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征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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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征文

法制征文范文1

地點:某市家中

人物:市長,某開發商

情節:市長坐在一張華麗的沙發上,十指交叉在一起,眼睛微微地睜開一條縫,透過這條縫,他看著畢恭畢敬地站在他面前的這位圓肚子的開發商。圓肚子開發商舔了舔嘴唇說:“市長,您也知道,最近趕上暴雨,給市里建設的那批樓的樓基有了一點問題。工期就開結束了,再修也可能完成了。況且修樓基是要花不少錢的。您看,能不能

—”說著,圓肚子從身后的袋子里拿出一疊錢,雙手捧著給市長。

市長的眼睛睜開了一些,說:“這恐怕不行,畢竟這些樓以后是要作居樓的,我們可要對人民負責啊。再說了,這事是違法的”圓肚子連聲應著:“對,對,您教訓的是”。圓肚子遲疑地從袋子里又拿了些錢來,然后把空袋子丟了一邊。圓肚子捧著這些錢像送佛像一樣遞給市長,說:“您放心,樓從表面上看不出來,住幾年也沒問題,只是有了些小毛病罷了。這些錢就當作過節我給您送的禮物好了。”

市長把身子往前挪了挪,笑著說:“既然這樣,也無大礙嘛??茨?,剛才把事情說得那么嚴重。明天我把文件批一下就可以通過了。這些錢—我先收下了。”圓肚子滿面紅光,不住地點頭哈腰:“行,行,我改天一定登門謝您!”說完顛著肚子走了。

地點:天堂

人物:上帝、小天使

情節:

小天使憤憤不平地對正在凝視人間的上帝說:“上帝父親,您看到您所創造的法律被當成什么了嗎?人間的生靈簡直無視法律的存在!”上帝笑了笑說:“哦?法律并不是我創造的呀”.啊?小天使一怔,“不是您?那是誰?難道是人間的生靈?”上帝緩緩地點頭:“是啊。法律是由他們創造的,但是也由他們自己踐踏的。人這種生靈有著非常強的創造力和很高的貪欲。當這兩者發沖突時,法制便會動搖。因此,這種生靈若想真正地成為文明的物種,就必須維護法律。透過法制的完善與否,我們可以看到這種生靈的本質?!?/p>

法制征文范文2

“真討厭,整天就知道法律,法律,還樹立什么法制觀念,真煩人?!眲倓偨Y束一天的課程的我,此刻正在路邊發牢騷,唉,班主任一天不停的給我們講什么法律,打了下課鈴十多分鐘后,才依依不舍地離開教室,臨走還不忘說句:放學要遵守交通規則。想一想就火冒三丈,一腳把路邊的石子兒踢飛了?!鞍?!”不好,準是踢著別人了,我跑過去一看,嘿,這不是我們班有名的“韓非子”嘛,我笑著說:“韓非子”今天怎么不在家背書了?怎么和我這個愛偷懶的家伙一樣四處溜達?

“我還不了解你,準是書店又進新書了,否則你怎么放棄看電視的美好時光而溜出來?”這個“韓非子”心思果然縝密,只好和她一起去了。唉,真不想帶她去,她這個人什么都好,就只有一樣—十分熱愛法律,總是動不動就給我上課。

書店離這還有些距離,我們回家騎自行車一起去。雖然本人極愛看書,但從不看關于法律的書,我壓根就認為我和地法律根本沒關系,到了下班的時間,加上周圍路口又多,性急的我當然沒有耐心。我正飛速急馳在馬路上,聽見耳旁風聲呼嘯,當然還有心中的喜悅,讓我心曠神怡。這時,一陣刺耳的喇叭聲穿過我的耳朵,這小司機可真狂,怒火三丈的我,與那司機開始進行激烈的角逐,至于“韓非子”早不知道讓我“扔”哪兒去了。

我一會兒“漂移”一會“加速”,玩得不亦樂乎,可人家小司機卻根本沒把我當回事兒。經過一個路口,人家一拐彎,跑了。而我卻直接撲倒在地,好好地擁抱了一下大地母親。接著就聽見“韓非子”響徹云天的叫喊。

把我扶起來之后,當然在她扶我的時候我就意識到了,“韓非子”果不其然的對我進行長篇大論式的攻擊:“你這么大的人,怎么不長記性,老師說過多少次了,在馬路上遵守交通規則,不要逞一時之勇。平時讓你多看些法律書籍你從來不看,現在吃虧吧。還有上一次,那張你撿得一百塊,是假鈔,被人家警察批評了一頓你還不長記性。還有上次,也是和別人賽車,你怎么這么沒有法律意識,你再不看重法律,我看你還不一定惹出什么事……”

