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護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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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護論文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1

積極、慎重采取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

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法的第五十八條都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五十條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比專利法更進一步規定了訴前的證據保全。專利法通過司法解釋也完善了證據保全的措施。為正確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申請人資格、案件管轄、適用條件、擔保、因錯誤申請而導致的損害賠償等問題,均作了詳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也將作出類似具體解釋。各級法院在具體執行時,一定要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凡符合條件的申請,要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立即執行,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駁回。對侵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在采取這一措施時,應當特別慎重。必須強調的是,在適用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要注意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盜版等侵犯商標權、著作權行為表現形式上的區別。假冒、盜版的行為一般比較明顯,易于辨別認定。而專利侵權行為常常不易判斷,需要以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技術進行對比。同時在侵權情節與行為人主觀方面也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上就很難一律在48小時內作出執行某項措施的裁定。為了嚴肅、準確地實行這一措施,對在48小時內不能決定立即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可在48小時內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確定的時間接受詢問,然后再作出裁定。在對付盜版假冒等侵犯商標權、版權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強調迅速快捷,做到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措施實行期間,不得拖延。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有關復議申請,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不得延誤。

關于當事人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時,以及在以后的訴訟中,人民法院能否適用臨時性停止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問題,必須明確的是,有的同志認為過去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今后,對于當事人在時和以后的訴訟期間申請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停止其他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的裁定,并予以執行,以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新司法解釋的依照新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無論采取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或者訴訟期間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以防證據滅失或者被藏匿等。由于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人民法院在對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進行證據保全時,要注意保證有熟悉知識產權審判業務的審判人員參加,以確保能把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保全下來,為案件的順利審理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考慮到專利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對于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案件,應當依法一律由對專利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著作權和商標權糾紛一般也由各地中級法院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較豐富的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辦理,以保障各項知識產權法中的該項制度得以準確地貫徹實施。

正確確定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在舉證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舉證責任的分擔應當圍繞著案件的訴訟請求展開,并正確掌握舉證責任轉移問題。當事人一方舉證證明了自己的主張時,對方當事人對該項主張進行反駁提出了新的主張的,舉證責任就應當轉移到該方當事人。如該方當事人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反駁主張不能成立;該方當事人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原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和舉證責任的轉移等一系列的舉證、認證活動,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不能簡單從事。要正確適用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等原則,當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專利權的主張的,也要首先舉證證明其享有專利權和被控侵權產品與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相同,然后才能將舉證責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證明其生產的產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要注意對法律規定的出版者、發行者等的注意義務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運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發行者以及某些作品的出租者在經營中負有對其經營的復制品有合法授權以及應當從合法渠道獲得負有注意義務。這也就是說,在權利人與前述民事主體發生著作權、鄰接權糾紛,證明涉及爭議的復制品的合法授權、合法來源獲得的舉證責任在涉嫌侵權的行為人。如果他們不能證明法律規定的證明事項、未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的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過錯推定原則,對著作權法的實施,對完善著作權糾紛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它將成為法官們手中的有力武器,高效率的追究那些未經合法授權或者從不正當渠道獲得并經營侵權復制品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在商標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商品銷售者對自己商品應當為合法取得和提供商品提供者情況負有注意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

在日益規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主體應當建立準確、完整的會計賬冊。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正確審理涉及高新技術等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在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遵照著作權法保護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執行。在沒有具體行政法規前審判中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侵犯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要堅持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將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有在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時,才能將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不能隨意擴大侵權行為地的范圍。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涉及其網絡服務的他人侵權行為,在其有過錯又造成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意教唆、幫助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活動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制定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前審理這類案件應注意的問題,一是對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確適用相關的實體法律。對于被告惡意注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或者其他注冊商標、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認定。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根據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三是要注意對惡意的認定。一般來說,被告為了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故意注冊、使用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與權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站點的,應當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關于植物新品種案件的審理問題,目前我們還缺乏這方面的審判經驗。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屬于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范疇,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時,要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正確確定案件的管轄地法院。由于授予植物新品種權都是經過實質審查的,權利穩定性較高,因此在侵權訴訟中,被告在答辯期間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審理有關植物新品種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部分的相應規定。

貫徹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公平合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損害賠償額計算問題,一直是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點。當前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問題。所謂全面賠償原則,是指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論其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不論行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應根據因其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多少和精神損害大小,來確定民事賠償范圍。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圍內盡可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復或充分地得以滿足。這一原則與TRIPS協議關于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時,要按照全面賠償原則確定損害賠償額,確保知識產權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所有損失能夠賠足、賠夠,在經濟上不受損失。同時還要注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對因證據問題影響確實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選擇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計算方法確定賠償數額。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注意不要適用尚無法律依據的“懲罰性賠償”,承擔高于TRIPS協議規定的國際義務。

二是要正確適用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計算賠償額的方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是為使用費的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專利的類別、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大小、性質、使用范圍、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

一般來說,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即使用費的1倍)仍然適用較多的專利侵權案件的情況。對故意侵權、侵權情節惡劣、多次侵權等情況,應當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費的標準計算賠償額。對許可使用費本身顯失公平的,不宜再按倍數計算,要特別注意防止有的當事人采用倒簽合同等辦法騙取高額賠償。

三是法定賠償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針對作為知識財產的著作權、商標權的特殊屬性,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即在法律的條文中具體規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數額,賦予人民法院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根據侵權情節,依法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額。著作權法、商標法確立的損害賠償制度豐富完善了我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該項制度與其他著作權、商標權民事責任形式制度相互結合,必將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即對那些按法律規定的計算方法仍無法計算損害賠償額,而權利人又確實因侵權受到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在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50萬元。當前要防止侵權人為了逃避應賠償的數額,想方設法隱匿、銷毀、轉移證據,造成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局面出現,達到不實際賠償的企圖。人民法院應當精心審判慎重對待,不能讓少數不法行為人的企圖得逞。

四是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是否計算在損害賠償額之內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依法將因調查、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損害賠償數額范圍之內,這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重要體現。這在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中都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專利訴訟的司法解釋中也確定了這一原則。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2

