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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報告范文1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報告范文2
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鎮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根據國發[]40號和安辦[]8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現就完善全鎮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目標
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狠抓隱患整改,仍是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以深化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制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及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改的長效機制。
二、隱患排查治理范圍及內容
排查治理范圍:全鎮所有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施等。
排查治理內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等。
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
為了切實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鎮安委會成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副鎮長擔任組長、成員包括安監助理、鎮安監所的全體同志,以及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隊、供電所、工商分局、建設服務中心、社事服務中心、農業服務中心、鎮公路管理站、水利站、分管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立在鎮安委辦,由安監所所長兼任主任,鎮各有關部門和村居相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并報鎮安委辦備案),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人。
鎮、部門和村居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組的工作職責是:負責對管轄(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監督和協調,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及時排查管轄(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研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研究落實解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措施,負責組織管轄(職責)范圍內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專家評估、社會公示、監督檢查、審查摘牌、舉報查處、統計上報工作。
四、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分工
1、鎮安委辦、鎮安監所:負責督查各村居、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及其生產、儲運等各類設備設施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鎮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隊:負責全鎮道路交通、鐵路、公共娛樂場所、網吧、寺廟、人員密集場所及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鎮公路管理站:負責村居、社區公路、鐵路等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鎮社事服務中心:負責文化、娛樂、寺廟、網吧、圖書、劇院等場所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鎮供電所:負責全鎮供、用電設備、設施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6、鎮中心校:負責全鎮各類學校、幼兒園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7、鎮建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建筑企業、建筑工程建設、建筑制品企業、裝飾裝潢企業、新建、改建工程項目和燃氣、飲水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8、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的農用機具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全鎮漁業、農業資源開發、農藥銷售、儲存、使用、運輸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9、鎮水利站:負責全鎮水利工程建設和防洪設施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0、鎮衛生所:負責全鎮食品、醫療衛生單位、中心醫院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市工商局:負責全鎮商(超市、市)場和無證照生產經營單位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2.鎮環保站:負責全鎮環境保護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3.鎮郵政支局:負責本系統及所屬郵路、線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4.鎮廣電站:負責對廣播電視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5.鎮房管所:負責職責范圍內房屋修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6.工行、建行、農行、信用社、郵儲行:負責本銀行系統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7.鎮電信支局:負責本系統及所屬線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8、鎮財政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經費、隱患治理所需裝備費、專家評估經費、重大隱患警示標牌制作費、舉報有功人員獎勵費、宣傳教育、技能培訓費用等的籌措和安排。
19、各村居、社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和易受臺風、暴雨、洪水、暴雪、雷電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單位和場所,以及近年來發生一般以上事故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0、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誰生產經營,誰負責排查,誰負責治理”的原則。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體責任,嚴格履行治理責任。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要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隱患整改資金使用專項制度和檔案,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確保整改措施、責任、人員和時限“五落實”,整改結束及時向所在村居、社區和鎮安監所申請驗收,確保按期消除。
