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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杭州xxxxxx,住 址:杭州市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聯系電話:87xxxxxx
被申請人:xxx(身份證:xxxxxxxxx),男,漢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號xxx理發店理發師,現住杭州市xxxx地下庫,聯系電話,13xxxxxxxx
請求事項: 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滯納金46631.23元+訴訟費3034元)。
事實與依據: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于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F該判決書已生效,但被申請人拒絕執行判決。 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XX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附:
1、(XX)江民二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2、該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的證明一份。
終止強制執行申請書二: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
地址:廈門湖濱北路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中止**民事判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責成丁立即向申請人償還貸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暫計至XX年1月11日為66666.66元,以后至實際還款日止按合同約定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申請人已向貴院提起了強制執行的申請,案號為**號。案件執行過程中,20**年9月9日,丁向申請人償還了100000元,但仍有貸款余額288888元未還。
丁提出了分期還款并支付相應利息的申請,申請人原則上同意并就具體事宜安排如下:
1、貸款余額的貸款年利率為4.2075%,丁應于每月的21日償還本息 元,至2021年2月還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請人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并有權按上述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利息。
3、申請人主張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的,有權申請恢復本次強制執行程序、請求處置址在廈門市新寶成花園單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優先受償。
丁口頭表示認可申請人的安排并承諾按期還款。
基于上述情況,本案暫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根據民事訴訟法232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貴院中止本案的執行,如被執行人未按期還借款的,申請人再請貴院繼續執行本案,請貴院核準。
此致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
優先受償申請書范文2
【關鍵詞】抵押權;設立;登記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是指根據抵押當事人申請,登記機構依法將抵押權設立的事項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抵押權不成立,抵押權登記后,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權。
一、房地產設立抵押的一般規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房地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
4、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7、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8、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二、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權登記時需注意問題
房地產抵押登記中出現的問題原因大部分在收件環節。為了避免和減少抵押權登記中的差錯,房屋登記機構一定要嚴格按照《房屋登記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受理、審核、登簿,在具體工作中,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核對申請人至關重要。一是辦理抵押權登記時,應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在申請時在登記申請書上當場簽字。核對申請人時要盡量注意識別身份證的真偽,以及申請人與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否一致等,以防止假冒他人簽字。登記機構可以通過身份證讀卡器查驗境內居民身份證真偽,現場對申請人進行拍照,減少作假行為。二是個人申請抵押登記中的問題,杜絕未經公證委托的登記。抵押屬于對房產的處分,對于這類授權委托書,除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時,可由金融機構指定的代辦者外,應要求當事人對委托書辦理公證。而不是僅由他人持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登記。
2、確認房屋所有權證的真偽。登記機構應對其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真偽及內容進行嚴格審查,如果房屋登記機構對于其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審核事項,未盡到合理審慎的職責的,會給抵押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3、檢查有無禁止或限制設定抵押的情況存在。屬于未成年人的房產,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但必須出具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書。對于屬于禁止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和有查封的房屋,不能辦理抵押權登記,對于房、地分在兩個部門登記的,應查明土地使用權是否已設定抵押。
三、申請房屋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是當事人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的必備要件。
4、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為了保證債權債務的履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它是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原因文件,也是登記的重要要件之一?!段餀喾ā返谝话侔耸鍡l明確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p>
5、主債權合同。也稱主合同,在抵押關系中它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是借款合同,實踐工作中一些抵押合同往往和借款合同表現在一份合同中,但實際卻包含了兩個法律關系,即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和抵押法律關系,登記機構可以為這類登記申請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
6、其他必要材料。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登記時間等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四、關于抵押權登記的案例分析,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的重要性
案例:甲某向乙某借款并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將其自有的一套房屋作為抵押物,雙方到當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同年,甲某背著乙某將上述已約定的抵押房屋又抵押給了丙銀行,并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了抵押登記。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訟,請求判定甲某與丙銀行的登記行為無效,審理期間,甲某對乙某所主張的事實無異議。而丙銀行提出甲某和乙某未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沒有取得房屋他項權利證書,所以該抵押行為無效。
分析:首先公證不能代替抵押登記,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審查有關法律事實、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的一種司法行政活動。將抵押合同進行公證,只能證明抵押合同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具有合同效力,但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只有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才發生效力,公證不是抵押過程中的必備程序和生效條件。案例中甲某與乙某辦理了房屋公證,未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不發生抵押權效力,故乙某請求主張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其次,丙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乙某未辦理抵押登記,未取得抵押權,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結束語
登記是抵押權的公示方式,辦理抵押權的設立登記,使抵押權人獲得了對抵押物追及效力,能使抵押權人的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通過登記,將抵押權的設立情況向社會公開,讓公眾知曉房屋抵押權狀況,從而起到保護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金融秩序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房屋登記辦法》
優先受償申請書范文3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額:人民幣 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了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蛘咦陨斫洜I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并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周轉使用、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余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余額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后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占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布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并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戶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稅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說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閱讀,并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wmz.