(一)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可以從產生因素、來源途徑、產生主體和產生時間等方面來分析。(1)產生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重金屬在大氣、水體、土壤、生物體中廣泛分布,個別地區如喀斯特地區因石漠化導致重金屬釋放而造成自然環境中重金屬污染;重金屬一般以天然濃度廣泛存在于自然界中,由于人類對重金屬的開采、冶煉、加工及商業制造活動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屬如鉛、汞、鎘、鈷等進入大氣、水、土壤中,人為引起嚴重的重金屬污染。(2)產生途徑:主要來源工業污染、交通污染和生活垃圾污染。工業污染大多通過廢渣、廢水、廢氣排入環境,在人和動物、植物中富集,從而對環境和人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交通污染主要是汽車尾氣的排放;生活污染主要是一些生活垃圾的污染,廢舊電池、破碎的照明燈、沒有用完的化妝品、上彩釉的碗碟等。(3)產生主體:首先,許多地方政府大力發展經濟,盲目追求GDP的高速增長。因此,對于涉重金屬污染的企業,不少地方政府往往采取非常寬松的投資政策,對涉重金屬企業項目考察不嚴格、監管力度松散,發生了多起重金屬污染事故。據報道,某地由于土壤重金屬污染嚴重,曾經在2007年大規模整治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但被整治企業卻接到了山西、河南、湖南、廣西等地的邀請,將污染企業成功的轉移,也為后來各地的重金屬污染事故埋下了伏筆。其次,企業是造成重金屬污染的主要來源者。湘江流域涉重金屬企業總計1635家,湘江重金屬污染與地方產業結構直接相關。大部分大、中型企業,尤其是有色金屬和稀有金屬礦藏的開采、冶煉企業在湘江流域齊聚。雖然湖南省在全國率先扛起重金屬污染治理示范大旗。盡管曠日持久的“排毒”戰已持續20多年,然而,專家的定性仍為“積重難返”。再者,日常生活中,民眾的不恰當處理廢舊電池等造成的重金屬污染也是組成部分。(4)產生時間:歷史的沉淀與現實的積累。重金屬污染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既有歷史的沉淀,以各種化學狀態或化學形態存在的重金屬,在進入環境或生態系統后就會存留、積累和遷移,造成危害。如隨廢水排出的重金屬,即使濃度小,也可在藻類和底泥中積累,被魚和貝的體表吸附,產生食物鏈濃縮,從而造成公害。根據湖南省環保廳歷年對湘江水質監測數據,湘江總體水質在自上世紀90年代呈惡化趨勢,總體污染特征是以有機污染為主的重金屬、微生物復合污染,其中重金屬污染特征尤為突出。也有現代工業的三廢排放、農業化肥的過度使用和人們生活垃圾無序處理而形成的污染,而且,經濟越發達,重金屬污染的現象愈發嚴重。

(二)重金屬污染的主要特點。(1)來源復雜。重金屬污染來源于自然界,來源于工業、農業、人們的生活,來源于城市和鄉村。(2)主體多元化。人為造成重金屬污染的主體眾多,有政府、企業、公民。而且受害主體不特定化。(3)時間長,隱蔽性強。由于歷史的積累以及對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忽視,重金屬污染的時期長,其造成的危害不會馬上體現處理,不易為人們所重視。(4)影響深,危害大?!爸亟饘傥廴镜奈:χ饕w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環境的污染;二是對人體的傷害?!痹诃h境污染方面,重金屬污染與其他有機化合物的污染不同,不少有機化合物可以通過自然界本身物理的、化學的或生物的凈化,使有害性降低或解除。而重金屬很難在環境中降解。在開采、冶煉、加工及商業制造活動中排放的重金屬污染物進入大氣、水,造成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最終,大部分重金屬停留在土壤和河流底泥中。當環境變化時,底泥中的重金屬形態將發生轉化并釋放造成水污染。在對人體的傷害方面,重金屬通過大氣、水、食物鏈進入人體,在人體內和蛋白質及各種酶發生作用,使它們失去活性,并在人體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過人體所能耐受的限度,會造成人體急性或慢性中毒,具有致癌、致畸及致突變作用,對人體會造成很大的危害。(5)綜合治理任務艱巨。重金屬污染防治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地區、甚至多個省份的協調與綜合治理。湘江流域涉重金屬的防治就涉及株洲、衡陽、郴州、湘潭、婁底5個市。需要發改、財政、國土、環保、工信、衛生、安全、科技等多部門的合力與協調。

二、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對構建司法保護機制的主要影響

我們所說的重金屬污染指的就是因人類活動導致環境中的重金屬含量增加,超出正常范圍,并導致環境質量惡化。從重金屬污染形成機制和特點來探析其法律機制的主要問題,能更好的對癥下藥。

(一)來源的多樣性突顯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重金屬污染存在于水體、大氣和土壤等。對于重金屬污染的防治,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立法中均有涉及,但沒有形成系統的重金屬產過程中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原則性立法過多、可操作性差、基本法律制度沒有建立起來。(二)主體的多元化導致責任機制不健全。政府的監督責任不健全甚至缺乏;污染企業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民眾環保意識不足,法律救濟途徑存在缺陷。(三)治理的長期性與復雜性彰顯出法律規定顧此失彼,不全面。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注重工業排放的治理,對農業和生活垃圾污染缺乏應有的關注。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注重工業生重金屬的排放控制,忽視生活活動中重金屬的污染物的排放,也忽視對生活環境中重金屬污染物的監測、評價與管理。④而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很多重金屬應用到日常消費產品及農業用品中。由于這些含有重金屬產品的使用日益廣泛,回收困難且沒有建立完整回收、處理系統,加上消費者對重金屬的存在及其危害缺乏了解而容易輕視,易導致含有重金屬產品在使用、丟棄、沖洗處理、掩埋中,擴散了重金屬污染的范圍,加重了污染的程度。(四)影響的深遠與嚴重的危害性考量著國家司法的綜合執行力。我國環境法學專家蔡守秋教授指出:“我國現行的污染防治法都存在一個最大的弊端:沒有有效的執行手段和責任追究機制?!蔽廴菊咭驗樘幜P力度不夠大,于是污染事件時常發生。但問題的關鍵是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夠大。這已經成了解決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的一大頑疾。(五)綜合治理的艱巨性使得實踐操作中綜合治理與協調機制缺乏可操作性。整治重金屬污染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任務,影響包括重金屬污染防治在內的環境保護任務的實現,一是缺乏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及其監督的法律規定,環境管理體制有待改革和完善。二是需要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公民環境知情權的保障、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和公眾監督機制。三是一些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尚需建立和完善,一些環境制度可操作性不強,存在污染防治責任不明確、違法成本低、環境健康損害救濟難、環境公益損害救濟難等問題。

三、構建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機制的對策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3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涵義

學界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包括民間傳統習俗、文學藝術創作以及傳統工藝三個主要分類,這個概念可以擴展到一些現實生活中的各個方面中體現生產生活審美情趣且具有極高藝術和商業價值的作品,例如民間傳說、民歌、民間舞蹈、戲劇等通過各種不同的表達形式來展現其藝術魅力的作品,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應當給予應有的版權保護。

以上規定雖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作出了有著不同的解釋,但是它們都對其特征有著相同的認識,即民族性、區域性、延續性,因此,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可以被認為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創作出來的世代相傳的表現其審美觀念和意識情趣的作品,如我國的民間傳說《阿凡提的故事》、歌曲《在那遙遠的地方》,又比如吉卜賽人的舞蹈等。

