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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法論文范文1
關鍵詞:區域經濟;金融服務;前景
中國經濟近年來持續高速的發展。形成了全方位的對外開放格局,已經順利推動了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提高了國家經濟的市場化程度。但在這片幅員遼闊的疆土上,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也持續存在。由于地理位置及資源能源的先天分配不均衡,必然造成某些交通便利、與鄰國交流多、資源能源較多的地區較其他地區先發展起來。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這一矛盾并未得到解決,某些區域雖然出臺便利政策、學習先進經驗,但因其發展相對落后,依然是我國可持續發展過程中不可忽略的弱勢。
一、區域經濟發展現狀為金融服務業提出了新要求
當前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現狀基本上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基本特征:
1區域經濟的發展不均衡。目前區域經濟的發展依然依靠密集勞動力的加工型產業、低端制造業,在此基礎上有部分高新技術制造業,但自主創新能力差、自由品牌競爭力薄弱,其競爭優勢基本依賴國家政策、低成本土地及勞動力的價格優勢。不利于可持續發展。
2區域經濟互相溝通困難,呈現諸侯割據局面,整合步履艱難。長三角、東北、西北都曾經召開過城市經濟協調會。區域協調貌似近在眼前。但已經浮現的區域規劃草案中僅集中關注了生產力總體布局與配置,對區域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不平衡、不協調問題語焉不詳。區域之間的互動性差,技術成果難以互相利用,資源無法共享,地方政府多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諸侯經濟”思想,良性競爭、共贏局面難以出現,令人痛心。
3區域經濟的差距擴大,且難以縮小。中國區域發展的戰略格局正逐步細化,已由傳統的沿海、內地兩大板塊,演化為改革開放后的東中西三大地帶,再到目前的沿海、西部、東北、中部四大政策區域。但沿海和內地、東部與中西部、城市與農村的發展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在全國并不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西部依然難以融資,西部城鎮化水平也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而沿海發達地區的資源保障形勢日益嚴峻,局部地區生態環境惡化趨勢仍將長期存在。
在這樣的差異存在下,要平衡經濟發展、推動弱勢市場,我們需要合理利用金融業為工具。隨著經營環境的開放和發展,金融業已從計劃經濟時期的國家工具,逐漸變化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和推動者。由于高科技的應用、金融競爭的加劇,金融服務已經逐漸實現業務上的全能化,為客戶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全面的服務。現代化的金融體系可以通過減少信息與交易成本,影響投資決策和技術創新,促進長期經濟增長。
在經濟發展迅捷的地區,如長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經濟圈,金融業已成為現代服務業的支柱產業,在北京、上海等國際化大都市,都將重點發展金融業,以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的金融中心之一。在這些地區。金融業已成為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在吸引外資、增加稅收、提供就業崗位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金融業自身發展也處于較先進水平。在其他區域金融中心,金融業的主要業務依然停留在為本地經濟發展提供直接的金融支持。主要大力發展地方金融機構,同時積極引進知名的跨國金融機構。而在經濟發展相對較為薄弱的地區,金融業的服務內容更少、層次更低,主要是引導資金流入本地區、幫助改善本地區投資軟環境。過度開放金融競爭,對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增長反而不利。金融業本身也存在壞賬率較高、長期盈利能力不足、職能定位模糊的威脅。
二、在區域經濟調整轉型過程中充分發揮金融服務業作用
金融業應充分分享區域金融發展的機遇,幫助發達地區的經濟結構從“低成本、低技術、低價格、低利潤、低端市場”進行調整、轉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優化升級,幫助建立集約型、開放型、創新型、生態型經濟。同時節約利用資源能源、加強環境保護、扶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及新興企業:幫助學習周邊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增加對外貿易、幫助解決貿易糾紛。吸引更多國內外資本,促進外匯資金在區域內合理流動,促進區域涉外經濟的良性發展,為區域經濟的發展和資本有序流動提供良好的平臺,建立國際金融中心。在區域金融中心,金融業的近期目標應是幫助國有企業重組、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對外開放,建立健全的貸款支持體制,解決企業的資金需求。加強區域金融生態建設,推動金融合作,組織、引導和協調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地方金融生態建設,加快社會信用建設,全面改善區域信用環境。積極維護好金融機構債權,建立良好互動的銀企關系;建立有利于金融發展的規章制度。促進區域內外金融資源的合理流動,建立多層次的資金市場,進行資金聚集和資源優化配置。
在欠發達地區,要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調整區域經濟布局,架構金融組織體系,處理歷史包袱,引導金融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增強支農功能,成立地域合作經濟組織。建立擔?;鸹驌C構,解決企業承貸難、甚至需要政府擔保的問她。避免農村資金倒流城市而使農村資金進一步短缺。將目前“小而?!钡姆漳J睫D變為“大而全”,實施業務多元化和經營綜合化戰略,變單一的資金支持為多功能全方位的綜合配套服務,因地制宜建立商業銀行吸收農村資金不外流的機制,加強扶持服務,淡化商業盈利目的,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加強金融機構競爭意識,進一步提高各類金融機構自身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實現體制、機制方面的改革和能力素質方面的提高。以創建金融安全區為契機,堅決制止惡意逃廢債和賴債行為。
三、金融服務發展前景及亟待解決的問題
區域經濟將成為影響經濟發展的一大制約因素。為加快發展多元化金融機構體系,幫助促進區域經濟發展,金融業要解決的問題是:
1加強金融生態建設,包括經濟環境、法治環境、信用環境和制度環境,加快地方金融機構建設。建立風險投資機制,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改善。加強金融區的系統性配套設施。
2幫助促進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企業的跨區域合作與協調,協助處置本地企業不良資產,提高甚至激活企業融資能力,幫助推進企業團隊建設,提高企業團隊的管理能力和執行能力。
3將目前銀行的“需求引導型”業務擴展增強為主動進行業務創新、催化內生金融。在欠發達地區合理復制發達地區的盈利模式,吸引人才,幫助普及財會知識、樹立經營觀念,搞好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解決實際困難,提高盈利水平;增強規避投資風險的能力,增長理財知識,合理進行消費,以獲得最佳的投資理財收益。