五、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制度。各村居、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內容,以“安全生產月”、“安康杯”、職工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等活動為載體,廣泛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和技能培訓,不斷增強全社會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責任意識,提高廣大從業人員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的技能,鎮安委辦(安監所)要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治工作,適時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通報安全生產形勢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推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先進和典型經驗,加大對重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營造社會廣泛關注、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二是實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鎮安監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隱患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建立完善舉報信息收集、核實、受理和查處的程序和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專人負責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的受理,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定)。依法保護舉報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三是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分級量化報告制度。各村居、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每月9日組織排查隱患,每月20日前向鎮安監所報送《隱患排查統計報表》,發現重大隱患必須及時報告;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分級,逐級上報;列入重大隱患掛牌整改的實施單位及所轄部門、所在村居,必須在每月20日前一并向鎮安委辦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并報告上月和當月管轄范圍內事故隱患整改、排查情況。
四是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公示和摘牌制度。對已確認的重大隱患實行分級掛牌督辦。三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分別由市、市和省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經確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向社會進行公示,并在被公示單位和場所懸掛隱患內容及危害的警示標志牌;公示內容包括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后,責任單位對治理情況組織進行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提出書面摘牌申請。鎮及相關部門收到責任單位的摘牌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或審查。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在本年度整改到位,原則上一般不超過半年。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執行整改的,提請依法處理。
五是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檔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檔按監管職能歸屬范圍管理,“一患一檔”、分級負責,一般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建檔和管理,三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由掛牌督改事故隱患單位所屬部門或法定部門負責建檔和管理(一檔二份),并報鎮安委辦(安監所)。重大事故隱患臺賬包括:1、隱患單位營業執照。2、企業概況表。3、隱患位置圖。4、責令改正指令書。5、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表。專家評估意見、隱患整改方案。6、現場檢查記錄。7、隱患整改前后照片。8、整改復查意見書整改方案、應急防范措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登記表、專家評審或法定部門驗收意見等。
六是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督查制度。各村居、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組織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回頭看”,重點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情況和重大隱患消除情況。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報告范文3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圍繞建設“平安上虞”的戰略部署,標本兼治,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總體目標
集中一個多月時間,全面開展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活動,督促從業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快安全設施更新,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隱患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設施,提高事故救援和防御能力,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排查與整改重點和內容
(一)排查與整改重點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為列入紹興市政府和省20*年、20*年底前分期搬遷(或關閉)計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從業單位;沿江沿河特別是曹娥江、杭州灣沿途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從業單位;在2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從業單位;最近三年內發生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易燃、易爆、高致毒、擴散性的危險化學品且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依據GB18218辨識)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較大、安全條件較差、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從業單位等。
2.道路交通、礦山以及“三合一”從業單位等。20*年全市要重點整治的5處道路交通事故黑點(段)和安全隱患;鄉鎮礦山及地下礦;火災隱患及“三合一”從業單位;學生接送車輛及客運車輛(含公交車輛);建筑施工場所;漁船捕撈和水上交通運輸等。
(二)排查與整治內容
1.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危險化學品運輸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對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道路運輸實行嚴格監控,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打擊超載、超速,防范翻車引起的泄漏事故。
3.鄉鎮露天礦有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地下礦有否二個安全出口及規范開采。
4.廠房、校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車輛(船舶)及設備,是否符合國家規范與標準,是否確保安全生產及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各類從業單位是否存在“三合一”或“多合一”現象,人員密集場所是否達到“五化”標準和暢通要求。
6.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完善;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7.高危行業及特種設備,是否依法開展安全評價和安全檢驗,是否落實安全評價與檢驗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措施,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檢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特別是對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三違”現象的處理情況。