二、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的問題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的確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應當如何進行界定?發生在2002年底的“《烏蘇里船歌》案”曾引起了學界關于這一問題的廣泛探討。2002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以赫哲族人民名義對訴郭頌、中央電視臺及南寧市人民政府提訟,告其侵犯赫哲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益一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烏蘇里船歌》是郭頌等被告人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的曲調之上經過改編而成的,郭頌等人的行為僅屬于再創作,作品《烏蘇里船歌》的著作權應當屬于赫哲族人民,因此法院在經審理之后,作出以下判決:(1)郭頌和中央電視臺在以任何形式使用《烏蘇里船歌》時,應當注明“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的字樣;(2)判決郭頌和中央電視臺在判決生效二十日內于《法制日報》上發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系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而成”的聲明;(3)駁回原告的其他賠償請求。被告郭頌及中央電視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赫哲族鄉人民政府是否有權代表赫哲族人民提起對赫哲族民間藝術作品的保護訴訟,成為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法院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的思考不再拘泥于過去的說法,開創了法院承認鄉政府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地位的先河,對于類似案件中涉及權利主體的判定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的意義。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原則上應當屬于創作它的群體,而人民政府則有權以該區域民族群體的名義提訟、主張權利。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不同于一般的文學創作,它的創作是一個集創作、傳播、提高于一體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包括很多的人或民間組織都為之付出了勞動和努力,因此,其權利主體應是一個多層次的問題,不同層次的人在作品中所分享的利益也有所不同,除非主體無法層次化,則此時應被看做是抽象的主體,可以委托或委派相關代表來行使權利。

(二)權利主體層次化的問題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其最初有可能是一個或者幾個人創作的,但是隨著時間和歷史的推移,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它被越來越多的人或組織予以不斷地再加工和完善,從而凝聚了更多人的智慧結晶,這時的作品已不再是某一個人的創作了,而是逐漸成為了這一地區的某個民族的群體作品,具備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區特點,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藏族地區廣為流傳的《格薩爾王傳》,就目前的搜集和整理情況來看,它是目前世界上最長的一部史詩,共有120多部,100多萬詩行,2000多萬字,在此之前,人們認為世界上最長的史詩是印度史詩《摩訶婆羅多》?!陡袼_爾王傳》這一偉大的英雄史詩僅僅依靠一個人的智慧和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它是草原游牧文化的結晶,其內容極其豐富多彩,是主要以民間說唱的形式來歌頌英雄的詩歌。這部史詩大約產生于公元三世紀至公元六世紀之間;在公元十一世紀左右隨著藏傳佛教的在藏區的復興得到進一步發展。

在這期間主要是藏族寧瑪派僧侶在藏族古代詩歌、諺語以及神話傳說的基礎上進行豐富和完善,形成基本框架,并編纂成了最初的手抄版本。在此之后主要是通過傳唱的形式,由無數的吟游歌手世代承襲著有關它的吟唱和表演,歷經了藏族人民一代代的口述流傳,在不斷地演進和完善中,成為藏民族歷史文化最高成就的象征,在藏民族的文化遺產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其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于這些群體而不是某一個人。

當然,在這一群體中,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層次,不同層次的人在作品中能分享到的利益也會有所不同。首先是真正的作者,這一群體在作品中除了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之外,還要考慮到作品的特殊性,除署名、發表等基本人身權之外,還應當包括:一是保真權,即保持作品的真實性和原生面貌,如作品出處和創作群體,禁止歪曲、篡改、貶低、褻瀆作品;二是繼承與再創作權,這一權利的規定是考慮到了作品的特殊性,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很可能被群體中的任何成員創新;三是回歸權,即有關群體對于歷史上流落于群體之外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將其追回的權利,以上三項精神權利僅僅是學界中一些觀點,而財產權則包括了很多,基本沒有什么改變。

其次是傳承人,在集體享有版權的前提下,傳承人也應當享有部分版權,主要是側重于財產權,在人身權方面,應該適當地享有署名權。

第三類是記錄人和收集人,這類群體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過程中的勞動屬于客觀、真實地記錄原貌,不再是創造性勞動,而是一般性勞動,所以不可能將這類群體置于“類似于作者”的地位,而是以適當的方式注明其為記錄人或收集人,此外,在作品的開發、利用中,如果獲得了一定的利益,則可以適當地支付報酬給記錄、收集人,即記錄人或收集人享有一定的獲酬權。

第四類是整理人,這類群體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過程中的勞動是加工、整理,使作品初步成型,其中也包括一些創造性勞動,因此這類群體也應當獲得相應的版權與財產權。

第五類是改編與創作人,這類群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過程中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所以應對這些作品享有版權,在行駛著作權的時候不能脫離原作品的著作權,可視為演繹作品,這類作品的使用過程實行雙重許可、授權和雙重報酬,取得演藝人的版權地位,既要顧及作品的原始主體的地位,還需尊重原始主體的保真權。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4

內容提要:一、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首要環節,也可有效遏制和及時發現和公司內的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是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二、新《公司法》第34條在實現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陷入一個兩難境地,于是采取回避問題的保守做法:不明確查閱賬簿是否包括原始憑證。三、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司法審計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同時又兼顧公司利益,限制股東濫用或惡意行使知情權的最佳選擇。四、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并給予適當限制,使公司利益與股東知情權取得平衡。

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門屬下的集體企業,1999年6月底轉制后,原職員鄧某和吳某等14人成為股東?!豆菊鲁獭返?條第(四)項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鄧某為最大股東,持股從19%增至49%,并一直任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吳某一直持8%的股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20條的規定,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條、第50條規定的職權。但鄧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職責,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管理混亂,在鄧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轉制以來,一直未對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委托獨立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以至部分股東無從知道公司真實的資產狀況,公司不管盈虧,到年終時隨意提一筆款作紅利分配了事,嚴重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和公司盈余分配權。而鄧某等則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用各種借口耗用公司的資產,報銷名目繁多的費用,成為最大的獲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鄧某等人提出對公司資產和股東進行二次重組并收購原告吳某和其他部分股東的股份。吳某對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提出疑問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對公司自轉制以來至2004年8月的資產和賬目委托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后才能談股權轉讓的事,但遭到斷然拒絕。

2004年10月,原告吳某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股東知情權受侵害為由,狀告大興公司,請求法院委托獨立審計機構對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憑證進行的審計。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吳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曾正當地提出查閱賬簿之要求且被公司無理拒絕,而是直接請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審計中介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該項請求違背了權利用盡原則,且不屬于待訴訟終了時裁決的實體權利主張,于法于理無據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股東知情權的法理與法律依據

