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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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的重要性范文1

1.商業保險為“三農”服務,促進農村經濟建設的重要性

1.1 隨著這些年農村產業結構不斷調整,生產經營體制的不斷變更和發展,以前的救災救濟方式已經難以發揮對農村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的風險保障作用。商業保險的引入,能夠讓農村新的風險保障體系得到健全,同時還能夠有效的維護農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從而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業生產發展。

1.2 商業保險在農村中的發展能夠幫助農村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很多問題。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數據表明,農村中人口老齡化的情況要嚴重的高于城鎮的情況,已經成為了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商業保險的發展,能夠有效的解決老年人的養老和醫療問題,減輕人口老齡化對于農村經濟發展的負擔,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1.3 商業保險的發展,能夠有效的防范和化解農民因為意外傷害和疾病等因素而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減少了農村居民因病返貧的現象產生,讓農村社會更加穩定,還有一些自然災害而引起的問題,如子女教育問題等等。商業保險在政府補貼的基礎上,少部分的資金投入,同樣能解決很多問題。

1.4 商業保險資金投資功能的發揮,支持了農村的一些基礎建設,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從而讓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的增收增加和拓寬了渠道。同時在農村中,商業保險的發展還減輕了政府的壓力和費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養老基金虧空等問題。

2.商業保險在服務“三農”,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中問題

2.1 農村居民保險知識貧乏,導致商業保險發展緩慢對于農村居民來說,他們有著對保險的需求,但是因為各方面因素的限制,農村居民雖然聽說過保險,但是真正對保險的了解可謂少之又少,并沒有把保險當做是一種有效的風險防范手段,因此他們的投保率及底。

2.2 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本質是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商業保險工作是一個企業,而企業是屬于盈利性的組織,其存在和發展的意義是利益最大化的創造和追求。而農業商業保險中,因為自然災害和一些設施的簡陋等等造成了商業保險的高賠付,這就和商業保險的目標相悖。再加上農村保險跨越的地域面積大。單筆保費低、業務分散等等,導致了商業保險公司服務成本的增加。

2.3 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和供給不足農村所需要的保險產品一般是那種繳費低、覆蓋廣、繳費靈活以及保障高的保險產品。而商業保險公司目前所經營的保險產品中,對于這類保險產品還比較缺乏。再加上農村居民的收入普遍較低,對于保險金的支付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雖然國家近五年來對農村的農業發展和農民個人通過保險財政補貼方式,鼓勵和支持農民通過商業保險轉嫁經營風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民個人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但由于農民對保險認識的局限性,就導致了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較窄,規模不大,風險集中,商業保險不能在其中直接獲取經濟利益。

3.增強商業保險服務“三農”,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能力

3.1 加強商業保險知識的宣傳教育,讓農村居民的投保意識增強商業保險能夠有效的服務“三農”,促進新農村的建設。能夠得到農村中,各級政府部門的支持,商業保險要利用好鄉、鎮政府部門,積極的做好農村保險知識的宣傳工作,加深農村居民對于保險的認識,比如可以在鄉鎮的街道上、各村的村委辦公點以及各個村落的重要路口等進行農村保險宣傳專欄的設置,宣傳當前的保險基礎知識、保險法規以及承保和理賠中的重要事項等等。還可以通過鄉鎮的相關干部進行集中的保險知識以及典型案例的宣傳,增加農村居民的投保意識。同時還要結合當地的教育機構進行保險知識的宣傳,特別是農村的中小學,讓他們從小就能夠得到保險知識的普及。

3.2 處理好三種關系,確保農村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一是要處理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之間的關系。保險公司要把效益放在首位,但同時要服從、服務于國家,在獲得經濟效益的同時,還要兼顧到社會的利益,在為服務“三農”,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中得到生存,求得發展。二是保險公司要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雖然從目前來看,農村保險的見效慢、成本高以及費用大。但從長遠的利益來講,農村保險業務才剛剛開放,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三是保險公司要處理好企業本身和國家大局之間的關系。目前國家正在進行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農村急需的醫療、養老以及意外保險保障等,為商業保險公司的發展帶來了良好的機遇。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范文2

眾多的保險集團紛紛加入保險行業,這一定程度上壯大了保險行業的隊伍,促進保險行業的優勝劣汰,但同時,過度的競爭也會導致行業內部個保險公司的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發生不當競爭,容易造成整個保險行業局勢的不穩定,進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保險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就總體而言,整個保險行業缺乏大量接受過專業保險知識和系統的教育培訓及專業指導的專業人員,從事保險行業的人員大多對保險行業,保險產品只有一知半解。從業人員的素質偏低,這便容易造成銷售誤導等后果,進而不利于保險公司在居民心中樹立良好的形象,從而降低保險行業的整體經營素質。

