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經驗總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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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經驗總結

司法工作經驗總結范文1

主動服務自偵辦案。我院深入學習貫徹《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和《__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協助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實施細則》,不斷建立健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相互協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司法警察在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的職能作用。

協助參與追逃工作。我院司法警察部門與相關部門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研究和探索追逃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追逃工作實效。

積極服務刑檢辦案。建立和健全司法警察服務刑檢辦案工作制度,完善司法警察保護公訴人出庭安全的工作措施,努力為刑檢辦案提供警力保障。

大力開展警務協助。不斷建立健全上下聯動、左右互動警務協助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警務協助內容、程序,確保警務協助依法、規范進行。

狠抓辦案安全保障。我院深入開展辦案安全防范教育,不斷強化司法警察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增強司法警察安全防范工作主動性、自覺性;健全辦案安全防范機制,堅持行之有效的安全預案、風險評估等制度,不斷總結完善安全防范新舉措,提高辦案安全防范/,!/的針對性、實效性;建立警務巡查制度,對司法警察規范履職行為、落實辦案安全責任制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辦案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實處。積極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維護檢察機關的辦公、辦案秩序。

大力加強業務培訓。我院抓好授予、晉升警銜培訓,嚴格按照省院規定的培訓對象、培訓時間、培訓內容組織訓練,做到應訓必訓,培訓不合格者不得辦理授予、晉升警銜手續;抓好新任司法警察培訓,對新進人員加強應知、應會知識的學習,使其盡快熟悉崗位職責及警務技能,以適應司法警察履職工作需要;抓好業務骨干培訓,組織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各類技能骨干培訓,努力提高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努力培養一批技術能手、專業尖子。

大力加強崗位練兵。我院按照《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開展崗位練兵技能比武實施方案》的要求,廣泛深入開展崗位大練兵活動,努力提升全體司法警察的技能水平和實戰能力。

按時做好警銜晉升工作。我院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察警銜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警銜工作管理細則》,嚴格審核,嚴格把關,做到符合晉升條件人員的晉升手續當年辦結。

注重新進人員質量。我院對擬授予警銜人員,嚴格執行高檢院、省院規定的年齡、體能、健康條件,杜絕遷就照顧;從其他警種調入檢察機關擬擔任司法警察的,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未經省院批準,不得更換警銜標志手續;暢通補員渠道,補充司法警察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錄用,努力改善隊伍年齡、知識結構。

規范辦案工作區建設。我院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設置和使用管理規定》,辦案工作區布局合理,功能完備,設施配套。已建成辦案工作區尚不規范、設施設備不完善的,及時整改、規范,消除安全隱患。抓好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不斷健全完善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維護以及安全檢查、檢醫聯動、檢警配合等規章制度。總結推廣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經驗,不斷推進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工作規范化。

加強警用裝備的配備、管理。我院認真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裝備配備暫行規定》,按照保障必需、逐步完善、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配齊、配全警用裝備,并根據相關規定及時更新、換代。建立健全警用裝備管理、使用、檢查、維護工作制度,提升警用裝備保障能力。

司法工作經驗總結范文2

代表發言摘要:

皮藝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現在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有其特別重要意義的,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我國的經濟正處于起飛時期,出現的各種情況紛繁復雜,需要增強預見性;二是文化環境的問題,目前道德的界定尚處于一種“失范”的狀態之中,人們的心理狀況很復雜,需要有針對地防微杜漸;三是從政治機制上說,在對權力的監督上,我們尚缺少一個完善的體制,還沒有一個較合理的外部監督機制,需要通過預防職務犯罪的實踐不斷探索,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改善管理。就職務犯罪來說,內因占主導地位,通過很多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末世”心理現象存在很普遍,例如李真案、案等都存在這個心理現象,很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我們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可以從多方面多角度來進行,例如從社會心理的角度入手,有可能收到理想效果。

對于預防職務犯罪法,我想從四個方面去界定它:該法應該是一部預防法,而不是一部檢控法;應該是一部具有權力性和職責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導性和宣言性的法律;應該是一部綜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僅僅只有法律監督;應該是一部多主體的法律,而不是單一主體的法律。對于立法,我們應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訓,在《職務犯罪預防法》中,應該規定相應的權力和職責,進行法律監督和指導,同時協調反腐敗偵查機關破獲案件,還有反腐教育以及預防機構的組成。很好地總結吸收過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敗的經驗,從而使這部法律能夠真正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現如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需要我們從全新的視角、全方位的視角去審視,需要從全社會的角度來關注預防工作,在這里,檢察機關一定要起到啟領的作用。