什么是股東的知情權?簡言之就是股東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公司法》對此問題沒有作正面的規定。這或許是常識問題,盡人皆知,用不著再作正面的規定,或許是涉及的問題太多太深太寬,難以從正面給出統一的規定。對股東知情權,原《公司法》第4條第一款只是就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及第32條、第110條、第175條、第176條就查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兩方面作了規定。修訂后的《公司法》第4條、第34條、第97條、第98條、第165條、第166條和第171條也從這兩方面作了規定。

“商場如戰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慘烈的生動寫照。中國有“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的古訓,如果股東對自己公司的真實情況不知、遲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場上必然慘敗。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權利的行使都必須以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為基礎。如果股東不知道公司的真實狀況,則無法對公司的人、財、物等事項作出決定,難以行使表決權,難以實現其盈余分配權這一最終的權益。從這點上講,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基礎性權利。離開知情權,股東的其他權益都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特別是近年來,公司內的職務犯罪愈演愈烈,董事、經理或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五花八門,因此從立法上充分有效地保障股東的知情權顯得十分重要。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首要環節,從另一角度講也是有效遏制和及時發現和公司內的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明確設置了“股東知情權”這樣一個二級案由。

公司的真實情況不必也不可能事無巨細都告知股東,股東關心的是那些與其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司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信息,以財務信息為核心。換言之,股東知情權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的財務信息,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是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這在新舊《公司法》的上述條文里有充分體現。

二、以往真實案例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及由此引發的思考

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省高院二審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與香港富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糾紛一案中,富光公司作為真科公司的股東,因股東知情權問題真科公司,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委派審計人員審計真科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經營狀況的信息資料,保護富光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一審判決真科公司5日內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審計事務所提交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資料。真科公司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取得賬簿憑證之后拒不返還,或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會嚴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訴,二審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沒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訴訟請求,遂判決駁回真科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①。

在某集團有限公司訴某工貿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集團公司是工貿公司的股東,但自工貿公司成立以來,工貿公司既未向原告提交財務會計報告,也不讓原告查閱被告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嚴重侵害了原告作為股東的知情權,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自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的財務會計報告并要求查閱此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等。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支持某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②。

在該兩案例中,法院均判公司向股東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具體表現為保護股東的賬簿查閱權,以實現股東的知情權。本人認為,此種判決充分保護了股東的知情權,但也似有考慮不周全之嫌。真科公司的上訴并非沒道理。如勝訴的股東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以需審計為由,長時間不返還給公司,甚至拒不返還,公司豈不是要提起返還賬簿憑證之訴?如此一拖就可能二、三年甚至更長時間,公司的經營必受影響。另外,如勝訴的股東懷有不當目的,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或據為已有,公司更會遭至毀滅性的打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边@一規定將舉證責任劃給公司,有利于保障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因為賬簿掌握在公司一方。但何為目的不當?我國公司法未作規定。日本《公司法》第433條規定,股東有下列情形為目的不正當:1、為損害公司的運營業務或其他股東的利益請求查閱;2、成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或與公司進行競業的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執行經理;3、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資料,將所獲知的事實向他人通報獲利,或之前2年內,曾有該種行為;4、在不適當的時間提出將會計賬簿帶離公司指定的地點查閱③。公司要證明股東有第1至第3種情形之一,并非易事。

所以,與其在出現不良后果之后再反過來追究股東的責任,不如從制度設計上堵塞漏洞。

三、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對公司的賬簿、憑證進行審計,即司法審計,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同時又兼顧公司利益的最佳選擇。

股東知情權指向的對象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實現?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公司法》修訂前爭論頗多,修訂后仍然未能作出全面規定。劉俊海先生認為股東的知情權具體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這三者雖然內容各異,但都服務于股東采集信息的宗旨,且其重要程度依次序增強④。劉俊海先生對這三種權利的行使要件及程序作了論述。有學者提出股東的知情權還包括詢問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一款和第166條規定的股東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較易理解和操作,本文不作累述。目前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未見任何有關檢查人選任請求權的規定,不具備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尚未見先例,故本文暫不作討論。在此本人著重分析賬簿查閱權在實現股東知情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賬簿查閱權是指股東查閱公司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所需的基礎資料的權利⑤,是檢驗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保障,因為財務會計報告不是原始的賬簿憑證類,股東僅憑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財務會計報告本身是否屬實,很難判斷董事、高管是否有不正當經營行為,因此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劉俊海先生認為,凡是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現狀的會計賬簿以及制作會計賬簿所依賴的各種會計資料即會計文件(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合同書、納稅申報書、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股東均有權查閱⑥。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雖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并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但仍未明確是否包括會計憑證,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尤其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和憑證,更是只字未提,為賬簿查閱權糾紛留下不少隱患。

有論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的范圍不包括原始憑證,因為會計賬簿并不包括原始憑證。我國《刑法》、《審計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已對做假賬、明暗兩本賬的非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進行了規范和救濟,不宜將會計賬簿查閱權擴大到原始憑證⑦。筆者不敢茍同此論。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只可以查閱會計賬簿,而不能查閱原始的會計憑證,那么他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中的疑問無從核查析疑,無從判斷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是否有假,更難以發現做假賬等非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就無從談起。2010年6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關于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披露,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中,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為1.42億元。其中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9784.14萬元,另因審核把關不嚴,接受虛假發票報賬4456.66萬元。在人民心中擁有崇高地位的中央部門尚且如此,對于普通公民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更不可能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公司內職務犯罪行為也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不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憑證,則難以掌握公司的真實情況,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也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單從保障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角度考慮,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權應當包含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被公司拒絕的,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劉俊海先生認為,在遇有重大問題、緊急事由時,股東可申請法院對公司的賬簿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法院在權衡股東的賬簿查閱權與公司在訴訟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認為有必要,則應認許股東之請求⑧。法院為何要權衡利弊?何為必要?何為無必要?劉俊海未作進一步探討。新《公司法》雖然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但未明確是否包括原始會計憑證,因為不管包括還是不包括,均有利弊。新《公司法》在實現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陷入一個兩難境地,于是采取回避問題的保守做法:不作規定。如果包括查閱原始憑證,那么公司的利益就受到潛在的威脅。股東通過法院判決、裁定,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或拒不返還,或泄漏商業秘密等,是法院必須考慮的問題。如法院因此不同意訴訟保全,或不支持股東的請求,那么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就成了天方夜談,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就成了一張空頭支票。如果不包括原始憑證,股東僅能查閱賬簿也難以掌握實情,不管是公司提供還是通過法院的判決查閱賬簿,這都與實質的知情權有天壤之別。