4努力提高金融資產增長的質量。允許不同形式的金融組織存在,適當增加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機構數量,同時各主要銀行之間應有能力在競爭同時共享部分資源。健全互助機制、合作機制和扶持機制,減少內耗浪費。
金融服務法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保護 糾紛解決機制 消費者教育
一、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后危機時代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
2008年的金融危機,給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以深刻教訓。短短時間內,這個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迅速的波及全球,給全球金融行業乃至實體經濟的發展籠罩了一層厚厚的陰霾。大量金融行業巨頭的破產倒閉引起了金融恐慌;由金融危機導致的實體經濟的疲軟牽制了世界經濟的發展速度。危機發生以來,各國開始審視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在金融發展過程中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缺失,著手對現有金融體系監管進行改革。
其實早在上世紀9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就提出了“雙峰”理論(Twin Peaks),他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雙峰理論”明確的提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一樣,都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系統的穩定,依賴于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良好維護。長期以來,各國均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最終導致了實踐中對消費者的資產受到侵吞、濫用和欺詐。破壞了金融市場的平衡,引發了金融危機。
二、世界各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改革趨勢介紹
(一)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于2010年7月21日由總統奧巴馬簽署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正式公布實施,法案共有1279頁,突出了金融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兩大目標。法案提出新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并賦予該機構規章制定權和監管權。
危機爆發之后,英國公布了《2009銀行法案》,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服務局在保護消費者方面的職權;在《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中闡述了消費者保護的具體措施和加強消費者保護的全球合作。其他國家如加拿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案》,日本的《消費者合同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和《金融商品銷售法》都體現了危機之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二)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
英國在危機爆發之前就設有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監管各個領域的消費者保護,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英國首先通過《2010金融服務法》增強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監管職能,并提出賦予FSA強制信息披露和懲罰權;到2010年7月26日,英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新舉措》,撤消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分別設立了金融政策委員會(FPC),設在英格蘭銀行,主要負責宏觀經濟動態的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負責對具體金融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管;消費者保護局(CPMA),負責具體的消費者投訴和教育;經濟犯罪局,負責對經濟犯罪進行監控。通過將FSA的職能分割為四個具體的機構來執行,加強了具體的監管力度。
美國2010年新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其行政長官直接對總統負責,其作出的運作和決議不受包括美聯儲在內的干涉,其運作資金來自美聯邦體系的轉移支付。消費者保護局被授予廣泛的職權來制止一切在金融消費者領域內的不公平、欺詐和濫用。這些領域包括存款貸款、信用卡報告、抵押經紀和服務及其他領域。以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職權和人員將轉移到該機構。
除了專門獨立的監管機構,美國、歐盟和英國都提出要設立跨部門委員會。美國成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SOC),成員包括美國財政部、美聯儲、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等,歐盟成立系統性風險理事會(ESRC),由歐洲央行行長以及各成員國央行行長等組成,英國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CFS),由英國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英國金融服務局的人員組成。跨部門的監管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監控,風險預警提示等。
(三)投訴處理和投訴信息披露機制
美國在新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設立消費者投訴部門,開設免費800投訴電話,設立統一的服務網站,建立數據庫以完成消費者投訴的信息收集和跟蹤,協調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其他聯邦機構進行投訴的處理。在一定情況下,投訴處理部門可將投訴情況向各州傳達。局長每年要向國會做關于消費者信息處理的匯報作為監督。日本金融監管廳專門設立銀行、保險證券行業協會的“投資咨詢窗口”,并要求各金融機構對于投訴要提交處理報告。
(四)獨具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
澳大利亞和英國的金融消費者糾紛解決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二者都選擇成立專門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FOS),負責處理金融消費者的糾紛。這是一種獨立于金融服務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糾紛解決機制,因此又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當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機構發生糾紛得不到滿意的解決時,消費者可以向FOS投訴,由FOS組織金融機構和消費者進行調解,并作出裁判。FOS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不收取任何費用,有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也省去了消費者去司法機關訴訟的時間和精力,維護了金融機構的良好信譽。
