制度的還有一個撤銷權,在我國《合同法》第74、75條中有關于撤銷權的規定。關于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在客觀上,債務人須具有針對自身財產的一切減少責任財產或者增加財產負擔的行為;且債務人在實行這一損害行為時間須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上述行為還得有危及債權之虞。在主觀上,包括債權人的惡意和受益人的惡意,要求債務人在行為時主觀具有故意,并且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危及債權;受益人也明知這一事實并從債務人的行為中獲得了利益。
2.債權物權化
債權物權化,是指債權突破了相對性,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法律效力。隨著經濟的發展,債權和物權的界限逐漸模糊,在特定領域債權與物權目的性和手段性發生了交錯,出現了債權物權化的趨勢和現象。如我們在不動產買賣時,經常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說法。這是典型的債權物權化表現。此項制度的最大的意義在于保障承租人生產、生活穩定,保護租賃交易安全,促進物盡其用。
債權物權化的另一項代表制度,就是《物權法》上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預告登記,是指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保障物權的順位請求權等而進行的提前登記。預告登記與一般的物權登記不同,一般的物權登記都是在物權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是為了保護將來物權變動所進行的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錢,就形成了一個債權債務關系,并沒有真正地完成物權變動。正因為法律規定了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買方得以將其債權予以公示,以此來對抗出賣人和第三人處分物權的行為。但是進行預告登記不是無條件的,必須是在債權人已經支付一半以上的價款或者債務人書面同意進行預告登記為前提。所以,預告登記也對債權人進行了限制,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利益做出了貢獻。
3.涉他合同中的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合同的效力是否涉及合同中的當事人還是合同外的第三人,將合同分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在涉他合同中,最能夠體現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的制度應當屬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說,合同的主體必須要涉及三方當事人,必須是債權人同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對債務人直接取得債權。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并非是一種固有的合同類型,譬如在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都可以為第三人利益作出約定,這才成就了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可以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受益人亦可根據雙方約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賠付。被保險人即是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的財產或人身的權利人,被保險人不限于合同當事人。受益人是指保險合同利益的指向對象,受益人可以依據合同內容享有相應的請求權,受益人亦不限于合同相對人。受益人更是可以依據合同權利提起對保險人的相關訴訟。
三、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意義
每一項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現實意義,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是適應經濟生活、解決現實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的。最終的目的是在于定紛止爭,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讓各利益群體重新找到利益,保障法律的公平正義。
(一)有利于解決社會糾紛和提高司法機關的效率
合同是合同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并未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故合同的效力本不應該及于合同外第三人。但是隨著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往往又會出現合同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法院在處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糾紛時,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作為依據,不敢妄下定論,所以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真正地解決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法院處理類似糾紛的情況也有法可依,提高了法院的辦案效率,節約了法院的司法資源。
(二)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任何一項的制度構建都必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自愿、公平、等價、有償”是市場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則。合同相對性原則在解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暴露了其明顯的不足,這樣合同中所涉及的利益主體就有可能存在利益受到侵害;此時,如還依據原有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去調解新出現的問題,必然造成社會的不公正,背離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理論,就在于保護每一個受到不法侵害的利益主體,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律公平正義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信賴保護原則在民法體系中具有立法論價值、司法論價值、解釋論價值。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立法論價值
正如誠實信用原則一樣,信賴保護原則具有立法準則的功能。所謂立法準則是指立法的指導思想、指導原則。一項法律原則被證實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體體現。離開了法律規則,抽象的法律原則勢必成為空中樓閣;反之,法律規則也需要通過法律原則來統領,沒有法律原則的貫穿,法律規則也會蒼白無力,失去了靈魂。法律規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得以正當化、一體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則為立法準則。
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對合理的信賴予以保護,它體現在民法典的各個部分。首先,信賴保護是民法總論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一般以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而隱性存在,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誠實信用原則發揮作用的時候,它也常常得到了運用。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為、、時效、物權、債及契約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體現,如法律行為的效力和解釋、中的表見制度、取得時效及消滅時效制度、物權的公示和公信原則以及從締約到契約解除的每一個環節;在侵權行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賴保護的規定,如對欺詐行為所致損害的救濟。第三,這一原則是私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為普遍地滲透到商法原則到具體單行法的各領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護原則、外觀主義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在精神實質上是相同的;商法中關于公司章程、對經理權力的限制、對董事權力的限制、對非營業主張的限制等均貫徹了“表見即事實”或者說“表見視同事實”等信賴保護原則。票據法更是以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為理論基礎,采取嚴格的文義主義、表示主義來認定票據責任,使信賴保護原則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賴保護原則的司法論價值
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通過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運作,可以授權法官進行利益衡量,突破、軟化法律的某些剛性規定,甚至進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以司法手段推進立法的完善。