二、我國居民商業保險意識的影響因素

商業保險在我國也有了一段時間的發展,保險行業在我國的發展態勢除了受到整體經濟形勢,行業特征等因素影響外,最主要的影響因素還是居民的保險意識,然而居民的保險意識并非一成不變的,而是受諸多因素影響的,主要包括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一)影響居民商業保險意識的內在因素

1.居民對商業保險的認知度。據有關數據統計,通過對46個城市22182個居民家庭進行調查發現,其中有6%的家庭認為自己對保險相關知識了解較多,有36%的家庭認為對保險知識了解很少,對于保險公司的旗下產品以及保險的具體功能完全不了解。這一調查研究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許多居民對于商業保險的關注度還比較低,大多數居民認為當前社會穩定,居民收入穩定,與其支出部分工資在不必要的保險上還不如將錢存入銀行較為安全,穩健。但相反,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也有近40%的居民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個方面的壓力增加,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轉移風險是十分必要的。這部分人也是推動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居民對于商業保險的認知程度與其保險意識往往是呈現正相關的。一個人接受的專業保險知識越多,其風險意識也會對應增強。隨著風險意識的增強,人們的商業保險意識也會大大增強。相反的,對于一個對于保險知識了解甚少的人來說,他自然不愿意投入任何的時間和精力在他不了解的保險上。

2.居民收入。居民收入也是影響居民商業保險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在因素。商業保險是帶有商業性質的保險形式,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一種金融性產品。與政策性保險不同,商業保險的銷售與購買都具有自愿性和補償性,正因如此,居民的商業保險意識與居民收入便有了緊密的關聯。雖說,商業保險的購買是出于投保人對于風險規避與轉移的一種方式,但是,收入水平對于居民的商業保險意識也有著較大的影響。而這一因素在我國城鄉居民在商業保險上的購買比例上也得到了充分體現。存在著較大差異的收入水平的城鄉居民在商業保險的購買率有著較為明顯的差異,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鎮居民的商業保險意識也明顯比農村居民強烈。

(二)影響居民商業保險意識的外在因素

1.文化根源與社會經濟制度。作為一個擁有5000年歷史的農業大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的小農經濟基礎上,形成了風險自擔,注重短期利益的傳統文化。而商業保險作為人們主動尋求規避風險,轉移風險的一種手段,對于秉持著傳統的風險態度的大多數人而言難以被徹底的接受。同時,中國又實行了30多年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制度,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是百姓的支柱與全部,對國民的生老病死,天災人禍都進行統籌管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養成了居民依賴政府,依賴組織的心理,而自身主動規避風險的意識卻無法提高。

2.商業保險的營銷方式。這些年來,保險營銷員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保險行業的代名詞。不管是進行電話銷售還是上門推銷,保險營銷員在進行推銷時,雖然一定程度上向客戶灌輸了相當的保險知識,但出于利益目的考慮,保險推銷員往往夸大保險的作用。過于強烈的營利目的往往使得居民無法正確的透過保險營銷者了解到真正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消費者的逆反心理,從而對于商業保險產生抵觸與不信任。正確的保險銷售方式有利于居民保險知識的豐富。具備了相關的保險知識后,居民保險意識自然會有較大的提高,從而促進商業保險的發展。而不當的保險推銷對于居民商業保險意識的培養卻起到了阻礙作用,同時也引起消費者對保險行業的排斥,不利于商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

3.傳媒的力量。傳媒的力量不容小覷。居民的商業保險意識,在遷移默化之中也不斷受到傳媒的影響。保險公司通過傳媒可以起到對商業保險的宣傳作用,引導居民樹立保險意識,從而購買商業保險,達到獲利的目的。同時,透過傳媒保險公司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會被及時的披露出來。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因監管不力或發展不成熟帶來負面新聞時,強大的媒體就會立刻進行披露,這往往可以吸引到民眾大量的目光。于是,傳媒變成了居民更好的了解商業保險,認知其中利弊的渠道。

三、提高居民商業保險意識的具體措施

(一)提高居民保險意識的措施

居民保險意識的提高,是我國保險行業蓬勃發展的直接動力。居民,政府,保險公司都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促進商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

1.居民應主動接受保險知識,培養風險意識。風險處處存在,雖不可避免卻可找到正確的方法進行風險的轉移,從而降低自身的風險。而商業保險正是為大眾提供了一個風險規避與轉移的途徑。為了能夠充分的利用它的優勢服務自身,居民應該變被迫的解除保險為主動接受一定的保險知識,充分認知到自己周圍存在的風險有哪些,了解不同的保險產品的獨特作用,結合自己周圍存在的風險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

