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經濟倫理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經濟倫理論文范文1
關鍵詞:信用/交易/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的特征在于資源配置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基于市場機制的自發性和交易性,任何一個經濟主體都必須依靠信用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聯系。市場是由一個個交易構建起來的,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維護都離不開信用的建設性作用。貿易的繁榮需要兩個條件,即貿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這只會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導地位的社會。[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于是信用便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前提與基礎。隨著交易的復雜化、普遍化,以信用為基礎構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場秩序。“信用制度成為市場經濟現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項制度,并足以支撐人類合作秩序的不斷擴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詞源于拉丁語Credere,意為信任。它在羅馬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拉丁語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與英語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詞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與信任密切相關。信任(trust)是人類的一種情感(passion),也是人類的一種風險性行動。[4]它總與預期、風險、理性與感性、相互關系等概念相連,戴維·J·弗里切認為,信任由可預見性、可依靠性和信賴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可預見性指人們可以預料到將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證,確定可以相信一個人,他(她)將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賴是相信一個人會一直是可預見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學者把信任關系視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因素。社會學家們,如齊美爾(Simmel)、涂爾干(Drkheim)、韋伯(Weber)等認為,信任是社會組織的粘合劑,是一個社會凝聚力的基礎。盧曼把信任視為對付經濟或社會復雜系統中不確定性的重要手段,認為信任將使社會應對復雜性的潛力得以發展。
“信用”一詞在《辭?!防镉卸嘀睾x:一為“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三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義性使之往往在多種意義上被各學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區分為經濟上的“信用”概念、倫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經濟上的信用,也稱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貨幣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潤暫且不論,其貨幣在一定期間后用等價交換關系可以被取回的關系。本來應該同時等價交換的關系的東西,用前期貸款的形式被轉化為不同時的等價交換關系。[6]香港饒余慶先生認為,信用包含債權和債務關系,其根據是授信人對受信人償還之信心。從經濟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場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共生物,與商品交換、貨幣經濟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言,信用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交易關系的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形式更為復雜多樣,根據用途的不同,可分為三種:一是商業信用,指在流通過程中,為了節約或限制流通時間、手續、費用等,在賒賬形式的情況下,商品和對價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二是生產信用,指在生產過程中,把閑置資本集中于自己的銀行,為了產業資本的生產過程而投入貨幣的錢其貸款;三是消費信用,指在投下資本生不出利潤的消費過程中,讓消費者用貸款或賒賬的形式,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7]根據主體不同,可分為四種: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為授信主體而產生的信用關系;二是銀行信用,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授信主體,以貨幣為經營對象而發生的信用關系;三是企業信用,包括商品賒銷、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手段;四是個人信用。
倫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種誠實無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義務,如“信近于義,言可覆也”。當然,倫理信用與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開的,交易信用的關系建構了市場經濟秩序的主體,倫理信用作為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其不僅僅是一種道德標準,而且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支持性資源。交易信用僅僅單純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與契約都存在著執行成本和不確定性的缺陷,倫理信用發揮著不可或缺的功能。菲蘭格利甚至將信用看作“第二種貨幣”。弗蘭西斯·福山從信任與經濟繁榮著眼,認為建立在宗教、傳統等文化機制之上的信任構成一個國家的社會資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規模及國家競爭力?!氨M管契約與私利是人們結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組織都是建立在擁有共同的道德價值觀的群體之上的。這些群體不需要具體周密的契約和規范其關系的立法制度,因為道德上的默契為群體成員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盵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義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義:
其一,作為道德倫理意義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誠實信用原則(Bonafides),被現代民法尊為“帝王條款”,即是道德準則在法律中的體現,“誠信原則以‘善意及衡平’為內容。對于私法,可給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漸次近于倫理觀念”[9]。
其二,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權。信用是指對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其定義為“企業或個人及時借款或獲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一方對于對方有關償債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見的結果”。[10]如德國民法典第824條將信用權規定為人格權予以保護。信用權是一種人格信用,該信用作為一種對于當事人資質的社會評價,通過信用評級制度已經信息化、制度化。此外,與信用聯系密切的信賴等觀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賴利益的保護、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諾不得反悔原則(estoppel)等等,但此種信賴保護的法律原理與信用的本義有所不同。
其三,作為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種不同時的交換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現為“債權”、“債務”關系,[11]債權本質上即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與Credit為同義語,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為:我給與信任(IPlaceTrust)。[12]債權人即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給方;債務人則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當然,債與信用畢竟并非內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債權包括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主要為合同債權,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債中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等,旨在補償損害和恢復原狀,而非創設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為一種經濟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與意定之債具有同義關系。特別是金融領域的金錢債權中,信用一語得到廣泛應用。