雖然,我不喜歡“韓非子”長篇大論的教育我,但我也明白了她的真正意圖。希望我以積極的心態去看待法律。我現在才正直發現法律其實體現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滲透著我們的生活,正是有法律的存在,才有如此和諧美好的社會,才是我們的健康成長。

法制征文范文3

“六五”普法規劃理論與實踐研究征文:法制宣傳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及作用

普法的核心環節是法治的宣傳教育,法治的宣傳教育與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是否存在著一個關聯關系呢?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會產生一個什么樣的作用呢?找出它們之間的關系,找出它們之間的影響,對我們科學地制定“六五”普法規劃具有積極的作用,所以我們有必要對之進行研究,這一點正是本文的指導思想。

首先,我們知道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是該社會的上層建筑,是其經濟等的集中反映,并為其服務;那么該社會的經濟等是其經濟基礎,是決定該社會上層建筑的基礎;這是經典作家的經典理論,根據這一經典理論,社會的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是一對矛盾的對立統一體。法治的宣傳教育是為法律制度服務的,所以這種行為也是社會的上層建筑的范圍;社會的經濟發展,社會本身的發展都是社會的實體內容,是經濟基礎的范圍;所以我們可以根據經典作家的理論知道,法制宣傳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是一個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的關系。但是在我們國家,由于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和產生它的經濟基礎雖是矛盾的對立統一體,作為它們的主體都是人民,所以兩者在代表利益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兩者的價值取向是同構同向的。那么基于此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對社會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本身的發展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反過來也一樣,我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越是發展的好對我們的法律制度走向完善就越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礎性保障;當然有了更加有力的基礎性保障,法律制度的宣傳教育也就會更有物質基礎,也就會做得更好;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法制宣傳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存在著一種矛盾統一關系,它們之間具有相互促進的作用。所以我們應當明白做好法制的宣傳教育雖然相對于經濟發展來說是一種務虛性的工作,但它同樣重要,也是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的一種促進;同樣道理,做好社會的經濟發展是我們的現實需要,對不斷地完善社會的上層建筑是一種物質前提,兩者都很必要,都很重要。

我們認為,法制的宣傳教育是法律制度落實執行的觀念實現途徑。也就是說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內容,只有向全社會廣泛地宣傳和教育,才會在全社會中產生對該法的了解,知曉,才會在人們的觀念中樹立起該法的觀念,才會在人們的意識中以之為規范,從而去自覺自為的規范自己的行為。這個過程我們看到它其實就是法的執行和落實的一個觀念上的實現過程。當然法律一旦經過合法程序產生,并不以社會某些成員是否了解其內容為其生效的前提條件;也不以某些成員不了解該法的內容而對該成員不產生拘束力;但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們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用來維護人民的利益的,所以不希望任何人糊里糊涂地受到制裁。我們的法律不是以事后的懲罰為唯一目的的,所以法律的觀念實現顯得尤為重要,這就是我們普法的目的所在;我們的法律以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秩序,在觀念上實現為最高境界。法律在觀念上的實現,是在社會成員中形成自覺自為地守法,以良好的社會秩序規范成員的行為。所以法制的宣傳教育是實現法制觀念實現的有效途徑和手段;社會更多成員自覺自為的守法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內在積極因素;社會更多成員的自覺自為的守法以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保障性條件;所以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構成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一種環境動力,具有積極的意義。比如,我們的行政執法以往的做法都是一種被動性的執法,也就是當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產生以后才去給與懲罰的,但是這種懲罰(來源:文秘站 )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同類違法現象,為什么呢?就是這些行政相對人并不是人人都從觀念上形成了一種自覺自為的守法意識,從而沒有內在的拘束力,當然也不排除某些行政相對人根本就不知道相關法律的內容,當然也就不知道他們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所以被動執法的結果是:同樣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執法工作量很大,效果不明顯。我們的行政執法體系,對象多,領域廣,具有源頭性,如果在這里使我們的對象能夠自覺自為的去守法,那么社會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本身的發展都會大有改觀的。

法制的宣傳教育是強化社會法制環境的有效手段,依法治國不僅僅需要把立法工作和執法工作,司法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法制環境;因為不管是執法,還是司法,這些工作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事后性,也從而使之具有被動性;但是全社會形成一種濃厚的法制環境后,這種環境本身就是一種力量,對社會成員具有矯正力。我們做好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的同時,不僅使社會成員樹立起法制意識,還會在這種宣傳教育的過程中進一步強化人們的法制意識,就會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濃厚的法制環境,在這個環境中人們的言行就會受到環境的制約,同時這種環境的強化還會推動社會的法治進程,這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來說無疑是一種推動力量。我們知道,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沒有一個很好的法制環境,沒有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高效有序地運行就是一種不可能,所以我們做好法制宣傳教育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