com:請記住我站域名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優先受償申請書范文4
財團抵押的設立指的是財團抵押的當事人在抵押標的上設定財團抵押權的過程。與普通抵押制度相比較,財團抵押的設立,在財團抵押的當事人、財團抵押的標的、財團抵押的設立和登記程序三個方面均有其特殊性,下面筆者分別加以剖析:
(一) 財團抵押的當事人
抵押權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通常包括三方主體: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抵押人。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相對主債權債務關系而言的一對主體。以抵押方式為債權提供擔保時,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財團抵押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其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與一般抵押關系中的當事人相比較有其自身的特點:
1、財團抵押人
一般意義上的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即當債務人以其自身的財產用作抵押時,則設立抵押權的物權行為(即抵押合同)的當事人與債權行為(即被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是一致的。而在第三人提供其自身的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作抵押擔保時,物權行為(即抵押合同)與債權行為(如借貸關系)的當事人不一致,此時學者也將該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稱為“物上保證人”、“物上擔保人”或“限物擔保人”[35].就財團抵押而言,雖然理論上并不禁止第三人作為抵押人提供擔保,但是由于財團抵押效力特殊,影響非常大,抵押標的常常是企業所有全部財產或大部分財產組成的財團,因而,由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充認抵押人的情況非常罕見。財團抵押設定的目的是為了擴充債務方的信用能力,獲得最大限度的融資,所以在財團抵押制度中,債務人與抵押人多合為一體。
就財團抵押來講,由于該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使企業引進巨額資本,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資金融通。一般中小企業和自然人沒有使用這一抵押制度的必要。另外由于財團抵押的設定手續較為復雜,尤其是財團目錄的編制往往十分復雜,且費用較高,這點也使財團抵押并不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因而從國外立法看,財團抵押人僅為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企業法人。在德國,僅允許鐵路公司設定財團抵押,其他企業及自然人是不能成為財團抵押人的。在日本有工場抵押法、鐵路抵押法、礦業抵押法、漁業財團抵押法、港灣運送事業抵押法、道路交通業抵押法、觀光設施財團抵押法等九部財團抵押法。只有上述財團抵押法規定的特定企業才能設定財團抵押。其他企業和自然人則不能成為財團抵押的抵押人。
2、財團抵押權人
在財團抵押權人的資格方面,各國立法多無限制。抵押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包括法人與非法人團體。在一般意義上,抵押權人是自然人時,若抵押權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可以成為抵押權人無須多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抵押權人的情形,依《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其訂立合同一般必須經過法定人的同意,純獲利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則不必經法定人的追認。至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否成為抵押權人,多數學者認為抵押權的設定對于抵押權人而言是屬于受益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成為抵押權人。但是在實踐中,能提供滿足企業引進巨額資金需求的債權的主體,則多為金融機構和公司,而極少為個人。
(二) 財團抵押的標的物-財團
1、財團的含義
《法學詞典》中的“財團”是“財團法人”的簡稱,也稱“捐獻法人”,是法人的一種,指擁有一定財產,根據捐獻人的目的從事某事業的法人,[36]顯然,這種解釋與本文中所探討的作為抵押的“財團”(inventory)是有本質區別的。
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構成財團抵押標的財團是指“供企業經營上之用,依企業目的結合而成為企業組織之構成分子之物或權利?!盵37]國內學者錢明星先生指出,“企業財團是由眾多具體財產構成的財產的集合體,這個集合體有其獨立特殊的價值,往往高于其全部財產各單獨價值的總和。”[38]具體講,財團抵押中所謂的財團是指由企業的“物的設備”如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及各種權利如知識產權、債權、采礦權等構成的集合財產。[39]由此可見,財團抵押的標的物是企業所擁有的不動產、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利的整體。
2、組成財團的財產范圍