四、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啟示及建議
(一)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
首先,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未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混為一體。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生活需要,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申請購買信用卡、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消費者。隨著金融業的發展,上述的消費行為已經是當代人必不可少的金融生活需求,與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不同,在資本市場的個人投資者,由于不具備專業的信息分析能力,在金融產品日益復雜化的時代,實質上處于信息獲取的弱勢地位,因此也應當將其劃入金融消費者的行列。
其次,目前我國關于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只有《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而這兩部法律的設立均為保護實體領域的消費者,由于金融產品的特殊性,金融消費的概念和權利尚未明確,在保護效果上更是收效甚微了。而金融領域的《保險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對涉及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大多是一些概念和原則性的條文,例如銀行領域只有“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僅僅限于對存款人的保護;在保險領域的“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限于規定保險機構的從信息披露角度保護消費者利益。法律保護手段嚴重不足。
鑒于此種情形,我國應當盡快建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層級相對較高的法律,并將在法律條文中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做到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二)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職權機構
縱觀世界各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無論實施混業經營還是分業經營的國家,均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權分散于消費者協會,銀監會、證監會等機構,在保監會設立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職能表述為具有規章制定權,接受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項,但自2003年以來,并未見保險領域內關于消費者保護的規章出臺,投訴和處理機制不明確。在證監會設立的投資者保護局的職能表述為“督導促進派出機構、交易所、協會以及市場各經營主體在風險揭示、教育服務、咨詢建議、投訴舉報等方面,提高服務投資者的水平;推動投資者受侵害權益的依法救濟”投資者保護局并不直接接受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消費者保護職權不明確,缺乏專業性,容易造成消費者保護的監管空白區。在改革過程中,我國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在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等領域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并賦予該機構一定的規章制定權和處罰權,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監督流程,保證消費者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三)設置便利的消費者投訴和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機構主要集中在各個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糾紛通過金融機構內部的調節機制無法解決時,只能選擇向監管機構投訴或者采取仲裁、訴訟解決。大多數監管機構在接受投訴建議時采取通知或者責令金融機構二次處理,并不能真正的起到解決糾紛的作用。
金融服務法論文范文3
[關鍵詞] 分業監管統一監管
一、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面臨的問題
1.我國現行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不符合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
從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來看,隨著混業經營趨勢的增強,金融業統一監管是基本的趨勢。英國在1986年通過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開始進行全面的金融改革,允許銀行兼營證券業務,形成多元化綜合金融企業集團。日本在1998年通過了《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允許各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各種金融業務。美國在1999年通過了《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廢止了已實行了60多年之久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廢除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與混業經營的趨勢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轉向了統一監管模式,1996年以后,澳大利亞、冰島、韓國、英國、日本都開始實行統一監管模式。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賦予了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使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惟一一家聯邦機構,金融統一監管己若隱若現。
2.國內混業經營趨勢的加強使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發生變化
目前,我國己形成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現代化金融體系,金融結構也趨于復雜,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界逐漸模糊,分業監管模式的有效性受到嚴重挑戰。混業經營在增強各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同時也加劇了金融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頭監管往往不能及時發現風險和有效控制風險,容易導致監管疏漏和監管缺位同時并存。