(黃京平: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提出應當建立獨立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機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條規定,各締約國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一個或者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通過諸如下列措施預防腐?。?/p>

(1)實施本公約第五條所述政策,即體現法治、廉政、透明度的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并在適當情況下對這些政策的實施進行監督和協調;

(2)積累和傳播預防腐敗的知識。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明確表明了檢察機關在我國國家體制中所處的地位,同時也確立了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所處的中心地位。

我國法制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越是有力,法律就越能夠得到普遍、統一、正確的適用,就可以更加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如果削弱或者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就容易縱容職務犯罪。檢察機關處在打擊職務犯罪的第一線,在長期同職務犯罪的斗爭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經驗,足以擔負起預防職務犯罪的重任。確立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并明確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職責,是更好地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基礎,有利于遏制職務犯罪。

(王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刑事法與刑事司法的任務一般表述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種提法是正確的,但不夠全面。懲罰與打擊犯罪僅僅是犯罪預防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但絕不是全部。這不僅是中國學術界的共識,也是官方的共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核心就是強調對犯罪的預防和綜合治理。如果我們現在還認為刑事司法機關的任務僅僅是打擊和懲罰犯罪,那就落伍了。

在學理上我們可以把犯罪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藍領犯罪,一類是白領犯罪。藍領犯罪主要是街頭犯罪,白領犯罪中最主要的是職務犯罪。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刑事司法體制框架,在刑事司法領域內,對于街頭犯罪的打擊和預防(對付“野蠻”的犯罪人)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而對于職務犯罪的打擊和預防(對付“文明而體面”的犯罪人)則主要由檢察機關負責。因此檢察機關具有預防犯罪的職責,特別是具有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不僅在學理上是有根據的,而且在法律根據上也是不容置疑的。在所有的犯罪中,職務犯罪是龍頭,預防、控制和打擊職務犯罪,對于在整體上預防、控制和打擊整個社會的犯罪,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近一二十年來,西方國家逐步興起的恢復性司法對我們現在津津樂道的現代刑事司法制度提出懷疑、批評乃至否定?;謴托运痉ㄕJ為,現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還是報應刑傳統,只是一味地懲罰和打擊犯罪人,沒有關注被害人和社區的利益。除了懲罰犯罪人之外,它們什么也沒有得到。如果說這也是一種公平、正義的話,那也是一種有害的公平、正義。因為通過刑事司法活動,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區都受到了損失。“有害的正義”是恢復性司法對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個簡單概括。

因此,恢復性司法試圖對現代刑事司法理論和制度進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謴托运痉ㄕJ為,犯罪發生以后,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被害人,而且還包括犯罪人和社區。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務主要不是懲罰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復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區因犯罪而造成的損失,試圖達到一種“無害的正義”。“無害的正義”是恢復性司法追求的核心價值?;謴托运痉ù碇淌滤痉ǜ母镄碌氖澜绯绷?,它所著重強調的是恢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以及預防和控制犯罪。

可以預計,隨著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預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領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檢察機關在幾年前就成立的專門預防職務犯罪的機構,正是適應了這種刑事司法改革的世界性潮流。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大致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先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后地方性法規,這是一種通常的思路。另一種模式是先地方性法規,后全國性的法律和法規。

這后一種模式在當今中國社會急劇變動和法制建設相對滯后的情況下,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它對于加強地方性法制建設,對于暫時彌補全國性立法的缺陷與不足,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并且最終為全國性立法的到來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和鋪墊。這種由下而上的立法進程有可能使得全國性的立法效果更好,制定出來的法律更符合中國國情。比如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之前,我國已經有許多地方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對于各個地方的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并最終為全國性立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我們今天討論的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化正是這后一種模式。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控制職務犯罪,一些地方根據中央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了適合當地情況的預防職務犯罪地方法規。這不僅有利于當地職務犯罪的預防,而且也為全國性預防職務犯罪立法提供了經驗。

(儲槐植 北京大學教授)