法制征文范文4

一、行政權和公民權的作用以現代國家和個人及其所組成的社會的關系為大背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地位和作用可謂基本了然?,F代行政權是國家得以直接、能動地影響個人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的最有效的一支公共力量,社會需要行政權主動地發揮其維持秩序、保護相對一方權利、增進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積極作用。順應社會的需要,國家必須通過法律規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機關各種管理權能及相應的輔手段,從而保證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處理形形關涉公共利益的問題。秩序行政到服務行政、給會行政的演進是對行政權積極作用的有力肯定,亦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確認這種肯定的很好例證。當前,法律主要規定了行政機關兩大類行為范式:一是具有直接對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配置和實現產生影響的法律效力的行為,包括賦予相對一方權利或解除相對一方義務與剝奪相對一方權利或課加相對一方義務的行為,其集中體現了行政權的強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二是對相對一方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施予指示性的、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影響的行為,如行政機關就國民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以及提供社會服務等作出的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決策、宏觀調控等行為,其特點是缺乏法律強制力,自由裁量性和政治性強,在當今政府施政中占較大比重。對上述行為范式的規定確立了行政權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主導性的法律地位。然而,行政權的操作者畢竟是同具人類弱點的普通平凡的人而非天使。使普遍抽象的法律規定有機地與具體個案情形結合起來的過程實際上是人的認識過程,行政公務人員既需準確地把握法律規范之意義及規范背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之內蘊,亦需通過各方面的信息對具體事件的全部情形有清醒、理智的了解。這其中,或者由于客觀復雜因素的影響,或者由于公務人員才智和認識能力的局限,或者更嚴重地,由于公務人員職業德行和品性上的缺陷,行政權行使的失誤或權力的故意濫用都在所難免。這些與人們對行政權積極作用的合理期望相悖的情形是行政權的消極一面。行政法與身俱來的控權、制權理念就是對行政權潛在的負值效應的反證。當然,鑒于上述兩類行政行為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行政權受到法律制約、控制的程度和受監督的形式也就不同。由于前一類行為一旦違法,就會直接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共利益,故其主體資格、權限、法律法規依據、程序等受到法律嚴格限定,其特點是權力受法律規定細密、自由裁量有限、受監督的形式具體。一般稱之為“消極行政”,其行為準則是不得為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即“沒有法律規范就沒有行政”。它不僅要受到行政系統自身的監督和權力機關的監督,在一定范圍內,還要接受司法審查。行政機關對這類行為的違法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而法律對后一類行為往往只規定行為模式和實現行政的目的,不設定法律效果,希望通過利益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調動相對方的積極性,靠政府的威信和政府內部的行政紀律來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只要在其權限范圍內,又不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盡可以充分發揮其能動的積極作用,通常稱之為“積極行政”。只是這類行政行為一旦失誤,給社會帶來的破壞會十分巨大,因而,其仍須受到行政系統自身的監督和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要為行為后果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作為行政權的相對一方-個人和組織的權利與自由(以下概稱公民權)的行使亦因主觀、客觀的原因而具積極和消極的作用。確認公民權利、充分保障公民權利的行使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表現,而社會文明和進步又是在公民權不斷得到確認和保障、人閃認識社會和改造社會的能力得以盡可能施展的基礎上逐步完成的。公民在經濟、政治及其他領域內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公民個人追求自己在社會中諸般正當需要的滿足的行動基礎和保證,個人和組織根據良心和理智自由地行使這些權利,可以不受阻礙地參與社會生產和交往,建立良善健康的社會關系并在其中獲得自身利益的實現,而社會共同體亦在整體上邁向更高的文明境界。本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由于人民的斗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國家的公民權范圍日益擴大,法律對權利的規定越愈細密,形成有機的權利體系。與此同時,世界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我國,尤其是在近十幾年來,在確認和保障公民權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人們的創造性、積極性得到空前的發揮,經濟成就已是世人公認的事實。公民權的積極作用可見一斑。然而,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它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對公民權限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公民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這恰恰是基于對公民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的考慮而作出的限制。每個公民都是社會中的人,他在進行社會交往中必然與其他公民或組織形成一定的社會關系,法律確認和保障其權利和自由旨在幫助其相對自由地實現自己的意志而不為社會關系中的其他人所阻礙。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公民個人超越法律規定的權利范圍或濫用其權利的情形在所難免,這又往往要導致法律欲意保護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尤其是我國在改革開放、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法律調整尚未完善的條例下,由于各種思潮的沖擊,利益格局的變化、拜金主義的影響、自律機制的削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人違法行為或濫用權利,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公共權力(包括行政權力)對公民權可能或已經違法行使或濫用的情形予以預防、控制和懲戒。另外,由于法律規定的錯綜復雜性,即使公民個人或組織有合法理由地行使各自的權利和自由,有些情形下,也會造成矛盾和沖突,這種對抗的結果同樣是社會無法容忍的社會關系一定程度的無序,同樣需要公共權力進行調節。綜上所述,行政權和公民權的行使都具有兩面的可能作用,行政法努力的方向應該是調動兩者的積極因素,最大可能地抑制其各自的消極因素。

