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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業保險的看法范文1
[關鍵詞] 商業保險;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分析;模式選擇;協同發展
當前的中國農村正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社會保障缺失和不足問題,這不僅關系到廣大農民及農村特殊群體的基本利益,也關系到建設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根本目標。但由于“三農”問題的復雜性和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在各地尚處于摸索階段。由于商業保險與其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發揮社會“安全網”和“減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因此探討商業保險如何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定位問題
2006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這無疑對商業保險進行了定位。2006年6月《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提出要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各類商業保險,要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但事實上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是否能發揮重要作用,還是有一些不同看法。
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由于商業保險是屬于所謂的“高端”保障商品,并不適合收入不高的農民,商業保險在農村發揮作用不大,農村保障基本上只有依靠政府保障和農民自己。應當說,這種觀點并非毫無道理,但由此斷言商業保險難以有效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最多只發揮很次要的補充作用,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雖然世界銀行和國際勞工組織提倡建立以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與商業保險為基礎的“三支柱”社會保障模式,但在當前的中國農村,第一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險嚴重缺失和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像過去那樣的集體經濟的支持,第二層次的補充保險在全國多數地區可以說根本就不存在,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處于各自為政的探索階段,普及面窄,保障程度低,保障的有效性取決于當地政府的主導能力、當地財力以及制度設計的科學有效性。與其相比,商業保險受到的制度等方面的影響就要小得多,即使是收入不高的農民也可以選擇適當的保障。由于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具有一定的替代效應,在其他社會保障嚴重缺失和不足的情況下,商業保險應當發揮其重要作用。
其次,提及商業保險,人們的第一反應就是商業保險是“貴”的,是高檔品,收入不高的農民買不起。無可否認,有一些保險產品,比如高額的養老保險等產品,一般農民確實難以承受,但仍然有不少保險產品是農民急需而又可以承受的。比如,農民及農民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兩三萬元的保額一年保費不過百元左右,青壯年農民擔憂萬一意外身故二老的養老問題,那么可以投保定期壽險,即使10萬元保額每年也不過交二三百元保費,即使某些保費費率較高的產品,保險公司也可以有針對性地設計和營銷,比如中國人壽河南林諸支公司一名營銷員創造性地按半份向農民銷售某終身壽險,半年就銷售了152份。同時,由于地區之間以及農民內部收入的差異性,也有很多收入較高的農民對商業保險既有消費需求也有消費能力。因此商業保險并不是農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而是農民風險保障的“必需品”。
第三,商業保險的介入可以使得其它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更有效地運行并發揮其功能。從經濟學角度講,農村社會保險等大多數保障項目是一種優效品,具有準公共物品特性,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雖然這類物品主要應當由政府提供或主導,但一般并不需要由政府直接運營或主辦,而是委托或者特許商業機構經營。事實上,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在社會保障管理上已經將一部分由政府統一承擔的職能讓渡給市場來執行,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由于商業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精算等方面具有政府管理經營所不具備的諸多優勢,具有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先天條件,從當前的農村社保建設的經驗看,那些純粹由政府一手包辦的項目,多數都存在政府財政支出壓力大,運營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制度障礙,而商業保險介入的多數制度運行效果相對較為良好。
綜上所述,商業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應當而且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二、商業保險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我們可以將商業保險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區分為兩類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商業保險作為二級制度安排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的一個組成部分,可稱之為直接參與式;二是商業保險作為其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運行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發揮其獨有功能,可稱之為間接參與式。
(一)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分析
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和舒爾茨關于制度模式的分類,商業保險屬于影響所有者配置資源的一種制度安排,它可以較好地促進農民之間,農民和保險公司之間配置風險。由于制度可以為合作創造條件,而農民缺乏風險分散和轉移的渠道,且農民自發組織建立某種風險分擔制度的交易和談判成本很高,而商業保險制度則可以大大降低這種成本。
1.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需求分析
從農民群體的制度需求看,隨著中國農村的非農化、市場化、城鎮化,在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保障個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的今天,傳統的“土地 家庭”這種保障模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的新情況。由于農村第一、二層次的社會保障的缺失或嚴重不足,各類農民群體對保險保障的潛在需求很高,大量的農村保障與保險調查報告都得出類似的結論。當然,要將名義保險需求轉化為農民的實際需求還受到諸多條件尤其是支付能力的限制,但這種潛在的巨大需求對促進商業保險在農村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從保險公司的制度需求看,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只有當制度變遷的潛在收益大于變遷成本從而帶來正的潛在利潤時,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才會發生。而當前商業保險公司正面臨著這樣的機會。首先,隨著經營商業保險主體的不斷增加,大中城市的保險競爭日趨激烈,城鎮市場的保險開發已經逐漸趨于階段性的市場飽和狀態,而廣大的農村保險市場長期以來為多數公司所忽視,保險資源遠未得到開發,潛在市場機會較大;其次,雖然從總體上看,農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較低,但由于地區差異以及農民群體收入結構的不平衡,東中部地區及收入較高的農民既有強烈的投保需求,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第三,一些特殊農民群體,比如農民工、失地農民等對一些特色保險有強烈需求,收入不高的農民也希望能購買一些低保費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在農村市場取得較好的業績。
2.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供給分析
在農村建立商業保險制度是一種由市場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而影響保險公司制度供給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安排的實施成本以及現有制度障礙的約束和路徑依賴。農村商業保險市場開發程度低,這是潛在市場機會,但也正因為如此,保險公司的經營也面臨著較高的制度實施成本,前期的投入成本較高,包括設立農村營銷部,宣傳推廣、設計開發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而且可能面臨農民群體相對更高的賠付風險;其次,雖然傳統的家庭式保障已經難以為繼,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養兒防老”、“有災難找政府”等觀念仍在部分農民頭腦中根深蒂固,而原有的“土地 家庭”模式雖然保障程度低,但風險小,成本也低,再加上注重眼前利益得失的農民厭惡風險,很多不愿以當前確定保費支出“損失”換取未來不確定的保障,再加上對保險的不了解以至偏見,農民寧愿固守那已經并不可靠的保障,這種對傳統保障模式的路徑依賴將嚴重制約新的商業保險制度供給。