反恐斗爭“和”公職犯罪“是世紀之交困擾國際社會的兩大難題,公職包括公共事務和公共權力兩個部分,在相當程度上,反腐敗比反恐工作更加復雜。

目前法律理論上有兩種主張:保守司法和能動司法。保守司法主要是在西方國家,對于國家機關來說是“法無明文規定不能做”,而對于普通民眾來說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能動司法指的是“法無明文規定可以做”,但不能與《憲法》相抵觸。隨著我國社會發展的步伐,國家機關更多地體現出能動司法,從而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尤其是對于我們這種轉軌中的國家,能動司法顯得尤為重要。賈春旺檢察長去年提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主題,我們可圍繞這個主題,在不違背《憲法》的原則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例如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這就是能動司法很好的體現。

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立法,這項工作不外乎有兩種過程,先地方后中央或是先中央后地方。在推進立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通過加強地方立法嘗試的渠道,為全國性立法提供經驗。此外,我們可以先修改《檢察官組織法》,為專門的立法作好準備。

(曲新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從我國《刑法》現狀來看,《刑法》具有抽象意義上的、一般性的預防功能,例如已有的刑罰對一些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預防意義。在國外,預防工作是分散在各個層面上的,而國內將由一個專門的機關來承擔此項任務。預防分為兩塊,普通犯罪預防和職務犯罪預防。在我國,要結合當前的國情來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并且要有專門的機關來協調完成,具有相當大的難度。

國家競爭的根本是政府競爭。政府競爭也是國家競爭的一個重要指標。在國內,如果一個地方有一個“高效、透明、公開、廉政”的地方政府,該地方的經濟就會得到迅速發展。比如說1988年、1989年期間,國內的很多商人紛紛移民、移居國外,造成外匯流失現象嚴重,雖然其中原因諸多,但是“不安全感”是一個重要因素。

當前,我國公務人員腐敗現象較為嚴重,光靠新聞媒體、個案來監督預防并不科學,需要我們構建一個科學的反腐敗機制和制度。目前,我們的社會經歷了或正在經歷很多個轉變,這些轉變總結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個轉變是我黨已經實現了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隨之而來的就是廣義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機關,包含司法機關在內都要適應這種轉變,才能更好地“為民執政”。前一階段,法院、檢察院集中清理“超期羈押”問題就是這種轉變的一個重要體現。第二個轉變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過去沒有出現過的問題和矛盾,經濟犯罪現象日益突出。第三個轉變是“一元化社會”向“多元化社會”的轉變,這也是社會改革的一個重要體現,具體的表現就是政府做不好的事情可以交由民眾去做。在這些轉變過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尤為突出,而這里的法律必須具有政策性和導向性?!堵殑辗缸镱A防法》也應該是這樣的,同時在這部法律當中,檢察機關的作用很大,應該發揮監督指導作用,通過公共決策、公共政策,比較深地介入到預防工作的各個層面中去,用既合乎法律,又能保護社會經濟繁榮發展、政治穩定的方法手段來很好地預防職務犯罪。在這里,檢察機關的“主動、能動性司法”的空間更大,因為它的行政性更濃一些。從法律監督的角度出發,檢察機關可做的預防工作更多,比如檢察機關可以做一些窗口性的、指導性的工作,提供咨詢和提醒,這一點就像中央銀行對地方商業銀行的窗口指導工作。

在目前的環境背景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很難做,但是如果能夠通過我們的努力和辛勤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整個民族、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是不可估量的。

王牧(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這次“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化建設座談會”是在我國參加起草并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不久后召開的。研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可以知道,公約對預防工作的法律根據、預防工作的意義、預防工作的手段方法都講得很清楚,這為我們在中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據和法律框架,這次會議開得非常及時。再者,職務犯罪預防廳成立三年來,從摸索工作的法律根據和工作的權利義務、職權責任的探討階段,現在已經走到了總結經驗并加以法制化的階段。因此,這次會議應該是標志著預防工作從初步探索到總結經驗、立法規定的新階段?,F在,把預防工作納入到法制化的觀念來加以對待,仍然是一個全新的問題,這在我國打擊犯罪、治理犯罪的決策中又先行了一步。

