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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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

企業稅收范文1

一、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現行稅收政策尤其是優惠政策已不能適應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要求,存在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窄、優惠手段單一、優惠目標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突出地表現在增值稅、所得稅和稅收管理服務等方面,阻礙了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存在的歧視和限制

現行增值稅稅制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且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達不到銷售額標準(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的納稅人,不管企業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是: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營上必須開具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使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使占總納稅戶80%甚至90%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再加上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偏高(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其稅負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同時,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使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稅收負擔,降低了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這些都對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發展極為不利。

(二)現行所得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制約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仍實行內外兩套稅法,對外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又是對大型企業優惠多,對中小企業優惠少?,F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12%左右,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為25%左右,其中中小企業實際稅負率則更高。這主要是以下稅收政策規定造成的:

1.優惠稅率仍然過高?,F行企業所得稅制規定,對利潤較低的企業可實行優惠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減按27%優惠稅率征收,在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優惠稅率征收。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而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則定得太低,使得應予扶持的中小企業得不到照顧。

2.折舊年限規定不切實際。外資企業多是實行加速折舊,內資企業則限定過嚴,特別是很多中小企業機器設備超負荷運轉,磨損很快,折舊計算不予照顧,加重了稅收負擔。

3.擴大投資稅負過重。外資企業獲得的利潤用于再投資,可返還已繳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而內資企業股東權益轉增資本金還要再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稅負過重。

(三)現行稅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礙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或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038號)中制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工業,商業為7%~20%,建筑安裝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稅,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還有些基層稅務機關甚至對稅法已明確的“對鄉鎮企業征收所得稅可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等優惠政策規定,也未能落實。這都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有礙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稅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國際借鑒

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機構、加強政策指導、放寬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扶持外,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一)美國

美國有眾多的中小企業.創造了近,50%的國內生產總值,提供了50%以上的勞動就業機會。聯邦政府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采用了多種稅收優惠措施:1.公司所得稅最高稅率已從46%降為33%,最低稅率降為15%;2.美國《經濟復蘇稅法》規定,與中小企業密切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降低到25%,資本收益稅稅率下調到20%;3.雇員在2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利潤,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納稅,也可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并入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4.購買新的設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5.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企業可按科研經費增長額抵免稅收;6.地方政府對新興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一定比例地方稅。

(二)法國

法國是發達國家中中小企業較多的國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1.中小企業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業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資,這部分所得可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3.新辦小企業在經營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減輕稅收處罰,并可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規定,對研究開發型中小企業給予特別的稅收優惠。日本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業的法人所得稅稅率,對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而年度應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稅率降為28%(大企業的稅率為37.5%);2.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實行設備投資減稅;3.對中小企業機器、設備給予特別折舊,對工業用自動機械、數控制造機械等,可就購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稅(但抵免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20%),或采用初期折舊32%;4.準予中小企業設置“改善結構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四)英國

英國為了給利潤少的小企業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從2000年4月起,年利潤不足1萬英鎊的公司,所得稅適用10%的優惠稅率。

(五)韓國

韓國于1996年頒布《中小企業創業支援法》,明確規定了若干促進中小業發展的稅收減免政策:1.新創辦的中小企業所得稅實行“三免二減半”(前3年免稅,后2年減半征稅);2.農村地區中小企業的創業者,減免所得稅、財產稅及注冊稅;3.中小企業購進機器設備按購進額的30%抵免所得稅;4.中小企業因債務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為其提供一定的稅收減免。

各國對中小企業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雖不相同,但經過比較分析可總結出其具有的共同特點:

1.通過立法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世界各國都有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創造了可觀的生產總值。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來制定稅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提高到法律層次,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2.稅收優惠政策內容比較系統。多數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貫穿了中小企業創辦、發展、再投資、科技開發、甚至聯合改組等各個環節,也涉及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多個稅種,內容比較系統。