9.各類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完善,應配置的各種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是否齊全,應急救援演練有否開展;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對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是否編制專門方案。
四、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
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攻堅月”活動分動員部署排查摸底、整改落實、核查驗收三個階段,時間定為5—6月。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實際,采取從業單位自查、部門督查、政府組織核查等辦法,確保這次活動有效開展。
(一)動員部署排查摸底階段(5月25日—6月5日)
1.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成立專門工作機構,結合各自實際,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明確排查與整改目標,認真研究部署,層層落實責任,確保排查工作有序開展。
2.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力量核實并全面掌握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存在的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從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表見附件)。
(二)整改落實階段(6月5日—6月10日)
根據摸排情況,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督促從業單位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切實加以整改,確保整改到位。
1.對存在嚴重隱患,易發生事故的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該關閉的要堅決予以關閉。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必須制訂積極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分步整改到位。
2.要督促高危行業的從業單位依法開展安全評價,當前特別要做好?;窂臉I單位、鄉鎮礦山的安全評價工作,按照安全評估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或意見落實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崗位,要督促從業單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認真加以落實。未經培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要嚴肅查處無證上崗作業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對存在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而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從業單位,要堅決予以停產整頓。
4.對已列入今年整治或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各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督促從業單位自覺整改。
(三)核查驗收階段(6月10日—6月20日)
1.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核查驗收小組,對隱患整改單位逐一進行核查驗收,對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驗收不合格的從業單位,必須實施停產整頓。
2.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這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備案,建立相關信息庫,對整改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監督,加強日常監管,確保各類事故隱患不回潮、不反彈。
3.安監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指導、幫助和督促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消除事故隱患,努力使每個從業單位成為本質安全型從業單位,確保整治工作不斷深化,取得實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和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負責地抓好這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攻堅月”活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集中時間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走過場。
(二)嚴格落實工作責任。這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攻堅月”活動,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落實責任,安監、公安、交通、消防、建管等部門要相互配合,按照活動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展一次全面細致的大排查和大整改,結合春季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成果,要將目標責任層層落實到基層,分解到每個責任人。各級責任人要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督促、指導各項工作有序開展。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務求取得實效。
(三)加強安全執法檢查。要堅持依法行政,強化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予以曝光,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報告范文4
一、安全責任再落實、法律法規再宣傳
一是屬地安全管理責任再落實。年初出臺了《縣20*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意見》和《縣20*年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部署到各鎮區等屬地安全管理機構,落實了屬地安全管理責任。二是部門監管責任再落實。與質監局、縣政府分別簽訂了安全監察工作目標責任書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書,制定了《20*年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察計劃》,核定了全縣重點監控設備共11家27臺,在本科室制定了《20*年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重點工作目標》,明確了承辦責任人員和完成日期要求,健全了各類臺帳,確保事故隱患不遺漏,將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及整改結果及時錄入計算機動態軟件中。同時,內部監管責任得到進一步明確。三是企業主體責任再落實。前兩年,我縣已基本完成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責任告知,今年來我科繼續在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過戶及變更前增加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責任告知程序,今年來共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實施告知45家。為了使安全責任告知更有效,我科年初轉發了《質監局關于開展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達標活動的知》,及時召開了全縣重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達標動員大會,使用單位到會113家,會上宣傳貫徹了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表彰了2007年度5家特種設備使用標桿單位,安排了2家標桿單位代表在會上做了經驗交流發言,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四是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再宣傳。今年來我局利用“3·15”、“安全生產月”活動,在局辦公大樓懸掛了宣傳標語,開展咨詢安全宣傳活動,共發放了“氣瓶安全呵護千家萬戶”、“何安全使用管理電梯”、“怎樣使用管理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宣傳資料270份左右。