在我們一般人的觀念中,治理犯罪主要靠打擊,但打擊的目的還應當是預防犯罪,我們刑法理論中講的一般預防便是這樣。如張三、李四因犯罪受到了刑罰的懲罰,使其他人受到了震懾,不敢犯罪,這只是起到了一般預防的作用。事實上,強調打擊、報應和一般預防是古典刑法的觀念。現在,社會發展了,人民生活奔小康了,社會安全已成為人們的第一需要,預防觀念也被提到重要日程上來。因為,社會安全問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預防犯罪,包括如何預防職務犯罪的問題。在現代刑法的觀念中,更強調預防,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現代刑法從其取向可分兩種,一種是打擊的刑法,一種是預防的刑法。在現代的一些國家中,應對犯罪的主要不是刑罰懲罰,而是犯罪預防。這是現代刑法的基本觀念。職務犯罪預防法制化研討會,對將來在中國推動刑事法律現代化起到了一個歷史的生長點的作用。這也告訴人們,中國的治理犯罪主要是通過預防,而且主要是法律性的預防才更有效。

治理犯罪不應該僅依靠打擊,或者說不主要寄希望于打擊。對社會民眾來說,最有效的、最有效益的,還是預防。預防是使職務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但是,現在貪污的數額大幅攀升,腐敗的形勢仍然嚴峻。抓一個殺一個,代價太大了。怎么辦?別讓他們犯罪,不要讓他們走上犯罪道路。我們在治理犯罪過程中應該盡量少用刑罰,刑罰是暴力的東西,以暴治暴只能是暴力升級。刑罰并不是一個好東西,刑罰像金錢一樣,萬萬缺不得,但刑罰不是萬能的。刑罰像一堵墻,只擋君子,不擋小人。所以,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化,能夠提到我們中國學術界的議事日程上來,而且不僅是作為我們的學術探討,更作為我們檢察機關的實踐,是十分重要的,具有理論、實踐、歷史多方面的意義。

(樊崇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2000年我在德國考察時,德國一位警察局長對我說:“德國已經打擊犯罪兩百多年,但最近總結來看,犯罪是越打越多,越打越重,越打越狡猾。我們得出的一個總結是,關鍵是預防?!彼裕聡木炀帜贸?0%的精力來搞預防。他還把德國小學生、中學生、大學生以及公務員的教材分別送了一套給我。其內容說明,預防工作太有必要了。近年來,我們國家懲處了許多干部,這是我們教育工作的失敗。換位思考的話,這就突出體現了預防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工作經驗總結范文3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系列講話精神,按照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省委十三屆八次全會和市委四屆五次全會要求,緊緊圍繞建設法治工商的奮斗目標,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公信力和執行力,強化法治工商能力,健全法治工商長效機制,努力推進法治工商建設再上新臺階,為蘇區振興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培養鞏固法治觀念,提高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1.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采取局長辦公會前學法、法制講座等多種方式,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年內集中學法不得少于4次。(機關黨委、監察室負責)

2.組織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舉辦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班,努力培育領導干部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維。(人教股、法規股負責)

3.加強公務員的普法教育。公務員每年學習法律知識不少于40學時,學法情況和考試成績應記入檔案,作為公務員考核、任職、定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人教股、法規股負責)

4.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繼續開展好省局“每月一法”在線考試學習活動。開展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和更新知識培訓,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檢驗培訓效果,對測試不合格者限期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建議離崗培訓。(人教股、法規股負責)

(二)做好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工商規范性文件質量

5.做好新出臺法律法規實施工作。新制定的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制定宣傳、培訓、執法、評估等具體實施方案,提高實施效果。(法規股、商廣股、消保局、消協負責)

6.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嚴格執行工商部門規范性文件報備制度,建立全系統規范性文件庫。嚴格開展合法性審查,確保不出紕漏,要對已實施規范性文件進行必要審查,紅頭文件大過法律的,一律糾正。(各業務股室、辦公室、法規股負責)

(三)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民主化水平

7.增強決策的公眾參與度。凡是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通過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20個工作日。(辦公室負責)

8.加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力度。法制機構要從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政府法定權限,決策內容是否合法等方面開展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法規股負責)

9.積極開展決策風險評估。探索制定重大決策項目清單,凡屬重大決策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辦公室負責)

