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社區兩委班子研判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社區兩委班子研判報告范文1
夯實社會管理基礎,解決影響社會治安的根本問題
如前所述,社會治安問題根源在社會矛盾,源頭在社會管理漏洞。因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必須以夯實社會管理基礎為前提。當前,各地流動人口成為違法犯罪的“主力軍”,如廣州市在2001年至2004年期間,流動人口刑事犯罪的比例達80%以上,浙江省近年來流動人口違法犯罪居高不下,流動人口作案已占全部刑事作案人員的6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達90%以上[2]。因此,應當重點加強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第一,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增強基層組織的社會管控能力。針對很多地區外來流動人口多、社區人口比例倒掛嚴重的特點,應當盡可能吸納外來人口參與基層社會管理。比如,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吸收在當地居住3年以上、在本地居民和流動人口中都有良好口碑并經公安派出所政審通過的流動人口,和當地村“兩委”成員、村民隊組長組成“共建共享促進會”領導班子,共同管理當地有關事務,促進新老村民的融合[3]。應當說,這種實踐模式是一種更有效率的流動人口管理組織方式,不僅能更加細膩地關照到流動人口社區自身文化特征和需求,而且對于維系社區內人員的聯系和穩定性、增強外來人口對流入地的家園感、歸屬感都有很好的作用,從而有利于減少流動人口的違法犯罪。第二,支持、引導、規范社會組織發展,發揮社會組織的社會管理功能。社會組織作為特定含義的用語首次提出是在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中,主要是指政黨、政府之外的各類民間性的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部分中介組織以及社區活動團體。長期以來,黨和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載體,一直在公共事務管理中處于核心主導地位。但是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利益格局的分化和市民社會的發展,社會組織開始加入到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來,很多社會事務已由社會組織運用其社會資源與社會權力來治理。從社會治安防控的角度來看,為解決外來流動人口這一影響社會治安的源頭性問題,應當大力引導、規范外來人口同鄉會、農民工協會、行業自治組織等社會組織的發展,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對這些組織進行支持資助,要求它們對各自聯系的外來人口群體進行約束、規制和教育,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治安防控中的作用。第三,嚴格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切實加強對實有人口和實有房屋的登記核查,落實出租房主的治安管理責任,進一步加大對違法出租屋業主的行政處罰力度,實現以罰促管的目的。推廣普及“物業式”、“旅業式”、“院區圍合式”、“單位自管式”、“散居包片式”、“公司運作式”、“統租統管式”等小區管理模式,通過加強日常管理預防流動人口違法犯罪。
推行治安防控參與獎勵機制,破解群防群治工作難題
社會治安防控必須走專群結合的路子。大力加強群防群治工作,不僅能夠緩解專門防控力量不足等方面的壓力,而且能夠真正落實“以防為主”的理念,在治安防控工作上取得更好的效益和效果。但很多地方的實際情況是:一方面傳統的組織動員、精神激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已經難以保證群眾參與的深入性、持久性和連續性;另一方面外來流動人口家園感、歸屬感不強,缺乏維護社會安全的主動性。如何拓展群眾參與治安防控工作的途徑,充分調動和發揮群眾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積極性,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針對這一情況,我們建議推行治安防控參與獎勵機制,破解群防群治工作難題。必須認識到,針對犯罪預防計劃的設計要把群眾定位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理性經濟人,其行為的做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群防群治工作既要考慮群眾參與防范中的收益,即安全風險的控制、損失的減少等,也要考慮群眾參與過程中要付出的代價,包括物質方面或精神方面,如進行某種防范設置所需要的費用、舉報違法可能招致的報復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參與犯罪預防保護激勵機制[4]。具體來說,應當建立社會治安防控參與獎勵專項基金,由財政撥付???,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并可以接受社會捐助。同時,明確群眾參與治安防控獎勵機制的基本內容:在參與事項上,可以包括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可疑情況和違法犯罪線索,參與治安巡邏和看樓護院活動,協助保護案事件現場,積極制止不法侵害,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等;在參與方式上,群眾可通過直接參加、投寄書信、電話聯系、發送郵件、網上發帖、投訴舉報等方式參與治安防控工作;關于受獎勵人員范圍,除國家公職人員、政府聘用的專職治安輔助力量外,不論是否戶籍人口,凡積極參與治安防控工作的群眾,符合獎勵條件的,均可獲得獎勵;關于獎勵的內容,可以現金、實物為主,同時設置若干榮譽稱號。如果受獎人員是外來人口,可以將參與治安防控的實效和榮譽稱號的獲得適當與申辦城市戶籍聯系起來。在治安防控參與獎勵機制的具體實施上,可以采用積分形式,針對不同的治安防控參與事項賦予不同分值,設計積分換算物質獎勵或評選榮譽稱號的標準。通過推行治安防控獎勵機制,有利于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防控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助于破解很多地方警力相對不足、治安防范難度大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