二、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
所謂“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的命題,此處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廣義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表現在法律上則為債權債務關系,即“以協議或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行為”。信用的構成有權利義務、流通工具、交易對象、時間間隔四個因素。信用形式的轉化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化和消長。信用具有代替貨幣流通、節約流通費用、提供金融資產等效應。[13]當然,經濟信用作為一種法權關系和制度安排必須以倫理信用為道德基礎才得以普遍確立。
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獨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場經濟上形成的,信用與市場經濟是密不可分的一對孿生兄弟,兩者是一個共生的過程。西方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其自身就是一個倫理的過程,是對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認與尊重,其倫理世界是以此為存在前提的。[14]市場經濟與信用息息相關,其內在的契合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考察:
第一,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
市場經濟承認市場主體利益訴求和獨立財產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財產。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分工。社會分工使得市場主體根據其“比較優勢”決定其生產,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其生產的產品不適以自己使用、消費為目的,而是旨在交換實現其貨幣價值。休謨認為,物品的交換以及服務和行為的交換,對我們雙方都有利益,但為別人服務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將會報答我的服務,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務和行為的交往,若要達到互利的結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場經濟體制下財產的分立和社會分工的復雜和細致性,決定了法律無法通過指令性的計劃調整資源配置,因此必須以契約的方式確定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由此產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動,反映在法律上即為“契約自由”和“契約必須信守”的原則。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現與債權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為現貨交易,即時清結,交易的發生與完成結合為一體,交易的締結和履行瞬時完成,時空因素不會對交易產生影響,故不存在信用問題,信用沒有用武之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漸萎縮,物物相易必須交易雙方對方提供的貨物同時需求,這使得交易很難順利達成。依照主流經濟學的觀點,物物交易中的需求雙重耦合困難是貨幣產生的重要條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價物——貨幣橫空出世。貨幣的出現使買賣過程分離,商品于是有了價格,使千差萬別、性質各異、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礎,商品交易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體之間得以普遍化,從而形成一個統一市場及維護市場運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締約與履行的時空分離,也導致債的觀念出現,成為一種“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羅馬早期,市場交易尚不發達,交易觀念尚未開化,財產秩序以歸屬秩序為主,注重保護財產靜的安全。原始的契約與契約的履行緊密結合,并伴隨著嚴格的程序要件,債和諾成契約并未獨立、分化出來。在這基礎上形成了古代要式買賣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羅馬的要式買賣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擬棄訴權(CessioinJure)、耐克遜(nexum)等方式,要式買賣雖具有早期契約的特征,將契約合意與嚴苛的形式、標的物的轉移占有相結合,在外形上形成統一的要式交易行為。[16]在市民法上,要式買賣被看作所有權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語,擬棄訴權以佯為訴訟,耐克遜以神前宣誓、履行銅塊和稱的方式來完成其合意過程。當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區分當事人合意、債務約束和轉移占有的事實行為。債權合意還未與履行行為相分離,即時清結的交易還不足以發生債和信用的問題。其后,由于市場交易發達,財產流通迅速,諾成契約作為真正的契約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交易觀念上,“信用”成為一種交易倫理的要求,為大多數人所普遍接受,“契約必須信守”成為自然法的公理,債作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與之相應,旨在維持信用、創造信用的擔保制度作為債權的保障手段,也就應運而生了。
第三,債權在近代社會中逐漸壓倒所有權而占據優勢地位。
債權(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這可由所有權與債權的在近代社會作用的轉變而表現出來。近代中的所有權不再表現為中世紀以利用為中心的財產權體系,實現了所謂“土地的解放”,確立了羅馬法以歸屬為中心的個人主義的所有權理念。在這種組織之下,所有權的作用不再是對物的使用,而是通過對物的支配,實現對人的支配,亦既將財產轉化為資本(所謂勞動從屬于資本)。要想把所有權資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須與各種債權契約相結合。在兩者結合過程中,債權色彩日益濃厚,逐漸凌駕于所有權而成為經濟的命脈。[18]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只要所有權是對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權是借貸債務關系的經濟重心,那么它就是資本,無論是勞動契約中的要獲取勞動的資本,還是借貸契約中的要用諸勞動的資本。債權的權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經濟的目的,債權不復是旨在物權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盵19]
第四,倫理信用的發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作為倫理的信用觀念脫離了傳統社會的“尊尊,親親”的“差序格局”,演變為一種符合自然法的普適性的道德標準,成為與市場經濟大規模展開相匹配的交易倫理。啟蒙思想家們認為,訂立的契約必須履行,不履行契約就是不正義,是對自然法的違背。格勞秀斯認為,“遵守契約也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人群中間必然相互限制來建立社會關系,除此而外更無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約,從而產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團,或者舍身為他人服務,無論是明言允諾,還是理所當然”,“有約必踐,有害必償,有罪必罰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倫理不僅僅普遍化,而且必須能為大多數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場經濟下,信用也超越了傳統禮俗社會中個人心性修養的窠臼,具有了某種功利性價值,而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工具理性。經濟學家約翰·穆勒認為,“信用以信任心為根據,信任心推廣,每個人藏在身邊以備萬一的最小額資本亦將有種工具,可以用在生產的用途上”?!叭绻麤]有信用,換言之,如果因為一般不安全,因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則有資本但無職業或無必要知識技能而不能親自營業的人,將不能從資本獲得任何利益:他們所有的資產或將歇著不用,或將浪費消減在不熟練的謀利的嘗試上”。所以,“設社會則由較良的法律及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擔保自己不會侵占或瞎用別人的資本,這種利益的收獲還會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場經濟與信用、債權、法律和國家息息相關,具有內在的同構關系,市場經濟體制在歷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開,在上層建筑上表現為法律上的債權關系,背后伴隨著相應的一個近代的國家和法制的建構過程。黃仁宇先生認為,近代資本主義是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需要三個因素:資金廣泛融通,經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術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訊。(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這三個因素能夠繼續展開,全靠信用,而信用則不可能沒有法律支持。其展開則各種經濟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即所謂該國家可以“在數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謂“農業社會管制的方式為新型商業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國進入以數目字管理的階段,自此內部各種因素大體受金融操縱”。[23]
三、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障礙及其改造