(四)增強執法監督效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10.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一支隊伍辦案”機制,減少行政執法層級,解決交叉執法、多層執法、多頭執法等問題,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公平交易局、人教股負責)

11.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確保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平穩落地,順利實施。按國務院、省政府要求進一步精減行政審批事項,列入政府目錄清單管理,向社會公布。以信息化推進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各有關業務股室、法規股負責)

12.編制行政執法權力清單制度。對行政執法權力進行全面梳理,編制行政執法權力目錄,明確行政執法權力名稱、執法依據、執法主體、執法對象、執法內容、執法方式、執法程序和監督辦法,加強對行政執法權力的管理,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各業務股室、法規股負責)

13.深入推進行政指導工作。加大行政指導工作的廣度、深度,提高與各項業務工作的融合度,以行政指導為抓手,推動行政執法監管方式和職能轉變,抓好九江等地行政指導經驗總結推廣工作,進一步打造“行政指導監管品牌”。(各業務股室、法規股、基層分局負責)

14.實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制度。重點公開行政執法權力目錄、自由裁量權基準、行政執法結果、投訴舉報方式和法律救濟途徑,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業務股室、信息中心、法規股、基層分局負責)

15.推行網上行政執法。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務系統功能,加強處罰裁量的網上監督,對執法辦案全過程實行動態實時監督。(公平交易局負責)

16.加大重點領域執法監督力度。加強商品質量(農資)、廣告等領域的執法監督、防止不作為、亂作為。(監察室、法規股、有關業務股室、基層分局負責)

17.嚴格實行行政執法過錯問責。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群眾反映的問題。明確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加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對行政執法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監察室、法規股負責)

(五)完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增強矛盾糾紛化解效力

18.推進行政調解工作。全面推廣“訴調銜接”工作經驗,主動融入“大調解”機制。加強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人員、經費、場所、設施設備到位,深入開展“進千家門、解萬戶憂調解為民”活動,進一步打響行政調解工作品牌。(有關業務股室、法規股、基層分局負責)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對法治建設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法治工商建設首長負責制,每半年開展一次依法行政工作專題匯報,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h局法治工商建設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負責人會議,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項,確保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

司法工作經驗總結范文4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是刑訴法賦予的一項重要的法律監督職能,隨著社會和經濟的日益發展,相關的犯罪也隨之而來,而刑事立案監督相關法規政策卻未相應的出臺,近年來出現了瓶頸,根據長期工作經驗總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要積極拓展改進

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活動卻太過被動,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的線索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第一是控告申述部門;第二是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第三是實踐中通過對公安行政機關定期進行執法監督。從表面上看來,渠道較多,涉及面也很廣,但實際操作卻相當被動。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其中相當一部分以行政處罰,當然大部分確屬不構成犯罪,但確有一些屬違法處理,實際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得到了從輕處罰,而有些即便是有相關的受害人,譬如打架斗毆、小偷小摸等案件,其當事人雙方自行私了的,對此檢察機關人員也就無從知曉了。至于第三種渠道,在實踐中由于檢察院對公安行政機關可查閱其行政處罰材料但并非所有未立案的案件均制作為書面材料,同時檢察機關對其所接觸的材料是否全面也不得而知。

在立案監督實踐中,常有人以“無米之炊,等米下鍋”來形容檢察機關的境地。因此我們可以從推行內外聯系機制,建立信息網絡,確保暢通立案監督信息渠道,完善立案監督的手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通過關注媒體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就可以發現對立案監督有重要意義的線索。

二、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要定準位

對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應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哪種類型的案件應納入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范圍;二是有權立案偵查案件的機關都應是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對象。對于前者,要以國家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來進行把握;對于后者,是從辦案主體角度考察。

(一)案件監督范圍包括

1.有案不立;2.有罪不究;3.以罰代刑;4.以教代刑;5 .不應當立案而立案;6.自偵案件的立案監督。

(二)主體監督范圍

在目前法學理論中,所說的立案監督,主要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

但是,隨著理論認識的深入和司法實踐知識的積累,立案監督也要逐步趨于完善,根據我國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立案監督的對象應從公安機關擴大到所有具有刑事立案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和檢察院的自偵部門。