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需要專業會計知識,這是眾所周知的常理。股東的知情權實現并不在于由股東本人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賬簿憑證,而是在于知道公司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因此,在股東本人不是專業會計師、審計師的情況下,股東自己查閱賬簿和憑證的作用不大,如果只能在公司內查閱,則公司在操作中可以設置許多障礙,把股東的知情權架空,如允許股東把賬簿和憑證帶出公司,則公司會面臨巨大風險。只有允許股東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來對公司的賬簿和原始會計憑證進行審計,才能保障股東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如果僅僅允許審計機構股東到公司查閱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也會面臨公司設置的許多障礙。因此,與其由法院責令公司將特定的公司賬簿憑證提供給股東委托會計師查閱,不如直接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賬簿和會計憑證進行審計。

有觀點認為,在公司未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單獨提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的主張已超越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⑨。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04)東民初字第6204號案中,法院認為,原告股東張某要求聘請審計部門對被告昭明普瑞經貿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財務賬目進行審計,由于庭審中被告不同意,而公司法和被告的《公司章程》均未規定股東享有上述權利,股東不能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權利,故對原告要求審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⑩。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成民終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更是認為,原告股東李某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春北實業公司的會計賬簿不實,其要求查閱原始憑證的上訴主張超出公司法第34條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故不支持其上訴主張⑾。會計賬簿和憑證都掌握在公司手中,要股東證明賬簿不實才能查閱原始憑證,這顯然不合理?!翱赡軗p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的推論有道理,但公司須有證據證明有此種可能,這樣的認定才能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只是實現股東知情權的一種方式,并沒有超出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況且由專業的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進行,更能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等利益。

因此,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最能兼顧兩方利益并減少累訟的方法是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完畢,即應將賬簿憑證交還公司。經過法定程序得出的審計結果,各方應予接受。

通過訴訟程序委托審計機構來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是基于股東知情權而產生的權利,并為股東知情權服務,屬于股東知情權的范疇,筆者認為把這種權利叫做司法審計請求權較為貼切,它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并同時限制股東濫用或惡意行使知情權的有效措施。

四、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和舉證責任劃分

《注冊會計師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注冊會計師的職責之一是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F行《公司法》第165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保?71條規定“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因此,審計必須以會計賬簿和憑證為基礎依據。這也是股東請求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如公司己依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并將審計報告交股東查閱,股東對審計報告無異議的,自無進行司法審計之必要。如公司沒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公司的財務,或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真實、完整,或股東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股東與公司之間不能協商解決知情權問題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計機構依法審計是最為文明理性的解決方法。

只要公司無證據證明其按現行《公司法》第165條、166條、171條規定的進行了財務審計并送交股東,那么即可視為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因此,在股東與公司的知情權糾紛中,舉證責任首先在公司一方。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須依現行《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首先向公司提出查閱公司賬簿的書面申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證明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股東身份即可,而無需提出自己曾要求查閱或審計公司財務卻遭拒絕的證據。即使公司履行了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計、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等義務,但股東有證據證明原來審計的程序違法,賬簿或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不實的,仍可請求司法審計。

新《公司法》在165條和171條對公司的財務審計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公司違反該兩條規定時的審計救濟程序,則是一大漏洞。

五、司法審計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處理

司法審計請求權如何提出?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如何進行處理?這是訴訟程序上的實務問題,是具體操作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吳某訴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即遇到這一問題。筆者對法院的觀點不敢茍同。我們不妨從訴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略作分析。

民事訴訟中的訴,是當事人的請求,既包括可以在實體判決中處理的請求,也包括可以在程序上進行處理的請求。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屬于純程序上的請求。當訴訟過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實需要借助特定的專業技術來查明或確定時,也會產生程序上的請求,即請求法院允許或委托專門的機構來查明或確定,比如各種各樣的鑒定、評估和審計。還有程序與實體相結合的請求,如先予執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產還債等請求。

當一項程序性請求可以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那么這項程序性請求就可以在訴訟請求之外用申請書的形式來單獨提出。當一項程序性請求無法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兩種形式并無優劣之分,全由法律定之。在目前《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股東單就知情權受侵害而請求司法審計,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如果股東同時就知情權與決議權、盈余分配權或其他股東權益受侵害而時,既可在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里一并提出司法審計,也可以在訴狀之外另用申請書的形式提出。

對司法審計請求權可以用三種方式進行處理:

其一是設定一個類似民事訴訟中的督促程序的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股東在申請書中申明司法審計的理由,法院經審查后向公司發出審計令,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生效。公司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程序終止,股東可另行提起司法審計之訴。也有司法人士建議,設定一個申請調查令程序。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調查令生效,股東即可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⑿。申請調查令程序由股東自行查閱賬簿和憑證,其不足之處如上述,不如進一步設計為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

第二種是以裁定書的方式,裁定對被告公司某一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進行審計,并由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具體進行⒀。

第三種方式是判決對被告某一期間的的會計憑證和賬簿進行審計。判決生效后,如股東與公司之間無就如何履行判決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司法審計的大致操作步驟可如下設計:

1、如雙方可商定審計機構的,由雙方商定。如不能商定的,由法院在數個有合法資質的審計機構中公開抽簽決定;

2、將需要審計的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全部交給審計機構,審計機構出具清單和保守商業秘密的保證函。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等由審計機構保管,股東不可單方取走;

3、審計地點在審計機構辦公室;

4、公司和股東得接受審計機構的詢問。股東對可疑單據可提出質詢,公司必須予以解釋,公司不作解釋或不到場的,視為公司放棄解釋權。必要時可由法院主持質詢會;

5、以雙方認可的單據作為審計的依據。對符合法律規定但股東不認可的單據,由審計機構單列,是否采信由法院決定。對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股東不認可的單據,不予采納;

6、審計的期限從1個月至6個月,根據審計工作量決定,因客觀原因可依法延長;

7、審計中發現公司有人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審計;

8、審計完畢,編制審計報告送達各方。賬簿憑證全部交還公司;

9、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或補充鑒定,或者由另外的具有更高資質的審計機構重新審計。一案的審計以兩次為限。由法院認定最終的審計結果。

結束語:

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及救濟途徑,保護了股東一方的利益但對公司的利益卻造成潛在的威脅,失之偏頗。對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卻未作規定。對這兩類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會計憑證的請求,司法實踐中如不予支持,這對股東行使知情權非常不利。如支持,則“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并不能有效地落實股東的知情權。相比之下,通過司法審計來解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知情權糾紛不失為一種更好的方法,可以兼顧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從這點來講,在落實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司法審計制度比賬簿憑證查閱制度周全,比檢查人選任制度可行,更為適合中國目前的國情和社會現實。

因《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未設置限制,為防止股東濫用此權,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并給予適當限制,以彌補立法上的不足。