信賴保護原則可以授予法官衡平權利。衡平的主旨是指法官有權根據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因適用法律條款而使處罰過于嚴峻和公平地分配財產,或合理地確定當事人各自的責任。簡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決爭訟時,有一定的根據公平正義原則進行裁決的權力。衡平原則表明,當法律條文的一般性規定有時過嚴或不適合時,當某些具體問題過于復雜以至于立法機關不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事實的結果作出詳細規定時,法院運用公平正義的原則加以處理是必要的。
按照埃塞爾的觀點,“一般法律思想”作為“原則”,其事實上本得獨立于法律之外而有其效力。為了尋求正當的個案裁判,法官可以運用法律原則來解釋規范、恰當適用規范甚至發現規范的不合體系性、不合目的性而適當突破之。作為信賴保護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表見理論和信賴表征制造者的信賴責任。學者認為,表見事實在某些情況下優于法律事實,對表見效力的確認實際上阻止了法律的邏輯適用。
從大陸法系的司法實踐來看,信賴保護原則成為軟化、突破法律的某些剛性規定從而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的手段,甚至在個別情況下可以授權法官進行一些嚴格限制下的“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是成文法主義的,立法者充當了規則的制定者,法官則為司法者。嚴格規則主義的司法傳統禁止法官進行超越法律的價值判斷,立法留給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小。但近代這種傳統遭到人們的普遍質疑,這首先來自于對立法者能夠預設一切的能力的質疑。成文法的傳統在約束司法者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弊病,比如規則的一般公平與個案的具體正義之間的矛盾,法律非預見性的矛盾等。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發展的必然,其途徑是通過基本原則的作用,進行利益衡量和漏洞填補,發現個別規則的不合體系性并予以解釋突破或回避,甚至在法無明文規定時適用基本原則進行裁判。
大陸法系中“部分履行”原則對法定方式欠缺無效的“治愈及突破等做法體現了信賴保護原則的上述作用。按照許多大陸法系民法的規定,對于一定的法律行為應采取法定要式,如書面方式、公證方式等,欠缺法定要式的,行為無效。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行為的公示性、警示當事人以及保存證據等。但在行為不具有法定要式但當事人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多通過多種方式,如利用“禁止權利濫用”、“禁止矛盾行為”等原則,突破法定要式欠缺的瑕疵,保護信賴契約有效的當事人。就信賴之一方當事人而言,其值得保護的理由不僅在于主觀的善意,更在于其基于信賴而對自己近況所為之改變,即處置行為,此種改變所達的程度,如德國實務上認為“危及生存”,理論上認為是“不可回復性”;就相對人而言,其對于信賴的產生必須是可歸責的。當對履行有效的信賴保護超過了對法定形式欠缺無效的立法意圖,以此,后者得以被突破。
類似的做法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在普通法的傳統下,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關注個案的公平正義有時甚至超過抽象的公平。因此,普通法較大陸法更為靈活和彈性,法官在推演法律中的作用更大。從這個意義上說,普通法是法官之法。從歷史上看,普通法的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如法律規則的適用可能帶來非正義的結果時,常常運用某些抽象的價值原則予以規避,或者軟化、突破具體規則,并在反復的司法過程中發現規則的不合理性,推演出更為公平和符合法律精神的規則。
(三)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論價值
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論價值首先體現在對法律規范的解釋。法律規則都有自身的適用范圍,彼此可能產生矛盾,在規則的沖突調和中離不開法律原則。發現個別法規范、規整之間,及其與法秩序主導原則間的意義脈絡,并得以概括的方式,質言之,以體系的方式將之表現出來,乃是法學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法律的體系化關系到法律整體功能的發揮,個別的規范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系是否恰當,至關重要。法律規范的適用過程中,離不開解釋。解釋是發揮規范的體系功能的必要途徑。只有依據一定的法律原則,才能避免規范適用過程的僵化。在上述論述中,可以看出信賴保護原則對某些法律規范的剛性的弱化,因為,這也是原則對規范的合目的性的矯正,其中離不開解釋。
法律公平正義論文范文4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是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實現,是審判工作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司法公正是指對案件進行公平的審理和作出正確的裁判,意味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受到平等充分的保護,社會的公正和正義得到實現。它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廣義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檢查院等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嚴格、公正執法。狹義的司法公正僅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一切行為符合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這就要求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公正和正義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會損害民眾對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訴求的熱情,加劇社會的無序和混亂狀態,影響社會穩定;而公正的司法,會增加人們對國家法津,對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們對案件審判公正性的疑慮及對判決的抵觸心理,使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
隨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經成為社會民眾和司法工作者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變化日新月異,法律調整的領域、層面也在不斷拓展,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各階層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義。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是人類在邁向法制社會的進程中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類糾紛而追求的一個永恒的價值目標。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在這里,司法活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更要求參與審判的法官要以正直無私的態度,以尊重事實和遵守法律為準則,努力實現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內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動、司法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黨派、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駕其上。
(二)平等對待。平等對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實施和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基本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說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石,平等對待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方式。沒有平等對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談。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對待,就必須禁止歧視,反對特權,不允許對弱勢群體的歧視,不允許任何人擁有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權”。
(三)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衡量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要實現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實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司法權運行規律的總結。如果不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也就難以實現。所以說獨立的司法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保障。