2.保監會應加強對保險行業的監管力度。保監會作為統一監管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運行的專門機構,在監督和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中國保險行業當前的發展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保監會的監管職能還有待進一步的加強。當前,我國商業保險行業的專業從業人員還較為緊缺。這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商業保險知識的普及產生不利影響,不便于民眾接受更為專業的保險知識。同時,保險營銷人員的整體素質較低,在實際的營銷過程中,因方式不對或其他因素造成誤會的情況還是有發生,從長期而言,這不利于保險行業整體行業素質的提高。為此,保監會應當對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取得的考查更為嚴格。對于保險公司招收從業人員必須給予相當的監督,減少銷售誤導等情況的發生。

3.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內部控制。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包括對其內部各部門的管理控制,規范部門內部的工作制度、行為規范。在遵循保監會、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的同時,制定適應公司營運情況的公司內部章程,明確公司內部各部門的職責,構建良好的內部管理體系,各部門權責明確,獎懲分明。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還應從提高保險保險公司內部職工的素質做起。對于職員的培養,應著重于其專業素質的培養,尤其是保險營銷人員。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保險營銷人員正確銷售的指導與培訓。從客戶的立場出發,結合客戶需考慮的風險及其收入狀況等因素,選擇適合客戶的保險產品,為其耐心分析產品的保險利益,可適當提出自己的見解,但尊重必須充分尊重消費者的購買意愿。

(二)提高居民商業保險意識的意義

1.提高居民商業保險意識,有利于居民風險意識的增加。居民的保險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是其風險意識的反應,增強居民的保險意識對其增強風險意識有著推進作用。居民的保險意識的提高,有利于居民對于生活中的不確定因素進行客觀的認識及分析,摒棄傳統的落后的思想,對于一些潛在的風險,主動采取措施,有效的降低風險發生時自己的損失。

2.提高居民商業保險意識,有利于促進保險行業優勝劣汰。居民商業保險意識的提高,必然會推進商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目前而言,保險公司的隊伍不斷壯大,其保險產品也不斷的推層出新。如今的保險產品不再僅僅滿足于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保險公司甚至不斷推出新的同時兼備保險和理財功能的產品。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推進了保險產品的創新改革,不斷健全保險公司發展機制。從整體上而言,有利于我國保險公司整體質量的提升,促進我國保險行業的穩健發展。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范文3

關鍵詞:森林保險,農業保險。

我國的森林保險起步較晚, 1982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的探討,并在1984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追蔽脑?996年回顧和總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歷程中提到,發展森林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使我國的森林保險事業更好地發展起來[1]。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發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從2005年以來,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成為研究的熱點,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機構和人員也不再局限于林業部門及農林高校,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繼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從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與實踐來看,以理論為先導仍然是開展森林保險的重要基礎。因此,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狀況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與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與實踐中得以借鑒。

1 開展森林保險的意義。

對于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意義的闡述一般是從保險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再生產和森林災害補償這四方面展開的[1-4]。劉暢、曹玉坤[4]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森林保險是恢復和穩定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經濟手段,并且從林區恢復良性生態系統的緊迫性、森林災害的嚴重破壞性、林業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三個方面論述了發展森林保險業務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于發展森林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得到不斷深化。許慧娟等[5]認為,森林保險是林業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促進農村和諧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險的內涵。

對于森林保險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趨于一致,歸納起來森林保險是指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為保險標的,并對保險期限內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3, 6-9]。但是,對于森林保險的歸屬問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森林保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林業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認為林業保險是以林木種植及保護、加工及與之有關的行業為保險標的。高嵐[7]認為在災害商業保險體系中林業保險險種就是指森林保險,田蕓[3]也持同樣觀點。孫祁祥[11]則認為森林保險是以林場中生長的林木為標的。李媛媛[12]從森林與林業的法律定義出發,提出森林保險不能稱作林業保險,森林保險立法時更不能以林業為保險標的。由以上研究結論可以看出,林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農業保險的關系問題。高嵐[13]將森林保險劃歸到農業保險的險種體系下,并且并列于農業種植業保險。孫祁祥[11]將森林保險劃歸農業保險的種植業險種范疇內,并將經濟林、園林和苗圃保險列為與森林保險一樣的獨立的險種。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義的基礎上,認為不能按照《農業法》中大農業的概念來界定森林保險,因此森林保險不能包括在農業保險當中。出現這樣的差異與研究者對森林和森林保險特點的認識角度不同有較大的關系??追蔽腫1]認為,森林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但也不同于農業保險,它具有自身的特點,如林木資產的增值性、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多元性等。