在今后修改《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時候,或在制定有關的司法解釋時,應進一步確立公司的司法審計制度,對股東的司法審計請求權及其行使程序作出更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公司利益與股東知情權取得平衡。

【參考文獻】

①呂伯濤主編:《涉外商事案例精選精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6-232頁。

②王信芳主編:《公司糾紛案例精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202-205頁。

③吳紅霞:《試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計賬簿查閱權》,劉蘭芳主編《公司法前沿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349頁。

④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362頁。

⑤同上,第365頁。

⑥同上,第367頁。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5

一、計算機軟件立法保護的沿革

(一)計算機軟件的概念及特征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坝嬎銠C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動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視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自然語言或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

計算機軟件具有自身的特點。首先,它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智慧成果。計算機軟件的產生,凝聚了開發者的大量時間與精力,是人腦周密邏輯性的產物。其次,它具有極高的價值。一部好的計算機軟件必然具有極高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它能應用于社會的各個領域,而且還能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再次,它具有易復制、易改編的特點,往往成為不法分子盜版和篡改利用的對象。

(二)計算機軟件立法保護的沿革

1、計算機軟件版權立法保護的歷史發展及現狀

由于計算機軟件具有上述特點,自七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普遍加強了計算機軟件的立法保護。1972年,菲律賓在其版權法中規定“計算機程序”是其保護對象,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的軟件的國家。在美國,美國版權局于1964年就已開始接受程序的登記,國會于1974年設立了專門委員會,研究同計算機有關的作品生成、復制、使用等問題,并于1976年和1980年兩次修改版權法,明確了由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隨后,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亞及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計算機軟件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由于軟件版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通過訂立國際條約實現軟件版權的國際保護就顯得十分必要。目前,尚沒有關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專門性國際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曾于1978年公布了稱為《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條款》的建議性文件,作為對各國保護立法的一種建議和參考,但在公布后的實踐中,該師范條款并未發生多大影響。1983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約》草案,要求參加條約的國家使之國內法律能達到一定的“最低要求”,以防止和制裁侵犯軟件權利人權利的行為。但是各國專家普遍認為,締結新條約的難度較大,且在目前情況下,大部分國家都以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只要能將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法的國際公約中,就能達到保護的目的。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各締約方在馬拉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TRIPS),其第10條規定“計算機程序,無論是原始資料還是實物代碼,應根據《伯爾尼公約》(1971)作為文學作品來保護?!绷硪环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其第四條明確規定不論計算機程序表達方式或表達形式如何,均作為《伯爾尼公約》第2條意義上的文學作品受到保護。這兩個《協議》和《條約》為國際間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和依據。

2、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立法。

在大多數國家,都沒有直接把計算機軟件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圍,因為一開始計算機軟件被認作是一種思維步驟。根據各國的專利法,不能成為專利法的保護客體。但在實踐中,人們認識到當計算機軟件同硬件設備結合為一個整體,軟件運行對硬件設備帶來影響時,不能因該整體中含有計算機軟件而將該整體排除在專利法保護客體范圍之外,計算機軟件自然而然地應當作為整體的一部分可得到專利法的保護。固在日本1976年公布的有關計算機程序發明審查標準第一部分、英國1977年公布的對計算機軟件的審查方針,及美國1978年對計算機軟件發明初步形成的FREEMAN兩步分析法審查法則及它們的后續修改中普遍規定:單獨的計算機軟件是一種思維步驟,不能得到專利法的保護;和硬件設備或方法結合為一個整體的軟件,若它對硬件設備起到改進或控制的作用或對技術方法作改進,這類軟件和設備、方法作為一個整體具有專利性。

在國際上,涉及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國際性公約有兩個,一個是1973年10月5日簽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1979年6月開始實施的歐洲專利公約,它規定對軟件專利的審查標準要注重實質,一項同軟件有關的發明如果具有技術性就可能獲得專利。另一個是1976年6月19日簽署,1978年1月24日生效的專利合作條約,它規定了軟件專利的地域性限制:一個軟件在他國獲得專利的前提是進行專利申請。

3、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

在未采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之前,人們一直使用商業秘密法對軟件進行保護,當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紛紛將軟件納入版權法保護范圍時,與計算機有關的某些數據和信息仍受商業秘密法的保護。但絕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法(除美國等個別國家外)。在這些國家商業秘密法的內容散見于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及侵權法中。但是國際上對計算機軟件采取何種方法保護并未達成共識,各國法學家在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法、專門立法中冥思苦想,比來較去。日本、韓國和巴西都曾試圖不用版權法,而采用另行制訂新法的方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他們指出無論采用專利法還是版權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都是不合適的,力主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但由于美國強烈反對,迫于壓力,日本、韓國和巴西最終仍通過修改版權法,把計算機軟件列為保護對象。

二、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的利與弊

計算機軟件立法保護的是可能受到侵害的權利人的權利。復制、抄襲或者剽竊是侵害計算機軟件權利人權利的主要方式,這一點與傳統的文學作品權相類似。而版權法的一大主要內容就是禁止他人非經權利人許可而復制、抄襲、剽竊其作品。因此,將計算機軟件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對象具有以下的優點:首先有利于滿足軟件權利人禁止他人非法復制、抄襲、剽竊其軟件的要求。由于計算機軟件本身具有的易復制易改編特點,侵害軟件權利人的行為十分容易進行。但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需要耗費開發者的大量時間、精力,投入大量的物力、財力,如不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顯然不利于促進整個軟件行業的發展。將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法保護,有利于打擊猖厥的侵權活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有利于國內國際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世界上大多數建立版權保護制度的國家都是《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如果這些國家都利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則很容易做到軟件的國際性保護,而無需再耗費時間、精力訂立新的專門的軟件保護多邊公約。再次有利于軟件的創新和優化。版權法只保護軟件的表達方式,而不保護構思軟件的思想本身,這樣其他開發者就可以利用已有軟件的創作思想,從中得到啟發,開發研制出新的軟件,促進軟件的優化與科學技術的進步。再次保護范圍廣泛。版權法要求保護對象達到的標準不高,只需要具有獨創性,因此幾乎所有的計算機軟件都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最后保護手續簡便。最多僅需要注冊登記,而且在我國,實行的是軟件自動產生版權原則,登記注冊手續僅僅是提出軟件糾紛行政處理或訴訟的前提,而非獲得版權的必要條件。

但計算機軟件到底不同于一般文學藝術作品,其具有一般文學藝術作品不具備的屬性:作品——工具兩重性。說它是作品,是指計算機軟件可以借助于文字、數字、符號等表現出來,并能用磁帶、磁盤、光盤、紙張等媒體加以固定;說它是工具,是指計算機軟件一般都具有功能性,都是為了解決一定問題或達到一定目的。且它都是通過控制計算機硬件,實現一定的邏輯運算過程,來達到預期的效果。