3.分業監管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
當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等。二是產業資本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淡化了金融業各類業務的嚴格界限,推動了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滲透和融合,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增加了監管的成本。管制是有成本的,直接成本包括維持監管活動的費用,間接成本是被監管行為的執行成本。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各金融機構存在重復檢查和報告要求,加大了監管活動的成本,也加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執行成本。監管隊伍龐大,監管成本高,監管效率低。
(2)各監管機構信息不能共享,難以溝通和協調。各監管機構直屬國務院,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各監管機構之間彼此獨立行動,信息不能共享,不能綜合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國務院實際上成了監管部門的信息匯總處理中心,高層決策部門獲得的是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分業信息,難以獲得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綜合評估和總體判斷。
(3)監管真空。由于各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條塊分割,加之監管目標不完全一樣,金融控股公司不同的業務主體在業務交叉中鉆分業監管的空子,導致監管疏漏。隨著控股公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交叉滲透和相互融合,分業監管機構已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一些金融機構還逃避監管,產生“監管套利”行為,游離于法律和監管之外。
4.分業監管模式不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外資金融機構
當前,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資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但同屬一個集團,可以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我國分業監管模式難以對其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操作進行有效監管。
二、統一金融監管的優勢
1.統一金融監管模式順應了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至少參與銀行、證券和保險中兩個以上業務的機構,而且其業務往往跨國經營,這就促使監管當局尋找更有效的途徑有對其進行監管。如果對其采用分業監管,讓入懷疑不能從總體上衡量整個集團的風險;不能確保各分業監管之間沒有縫隙或漏洞;不能根除一些集團內的風險 ;也難于防止集團內某個機構危機和風險的擴散。當然,多個分業監管機構協調工作對金融集團進行監管也是可能的,但統一監管將能通過強制性,更好地保證監管工作的協調和信息共享,更容易堵塞監管漏洞和消除重復監管,也有助于國際監管的合作,因為各國之間只有一個監管聯系,省去了很多麻煩。
2.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金融機構套利行為
隨著金融混業的發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線日漸模糊,出現了提供類似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卻歸口完全不同的部門監管。由于不同監管部門監管要求的差異,會導致某些被監管者在提供特定服務或產品時具有競爭優勢,從而引發監管套利行為。 如果監管套利行為很普遍的話,各獨立監管機構為避免監管客戶的轉移和流失就會競相減輕監管負擔,從某些方面看這種競爭是有利的,但如果造成原有審慎性監管被削弱的話,卻不容忽視。而統一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當然,從金融創新的角度看,適當的監管套利行為應該鼓勵,但應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現系統性危機的風險。
3.統一金融監管模式更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
監管效率是指由規模經濟帶來監管成本的降低而引發的效率提高。盡管一個監管組織的規模經濟很難以測量,但一般說來,較大規模的組織更有利于勞動力的專業化分工和投入品的集約化應用等。表現在統一監管模式中,就是可以從共享基礎設施、管理,以及輔助設施等方面節約成本,克服分業監管模式中相關的重復建設。另外,對于混業經營的被監管金融機構而言,其面臨單一監管機構,可以節約被重復監管的成本。Hawkeby (2000)認為,將多個分離的監管機構合并為一個機構獲得的規模報酬將會使得執行監管的成本下降成為可能。據Briault (1999, 2001)研究表明,1998年~2002年的四年間FSA每年的預算都在減少。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單一的組織結構簡單的監管機構,更有利他們對監管機構的識別,降低社會公眾識別、求訴的成本。
4.統一金融監管模式增強了監管彈性
從監管法令的角度來看,統一監管模式更具彈性。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為明確各方的責任,就需要對各機構的監管權限和責任進行清晰的、詳盡的界定,但又不可能事先對市場發展做出準確的預期。所以各個獨立的法定監管機構所依據的法令會在其處理特殊問題時留下管理權的不確定性,尤其當新的金融產品或機構出現而最初并沒有在法律中規定時。而在統一監管模式下,只需作原則性和概念性的規定,可以為監管制度的發展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法令的靈活性使監管當局能夠及時、準確地對市場發展或創新做出反應,并有效防范市場風險。此外,法令的不完備使得分業監管機構的監管領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交叉和漏洞,這樣各自的監管目標和責任不明確或不一致會造成各監管機構間的沖突。不過,即使各監管機構能有效的承擔各自的監管責任,但匯總起來未必能達到和諧一致的監管效果,在這種情況下,統一監管模式就有明顯的優勢。
5.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的改善職責
分業監管模式下,在職責和權限上各監管機構可能存在重疊,因此,監管者之間有可能相互推諉責任,很難讓其中一個機構對出現的問題負責。而統一監管由于其管理結構單一,對于政府官員、產業界和公眾來說,除了這個監管機構外,沒有其他機構對金融監管事務負責了。
三、金融監管模式變革的路徑選擇
統一監管的最終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根據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分兩個階段最終實施。