3 發展森林保險的制約因素。

潘家坪[10]從內外部兩方面對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因素進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體制方面進行分析,而內部因素主要是從森林保險產品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外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欠缺。潘家坪、常繼鋒[14]認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使之難以發展。等[15]認為我國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缺乏法律規范。2)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冷靜等[16]通過參照日本和美國的政府補貼標準,認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許慧娟等[5]通過對江西、福建兩省的調研也提出了同樣觀點。3)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問題。等[15]認為作為政策性的森林保險選擇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發展的。冷靜等[16]提到我國仍沒有解決好發展森林保險的經營模式問題,這將會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

內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林農對森林保險的需求總體較低,投保面積小。崔文遷等[17]從福建省開展森林保險的實際狀況出發,通過林農的保費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選擇、保險意識這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許慧娟等[5]認為這一制約因素使得大數定律難以體現。2)險種單一,難以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冷靜等[16]在對江西省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森林保險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李建明[18]從福建省發展森林保險的實踐出發也提到了這一制約因素。3)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專業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國森林及其災害特點的基礎上,認為這一制約因素在我國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險業務風險大,利潤空間小。石焱等[19]認為,森林保險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突出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大。許慧娟等[5]認為我國大部分林業種植者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大且風險管理的難度大,森林保險的利潤空間小。所以說我國森林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需求不足和供給有限的雙冷局面[15]。鄭志山、周式飛[20]認為,在森林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險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險的供給方(保險公司)。

4 發展森林保險的對策。

要發展我國的森林保險,首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認為我國的森林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19, 21-23]。其中陳玲芳[21]認為將森林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加大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支持力度,這既是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外森林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另外,李艷明、陳曉峰[24]在分析廣西森林保險實踐的基礎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對森林保險經營模式的對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將森林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擺脫商業保險公司制度對森林保險的束縛,并組建專業政策性保險機構[9-10, 15, 25]。而有的學者認為,應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5, 19, 26-27]。其中許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險為基礎、商業性森林保險為補充的復合型森林保險體系”的總體思路。出現以上分歧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的問題[1]。李丹、曹玉昆[28]認為,在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模式的同時,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公司,并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導+共保經營”并兼顧“政府引導+互保合作”的經營模式。就目前整體的研究情況來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觀點較為主流。

對于發展森林保險其他方面的對策研究可謂是見仁見智[30]。在健全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方面,吳希熙、劉穎[27]認為,應利用已有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森林保險法規,建立我國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崔文遷等[17]認為應考慮立法實行強制保險的可行性。在提高經營管理技術水平方面,陳盛偉、薛興利[31]通過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機理分析,認為林業標準化能夠有效克服林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潘家坪、常繼鋒[32]認為,運用ART技術設計價格低廉、風險穩定的森林保險產品,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對一些傳統保險合約不予保險的風險提供保障,為有效解決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辦法。在發展多險種方面,金滿濤[33]認為,可以開辦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在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方面,李丹、曹玉昆[28]認為政府應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助或直接給予參保林業經營者以財政補貼。鄭志山、周式飛[20]提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稅收優惠和建立風險基金。同時,多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認為應加強森林保險的宣傳工作[1, 9, 21]。

總之,森林保險應與林業科技、農村金融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且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保險承保方式,我國的森林保險才能穩步發展[22]。

5 森林保險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國森林保險的研究工作經過了20多年的時間,已經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夠滿足我國森林保險改革實踐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結合我國森林保險實踐而進行的單項實證研究較少,如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的單項研究; 2)專門針對森林保險經營管理技術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險保額評估方法、費率厘定技術等; 3)沒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針對以上我國森林保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將來一段時間應加強研究的方面具體包括: 1)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特別是2009年財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為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并且這三個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實施,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并參照國外森林保險的成功經驗,開展符合我國實際的森林保險經營模式、政府財政補貼形式、森林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的研究; 2)運用森林資源評價理論與方法,特別是林木資源的價值評價理論和方法,針對具體地區進行林木保險保額評估方面的研究; 3)針對不同的地區和林種、樹種,運用林業經濟和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統計計量方法,進行林木風險等級劃分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費率厘定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和計量模型研究; 4)結合林學、森林價值理論、風險與概率理論、森林災害補償理論和宏微觀經濟學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參 考 文 獻。

[1]孔繁文·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回顧及建議[ J]·中國林業, 1996(10): 34·