我國古代,信用被推崇為一項重要德性。據統計,“信”字在我國古代儒家典籍《論語》中出現了38次之多,僅次于“仁”和“禮”。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鬃又赋?,“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國的高度,“民無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但我國傳統文化上對信用的強調,主要著眼于私人品德的修養,宗族鄉里風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國的禮治要求。其不過是一種農業社會、鄉土社會、宗法社會的道德形態,與在平等、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普遍交易倫理的信用不同。這種信用并沒有建構成市場交易的一種法權關系,在倫理上也沒有被抽象為一種普遍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往往必須屈從于“尊尊,親親”的規范和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的安排。嚴復先生比較東西風俗,指出兩種“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眾而貴自由。自由,故貴信果。東之教立綱,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親。尊親,故薄信果”[24]。先生也認為:“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時的可靠性?!盵25]有學者認為,誠信不能上升為普遍道德義務是傳統儒家道義論的一個薄弱環節,是一個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觀的個人化和封閉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撐普遍化的市場經濟。這是因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內在的限制,無法突破熟人社會的限制。按照韋伯在《儒教與道德》中的觀點,“在中國,由于儒家理論的作用,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到純粹個人的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從經濟觀點看,這種人格主義無疑是對客觀化的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客觀理性化的一種限制。一種主要在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運作的法律有礙于客觀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發展,而這意味著難以產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個人關系的信用,也無法脫離個人關系去建筑各種經濟合作組織。”[27]我國目前的信用匱乏的現狀即源于傳統的斷裂,社會的急劇轉型。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然打破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但由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場的交換關系,交易信用無從展開,并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構成實行單位制度,個人被組織在相對封閉的單位中,其交往范圍、社會流動與傳統的熟人社會頗有類似之處,因此信用失去了產生的土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所導致的社會轉型對傳統熟人社會之下的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毀滅性的打擊。由于中國傳統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適性的道德標準,不承認平等的主體人格,導致主體在轉型的社會中容易成為“利己主義者,卻不能成為個人主義者”。[28]以至于轉型時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國成為一個信用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與信用不足相關的欺詐和犯罪幾乎遍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諸如假冒偽劣商品橫行、股市“圈錢”、逃廢債務、偷稅漏稅等。
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結構,它的基礎不是人格,而是國家和法律。近代市場經濟中,信用的基礎是財產,當事人通過對財產權利的安排實現債的擔保,而信用的維持、財產的擔保都必須國家和法律的相應配套建設和支持,英國經濟學家約翰·??怂乖谄涿督洕防碚摗防镎J為,從習俗經濟和指令經濟演進為商業經濟或“重商主義”,是一個商業的專門化過程的開始,商業的進一步發展要有更加非傳統和非人格化的結構,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貨幣、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實現這種過渡必須至少要有兩個條件:第一,保護產權;第二,維護契約。
契約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礎。西方國家的契約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廣泛的商品交換,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系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系這根紐帶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借助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系,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系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29]
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信用資源必須要和現代市場經濟對接,將其改造為一種以契約為基礎,以國家和法律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形態由農業社會轉向商業社會,由鄉土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債權債務在陌生人之間擴展,熟人社會的人際信用不足以維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統化的財產擔保和法律強制保障交易信用,從而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變。
注釋:
[1][英]安東尼·帕格頓:“信任毀滅及其經濟后果”,載《國外社會學》2000年第3期。
[2]汪丁?。骸盎仡櫧鹑诟锩保d《經濟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科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頁。
[5]轉引自李心合:“信任問題的財務學思考”,載《財貿問題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7]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8][美]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彭志華譯,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頁。
[9]蔡章麟:“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載鄭玉波主編:《民法總則論文選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頁。
[10]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11]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12]林鈞躍編著:《企業賒銷與信用管理》(上冊),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
[13]參見曾康霖、王長庚:《信用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參見[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王志安、梁濤、申政武、李旺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6頁。
[15][英]大衛·休謨:《人性論》(下冊),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61頁。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頁。
[17]羅馬法上債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對私犯的罰金責任,參見[意]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頁。但只有演化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為財產責任后,才具有債的意義。
[18]參見[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王書江、張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頁。
[19][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頁。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頁。
[21][英]約翰×穆勒:《經濟學原理》,臺灣三民書局1966年版,第477—478頁。
[22]參見[美]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頁。
[23][美]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三聯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頁。
[24]嚴復:《嚴復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頁。
[25]:《鄉土中國》,三聯書店1985年版,第6頁。