綜合而言,目前建立農村商業保險的制度安排,農民和保險公司的制度需求都是較強的,制度需求主要受制于多數農民的經濟能力,從制度供給上看,主要受商業保險制度實施成本以及現有制度路徑依賴的影響。
(二)商業保險間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分析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政府和市場就是兩種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但任何單一的制度安排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具體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以商業保險為中介有幾大優勢。
首先,實施一項農村保障制度安排,制度設計成本和未來的制度運行風險較高,政府必須基于審慎原則進行全方位調研與分析,政府雖然在宏觀制度設計上有優勢,但對于具體的技術性項目的設計則缺乏專業經驗,而商業保險公司作為長期從事風險管理的專業機構,在制度設計、費用測算、未來償付能力評估等方面可以參與制定方案,這一方面可以增加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制度設計的成本,從而促進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的供給。
其次,通過商業保險作為中介可以有效疏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其他制度障礙。比如目前的農民工社會保險項目,由于現有的社會保障實行城鄉分割、區域統籌的政策,造成農民工的頻繁流動與保險關系轉接困難,導致不少地區的農民工無奈選擇退保。據統計,農民工集聚地廣東東莞市2005年有105萬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當年就有高達40萬農民工選擇退保。上海市針對這種情況實施的“農民工綜合保險”就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其做法是政府負責征繳保費,為外來務工人員向一家全國性商業保險公司購買養老、醫療、工傷等一攬子保險,一旦農民工離開,其養老保險等關系可轉入戶籍地所在地的商業保險分支機構,這樣就打通了現行社會保險保障區域分割、城鄉分割的制度障礙,有效發揮了社會保險的功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第三,以商業保險為中介可以有效減少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給的實施成本。比如重慶市政府主導建立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導,將部分補償安置費加上政府補貼的部分保費委托保險公司統一建立保險基金,利用保險公司在保險技術、網點、資金運用等方面的優勢,由保險公司按照與政府的代辦協議管理和發放養老金,政府不再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而主要進行制度監控,這樣充分發揮了政府和保險公司各自的優勢,這種商業保險“代辦型”模式的制度實施成本明顯小于政府“主辦型”的實施成本。
三、商業保險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模式選擇與利弊分析
按照政府與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職能和責任,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有四種介入方式與模式作為選擇。
(一)商業保險獨立經營模式
在該模式之下,商業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直接向農民提供風險保障。這種制度安排的優越性在于其運行的靈活性和針對性,一方面,它體現了市場意義下的“公平”,這對于一部分支付能力較強的農民特別有吸引力;另一方面,農民群體可以根據自己的保險需求偏好和支付能力選擇合適的產品和保額,也有權選擇不投保,避免了其他社會保險違背“一致同意”原則實施強制性制度安排的弊端。但是,由于商業保險只具有市場意義上的公平,而不具有福利價值評判上的公平,會導致部分農民由于支付能力受限而無法享受保障,也無法實現不同經濟水平農民之間的財富互濟效應。從保險公司角度看,其好處是可以根據各地農村市場狀況自主確定業務發展目標。
一般而言,農村商業保險制度安排主要應當側重三個方面,一是針對東中部發達農村地區和農村中高收入群體;二是針對農村中低收入群體設計銷售一些他們急需的低保費基本保障產品,比如定期壽險、低額住院保險等產品;三是針對特殊農民群體需求開發和銷售一些度身定做的保險產品,比如農民工意外傷害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產品。
(二)商業保險委托代辦模式
在該模式下,保險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經辦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包括政策咨詢、業務管理、費用報銷支付、管理專項基金等,其管理服務費用由政府財政支付,不從保障基金中提取,基金透支風險由政府承擔。
這種模式可以發揮商業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功能,政府也能減輕新設經辦機構和增加人員編制的壓力,節省制度實施的運作成本,而集中精力專門從事資金籌集、政策調研和業務監控等工作,實現政府從辦農保向管農保的職能轉變。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作為獨立于政府的市場主體,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種外部干擾,充分運用商業保險的風險管控技術,對資金運作、保險金給付制定嚴格的風險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挪用保障資金、虛假給付保險金等人為風險。而且保險公司較豐富的客戶服務和理賠管理經驗以及較多的網點也方便農民的費用報銷與支付。從保險公司角度看,可以利用自身業務平臺取得中介業務收益,而且經營風險不大。
但是,在該委托模式下,由于保險公司自身不承擔風險,保險經營的專業性又較強,政府可能難以有效監控保險公司行為。因此,有必要引入專業監管,對保險公司接受委托管理業務的信息披露、運營標準等作出強制要求,并按照常規保險業務實施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以減少和避免“委托—”關系中常見的道德風險;從保險公司角度,由于經營的連續性要求,最擔心出現政府由于財政壓力而無法及時足額撥付管理費用,從而造成保險公司的長期“負債”經營的不利情況,因此,有必要以書面協議形式從法律上明確委托代辦雙方的責權利,降低單方“賴債”風險。目前,重慶市開展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正是采用該模式,取得了較好效果。相對各方而言,這是商業保險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較好方式。
(三)政府主導的商業團體保險合同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將所籌集到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為農戶投保團體保險,與保險公司就保障條件、保險責任、賠付限額等一系列項目達成一致協議,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按約定事項向農民提供保障,并承擔全部風險,政府不再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與基金透支風險。
這種模式的一個明顯好處就是政府、保險公司、農民三方之間責權利分明,政府與保險公司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保險合同關系,避免了保險代辦型和保險合作型模式所出現的責任關聯和不易區分而導致的雙方發生糾紛的困境。由于投保農民群體風險相對特殊,通常缺乏準確的經驗損失數據,雙方都不易合理確定保費,如果保險公司為爭取業務低價承保就極有可能造成該業務虧損,保險公司將承擔全部賠付和赤字風險,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現公司為減虧而將賠付標準控制過嚴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同時,由于政府已經將保障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可能導致保險經營缺乏基層政府的支持,不利于農保業務的有效開展。
(四)政府與商業保險合作管理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負責政策制定和農保費用的籌集,保險公司負責經辦農保業務和管理農?;?,有的規定可從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基金發生盈余時公司可在一定限額內按比例提取,如發生赤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分擔。這種模式目前應用不多,但仍有一些案例,以保險業參與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例,截至2005年6月,在江蘇、山東等六省68個試點區市縣中,按上述標準分類,使用代辦模式的有 36個,團體保險合同模式的有22個,合作管理模式的有 10個。
該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充分發揮政府和保險公司各自在政策管理和業務經營上的優勢,由于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雙方都有動力積極支持和協助對方,這對共同搞好農村社保工作十分有利。但這種模式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復雜,不像前兩種模式那樣雙方責任明確,尤其是出現基金赤字的情況時,政府可能歸咎于保險公司管理不善,風險控制不嚴,而保險公司則會歸咎于政府撥付的保費過低,如果制度設計考慮不周,就很有可能造成雙方互相推諉責任導致合作失敗。
綜合來看,上述模式各有優缺點,相對而言,從控制風險的角度看,委托代辦模式相對較好,其次是保險合同模式,而合作管理模式則必須要求合作機制設計科學合理,但在嚴格風險管理的情況下,從長遠來看,合作管理模式值得推廣。當然,具體采取哪種模式,還要考慮各地的具體情況和不同的保障項目和保障群體,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加以探索。
[參考文獻]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2]李揚,陳文輝.中國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3]焦清平,周漢濤.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j].武漢金融,2004,(3).