第一階段,即現階段。目前由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基本上處于合作階段,跨行業的金融產品比較少,因此,跨行業的監管問題較少且相對簡單。當前的任務主要是對國內日益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體系。據此,構建我國雙層的金融監管體系(見圖1)。建立國務院直屬的國家金融監管局,由其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實施整體的綜合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其獨立的組織體系與行政設置,其功能主要在于加強統一監管,增進信息溝通,提高綜合監管能力,防止監管漏洞。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舊按照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各相關子公司業務實施專業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權對上述分業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通過建立這種雙層的金融監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確保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分業監管,另一方面在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監管職能部門后,不僅能夠使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在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又有利于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尤其是對其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以及財務狀況實施重點監管,將金融控股公司蘊藏的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通過上述組織設計,應可有效解決我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中混業和分業經營行為并存而引發的監管難題。
第二個階段,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機構主要的組織形式時,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成為國家金融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由此,國家金融監管局將成為我國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進行監控,其下設置的各個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旗下各分業經營公司的監控,這樣,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成本和協調成本都大大降低,提高了對金融業的監管效率。 (見圖2)
依據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按“二步走”設想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加以變革,最終實現統一金融監管。
參考文獻:
[1]丁俊:混業經營浪潮下金融監管模式的比較:兼論我國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的改革思路.亞太經濟,2001(3)
[2]張雙智張雙勇:加快立法,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 上海證券報,2006(7,5)
[3]黃福建:統一金融監管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3(5)
[4]宋利格: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模式與對策研究. 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4(4)
[5]虞群娥:論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與我國監管模式選擇.財貿經濟,2002(6)
金融服務法論文范文4
論文摘 要:私募基金即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我國私募基金在資金規模方面遠遠超過公募基金,但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立法對其加以規范。私募基金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規的監管,蘊含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政府應當加緊制定與私募基金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因此,通過對私募基金典型監管模式的比較,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立法提出了建議。
1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
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找不到對私募基金的準確定義,但是在市場中實際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度上都已經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2001 年,夏斌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算出當時中國私募基金達7000 億元。目前我國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開最常見的私募基金。以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或研究人員命名的各類工作室大部分負責給客戶提供詳細的市場操作計劃,而且,隨著資金量的較大差異 表現為所謂 “金牌會員”、“銀牌會員” 等一般地進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資金量門檻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詢機構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萬元就可以達成合作的口頭協議。 正因為資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戶提出了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這一數字目前一般為 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數并不直接向客戶收取,而是由工作室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協商,從交易傭金中提取。
(2)券商。