由于計算機軟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文字藝術作品的特殊性,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嚴重缺陷日益暴露出來:1.版權法只保護計算機軟件的表現方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但計算機軟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思想。軟件的構思技巧和技術方案是一部計算機軟件成功的關鍵,也是其最有價值的部分,權利人希望對這些構思技巧和技術方案享有較長時間的專有權??墒前鏅喾ú槐Wo思想,使其他開發者能輕易的使用這些“思想概念”開發出表現方式不同的軟件,這對原軟件權利人是極不公平的。2.版權法中沒有關于禁止使用的規定。計算機軟件的價值在于其使用性,而版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合法,這是有悖于軟件性質的。由于軟件具有易復制性,其在私人之間的傳遞使用,必然造成計算機軟件市場銷售份額的減少,從而損害軟件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因此,即使是為個人的學習、研究而復制使用軟件,也應認定為不合理使用。3.計算機軟件侵權認定困難。由于版權法所保護的計算機軟件表現方式與不保護的思想之間很難劃出一條明顯的分界,所以使得侵權行為難以認定,糾紛難以解決。雖然在國際上有的學者提出實質性相似加接觸來認定計算機軟件的侵權,但是由于該標準主觀性太強,于侵權認定并無多大幫助。

鑒于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存在著上述嚴重的弊端,許多學者開始考慮其它方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專利法、商業秘密法就是這些學者考慮的方法之一。

三、專利法、商業秘密法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利與弊。

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相對于版權法保護有以下三個比較明顯的優點:第一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創造性方法,及計算機軟件所特有的源代碼。源代碼也稱源程序,是計算機軟件開發者創造的一種特有的書寫計算機程序的語言,只要掌握源代碼則可對軟件開發者的現有軟件進行任意的修改,使之成為另一個表現形式不同的軟件。由于版權法保護表現方式不同的作品,則非法取得軟件開發者源代碼而較輕易改編成的其他軟件很可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這對軟件的開發者是很不公平的,但專利法保護,軟件開發者創作的源代碼,則非法改編成的計算機軟件是不受保護的,故在這一點上,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優于版權法的保護。第二專利法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程度高。專利保護具有強烈的獨占性、壟斷性,一旦計算機軟件被授予專利權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軟件就再也不能取得專利權。這對強調保護所謂計算機軟件思想即軟件構思技巧、技術方法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者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其他計算機軟件開發者再開發與已取得專利權的軟件表現方式或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計算機軟件將被認定為侵權。第三專利權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期限比較合理。專利法對發明的保護期限為20年,明顯低于版權法的國際通例——作者有生之日加死后50年(《伯尼公約》)或25年(《世界版權公約》),這比較接近計算機軟件的實際經濟壽命,且有利于推動科學的進步。但是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仍然有一系列無法克服的弊端,這些弊端在實踐中體現的特別明顯:1.專利的公開性有悖于軟件開發者的意愿。依專利法規定,在受理一項專利申請后,必須將該申請的相關文件向公眾公開,其中必然包括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人所提供的軟件思想與表現方式,這正是大部分軟件開發者所不愿意做的。2.取得專利權所應有的“三性”大多數軟件并不具備。專利權的取得必須是申請的發明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三大條件,但只有極少數的計算機軟件能同時具備這些條件,而且專利的三性審查一般是通過專家的評估與檢驗,計算機軟件的三性往往無法被實際測出,這又降低了計算機軟件取得專利權的可能。3.專利權取得的法律手續相對繁瑣。申請專利需要續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續,在專利被批準前,須經過十八個月到三年的審查期限,這與計算機軟件高開發、高淘汰的客觀情況極不適應。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用專利法對計算機軟件加以保護困難重重,所以有的學者把目光投向了商業秘密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對于計算機軟件來說,如其核心——源代碼,是符合商業秘密所獨具的非公開性、商業價值性和保密性三性的。而且適用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還具有以下二個優點:第一,商業秘密法沒有關于保護期限的規定。因為商業秘密的專有權是靠保密來維持的。只要權利人能保密,則其專有權的保護期就能是無限的。因此,在不泄密的情況下,計算機軟件權利人的利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第二,以商業秘密保護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權利人比傳統的知識產權(專利權、版權、商標權)多了兩項權利:制止他人披露和制止他人獲得有關信息。所以計算機軟件權利人有權制止其他人未經許可而披露、獲得或使用有關信息、技術。那么,用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是否十全十美了呢?不,這里仍有兩個重大缺陷:首先,屬于商業秘密的,必須是“并非通常從事有關信息工作之領域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未披露過的信息(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第39條),但是由于“通常從事有關信息工作之領域的人”的地域性限止,可能導致某項在國外已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在國內仍然未被披露,如果據此保護該商業秘密在國內的權利,這對國內的相關業者顯然不公平的。對計算機所含有的某些商業秘密來說,也是如此。其次,商業秘密法并未規定反向研究的禁止。反向研究又叫反向編譯,是通過對一計算機軟件進行反編譯,得到該程序的源代碼。前面已經說過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是一部軟件的書寫語言,是軟件核心秘密,其對于軟件開發者而言,是一種非常寶貴的技術資料。一般來說,計算機軟件開發者不愿公開源代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不論軟件是否公開,軟件源代碼都應該做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但是,大部分有關商業秘密所有人有權禁止和(或)獲得損害賠償的行為的立法都沒有規定對反向研究的禁止。

綜上,專利法和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雖然都有一定的優點,但它們仍舊存在著一系列有待各國立法乃至各國司法進一步研究、解決的問題,因此用它們保護計算機軟件仍是不成熟的,固各國學者最終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對計算機軟件的專門立法保護。

四、計算機軟件單獨立法保護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無形的智慧成果加以保護,對其所享有的專有權,它是將具有“社會公共財產”性質的信息納入私權的范圍,若不加注意就會出現保護過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但若保護過弱,又達不到知識產權保護的本意。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存在著諸多對知識產權限制與反限制的選擇,因此存在一定程序創作者、開發者、傳播者、使用者行使權利中的對峙等現實,知識產權法作為以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發展,保障開發者、所有者及其他主體利益、實現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的法律,如何能統籌兼顧,真正發揮作用,唯有堅持平衡協調各種可能相互沖突的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說,平衡是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社會經濟、技術、文化意識傳統的多方面制約和影響,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絕對的平衡狀態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如何能在現行的法律模式中達到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平衡,即平衡的最優化,是立法者主要考慮的問題,因此在論及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時,學者們雖都認識到它們之間的優缺點,但正是由于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都不能最大效率的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固學者們都趨向于制訂一部能最優平衡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專門立法。