二、有序開展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和隱患治理工作
今年是全國事故隱患治理年,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今年在特種設備專項治理上主要有化工企業的簡易升降機(吊籠)、冶金起重機械、育苗鍋爐的專項整治和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的治理。目前已經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育苗鍋爐的事故隱患的普查和整治。1月份我局與當地鎮政府一起對育苗鍋爐進行了專項檢查,查清了育苗鍋爐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時簽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34份,明確了整改的要求和時間,根據安委會育苗鍋爐專項治理會議紀要精神,印發了《關于公布沿海育苗區域存在事故隱患鍋爐的知》,提出了嚴禁存在事故隱患的鍋爐繼續使用,并由各屬地政府進行監督。二是繼續對冶金起重機械進行整治。4月份我科對全縣7家14臺冶金起重機械再次進行現場監察檢查,送達了上級有關冶金起重機械整治的文件,簽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5份,明確整改的要求和整改完成時間,落實了監控措施和整改計劃。對屢教不改的單位,我科及時向稽查移交進行查處1家。日鋼鐵有限公司2臺50噸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械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我科及時向局領導報告,并向縣安委會進行了書面報告,日鋼鐵以重大停產損失(據說每天50萬稅金)為代價,于5月10日停止運行,進行改造。5月份組織召開冶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整治工作推進會,與使用單位簽訂了承諾書,并對下一步工作明確了具體要求。最近,對冶金起重機械的整治上級有了新的精神,我科已結合新的要求重新逐家逐項進行整改措施的落實,預計七月底完成冶金起重機械整治工作。三是加大現場監察力度,開展事故隱患督查。年初我局過縣安委會向各鎮及有關部門轉發了《20*年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明確了治理范圍、組織、方法步驟、時間和治理要求。4月份我科組織對2007年以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還未落實整改以及執法查處中仍然存在事故隱患進行了專程回訪督查,查出仍然存在重大隱患38條,共查封了兩臺特種設備,對復查過程中在用特種設備未經檢驗的,均由使用單位書面申請,我局簽署意見書面移交特檢分院所共40臺。在此基礎上,我科及時召開了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推進會,在會上下發了《縣特種設備安全百日督查方案》(質技監〔20*〕28號),結合百日督查,對下一步工作進一步提出了要求。今年來我科共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檢查68家383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2條,重大隱患29條,簽發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記錄58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13份,對屢教不改的釘子戶向稽查大隊書面移交18家,重大事故隱患已經進行了整改。重大隱患*年以前38條已落實整改31條,今年29條已整改了19條,還有10條未進行整改,整改率達75%。四是對全縣新增特種設備未登記注冊的進行全面清理整治。根據市局召開的特種設備安裝工作會議精神,我局對歷年特種設備安裝已辦理告知而未注冊登記的進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314臺,其中鍋爐116臺、起重機械160臺、電梯38臺。5月初召開了相關單位會議,落實了責任、措施和完成時間,同時簽訂了承諾書。目前據統計,鍋爐未落實整改2臺;起重機械未落實整改共8臺。五是召開了氣瓶充裝檢驗單位工作會議。重申了氣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定,報了全縣充裝、檢驗單位違規情況和全縣安全管理相關情況,與充裝及檢驗單位分別簽訂了責任狀和檢驗協議,完成了各充裝單位與我局氣瓶數據庫的更新對接工作,嚴肅查處了個別單位違法行為,對外地流入本縣的不合格鋼瓶進行了追蹤和移交稽查查處。
三、規范管理積極履行職能
今年以來,我科對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從程序到手續又進一步進行了完善。今年以來,共接受特種設備安裝告知1*份、登記注冊發證共565臺、氣瓶注冊登記9855只;特種設備注銷15臺、停用33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發證395人次、復審889人次,管理人員培訓發證60人次。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難點
1.特種設備數量多與監察人員少的矛盾。當前安全監察工作越來越細、要求越來越高,主要表現在安全會議越來越多,上級布置的整治治理任務越來越多,需要數據統計、文字材料記錄越來越多、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越來越多。我縣每年特種設備審查發證達600臺左右,操作人員培訓、復審發證近2000人,導致工作厭倦,疲于應付,缺乏創新。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報告范文5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確保完成2009年度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辦法》的規定要求,全市各有關部門必須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完成以下工作目標任務,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具體內容為:
一、工作職責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辦法》的規定要求,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采取行政措施,促進本部門(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對所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包括企業)和涉及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
具體要求: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國家、自治區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部署高度重視,貫徹迅速,及時落實到基層和企業。
2.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工作日程。每季度召開一次由部門主要領導主持或委托分管領導主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解決本部門內安全生產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每次會議要有記錄。會議確定的事項要督促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按時完成。
3.根據本部門(行業)經濟發展規劃,實施“十一五”安全生產工作計劃,解決本部門(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發改、財政、建設、水利、通信部門要積極推進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落實各項消防經費。工商、文化、建設、規劃、房產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頒發有關證照時要依法審查消防安全手續;民政、農業、綜治部門要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控體系,對社區和農村消防建設進行監督和指導。教育部門要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