證券公司是最早參與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由經紀業務轉向一級市場業務,與之相應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戶,久而久之,雙方建立了相互信任關系,證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順理成章的轉換成委托人。從 1999 年起 綜合類券商經批準可以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受托管理現金、國債或者上市證券。從地下轉為地上公開之后,各券商在這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都有相同的承諾,如保證收回本金保證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從1997年以來,更加接近于嚴格意義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現了,如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以及投資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來自于企業,大多以專用賬戶的形式存在。在出資額、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參照公募基金。投資咨詢公司能作為 地下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點也會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傳轉而向提高所管理資產的利潤率發展,從而進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環。至于監管方面,這部分基金多讓大投資者做資金的監管人,重大投資則須經投資人本人同意,因經營業績相當不俗,這些基金在市場上頗受追捧。
2 私募基金發展的風險分析
2.1 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分析
中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我國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義存在,在組成形式上與受托理財、集資投資相似,基本上通過私下訂立契約而形成,建立在這種非法的契約上的委托關系是很脆弱的,無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國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我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最后,由于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立法沒有正式出臺,投資者還面臨著政策調整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桿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所以,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2.2 私募基金蘊含巨大的風險
(1)信用風險 。
因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還沒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資者與管理者簽訂的契約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面臨著巨大的信用風險。
(2)到期無法兌現的風險。
私募基金投資者對管理者使用資金都有一個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達到預期的收益,那么,就會像非法集資案一樣拆東墻補西墻,最后因兌付現金越來越多而集資資金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造成無可挽回的兌現風險。
(3)系統風險。
雖然一些較大規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監管、運作的方案,而且,迄今為止私募基金的運轉從整體上講還算正常,沒有出現系統性的信用危機。但由于缺乏外部監管,加上此類業務本身就處于地下狀態,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時有發生。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法律地位不確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一旦市場大勢發生逆轉,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風險。
3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目前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可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形成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3.1 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投資者資格的限定。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所謂“有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必須符合《1933 年證券法》的“法規D”,以及《國民市場證券改革法》的有關規定。
(2)對私募基金設立的放寬。據美國《投資公司法》的規定,在美國從事證券投資、證券交易的基金必須向全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登記注冊,并且只能設立固定面額證券公司、單位信托投資公司和公開募股管理型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從基金的投資資格、范圍、方法、手段等方面予以審查監管。但是對于私募基金,美國的《證券法》卻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 Harbor) 條款《 證券法》中的D 規則規定私人合伙投資于證券市場,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伙制的投資機構,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如符合投資者人數的規定或不公開發行證券等,可以免于登記注冊《證券法》的S 規則則為外國人的私人證券投資提供了同等優惠的條款,這樣美國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就具備了一條合法的避開金融監管且注冊豁免的簡便路徑。
(3)對私募基金公開發行的限制。美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發行不能在社會上公開宣傳,只能在私下進行。因為大眾投資者不具備專業分析和自我保護能力,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投資者限定的原則,就是將他們嚴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斷、自我保護和具備抗風險能力的人范圍,因此嚴格限制公開發行。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嚴格要求。根據美國的法律,公募基金必須定期向投資者通告經營狀況,包括凈資產報表、收入和支出報表等,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向SEC 提交年度或半年度經營報告,匯報主要經營情況,并接受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內部會計制度等。而私募基金則不要求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或披露信息。因為美國相關制度的設計就是以投資者的成熟、理性為基礎,認為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經理人合作和溝通,監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須介入和了解情況。