能組成財團的財產首先須是抵押人所有或有權處分的能被用來抵押的財產。在德國、日本的財團抵押制度中,構成財團的財產包括:屬于企業所有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企業所有的機械設備、運輸工具等動產,在企業不動產上產生的各種財產權利(如租賃權、地上權、地役權等)以及工業產權等。如日本的《工場抵押法》第十一條規定,能組成工場財團的財產是:(1)屬于工場的土地以及產品零部件;(2)機械、器具、電柱、電線、配置諸管、軌道及其他附屬物;(3)地上權;(4)有出租人承諾的承租權;(5)工業所有權;(6)水庫使用權。在確定抵押權標的涵蓋的財產范圍時,除了規定哪些標的物可以構成財團外,往往還要做出排除性規定,以使抵押標的物的范圍更加明確。在德國法上,與企業經營無關的財產是被排除在企業財團之外的;另外,無法以目錄特定的商品、買賣價金、債權也不得列入企業財團之中;再有,按照特定性原則的要求,帶有浮動性的商品(如半成品和原材料)、營業上的債權(如應收款項)、營業秘密權以及抵押權設定后流入的財產不得列入財團范圍。在日本法上,除了與德國法一樣的規定外,《工場抵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對組成財團的財產作出了如下限制:一是屬于一個工場財團者不得參加其他財團;二是已成為他人權利標的或經扣押、臨時扣押、臨時處分者,不得歸入工場財團。
3、財團的類型
在財團抵押制度頗為發達的日本 ,財團因組成成分及構成方法不同,而被分為兩類,即不動產財團和物財團。
不動產財團是指,以企業所有的不動產為核心,將機械、器具等動產與之作為一體,作成一個財團目錄,視其為不動產的財團。這種財團上成立的財團抵押稱為不動產財團抵押。如某企業以其所有的土地和廠房為中心,再以設置于廠房內的機器、鍋爐等動產一并作成財團目錄,設定抵押。不動產財團的組成采用任意選擇主義,當事人可任意選擇財產而組成財團,所以不動產財團的客體可以不含企業的全部財產。工場財團抵押、礦業財團抵押、漁業財團抵押、港灣運送事業財團抵押、道路交通事業財團抵押、觀光設施財團抵押中的財團均屬于不動產財團。
物財團是指,以企業設施全體作為一個物制作成財團目錄的財團。因企業全體作為一個物,所以物財團的組成不是當事人的任意選擇,而是采用當然歸屬主義。鐵路財團抵押、軌道財團抵押和運河財團抵押中的財團屬于這一類型??稍O定物財團抵押的企業的共同特點是均屬于運輸行業,因其具有極高的社會公共性,為避免企業設施因財團抵押而分解,造成公共事業的中斷和阻礙,而特別強調企業財產應全部抵押,以維持企業的統一性。
(三) 財團抵押的設定與登記
財團抵押的設定程序一般分為兩個步驟:首先是財團的設定,其次是財團抵押的設定。日本的財團抵押分為兩種類型:不動產財團抵押和物財團抵押。物財團抵押要求將企業的全部財產作成財團目錄,加以登記成立抵押。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無權選擇組成財團的財產范圍和種類,企業的全體財產共同構成財團財產,有學者稱其為物財團的“當然歸屬主義”。日本屬于這種類型的財團抵押有三個,鐵道財團抵押、軌道財團抵押和運河財團抵押。物財團抵押的設定程序相對簡單一些,由企業所有人作成財團目錄提請有關機關認可,認可之后,財團即告成立,企業所有人便在此財團上辦理抵押登記。不動產財團抵押以不動產為財團核心,將生產機器、機械等動產與之作為一體,作成一個財團目錄,然后將該財團視為一個不動產而成立財團抵押權。不動產財團的組成采用任意選擇主義,設定人可任意選擇財產而組成財團,所以不動產財團的客體可以不含企業的全部財產。采用這種構成的財團抵押是工廠財團抵押、礦業財團抵押、漁業財團抵押、港灣運送事業財團抵押、道路交通事業財團抵押、觀光設施財團抵押。不動產財團抵押的設定,首先在辦理財團設定時,要進行財團的所有權保存登記,然后才能進行抵押權設定登記。這一過程相對物財團抵押要復雜一些,在此筆者以日本的工場財團抵押為例對財團抵押設定的過程加以介紹。
1、工場財團的設定-工場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
我們先來看工場財團設定的步驟,按照日本工場抵押法的規定,工場財團的設定,以在工場財團登記薄內為所有權保存登記而為之。在日本工場財團的登記,由工場所在地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主管。工場財團的所有權保存登記要經歷以下步驟:
第一步,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申請。進行工場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工場的所有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申請書;證明登記原因的書面材料;關于登記義務人權利的登記證明書;當登記原因需要第三人許可同意或承諾時,證明已得其許可、同意或承諾的書面證明;由人登記時,證明人權限和書面材料;工場財團目錄(就數個工場設立工場財團時工場財團目錄應就每個工場制作)。
第二步,受理和審查。登記所接到申請事件后,要進行審查,主要審查所需文件是否齊備,文件間是否存在相互抵觸,文件內容與所掌握的登記內容是否抵觸,如有抵觸將依法退回申請。
第三步,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審查之后,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所在工場財團登記薄上予以記載。工場財團登記薄就一個工場財團備置一份用紙,每份用紙分為標示部及甲、乙兩區,每區設事項欄及順位序號欄。標示部記載表示工場財團的有關事項,甲區事項欄記載所有權的有關事項,乙區事項欄用以記載抵押權的有關事項,順位序號欄記載事項欄內的登記事項的記載順序。
第四步,公告及權利申報。作出所有權保存登記后應予以公告,對于屬于工場財團的動產有權利者及扣押、臨時扣押、或臨時處分的債權人應于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該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在公告期內如有權利申報則將該事實通知所有權保存登記申請人,公告期滿后一周內,如權利申報未被撤銷或被證明申報無理由,則退回所有權保存登記的申請。如在公告期內無權利申報,視為權利不存在,扣押、臨時扣押或臨時處分失去其效力(但所有權保存登記的申請被退回時,或其登記失效時,不在此限)。
接下來,我們再來考察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的效力:
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最為重要的效力在于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所產生的公信力。所謂公信,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如果以后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有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效果。[40]具體來說,公信原則表現為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二是,凡是信賴登記所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進行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人進行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主要是適用于不動產的。而財團作為不動產、動產及財產權利的集合體,賦予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以公信力的必要性在于:財團抵押權人作為巨額投資人,是非常注重投資安全的。雖然財團抵押制度要求用來組成財團的財產必須為抵押人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財產,但是對于抵押人是否是該財產的真實權利人,抵押權人還是心存顧慮。對于用來組成財團的不動產,通過查詢登記記錄,抵押權人還是較易于查清其權屬狀況的,但是對于企業用來組成財團的大量動產若要了解其權屬狀況,弄清每項動產或財產權利是否還是他人權利的標的,則絕非易事,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若沒有切實可行的方法使財團抵押權人確信抵押人就是設押財產的真實權利人,則財團抵押權人會因擔心設押財產被其真實權利人追奪,又礙于不愿支出大量時間和精力去了解財產上的真實權利而放棄接受財團抵押。這樣,財團抵押所具有的促進融資、活躍經濟的作用將很難得到發揮。賦予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以公信力,則成功解決了這一難題。
工場抵押法規定了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的公告及權利申報制度。在法定期限內無權利申報時,則視為財團上不存在他人權利,對財團及財團所屬物的扣押、臨時扣押、臨時處分也失去其效力,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因此獲得公信力。這樣財團抵押權人可基于公示所表彰出來的權利和內容,并基于對公示內容的信賴而從事交易,而不必再花費更多時間和精力去了解標的物的權利狀態,也不必再因為過分擔心抵押人不是真正權利人而猶豫不決。使財團抵押權人形成了一種對交易合法性、對設押標的物的不可追奪性的依賴和期待。從而對當事人從事快捷的交易形成了一種激勵機制,也為交易安全確立了一種保障機制。
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雖被賦予了公信力,但這種公信力完全是確保財團抵押權人的信賴利益而規定的,主要表現在:其一,若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作出后六個月內未為財團抵押權設立登記,則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失去其效力;其二,所有權保存登記的申請被退回時,或其登記失效時,則不再具有效力;其三,經財團抵押權人同意,財團所屬物從財團分離后,則分離出的財產上的權利不再受到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所產生的公信力的約束;其四,在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抵押權人無需處分設押財產時,成立于財團及財團所屬物上的公信力也將失去效力。
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除具有上述效力外,還產生使財團特定化和固定化的效力。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屬于工場財團且已登記或登錄的物,不得轉讓或作為所有權以外的權利的標的;第二,所有權保存登記后,有扣押的登記或登錄時,在所有權保存登記的申請未被退回期間,及其登記效力未喪失期間,不得作出出賣許可裁定。我們說財團抵押的標的具有特定性和固定性特征,其特定性和固定性就是通過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實現的。
2、工場財團抵押權的設定
(1)工場財團抵押權登記
工場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產生的效力是為進一步設立財團抵押權而規定的,于其登記后六個月內如未進行財團抵押權設定登記,則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失去其效力。因此,要設定財團抵押權,在財團所有權保存登記后六個月內進行財團抵押權登記成為必需要完成的步驟。
進行財團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人也應提交申請書。由接受申請的機關進行審查,遇到下列情況時將抵押權設立的登記申請退回:不屬該登記所管轄;事件不應登記;除申請登記不動產標示情形外,當事人不出面;申請書不合程式;申請書所載不動產或登記標的權利的標示與登記薄不符;除提出《不動產登記法》第四十二條所載書面情形外,申請書中所載的登記義務人的標示與登記薄不符;申請書所載事項與證明登記原因的書面不符;未于申請書附具必要書面或圖示;未繳納注冊許可稅;土地或建筑物標示事項與登記官調查的結果不符等。
如在工場所有權保存登記后,有對工場財團所涵蓋財產作出的扣押,臨時扣押或臨時處分的登記或登錄以及先取特權的保存登記,這些登記于有財團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失去其效力??垩?、臨時扣押或臨時處分失去效力時,法院因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應撤銷扣押、臨時扣押或臨時處分的命令。登記官在進行財團抵押權登記時,依法涂銷上述失效的扣押、臨時扣押或臨時處分的登記。
(2)財團抵押權登記的效力
財團抵押權登記的效力,是指財團抵押權登記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對抵押權登記的效力,各國有兩種立法例:其一為登記成立要件主義,其二為登記對抗要件主義。
所謂登記成立要件主義,也稱為“絕對登記主義”,是指抵押權的登記決定當事人設定抵押權的行為能否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未經登記無法設定抵押權。[41]實行此種立法主義的國家,登記機關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登記具有公信力,即法律上推定登記的內容是正確的,即使其內容與權利的實際狀況不一致,對于信賴該登記的第三人也不發生實質影響。抵押權采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的最大優點在于財團抵押權的設定時間較易確定,其內容易為外界所知,第三人查尋抵押物上的權利狀況的成本較低,同時第三人可以信賴登記薄,不必擔心登記不實而遭受不測之損害。德國、瑞士民法為此種立法例。