[4]秦士由.商業保險參與建立失地農民保障機制調查分析[j].保險研究,2005,(9).
對商業保險的看法范文2
關鍵詞: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立法 立法目的 立法原則。
所謂農業保險是指保險人為農業生產者(投保人)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自然生產與農產品初加工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風險管理方式。農業保險有廣狹義之分,狹義的農業保險僅指種植業保險與養殖業保險,而廣義的農業保險除了種植業與養殖業保險外,還包括從事廣義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及其家屬的人身保險和農場上的其他物質財產的保險。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目前一般采用狹義農業保險概念,而將廣義農業保險涵蓋在農村保險的概念之中,本文以下的分析僅限于狹義農業保險。
近年來,我國由于“三農”問題的不斷升溫,加之入世過渡期的終結,農業保險對“三農”的保護作用日益突出,農業保險也受到政府和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因此,加快農業保險立法,構建農業保險法律體系,是關系到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民收入穩定乃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十分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1農業保險的特征。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農業保險產品具有準公共性和正外部性以及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和高賠付率,因此其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這就使得農業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筆者認為,與商業保險相比,農業保險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險目的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建立的,而商業保險制度是根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
農業保險的經營不能盈利也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的經營則可以盈利;其次,保險方式的特殊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一定的強制性。而商業保險一般是完全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再次,經營主體的特殊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險供給主體(股份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等)經營,而商業保險只由商業性保險機構經營。最后,盈利能力的特殊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一般說來,其保險責任廣泛(包括多種農、林、牧、漁業生產中的風險甚至是巨災風險責任),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風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賠付率較低,可以營利。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僅存的一點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規定散見在其他法律中,而且內容過于原則、籠統,導向性、提倡性多,實體性規范少,這導致在實踐中只好運用商業保險的規定來進行規范,而如前所述,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具有完全不同于商業保險的特征,因此,應該制定獨立的農業保險法律來對其進行規范。
2制定農業保險法的重要意義。
長期關注“三農”保險業的中國保監會長春特派員劉德江說,“農業保險之所以舉步為艱,并不是沒有市場,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業保險自身缺乏保障。”農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影響了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制約了國家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
首先,我國農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的農業大國,每一次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發生,都給人民的生命及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穩步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通過農業保險和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可以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把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制定農業保險法有利于將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穩定下來?!叭r”問題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最大障礙,我國經濟也發展到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而農業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的重要手段,是財政收入轉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規范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把農業保險納入政策性保險的體系,將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規定為國家的職責,將有助于國家對農業支持和保護政策的穩定化。
再次,適應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農業保險法。在WTO框架下,通過農業保險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增加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國家可運用財政收入誘導和激勵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和投保農業生產者參與農業保險。
3農業保險的立法構想。
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導致我國的農業保險已不能適應農業市場化、產業化的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加快農業保險立法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應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充分吸收國外立法成果和借鑒我國農業保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筆者認為,其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立法原則、經營模式、業務范圍、政府扶持體系、農業保險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體制等問題。現就其中的一些問題作如下探討。
3.1立法目標。
立法目標是農業保險法律的宗旨和靈魂,是農業保險的首要問題,在農業保險法律中具有核心和統帥的地位。在我國,對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有不同看法。我國目前的經濟是以市場調節為主,國家宏觀調控為輔的市場經濟。實施農業保險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節農村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對農業保險的立法必須既要依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和要求,又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人多地少,環境資源面臨巨大壓力,現有的財力物力有限,農業保險的經營水平不高,這些都決定了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既不能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也不能作為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增長的政策。所以,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目標應該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主,以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農戶的再生產能力為輔,逐步發展過渡到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成熟階段。
3.2立法原則。
關于農業保險的立法原則,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的實踐及轉型期的現實,農業保險立法除應該遵循一般保險的一些立法原則外,還應體現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是指對特定承保范圍內的險種采取強制保險,對特定承保范圍以外的險種采取自愿保險。法定強制保險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農民必須投保,保險人必須承保。農業保險的強制性原則是基于農業是一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卻又是弱質產業,還面臨自然災害風險和市場經濟雙重風險的經濟特性而提出的。
第二,基本保障原則。我國現階段開展農業保險,要確定一個能基本保障農民恢復生產、國家財力又許可的保險金額,以免出現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國家補不起的局面。
鑒于此,我國應當堅持基本保障原則,以保成本起步,逐步發展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
3.3經營模式。
各國采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要有四種模式:一是前蘇聯的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歐的政策優惠模式;三是美國的國家和私營、政府和民間相互聯系的雙軌制農業保險保障體系模式;四是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而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扶持的日本模式。這些經營模式各有利弊,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
我國地域廣大,根據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及農業風險差異性大的特點,現階段設立一家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統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條件尚不成熟。我國應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應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地方性,取決于地方財力)、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于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具體采用哪種形式,將會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決定。
3.4政府扶持體系。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政府的扶持就成為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中最關鍵的因素。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扶持不能采取單一的財政補貼方式,必須建立保費補貼、稅收優惠、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險等多層次扶持體系。
第一,保費補貼。農業保險具有高賠付率和高保費率的特征,僅靠保險企業市場化經營,往往虧損以至無力繼續經營。
因此,提供農業保險補貼早已成為許多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業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補貼也符合WTO規則的“綠箱政策”。
因此,我國在制定《農業保險法》時應當根據不同險種建立保費和管理費的分級配套財政補貼制度。
第二,稅收優惠。稅收減免,是各國扶持農業保險的通常做法。我國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以外,沒有其他稅收優惠。筆者認為,為了增加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機構經營成本,提高其抗風險能力,同時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農民支付保險費的負擔,我國應該在稅收方面,給予保險機構更優惠的措施。
第三,金融扶持。金融與保險都是農業生產的助推器,在我國目前農村金融供給嚴重匱乏的情況下,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有利于推動農村金融的發展,而積極的金融政策又能促進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第四,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保險的保險,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險,可以達到分散風險,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在保險業務鏈中,再保險處于最高端。我國唯一的再保險組織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卻很少涉足農業再保險業務,導致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缺乏有力支撐。
第五,巨災準備金制度。農業生產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災風險屬于不可保風險,農業保險制度完善的國家大多通過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等形式為農業保險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國財政設立巨災基金有困難的前提下,通過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農業保險巨災債券、發行巨災彩票等方式,是值得借鑒的辦法。
4余論。
市場經濟,法制先行,任何一項政策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來規范。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具有很強的政策屬性,所以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法,把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以確保農業保險有法可依,沿著法律軌道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1]庹國柱,朱俊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界定[N].中國保險報,2007-02-05.