二、行政法關系的展開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來的,既然行政權和公民權的行使可能導致的積極效應或消極效應不可預測,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無節制地行使權力或權利。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規定民事權利又設制民事義務的原則并無二致。但是,行政法規范和調整的法律關系畢竟與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有性質上的巨大差異,行政權和公民權潛在的雙重效應促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法律關系更具復雜性。行政法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有:(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使職權而與相對一方發生的關系。它又包括行政實體關系和行政程序關系;(2)監督行政關系,即有權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在監督行政過程中發生的關系。由于團體、個人的監督權利必須通過國家權威真正得以實現,監督行政關系可主要指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尤其是后者更為行政法所重視。那么,行政法是如何針對行政權和公民權作用的復雜性具體安排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上述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結構的呢?首先,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法律期待的是行政權積極作用的發揮,以抑制公民權的消極作用。因為,在這里,社會首要關心的問題在于如何設置或啟動行政權以處理下列幾種情形:(1)社會中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由于某些事物的出現而遭到破壞(比如經濟壟斷、股票黑市),國家立法者因種種緣由無法及時出臺法律,需要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或規章進行普遍的調整;(2)具體個人和組織行使公民權時超越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要求行政機關經常地對他們予以監督和檢查;(3)具體個人和組織已違法行使公民權而給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帶來損害,社會要求行政機關及時予以控制和懲戒;(4)社會中某些資源或機會的利用雖然可促進社會福利,但或者由于資源或機會本身極其有限,或者由于資源或機會的給予必須依公共利益受限制,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個人和組織才能獲得,社會要求行政機關審核申請的個人和組織的條件并負責授益于合格者;(5)大部分具體個人和組織在行使公民權時普遍持有趨利避害的心態,對其他人的福利或需要高昂代價予以運營的公益事業較少關心,社會要求行政機關能在這些方面有所作為。對于這些社會自治機制無能妥善處理的情形,個人、組織有一種依賴和信任公共力量的自然傾向,而依賴和信任的基礎是公共力量擁有他們自身不具備的社會控制力和強制力。無論是秩序行政,還是服務行政、給付行政,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在有關機構判定其無效并予以撤銷之前,不僅相對一方,而且國家機關、一般第三者都必須承認其為有效,并服從之。如果行政行為沒有這種被稱為公定力(推定有效)的效力,與私人行為無異,個人和組織又怎么會為把自己面臨的困難委托與自身類似的軟弱的行政機關去解決呢?〔1〕即使個人、組織因行政權潛在的消極后果而對行政機關是否有能力公正處置公共利益問題表示懷疑,他們亦必須等待行政權啟動并最后作出行政行為之后通過其他公共權威進行評判,否則,行政權積極作用會被扼殺。因而,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法在設定行政機關管理權能的同時往往賦予其效力優先性,相對一方于此只能履行服從的義務。行政機關的主導性地位和相對一方的服從地位是這里的主要特征。然而,如果等待行政機關憑借公務人員的獨立判斷作出與公共利益相悖的行政行為之后再考慮其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由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和執行力,它的破壞性后果已經造成,而這種后果在很多情形下是難以通過事后救濟制度進行充分補救的。于是,在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中,法律對行政權懷有既信任又警惕的兩難情結,既期望通過公民權利的適當使用來最大限度地遏止行政機關可能作出的“離經叛道”行為,又謹防繁瑣、拖拉的程序阻礙行政積極效應的實現。有關國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考慮最多的就是如何保持公平和效率之間的平衡,〔2〕即應給予相對一方多大的參與行政決定過程的權利。無論權利范圍如何,不可否認,保證個人、組織參與行政過程是行政程序法的初衷和核心內容,亦是現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因此,程序性的法律規定傾向于賦予公民權利,相對行政機關而言,就是其在行使實體權力時必須擔負相當的程序性義務。問題是:如果行政機關完全履行程序性義務,其作出的行政決定就具有實質的合法性了嗎?美國現代新公法理論就此批判了流行于四、五十年代的法律程序理論,指出“政府的合法性主要取決于其代表的價值,而不取決于其程序體系”;作為新公法理論來源之一的批判法學流派亦攻擊法律程序理論只會導致虛幻的而非現實的社會正義。〔4〕人類社會有許多經驗是共通的。雖然有不少國家在程序立法上費盡心機,但大家都把監督行政的機構尤其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作為抵制行政權消極作用的最后的亦是最堅固的一道防線,其中,既有實質問題的審查,也有程序問題的審查。這是因為,盡管行政程序法律傾向于規定公民權利,但行政程序性質上畢竟是行政權運作的形式,法律既不允許個人和組織取代行政機關直接作出決定,亦不容許其在此違背公定力要求而反抗行政機關違反實體和程序要求的行為。那么,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法律關注的又是什么呢?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又是一個什么結構?以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為分析對象,我們認為,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法律使相對一方相較行政機關處于權利優勢地位。相對一方享有權而行政機關無反訴權、法院判決只針對行政機關而不針對相對一方都可以恰當地表明法律在這里的焦點。而且,不妨假定,法律關于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有如下隱喻: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未作出最終有效判決之前,行政行為推定可撤銷。如果行政機關不舉證或舉證不充分,這種推定就告成立,無需相對一方費力說服法院否定該行政行為的有效性。這與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行為推定有效恰成相反。概而言之,在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任何一種具體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結構都具有某種不對等性。但是,這些不對等性并非指向同一方向,而是錯綜復雜,彼此相抵。其中,除了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的不對等性是同時存在、密不可分的以外,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性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中發生存在的,它們在既密切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條件下形成彼此抗衡。而且,雖然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的不對等結構同時并存、后者又從屬于前者,然而,不可否認,兩種不對等結構發揮著不同的、相反的功能。也正是由于行政法在調整與行政權有關的具體社會關系時的關注點始終存在傾斜,致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條件下總體現出不平衡的動向,為了保證絕對的不平衡狀態不至于因內在力量的變化而過于失衡,行政法應設置總體權利義務的平衡結構以發揮其約束這種失衡可能性的功能。就此意義而言,平衡不僅意味著行政法及由其調整形成的行政法關系在總體結構上的平衡以及由此結構必然體現出的平衡功能,而且隱喻著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具體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和不平衡的絕對存在。這同馬克思在談及建立資本主義不同生產領域之間必要的平衡和相互聯系時所述的原理是一致的,“平衡總是以有什么東西要平衡為前提,就是說,協調始終只是消除現存不協調的那個運動的結果”?!?〕當然,從行政法的發展史來看,雖然有不斷趨近這種總體結構和功能的平衡的去勢,但這種平衡也是相對的,它總是為總體結構和功能上的不平衡所打破,繼而再走向平衡??傮w結構和功能的平衡與不平衡在運動之中互相交織在一起。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構筑