(四)嚴格執法。嚴格執法就是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辦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堅持實體、程序并重的理念,著力在執法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和時限等方面實現執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為三個層面:司法權中立;司法組織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權是居中裁判性權力。司法權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應偏袒任何一方,應當在官民之間保持中立;司法權和行政權應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動中,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態度必須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排除不利于進行準確、公正判斷的因素,以法律為準,嚴格依法辦事。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時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動中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公正離不開效率,因為遲到的公正就可能喪失公正的應有含義;而離開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這種效率產生的后果是對社會有害而無益的?!斑t到的公正是非公正”這一法律諺語恰當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二、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的準確認定和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實體公正的標準是對事實的真實發現和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它是結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
所謂程序公正,是指在處理案件的各個環節中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以確保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能夠得到有效實現。程序公正體現了民主、法治、人權與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果沒有實體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無從談起;如果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也就不能實現,司法公正同樣無從談起。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價值追求,是司法活動追求的最終結果;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沒有程序公正就難以保障實體公正。
在我國,過去重視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這些年來,這種狀態有了明顯的改觀,司法越來越追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但是,現階段又出現了另外一種傾向,即重程序不重實體。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傾向呢?其內在的動因就是要逃避責任。因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監督和追究,而實體的公正與否,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一時難以判斷,即使實體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責任。這種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各自具有獨立的價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導致實體不公正。但是實體公正是司法活動所追求的目標。特別是在當前社會矛盾凸顯、不少困難群眾自救能力弱的情況下,過分強調程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有可能加劇社會不公平狀況,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必須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
三,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矛盾凸顯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輿論關注的焦點。造成司法權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響司法公正有其各種各樣的原因和因素。具體來說,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無法真正實現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許多國家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它來源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在我國雖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動中吸納了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精神。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國的司法權、審判權是在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下運行的,西方國家的司法不但獨立于行政,也獨立于立法。
實際上,在我國,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采取一種模式,這使得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難于落實。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專司審判,這必然會導致案件的審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但有相當一部分地區,地方財政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劃撥經費,致使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甚至不能展開正常的業務。其次由于在經濟上、人事上依賴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種非業務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調的人員也不在少數。這不僅使法官的辦案時間得不到保證,而且還侵占了有限的辦案經費。一方面是審判人員少,審判任務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審判人員不能從事真正的審判業務,形成法官“種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機構設置和法院審判組織設置不夠合理
從法院內部的審判管理來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長期以來,實行“層層審批,層層把關”的審判管理機制,審與判分離。在我國采取審判委員會制和合議制,合議制所形成的判決是以法院名義作出的,與法官個人沒有多大關系,法官個人的責任感無法體現。合議庭即使有不同意見而發生爭議,也被當成疑難案件上報審判委員會加以解決?!皩徟形瘑T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边@樣導致在庭上聽取當事人全力陳述意見的法官對案件沒有決斷權,而有決斷權的卻不在庭上參與審理,法官的個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須堅持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種獨立不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時也應指不受內部的干涉。當把一個法官放在決斷者的位置上并實行審判公開,才有可能引發法官的公正追求。決斷人擺在明處,監督就會變得切實有力,對自己的人格負責心理也會更加強烈。從上下級法院關系來看,人民法院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事實上,下級法院往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樣,有問題會主動請示上級,上級法院也會主動地對下級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具體的指導。所有這些,必然使司法權產生扭曲、變形,導致其偏離中立性、終極性的本質要求,從而喪失其應有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三)法官素質高低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決定因素
法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兩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法官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上,司法人員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精湛的業務素質,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有的法官盡管有較高的道德修養,但沒有過硬的業務水平,依然不能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還有少數法官雖然業務水平很高,但職業道德不強,對自己要求不嚴,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權錢交易,破壞了司法公正,這種情況盡管為數甚少,但嚴重敗壞了法官形象,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數量和難度的不斷上升與法官人力資源的嚴重短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學習,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進文化和司法理念,憑老經驗、老方法辦案;有的法官思維空間狹窄,工作方法簡單,難以應付復雜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民事輕刑事、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這些觀念在一定程序上影響著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在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會造成利益格局的變動。如何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如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是中國各級審判機關必須解決好的問題。