三、刑事立案監督的標準明確合理化

(一)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標準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庇纱丝梢钥闯?,立案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監督活動中,發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過審查批捕和審查兩個環節予以糾正;二是控告人(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過控告的方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但是控告人(被害人)申請刑事立案監督的規定容易使人產生誤解。

(二)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部門和審查部門分工不明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73條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的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辈⑶乙幎厣瓴块T審查和調查的內容是:(1)是否符合刑訴法規定的刑事立案條件;(2)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3)公安機關是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4)公安機關是否立案。

(三)告知形式不明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只強調偵查監督部門將調查結論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告知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但是并沒有規定告知形式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另外如果被害人對于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結果不服應該怎么辦,目前沒有此方面的規定,這樣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出臺相關詳細的法律條文對其進行規定。

四、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要全面完善

刑事立法對于立案監督規定得不夠詳細和明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依法享有立案監督權,卻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同時,不可否認的是,該規定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沒有對自偵案件、自訴的立案監督權作出規定;2.沒有對不應當立案而予以立案的案件如何進行監督作出規定;3.將監督對象僅限于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未作規定;4.對于立案后的辦理流程和處理措施亦未作相應規定。

(二)行政執法機關對于立案監督不夠支持與配合

由于公安機關并不將其報案、立案的全部情況通報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也就無從了解公安機關究竟立了哪些案件,還有哪些報案應當立案而未立,所以對其的立案監督只能通過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一些線索。

(三)檢察機關自身對于立案監督不夠積極和主動

1.辦案人員能力和水平尚有差距。

司法工作經驗總結范文5

摘要:根據調查,實習學生對學校管理義務期待較高。學校在處理事故時,存在法律不健全導致不公平、舉證困難、缺少實習協議責任主體不明等困境。為促進實習傷害事故的妥善解決,學校應盡力履行加強實習全程安全意識教育、調解糾紛、訴訟援助等管理義務。

關鍵詞 :高職院校;實習;傷害事故;管理義務

作者簡介:李保民,男,濟寧職業技術學院講師,法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

中圖分類號:G71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7747(2015)20-0047-03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肮W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必然要求,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是高職院校學生管理的重要方面。為了避免或減少實習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對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超前重視,但不管如何謹慎防范,實習生傷害事故在實習過程中卻愈發頻繁。因此,實習學生權益保護和事故處理日漸成為高職院校教育管理工作關注的重點。在學生傷害事故發生以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如何在學校及實習單位能夠接受的前提下,確定各方主體的責任比例,依法賠償實習單位或受傷害的實習生,是當前實習各方面臨的難題。實習生在事故處理中是弱勢個體,大都不具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合理確定高職院校的管理義務并勤勉履行該義務,就成為處理事故的核心。

一、實習生對實習傷害及學校管理義務的認識

為了全面摸查實習學生對傷害事故和對學校義務的認識,筆者專門針對濟寧職業技術學院2011級120名學生展開專項調查。在調查中,專門針對實習生的人身傷害,不包括實習企業拖欠、克扣學生實習報酬;加班但無加班費;實習內容與所學專業不符等侵害學生權益的行為。調查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實習傷害事故比例

與部分調查高達31%的傷害比例相比,學校的比例相對較低,只有8%。導致傷害的類型也具有多樣性,其中,儀器設備導致的傷害占多數,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2起,在工作崗位被人打傷1起。

(二)解決爭議的方式選擇

在發生傷害事故后,超過60%的學生會選擇向學校匯報,尋求幫助;直接向實習單位索賠的比例近30%;對一些小的傷害,學生一般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進入到訴訟程序的只有1起。數據顯示,學生還是比較信賴、依賴學校。也說明了學生維權能力不足,不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是傾向于選擇有事找單位和學校的傳統做法。

(三)關于大學生實習制度、法律法規或實習相關注意事項的了解

濟寧職業技術學院超過60%的學生在實習前對實習相關法規和制度有所了解,但仍有1/3的學生表示不了解。從學生了解相關法規制度的途徑看,學校宣傳、網絡、同學交流列前三位。調查表明,學校在學生實習前,對學生做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講很有必要。