[26]參見何懷宏:《良心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54頁。
[27][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頁。
經濟倫理論文范文2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價值
隨著改變開放的深入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對經濟法的研究亦須進一步深化。筆者擬就經濟法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略述拙見,求教于專家和同仁。
一、經濟法的基石范疇
任何一門學科,均為范疇邏輯推演、序列而生的范疇體系。其中作為邏輯起點,規定并貫穿著整個體系衍生的,則為基石范疇。它在體系中居于奠基和起始的核心地位,因而只能是一個。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石范疇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也就是狹義上的社會利益。社會利益廣義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狹義上則指社會物質利益,也就是社會經濟利益,既蘊含現實利益,也蘊含將來利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它蘊含著后者的某些成分,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
筆者之所以將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基石,就是因為利益是法律產生的根源,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創造并發展了經濟法。歷史已經證明,法律產生的根源在于一定歷史時期的需求,主要是生產力發展的需求。這種需求總是體現為上層建筑對某種關系保護的需要,總是以某種利益的形式出現。因此,法律的實質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種利益的制度。赫克曾指出:“法的每個命令都決定著一種利益的沖突:法起源于對立利益的斗爭,法的最高任務是平衡利益”[1]。因此,“利益——法律體系”可視為“經濟基礎——上層建筑”的縮影。不同時期的不同利益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門,并決定著其特有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比如:商品經濟的發展,強調平等自由,要求保護個人(商人)利益,于是產生了以自由協調方式調整平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商)法;國家或稱之為公共利益的需求,產生了以命令強制方式調整行政關系的行政法。進入20世紀,正是由于有限資源與無限需求之間的緊張沖突,社會利益保護益愈迫切,經濟法、社會法才應運而生。而二者的區別又在于社會法保護的是全方位的廣義社會利益,經濟法保護的是狹義社會利益,具有鮮明“經濟性”,而且主要在經濟運行中發生效力。由上可見,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是利益,而不是調整對象和方法。利益與調整對象、方法之間是本質與形式的關系。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立身之本,并蘊涵著經濟法的內在基本矛盾(即國家介入與社會自治的對立耦合),揭示著經濟法的深層本質(即社會性和經濟性的有機統一),更以其固有的解釋力和推演力,完成了對經濟法必然性(即產生發展規律)、應然性(即價值理念)和實然性(即規則制度安排)的整套邏輯貫穿(后面闡述),因而是經濟法范疇的起始和核心。
二、經濟法的性質
公私法的劃分本是西方理論,前蘇聯和我國曾一度否認或回避,但在近現代社會,這種劃分是合乎客觀實際的。私法、公法的實質區別就在于其分別保障個體合法權益的實現與國家公權力的正確行使。關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行政法的公法性,已為國內法學界所公認,但對經濟法的屬性卻頗有爭論。有的稱之為“公法”,有的稱之為“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筆者也曾持這種觀點),有的稱之為“社會法”,等等。筆者通過反思,以為經濟法應是與上述稱謂都不相同的公私有機融合的新法域。這一性質,可通過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所賦予的經濟法的內涵、使命,社會經濟利益促就機制矛盾運動導致經濟法產生的過程以及經濟法內容屬性的剖析來說明。
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賦予了經濟法“社會優位、個體基礎”的辯證內涵。即在尊重個體利益的基礎上促就社會利益,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去贏得大多數人的利益,以犧牲較小的自由去爭取更大的自由,以“不自由”、“不利益”的方式去光大真正的自由和利益,進而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諧發展。當然,這是一種類似“帕累托效率”的理性狀態,但經濟法的使命就在于不懈地迫近這一狀態。歷史經驗與理論邏輯證明:個體私利的自由追求在一定程度上確能既利己,又利他,使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隱存其中,并自發促就。換言之,社會自治機制在商品經濟時期確能實現社會與個體的相對和諧。但在以高度社會化生產為前提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個體私利無限膨脹的天性,勢必危害社會并最終殃及自身,同時,市場本身存在著天然缺陷(如公共產品缺陷、信息不對稱、貧富兩極分化、通貨膨脹、經濟危機、對宏觀經濟作用有限、自我調節恢復作用有限等),因此,亟需要特別維護受到嚴重損害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進而恢復經濟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對平衡的格局。這就需要依賴外力強行推進,對自由放任的社會自治機制予以修正。而修正的主體只能由“超社會”的最權威組織——國家(或國家聯合體)來充當,社會外力只能以國家公權力來體現,國家成為與市場相對的重要一級,“國家之手”與“市場之手”的交互并用便孕育了經濟法的誕生。可見,經濟法是地地道道的社會責任本位法,國家只是以社會及其整體利益的代表人身份出現的,所謂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以國家經濟生活為本體的公法”不能不說是一種偏解。正因為國家畢竟也是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又具有為自身利益“尋租”傾向,經濟法才對經濟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作出界定,以防范其放棄或濫用代表權,侵害、背離社會利益。另一方面,經濟法又規制市場主體行為,抑制私權的惡意彌散,防止和排除對社會經濟秩序的損害。經濟法在對國民經濟的調控管理中,既承接了公私法傳統理論的精華,如恪守“誠實信用”、“嚴格責任”和“控權規則”,又對其進行著超越性的變造,如實行“雙重限權”、“綜合規制”、“加重責任”,從而完成了橫跨兩大法域的嬗變,成為既不“公”,又不“私”,而是公私有機融合的高層次法部門,顯示出高屋建瓴的宏大氣魄。
誠然,20世紀的“社會本位”法哲學思潮,有力推動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進程,如私法中引入了誠實信用、善良風俗、權利不得濫用等社會性規則,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自己責任進行了社會性修正;公法中也大大拓寬調整范圍并大量充實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彈性調整手段,但民商法、行政法的基本屬性卻依然未變。而經濟法、社會法卻是本世紀法律體系適應社會本位思潮的兩大創新。而且經濟法又不同于以環境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法,它是社會性與經濟性的有機統一,是致力協調整個經濟運行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基本價值
“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正義、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經濟法的價值也在于實現這些目標,并在實現的同時更為具體地體現經濟法部門的特征?!盵2]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揭示了經濟法的“社會性”本質,這一特質就決定了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效益和社會公正。
直接追求社會效益可謂經濟法價值的獨到之處。其他法律部門往往不追求或只是間接地實現社會效益。比如:行政法刻意追求行政效率,民商法集中關注個別、微觀效益,都是間接地最終促進社會效益。而經濟法則以社會整體效益作為評價行為的根本依據,將社會個體的財產使用當成全社會資源使用和配置的有機組成部分,引導人們按照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資源,妥善處理個體效益與整體效益、微觀效益與宏觀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促進全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所謂社會公正,即指實質正義,這也是經濟法正義觀的獨特展現。行政法注重的是“程序正義”,以程序公平來促進實體公平;民商法關懷的是“形式正義”,它以個人主義為指導,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強調機會均等、一視同仁,無力解決事實上的能力差別、收入差距、貧富分化進而又導致經濟機會不平等的一系列問題。而經濟法則追求全社會范圍內實質性的正義和公平,強調以形式的不平等達到實質結果的平等。對關系全局的特殊領域、特別行為和經濟弱者的具體人格予以傾斜性保護,既反對平均主義,又調節收入分配,妥善處理個人、階層、地區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不協調問題,推進全社會的協作和共同富裕。實質正義是對形式正義的揚棄,它在關注整體結果公平的同時,同樣也要求對相同情況作出相同法律調整,并從實質上為實現經濟機會均等積極創造條件。