(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學理念指導司法活動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進一步改進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時期加強司法隊伍革命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著力點,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問題的關鍵,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充分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在司法活動中自覺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機關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標準;恪盡職守,公正司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是司法機關職能作用的具體體現。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要牢固樹立對法律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動和履行職責行為置于有效監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動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對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實體輕程序,重管理輕服務,漠視群眾利益,冷、橫、硬、推等問題必須通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干警牢固樹立司為民、保障人權、服務大局的理念,實體與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從根本上解決好為誰服務,為誰執法,如何執法、守法、護法、用法的問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和高效的法
(二)增強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開促司法公正
“陽光審判”是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一劑良藥。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依法將司法過程和環節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保障群眾對司法工作知情權和監督權。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時、全面的的公開,最直觀的好處就是縮短了司法與群眾的距離,便于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實現知情權,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抵御了不當干預,保證了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增強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曾經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法院審判過的案子,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但當事人就是不認可。只所以會造成這種狀況,很大程序上是因為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當事人不了解辦案情況。審判公開是判決公正的重要保證,只有堅持公開、透明,才能讓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勝敗皆服。法官審案,代表的是國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內容外,都應該向社會公開。這不僅便于公眾監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對公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的一種好形式,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實行法院垂直管理體制,以司法獨立促司法公正
一個現代化國家的司法體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權力獨立于政府行政權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機關,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從現代法治觀點來講,審判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關系,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現行的法院管理體制是違反憲法的立法精神的,理應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結合,有利于法官選任上的優化及提高法官素質的目標出發,法院系統應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即由原來的地方黨委管理為主、上級法院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改變為上級法院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為輔的新體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獨立審判中的地位與作用,可以克服獨立審判原則因缺乏直接的辦案主體而難于實現的弊端,并杜絕法院內部那些“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等違背審判規律、獨立審判原則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為審理案件、決定案件性質是非的直接裁判者,從而促進法官追求法律價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這一獨立審判原則可以抵制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進行干涉,從而保證了法院在實體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規定,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同時,這一獨立審判原則也并沒有使法院脫離黨委、人大對法院的領導與監督。因為,黨對法院的領導主要而且應該是政治領導、理念指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通過對法院的人事任免、錯案追究等方式實行法定監督。由于法官明確成為獨立審判的主體,就使法官的權、責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履行錯案追究制,從而促進法官嚴格執法。一句話,法官獨立是法院獨立的落實和保障,法官不獨立法院就不可能獨立。法官獨立的標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以法律為最高權威,而不用顧及所謂的“上級旨意”。
(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的素質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質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導。沒有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就不會有法治國家的形成。
首先,必須加強政治學習,做到政治堅定。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辦案指導思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樹立大局意識。其次,必須加強業務學習,做到業務精通?,F在當事人上訪、纏訴、鬧事等事件的發生,深究起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業務素質不高,業務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須學好法律和法規,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除此之外,還要輔以理論研討、案例分析、庭審觀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業務素質。第三,法官必須改進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形象。具體地說,改進思想作風就是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進領導作風就是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改進工作作風就是要“忠于職守、真抓實干、勤政廉潔”;改進生活作風就是要“謙虛謹慎、艱苦奮斗、不斷進取”;改進學風就是要“理論聯系實際”。
