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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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法論文

新行政法論文范文1

一、國際經濟一體化造成行政法制度的國際化

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特別是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使一國行政法的發展不再只是取決于國內行政管理方式和法治發展水平,成員國政府在國內管理的許多方面要受國際協議的制約。世界貿易組織對一國行政法的普遍性要求至少有一個基本方向:

第一是有關國際貿易的行政規章和一般援用的行政決定,必須實行透明度原則予以公布,而不管行政封閉有多么悠久的歷史和多么重要的地位。世界貿易組織的許多協議都有貿易政策透明度條款,要求在成員國全國水平上實行貿易管制規則和實際管理作法的公開化,在官方出版物上或者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或者在多邊水平上通知世界貿易組織,以便于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締約方政府和貿易商了解和監督。1994年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政策審查機制,是世界貿易組織對成員國國內貿易政策進行經常性監督的制度,用于鼓勵、支持和維持在國內和多邊水平上的貿易政策的透明度。行政公開是一個當代性的行政法基本規則,歷史并不長。行政公開和意義上的政務公開并不完全一樣。即使實行了憲法制度,但是出于行政效率需要的理由,行政秘密原則仍然在許多國家和許多領域得以延續。就是在實行了行政公開制度的國家,實行公開的領域和方式并不完全一樣,行政當局對行政公開例外的確定仍然有裁量權力。世界貿易組織從國際自由貿易的角度拋開國家行政制度差異所要求的行政公開,在公開制度意義上只有更大程度的普遍性和徹底性,涵蓋了行政規章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決定。這將使行政公開的行政法制度和原則至少在國際貿易方面得到最大限度的建立和實行。

第二是成員國政府有義務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統一實施,而不管成員國的國家結構制度是什么類型。例如美國聯邦制下的聯邦政府有權處理國際貿易和州際貿易事務,可以直接行使權力保障世界貿易組織規范在美國的統一實施。同樣實行聯邦制度的加拿大,聯邦政府卻沒有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在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方面,還要建立新的處理聯邦和州政府關系的機制。世界貿易組織關于政府管理統一性的要求,對一國行政權限的分配和政府體制與貿易發展的一致性方面有重要影響。在20世紀后期進行的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政法發展中,中央與領土單位上其他行政機構權限的劃分一直是非常重要的內容。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從貿易自由和市場統一的方面,為國家結構形式的設計、改進和實際運作提出了一個不可回避的決定條件。只要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不中斷,這一制約條件就會發生作用。

第三是要求保留或者建立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和糾正機制,并使其達到“事實上的客觀和公正”,而不管各國國內的具體制度有什么不同。行政決定應當接受訴訟式審查,受到行政冤屈的當事人應當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現在已經為許多國家所接受并建立了相應的制度,例如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等。至于這些審查和救濟制度的實際效果和公正程度,只有國內的評價。因為各國內部行政與司法、政府與個人的關系和實際力量對比各不相同,行政訴訟機制也并不一樣,世界貿易組織提出一個可謂美妙絕倫的評價標準“事實上的客觀和公正”。這將推動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制度在各成員國中得到真正的事實上的發展。

這樣一來,體現市場需要和自由貿易要求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就無可避免和無可選擇地會出現在成員國中,這種發展過程在新世紀會繼續走強。世界經濟一體化造成的競爭壓力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約束力量,會使有利于保證公平競爭和發展的行政法制度在世界范圍傳播和引進。

二、政府職能下卸和放松管制促成行政法形式的變化發展

以調整政府與公民關系為主要內容的當代行政法,其主要根源是為克服市場機制缺陷緩和社會矛盾而賦予政府的龐大職能。體現二戰后現代政府特征的職能集中于市場管制、社會管制、公共服務和公用事業方面。二戰后有代表性的美國行政法,特別是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執行上述兩類管制職能的政府機構特別是聯邦政府的獨立機構。美國的這種政策管制職能在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達到。支撐西歐發達國家行政法發展的政府福利職能、社會職能和市場管制職能的作用也在那時達到高峰。當代行政法上所謂從特惠到權利的制度(美國)和主體公法權利的制度(德國)主要是體現戰后這一時期政府與公民關系新內容的行政法制度。