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經過細密、成熟、相對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則和規則調整以后,各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法院、行政相對一方,就生活在一個依據這些原則和規則而自我運行的、內部有某種邏輯安排的有機體中,這個有機體我們稱之為“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個個次層級的法律制度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賠償制度等(以下稱“亞行政法律制度”)。建立在不同的理論基礎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構筑和運行邏輯。我們在下文將闡述以“平衡論”為指導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邏輯安排,其中蘊涵現代各國行政法律制度的構建對我們的啟示。

法治原則以及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律制度構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則。“法治”的確切含義至今尚未定論,但有一點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則是公認的。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證法律具有實質正義(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對于國家機關而言,除了法律允許的以外,無權進行任何活動;對于社會組織和個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從事任何事業和活動;(2)任何人違反法律規定都必須受到懲罰,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不容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國家機關違法,由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社會組織和個人違法,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懲戒??梢姡m然“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權力的重要意義,但是,法治原則的內在要求是對任何人的任何行為給予不偏不倚的保護或制裁。法治原則貫徹到行政法領域,即意味著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保護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合法行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違法行為。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相對一方,只要違法,就必須承擔一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在我國,大部分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律責任”這一章下既規定了行政機關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又規定了相對一方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形式?!?〕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要求,其基本涵義歷時變遷?,F代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也是圍繞既保障行政權、公民權的積極作用又抑制行政權、公民權的消極作用這一內在邏輯確立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行政法發韌之初,依法行政原則是消極的、機械的公法學原理,基本內涵是:(1)議會制定的法律至上,一切違法行政都不發生效力;(2)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由議會以法律規定之,行政規章、命令僅是內部行政規范,不具有對外約束力;(3)無法律即無行政,沒有議會法律明確授意,行政不得自主行為。于是,“行政遂成從屬而不獨立之國家作用”。〔7〕此后,國家目的觀和行政作用論逐漸換新,舊日依法行政內涵已不能滿足“行政之自我肯定與其主動、積極及彈性化之要求”,〔8〕依法行政原則即經脫胎換骨而形成現代的意義。前后的主要區別在于:(1)“依法”不僅指依據議會制定的法律,而且意味著依據行政法規規章、法的一般原理、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即行政遵從實質的法治主義;(2)行政不必以法律明確授意為絕對前提,除法律明文禁止外,可“基于行政之自動性及給付行政或助長行政之本質”自主行為〔9〕。由此,該原則在保留原有制權的精要的基礎上放松了對行政權的束縛,意在促使行政積極作用,以抵制過濫的個人自由的不利影響并助長社會公共福利的增進。行政法律制度自我運行所依據的各項原則和規則實際上是法治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化。同時針對行政權和公民權的保障和抑制是現代行政法律制度必要的兩支旋律,而且,這兩支旋律在各亞行政法律制度中交錯出現,互相輝映,難以截然分開。