3.2 英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原則主要體現在信息傳播方式上。在英國《2001 年集合投資發起(豁免) 條例》中, 從傳播信息的角度, 對“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進行限制, 將“傳播”理解為“被授權人在業務過程中邀請或請求加入某不受監管計劃”, 并將“傳播”劃分為“對某人的傳播”和“指向某人的傳播”、“實時傳播”和“非實時傳播”等。在傳播過程, 其一般要求提供: 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投資者本人的聲明和傳播者在傳播過程中發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標人員參與的機制。其對“實時傳播”則僅限于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傳播關于海外投資的計劃, 投資專家, 擁有高額資產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組織, 熟練投資者, 信托的發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和信托、遺囑的受益人。
英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也包含在證券和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包括有1958 年的《防止欺詐法》, 1973 年《公平交易法》,1976 年的《限制交易實踐法》以及1985 年的《公司法》等,而1987 年的《金融服務法》,可全面監管投資基金的各項運作環節。但總的說來,英國私募基金業管理宗旨是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的監管居于次要地位。其行業監管體系由三個機構組成:證券交易商協會、收購與兼并專門小組、證券業理事會。各個機構都制定有一整套的行規和條例來進行自我監管。不過近年來,英國證券市場監管有了些變化,出現法律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趨勢,但總的說來,與美國相比,英國的法律監管體系還是較為寬松。
從以上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我們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國外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國外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靠一些較為細致、可操作性強的規定, 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即便在最發達的美國其監管也是很嚴格的。因為“私募基金”投資具有極大的風險性,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一是對于投資者人數和資格的限制;二是對私募基金發行方法和信息傳播的限制。因為私募基金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國的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應主要向監管較為嚴格的美國的監管模式學習。
4 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立法選擇
我國的私募基金目前處于地下狀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它完全是適應資本市場的需求而自發產生的。盡管時間不長,但已經達到相當的規模。逐步規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趨勢。借鑒外國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加緊制定和完善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其有一個明確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嚴格的法律環境和監督制約,這樣既可以順應市場發展的大趨勢、減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具體來說,應著重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4.1 嚴格設立管理人與發起人條件
鑒于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性, 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應該制訂得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作為私募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起碼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要達到一定規模, 同時要根據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的大小來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額; (2)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家型從業人員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必要的設施; (3) 要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信譽等。在試點階段, 符合一定資產規模的, 規范運作了規定年限的, 有成功管理基金業績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大型投資咨詢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及投資顧問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選。
4.2 確定統一的監管部門
信托業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而證券市場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這就導致當私募基金出現問題后,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權時,存在管理權的交叉或真空地帶,在對違規的私募基金進行處罰時,兩個部門之間必須花費精力來相互協調。為防止出現多個行政管理部門都管,結果都不管的情況,建議應該明確由一家機構作為行政監管機構。從我國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看,目前基本上是投資于我國的證券市場。從監管的便利、及時出發,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機構為各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更為妥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私募基金的監督部門,有利于整個證券市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4.3 加強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監管部門應當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地不間斷地向投資者公開其資產、負債規模和結構,增強其經營透明度,并且,定期就其投資情況、資產組合和資產狀況向監管部門備案 。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