[2]高偉。促進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建議[J].江蘇農村經濟,2006(9)。
[3]劉紅,高海。農業保險經營原則之立法探討[J].北方經貿,2006(1)。
[4]陽建勛,劉生,毛丹。我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經濟法反思與重構[J].安徽農業科學,2007(10)。
[5]李樹新。論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J].保險研究,2006(2)。
[6]閆石。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新路徑[J].濟南金融,2005(6)。
[7]夏慶軍。我國亟待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N].金融時報,2004-08-03.
[8]吳樹波。日本的農業保險及其啟示[J].世界農業,2002(2)。
對商業保險的看法范文3
關鍵詞:林業保險
一、我國林業保險的發展現狀
(一)林業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
林業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其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林木在漫長的生產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風、雪、水、病蟲害等自然災害襲擊,又易遭到亂砍亂伐、毀林開荒等人為破壞。從調查可以看出林業自身具有巨大的風險性,且有增大的趨勢。林業災害給林業發展造成的巨大損失是林業經營無法承受的。
(二)林業保險發展滯后對林業發展的需要
我國林業保險出現較早,但發展十分緩慢。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森林保險卻一直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業務萎縮的現象。隨著林業市場經濟的到來,林業保險越來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較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一方面,林農的收入偏低、保險意識薄弱,投保率過低。另一方面,林業保險經營效率較差,虧損嚴重,供給主體嚴重不足。這就使得保險公司提高保險費率或限制責任范圍,從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抑制了投保需求,進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擴大,形成惡性循環,我國的林業保險一直處于這樣一種“兩難困境”。
二、當前我國林業保險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一)林業保險供需雙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險意識薄弱
林業本身的高風險性,決定了林業發展對保險存在巨大的潛在需求,然而,林業經營者在林業經營過程中對林業保險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這一矛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營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農經濟負擔,他們心存僥幸。二是,營林者的保險意識薄弱。雖然林業保險對林業生產尤其是木材資源培育的積極作用已為政府、營林者所認可,在經濟較發達的林區,已被一部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林農所認識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林區,森林保險的意義還沒有為林農所接受。
2.經營效益低下,供給嚴重不足
林業保險公司有著巨大的潛在林業保險市場,而林業保險公司沒有積極地開拓這個市場,增加林業保險供給,相反表現出林業保險供給不足,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因其與商業保險不同,使林業保險公司效益低下。
(二)林權制度不完善制約林業保險發展
林業保險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林權不清,林業產權人的權、責、利界定模糊,這種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礙了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一方面林區的產權主體不明,往往簽保險合同找不到對象。另一方面,產權不明使得一些林業部門根本就沒有森林投保的意識,責任相互推諉。
(三)林業保險政策不明,法律法規不健全回
森林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其發展必須依靠政府立法保護、政策支持和各項措施的配套建設。然而;我國森林保險到底實行什么樣的政策,是單獨成立農業保險公司,還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兼營,是由政府參與實行補貼,還是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這些政策方向多年來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沒有得到解決。林業的弱質性和保險公司的盈利性,使得兩者完善結合較困難,需要政府的介入。
三、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大林業保險投入
應從供需兩方面加大對林業保險的投入,提高林業投保者、承保者的積極性。
1.提高林業保險意識、加大投保補償,刺激林業保險需求。一方面要對林業經營者普及林業保險知識,加強林業保險意識,鼓勵其積極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實行林業保險的補償機制,對營林者投入的保費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貼,補貼的形式可以多樣,依據林農的需要,可以直接補貼資金,也可以是營林投資品、技術指導、稅收優惠等方式。
2.提高保險公司的林保收益,促進其進行林業保險供給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來促進保險公司林業保險的供給:一方面對于大型的林場,由于其風險巨大;保險公司對其風險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巨險證券化的措施來分散風險。
(二)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
完善的林權制度能促進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林業保險牽涉到林業產權關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建立明晰的林業產權關系,是林業保險業務開展的前提條件。因此,要加快林權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權結構體系以及規范林業產權流轉體系,使得林業產權主體明確,林業經營者的權、責、利對等,這樣使得林業保險的主體明晰,且投保的責任和利益關系明確,能有效促進營林者的投保積極性。
(三)加強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建設
積極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加強林業保險的法制.建設,是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保障。當前,我國開辦林業保險的僅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實可以出臺相關政策,建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簡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
對商業保險的看法范文4
社會的發展中風險是一個破壞和諧的因素,從美國的9.11事件到印尼的地震海嘯,讓我們觸目驚心的感覺各種風險事故對人類社會的破壞,給人類社會的生產和生活帶來極大的不安定,是社會發展中一個極其不和諧的因素。作為以風險作為經營對象的保險業在建設和諧社會中應該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曾強調指出,要把服務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保險業發展的著力點。
理性認識保險的職能和社會功能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保險的職能和社會功能