(五)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促進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經過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因此,我們對之既要堅持,又要對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思考,不斷完善,做到揚長避短。首先,應制定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將陪審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細化其相關規定,增強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勵與制約機制,打造一支充滿活力的人民陪審員隊伍;第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陪審能力。人民陪審制度“借鑒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賦予了案件當事人是否選擇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無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制度通過讓普通民眾參加審判的方式,使他們能夠憑借自身樸素的善惡感、是非觀對案件做出判斷,擴大了司法民主,監督了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彰顯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適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強化監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為了保障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及時有效的矯正司法不公現象,必要加強法院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要加大監督力度,勇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監督。在監督過程中,要追根求源,嚴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問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要不斷規范和完善現有的黨委監督、紀委的紀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媒體的輿論監督等外部監督方式。當前尤其應當強化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權力,也是人大的一項職責。應當對人大監督司法工作的監督機構、監督程序、監督效力等進一步明確化、制度化、程序化。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除了對裁決結果的公正性監督外,更應當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監督。權力缺乏監督,就會滋生腐敗。
注釋:
1、王勝?。骸兑钥吹靡姷姆绞奖U纤痉ü罚?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報》記者專訪時提出的觀點;
2、湯維建著:《論司法公正的保障機制及其改革(一)》,載/article/default,于2008年4月26日訪問;
法律公平正義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新時期,科學發展觀對于我國民法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新世紀的民法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促進人與自然、社會各方面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本文就科學發展觀對當前我國民法實施的具體影響進行了探討。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這五個統籌體現的基本內涵一是全面發展; 二是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以上要求,僅僅靠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勝任的,但法律手段在系統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經濟法天然是平衡協調法,社會本位法,平衡協調是其首要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司法要從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利益沖突關系。但是否民法在促進可持續、協調發展方面無所作為呢?回答是否定的,其發揮作用的空間巨大。主要表現在:
一、確立環境保護理念,協調人與自然發展
20 世紀以來,世界環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顯著增加。人類正在經歷著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由資源經濟向知識經濟、由非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發展的“三重轉變”,這種劇烈變革的時代背景必然要對中國民法產生重大影響??沙掷m發展的觀念要求我們在傳統民法已確認環境資源的經濟性價值的基礎上確認其生態價值,協調人與自然的發展。現代民法的發展表明,人們過去所認為的以個人主義為取向的傳統法律正在發生變化,雖然私法并非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法律領域,但他也在反思自己的不足。大陸法系學者往往將民法看作封閉的、沒有發展的權利體系,當現實中新的權利現象出現時,學者套用傳統的權利概念去進行分析定性,新的法律現象對既有的法律體系往往會提出挑戰。所以,有學者認為,中國物權法應建立環境使用權制度、環境保護相鄰權制度以及體現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動產物權法制度。也有學者主張對人格概念進行拓展,把環境權納入人格權法中進行保護,環境人格權包含了人與自然的關系,與規定人對環境使用等關系的環境物權存在一些相似性。但環境物權以人對環境資源的物質性、消耗性使用為目的,而環境人格權只是人在適宜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對環境只進行非消耗性的使用,二者的保護范圍、基礎、方式目的不同。
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民法的價值在于對個體的尊重和保護,進而要求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其所尊重與保護的個體,僅限于人類社會內部之間。面對日益嚴重的資源稀缺性的壓迫,民法的價值有必要做出調整,從“人類利益中心主義”到“有責任的人類中心主義”或者從“人文主義”到“新人文主義”。民法的價值要實現對人類利益與生態利益的并重,探求環境保護的本義。當然,這種發展并不是要否認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而恰恰是要促進人類的幸福。
可持續發展戰略對于完善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要求我們必須完善物權立法。近代各國物權法并不關注個人與社會、人和自然之間的緊張關系,只是一味關心物之經濟效益的充分利用,其具體表現為:其一,在設計物權變動的模式時,除承認以契約等法律行為為中介建立起來的資源流轉和利益利用分配關系之外,對作為動產的自然資源,如野生動物等,視其為無主物而允許通過先占原始取得其所有權,從而極大的刺激了人們對此類自然資源的消費欲望;對作為不動產的自然資源,由于其相對于動產更顯稀缺,所以法律允許得通過先占等原始取得方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情形甚少乃至為零,但法律在此之外設計了同時適用與動產和不動產的取得時效制度,以避免資源的閑置,促進其最大化利用。
三、民法的價值取向:公平價值優先
在法學研究中法律價值是從三種意義上使用的:一是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價值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種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標,即法的目的價值;二是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體系,即如何進行價值判斷,在多重價值不可兼得時應如何選擇;三是指稱法自身所包含的價值因素,法律在形式上應當具備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質,即法的形式價值。就制度層面而言,公平應作為民法的最高價值取向,貫穿于民法的始終。民法不但以公平作為其最高價值取向,而且不斷根據社會公平觀念的變化而調整其內容,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公平保障與矯正機制,其目的在于矯正法律適用中的不公平。公平優先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和最高價值,是人類理性思維的結果;公平優先符合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人格平等的基本要求;公平原則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潛力。民法以授權性規范為主的規范體系,強調的是個人生活的自治,確認的是權利主體地位的平等、民事行為的自由和私權神圣等諸項原則。這就可以使個人潛能的發揮獲得必要的法律保障,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促進生產力潛能的釋放。與民法相比,商法更加注重效益價值。但是否商法應以效益作為最終價值目標,“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呢?