登記對抗要件主義,有的人也稱其為“相對登記主義”,是指抵押權的設定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無須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無非抵押權不能對抗第三人而已。[42]實行登記對抗要件主義的國家,登記機關僅對登記內容進行形式審查,登記并無公信力。登記對抗主義賦予當事人意思以物權變動的效力,物權變動效果是有效之債的當然結果。法國、日本、英國和美國均采納此種觀點。
雖然日本對于一般抵押權登記采登記對抗要件主義,但是對于財團抵押權登記的效力采納的卻是登記成立要件主義,這充分體現了財團抵押制度的特殊性。財團抵押權的設定必須經過財團抵押權設立登記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具體講,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第一,財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定。
未經登記,盡管抵押合同已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但不能產生財團抵押權設定的法律效力,抵押物上即為無抵押權負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無權主張抵押權,抵押物發生轉讓時,債權人也不得對第三人主張權利。
第二,抵押登記是財團抵押權設定或生效的要件。
未經抵押登記,財團抵押權未設定或未生效,是登記成立要件主義的基本內容。抵押登記是決定財團抵押權設定或生效的關鍵因素。
第三,抵押登記時間決定了財團抵押權優先順序。
財團抵押自登記之日起設定,抵押登記的時間決定著財團抵押權的發生時間。當同一財團上被設定有幾個財團抵押權時,各財團抵押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確定受償順序。
登記成立要件主義使財團抵押權登記具有公示性,實現了物權變動與物權公示之間的統一,同時賦予登記以公信力,使第三人經由查詢登記薄,悉知標的物的權利負擔,并信賴該內容,具有保護財產動態安全的顯著功能,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交易安全,保護了第三人的利益。
三 財團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是指,抵押權人就一定范圍的債權從一定的抵押物中獲得優先受償的支配處分力以及對與抵押物有關的其他財產權的影響力。[43]傳統大陸民法學一般將抵押權的效力明確為: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抵押權所及的標的物的范圍、抵押權人的權利以及抵押人的權利。筆者試著按傳統民法學對抵押權效力的研究模式,對財團抵押的效力加以分析:
(一) 財團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
財團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是指財團抵押權在其所擔保的債權屆期未能清償而實行后,就抵押物拍賣或變賣的價金可以用來清償債權的范圍。財團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其擔保債權的確定及變更均依當事人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并經登記而發生。之所以擔保債權須登記,是抵押權特定原則的要求,同時也是物權變動公示原則的要求。抵押權之標的物與被擔保債權均須特定化,否則抵押權無從達到公示的目的。被擔保債權的特定化,實質上就是確定了抵押權人可以就標的物拍賣價金優先受償的范圍,換句話說也就是確定的抵押權能夠支配抵押物交換價值的范圍。惟有如此,第三人從登記薄上才能了解到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所得支配交換價值的限度。因此擔保債權實際上已構成抵押權內容的一部分,當然屬于抵押權所應登記的事項范圍,其中債權的種類、金額與債務人幾項是特定債權的最基本因素。具體講,財團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主債權
抵押權存在的意義,在于確保債權的滿足,所以主債權無疑是抵押權所擔保的主要對象。主債權又稱原債權、原本債權,是指于財團抵押權設定時決定予以擔保的債權。主債權于抵押權登記時應予以登記,并以登記的數額為準。
2、利息
利息是指原本債權所生的孳息。利息包括約定利息、法定利息及遲延利息。約定利息,須于抵押權登記時予以記明,登記的內容應包括利息率、起息期和付息期。財團抵押權是登記才生效的抵押權,未經登記的利息債權不在擔保范圍之內。同時,因法律禁止高利貸,因此當事人約定的利息率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利率。對于超過國家規定最高利率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護,當然也就不能在抵押權的擔保范圍之內。遲延利息,是指債務人不按期履行金錢債務時而應支付的法定利息或應加付的利息,有的稱為罰息。遲延利息就其性質而言,是債務人不履行金錢債務的損害賠償金,是因金錢之債被侵害轉換而成的損害賠償之債,屬于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44]對于遲延利息,即使當事人于抵押權登記時未注明,也應在擔保范圍之內,因為它具有賠償的性質,不應加以限制。但如當事人雙方在抵押合同中對遲延利息有限制有約定并經登記時,則應依其約定。
3、 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按合同預先約定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債權并非隨主債權效力同時發生而是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才會發生,這與利息不同而與遲延利息相同。有學者認為,違約金應理解為當然在抵押權擔保范圍之內,只要當事人在債權合同中就違約金有明確約定,便可就違約金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至于抵押合同中對此是否有約定,或是否就此項債權登記,在所不問[45].“違約金在性質上屬于損害賠償的預定”,[46]違約金數額是并非依法律規定,而是由當事人約定,且必然增強債權之范圍,故若不登記公示難以避免對后次序的抵押權人和其他一般債權人造成損害,因此,應在抵押合同中列明違約金為抵押權擔保的范圍并經登記方為有效。