3.稅收優惠手段靈活多樣。多數國家采用定期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增加費用扣除、投資抵免、虧損抵補等多種稅收優惠措施,大力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對新創辦企業,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企業,稅收優惠很多很細,使不同類型的各種企業都能得到稅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勵。

三、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政策是國家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充分重視和發揮中小企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僅應定位于保護中小企業的生存,而且應定位于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同時通過完善稅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和改進稅收征管服務,引導中小企業向“小而專,小而優”的方向發展,生產出更多的“新、精、特、優”產品;激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環境保護,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投資、擴大經營,安排更多的社會就業人員;指導中小企業搞好社會化分工協作,實現市場功能互補、產業結構合理,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一)完善現行增值稅稅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完善現行增值稅稅制,改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和管理辦法,是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健全增值稅運行機制急待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

1.擴大一般納稅人征收范圍的比重。從事工業生產加工和經營生產資料的中小企業,處于商品流轉的中間環節,為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凡生產場所比較固定、產銷環節便于控制、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都可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中小企業從事商業經營年銷售額未達到180萬元標準的,如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批準也可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型企業對會計核算暫不健全的,也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稅務部門組織培訓等方式,幫助提高其會計核算水平。還可借鑒國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業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允許其自行選擇納稅辦法,可改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納稅。擴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征收比重,適當縮小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范圍,拓寬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覆蓋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和限制。

2.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國家稅務總局已采納各地的調研建議,從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銷售貨物和服務業務的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體現了國家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照顧;但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仍然顯得過高。對部分確無記賬能力仍需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的小型企業,也應該進一步調低增值稅征收率,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減輕他們的稅收負擔。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3%;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縮小增值稅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差距,促進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正常健康發展。

(二)改革現行所得稅稅制,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目前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或法人所得稅法的條件已成熟,必須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時,應充分體現稅收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業的優惠稅率。順應國際上多數國家相繼調低所得稅稅負的趨勢,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也應適度調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對困難較多、利潤較少的中小企業,應繼續制定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具體建議是:年應稅所得額未滿10萬元的中小企業,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的中小企業,可適用15%的優惠稅率,以扶持中小企業中積累較少、擴大生產經營困難較多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2.放寬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兩稅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原則上應向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稅前費用列支標準靠攏,徹底消除對內資企業的限制,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歧視。改革的重點是:(1)取消“計稅工資”的不合理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全額稅前列支;(2)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3)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據實稅前列支;(4)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民營中小企業也應同樣享受,以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3.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當今世界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中小企業也必須不斷更新設備,不斷開發新產品,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促進中小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4.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的以地區優惠、經濟性質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優惠;優惠形式也要多樣化,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優惠形式,并應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是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措施:(1)繼續保留對安置待業人員、安置下崗職工、安置殘疾人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可以減免,對生產領域新辦的中小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扶持;(3)給予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中小企業按一定比例抵退稅的支持;(4)準許企業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抵扣;(5)準許個人獨資和合伙經營的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選擇一個稅種納稅。選擇按企業所得稅納稅的,對其按規定支付給股東的股息,允許稅前列支;選擇按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并入股東個人所得征稅,避免重復征稅,以體現對小企業的關懷照顧;(6)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企業稅收范文2

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年金的“引擎”,企業年金的發展需要政府稅收政策的支持。但是與發達國家的企業年金發展政策環境相比,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政策瓶頸亟需突破。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分析,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體現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無論是從國務院和國家職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還是各地方政府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來看,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政策在內容上存在著差異,是不統一的。這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與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關于企業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關于企業繳費的免稅額度:2000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中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部分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國務院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國務院在國發[2000]42號文中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額外負擔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免稅,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卻沒有說明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可以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列支,只是規定了向企業年金繳費的最高限額。三是,各地方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方式也不統一,這不僅表現在各省之間,而且還表現在同級省政府不同地區之間:如,對企業年金的繳費,有的優惠多,有的優惠少,有的干脆沒有。2、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與稅收優惠不足并存