筆者認為,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商法雖然采取了許多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來保障效益的實現,但這不應說明商法應當效益優先。“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對于經濟學來說沒有什么,因為經濟就是不斷追求效益最大為發展動力的,但是法律和法學領域幾千年來素以公平正義為首要和最高追求。按照以上的看法,商法要以效率和效益為第一的訴求,公平能兼顧則兼顧,不能兼顧則可以犧牲公平。正是基于這樣的思潮或觀念下,對于中國急速發展中凸現出的各種人與自然、社會公平等方面的矛盾,民法商法就缺乏關懷,忘記了自己的使命。但這不是說效益不應成為法的價值,但他充其量只是公平正義的一種體現,置公平于不顧的效益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是不存在的。
當前我國民法發展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恢復民法市民社會根本法地位、固守民法以人為本的品格、發揮民法促進可持續、協調發展的作用、促進民法系統內外和諧來實現民法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趙萬一.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及其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法學論壇.2003(6).
法律公平正義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基層檢察機關 公信力 親和力
當前,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在新的形勢下受到極大挑戰,基層檢察機關作為執法辦案的一線部門,提升其執法公信力將有助于降低執法難度、提升執法效果,也有助于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執法成本。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矛盾突發,基層檢察機關面臨著新媒體時代、執法專業性、社會信任危機以及個人腐敗問題等多方面問題的現實挑戰,單純提升執法公信力已難以適應時展的需要。因此,在提升執法公信力的同時,還需要提升執法親和力,減少對抗和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基層檢察機關提升執法公信力、親和力面臨的困難
一是新媒體時代對執法公信力、親和力造成的沖擊。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終端的迅猛發展,相對于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而言,微博、微信等新媒體資訊的傳播更為迅速和便捷。同時,傳統媒體的受眾也可以隨時用手機拍照、錄像等功能信息,從而輕松成為信息的者,這也標志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在新媒體時代條件下,人人都可以成為信息的者,這使得在傳統媒介下有選擇信息的方式現在難以實現,與此同時,對所傳播信息的審查也更為困難,缺乏審查而的信息往往存在很多不真實的內容,當此類信息在群眾中傳播時,可能就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在新媒體時代背景下,基層檢察機關所面臨的要求也更高,一方面,基層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執法工作水平,因為任何工作上的不足之處都可能成為網民通過新媒體的內容,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進而對基層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親和力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基層檢察機關要提升應對突發輿論的能力,因為任何網民都可以利用新媒體進行信息甚至是編造虛假事實進行信息傳播,如果基層檢察機關不能積極應對針對自身的各種負面輿論,很可能會引發社會更廣泛的關注和不滿,對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親和力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二是檢察機關執法專業性對執法公信力、親和力造成的壓力。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但普通群眾由于缺少專業知識,往往根據樸素的價值觀來判斷檢察機關工作的好壞,這就容易造成一些誤解。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有時會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對于普通群眾來說,追求的只是客觀事實,但對于檢察機關來講,認定案情需要依據法律事實,還需綜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考量的內容更多,也更復雜。但在很多普通群眾的思想觀念中,只有將罪犯繩之以法才是真正的公正,同樣,“寧可錯放,不可錯殺”的現代法律精神與一些民眾心中的觀念也有一些出入。雖然法律源于道德,但法律也有自身的規律,僅僅憑借借樸素的價值觀念判斷檢察機關執法工作的好壞難免會存在偏差,這也是普通群眾對司法工作產生質疑的原因之一。
三是當前社會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機對執法公信力、親和力造成的挑戰。當前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社會中普遍存在著一種不信任感,社會成員在個體間交往、團體活動及社會公共生活方面因缺乏共同的信任基礎而產生懷疑與不信任,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社會信任危機。社會信任危機也會影響到群眾對檢察機關的信任狀況,在群眾面對檢察機關的執法人員時,隨著社會成員間不信任狀況的加劇,基層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親和力也隨之降低。對此,基層檢察機關只有始終堅持依法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才能逐漸獲得民眾的認可,逐漸建立民眾的信任,不斷提升執法公信力、親和力。