保險能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怎么發揮作用與保險本身具備的職能和社會功能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的看法保險具備的基本職能是分攤風險、組織經濟補償和給付,這是保險本身存在的基礎,同時保險在經營中圍繞著補償和給付職能對風險實行的控制和對資金進行運營使得保險還具備防災防損和融資的派生職能,不管是基本職能還是派生職能都是保證保險的經營的目的得以真正的實現。而保險的社會功能是保險在經營的過程中,客觀上對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一種穩定和促進作用。從經濟學的角度,就是保險這一行業所產生的正外部性。即保險業的間接作用。表現為保險在實現其基本職能的基礎上,在宏觀上對社會、國民經濟總體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在微觀上能對企業。家庭和個人所起的保障作用。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曾強調保險具備的“社會管理”功能,就是保險經營中為更好的實施其經濟補償職能降低承保單位的風險,為企業或個人進行風險識別和控制等管理服務。這樣保險公司間接上和客觀上可以為政府管理分憂,為社會穩定出力,為經濟建設護航,為小康社會保障。這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提高經濟效益,改善社會生活,對全面實現小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因此,我們在理解保險業在和諧社會發揮作用時,是指其社會管理功能的實現,而社會管理能的實現是有賴于保險職能的充分實現。
經濟學的鼻祖亞當?斯密提出過“看不見的手”的原理,他提出:“每個人都在力圖運用其資本,來使其生產的產品得到最大的價值。一般地說:他并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進的社會福利為多少,他所追求的是個人的安樂,僅僅是他個人的利益,而在這樣做時,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種目標,而這種目標決不是他要追求的東西。而由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的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為大。”我認為這段話對我們在如何發揮保險業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發揮作用有很大的啟發意義,作為一個商業企業,保險業所想的不是它自身能起多大的作用,而是立足于本職工作,按照保險經營的原則和原理,在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消化社會風險,給社會最大的保障。也就是說,保險能發揮其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作用必須建立在其基本職能的實現,通過基本職能的間接給社會創造福利。
當前商業保險在基本職能沒有能夠很好的實現導致社會功能發揮上的缺陷
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保險不可能應對所有的風險,它只能在其商業的領域,運用商業的手段實現其“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損失分攤的機制。然而,當前我國商業保險業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在產品和服務上、在各個經營環節上都沒有使得保險這一風險分攤機制的基本職能充分的實現,表現為面對社會日漸增加的各種風險保障的需求,保險沒有能夠提供充足的產品,風險的防范和處理有很大的欠缺,資金的投入和運用能力不足,導致保險基金的壯大沒法保證,直接影響到保險業的補償能力;承保能力和分保能力有限.影響對風險保障范圍。等等。保險基本職能的不充分實現,客觀上限制保險的社會功能發揮的。而保險職能不能充分實現的原因有:
商業保險首先是一個“企業”,企業的首要目標是獲取利潤
商業保險其商業性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即以最小的費用、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在這樣的目標下,各個保險公司有其相同的行為特征,在市場的選擇上,更多的考慮經濟資源豐富的發達地區,而摒棄落后地區;在產品設計和開發上,更多的注重贏利性產品;不開辦或者停辦虧損性業務;在風險選擇上,注童低風險的產品而回避高風險的產品;在業務開展上,更注重高端客戶,忽視低端的,投保能力弱的客戶。根據統計我們注意到,2004年,差不多每個月都有外資公司在內地開設分支機構。除了個別公司進駐成都市場外,幾乎清一色的外資公司都選址在東部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從產險業務發展來看來看,70%的保險業務集中在車險業務上,傳統老三樣(企財、貨運、機動車保險)占到8 5%以上,而多年來,我國經濟增長、財富增值的主流顯然不是只集中在這個方面。中國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但是農業保險由于風險極大而使保險公司極少涉足,加上農業再保險體系不健全,以及農民收入相對較低,交納保費能力有限也制約了農業險發展。使農業保險成為商業保險公司的冷落險種。
這樣導致的后果是保險發展的不平衡,造成整個社會保障水平的不均衡,在很多極需保障的領域,在廣大的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以及收入水平低的民眾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而這些領域、地區和人民極需要最基本的保障,保險的社會福利在這些地區和民眾中得不到實現。從而導致保險的社會作用不能充分的發揮。
保險在我國得到充分發展也就二十多年,在產品開發,承保,分保業務上以及資金運用上都有很大的欠缺,使得保險人在風險承保上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保險的保障水平的提高,有賴于保險人能提供能滿足不同層次需要的產品,并且能提供保險的附加服務。這對保險人開發研制產品的能力提出一個很高的要求,而我國的保險業在保險的技術水平上,我國保險業還有待進一步的提高,首先體現產品開發能力的不足,我國保險業的險種條款單一,雷同性極大,相互克隆的情況嚴重,面對社會各階層各種規避風險的要求,保險產品開發的能力薄弱,導致保險產品的供給不足,從而保險的社會保障作用不能很好的發揮。而在資金運用上,由于法律的限制以及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能力上的欠缺,以及對外來風險缺乏防范和應對手段,沒有能夠很好的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和升值,
例如前幾年由于利率下降造成的利差損降低給某些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對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給付職能的實現造成影響,妨礙保險保障功能的發揮。
保險意識淡漠和保險需求的特殊性制約著保險業的展開。
去年沙河“11?20”礦難中,遇難的70名礦工中僅有8人參加了商業保險,包頭空難中也僅有25名乘客購買了航空意外險,人們的保險意識之淡漠可見一斑。然而在震驚世界的協和飛機空難中,100名乘客幾乎都有數百萬美元保額的意外險。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人均保單多達5至7張,而航空意外險購買率超過95%。兩者相比不難看出,國人缺乏風險防范的觀念,保險意識亟待提高。
保險作為一個保障性的產品,與其他產品和服務有著非常不同的特征。而在其交易中的非即時結清使得投保人對其付出的保險費的意義或者獲得的保障難以清晰的了解。因此,淡漠的保險意識制約著保險需求從而制約保險業務的發展。從恢復國內保險業務開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也不過二個多年時間,在這一發展期間內,人們對保險的認識還是非常有限,對保險缺乏應有的了解,表現在保險的深度或者是密度上,我國的保險密度只有332元,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0,也低于印尼等發展中國家,因此,除了經濟原因,社會保險意識也顯得非常的重要。我國的保險保障范圍和參加保險的人數有限性導致保險的社會功能的發揮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在保險的發展中,由于市場的不完善,某些保險人的急功近利,以及相互之間的惡性競爭,聘用不合格的人,保險誠信經營出現危機,使得保險這一風險分攤機制被社會大眾所誤解,對人們的保險意識的提高起了相反的作用。
保險業如何更好的發揮其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的作用
保險業的充分發展是發揮保險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的前提條件,我們應該從重新整合保險資源的角度,充分發揮保險資源在社會所起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國的保險發展體現出來的矛盾是保險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給不足同時存在并且相互影響.二者的結構性失衡制約著保險業的發展。使得需要保險的都能得到適合的保險保障,要達到供給和需求的市場均衡,我認為要從以下兩大方面入手:
促進潛在需求轉化有效保險需求,提高保險意識乃保險業以及全社會的需要
所謂的潛在需求,是一種由于對風險的厭惡所產生的回避或規避的需要。但是潛在需求不是有效的需求。從經濟學的角度,有效的需求必須有兩個條件,一是欲望,二是滿足欲望的能力,即經濟能力。產生購買保險的欲望是首先,這種購買的欲望必須是人們觀念中的對風險的主動采取的規避手段,即有賴于民眾的風險意識。必須提倡“全民風險意識”。中國經濟生活和民眾中缺乏風險意識。只有風險意識增強了,與風險意識相聯系的保險意識才能樹立起來。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是中國潛在保險需求向現實保險需求轉化的前提條件。在中國,盡管蘊藏著巨大的保險需求,但將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保險需求,從而實現保險業的大發展,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種自發的過程,需要意識形態的根本轉變。
a風險意識的提高有賴于政府和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
風險是人類共同的敵人,客觀上需要人類共同的努力才能克服。構建和諧社會,這決不僅僅是為了保險公司的業務增長需要,這是為了整個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認為,大力倡導全民風險意識,既是保險人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是社會的責任和義務、政府的責任和義務。
提高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并不是一句空話,應該從不同的層次對保險深入民心做不同的努力,作為政府部門,應該是從風險意識的角度提醒民眾風險的防范,把喚醒民眾的風險意識作為一個純公共產品而納入財政計劃。而作為保險經營者的角度,因為風險意識保險意識與保險業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作為保險公司應該有所行動,應重點在于提高人們的保險意識。
保險的宣傳應該有兩個方面,一是公司宣傳,目的是向公眾傳遞公司差別意識。二是保險知識宣傳,目的是提高民眾的保險意識。對于第二種宣傳,具備行業普遍性,不應該由各個公司小打小鬧的宣傳,應該有專門的部門、人員進行在全社會范圍對民眾保險意識系統的、全面的策劃和長期的推廣。這個工作可以成立專門的提高民眾保險意識的宣傳基金支持,由各公司交納,行業協會組織實施進行運作。
b保險宣傳應該客觀理性,還保險之真面目。
首先,重新樹立保險的正確形象,對保險的基本知識做理性的解釋而不能任意夸大其詞,這樣不但不能提高人們的保險意識反而容易造成人們對保險的誤解,尤其在保險信用缺失今天,誠信建設體現在保險的宣傳上,就是還保險本來面目。其次,讓保險產品通俗化,讓人們容易理解和接受,讓保險銷售簡單化,讓人們的保險需求更加容易滿足,真正變成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
保險人要提高企業的經營水平,實現保險產品的供給能力的擴大
根據一些學者的預測,保險供給能力都存在缺口,且有擴大之勢。同時,不管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供給能力都不能滿足保險需求的需要。靠供給拉動需求,其作用的空間是有限的。目前我國表現為一種帶有供給約束型特征的一種市場的不均衡。
要解決保險市場的矛盾還要從供給角度入手,保險業除了要有足夠的保險基金積累、充足的賠付能力、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控制度,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的保險業,當務之急是設計更多的保險產品滿足保障的要求。
a從供給的方面把市場做大,應該把握準市場的需求,根據市場的要求開發新的產品。
目前,我國保險供給不足,保障比較薄弱的是以下幾個領域:
養老保險領域。越來越多的個人、家庭和企業開始把商業保險作為解決養老問題的有效手段;在健康保險領域。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全國50城市的保險需求調查,居民對健康保險的預期需求高達77%;在農村保險領域。如何從制度上解決八億農民的養老和醫療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責任保險領域。近年來相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以及社會穩定造成了很大威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更加迫切。
因此,從以上社會迫切需要的地方作為保險人新產品研制開發的主要方向,擴大保險產品的供給。
b加大保險產品的開發激勵必須要注重產品開發的知識產權保護。
我們認為,商業保險必須按照市場規則行事,所投入的必須能取得相應的回報,投入才是合理的,可延續的。產品的開發也是這樣,當保險人能從產品的開發當中占領市場、獲取利潤,所投入的科研費用才能回收,或者說能給開發公司帶來利潤。
對商業保險的看法范文5
一、從個案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
為了展望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有必要先了解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這里我們以四川的情況為例進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該個案地區的情況原出自四川省勞動保障部門于1998年10月至12月對省內部分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的醫療保險情況抽樣調查。此次調查的單位樣本共189家(機關、事業單位108家,企業81家),共有職工 92630入,男女職工比例為 8: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3:l,企業為5:2),離退休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24%,企業為26%)。81家企業單位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較差的占55.4%。所調查的單位1997年職工人均年度工資為6056.50元(機關和事業單位7337.80元,企業5633.21元)。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關于補充醫療保險,我們得出如下幾點印象和結論(不排除這些印象因調查地點和時間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國的普遍情況)。
(一)大多數單位(機關和事業單位占93.l%,企業占 85.2%)指出他們能夠接受的“基本醫療”部分的籌資比例在8%以下,能夠接受的封頂線為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的3至5倍。超過半數的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為67%,企業為54.3%)不愿為單位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單位負擔不起;愿意投保的單位能接受的繳費比例約為職工工資的2%左右。這反映出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因此,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只能采取非強制性的自愿參保方式,保險費亦不能定得過高。
(二)愿意自辦或為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大多希望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并愿意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3%來自辦或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這說明由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開辦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除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外,也符合廣大職工和單位的愿望。
(三)大多數職工(占68.7%)認為所在單位不會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超過60.9%的職工個人不愿意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經濟上負擔不起和對商業保險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個人大多(占56.1%)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來購買商業醫療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業保險公司雖然具有靈活、高效和服務周到等優點,但由于目前我國整個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還處于起步價段,廣大職工和單位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對其支付能力還不放心。這是商業保險公司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時應當加以考慮的因素。