為表述便利,我們姑且取巧把行政法律制度分為兩大類: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的制度(Ⅰ類)和抑制行政權違法行使、濫用的制度(Ⅱ類)。Ⅰ類制度應包括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判制度、行政檢查制度、行政處罰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行政許可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指導制度等。其中:(1)行政立法、裁判制度是授權行政機關行使部分立法和司法職能的制度。其初創之時,曾在英美等國遭到嚴格提倡“控權”的傳統思想的強烈反對,但終因時代的需要而被人們普遍接受;〔10〕(2)傳統的行政檢查、處罰、強制執行和許可的范圍在日益擴大,行政權行使代表的公共利益名義已從治安延展到市場秩序、食品衛生、環境、醫療保健、失業救濟、殘疾補助等等,單一模式的消極秩序行政已成歷史;(3)行政合同、行政指導是現代行政機關不完全利用強制手段,期待個人、組織的真誠合作以共同完成公共利益目標的新型權力,其權力色彩有所淡化,但由于它們的主旨在于公共利益,法律仍然授權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行使一定的強制手段;〔11〕(4)在這些亞行政法律制度中,包含著對行政相對一方違法責任追究制度。這是法治原則的普遍要求,任何個人、組織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相當的責任。在行政法領域,行政機關獲權成為國家追究相對一方違法行為的機構。Ⅱ類制度應包括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公開制度、行政主體責任制度、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立法機關監督制度(如有些國家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等。(1)行政程序制度與Ⅰ類制度緊密交錯,故其在賦予相對一方程序權利以實現民主、公正價值的同時,必須考慮行政效率的需要,公正、效率是行政程序制度兩個主要原則;(2)行政公開制度是二戰后行政法的新發展,該制度賦予個人或組織獲得行政機關掌握的檔案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權利,是公民了解權的制度化。行政機關則可以國家安全、行政效率、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為由限制了解權。“公眾的了解權和對了解權的限制構成行政公開的主要內容”,“行政公開是主要的矛盾,起主導作用……免除公開起制約和平衡作用”;〔12〕(3)行政主體責任制度是法治原則對行政機關的平等要求的制度化。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則是受到行政行為違法或合法侵害的相對一方尋求利益彌補的制度,其原理是個別利益損失必須由社會公平負擔以獲得某種平衡(國家賠償和補償金額實來源于社會,這與私人賠償有實質不同);(4)行政訴訟制度和立法機關監督制度賦予個人、組織較多的監督程序上的權利,行政機關承擔較多的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個人或組織的個別意見在實質上一定合理,就如同權并不意味勝訴權。結果既可能是保障個人、組織的合法主張,亦可能是維護合法的行政行為。行政法律制度是開放的,順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變遷,亞行政法律制度的數量增減和內涵演變實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要人類社會尚需國家實體的存在,“保障-抑制”這一制度構筑邏輯作為現代人們對自身及自身所處社會比較理智的認識結果必將在時間上延展其生命力。四、“平衡論”的意義任何一種希冀揭示人類生活某一方面客觀規律的真理性認識或理論,都是建立在關注現實建構和反思歷史的艱難歷程之上的。我國目前正在經歷一場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規模解構和建構運動,這一場運動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廣度和震撼力令世人囑目。然而,嚴峻的現實問題以簡單明了的方式表述出來了:怎么做?于是,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法學等各類學科都試圖在自己的專攻領域提出基于嚴肅、認真的歷史反思的新的建構理論?!捌胶庹摗本褪窃谶@樣的廣闊背景中誕生的?!捌胶庹摗标P注現實并希望對我國制度和理論建設具有現實意義,這在前作《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中已作詳述,現扼而言之,即:(1)依據“平衡論”基本原理,準確把握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法制環節各自的重心和平衡及各法制環節之間的制約和平衡,可保證行政法制健康、協調地發展,擺脫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配置不平衡的法制現狀;(2)依據“平衡論”,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型“政府-企業”互動模式,推動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成長;(3)依據“平衡論”,可真正實行民主價值和效率價值有機統一的政治制度和行政體制;(4)依據“平衡論”,可全面、準確地認識現代政法的本質和作用,從而可重構既符合世界行政法發展方向又具有民族特色的較成熟完善的行政法學體系。