社會效益與社會公正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價值方向,相互間也存在著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吧鐣б妗睂ι鐣偢@脑鲞M構成追求“社會公正”的基礎,沒有公正的效益是不存在的;而“社會公正”對機會均等的實質性保障又為“社會效益”的促就提供著激勵和動力,沒有效益的公正也是沒有意義的。二者的有機統一,使經濟法依不同情勢將其有機結合。在宏觀調控中多以社會效益為主導兼顧社會公正(如對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在市場機制中則常以社會公正為主導兼顧社會效益(如對過度競爭的限制)。由于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約,社會效益和社會公正也時時出現難以兩全的緊張狀態,此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決定了前者往往優先于后者,進而創造條件,在更高層次上實現二者的統一。總之,經濟法堅持社會效益與社會公正有機整合的價值理念,既保障社會資源這塊“蛋糕”分享的公正性,更激勵人們去努力增加“蛋糕”的總量,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有機統一。
四、經濟法的功能
法的功能是指按其固有特性必然具有的作用于外部事物而發生一定功效的機能。所謂經濟法的功能,即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機制效能。功能由本質決定,價值靠功能的發揮實現。經濟法的社會性、經濟性和公私交融性,決定了經濟法的功能是平衡協調,即從社會全局出發,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平衡各種經濟行為,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綜合處理各種經濟矛盾,保障社會經濟穩定、健康、持續地發展。
現代市場經濟關系復雜,利益實體多元,各類矛盾錯綜交織,既要求法律的分別調整,更要求法律的綜合調整。而經濟法正是反映經濟關系分離與綜合兩個發展方向的需求,體現統、分兩種法律機制結合的法律部門。它“是一種從世界觀到方法論都與傳統法律思想大不相同的法律思潮。一些在傳統法學理論中似乎已成定論的觀點和體系在經濟法中都有所動搖;許多被認為是此消彼長、水火不容、根本對立的觀念和制度,如國與民、統與分、公法與私法、集中與民主、整體與個體……都在相互交錯、溝通?!盵3]因此,在社會經濟運行中,經濟法惟有平衡協調,對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綜合地調整,對經濟過程予以系統一體地規制,才能實現其目標。
經濟法發揮功能的基本方式是國家以社會代表人的身份介入(參與和干預)經濟生活;基本手段是經濟、行政、民事、刑事手段的相機并用;基本方法是指導與強制相結合,激勵與限制相結合,整體協調與個別規范相結合,積極調整與消極處置相結合。進而實現經濟法的任務:引導人們作出有利于社會的經濟行為;促進政府職能改善和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制約市場中的消極因素;保障利益、秩序及與環境、生態的協調發展。有的學者提出經濟法的功能在于對經濟關系的確認、保護、限制和禁止。筆者認為這實際是經濟法的直接目標(或任務、作用之一),任何法律都是對特定社會關系的確認、保護、限制和禁止,到達目標“彼岸”的具有特性的“橋梁”(或途徑、過程)才是功能。功能是事物的內在屬性,目標是事物的外在要求。
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原則是法的靈魂,是法律價值的生動體現,是發揮功能的實踐綱領,法律規定都是它的邏輯展開和具體化。它可以克服法的局限性、“無知性”,彌補立法上的疏漏,并對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給予合理、合法的依據和限制,有助于處理紛繁復雜的社會問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少專家學者從多角度潛心探討,不同表述有幾十條之多。筆者也曾提出過社會利益、適度干預和講求效益兼顧公平的原則,但現在看來并不確切。也有的提出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的原則,實際上,如前所述,它是經濟法的功能,是經濟法本質的內在構成,發揮功能的準則才是原則。經濟法原則的確定也應依據一定的標準,比如:反映經濟法的本質特性,統帥經濟法的基本制度,具有規范性、定限性,能夠提供行為的基本方向和模式等。筆者由此出發,提出適度規制與適度自由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這一原則是社會整體利益基石所蘊涵的“國家介入與社會自治”內在基本矛盾的邏輯推演。前面說過,當社會自發促就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機制或稱市場調節機制也就是社會自治失效時,就需要外力推進或稱國家自覺推進機制也就是國家介入來促進,并且其作用方式、手段、力度的選擇均服務于恢復社會自發促就機制的目的規定?;久茈p方的張馳變化,決定著經濟法自身形態的流變:當社會自治度提高時,國家介入勢必弱化,經濟法即表現為調整范圍的相對縮減及調整手段的相對彈性化,民商法則相對張揚;反之,社會自治能力降低,國家介入將自然強化,經濟法即表現為調整范圍的相對擴張及調整手段的相對剛性化,民商法作用則相對收斂。而國家介入主要是國家對經濟行為的規制,社會自治主要是三大規律(價值、供求、競爭規律)作用下的市場主體自由競爭。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必須以國家規制與經濟自由的有機結合為基本準則,決不能無視任何一方,而且核心在于“適度”。如何使規制與自由兼顧,并使各自的廣度、深度“適度”,產生整合效應,鑒于經濟關系的復雜性,無疑是經濟法的永恒主題。
在這一原則中,適度規制又無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尤為重要。因此需要衍化出衡量和保證規制“適度”的標準和規則。比如:第一,合法性規則。這是依據法定經濟權力規制經濟行為時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包括越權無效、程序正當和限制私權濫用等。第二,合理性規則。這是依據自由裁量權規制經濟行為時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交易系數為正、規制成本小于規制收益、尊重個體自由和有利于社會經濟安全等。第三,接受監督規則。具體包括人大、司法監督,行政制衡,受制主體自我救濟和社會自治體資助等。第四,“失度”必究規則。違反合法性規則構成規制違法,違反合理性規則構成規制不當,二者均屬規制瑕疵,即“失度”,必須承擔相應責任。這是保證“適度”的消極規則。
六、經濟法的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筆者認為,經濟法體系應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構成,這也是經濟法基石范疇的邏輯推演。市場的弱點和缺陷,使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背離,須依賴國家力量校正。反映在法律領域,民商法主要是在直接追求個體(商人)私利最大化的基調中體現國家干預,對市場準入、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予以消極的社會性限制,間接維護社會利益;行政法主要是在追求行政效率最大化的基調中調整部分經濟行政關系,對政府管理機構的設立、執法程序及行政救濟作出一般性規定,不深入經濟運行過程,間接促進社會利益;而經濟法則是在直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基調中尊重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對經濟運行全過程中的經濟關系進行總體統一地調整。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調整事關全局的橫向經濟關系(即部分民商關系)。比如:對已經進入市場者從事特別交易活動,在民商法的一般市場準入規定之上,進一步設置“市場進入壁壘”,維護社會經濟交易安全;對影響全局的經濟聯合關系(如影響產業結構和布局的企業聯合、兼并)規定特殊規則;對名義上平等而實際上不平等的交易關系揚弱抑強;對不正當競爭關系進行阻卻。誠然,民商法也能對經濟弱者和不正當競爭受害者給予救濟,但這種加害行為侵犯的卻不僅是相對人,更重要的是直接侵犯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危害社會利益,其后果民(商)法是無力補正的。因此,依據吸收規則,正如盜竊應由刑法調整一樣,這些事關全局的非理性經濟行為理所當然地主要由經濟法規制,具體就表現為市場管理法律制度,這正是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所在。有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是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實屬認識上的誤區。市場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和特別交易管理法(如證券、期貨、公共服務、中介服務管理)等。
二是調整國家與市場主體(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在現代市場社會,這種關系是間接的,再也不能主要由行政法調整。至于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直接管理企業的硬性規定被稱為經濟法,實為對經濟法的扭曲,充其量不過是經濟行政法。在市場經濟中,只能按“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模式來處理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因此,這種關系的處理只能在宏觀調控中體現。而有效的宏觀調控又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實現:第一,國家實施抽象經濟調控行為。即國家對市場無力解決或解決不好的宏觀總量問題,如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貨幣收支、財政收支、外匯收支總量的平衡,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選擇,重大經濟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收入分配中公正與效率的兼顧,市場效率條件的保證以及資源的開發利用等,主要運用規范化、法律化的計劃、財政、稅收、金融、國有資產投資等經濟調節手段,國家單方作出決策,引導不特定市場主體作出有利于社會資源配置的行為;同時,為確保宏觀調控的高效,又遵循經濟權力的理性和規律,針對其主動參與性、易擴張性及對私權的易侵犯性,注重采用以剛為主,剛柔結合的手段,合理、適度地分權和限權,對不特定調控管理主體定權、定格、定位、定序,并授予受制主體相應的救濟權利,建立科學的權力制衡機制。第二,國家實施具體經濟管理、協調行為。即調整經濟管理機構上下級之間、平級之間及其與市場主體之間的具體經濟關系,對失范經濟行為依法處置,對不和諧、不經濟行為予以協調,保障經濟權力有效行使和經濟活動有序進行。這正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所在。國家實施具體管理協調行為,就是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目標,落實抽象調控行為,二者不可分割,因而往往被邏輯地規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所以,上述主要內容便形成了宏觀調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計劃法、經濟穩定增長與促進法、產業法、財稅法、金融法、投資法和對外貿易法等。