缺乏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政策規定上看,2000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可以稅前列支,但試點工作目前僅在遼寧省、吉林等省和極少數試點城市進行;少數非試點地區(如上海、深圳、大連、浙江、安徽)也出臺了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而全國大多數地區尚沒有正式出臺針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從涉稅環節上看,企業年金的稅收涉及三個環節:繳費階段——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投資運營階段——涉及增值收益稅;養老金領取階段——涉及個人所得稅。從國際看,絕大多數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體現在前兩個階段,第三個階段一般均納稅。在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關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對投資運營階段,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相應的投資收益仍需納稅;對繳費階段中的個人繳費基本上也沒有稅收優惠,個人的繳費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向企業年金的繳費也不是都免稅。

稅收優惠不足主要體現在現行稅收優惠中的最高免稅比例過低,且靈活性太差。首先是稅惠比例不統一,各省從3%到10%不等,缺乏較為合理的規范標準,各個地方各行其是,給監管帶來不小的難度,也給不法之徒留下了違規操作的制度空間。其次,上述各地的稅收優惠比例以5%居多,但實際情況是該比例明顯偏低,無法激起企業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3、稅收優惠規則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規則是以政府的《決定》、《通知》、《復函》、《試點方案》、《試行辦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國家的立法機關及稅務機關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并沒有專門的規定,更不用說有專門的法規。而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顯得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缺乏嚴肅性。

二、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1、繳費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征免規定

對于養老金收繳環節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我國的現行做法是,無論是企業為職工還是個人自己向年金計劃繳費,只要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就作為即期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投資環節的稅收征免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針對養老金和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政策,換句話說,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是應稅的。

3、養老金領取環節稅收征免規定

目前,我國對企業年金的領取環節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年金投資渠道狹窄,資金保值增值較困難,從長久來看,通貨膨脹是養老金資產積累面臨的重要風險。再加上我國的企業年金采用繳費確定制而非收益確定制,職工退休時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本利和計發而不與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掛鉤,這樣,如果再對其養老金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退休職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收入一般是沒有征稅的,也就是說,雖然稅收規則要求對養老金領取額征稅,但是實際上沒有征稅。

結束語

雖然存在種種問題,但是實際上實行優惠稅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養老金計劃中承擔的部分責任,我們應該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同時,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企業導向,促使企業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發展,比如保護職工的利益,這將有助于促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公平,促使資本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鄧大松,劉昌平.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劉云龍.中國企業年金發展與稅惠政策支持[J].管理世界,2008,(10).轉

企業稅收范文3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原則

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下,納稅人依據稅法的要求和生產經營的特點,為實現最小的合理納稅而進行的設計和運籌。稅收籌劃在客觀上具有“實現稅收最晚、承擔稅負最輕、適用稅基最窄、享受稅權最多、懲戒風險最小、稅收成本最佳”的目的。稅收籌劃存在于企業管理中的各個方面,企業投資、經營等各項業務都可以進行稅收籌劃,以此來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稅收籌劃的原則包括下面幾個方面:

(一)合法性原則。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效性原則。稅收籌劃要求決策者必須對日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安排保持機敏的判斷。有效原則還要求所進行的稅收籌劃必須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匹配,當稅收目標與企業目標發生沖突時,應以企業目標作為首要選擇,這樣既有利于被企業主管部門認可,也利于被稅務部門認可。

(三)超前性原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準確把握將要發生的經濟業務的過程、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優惠等政策,以便于對企業的投資、經營、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盡可能減少應稅行為,降低企業稅負,實現籌劃的目的。

(四)成本效益原則。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一味只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某一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收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損益,只有當新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小于所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

二、企業投資進行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一)投資規劃時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有選擇地規劃籌資途徑,選擇稅負較輕的投資方案,可以合理、合法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實現企業的自我積累,為企業的發展奠定基礎。