4、 損害賠償金
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當給債權人造成一定損失時,債權人有權就此請求債務人賠償,債務人應賠償的金額稱為損害賠償金。債務人因違約給債權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數額事先很難確定,當事人也根本無法在抵押權登記時對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加以登記,因此,損害賠償金具有很明顯的不確定性。如果將它作為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則違背了抵押權確定性的本質,同時也不利于后次序的抵押權人和一般債權人的利益。所以,筆者認為應將損害賠償金排除在財團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外。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是指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所支出的費用。既為擔保債務的清償,則在債務未清償時,財團抵押權人為了債權的滿足,實行抵押權而必然產生費用的問題,這是完全可以預料的,故而應在抵押物的變價中直接支出。換言之,此項費用除當事人另行約定不歸債務人負擔外,也無須登記,當然包含于被擔保債權范圍之內。財團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保全費用因是財團抵押權人為保障自己能夠實現抵押權所必要的開支,也應視為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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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設立參與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彌補破產主體有限性及其功能發揮上的缺陷,但由于其與破產制度在功能和價值目標等方面的差異,使得參與分配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試對目前學術界關于參與分配的方案進行評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參與分配制度的功能
參與分配制度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債權人以外的對同一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其他債權人,因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各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其他債權人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并請求平均受償,以實行自己債權的一種制度。根據各國的立法例進行分析,設置參與分配制度是為了配合現行破產制度,彌補破產制度功能發揮上的空白與不足。例如,在英美國家,參與分配的優先原則是與一般破產原則相配合;而在法國、意大利。參與分配的平等原則是與商人破產原則相配合。我國的破產制度實行的是商人破產原則,那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能否使參與分配制度發揮彌補破產原則的功能,就成為我們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國的破產制度僅適用于企業法人,而不適用于公民和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如果發生資不抵債情況的是公民和其他組織,各債權人就無法利用破產程序來獲得公平清償。當某一債權人為滿足其金錢債權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強制執行時,如果不允許其他債權人就其執行所得申請參與分配,那么各債權人中就只有執行債權人獲得清償,而債務人遲延乃至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和損失,勢必將由其他債權人全部承擔,這對其他債權人來說是顯失公平的。正是為了在公民和其他組織資不抵債時,為各債權人提供一條公平受償的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確立了參與分配制度。
二、構建參與分配制度的理論基準
在我國現階段,參與分配制度還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構建上并沒有妥善地解決上述各種價值沖突,這就使得其功能的發揮受到了阻礙。參與分配制度雖然只是執行制度體系中的一個小制度,但它卻體現了諸多的價值理念的沖突,在我們建構程序時必須予以重視。例如,參與分配中,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未但債權到期的債權人權益保護的沖突。又如,各債權人利益平均化和優先保障積極行使權益的債權人的沖突;再如,執行效率和對各債權人周全保護的沖突。在這多種沖突中我們必須找出一個平衡的度,從而使各種利益達到相對均衡的穩定狀態,這也正是筆者在考慮如何完善我國參與分配制度時的理論起點和價值基準。
三、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請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在實踐中難以操作