由上可見,經濟法基石范疇的邏輯推演,決定了其體系應由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兩大部門經濟法構成。二者緊密相連、相互滲透、相輔相成。但由于其主旨功能的差異,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經濟法中,二者的形成順序、具體內容、法律形式、完善程度及地位強弱也不相同。多國的經濟法實踐證明,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立體化發展和現代法更強調宏觀總體的趨勢,經濟法的“重心”已經和正在向宏觀調控法轉移。
當然,體系可依據不同的標準和序列構建。有的以經濟法綜合調整經濟關系為前提,將市場準入法、市場主體法、經濟合同法列入;有的以經濟法的社會性為依據,將環境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列入;還有的按照國家調節經濟的方式,將國有企業法、國家公司法列入……。這些觀點無疑為深入研究經濟法體系提供了多維思路和方法,給人啟迪,但也值得商榷。衡量體系是否合理,關鍵在于所依據的標準是否科學,能否反映經濟法本質所決定的邊緣。經濟法的確是對社會經濟關系一體調整的法律部門,認為經濟法僅調整縱向經濟關系是不切實際的,但也不能無限延伸。經濟法主要調整關系全局的動態經濟關系。它是從直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出發,主要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發揮平衡協調功能,保障社會經濟有序、持續發展的法。這就是它與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大致區別的“限”,它們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體。至于國家調節經濟的三種方式(強制、參與、倡導)不過是一種高度抽象,實踐中經濟法對任何經濟關系的調整都是多種方式結合并用的,按調節方式來構建體系,便產生了許多無法解釋和解決的矛盾。因此,筆者認為,經濟法體系的構筑既要忠實于經濟法的屬性,又要處理好其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既要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改革實踐,又要適應市場經濟網絡化、國際化和知識經濟的挑戰,創建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充滿時代精神的新經濟法。
【參考文獻】
[1]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學思潮[M].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
經濟倫理論文范文3
循環經濟理論論文范文一:循環經濟與環境審計互動機制研究
一、循環經濟下環境審計的目標與特征
隨著經濟和科技的迅猛發展,我國環境審計工作不斷取得進步,循環經濟視角下的環境審計工作更應明確目標,使之深入到社會領域和科技發展的各個領域,與績效審計、管理審計、質量審計和社會審計相關聯。
(一)環境審計的目標體系
環境審計的本質目標在于保護受托環境與管理責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其具體目標要依據本質目標的要求,結合國情和區域經濟、自然生態特征,對環境會計報告進行檢查與審計,并對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與充分性進行評價,同時,還要對環境管理活動績效進行研判,以保證被審計單位在提高環境管理效益的過程中,使現行環境保護政策和法規、標準等得到貫徹執行,并以此為契機,揭示在經濟活動中違反政策、法規和標準的行為。環境審計的項目目標指的是依照其具體目標,對審計項目進行進一步的設計,使具體目標更加細化,管理層認定的內涵更加豐富。
(二)環境審計目標的特征分析
1.毋庸置疑,環境審計目標是作為一個開放、有機、多層次的系統存在的。在較高層次上,環境審計目標不但要解釋環境審計的本質內容,還要保證其能夠與各類、各時期的環境審計相適應;在較低層次上,環境審計目標的設定要能夠反映出不同類型環境審計的要求,并保證其能夠隨著環境審計類型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呈現出動態調整趨勢。從這個角度講,基于循環經濟的環境審計就應該構建一個與層次直接相關的動態性的目標體系。2.在可預見的將來,環境審計都將具有實際運用性,都會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發展起到指導和引導作用。因此,環境審計目標的制定(尤其是較高層次環境審計目標的制定)不但要對環境審計中的環境政策審計和環境資金審計予以重點考慮,還要對環境績效審計加以關注。在制定環境審計目標時,不僅要考慮審計目標是否適用于當前的環境審計類型,還要考慮目標是否適用于將來經濟環境的變化,以滿足審計目標變化的訴求。
(三)循環經濟下環境審計的本質要求
在循環經濟模式下,以管理層受托為基礎的環境保護與管理責任具有了新內涵,除了要求管理層嚴格遵守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等原則外,還要在微觀層面上進一步節約降耗,最大限度地提升資源利用效率,以實現減量化。同時,要對生產環節中產生的廢棄物加以綜合利用,并使之延伸到廢舊物資回收與再利用的環節;按照資源條件與產業進行布局,充分延長與拓寬生產環節,以實現產業間的共生與耦合。而在宏觀層面上,要充分調整產業結構與產業布局,把循環經濟理念向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領域和各環節滲透,以此構建與完善循環經濟體系。這樣一來,環境審計就必須體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尤其在面對人口數量增加、環境污染加劇以及生態蛻變之不可逆形勢,審計人員更應該及時更新觀念,本著提高人類福祉的意愿,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加以客觀研判和評價,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四)循環經濟下環境審計的目標分析
隨著環境質量問題的不斷涌現,加之審計工作范圍的不斷擴展,環境審計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并呈現出了不同特征,單純的環境績效審計與項目審計已經很難概括這一事實,其具體項目與審計范圍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緊密。比如:對廢棄物審計的目標并不在于廢棄物的產生過程或產生環節,而是要直接表述為如何加以處置,使之符合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在審計過程中,要考慮廢棄物的可塑性,即能否將其最小化、再循環或者最終消除,只有這樣,才能使經濟環境與廢棄物之間完成交換,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當然,環境審計還要考慮在社會發展各個領域存在和使用的能源的規模,要對能源的使用情況進行細致和長期的核查,以發現何種資源被浪費,何種能源被循環使用,何種動力來自于循環經濟,何種能源具有潛在的節約性等。
二、新時期環境審計與循環經濟共同發展機制的構建
經驗表明,環境審計具有顯著的影響力與較強的敏感性,從審計計劃實施一直到審計報告完成,都要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通過收集嚴密的證據,最終為完善環境審計機制出具客觀公正的審計報告,以此實現環境管理的效益審計目標。在新時期,無論是經濟社會的發展還是生態環境的維持和進步,都需要全社會為此傾注更多的關注,只有這樣,才能為社會進步提供更多充足的動力。而為了實現這一點,本文認為,需要構建循環經濟與環境審計的互動機制,通過完善環境審計的程序、深化環境審計的內容、明確規范環境審計的方法,加強審計監控,構建環境審計指標體系,拓寬環境審計的途徑。
(一)明確規范環境審計方法,加強審計監控
長期以來,我國環境保護資金中有相當比例來源于國家投入,國家在公益性環境建設方面投入巨大。而為了保證國家在環保項目的資金投入更加可靠和高效,需要依照環境審計報告使用者所關注的重點與項目管理的內容、特點等對審計方法進行設計和選擇,以體現環境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使環境保護資金能夠真正地落實到位,達到應有的使用效果。比如:環境審計要借助對審計企業開出的環境報告,對環境污染的嚴重程度進行審查,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損失進行評估,如果審查企業未能體現經濟節約與對能源的高效率使用,低效運用受托環境資源,就要公布其環境審計結果,構建其經濟活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平衡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的高效運行。
(二)構建環境審計指標體系,拓寬環境審計的途徑
大量環境審計實踐表明,環境設計評價體系的創新和完善能夠決定環境審計的進步方向。因此,在循環經濟視角下實施環境審計需要考慮審計工作的合規性、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三個方面,并以此為基礎,構建環境審計指標體系,拓寬環境審計途徑。為此,在開展環境審計時,要明確可以量化的指標,提高操作便利性;在環境績效審計方面,要考慮其不確定性的影響,給予更多關注,降低操作難度。此外,在環境績效審計環節中,要對被審單位或項目的環境管理活動進行綜合性和系統性的審查,全面評估環境管理的現狀與潛力,以提出能夠改善環境管理和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建議和意見,完善審計活動,提高審計績效。
(三)完善環境審計的程序,確定審計對象的環境狀況
為了構建循環經濟與環境審計之間的互動機制,促進環境審計事業的發展和進步,需要完善環境審計的程序,確定審計對象的環境狀況。為此,需要明確審計項目中的環境因素,對環境產生或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加以研判;依據相關法規和規范,對環境管理行為予以評價,以此規范環境審計程序。此外,還要對審計對象的環境問題加以調查,并及時反饋信息,以此掌握審計對象的環境管理運行條件,在收集到相關證據之后,確定環境問題和產生影響的嚴重程度。當然,在環境審計的基本程序中,還要進一步提高環境審計的信息披露質量,讓社會公眾和審計組織能夠全面獲知企業消耗資源的數量和規模、影響環境的合法性和環境保護信息的真實性等。
(四)深化環境審計內容
在完成了環境初步審計后,要進一步搜集相關審計證據,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審計前后的情況進行對比分析,以完成對環境審計程序的測試與檢驗。這樣一來,初步審計結果將得到確認,審計結果也相對可靠和有效。此時,應進一步深化環境審計內容,對資源消耗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對那些影響環境計量方法和標準的選擇進行綜合分析,同時,要對環境資本、環境資產、環境成本和費用以及環境效益計量的準確性與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核,以保證環境披露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比如:在實際操作中,要對與環境相關的信息予以強制性披露,對環境污染恢復和修復的處理成本要嚴格審核,看其是否符合國家環境標準。