(二)投資規劃時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投資稅收籌劃涉及稅收政策、財務政策、財務核算、資金運作等方面的內容,搞好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資產變現能力,加速資金的周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充分發揮貨幣的時間價值效益。

(三)投資規劃時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的風險。企業的投資方向必須順應國家的宏觀經濟的運行發展方向,這樣有利于企業制定正確的投資決策,減少因投資方向與國家宏觀政策不一致而形成的潛在風險,從而使企業的經營活動實現良性循環。

三、企業投資進行稅收籌劃的內容

(一)對投資的資金來源(籌資途徑)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進行投資可以通過自有資本金進行投資,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進行投資。企業籌集資金的方式主要有: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企業借款、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企業的這些籌資構成企業的資本結構,針對不同資本結構,企業在籌建過程和運行過程中的稅費處理并不一樣,這就影響了企業在籌建和運營后的稅收負擔。一般來說,企業發行股票的股利可以全部從企業的稅后利潤中支付,而債券利息或借款利息按照稅法規定,符合扣除標準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發行股票方式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對外負債籌資,因此,企業在多種籌資渠道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從納稅角度考慮,企業間的拆借效果最佳;其次為向金融機構借款和發行債券,發行股票的方式最差。

(二)對投資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的投資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可以通過興建一套全新的生產線,也可以通過兼并、收購、資產轉讓、資產置換等形式來形成新的生產能力。形成這些生產能力的方法不同將影響企業以后的稅負的輕重。

間接投資對象可以分為債券投資、短期股票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國庫券投資等。其中債券投資又可以分為企業債券投資、國債投資、國家重點建設債券投資和金融債券投資等,這些投資有著不同的稅收政策,例如:國債投資、國庫券投資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

因此企業在考慮投資實際效益的同時,應從納稅角度分析企業所取得的潛在效益。同時在考慮風險和效益因素后,可利用稅收的負擔來權衡投資方式的選擇。

(三)對投資經濟實體的形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的形式多種多樣,按照投資者不同分為內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等;按照法律形式不同可以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企業的稅收負擔也不盡相同。由于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納稅義務的不同,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必須考慮分支機構的設立形式。例如,現在大公司安排他的一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為分公司,這就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考慮的。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實體,其所得稅獨立計征,他可以享受有關稅收的優惠政策,但是因其為獨立法人,應負擔全面的納稅義務;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繳納,因其不是獨立法人,只負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因此,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如果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利潤與總公司合并,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辦不長時間就贏利或扭虧為盈,設立分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獨立法人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投資的項目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同其他國家一樣,實行產業傾斜政策,國家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給予相當多的稅收減免優惠。企業在投資前必須明確投資方向,結合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從宏觀上講就是要考慮所投資行業是否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從微觀講就是要考慮所投資生產產品的型號、規格,原材料、生產用設備的來源等,這些要素安排妥當,也可以大幅度節約稅收成本。

(五)對投資的區域進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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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a業投資決策的稅收籌劃

1、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地區的選擇。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國稅法對投資者在不同的地區進行投資時,也給予了不同的稅收優惠,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西部地區等的稅收政策比較優惠。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時,應充分利用不同地區間的稅制差別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選擇整體稅負相對較低的地區進行投資,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

3、投資行業的選擇。在我國,稅法對不同的行業給予不同的稅收政策,企業在進行投資時,要予以充分的考慮,結合實際情況,精心籌劃投資行業。如我國現行稅制中企業所得稅規定: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而沒有稅收優惠的其他行業企業所得稅率為33%,并且沒有減免稅期。由此可見,投資行業的選擇也會影響企業的納稅成本,從而影響其收益,企業在做投資領域的決策時,對各行業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比較應成為重要的決策依據之一。

4、投資方式的選擇。一般情況下,進行直接投資應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更多。直接投資者要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企業要面臨各種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這就需要企業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結合自身情況進行綜合決策;而間接投資一般僅涉及到取得的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及股票、債券資本增值而產生的資本所得稅等。如我國稅法規定,股票投資取得的股息收入須按規定進行計稅,而國庫券利息收入在計算所得時可以扣除。因此,投資者在進行間接投資時要充分考慮投資風險、投資收益以及相關稅收規定,以便做出合理決策。