[2]嚴國清·開展森林保險若干問題的探討[J]·林業財務與會計,1994(5): 31-32·

[3]田蕓·林業保險淺析[J]·林業經濟問題, 1996(2): 51-55·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范文4

關鍵詞: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融合發展;思考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1

截止2016年7月全國基本t療保險參保人數達6.95億,同比增長5.7%,同時商業醫療保險也逐漸被接受,在我國有28.3%的城市居民將商業保險列為首選,有36.7%的消費者購買醫療保險,有57.3%的消費者認為在參加社會統籌醫療保險之外,還應再購買一些商業保險。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基本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融合發展提出幾點認識與思考。

一、基本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融合發展的重要性

社會醫療保險是屬于社會保障制度的范疇。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強制實施的。費用由國家和個人共同承擔,通過醫療保險機構來統一管理。這種保險屬于社會福利事業,當所屬范圍的人群生病或者受到意外傷害時,國家給予一定范圍內的經濟補償。而商業醫療保險是由保險公司來運作經營的險種。它屬于健康保險范疇,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按照自愿原則簽訂合同來實現的一種商業行為,保險公司可以從中盈利。盡管這兩種醫療保險在性質上、實施方式上、保障水平和保費負擔方式等不同,但兩者都是通過建立保險基金的方式為被保險人在患病時提供的經濟補助。

醫療保險包括國家強制實施的社會醫療保險,也包括由保險公司運作的商業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是基礎,商業醫療保險是補充,兩種保險有著明顯的區別,又有著客觀的聯系。如果能把兩種保險相互整合,就能使人們在生病或者受到意外傷害時,降低風險。想達到這個目的,只有將基本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有效結合,才能收到相互促進的良好效果。

“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醫療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但無法滿足更高層次的醫療需求,基本醫療保險就如同汽車中的交通強制保險,固定的投保金額,只是為參保者提供基礎的保障。而起付線和封頂線之外的各種費用,基礎醫療保險是不予支持的。但重大疾病的發生,卻是客觀存在的,而巨額醫療費用,一般家庭是難以承受的,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醫療保險就有了自身的存在價值,對于特殊情況,起到很好的完善和補充的作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融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參保覆蓋面的問題

國家城鎮醫療制度覆蓋為全部人群。但目前任有一部分空當。雖然說是強制,但仍有一些企業負債累累,交納不了醫療保險費用,所屬職工不享受醫保。非公經濟組織人員流動性大,參保意識淡薄,有病參保、無病斷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部分城鎮居民外出務工,人戶分離,無法聯系,影響參保。還有很多人外出多年,戶口在農村,人卻長期生活在城市,重復登記人口信息問題嚴重,登記數量多,繳納數量少。二是部分城鎮居民認為城鎮居民醫保政策沒有新農合政策優惠,得到的實惠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分的城鎮居民寧可參加新農合也不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基層醫療資源相對缺乏,醫療技術落后

一些基層公立醫院改革緩慢,醫療技術滯后,“以藥養醫”問題從根本上得不到解決,大處方、亂檢查等現象依然嚴重。過度醫療和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的不規范,致使基層醫保全年有近50%的醫保病人轉外就醫,大大增加了管理的難度和基金成本。

3.醫保辦理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群眾在醫保報銷上,普遍反映手續非常繁瑣。住院報銷很多還依靠手工結算,效率較代。醫保中心與定點醫院、定點藥店數據不能共享,什么藥能報銷,什么藥不能報銷。群眾不太明確,給群眾帶來很多不便,影響醫保的信譽。而醫管專業人才缺乏也體現的較明顯。

三、基本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融合發展的幾點思考

1.完善改革措施,著力提升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基本醫療保險是一種福利制度。應該從群眾的受益角度去設定。例如降低起付線,提高封頂線,使參保人盡可能得到實惠。在醫療保護范圍上,大病也可保,常見病,多發病也能預防和治療。醫療保險承載著社會的穩定,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數。同時應鼓勵商業保險的發展,不斷完善醫療保險。

2.加強經辦機構建設,不斷提高管理服務質量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標準、項目、結算辦法、定點醫療單位相關責任,優化業務流程,不斷強化醫保管理水平。加強信息系統建設,盡快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與基層社會服務平臺之間的聯網;繼續推進異地就醫結算工作,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大的方便。加強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溝通,尋找合理的銜接辦法,通過宣傳商業保險的存在價值,讓人們消除對商業險在誠信層面的顧慮,慢慢接受。