“平衡論”至今尚屬理論萌芽時期,其自身亦需一個不斷的自我反思和建構過程才能漸臻完善的理論體系。我們在思考和構建“平衡論”體系時日益感受到,“平衡論”的提出對我們進行行政法學研究而言更具深遠的方法論意義:(1)“平衡論”雖然是一個部門法學的研究課題,但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哲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其他部門法學等廣泛領域,因而,如果要求得“平衡論”的更深發展,就必須打破部門法學之間以及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存在的學術隔離,既保持本部門法學強勁的身我發展勢頭,又不遺吸收其他部門法學和學科的思想精華,并向后者貢獻自身的成果;(2)“平衡論”必須借助對行政法及行政法學歷史的真實反思和積累,因而,我們必須打破我國行政法學研究只重視對制度的歷史性描述、輕視或忽視對行政法學基本理論歷史進程的關注的狀況;(3)“平衡論”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理論基礎無法脫離具體文化環境,它若求進一步的完善,我們就應對法律制度的建設進行文化的闡釋和證明,尋找“平衡論”落根成長的本土基礎。

注:

[1]參見〔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第41-42頁,楊建順、周作彩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2]參見王名揚:《英國行政法》第13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MargaretAllars,ManagerialisrwandAdministrativeLaw,CanberraBulletinofPublicAdministration,No16,October1991.

[3]美國學者塞繆爾。亨遷頓在其《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第83頁(王冠華等譯,三聯書店,1989年版)中指出:“現代政體區別于傳統政體的關鍵乃在其民眾政治意識和政治介入的幅度”。〔4〕參見WilliamN.EskridgeandGaryPeller,TheNewPublicLawMovement:ModerationasaPostmodernCulturalForm,MichiganLawReview,Feb1991.法律程序理論迷戀于程序正義,認為法院只需嚴格關注政府行為是否遵循程序而無需審查實質問題。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604頁,人民出版社1973年出版。

[6]在國內,關于“行政法律責任”概念主要有三種理解:(1)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相對一方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應承擔的責任;(2)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責任;(3)認為行政法律責任與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并舉,是指任何人(包括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一方)違反行政法律規范都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們以為第三種觀點更全面、更可取。

[7][8][9]參見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中“論依法行政原理”,三民書局,1980年。城氏又言:“各國之運用該原理容或有所歧異,其精神應無二致,即使行政之作用有較為客觀之法規范可循,以防止行政權之濫用,實質確保人民之權利,同時亦避免消極束縛行政之反作用,務求保持相當之效率性,以符合現代行政之任務?!?/p>

[10]參見〔美〕施瓦茨:《行政法》第6-7頁,徐炳譯,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由于當代復雜社會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擁有立法職能和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集合職能是制定和執行規章的機關出于對付集中的經濟權力的需要”。

法制征文范文5

為了進一步規范城管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維護管理相對人

的合法權益,根據4月中旬召開的法制例會精神,現就會議明確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問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是指執法人員在執法過

程中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對當事人用于違法(章)行為

的工具、物品等臨時登記保存的措施。

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根據物品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易損物品、保質期在3個月以內的物品和高檔服裝、電器等一般情況下不得作為證據實施先行登記保存;鮮活物品、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貴重金屬制品、人民幣和外幣、有價證券、文物、身份證及其它行政機關頒發的且有明文規定只能由發證機關作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的證(照)件、非違法(章)區域內的物品和非用于違法(章)行為的物品、其他有規定明確禁止作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一律不得作為證據實施先行登記保存。

所有由執法機關登記保存的物品都必須登記入庫,由各執法組織派專人保管。發還時有2名

以上執法人員在場,并由物主履行簽字手續。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如果七日內當事人未來接受處理,執法組織須向當事人送發《行政處罰(理)案件處理催告通知書》,逾期仍不來接受處理,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和執行。

先行登記保存超過六個月當事人不接受處理的物品,催告通知書送達三個月后當事人拒不領取的物品,由各執法組織依法拍賣,拍賣所得款項一律上繳財政,嚴禁自行處理。

二、關于扣留作業工具問題?!翱哿糇鳂I工具”具體行政行為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不得對違法(章)物品作暫扣處理,不得啟用《江蘇省暫扣款(物)專用收據》??哿糇鳂I工具需注意的問題及其要求與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相同??哿糇鳂I工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三、關于不配合調查取證問題。對有違章行為的相對人不配合調查取證的,要注重相關間接證據的收集。證人不得少于2人,對相關證人要保留其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只要間接證據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同樣可以對其行政處罰。