申請參與分配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務。債權人要想申請參加到他人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他就必須知道針對該債務人的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同時還必須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但是,在現有的參與分配制度中,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怎么才能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又怎么才能知道針對該債務人的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呢?具體而言,執行程序開始后,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都沒有通知其他債權人的義務,再加上其他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債權人是很難得知被執行人資不抵債、已被提起執行程序的。所以,參與分配制度在這一方面對符合申請參與分配條件但未能申請參與到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的保護是遠遠不夠的。雖然這些債權人可望日后實現其債權,但由于本來就“資不抵債”的債務人經過強制執行后其責任財產進一步減少,其償債能力會進一步削弱,這些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這樣,就不利于對各債權人的債權進行公平的保護,這也與設置參與分配的初衷相矛盾。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引入通知和公告程序予以解決。
如前所述,我國參與分配制度沒有規定對債權人的公告和通知程序,這可能導致某些債權人在不知已有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執行或者不知債務人已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沒有申請參與分配,使其債權的公平受償受到影響。公告和通知體現了參與分配的公開性,目的在于告知債權人參與到分配程序中來,以維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我們可以在立法上規定一定期限的通知公告期,執行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后必須在這個法定期間內,對已知的其它債權人進行通知,并在此同時進行公告,以使其他法院并不明確的其他債權人知曉執行即將開始。上述這兩種債權人接到通知或公告后應向執行法院申報參與分配。在法定的公告期結束后,法院僅就經申報后已知的債權來確定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如果資不抵債,直接進入參與分配程序。而那些債權到期但在公告期內未申報的債權人則喪失參與分配的機會。這樣,通過通知公告程序加強了對所有符合申請參與分配條件的債權人的保護
(二)關于參與分配申請人的資格問題
1.關于已經的債權人
根據《民訴意見》第297條規定,有資格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僅限于已經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的債權人。但在下一條即第298條又要求債權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要提交申請書并附有執行依據。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2條根本上重復了《民訴意見》第298條的規定,再次肯定了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要有執行依據。這樣,司法解釋之間甚至上下條文之間出現了自相矛盾之處,造成了司法實踐中不必要的混亂。
對此,有人贊同已經但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不可以參與分配,認為連執行依據都不具備就可以享有同申請執行人同等的受償地位,這對于申請執行人以及那些已持有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會產生不公平。
而筆者認為已經的債權人具有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應當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書,即可申請參與分配。因為,對于已經的債權人來說,其行為已經證明他們積極行使債權,并已經付諸實施,可能由于某些客觀原因未取得執行依據。在現有的法律資源下,我們如果可以設計一定的程序在保障這些已經取得執行依據并已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的權益的同時,兼顧那些已但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的權益的話,就完全可以使法律的保護幅度面更廣一些。并且,這樣做會合并多個執行案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譚秋桂老師提出這樣一種方案:“未取得執行名義但已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其分配所得應由執行機關提存。如果該債權人勝訴并獲得最終執行名義,提存的款項由執行機關交付于該債權人,如果該債權人敗訴,提存的款項由執行機關平均分配給已分配完畢的債權人?!彼褪窃噲D通過提存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
2.關于債權已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