二、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投資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計算所得稅時可在規定范圍內作為一項費用扣除,而股息支出只能在稅后利潤列支。如果僅從節稅的角度考慮,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和企業間相互拆借優于向社會籌資和自我積累資金。但是,稅法對企業利息支出的計稅扣除一般都有限制性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可據實扣除;而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部分,準予扣除。因此,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的籌資組合。

三、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企業經營方式的選擇。不同的經營方式,對企業而言會形成不同的稅收負擔。如國內經營與跨國經營,內向經營與外向經營的納稅支出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企業的經營方式對投資方式存在較大依存度,比如經營地點、經營行業、經營產品等一般都是由投資行為決定的,但是,不是所有的經營行為都由投資行為決定。比如企業采購、銷售對象的選擇、產量的控制等,都存在較大活動余地。

2、經營價格的選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同類商品一般都存在一個統一的市場價格標準。但是,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享有自主定價權,只要供銷雙方都愿意接受,某種商品的交易價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場標準價格。這樣,一些大型集團公司,尤其是跨國集團,可以利用關聯企業轉讓定價,從而規避稅收負擔。但是,許多國家在稅法中都明確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納稅人在轉讓定價前,必須熟知有關國家關于轉讓定價的稅制規定,以免誤入。

四、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稅收籌劃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稅收籌劃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合法性,即稅收籌劃方案不能違反現行的稅收制度,不能違背立法意圖。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充分了解本國的及其他國家的稅收制度,了解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使稅收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所構建的事實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所設計的方案一定要因時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如果構建的事實明顯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稅務機關查出,也會無法自圓其說,難以解釋,導致稅收籌劃不成功。

2、按事前籌劃原則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的過程和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這些情況后,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的目的。

3、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稅收籌劃活動風險是與收益并存的。企業需要注意風險防范。因為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具有長期性和預見性的特點,而國家政策、稅收法規在今后一段時間內有可能發生變化。比如,在較長的一段時間里,國家可能會調整有關稅法,開征一些新稅種,減少部分稅收優惠等。

企業稅收范文5

1.從全面優惠到有選擇的重點優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轉變。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對中小企業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業不管進行哪一類投資,都能得到優惠貸款。70年代中期后,開始有選擇地扶持中小企業,專門扶持中小企業某些特定的投資項目,如進行現代化改造、擴大規模、調整結構、實行轉產方面的投資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重點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業的研究和創新、節能、購置先進技術、組建聯營機構、打入外國市場等。1990年通過《扶持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法》,根本宗旨是促進中小企業結構的調整,以適應歐洲統一大市場的出現和競爭形勢的新變化,具有更強的選擇性,而鼓勵中小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個目標。(劉乃全,2003)127

(2)法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轉變。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降低中小企業的注冊稅和公司稅的稅率,以鼓勵創辦企業。2003年8月1日,法國政府頒布《經濟創新法令》,旨在促進就業,鼓勵創立中小企業,規定如果創業者貸款接管一家企業,可以從所得稅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歐元,以支付貸款利息。2003年的《企業創新計劃》鼓勵風險投資者投資于正在創建和成長中的創新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變遷。為保持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勵個體經營者發展、鼓勵合作研發與創新、促進設備投資等方面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逐漸成為日本經濟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從1998年起開始研究美國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頒布了《新事業創出促進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業進行創新研究為目的的中小企業創新研究制度。其中規定,在研究開發階段,依據《租稅特別措施法》中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規定,減免相當于研究開發經費額10%的法人稅或所得稅。(《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318