四、關于查處違法(章)車輛問題。對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有帶泥上路、拋撒漏、不按規定完成清運、處理垃圾等違法(章)行為,可以依法責令其暫停行駛,接受檢查,并可根據需要依法扣留作業工具。

五、關于對違章相對人的認定。(一)“門前三包”責任的承擔。根據《*市市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規定,對“門前三包”責任人采取自包形式或者責任人出資委托代包的,“門前三包”的責任均不轉移,仍然由“門前三包”的責任人承擔。對不履行“門前三包”義務的責任人,可以確定為行政處罰的對象。(二)車輛掛靠的駕駛員違章行為的處理。如果該駕駛員從事的是職務行為,處罰對象一般應認定為車輛掛靠單位;如果駕駛員從事的是與車輛掛靠單位無關的運輸行為,處罰對象一般應認定為駕駛員本人。

六、關于車輛亂停放問題。對二輪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在人行道、公共場所等處亂停放的,只能對違章人進行罰款或警告,目前尚沒有扣留或沒收車輛的法律依據。

法制征文范文6

【關鍵詞】林業;行政執法;問題;綜合執法模式

在現代化社會的發展中,人們的生活質量與經濟水平不斷提升,使人們對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提高重視度,能夠通過自身的努力加大對生態資源的保護,確保生態環境的穩定發展。對此,還需要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結合我林木資源發展情況,采用法律法規對其的保護。但是在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還是會受到一些因素的影響而引發一些問題,不利于對林業資源的保護,還需各部門積極參與,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的規范性實施,從而發揮出林業行政執法的重要作用。

1林業行政執法問題

1.1不合理的機構設置

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與實施,需要得到各領域的支持,能夠在實施過程中積極配合,確保整體的工作質量與效率。結合目前我國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情況分析,還存在著機構設置不合理問題,相關部門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各項工作內容與工作職責劃分的不明確,不僅會出現重復管理的情況,而且還影響整體的工作效率,各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與交流,無法及時發展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所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使問題越來越大,加大林木資源的損失程度,無法發揮出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價值。

1.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現代化社會的發展中,生態環境的保護引起各領域的高度重視,而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可有效確保生態環境的平衡發展,而目前我國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所具有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那么在各項工作開展于實施的過程中,就無法確保工作質量與效率[1]。雖然我國林業部門加大了對法制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但是沒有形成統一化的宣傳體制,無法提高群眾的積極性,無法利用公眾力量加大對林業的保護,對我國林業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威脅。

1.3執法隊伍綜合能力待提升

為促進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與發展,最主要的基礎條件就是具備專業化的執法人員與隊伍,在各工作環節中都對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與綜合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2]。而目前我國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中,還不具備專業化的執法隊伍,對執法人員的綜合能力沒有過高的要求,有的人員甚至是從基層中提撥上來的,對各項工作內容與相關制度掌握的都不全面,在執法過程中無法對相關制度的合理應用,嚴重影響到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效果。

2林業行政執法綜合執法模式應用策略

2.1重視基層建設,確保執法工作的開展

林業行政執法綜合執法模式的應用,還需要結合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發展情況分析,要確保森林資源分布均衡,組建專業實施小組,針對各地區的森林資源實地勘察,把勘察工作中相關信息數據的詳細記錄,由各部門相互討論與探究,注重基層建設力度,對林業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能夠引起各領域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視度,并積極參與其中,發揮自身的作用,可不斷提升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效率與質量,利用法律法規加大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從而確?,F代化生態環境的平衡發展,為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與實施提供有利條件。

2.2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影響范圍

為使各部門與人員意識到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還需要加大對其的宣傳力度,采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創新多樣化的宣傳渠道,擴大其影響范圍,使大眾都積極參與到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中,為我國森林資源的保護提供安全保障。而宣傳渠道的多樣化,可以利用媒體傳播,也可以通過教育部門的積極配合,積極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公開課,從小就加強對學生環境保護意識的培養,可全面提升學生的環保素質[3]。同時,對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可調動群眾的積極性與自主性,增強生態環保工作力量,從而為林業保護增加一份可靠保障。

2.3完善監督機制,提升執法工作質量

監督機制的制定與實施,都需要各部門的積極參與,明確自身的工作內容與工作職責,結合實際發展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監督機制,并加大對其的實施力度,在實施的過程中對其不斷地完善。結合目前我國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情況分析,制定監督機制是重要的核心工作,并在各項工作中正確實施,能夠對監督機制不斷完善,確保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使大眾積極自主地參與到監督工作中,發揮出林業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有效避免林業資源的浪費,全面提升林業行政執法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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