四是個人腐敗問題對執法公信力、親和力造成的質疑。如前文所述,每一位檢察人員的具體執法工作都會影響到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從實際情況看,個別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存在著腐敗現象,這對檢察機關的廉潔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也使得檢察機關努力樹立的公信力、親和力迅速減弱。個人的腐敗問題是基層檢察機關建立執法公信力、親和力面臨的又一項嚴峻挑戰。作為貪污賄賂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專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內部人員的腐敗問題對整個公務員隊伍甚至法治國家建設的影響都是非常嚴重的。因此,必須對檢察人員的腐敗問題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及時依法處理腐敗問題,采取多種措施預防腐敗現象發生,讓檢察人員對腐敗行為“不想為、不敢為、不能為”。
四、提升基層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親和力的途徑
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親和力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一方面包含執法行為的規范性、工作機制的完善和執法環境的變革等;另一方面包含如何更好地發揮檢察職能,應對新時期不斷出現的各種挑戰,因此,提升基層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親和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是通過公正執法、盡職履職,樹立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親和力。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基本價值追求,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執法公信力、親和力的基礎在于公平、公正、理性?;鶎訖z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的根源在執法水平,提升執法公信力的首要途徑就是通過多種方法提升執法水平。一方面,可以通過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增強檢察人員執法為民的理念,樹立起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執法觀念,讓群眾在基層檢察機關的執法工作中不僅能感受到法律的權威,更能感受到檢察隊伍的良好工作態度和專業素質,從而提高群眾對檢察機關執法工作的認可程度。另一方面,基層檢察機關在辦理每一個案件的過程中都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只有讓當事人從基層檢察機關辦理的每一個具體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真正使民眾信任檢察機關的執法工作。公正執法要求檢察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養和豐富執法經驗,這不僅需要執法者自身的嚴格要求和不斷的努力學習,也需要檢察機關不斷完善教育培訓體系,做到規范化執法,切實體現檢察機關的專業性。
二是通過強化法律監督,樹立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親和力。當前,由于一些現實因素的影響,一些基層檢察機關還存在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監督不規范的問題,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監督權威的樹立。因此,要加大監督糾正有案不立、以罰代刑、有罪不究以及違法立案等問題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訴漏罪漏犯,監督糾正違法取證、刑訊逼供等問題。認真監督糾正重罪輕判、輕罪重判、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問題,特別要加大抗訴力度,以抗訴手段增強法律監督的權威性,注重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超期羈押、侵犯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等問題。依法查辦司法和行政執法不公背后的、、、索賄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保證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要大膽解放思想,大力創新監督機制和方法,強化監督措施,拓寬監督渠道,提高監督實效,把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工作有機融入到法律監督工作中。
三是通過服務保障民生民利,樹立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親和力。要有大局意識,堅持把檢察工作放到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謀劃和推進,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發展戰略和政策,結合工作實際,找準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嚴厲打擊危害經濟秩序犯罪和查處破壞經濟發展環境職務犯罪工作,突出抓好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部門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確保公共投資項目和資金安全,積極主動延伸檢察職能,立足職能,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查辦和預防涉及民生民利職務犯罪案件力度,做到在思想觀念上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實際效果上利民,幫助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特別是社會保障、征地拆遷、扶貧賑災等涉及民生民利領域的職務犯罪,深入推進涉農職務犯罪預防,創造穩定、和諧、廉潔、公正的生存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