2.中小型稅收優惠制度的適用主體具有寬泛性,體現公平原則和社會政策原則

美國沒有對中小企業的嚴格界定,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適用主體的規定比較靈活。根據美國稅務法第一總章“S”章條例而來的所謂S類股份公司,其股東人數不超過35人的,不繳納公司收入稅,個人企業主和合伙企業的股東只根據他們的個人收入繳納聯邦所得稅。中小企業通過“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業所得稅。

日本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適用主體包括中小企業,并制定了面向個體業者的優惠措施。雖然日本《中小企業促進基本法》依據公司的規模特別是資本和雇員人數把公司區分為小企業、中型企業和大企業,但是這與公司稅法無關?!豆径惙ā钒奄Y本不足1億日元的企業定義為小企業,并沒有區分小企業與中型企業?!缎∑髽I促進法》規定了很多優惠稅收條款,這些條款同樣適用于小企業和中型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316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適用主體也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意大利執行歐盟標準,將中小企業分“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三類,但是,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并沒有刻意區分中小企業,二者都是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主體。只要進行符合規定的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即可享受優惠。(劉乃全等,2003)131-132

3.稅收法定、稅收公平與政策彈性的有機統一

(1)在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堅持稅收法定的原則。第一,通過法律形式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稅收予以明確規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業的思路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但每一次、每一個政策調整都是通過法律形式進行的(劉乃全等,2003)131。第二,通過司法審查機制保證稅收優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從發達國家經驗看,稅收法定主義的重要保障機制是司法審查或者違憲審查,稅收優惠也是違憲審查的對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稅收優惠缺少合理的基礎、違反稅收平等原則。

(2)靈活務實,稅收優惠的法定性與彈性有機結合。第一,中小企業的標準界定靈活、務實、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業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權的法規予以規定,凸顯其權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是二元化標準,而不是單純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標準。在定量方面又根據不同行業確定不同雇員或者規模標準,照顧了不同行業的特點,顯現了靈活務實的觀點。例如美國《小企業法》對小企業作了基本規定,同時又授權聯邦小企業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量化標準。第二,國外在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上綜合運用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但在具體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舊、稅前扣除、抵免等間接優惠形式。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內容和方式規定具體,導向明顯,漏洞較少。第三,賦予中小企業一定的自我選擇權,避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過于剛性教條。最典型的就是美國針對S公司的打鉤原則,中小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成為S公司,按照非法人實體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再繳納公司所得稅。

(3)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總額予以合理限制,優惠與限制相結合,兼顧公平與效率。日本為鼓勵中小企業資本性投資,對購進設備的7%進行特別稅額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別折舊,但最大限額為法人稅額的20%;為鼓勵研發,允許從法人稅額中扣除年度研發費用,扣除率為研發費的10%,限額是法人稅額的12%~14%(付伯穎等,2007)103-104。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也都作了總額上的限制。例如,對于創新投資,提供25%或者20%的稅收優惠,但優惠總額不超過4.5億里拉。為提高生產效率、引進技術、開發質量系統和尋找小市場而購買的勞務,可享受減稅,但每個企業優惠總額不超過8000萬里拉。對技術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義的領域的中小企業,均可以享受相當于研究費用30%的減稅優惠,但是每個稅收期間享受此項優惠總額不得超過5億里拉。(劉乃全等,2003)135

4.引入稅式支出,對稅收優惠進行績效考評

稅式支出報告已在西方許多國家實行,在相當程度上評估了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確定性,有效地解決了稅收優惠政策效果的評價問題(朱承斌,2005)17。稅式支出方法也為法學家如何貫徹和實現管制性稅收優惠的比例原則提供了測量工具和實現途徑。5.注重中小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配套與協調

(1)兼顧個人業主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協調。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中小企業,無論是屬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業主企業,還是繳納公司稅的股份制企業,都可以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美國政府通過S公司,直接為中小企業打通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

(2)與財政金融政策相協調。日本、美國、意大利等國家政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除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外,還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補貼為主的直接投資制度和促進中小型企業融資的財政政策。如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術創新基金;信貸擔保基金與互助擔保制度;利用二級市場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向企業提供技術改造補貼,擴大技術需求,建立研發中心等(劉乃全等,2003)135。