3.加強基金管理,確?;鸢踩咝н\行

建立健全基金年度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年度審計制度;建立公開透明的醫?;鹦畔⒐竞屯▓髾C制;嚴格“收支兩條線”制度,保證基金使用安全,使用合理有效;使參保人最大限度地享受這種社會醫療福利。逐步形成統一的社會醫療保險體系,最終實現高效的社會保險管理。

4.發展探索“全民醫?!毙麦w制,實現城鄉醫療保險的管理一體化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范文5

關鍵詞:林業保險;問題;對策

1 當前林業保險發展的主要問題

1.1 林業保險的需求不足

我國的林業生產正處于從傳統林業向市場化轉變的過程中,林農市場意識缺乏,保險意識差,對林業保險不了解,對林業保險的必要性、迫切性認識不足,仍然保留著舊的、傳統的思想觀念和僥幸心理,更沒有長遠的風險預防的觀念。因此,客觀上形成了不愿投保的心理。對于林業經營者來說,參加林業保險無疑是增加了經營林木的成本。有人認為參加了林業保險如果不出險的話,保費就白交了,不愿投保;更有人認為辦保險是向他們攤派費用,加重了他們的負擔,因此拒絕參加。觀念上的滯后,認識上的障礙,再加上經濟收入少,導致了林業經營者對林業保險的需求不足。

1.2 林業保險的供給不足

我國一直以商業保險公司開展林業保險業務,目前國內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展了林業保險業務,供給主體嚴重不足。而且林業保險險種單一,只有單一火災基本險一種,遠不能滿足林區防范多種自然災害的要求。

1.3 林業保險法律法規缺位

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國家支持為農業服務的保險事業,保險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边@說明國家對農業保險的高度重視。雖然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同時將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規范的農業保險法規,林業保險的性質得不到界定。林業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也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缺乏一定的依據。

1.4 現行的林業保險體制已不能適應林業保險的發展

我國目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承辦林業保險業務,它的運作方式要遵循市場規律。政府不能強制其擴大非盈利商品(險種)的供給,也不能對其虧損進行補貼。保險公司自負盈虧,而虧損不是由其經營不善造成的,這對保險公司來說是無法接受的。尤其是我國現在還沒有建立林業保險的再保險機制,使各種風險都集中在保險公司身上,無法分散。一旦遇到重大災害,損失就全由保險公司獨自承擔。

2 林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2.1 從林業經營者的角度分析

2.1.1 林業生產經營者缺乏一定的林業保險知識和意識。林業保險針對的主要是從事小規模林業經營的林農,收入低,投保需求不大,再加上他們大多有著傳統的思想觀念或僥幸心理,沒有長遠的風險預防意識,對林業保險的必要性、迫切性認識不足。對他們來說,把森林作為標地參加保險,無疑是增加了林木的經營成本。甚至有人認為投保加重了林農的負擔,拒絕投保。這種觀念上的滯后和認識上的障礙,直接影響了我國林業保險的發展。

2.1.2 林區經濟不發達,制約了保險的需求。近幾年來,林業經營者收入水平雖有較大幅度的增長,但相對于其它部門職工收入來說,仍處于較低水平。林區不少林農還處于解決溫飽問題的階段,保險的需求還沒有上升到十分必要的層次。另外,國有林區森林資源出現危機,經濟危困,不少企業有欠發職工工資的現象。企業對投保缺少積極性,這是林業保險展業難、收費難的重要原因。

2.1.3 道德風險問題。有些林業經營者由于簽訂了林業保險,就放松了對林業風險的警惕和控制,從而影響了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和規模。在其還沒有投保的情況下,林業經營者總是謹慎防范,減少了風險發生的概率;而在投保的情況下,由于有保險合同的保障,就可能疏于防范,產生隱藏行為的道德風險。

2.2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分析

2.2.1 林業保險的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由于森林生產周期長、災害多、突發性強、恢復慢等特點決定其經營管理和理賠方面必然有一定難度。保險標的是林木,災害種類和頻率、受損強度等都各不相同,難以確定,評估技術要求高。由于保險的林木是不斷增值的,保險金額也就很難確定。

2.2.2 開展林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很少,供給主體嚴重不足。目前國內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業務,但由于常年虧損,業務量急劇萎縮。而且提供的險種很少,根本不能滿足林區多種災害的要求。

2.3 從政府的角度分析,政府對林業保險的扶持力度不夠

2.3.1沒有制定相應的林業保險法律法規。目前我國還沒有規范的農業保險法規,林業保險的性質得不到界定。林業保險的組織機構、業務經營方式和會計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險法》中對商業保險的規范來實施,林業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體制中。但由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其和商業保險有著很大的差別,使之難以完全取得自身發展的業務空間。由于缺乏相應的林業保險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操作依據。在實際工作中,林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行為往往表現出隨意性和盲目性。