4.建立健全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本部門(行業)所管理的企業制訂和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本責任書確定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指標,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及“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層層簽訂責任狀,并分解落實到基層和企業,同時制訂配套的考核獎懲辦法以確保落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實施獎懲考核,把安全生產實績作為部門工作與干部考核內容。
5.加強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做到機構、職責、人員、經費四落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企業達到100%。
6.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部門(行業)所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者及分管安全領導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率達到80%以上;中層以上安全管理干部安全生產培訓率達到90%以上;安全員和特殊工種培訓率達到100%。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按照上級的部署,在本部門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各項活動的組織工作有序進行,布置的工作任務能按規定完成,干部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得到提高。要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7.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全年至少組織開展4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或專項檢查,對存在事故隱患易于發生事故的場所進行嚴格檢查和隱患排查,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落實應急預防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并落實資金、限期整改到位。
8.深入開展非煤礦山、道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負有專項整治任務的交警、交通、海事、安監、公安、經委、消防、建委等部門要做到有組織、有方案、有計劃、有目標、有經費保證,完成各階段整治任務要有總結(每季度、半年、全年總結)。經過專項整治,生產經營場所重大隱患得到治理;本轄區、本部門合法企業基本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堅決取締非法生產經營點。對容易發生事故的單位、設施、場所(包括學校、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點、集市、工業企業等)加強安全管理,嚴防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9.列入市級及本部門(行業)分級管理的各類重大事故隱患按期限完成整改。被列為自治區級和市級本年度計劃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100%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的隱患整治本年度達到90%以上。對重大事故隱患要有計劃地進行治理,視情況采取關、停等措施。
10.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攻堅年”活動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機構,指導督促轄區內所有企業包括規模以下的小企業,認真、全面、徹底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隱患,企業單位隱患自糾率達100%。
11.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定期檢測檢驗安全設施、特種設備和檢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依法進行安全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2.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 “三同時”規定,安全設施經費依法納入項目概算;組織推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督促企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13.各交通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道路行車安全和鄉鎮船舶安全動態管理。加強創建平安暢通縣區、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社區、交通安全文明單位學校和農機安全村工作。加強渡口渡船和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落實工作責任。
14.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本部門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督促企業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配置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并落實救援預案涉及的救援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保證應急救援啟動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經費。
15.發生安全事故時,按國家和自治區事故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并迅速組織事故搶救。屬于本級權限處理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查處,事故按時限結案率達到100%。
16.應當履行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二、控制目標
(一)總目標。有效預防傷亡事故,減少一般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年度總控制指標以內,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起數和人數均比上年有效減少。
(二)具體目標。2008年全市各類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總數為93人,其中各部門和各行業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為:道路交通71人,工礦商貿企業9人,鐵路路外4人,水上交通2人,建筑企業2人,火災1人,農機1人;其他(漁業)3人。沒有控制指標的部門(行業),年內無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責任事故。
三、工作報告
各責任單位要將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按以下要求和時限一式二份分別向市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履職報告。
(一)各責任單位要將履行上述工作職責的情況每半年填寫一份《安全生產履職報告書》,分別于當年7月5日和翌年1月5日前,由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二)根據要求將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會議貫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隱患整改情況,按時上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四、履職考核
(一)各責任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作為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績的考核內容。
(二)考核實行“季度自查、半年檢查,年終考核”的方式進行。
五、考核時間
考核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
簽字人:
簽章時間:2009年 月 日
責任單位:
簽字人:
簽章時間:2009年 月 日
北海市安全生產工作履職報告書
報 告
單 位
(簽章)
年 月 日行政主要
負責人
(簽名)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況