(3)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相協調。韓國每一個階段的稅收政策都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緊密協調。在結構調整和自由化階段,產業因素的稅收優惠被大面積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開發和中小公司投資的稅收獎勵,并且政府對稅收的獎勵采取了“功能性”、“間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實踐,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地區和部門之間的發展平衡成為主要的政策目標。(高峻伊東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變遷與改革的原因分析

1.經濟全球化下競爭變遷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對世界的重大影響之一就是競爭的全球化,不僅競爭的范圍日趨擴大,而且競爭的激烈程度也較以前大大提高。競爭的核心就是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點必然轉移到技術創新、產業升級和再投資等方面來,以適應新的世界經濟形勢和競爭態勢。

2.中小企業的重要職能及其憲法地位的影響

一方面,中小型企業在當今全球經濟與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由此,中小企業盡管取得了憲法上的生存權地位,但與大企業明顯不同,需要政府從外部運用有形之手彌補中小企業的缺陷。就稅收而言,對中小企業課以與公司法人同樣的稅負,顯然是對憲法上具有生存權保障的中小企業的逆向課稅,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稅收優惠是合情合理的。

3.國家下的稅收正義的內在要求

稅收正義的實質包含三個方面的目的考量:財政收入目的、照顧弱勢者的社會目的以及關于整體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經濟目的。稅收正義追求的核心價值是量能課稅以及所課征的各稅目的的合理性(黃茂榮,2005)。由此,應當對中小企業予以稅收優惠,但是,也不可能對中小企業予以無限稅收優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則而破壞公平原則和財政目的。所以,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則下的、符合比例原則的、一定限度內的稅收優惠。

4.稅收優化理論的影響

稅收優惠的優化,就是按照經濟理論分析,結合實際,通過對優惠政策的種類、規模、形式等進行優化,更好地發揮其效用,實現政府進行調控的社會經濟目標。根據稅收優化理論,對中小型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優惠方式上是有科學的選擇的,即減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稅收額外負擔,盡可能做到稅收公平。

三、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與完善建議

1.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對于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而言,現在以《企業所得稅法》的形式規定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顯然法定性更強,更符合稅收法定的原則,是一大進步。但是,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確,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規定。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恰恰比較模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減按20%征稅,但是符合什么樣的條件?何謂微利?什么是小型企業?這些問題直接構成課稅的主體要件,屬于法律應該明確予以規定的范圍,卻沒有做出規定。雖然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四部門于2003年下發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暫行規定的通知》,對中小企業做了量化規定,但是這個規定僅僅是個部門規章,不符合稅收法定的要求。當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但是這種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體過窄。從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看,在受惠主體上普遍不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以便有別于大企業。在優惠政策上,一般情況下小企業能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型企業也能適用,只是有的在個別地方二者享受的優惠幅度不一樣,但絕不是只有小企業享受稅率優惠,中型企業就不能享受。比較而言,我國把優惠稅率的主體限定于小企業,把中型企業排除在優惠稅率適用主體之外,顯然不妥。如果考慮到我國規定的中小企業產值規模標準和國外發達國家的差距,這種不妥就更加明顯。此其一。其二,國外一般不對中小企業的利潤作限制,不以微利作為中小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彈性不好把握外,比如,微利的標準問題,是地區行業標準、國內行業標準還是國際行業標準?另外,市場特別是中小企業生存的市場大多具有高風險特點,利潤變化快而且大,利潤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把中小企業做大做強,發揮中小企業的作用,而不是誘使中小企業為了享受優惠的低稅率而隱瞞企業業績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國外稅制改革的目標和動力不是財政收入,而是稅收的效率和社會公平問題。我國在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超收的情況下,根本不存在為財政收入限制中小企業適用優惠稅率的主體范圍的理由。其四,《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而事實上,從全球范圍看,中小企業在組織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這樣一來,能享受稅收優惠的中小企業將是少之又少,稅收優惠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3)優惠力度太小,范圍太窄,優惠方式過于單一,中小企業優惠的導向性不明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一般稅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優惠稅率的幅度只有5%,與國外相比,優惠稅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小企業只規定了稅率優惠,沒有其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看不出中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區別。而國外的情況是,針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是一攬子、成系統,不僅在稅率上優惠,在其他方面如折舊、扣除、減免等也有明確的規定。其三,一律減按20%,沒有體現行業和產業的導向性。