我國現行民訴法及司法解釋并未賦予債權已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有學者認為,債權已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實際上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是對自己債權的一種不負責任,對于這些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人,就應當視為其自動放棄權利。但是筆者認為,未的債權人并非都是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未?,F實中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債權人雖未但是一直在向債務人要求清償。事實上,由于債權的平等性,已經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權已經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的權利并沒有什么不同,行為本身也并不能使提訟的債權人產生任何優先權。并且,行為和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行為同樣體現了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權利這一事實。所以筆者主張并非所有的債權已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都不具有參與分配的資格,上述情況下的未的債權人可以參與分配。但是,可能存在這樣問題,如果允許尚未并且不具有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參與分配,會不會為不法之徒假冒債權人大開方便之門呢?對于此問題的解決,筆者考慮,應當規定那部分可以參加參與分配的尚未的債權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必須向執行法院提供能夠充分證明其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和已積極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證據。否則,不能參與分配。
(三)代位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問題
代位執行是指在給付金錢或交付標的物為內容的財產執行中,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執行機關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的通知,受通知的第三人應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直接將執行標的交執行機關提存,而不得直接向債務人履行義務?!哆m用意見》第300條和《執行規定》均對此做出規定,《執行規定》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依據德國法的規定,在金錢債權為多數債權人而扣押的情形下,作為第三人的債務人有義務將債務標的提存于司法機關,從而開始進行與普通財產分配程序相同的權利分配程序?!_灣強制執行法規定,就債務人基于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并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于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這表明,我國臺灣有關規定也允許其他債權人在代為執行中參與分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是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凇皞鶆杖说娜控敭a是全體債權人的總擔保”的實體法原則。該債權是所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擔保。既然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對第三人的債權強制執行,當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時候,其他債權人同樣應有權通過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因此,在代位執行中應當同樣可以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參考文獻]
(1]譚秋桂.民事執行原理研究CM3.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調研小組.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報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
[3]馬登科.民事執行程序與破產制度曲統一與協調——論參與分配制度中的優先原則與平等原則[J].特區經濟,2005(3).
[4]尹偉民.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制度[J].當代法學,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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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大寫)、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
年 個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年
月
日
金額
年
月
日
金額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愿以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占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并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鑒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久各持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方
借款單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貸 款 方
貸款單位(公章)
負責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保 證 擔 保 人
保證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