時至80年代,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松政府管制加大市場調節作用,將一些政府壟斷項目轉到市場競爭領域,利用社會力量分擔政府職責,或者引入市場因素到公共領域適用。例如政府鼓勵支持非政府層次的社區建立和發展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等公益事業,鼓勵和吸引私人投資義務性基礎教育,照顧低收入的適用型住房建設開發,以招標投標方式將政府負責的公共建設或者其他任務承包給私人單位完成并支付報酬,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收取費用等等。

上述行政管理的變化在法律上反映為一些新的法律形式或者原來在行政法中不甚重要的法律形式已經在或者將在行政中發揮新的或者重要的作用。例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規劃、行政補助、行政私法等。正像國家行政、社會公共行政的結合和對私人力量的利用是新世紀實現行政任務的力量結構特征,公法和私法因素互相融通結合,將是新世紀行政法制度發展法律結構的特征。但是要將在行政中出現的法律形式制度化普遍化需要一個過程,以便形成一個獨立制度所需要的各種原則規范和其他要素,并發展為相對于其他制度的完整體系。在此之前,只能是作為其他制度的特例適用行政法的最一般原則。例如德國行政法上的行政計劃,雖然人們承認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形式的特殊性,但是在行政法總則的體系中一直不能獲得獨立制度的地位。在具體事項的法律處理上,是將其割裂開來按照其特征分別納入行政法令、行政行為和行政合同制度中進行。因循守舊蔑視新法律形式的情形終將得到改變。美國公共合同制度的崛起就是一個成功范例。它有不同于普通法一般合同制度的特殊規則,有相對獨立的法律救濟渠道,甚至在美國律師協會中也有單獨設立的公共合同法組織。只要各國行政改革的總趨勢和總方向不改變,與行政改革相適應的新的法律形式勢必會在新世紀中成長起來并取得獨立地位。

三、為提高行政效率改革公務員制度

20世紀后期到新世紀行政法變革的主題,是對市場競爭的推崇、對效率第一的首肯和對發展的追求。但是傳統的政府公務員制度是以保障任官平等為重要目的確立的。它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在一次性競爭錄用基礎上的職業常任制,這一原則的實行使政府在選舉更迭的變換中保持了穩定和連續性。它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功績制度,這一制度為消除任官腐敗提高行政效率確實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卻在私營組織用人制度高效率相形之下顯得落伍,原來的激勵機制不能符合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不能適用社會競爭劇烈變化的需要。

新行政法論文范文2

關鍵詞:產業調整振興新興產業培育經濟增長

一、產業調整振興是穩定當前經濟形勢的基礎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根據國務院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陸續制訂了鋼鐵、汽車、船舶、石化、紡織、輕工、有色金屬、裝備制造業、電子信息以及物流業十個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這些規劃對于穩定我國當前經濟發展形勢,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增強發展后勁意義重大。

首先,十大產業調整振興規劃的出臺有利于穩定當前經濟發展形勢。鋼鐵、汽車、機械裝備、石化、造船、有色金屬等行業是上一輪經濟增長的核心驅動力,而在其產業結構調整沒有完成之前,新的經濟增長驅動又沒有出現的背景下,原有的經濟驅動力不能被弱化。通過十大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對上述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驅動作用進行強化,將有利于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的平穩過渡。同時十大產業調整規劃的出臺還有利于拉動內需和提振信心。為減緩國外需求萎縮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十大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幾乎都包含了刺激消費、拉動內需的內容。如上萬公里的高速客運鐵路建設,核電、常規電力、鋼鐵和煉油行業的建設項目將為裝備制造業帶來可觀的商機。而為擴大居民消費,我國出臺一系列稅費減免、補貼等措施。僅補貼農民購買家用電器和農用汽車等產品就可望拉動上萬億元產品的消費。在提振信心方面,以紡織業為例,前幾年的政策似乎給人以紡織業不受重視的印象,這甚至影響了金融部門對該行業的評判,加大了企業的資金壓力。但隨著紡織產業振興規劃的出臺或許會讓行業“揚眉吐氣”,信心倍增,也有助于提高外界對該行業的認識。