(4)稅收優惠剛性不夠且靈活性較差,不能很好體現稅收公平、稅收法定與社會政策的協調平衡。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沒有封頂,優惠沒有限額,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小企業和其他企業,嚴格區分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沒有像美國的S公司一樣賦予企業以自有選擇,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

(5)配套協調不夠。我國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還缺少其他稅收制度、財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協調。如,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問題就是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歧視,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也一直沒有解決,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與協調。

(6)缺少稅式支出等手段,無法對稅收優惠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

2.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建議

企業稅收范文6

財務治理是對企業資金運動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和控制的治理活動。其實質是以價值形式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綜合性的治理。財務治理作為企業治理的核心,其目標必須與企業的目標相一致。企業價值最大化是企業,同時也是財務治理追求的目標。

財務治理作為企業治理系統中的一個價值治理系統,滲透在企業的各個領域中。稅收作為現代企業財務治理的重要經濟環境要素和現代企業財務決策的變量,對完善企業財務治理制度、實現企業財務治理目標至關重要。因此,從稅收對企業經濟發展的影響出發,為提高稅收籌劃效果,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應將稅收籌劃融合進財務治理的各環節之中,通過各環節間的內在互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因此,籌劃方案的選擇和籌劃內容的安排都應圍繞企業的財務治理目標來進行,不能一味地僅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綜合考慮籌劃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收益,給社會帶來利益。決策者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同時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

2.合理性原則。企業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對此,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3.事先籌劃原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國家和企業稅收法律關系形成以前,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差異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少應稅行為的發生,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假如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已經形成,納稅義務已經產生,再想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那就只能導致偷稅、欠稅,而不是真正意義的稅收籌劃。

4.服從財務治理總目標原則。作為企業財務治理的一個子系統,進行稅收籌劃時,如不考慮企業財務治理的總體目標,只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唯一標準,就可能會影響到財務治理總體目標的實現。

5.服務財務決策過程原則。企業稅收籌劃是通過對企業經營的安排來實現,不能獨立于企業財務決策,必須服務于企業的財務決策。避免稅收籌劃脫離企業財務決策,從而影響到財務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6.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因此,企業財務治理者在評估納稅方案時,要引進機會收益、資金時間價值觀念,把不同納稅方案、同一納稅方案中不同時期的稅收負擔折算成現值來加以比較

7.風險防范原則。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的邊緣上進行操作,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防范未能依法納稅及不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整體性的風險性。

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不僅有利于正確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而且對于在市場經濟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國企業而言,在財務治理活動中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尤其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在籌資過程中,由于不同的籌資方式獲取資金成本的列支方法在稅法中有不同的規定,因此企業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選擇更有利自己的融資結構,更好實現自己的財務目標。

1.要提高企業財務治理水平。首先,稅收籌劃主要就是謀劃資金流程,它作為減少稅收成本最有效可靠的途徑,將被越來越多的經營治理者所采納。稅收籌劃是以財務會計核算為條件的,為此就需要企業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程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財會治理,進行正確的財務處理,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經營活動良性循環,從而提高經營治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促使企業經營治理水平不斷躍上新臺階。其次,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范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要求其會計人員提高業務素質,既精通會計準則和財務制度,又熟悉現行稅收政策和稅法,以使企業在稅收政策和稅法答應的范圍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從而使企業財務治理水平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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