(一)召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會議情況
1.負有行業管理職責的部門正職領導親自主持召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會議 次,委托副職領導召開 次。
2.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正職領導主持召開 次,委托分管領導召開 次。
(二)安全生產責任書簽約情況
1.本單位(部門、行業)所管理企事業單位從業總人數
人。
2.本行業管理部門、本單位與下屬有關部門簽約數
,簽約率
%。與下屬企業簽約數 ,簽約率
%。
(三)安全監管網絡和企業安全機構建設情況
1.本單位安全監管人員編制
人,實際到位
人。
2.依法應配置安全管理機構的企業 個,己配置 個,配置率占 %。
(四)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情況
1.本部門、本行業所管理的企業數
個;其中,高危企業數
個。
2.培訓企業法人代表、主要經營者
人;占應培訓人數的
%。
3.參加市級培訓安全管理人員 人;占應培訓人數 %。
4.培訓特種作業人員 人;培訓外來工、農民工 人。
(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情況
1.本部門、本單位范圍內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
次,出動檢查人員
人次。
2.組織事故隱患排查 次,己排查出事故隱患 處, 已完成整改
處。
(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情況
1.發現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
處,其中,列入本級重大事故隱患
處,己完成整改
處。
2.本部門、本單位列入自治區級重大事故隱患
處,己完成整治
處;列入市級重大隱患
處;己完成整改
處,整改率
%。
3.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的隱患 處,己完成整改 處。其中列入市級重大隱患
處,已完成整改 處,整改率 %。
4.達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企業 個,未達條件責令停產整頓企業
個;無證照非法生產經營點 個,己取締 個。
(七)危險源普查情況
1.本年度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排查 次,本部門(行業)重大危險源 處;己落實監控措施的
處。其種設備 處,已落實監控設施 處。
2.己登記建檔的有危險源企業 個,共 處。其中有特種設備的企業 個,共 處。
3.本部門、本行業所管轄有
家企業,組織開展“隱患治理攻堅年”活動企業
家;排查出事故隱患 處,已整改 處,整改率 %。
(八)安全投入情況
1.本年度投入安全專項經費 元;投入項目 個;實際完成投資 元。
2.本部門、本行業提取安全費用并建立專戶的企業 個,占應設置賬戶并提取安全費用企業的 %。
(九)綜合監督管理情況
1.本部門、本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個,己報安全生產監管理部門審查設計項目 個,己報竣工驗收的項目 個。
2.本部門、本行業高危建設項目 個,己報請設計審查 個;己報峻工驗收項目
個。其中,列出安全設施經費專篇的項目 個。
3.本部門、本行業安全預評價項目 個;占應預評項目 %。
4.完成專項安全評價項目 個;占應評價的 %。
5.本部門、本行業應申請安全許可證企業 個;實際己申請 個,己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個。
6.本部門、本行業應交納風險抵押金的企業 個,己交納的 個,占應交納企業的
%。
7.本部門、本行業己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企業 個。
(十)應急救援工作情況
1.本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個;己組織演練預案 個;己向市安委會備案的 個。
2.依法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企業 個,己建立的 個,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人,裝備完善的應急救援組織 個。
(十一)傷亡事故發生情況
1.各類傷亡事故 起,死亡 人,受傷 人,結案率 %。一次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 起,死亡 人,受傷 人,結案率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起,死亡 人,受傷 人。一次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責任事故
起。
2.工礦企業事故 起,死亡 人,重傷 人,結案率 %,與控制指標相比,事故起數減少(增加) 起,死亡人數減少(增加) 人。其中一次死亡3至9人的較大傷亡事故 起,死亡 人,傷 人,結案率 %(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算)。
3.道路交通事故 起,死亡 人,受傷 人,結案率 %,其中一次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 起,死亡
人,結案率 %;一次死亡3至9人的較大事故 起,死亡 人,結案率 % 。與控制指標比,事故起數減少(增加) 人,死亡人數減少(增加) 人,萬臺車死亡率
;運輸行業行車責任事故百萬車公里死亡率
;公交行業百萬車公里行車責任死亡事故率
。
4.非煤礦山事故 起,死亡 人,重傷 人。
5.瞞報、遲報、漏報事故 起,死亡 人,受傷
人;屬于非法生產、經營或運輸的事故 起,死亡 人,受傷 人。
二、工作職責履行情況
主要內容為(可另附頁):
1.本部門(行業)貫徹落實自治區、市委、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部署安排的情況。
2.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
3.傷亡事故發生數及與同期對比情況,對重特大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及對防范事故重復發生所采取的措施。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報告范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深化和規范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班組長作為企業、項目部和班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分別組織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成員做好隱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協調相關單位、人員做好隱患治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行三級制度,即公司級檢查、項目自查、班組長和個人安全生產檢查。
第四條
公司級檢查是指由公司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等企業領導帶隊,質安部、生產部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大檢查。
除此之外,質安部還組織專業性、季節性、驗收性、節前性、經常性檢查。節假日重點查崗位、查值班、查節前教育、查現場。對查出的隱患,必須立即開具施工現場安全違章單,落實“三定”措施,質安部負責復查。
第五條
項目部自查是指由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組織項目技術、安全、各分包單位負責人(或班組長)等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專項檢查,并對重要生產設施和重點作業部位加大巡檢周期密度。
項目部還應根據施工期間季節氣候變化,及時增加防洪、防風、防凍、防煤氣中毒等季節性安全檢查,還應特別注意做好重大節假日前后的安全檢查。
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全日巡檢制度,對于高危險性的作業應實行旁站監督。
第六條
班組長(或分包單位負責人)每天上下班前應檢查各自作業區域安全,制止三違,對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險源要及時反饋給施工負責人。項目部做好紀錄、組織協調、并排除隱患。
第七條
本制度所指的項目負責人是指與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合同的實際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指根據招投標文件所確定的專業管理人員,項目執行經理是指受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經理委托協同管理的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執行經理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企業負責人職責:
1、企業負責人應按照《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帶隊深入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重點檢查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帶班生產情況,檢查記錄應分別在公司質安部和施工現場存檔備查。
2、協調解決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疑難問題。
第九條
公司質安部職責:
1、協助企業負責人制定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計劃,并督促實施。
2、檢查各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實施考核。
第十條
公司生產部職責
1、及時對項目部隱患排查治理展開工作監督管理,要求項目部建立實時檢查、班檢查、日排查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
2、協助項目部及時實施治理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項目執行經理職責:
1、項目部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應當將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的檢查,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2、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險情時,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至安全地帶。
3、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接到上級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改指令,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制訂整改方案,并及時報送上級部門。
停產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還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內容。
4、項目負責人需對項目經理、項目執行經理的帶班情況監督落實。
5、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制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參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表》,結合公司實際和項目的進度、周邊環境、重點時段以及存在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情況,分別從安全行為、現場實體、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等三方面確定隱患排查的內容和重點。同時,針對現場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情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預控,一旦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實施治理消除,并將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存檔和報告。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和崗位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定期檢查次數公司每月不應少于一次,項目部每周不應少于一次,并應分別由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帶班檢查;專項檢查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和在重點施工環節及時段、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企業或項目部內部機構人員調整后等事故易發時段適時組織開展;崗位檢查應由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每天進行巡查,施工人員在上崗前也應對作業環境、自身勞動防護狀況等進行自查。
第十四條
公司和項目部均應各自做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記錄,其中公司負責人帶班檢查記錄還應分別在公司質安部和項目存檔備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均應報項目負責人,應按照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規定的程序、要求,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五到位”,整改完畢后應組織復查。對一時難以整改并對鄰近作業面的施工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暫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時將該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按照重大事故隱患的要求落實整改,并填寫重大事故隱患情況表,及時上報。崗位檢查中發現的需報項目負責人落實專人、材料、設備方能整改的隱患,也應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
第十五條
質安部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向公司總經理報告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部于每季度初對上季度各級帶班情況進行考核,并結合考核情況進行獎懲。
第十七條
獎勵細則:
1、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辦法,并使本單位長期保持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有關領導,結合年度考核對其進行獎勵。
2、對檢查過程中能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由本級單位一次性獎勵2000元。
3、對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由本級單位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十八條
處罰細則:
1、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班組長不按要求組織檢查、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者,應承擔安全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2、企業領導帶隊檢查時間不符合規定的,每少一天處罰2000元;年度累計3個月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處罰5000元以上,并取消個人評獎資格。
3、項目負責人未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給予5000元以上處罰。
4、項目經理或項目執行經理因其他事務離開施工現場,但未向項目建設單位或公司請假擅自離開者,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
5、因安全生產事故問題引發相關方投訴、上級警告、處罰及不良行為公示的,責任單位除承擔損失外,將被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同時,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6、偽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情況記錄者,每發現一起,對責任單位處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罰款。不及時上報事故隱患情況及公司要求上報的其他相關信息的,視情況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無檢查的給予2000元以上處罰。
7、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執行經理未執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從重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8、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經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處罰并繼續整改。視情節嚴重予以相關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