其次,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有利于促進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當前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既有由于金融危機引起的國際環境不斷惡化的因素,同時也有由于我國工業發展方式粗放等深層次矛盾引發的原因。不少產業大多數產品處于國際產業分工體系的低端,大而不強是其共性問題,主要表現為:產能過剩矛盾突出、規?;图谐潭鹊?、創新能力薄弱、企業管理需要加強。即使沒有國際金融危機,這種粗放型發展方式也是難以為繼的。為此,計劃實施的產業調整振興規劃中大都把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如汽車、鋼鐵、石化、裝備制造等產業振興規劃著重提出了發揮大企業的龍頭作用加快行業重組。汽車業振興規劃細則明確提出,產銷規模占市場份額90%以上的汽車企業集團數量由目前的14家企業減少到10家以內。同時,為鼓勵自主創新,幫助企業解決自主創新能力弱、產業集中度低、產業競爭力不強、過分依賴外需、產品結構單一等問題,國家決定:除在今明兩年中央和地方財政集中1,000億元投入發放專項研發資金外,在融資方面也將給予傾斜。

最后,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有助于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發展素質。上述十個行業中,有的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有的是重要的戰略性產業,有的是重要的民生產業,在國民經濟中地位舉足輕重。其中九個產業工業增加值占全部工業增加值的比重接近80%,占GDP的比重達到1/3,規模以上企業上繳稅金約占我國稅收收入的40%,直接從業人員約占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數的30%。與此同時,在這些產業里,比如像汽車、裝備工業、石化產業、電子,大多都是體現著技術進步方向、技術含量比較高,需要自主創新能力、產業鏈也很長的產業。這些行業的健康發展實際上起到提高我國國民經濟整體發展素質的作用。過去我國的這些產業常處在世界分工底端的水平和地位上,通過這次的調整振興規劃,目的就是使這些行業能夠跳出加工廠的地位,擁有自主的發展能力,而且在國際市場有很高的競爭能力。通過提高產業發展素質進而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發展素質。

二、新興產業培育是推動未來經濟增長的保證

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對于穩定我國當前經濟發展形勢,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增強發展后勁意義重大。但是,要真正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使得我國經濟在下一輪世界經濟發展周期中仍將保持快速發展趨勢,我們還應加快新興產業的培育工作。

新興產業是承擔新的社會生產分工職能的,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力的,代表著市場對經濟系統整體產出的新要求和產業結構轉換的新方向,同時也代表著新的科學技術產業化新水平的,正處于產業自身生命周期的形成階段的產業。新興產業是推動產業結構演進的新生力量。

在新興產業興起并成長為主導產業過程中,有的國家抓住產業更替的機遇后來居上,而有的國家卻因喪失機遇而衰落。在16、17世紀,荷蘭在造船、金融及貿易等領域遠比英國具有優勢,但是由于滿足已有地位,由于金融擴張造成實體產業的空殼化,荷蘭對當時屬于新技術的棉紡機技術毫無興趣。當時處于落后地位的英國卻全力投入這一新技術領域,并憑借在這一新技術所導致的新興產業棉紡業中的突破而登上了全球霸主的地位,第一次被稱為“世界工廠”。再如美國在克林頓執政期間就先后出臺了“先進技術計劃”、“制造技術推廣計劃”、“平板顯示器計劃”、“信息高速公路”等一系列扶持新興產業發展產業政策,最終促成了美國經濟又一個繁榮的歷史時期——新經濟時代的出現。

可以說,縱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歷程,及時選擇和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進行新舊產業之間的更新換代是所有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中的必然選擇。只有適時地進行產業結構的優化和調整,不斷維持較高的產業高度,才能使經濟保持持續的增長態勢。在當前經濟發展形勢下,對于中國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來說,能否在新興產業更替過程中抓住機遇,并由新興產業迅速成長推動產業結構升級,是實現跨越式發展的一個關鍵。

從增長潛力、帶動性、科技進步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分析,結合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我們認為,當前我國新興產業培育工作應圍繞新能源產業進行開展。