(四)關于實習協議的簽訂

在實習前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比例較低,不足1/3。一般學校聯系實習單位時,會統一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自己通過各種途徑找到實習單位的,絕大多數都沒有實習協議。主要是自己沒有提出要簽協議,單位也沒有要求。這說明當前大學生實習制度化、法治化建設遠遠不足。對實習協議的內容,超過一半的學生表示不了解,在簽協議時沒有仔細閱讀實習協議,只關注到實習報酬等事項;對實習協議中約定的傷害事故處理條款是否合理合法,如“出現安全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表示不清楚的占到60%以上,學生對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認識模糊。

(五)學生對所屬學校職責義務的認識

有70%的學生認為,學校有義務提供實習單位、崗位信息;有40%的學生認為,學校應進行實習前培訓,宣傳學習相關法規制度;有80%以上的學生認為,學校應該安排實習指導教師,但又普遍認為指導教師發揮的作用不大,在實習單位見不到指導教師的身影,只是偶爾電話或其他方式指導一下。實習學生受到傷害時,實習單位拒絕賠償或只部分賠償的情況下,學生普遍認為,學校應該負有一定責任。選擇學校應該進行賠償有92名學生,占總人數的77%。即使不認為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學生,也認為學校應積極介入解決爭議,學校有義務保護校外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二、高職院校在實習生事故處理中的困境

(一)法律不健全導致不公平

目前,國家層面尚無學生實習方面的專門法規,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者的身份,學生實習傷害事故一般按照侵權來處理,適用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無法適用于實習學生。

立法的缺失導致實習學生基本權益得不到維護,有違公平的價值取向。在大多數情況下,頂崗實習學生進入單位后,與普通勞動者并無差異。以筆者任教的學前教育專業為例,學生進入幼教機構,大部分獨自承擔教學任務,承擔的教學管理任務和全職教師基本一致,幼教機構事實上是把他們當做全職教師使用,而不是作為實習生對待。即使他們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也應屬于臨時雇傭關系。據了解,很多實習單位招收實習學生的目的并不是為學生提供實習場所,盡一份社會責任,而是為了獲取廉價勞動力或儲備人才。實習學生不能享有勞動者的待遇,以招工形式同時進入單位、無工作經驗、形同實習的農民工卻可能享有勞動法的保護。實習學生作為特殊勞動者,與普通勞動者相比是弱勢群體,本應賦予高于勞動者的法律保護,立法的不足卻使他們處于更為不利的境地,與法治社會建設的基本原則相悖。實習生的身份不應成為他們權利的羈絆,而是應該賦予更高層次的保護。在無系統立法的現實境況下,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有所作為,在某個方面尋求突破,如推動將實習學生責任保險上升為強制保險或納入工傷保護的范圍,給予實習生特殊保護等。正如張新寶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時指出,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彌補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1]

(二)舉證困難導致維權難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學生必須有證據證明實習單位、學校有過錯,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作為初入社會的年輕人,絕大多數學生沒有證據意識,特別是在身體受到傷害時,忙于去醫院治療,更無暇顧及證據問題。事后出現糾紛,需要舉證時,由于時間及人為的原因,導致舉證不能,不利于學生損害賠償權利的行使。學校由于遠離事故現場,也很難保全證據,在幫助學生與實習單位交涉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探索學生傷害事故試行過錯推定原則,或推行舉證責任倒置等措施,以加強對實習生的保護。

(三)缺少實習協議責任主體不明

《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定: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應簽訂三方頂崗實習協議。該規定并未實際施行,實習協議是否簽訂并沒有法律強制。實踐中,簽訂實習協議的比例較低、或事故處理條款不明確。學校為了維護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一般會按照實習單位的要求辦理,不會把實習責任明確寫明,人為的把責任條款模糊化;實習單位一方一般會提供格式合同,盡量規避自身責任;學生由于地位、經驗的不足,合同意識不強。各方原因導致實習協議簽訂率低。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對責任條款也往往刻意回避,以免引起雙方的不愉快。其結果就是責任主體不明,出現事故時,實習單位和學校相互推諉,都想置身事外。單憑高職院校和實習單位任何一方,實習協議都難以達成。因此,政府部門應針對實習學生這一龐大、準勞動者群體,主持制定由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共同遵守的實習學生勞動協議書,并將簽訂協議作為一項必須履行的義務加以規定。[3]

三、高職院校在實習生事故處理中的管理義務

(一)加強實習全程安全意識教育義務

調查顯示,學生獲得實習法律法規的首要途徑仍是學校的培訓與宣講。高職院校應設立專門的實習管理機構,制定各種與實習相關的安全保障規范及其過程管理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障學生的實習安全。