2.3.2 沒有在政策上給予林業保險相應的支持。林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但政府在政策上缺乏對林業保險的支持,也沒有出臺相關的鼓勵林業保險的完整措施。雖然免除其營業稅,但在有盈余的年份仍要上繳所得稅,體現不出商業性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的區別。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林業保險業務看作是保險公司自己的事,盈虧與自己無關,而且林業保險業務大多虧損,這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和熱情,阻礙了林業保險的發展。

2.3.3 山區的產權分配制度,制約了林業經營者的投保積極性。我國山區采取了這樣一種制度改革與產權安排,即國有林原則上屬于國家,但實際的經營管理工作卻是由當地的林業主管部門來負責,林農根本沒有真正的權利。如果大面積投保,權利義務的實體就很難界定,更別說順利開展林業保險了。

3 解決我國林業保險問題的思路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范文6

關鍵詞:商車改革 條款 費率

2015年2月3日,中國保監會了《關于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再次開啟了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費率市場化的序幕。2015年6月1日,商業車險改革試點啟動實施。保險業選擇最合適的時間點,以靈活透明的保費和對汽車產業的精準把握,讓車型定價與車主定價一起開啟,引領汽車消費者走向理性消費、安全駕駛的新時代。

對中國車險市場內外部環境的研究表明,車險保費收入增長具有良好的基礎。車險是我國財產險的第一大險種,2014年我國車險保費收入5516億元,占財產險的比重為73.11%,2014年,我國是世界第二大車險市場。在2014年的車險業務構成中,商業車險占比74.28%,交強險占比25.72%。

作為一大亮點,本次改革通過引入車型定價模式,對安全等級低、零整比高、工時費高的車型厘定較高的保險費率,對安全等級高、零整比低、工時費低的車型厘定較低的費率,使保費和車型風險更為匹配,以保費價格這一用車過程中最靈敏的觸點引導社會公眾理性消費。同時,本次改革還對不同風險的車主厘定了不同的費率,不出險或少出險的車主保費有不同程度降低,出險頻率高的部分車主保費有所提高,通過保費的“獎優罰劣”,引導車主安全駕駛,降低出險頻率。

商車改革最大的變化就是保險價格將由車型決定,一款車的保費價格將更多地取決于這款車的零部件更換價格標準,而不是新車購置價格標準。同時,風險與費率的相關度將更加匹配,長期不出險且安全駕駛記錄良好的車輛將會享受到更低的優惠價格,而經常出險的車輛則可能面臨保險費率的一定上浮。車輛連續3年不出險,車主在投保時僅無賠款優待系數一項,即可享受6折優惠;再加上其他優惠系數,最低可以享受4.335折優惠。

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保險業早已成為推動汽車生產廠家不斷提高汽車安全性能、降低過高零配件價格、制定合理維修工時費標準、提高汽車易維修性以及培養消費者良好駕駛習慣、減少人傷的重要手段之一。借此,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費浮動告訴客戶汽車安全和安全駕駛的重要性。

商車改革對中介市場影響較大,從博弈利益角度看,中小公司應該是擁護者,因為斬斷過長的銷售鏈條有利于推動中小公司直接面對客戶,真實、準確地了解客戶需求,掌握風險信息,降低外部銷售交易成本,提升獲得客戶的能力,打破與車商等兼業渠道合作處于弱勢地位的不利局面。

但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一些對渠道有嚴重依靠傾向的中小公司,在市場化改革前反而逆勢加強了對渠道的依賴。一些中小公司還沒找到離開渠道直面消費者的競爭手段,多年來形成“放費用、靠渠道”的慣性做法,割斷了與客戶的天然聯結,忘卻了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求的保險保障本質。商車改革對于中小公司來說是一劑猛藥,對于做好準備、戰略清晰的中小公司來說,是助力成功崛起的發展機遇,而對于倉促應對、碌碌無為的中小公司來說,則面臨嚴峻的挑戰。

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本來就比較困難,而此時施行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費率改革對主要以車險業務經營為主的中小財產保險公司也將無疑是雪上加霜,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費率改革對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將產生重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產品差異化

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和費率改革后,機動車商業保險在各保險公司將實現差異化經營,這種差異化包括條款的差異和費率的差異,條款的差異體現在保障范圍上存在不同,而費率的差異則直接體現在保費價格的不同。產品的差異化特別是費率的差異化將直接影響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與發展。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由于保費規模小,服務水平一般,本來就無法與保險市場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費率上再存在差異,將更難與大公司競爭。