二、補充醫療保險發展趨勢試析
(一)補充醫療保險將成為影響勞動力流動的因素之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框架的結構之一就是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都無法回避一種情況,即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作用的結果會增大社會成員生存和生活的風險。而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社會發展過程的減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的現階段,在社會保障各個項目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于勞動力的流動影響最大。這種影響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用人單位有沒有這兩種社會保險。如果有的單位被社會保險所覆蓋,而有些單位尚未進入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則條件較好的勞動力將首先考慮向有社會保險的單位流動。當然,來自農村的勞動力和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劣勢的人往往不得不選擇那些沒有社會保險的工作崗位。二是,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水平高不高。在同樣都有基本社會保險的單位中(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勞動者的流向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補充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將和補充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直接影響勞動力流向的首選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別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相反,無力或不愿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此方面將相形見絀。
(二)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之間將形成明顯的相關性。
1.時間上的相關性。
從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實踐在時間上的關系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兩至3年,補充醫療保險亦將開始建立,如四川和山東威海。二是,隨著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起步,如廈門市??梢灶A計,在全國范圍內,補充醫療保險與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啟動的時間差并不長。補充醫療保險將是緊隨基本醫療保險之后的涉及地區廣、覆蓋單位多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觀。因此,對補充醫療保險及早進行理論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補充醫療保險的進程將影響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速度。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何時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將直接影響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速度??梢哉f,補充醫療保險建立早的地區,其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也會較為順利。如果沒有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或者很難建立或者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為了比較順利地推進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醫療保險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中,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啟動基本同步。從長遠看,補充醫療保險有可能將演變為另一種形式的基本醫療保險,也就是說,補充醫療保險在公營部門將成為整個醫療保險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補充醫療保險立法與基本醫療保險立法在內容上將具有較強的關聯性。
對商業保險的看法范文6
關鍵詞:改革開放 高速貨幣化進程 家庭理財策略
自從信用貨幣產生以來,經濟體系便從純粹的實體經濟運行,逐步演變為實體經濟和貨幣經濟的交融運行,經濟學家們把這一過程稱之為“貨幣化”。
按照戈德史密斯的看法,經濟貨幣化是一個經濟社會中實體經濟向貨幣經濟轉化的必然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貨幣參與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比例在不斷升高,在投資活動中所占的權重不斷增加,參與社會剩余產品的分配比例也在逐步提高,貨幣的重要性在逐漸增強。
高速貨幣化進程對居民存量財富的影響
(一)我國高速貨幣化進程現狀
相對于自給自足的物物交換而言,我國的高速貨幣化進程,首先表現在貨幣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比如,對于我國20世紀50年代到20世紀80年代末的城鎮居民來說,政府基本上負責了居民的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方面,日常生活中只有柴、米、油、鹽、布等生活必需品才用得著錢,并且得有票證配給;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推進,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貨幣的使用范圍從日常生活擴大到了教育、住房、醫療、養老等諸多領域。
我國高速貨幣化進程的另一個表現是貨幣的發行量在較短的時期中急速膨脹。從每年凈投放的現金來看,我國在1981年為50億元,2010年則為5535億元,增長了100多倍,流通中現金則從3200億增長到4.5萬億,增長了14倍,如果考慮到高科技的交易工具,如銀行卡對現金的巨大滲透和替代效應,我國凈投放的現金量增長的速度會更快。從廣義貨幣M2的余額來看,我國1981年為1.9萬億,2010年則為72.6萬億,增長了38倍。
我國高速貨幣化進程的第三個維度可以用M2/GDP比率來反映。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一定時期的貨幣存量與名義收入之比(M2/GDP)。過去的30年,我國的M2/GDP比率始終是全球最高的。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數據,在口徑基本一致的條件下,選擇中國、印度、日本和美國四個國家的數據進行比較,可以得到三個方面的結論:第一,從1990年開始,我國廣義貨幣供給(M2)與名義GDP的比率一直呈上升狀態,1990年為0.82,2001年上升到1.65,2010年創歷史新高,達2.17。第二,我國的這個比率也僅僅比日本同時期的水平低,而高于美國和印度,2009年美國和印度的M2/GDP均在0.9左右,日本約為2.1。我國的這一比率是美國和印度的兩倍,而比較接近全球公認的泡沫化國家日本。第三,我國2010年的這個比率和日本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的水平相當,高于日本在泡沫化早期的水平。比如,1980年日本的這一比率為1.37,1985年為1.57。通過對比,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國30年的高速經濟發展是和高速的貨幣化進程相伴的。
(二)高速貨幣化進程對居民存量財富的影響
高速貨幣化進程對居民存量財富的影響是驚人的。高速的貨幣化進程使居民的存量財富出現大幅度的縮水,錢本身隨著時間的推移也越來越“不值錢”。
在改革開放之初的萬元財富,經過30年的高速貨幣化過程,到今天應該相當于多少呢?