三、結束語
環境審計勢必以循環經濟為背景,在合規審計和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優化環境審計過程和效果,使循環經濟也能夠參與其中,通過轉變經濟管理理念完成審計體制的創新,使之最終成為體制創新的先行力量。
循環經濟理論論文范文二:循環經濟內涵及有關理論問題探討
1中國循環經濟內涵容
1.1定位問題
循環經濟理念的出現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縱觀世界以及中國的發展全局,循環經濟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緩解生態系與經濟發展之間的嚴重矛盾,最后能夠徹底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因為現階段,資源環境對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已經產生了很大的阻礙,而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對我國的生態環境也產生了致命的破壞,基于此,我國的循環經濟應該是二維定位,換言之,就是生態環境以及經濟增長。有些學者在對中國循環經濟進行定位時,認為應該進行三維定位,這實際上只是二維定位的一種延伸,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添加了社會進步。筆者認為延伸之后的理念并沒有實際的意義,因為三維定位包含自二維之中,簡單的定位容易使人理解,同時也能夠反映出現今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質矛盾。
1.2外延問題
因為上述定位的問題,使得中國循環經濟理念的最明顯的外延就是經濟,而循環是其最明顯的特征。這里所指的經濟,不僅僅單純的包含經濟活動,更重要的是經濟發展模式。站在經濟學角度來說,經濟活動,主要包含了兩項內容,一是社會生產,二是社會再生產活動,具體的劃分就是我們比較熟悉的生產、交換、流通以及消費等環節。這實際上就是中國循環經濟的外延。按照給國外的社會經濟發展經驗,我國的循環經濟外延應該注重生產、消費,如果站在產業劃分來考慮這個問題,無論是交換,還是流通都可以看作是消費領域的范疇,同時也可以看作是生產領域范疇。
1.3表征問題
所謂的循環經濟主要是使用低資源獲得高經濟產出,而且在這一過程只有少量的污染,這與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差別非常大。但是這并不能作為循環經濟與傳統經濟之間的最大的差別,因為有很多方式可以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如果要闡釋循環經濟的內涵,其必須要有獨特的表征。
1.4根本性特征
傳統的經濟學強調的是線性物質流動方式,其顯著的特征是資源、產品、廢物,但是循環經濟卻有很大的不同,其是循環模式,即資源、產品、再利用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避免使用物質閉路循環方式的說法。閉路循環是相對的,分系統的大小而論,開放是絕對的。例如,整個地球物理大循環是閉路的,但企業、行業、甚至一個國家和區域都不可能實現物質閉路循環,是開放的。這就是日本現在開始研究物質國際大循環體系的一個重要原因。而且,有些物質如溶劑和涂料是無法進入循環利用過程的。另外,從技術經濟可行性來看,現階段不可能完全將所有的廢物進行成本有效地再利用,甚至也不具備這樣的技術,總會有廢物要最終排向生態系統,這就需要無害化處置技術。
2中國循環經濟有關理論問題
我國尚處以重化工為特征的工業化中期階段。從整個發展過程看,壓縮型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使我國在較低發展階段,遇到了發達國家未曾遇到的復合型生態環境問題。盡管我國為解決這一問題持續努力了30多年,但生態環境形勢依然相當嚴峻,直接制約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我國環境保護戰略思想一直與時俱進,正在由末端治理向源頭和過程控制轉變,由單一措施向綜合措施轉變,由單純的環境保護向環境與經濟相融合和協調發展轉變,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特別是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在環境與經濟雙贏發展方面取得了許多實質性的進展,積累了好的戰略政策和實踐經驗。因此,在我國環境保護戰略思想發生重大轉變的過程中,面對嚴峻的生態環境形勢,借鑒相關國際經驗,我國環保屆率先倡導發展循環經濟,力圖尋求新的發展方式,從根本上解決復合型環境問題。所以,我國有關循環經濟的實踐探索必然從企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起步,走了一條與德日等國循環經濟起源于消費領域廢棄物問題的不同道路。第二,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遇到了空前的資源和環境瓶頸約束的大背景下,循環經濟肩負著解決資源環境瓶頸問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歷史重任。以上兩個動因和背景決定了我國的循環經濟必然從一開始就是涉及整個社會經濟系統的,范圍廣、層次高、內涵豐富的實踐活動。當然,從所追求的目標和發達國家在生產領域的技術經濟與生態效率的先進性看,我國與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的內涵并不是本質上的差異,只是實踐的側重點和時間序列不同而已,而且,從德日循環經濟發展的趨勢看,有較明顯的趨同性。
經濟倫理論文范文4
[關鍵詞]經濟輻射理論分析方法
一、經濟輻射的含義
經濟輻射是指經濟發展水平和現代化程度相對較高地區的與經濟發展較落后的地區之間進行資本、人才、技術、市場等要素的流動和轉移,以及思想觀念、思維方式、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傳播,以現代化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替代與現代化相悖的舊習慣勢力,從而進一步提高經濟資源配置的效率。
二、國外的經濟輻射理論
國外對經濟輻射現象的理論研究比較早,主流理論有以下幾種:
1.增長極理論
經濟增長極最早于1955年由法國經濟學家弗朗索瓦·佩雷提出。其核心內容是:經濟增長不會同時出現在所有地方,總是首先由少數區位條件優越的點發展成為經濟增長極。增長極的輻射表現為通過增長極的極化效應使資金、能量、信息、人才等向發達地區集中,之后再通過擴散效應把經濟動力與創新成果傳導到廣大的腹地。布代維爾從理論上將增長極概念的經濟空間推廣到地理空間,認為增長極有兩種含義:一是在經濟意義上特指推進型主導產業部門;二是地理意義上特指區位條件優越的地區。
2.點軸開發理論
該理論是把國民經濟看作是由點、軸組成的空間組織結構,“點”即增長極,“軸”即交通干線。松巴特認為空間極化不僅會出現在若干點上,也可以出現在連接各點的重要交通干線及其沿線的線狀地帶上。它一產生,就會對產業和人口產生巨大的吸引力,導致產業和人口在沿線的聚集,形成新的增長極與點線一體的極化帶。使極化過程與擴散過程在空間上可以沿著既定的方向連續進行,由單個、靜態的點成為一個空間的量,因而具有了動態的性質。
3.網絡開發理論
在經濟布局框架已經形成,點軸系統比較完善的地區,進一步開發就可以構成現代區域的空間開發結構,實行網絡開發。網絡開發必須同時具備三大要素:一是“節點”,即以各類中心城鎮為增長極;二是“域面”,即沿軸線兩側“節點”所吸引的范圍;三是“網絡”,由物流、人流、資本流、技術流、信息流等的流動網及交通、通訊網組成。
三、國內的經濟輻射理論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城市迅速發展,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有了很大的發展,經濟實力和輻射擴散能力不斷增強。因此,國內有關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
1987年,陳田首先對全國性城市經濟影響區域的空間組織進行研究,定義了城市經濟影響區。他認為:城市經濟影響區是城市經濟活動影響能力能夠帶動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最大地域范圍。
1993年,復旦發展研究院課題組提出大都市經濟圈的概念,也就是某一大城市突破行政區劃的局限同它鄰區化或化的地區成緊密經濟聯系的一體化經濟區。
2002年,胡序威提出都市區是由中心市和非農化水平較高,與中心市存在著密切社會經濟聯系的鄰接縣(市)兩部分組成。都市區的地域范圍,即為與中心市保持便捷通勤聯系,或城市功能由中心市向外擴散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其地域范圍的大小與中心市規模的大小呈正相關。
2003年,孫娟綜合采用空間要素、時間要素、流量要素以及引力要素界定出四個空間范圍,然后將這四個空間范圍進行疊加劃分出南京都市圈的范圍。
四、我國實證研究方法的現狀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對經濟輻射現象的研究得到了我國有關學者的高度重視,除了對該現象的形成與發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外,他們的研究方向由最初的理論方面轉向實證方面。
1.開放經濟下的經濟輻射研究方法
這種研究方法考慮了經濟體與經濟體之間的物質、資金、信息等要素的流動及其相互間的影響。
學者周旭霞將一國對另一國的經濟輻射強度進行了實證分析。她借鑒了對外貿易乘數的研究方法,在兩國模型中,推演了一國對另一國經濟輻射強度的數學計算方法。(具體推演步驟見參考文獻原文)。
學者周旭霞先假設只存在本國和外國兩個國家,然后根據本國和外國的國民收支供需均衡方程,將本國和外國的消費函數和進口函數代入方程,在根據本國的出口即外國的進口、本國的進口即外國的出口這個默認條件,整理出本國對外國經濟輻射強度計算公式:
h為一國對另一國的經濟輻射強度,m為本國的邊際進口傾向,s為本國的邊際儲蓄傾向,m*為外國的邊際進口傾向,s*為外國的邊際儲蓄傾向。
在得出該公式之后,該學者分別計算了中國對香港、日本和美國的經濟輻射強度。
另外,學者陳正偉在《總部經濟輻射力的統計測定方法》一文中對經濟輻射強度也作了研究。該學者定義總部經濟輻射能力(外向度)指數的計算公式為:
在此基礎上,該學者選取了10項指標來反映總部經濟輻射能力:單位分布輻射力、全部業務收入輻射力、資本運營輻射力、負債輻射力、資產輻射力、稅收效應輻射力、就業崗位貢獻輻射力、要素貢獻輻射力、國民經濟輻射力、技術進步輻射力(指標計算公式見參考文獻原文),然后進行了實證分析。
可以看出,這兩位學者在研究時,都考慮了研究對象與外部的聯系。根據學者周旭霞的研究方法,可以計算一個地區對另一個地區的經濟輻射強度,這種研究方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但美中不足的是,該方法只適用于國與國之間的研究。因此,筆者一直在思考:如何將該方法運用于地區之間的研究,如何使二元的研究變成多元的研究,如何選取地區的指標,如何定義計算經濟輻射強度的公式。