前文已經講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客體主要為其表現方式和思想。尤其計算機軟件的思想棗技術構思是計算機的核心。本文在談到計算機軟件思想時曾以源代碼為其表現性的一種。源代碼對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十分重要,一項計算機軟件的創新性往往是由所使用的源代碼的創新性帶來的。而且,使用同一源代碼可以寫出語句表達不同而功能相似的計算機軟件。因此,軟件行業強烈要求保護源代碼方面的創造性成果是可以理解的。但版權法不保護作品的思想,作為作品的計算機軟件所使用的源代碼屬于其技術構思,所以從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到美、日、韓等國家的版權法規都有不予保護的規定。顯然,為了保護自己獨自開發出來的新源代碼的權利,開發者可以將其作為商業秘密采用保密的手段加以保護。但法律并不禁止對計算機軟件的反向研究。因此以商業秘密保護計算機軟件是不可靠的,相反在專利法方面,由于計算機技術水平的飛速發展,在美、日等國出現了大量利用他人創造的源代碼開發出功能相似,但并不侵害他人計算機軟件版權的計算機軟件,因此,美、日等國已逐步調整了對計算機軟件的專利審查基準,把計算機軟件本身的專利問題同計算機軟件設計技術的專利問題區別對待,把源代碼本身同利用源代碼解決的技術問題區別對待,大大放寬了相關限制。最近十多年,在美、日都各有數百項有關計算機軟件的發明獲得專利權,其中包括不少同源代碼有關的發明。

綜上所述,作者認為為實現計算機軟件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最優平衡,為實現對計算機軟件表現方式與思想的雙重合理保護,對計算機軟件的立法保護應采取版權法與專利的雙重模式,即所謂的工業版權法。以工業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在國際上雖然沒有明確的立法,但我們推敲各國的相關法律,仍有跡可尋。如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采用的是版權保護方式,但卻規定了受保護的軟件應是提交登記,這是傳統版權法所沒有的。如日本版權法規定了“在計算機使用上明知是侵犯他人版權的程序復制品”則使用人也將被視為侵犯程序權之人。而在傳統的版權法中,是沒有使用權的,只有在專利權的權利內容中,才存在“使用權”。如美國在簡單地把軟件納入版權法后,近年又通過一系列判例加入工業產權的內容。事實上,無論同意還是反對以“工業版權”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國家,都從不同方面朝著工業版權保護發展。

五、工業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構想。

以工業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是計算機軟件立法保護的大勢所趨,現在筆者就工業版權法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立法所應具有的特點,提出自己的一些觀點:

1、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保護的客體包括軟件的表達方式,除此之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包括軟件的思想。對計算機軟件表達方式的保護是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主要內容,也是現有法律體制下對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的最大貢獻,在工業版權法中當然應該延續下來。對計算機軟件思想的保護,歷來是學者們爭議的焦點,但從實踐來看,對“和硬件設備或方法結合為一個整體,對硬件設備起到改進或控制的作用或對技術方法做出改進的軟件”,其本身的思想是可以因具有專利性而受到工業版權法的保護的。

2、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采取自愿登記制及審查制,要求軟件公開。為避免重復開發及有利于國家對軟件行業的管理,工業版權法應采取登記審查制。即計算機軟件只有在經過登記并審查合格后,才能獲得工業版權法的保護。主管機關應及時將通過審查的計算機軟件有關資料向社會公開,供其他軟件開發者在開發初期自行檢索,以避免重復開發。

3、軟件開發者有權選擇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這是與上面軟件的自愿登記制相對應。由于登記審查制要求將軟件的相關資料公開。而部分軟件開發者并不愿意這樣,他們認為公開軟件只會使他人更為容易地獲得其軟件秘密。且因為軟件時效性較短,訴訟成本較高,使他們不愿接受登記審查制。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的自愿登記制滿足了這部分軟件開發者的愿望,他們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進行登記,以取得軟件工業版權保護。在不進行登記的情況下,軟件開發者獲得的是商業秘密法的保護。

4、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的審查標準高于版權法,低于專利法。其審查標準為創造性、新穎性與功能性。創造性即軟件是由其開發者所完成,這是計算機軟件開發者取得任何有關該軟件權利的前提。新穎性是指計算機軟件的表達方式(某些情況下包括其思想)與其他以取得工業版權的軟件有所區別。功能性是指申請取得工業版權的計算機軟件應當具備一定的功能,僅僅是程序語句的組合而不具備任何功能的軟件不能獲得工業版權的保護。

5、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規定的軟件保護期較短。由于計算機軟件本身生命周期較短,也為了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及計算機軟件業的發展,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期不宜過長。工業版權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期規定以十五年為佳。

6、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的權利人的權利包括公開權、復制權、使用權、出售權、租賃權、修改權等。計算機軟件開發者擁有使用權,即不經許可而使用他人的軟件將構成侵權。根據使用權,軟件開發者可要求一份軟件只能用于一步計算機,其他任何情況下再次使用均構成侵權。計算機軟件開發者的修改權是一種有限的修改權,軟件開發者可以提出對軟件的“補丁”或升級版本,但是否使用,由軟件用戶自行決定。

制定單行的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可能與現今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流行趨勢相背,但從長遠看,筆者認為這是計算機軟件立法保護的最終模式。

參考資料:

《知識產權縱橫論》惠永正、段瑞春、鄭成思上海科學文獻出版社

《著作權的管理和行使文論集》國家版權局上海譯文出版社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李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美國專利法判例選析》張乃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知識產權法教程》劉春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計算機法律概論》(美)劉江彬北京大學出版社

《計算機軟件的版權與保護---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應用》丁國威、趙鈺梅、李維宜復旦大學出版社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的差異而有所區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的差異而有所區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貫徹實施的表現。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法適用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較嚴重。當然,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個人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合理影響。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體情況以及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如果對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有影響,則要求在適用刑法上有所區別和體現。例如,對累犯低于其主觀個性及人身危險性而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體的個人情況而減免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非是孤立、機械、單一化的刑法準則,它必須與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相結合,共同指導刑法適用。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總則與分則中均有體現。

首先,我國刑法總則除第四條明文規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外,這一原則的精神還體現在多個方面。例如,刑法對其適用范圍的規定表明,搬到我國領域內實施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都應適用我國刑法,而不論犯罪人是什么人。又如,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主要是由單位實施的,對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中英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論單位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

其次,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分則規定中亦有體現。例如,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體化到各類各種犯罪中,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罪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

此外,刑增設罪名亦體現了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刑法第276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對1979年刑法典第125條破壞集體生產罪修改而成。該罪名的創設,體現了刑法平等地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經濟成分的合法權益的精神。

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使司法適用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是,二是司法上的平等。兩個方面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的平等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前提,只有立法上的平等而沒有司法的切實貫徹執行,,立法的平等也只能是形同虛設。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貫徹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應當注重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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