為了便于比較,本文分別選取1981年、1991年、2001年和2010年這四個時點來考察,來做一對比。
首先,從居民人均收入看,上述四個時點的人均收入分別為463元、1570元、6860元和19109元,30年間,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增長了41倍。這樣算下來,當初的1萬元相當于今天的41萬。
其次,從居民人均儲蓄看,上述四個時點的居民人均儲蓄額分別為:52.4元、786元、5780元和22920元,人均儲蓄增長了437倍之多。改革開放之初的1萬元,相當于當時人均儲蓄的191倍,折算到今天大致和437萬元相當。
第三,從居民人均GDP看,上述四個時點分別為0.075萬元、0.169萬元、0.752萬元和2.97萬元,增長了近40倍。所以,如果當時的萬元財富能跟上人均GDP的增長,改革開放之初的1萬元,大致和當今的40萬元相當。
第四,從通貨膨脹率看,根據我國的統計年鑒,從1981年到2010年的30年間,我國CPI的平均值不過5.5%,除了1988、1993、1994、1995這四個年份出現了兩位數的通貨膨脹外,期間并沒有經歷長期的、持續的、嚴重的通貨膨脹。如果把1981年的CPI定為基期,指數為100,以上四個時點的CPI分別為100、190、390、485,即總體物價水平上升了4.85倍。所以,按購買力來衡量,改革開放之初的1萬元相當于現今的4.85萬元。
最后,從擁有財富的社會地位和心理感覺看,改革開放之初能擁有萬元財富的人,受人尊敬,被人羨慕,而如今,擁有千萬資產的人恐怕也未必能有當時萬元戶的社會地位和心理感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改革開放之初的1萬元要相當于今天的千萬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在改革開放的30多年中,基本上是處于資本短缺的時期,而勞動力的供給相對充裕。根據經濟學的邊際原理,資本理應獲得超過勞動力報酬的回報,換句話說,就是資本的增值速度理應超過勞動力報酬的增加速度。
高速貨幣化進程中的理財策略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的高速貨幣化進程,對居民存量財富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對普通居民來說,在家庭理財中,可以選擇的投資品種主要有銀行存款、商業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黃金、藝術品、房產等。為了使居民的財富能有效應對高速貨幣化進程的侵蝕,合理的資產配置策略就顯得尤其重要。
(一)現金、儲蓄等—滿足家庭流動性要求即可
高速的貨幣化進程不利于持有銀行儲蓄和中長期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在家庭理財規劃的資產配置中,現金、儲蓄等低風險、低收益的金融工具是家庭理財的基礎,為家庭經濟活動提供良好的流動性,以應對家庭的日常開支和不時之需。因為,現金、儲蓄等具有充分的流動性,相當于家庭財富的血液。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資金的效率,在理財規劃中,家庭的流動性比率一般為3-6(流動性資產與家庭月度正常開支的比值)。既然家庭資產配置中的現金、儲蓄等的作用不可替代,而高速貨幣化進程又使居民持有的現金和儲蓄、國債等面臨大幅縮水,所以,在家庭的資產配置中,現金、儲蓄、國債等的配置在滿足流動性的前提下越少越好。對于收入比較穩定的家庭,建議流動性比率控制在3即可,對于收入穩定度不高的家庭,建議家庭的流動性比率控制在4-6即可。
(二)商業保險—適度即可
保險是家庭理財的基石,是家庭財富的骨骼。理所應當地,商業保險產品也是家庭資產配置的必備產品。
商業保險有許多功能,比如提供人身保障、財產保障;對保險公司的高端客戶來說,商業保險還有財富保全、合理避稅和隱匿資產等功能。但它最基本的功能還是為愿意購買它的家庭提供保障。
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的商業保險逐漸走入尋常百姓家,保險公司也推出了許多兼具理財功能的創新型商業保險產品,一些家庭為了應對通貨膨脹對金融資產的侵蝕,選擇了過量的理財型保險產品,甚至把保險理財產品作為家庭資產配置的主要對象。
其實,家庭通過購買保險理財產品進行資產配置,對于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災難而給家庭帶來的財務困難確實有效,同時還可以利用保險公司的理財專家使保險資產保值和增值。假如根據保險理財產品的分紅收益進行測算,就會發現保險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一般和定期儲蓄存款相當。以定期存款的方式保有財富,抵抗不了高速貨幣化進程對財富的侵蝕效應。
人的一生充滿生、老、病、意外、死亡的風險,普通疾病也會短暫地影響家庭的生活質量,重大疾病則會讓一般家庭傾家蕩產。由于社會保險的低費用、廣覆蓋、福利性的特點,較難完全滿足家庭風險管理的要求。所以,在家庭理財規劃中,商業保險也是必須配置的,但一定要適度,絕對不能把更多的金融財產配置在理財型的保險產品上。
(三)“稀缺品”—量力而行
在經濟學上,長時期內的“供不應求”即為“稀缺”?!跋∪逼贰保褪巧俣滟F的物品?!跋∪逼贰钡淖钪苯颖憩F就是商品“價格的不斷攀升”。有用的東西不一定值錢,但“稀缺品”,比如古董、名人字畫等,由于它們帶有歷史、人文的印記,往往會價值連城。為了問題的簡化,在本文中,“稀缺品”泛指貴金屬、珠寶、郵票、古董、古家具、名人字畫等。
通常而言,投資收益與投資風險是正相關的。投資的預期收益越大,伴隨的投資風險也越大,這種規律在稀缺品以外的其他投資形式上表現得較為明顯。但稀缺品投資卻與此不同,它們的投資特點是風險小,但投資潛在收益卻較高。這主要是這類物品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所致,稀缺品具有極強的升值功能,一旦購入,很少會貶值。
當然,稀缺品投資也存在幾個方面的不足。首先,對這類投資者而言,要求其有相應的鑒別能力。其次,投資稀缺品所需要的資金量相對較大,投資的門檻較高,一般的家庭難以承受。最后,稀缺品的變現能力相對較弱。因此,稀缺品可以是家庭的資產配置產品,但家庭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量力而行。
(四)基金、股票—積極配置
證券市場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化改革的產物。假如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之初,購買1萬元以上證綜合指數為標的的指數型基金(假設當初就有這樣的基金的話),投資者持有到今天,其市值接近40萬。如果分別購買0.5萬元的深發展A股票和萬科A股票并持有到今天,兩支股票的市值接近60萬元。顯而易見,基金和股票這些高收益、高風險的投資工具可以對抗高速貨幣化對財富的侵蝕。
如果把家庭的資產配置比做一個人,那么基金、股票就是理財之魂,理財之肌肉。只有基金、股票才能對抗高速貨幣化進程對存量財富的銷蝕。積極配置基金、股票,可以使資金升值,可以使財富成長。其中的道理很簡單:一般來說,上市公司都是行業前景廣闊、治理結構良好、管理團隊精干、經營業績穩定、規模不斷擴展的優質企業。它們的營業收入增長率和稅后利潤增長率往往會超越同期GDP的增長速度,而企業股票的價格增長往往和企業的稅后利潤增長率正相關。
從短期來看,投資基金、股票有較大的風險。尤其在我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和快速發展的今天,證券市場走勢很不平穩,波峰和波谷較多。但從長期來看,在市場跌宕起伏之中,優質的公司就會脫穎而出,給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回報。如果投資者在20年前秉承價值投資的理念,選擇三到五家優質的公司股票,買入并長期持有到今天,肯定有效地抵御了高速貨幣化的侵蝕。
綜上所述,我國改革開放的30多年,也是高速貨幣化進程的30多年。在高速貨幣化進程中,我國的經濟保持了年均9%的增長速度,CPI的增長速度平均在5%左右。為了使居民的財富不僅能夠抵御通貨膨脹的影響,還能夠戰勝高速貨幣化對財富的侵蝕,家庭的積極資產配置策略就顯得尤其重要了。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課題組.我國M2與GDP比率畸高及貨幣推動力弱化問題分析[J].中國金融,2010
2.林梅華,張苗苗.我國M2/GDP過高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J].廣西財經學院學報,2009
3.宋紅鑫.從財政政策角度看我國金融深化指標M2/GDP偏高原因[J].海南金融,2007
4.易綱.中國的貨幣、銀行與金融市場:1984-1993[M].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