學者陳正偉的研究方法與學者周旭霞的相比,更適用于地區經濟輻射強度的研究。但是,根據他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其計算結果的意義比較寬泛,只是籠統地讓人知道該經濟體的經濟輻射強度是多少數值,并不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2.封閉經濟下的經濟輻射研究方法
該研究方法所采用的指標數據僅局限于研究對象本身,未考慮研究對象與其他地區物質、資金和信息等要素的流動情況。這種方法主要是采用多元統計方法中的主成分分析法,計算出各個研究對象的綜合經濟實力,然后把該結果代入相關公式計算,得出經濟輻射強度或經濟輻射半徑。
例如,學者高麗娜在《泛長三角核心區中心城市經濟輻射半徑的界定》一文中,首先選定年末總人口、年末就業人員數、工業總產值、GDP、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地方財政預算內收人、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第二產業增加值、第三產業增加值、進出口總額、實際利用外資額、地方財政預算內支出、存款余額、貸款余額這14個具有代表性的指標,然后運用主成分分析法分別計算長三角16個城市的綜合經濟實力,然后將該數值代入經濟輻射半徑計算公式,算出了綜合經濟實排名前五城市的經濟輻射半徑。
文章《小城鎮經濟輻射區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與高麗娜的研究方法大致相似,亦是先選定了非農人口比重、農村非農產值比重、居民點和工礦用地比重、農村第三產業比重、人均GDP、小城鎮財政收入、人均鄉鎮企業收入、勞動力轉移比重、電話門數/百人、初中文化所占比重10項指標,然后運用主成分分析法分別計算重慶大足縣22個小城鎮的綜合經濟實力,然后將這22個綜合經濟實力數據代入有關公式,計算得出該22個小城鎮的經濟輻射半徑。
由以上兩則例子看出,封閉經濟下的經濟輻射研究方法,選定的各項指標數據只是描述研究對象自身的特征,數據并不涉及研究對象與外部的聯系情況。因此,筆者將這類研究方法定義為封閉經濟下的經濟輻射研究方法。筆者建議,在進行有關經濟輻射問題研究時,應選取相當數量的與外部有聯系的指標,這樣做將能使最終的計算結果更為科學和準確。
另外,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其主要目的是減少描述研究對象的指標數量,同時使研究對象的特征更明顯。顯然,用主成分分析法計算得出的綜合經濟實力只是一個簡化后的用來描述研究對象特征的一個綜合指標,無論是求兩個研究對象綜合經濟實力的比值,還是將綜合經濟實力代入有關公式進行計算,其結果具有的輻射意義并不是很充分。故筆者認為,在選取數學模型時,應盡量考慮模型的適用程度。
經濟倫理論文范文5
本論文借鑒結構主義的一些方法,抱著歷史唯物主義的態度,從考察馬克思論述政治經濟學的話語結構入手,抽離出“自然·歷史”、“共時·歷時”、“一般·特殊”、“抽象·具體”四組基本的話語組合方式,為了貫徹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馬克思把闡釋歸入“歷史/歷時/特殊/具體”,而排斥“自然/共時/一般/抽象”,但并不意味著馬克思放棄對于“一般/抽象”的探求。他從黑格爾那里繼承了辯證法,并把它作為政治經濟學的敘述動力所在,而辯證法恰恰是“共時/一般/抽象”的研究方法,那么,“辯證”的敘述動力能否承載歷史唯物主義的訴求,馬克思是如何在“辯證法”的運動中納入“歷史”的聲音,我將通過對商品價值理論和剩余價值理論的解讀來回答這兩個問題,從中可以看到馬克思突破文本的敘述抵達歷史的艱辛,這對于語言學轉型以來處理文本與歷史的關系,以及在后結構主義解構“宏大敘事”的策略下重新找回歷史唯物主義的信念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自然-歷史、共時-歷史、一般-特殊、抽象-具體、辯證法、歷史唯物主義、抽象人類勞動、剩余價值、能指/所指/歷史參照物
引言
生活在中國的現實語境中,對于馬克思、以及《資本論》的態度不得不帶有復雜的情感。改革開放是在批判“”歷史的基礎上開啟的,而在思想領域則伴隨著對于教條化的清算,以至于在新時期以來很長一段時間,不再成為知識人的普遍信仰,但是隨著90年代市場化在中國的全面展開,一些曾經借助批判和拒絕的東西浮現出來,中國究竟是在“發展主義”2的歷史允諾中走向“更美好的明天”,還是掉進了“現代化的陷阱”3,于是,一部分對社會持有批判立場的知識分子又重新認識到馬克思和的價值,并把其作為介入社會批判的工具,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的幽靈”4又回來了(按照法國哲學家德里達的說法,“馬克思的幽靈”從沒有離開過),或者借用《資本主義的終結》一書的結尾語“因為指引我們思考剝削,而剝削還沒有終結”5,可以說,并沒有被歷史想象性地“終結”6。
正如20世紀法國著名結構理論家路易·阿爾都塞在《閱讀<資本論>》一書的開篇就寫道:“毫無疑問,我們都讀過《資本論》,而且仍在繼續閱讀這部著作”7,阿爾都塞借鑒結構主義的方法,以哲學家的身份采用“征候讀法”來重新閱讀《資本論》,以便恢復蘇共“二十大”以后人們對的信仰,這樣一種“保衛馬克思”8的方法依然是我們今天閱讀《資本論》的主要的哲學背景,也使本文的分析不得不打上結構主義的烙印。因為《資本論》首先或許最終是一個文本,盡管馬克思從沒有打算把自己的思想只呈現在文本中,他更關注文本的實踐意義,但是在當下的歷史語境中,已經很難獲得這份突破文本而抵達歷史的自信,或者說支撐馬克思信念的哲學根基已經動搖了,尤其是20世紀初期在哲學界發生的“語言學轉向”以及最終波及到整個社會人文學科的結構主義,似乎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語境”,在這個意義上,我覺得結構主義對馬克思的閱讀和闡釋還依然有效。
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資本論》應該屬于馬克思所深處的歷史的“必然”產物(至少馬克思這樣認為,否則他就不會堅信自己的研究工作是科學的和真理的),這并不是說《資本論》中所討論的問題不適用于當下的歷史,而是一種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態度,正如恩格斯所說:“馬克思的整個世界觀不是教義,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現成的教條,而是進一步研究的出發點和供這種研究使用的方法”9,本文就試圖采用歷史唯物主義和結構主義的方法,來論述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的敘述動力和話語結構,并通過考察商品價值理論和剩余價值理論來檢驗這一系列話語結構及其辯證運動是否能承載歷史唯物主義這一敘述任務,這或許也是處理的“遺產”以及償還其留下的歷史“債務”10的一種方式吧。
自然·歷史
經濟倫理論文范文6
針對臨海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環境問題,本文運用博弈論來分析目前環境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1.兩港口企業之間的博弈現有A、B兩個港口企業且企業規模相當,他們對自己造成的環境污染可以有兩種選擇:治理和不治理。如果兩個企業都不治理的收益分別為R1和R2。由于環境改善的正外部性和長期性,設治理污染的支出成本分別是C1和C2,則收益分別為R1-C1(<R1)和R2-C2(<R2)。進行污染治理后,環境質量會得到改善。根據納什均衡分析,A和B企業的最優選擇都是不治理。通過上述分析,反映出了現行環境管理制度的缺陷,即企業的治污成本較高時,企業積極性就會降低。因此應把污染導致的外部不經濟內部化,充分完善排污權二級交易市場。
2.港口企業和居民之間的博弈現有A港口企業和港口附近某一居民a,A企業對自己造成的環境污染可以有兩種選擇,即治理和不治理。如果不治理的收益為R1,由于環境改善的正外部性和長期性,A企業治理污染的支出成本是C1,則治理后收益為R1-C1(<R1)。a居民對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有兩種選擇即聽之任之,不參與保護環境,或者向環保部門申訴治理。若申訴后需付出的成本是C2,獲得的收益是T,即判斷C2>T,即a居民參與保護環境最后獲得的收益是T-C2(<0),若a居民不參與申訴治理,則獲得的收益是0。因此,博弈的納什均衡是不保護和不治理。由于缺乏環境制度創新,沒有建立起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社會調控和監督環保機制,公民很少或不愿意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這也是目前環境管理制度的缺失面。
3.港口企業和環保部門之間的博弈港口企業面對環境污染有兩種選擇即治理或不治理,環保部門選擇也有兩種即管制或不管制。若港口企業治理污染后所得收益為R1,治理污染的費用為C1,且C1>R1,環保部門對其征收的排污費為F1,對超額排放污染罰款為F2,且F1+F2>R1,管制后環保部門收益為R2,環保部門實行環境管制的成本為C2,則R2>C2。根據兩者之間的博弈關系,假設該港口企業治理污染的概率為X,不治理污染的概率為1-X;環保部門管制的概率為Y,不管制的概率為1-Y。首先,設港口企業的期望利潤函數為P1。通過分析,兩者的選擇取決于其期望收益或期望利潤。同時也反映出臨海經濟區域環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即:雖然確定了排污總量控制、排污費和罰款標準等,但總體標準較低;同時出于地方經濟保護主義,環保部門對一些大型化工產業、石油行業、電力煤炭行業等企業執行環保力度和懲罰力度不夠,監管不到位。
二、秦皇島臨海經濟區環境管理制度設計
通過秦皇島臨海經濟區環境管理制度問題分析,結合秦皇島市自身特點,對秦皇島臨海經濟區環境管理制度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設計:
1.秦皇島臨港經濟區排污權交易制度設計根據秦皇島臨海經濟區實際情況,排污權交易體系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即:初級分配市場體系、次級交易市場體系和監控體系。初級分配市場體系中可將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學需氧量的排污權總量作為控制目標,同時將區域內涉及煤炭、水泥、石油化工、電力、建材制造、塑料加工等高污染高耗能的規模不一的企業納入到排污企業范疇??紤]到行業企業規模差異性和治污成本的差異性,可采用投標詢價方式定價。各排污企業根據環保部門制定的參考價格區間進行投標,參與詢價過程,最終由環保部門來確定該行業的初始排污權分配價格。排污權次級交易市場體系可參照證券市場二級交易市場交易模式運行,即通過交易所網上交易平臺掛牌交易。排污企業要想參與次級交易市場,必須經過環保部門和交易所的認定,同時開立交易所排污權交易專用賬戶,包括資金賬戶和排污權賬戶。交易時間由環保部門和排污權交易所具體確定,可每周進行一次,也可每月進行一次。環保部門和交易所要定期更新交易信息,包括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污權供給和需求信息、最近成交信息、成交價格、成交企業等。監控體系則包括排污監控系統和交易監控系統。政府環保部門通過排污監控系統對企業排污實施監管,對超標、超量排放進行經濟處罰等。交易監控系統主要是對排污賬戶和交易過程進行實時監控,保證交易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