實習學生安全教育的內容必須全面,具體應包含以下三個方面:(1)安全生產常識。在上崗實習前確保他們熟悉工作操作流程,重點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高職院校必須的責任;(2)事故經驗總結。經過多年頂崗實習的實踐,各高職院校多數都發生了或多或少的安全事故,也積累總結了有效處理和避免事故的經驗。用這些常見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學生,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實習學生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減少事故發生;(3)事故處理法規。一旦發生傷害事故,指導受傷學生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學會用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理性處理事故。除了要及時救助受傷學生,防止事故傷害擴大外,尤其要提醒學生的是要樹立證據意識。由于關鍵證據滅失、責任人當時承認事后反悔等原因,導致學生無法維權的案例很多。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引導學生采用錄音、錄像、保留物證等形式保全證據。即使案件不進入訴訟程序,也能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處于有利地位。

安全教育要貫徹全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實習指導教師應跟蹤學生實習的全過程。對發現的可能危及實習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及其他情況,及時與實習單位商定合理預防措施,最大可能的減少學生實習事故,由于實習學生比較分散,很多學生自主聯系實習單位,指導教師全程實地跟蹤是不可能的。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為遠程做好學生安全工作提供了條件??梢酝ㄟ^微信微博和QQ群等形式,進行日常管理。與學生保持密切的聯絡,及時溝通,了解學生的情況,解答學生的疑難,并解決實習期間出現的問題。可以讓學生上傳實習圖片,從中發現他們實習環境和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建議。同時,也可以通過這種形式,不定期安全預防常識和現實發生的案例,隨時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使安全教育全程化。

上述安全意識教育是否得到落實,是避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人身傷害事故,判斷學校責任的重要依據。依據法律和實習生傷害事故判例,學校盡到安全教育義務的,即使學生發生了事故高職院校也可部分免責。

(二)調解糾紛的義務

學生在實習單位發生傷害事故,大都會選擇向學校匯報,尋求幫助。作為實習單位而言,直接與學生家長接觸時,由于部分家長的不理性等原因,容易引發爭執,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他們希望學校介入,居中調解。學校一般認為,自己的學生發生事故,學校有義務協調處理。而且學校與實習單位聯系較多,彼此熟悉,具備調解的有利條件。調查顯示,大多數實習事故,是在學校的主持下調解解決的。調解具有成本低廉、更能體現各方的意思自治、易于執行等特點,是三方都能接受的矛盾解決途徑。

當前,學校調解糾紛的體制機制尚未建立,具體運作過程還存在困難。(1)缺少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所調查的十幾所高職院校無一所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調解糾紛的都是學生所在系部。系部從事學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輔導員,多數沒有受過專門的調解技能訓練,其專業背景各異,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普遍對處理類似事件感到為難。建議學校成立專門的管理頂崗實習的工作機構,設置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專任負責處理實習傷害事故,為高效解決事故提供條件;(2)學校往往是事故當事人。近60%的學認為,發生傷害事故,在實習企業不賠的情況下,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實習企業往往也認為,學校在教育、管理過程中存在問題,要求學校共同承擔責任。學校很難置身事外,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第三人身份進行調解,這給調解成功帶來很大的障礙。因此,學校自參與調解前,首先要清楚的就是,學校在事故中是否有責任。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時,就要勇于擔當,明確表示會依法承擔責任,這是順利調解的前提。不能因為怕被主張責任,就不介入,逃避調解義務。

(三)訴訟援助義務

法律援助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學生遭遇身體傷害后,近一半的同學沒有得到合理賠償;近1/3的同學選擇自認倒霉。在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糾紛時,近10%的學生選擇法院訴訟。在校學生尤其是農村學生沒有收入來源,自身無力聘請專業律師;沒有訴訟經驗,舉證能力不足;都制約了學生勝訴率,訴訟也是無奈之舉。在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時,學校進行必要的訴訟援助很有必要。建議高職院校成立法律事務部,引進培育專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專業人員,為處于弱勢的受傷害學生提供訴訟援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頂崗實習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佘衛明,喻潔.論實習生責任事故的承擔[J].時代法學,20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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