2、競爭更激烈

由于產品的差異化,特別是費率的差異化,將直接影響機動車商業保險的市場競爭,進而影響車險市場的競爭,再進一步將影響整個財產保險市場的競爭。保險產品的費率厘定具有穩定性的特征,不可能隨時調整費率標準。因此,主要依靠車險經營的各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在費率既定的條件下,通過其他方式的競爭將更加激烈。而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手段比較單一,大多是依靠提高中間成本的方式爭取市場份額,這將直接增加經營成本,給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帶來更大的負擔。

3、經營管理難度加大

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和費率改革后,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也會因費率厘定和市場競爭的原因而趨薄,甚至虧損,這將導致保險公司在短期內發生支付困難,經營狀況也會因此出現惡化。保險公司如果僅通過增加競爭成本的方式,試圖改善惡化的經營狀況,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的經營進一步惡化。如果不能及時扭轉局面,保險公司的經營將出現長期性的惡化,進而只能被收購或者兼并。

面對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費率改革對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嚴重影響,中小財產保險公司要積極應對,采取有效措施,將這些影響帶來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在應對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費率改革的過程中,一定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市場變化,制定符合自身條件的應對措施。

第一,要注重挖掘戰略渠道,發揮后發優勢。此次車險改革后,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設置相應的車險系數。相對于大公司而言,中小保險公司攤子小、負擔輕,相應的渠道調整和轉置成本小,更加便于有針對性地鎖定目標客戶群,在推進產品定價標準化和業務管理自動化等方面,有著“船小好調頭”的獨特優勢,進而轉化為競爭策略的后發優勢。

第二,要注重差異化經營,獲取細分市場優勢。相對于大型公司而言,中小保險公司往往存在機構較少,償付能力充足度不高的現實。在傳統銷售模式下,很難快速打開市場局面。當前,互聯網金融對大眾生活的滲透不斷加深。信息技術的變革,正在將“大一統”的保險市場分割為“小眾”市場,市場細分維度將不再局限于客戶細分、區域細分等傳統方式。同時,市場細分和識別更加便捷、透明,這就為傳統保險業與互聯網金融的融合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也為中小公司快速成長提供了一個契機。中小公司完全可以依托自身經營靈活的特點,快速響應市場。通過全面應用差異化戰略,推出“量體裁衣”的保險產品和服務,為中小公司繞開區域局限、品牌價值不高、話語權不足等市場壁壘,為尋求新的增長點提供了有利的現實條件。

第三,要注重利用行業知識溢出,創新盈利模式。目前,車險行業主流盈利模式都是基于對終極賠付率的預測。在“大一統”的監管模式下,終極賠付率用于研判車險業務的可負擔費用及業務盈利情況,確保保單質量和保費充足。在此基礎上,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把創新車險盈利模式作為核心競爭力建設的重要方面。中小公司研發能力薄弱,對盈利模式的研究起步較晚,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如果有效利用行業先進盈利模式的只是溢出和知識轉移,辯證運用各種模式的實踐成果,并根據自身的業務規律,不斷校驗調整,去偽存真,完全可以以更短的時間投入和更少的資金投入,形成自身獨具特色的經營模式,這將對中小公司突破業務增長瓶頸、破除增長路徑依賴產生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重點提高精算水平和自主定價能力。車險條款費率改革后,精算工作將真正形成從產品開發、費率厘定、責任準備金提取、回溯分析、費率校驗、償付能力管理的精算循環系統。能否立足精算技術提高自主定價能力,將是中小公司經營成敗的決定性因素。在互聯網時代,中小公司尤其需要推動精算技術與大數據分析的融合,積極尋求柔性定價,提高客戶體驗。

在商車改革過程中,考慮到中小公司存在競爭力弱的現實情況,建議監管方給予中小公司一定的政策性引導。首先,在非車險創新型業務資格準入方面,優先考慮中小公司,推動中小公司將非車險業務發展作為專業化發展的方向之一。其次,加大對中小公司創新支持力度,對于中小公司創新支持可以由低風險到中等風險逐步過渡。再次,加快推動交強險市場化改革,盡快出臺交強險制定區域費率厘定機制,充分考慮我國地區風險水平差異,制定更為科學合理的地區差異化費率。

總的來看,商車改革對保險公司經營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小公司只有在商車改革的推動下選擇正確的發展道路,打破原有粗放式發展模式,苦練內功、培育核心能力,才能最終在改革中成功突圍,實現小公司大發展。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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