隨著全球石化能源的日近枯竭及近年來國際能源價格的不斷上漲,溫室氣體排放引起的氣候問題日益嚴重,世界各國都把未來能源戰略瞄準了新能源。新能源是指相對于煤炭、石油等傳統常規能源而言,通過新技術和新材料開發利用的能源,具體指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海洋能、地熱能等。與傳統能源相比,新能源具有環保、安全、清潔等優點。當前,發展新能源產業已經成為世界能源產業發展一個重要趨勢,許多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將新能源由補充能源上升為替代能源,并出臺了鼓勵新能源及其產業發展的法律、政策和具體措施。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2008年天津達沃斯論壇上的《全球增長面臨風險》報告,2007年全球清潔能源產業的投資總額達到1,400億美元,而2002年這一數字僅為330億美元。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報告也顯示:2007年,世界各國對清潔能源領域的投資總額比2006年增加60%,超過1,480億美元,預計2012年將達到4,500億美元,2020年將超過6,000億美元。新當選美國總統奧巴馬計劃,在10年內停止依賴中東的石油供應,投資1,500億美元發展可再生能源,以及協助美國車廠制造節能汽車。

對清潔能源投資的不斷增加,充分顯示出各國對能源安全的關注,也顯示出各國發展可持續經濟和解決全球氣候變暖和節能減排的具體舉措。而美國次貸危機風暴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導致全球投資機構重新定位資金流方向,各國把以往用于投資金融的資金抽出來投資實體高科技產業,而素有朝陽產業之稱的新能源產業無疑成為其首選的對象,預計在未來陸續將有數千億美元的資金投資到該領域。這些舉措無疑都為國內外新能源產業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讓人們有理由相信這個產業必將在看得見的未來能夠獲得前所未有的大跨越。

對于我國來說,發展新能源產業還具有另外的意義。那就是,發展新能源還是充分利用我國資源優勢,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我國擁有發展新能源的豐富資源和巨大的消費市場,比較優勢十分明顯。而且新能源產業作為一個發展潛力巨大的大產業,涉及材料、電子、機械、電力等多個行業,產業鏈長,技術水平高,帶動力強,吸納就業潛力大。因此,大力發展新能源產業,在當前發展形勢下,尤其是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有利于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國民經濟更快更好的發展。

三、新興產業培育的對策與措施

要把新能源產業培育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在現階段,必須做好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大對新能源產業的政策扶持。從歷史經驗和國外情況看,政府的扶持,是新興產業得以快速發展的必備條件和原始推動力。推動我國新能源產業的政策扶持可以從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新能源產業是戰略性產業,應從能源安全、經濟安全的高度來制定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政策,加快推進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其次,新能源產業是綠色產業,應通過鼓勵新能源消費來促進新能源產業的大發展。比如,推行國家采購,建議政府帶頭采購新能源產品,同時通過財政補貼、放寬用電限額等優惠政策,以及發放綠色消費證書等榮譽,鼓勵企業、家庭積極認購綠色新能源。再次,新能源產業是新興產業,有關部門應通過一系列的財政、金融、稅收政策扶植和增強新能源產業的產業競爭力。新能源產業在實現商業化進程中,需要有關部門在融資,稅收、價格、科研投入、資金引進和發電優先上網等方面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以此來對新能源生產和消費加以激勵和扶持。最后,新能源產業是高技術產業,應大力加強新能源產業技術研發,重點支持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由技術障礙導致的成本高、市場小是制約新能源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多方籌措資金,加大對新能源產業的技術創新投入,十分必要。比如,可以考慮在科技經費方面重點支持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和重大關鍵共性能源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動員產學研各方的力量組織攻關;積極為新能源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條件等。

新行政法論文范文3

「關鍵詞行政法信賴保護制度建設

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肇始于德國行政法院判例,后經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等的效仿、繼受與發展,現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依據該原則進行的制度設計在保障人權、維護法的安定性、實現實質的法治行政方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主要仿照大陸法系建立起行政法制度的我國,理論上對這一原則卻鮮有研究,涉及該原則的制度由于缺乏理論的支持而難以完善。借鑒國外的研究成果對該原則進一步闡釋并構想我國相關制度設計,乃本文旨趣所在。

一、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理論

關于信賴保護原則是憲法原則還是僅為行政法之一般原則,在德國公法學界早有爭議。從該原則演變的歷史來看,可以看出信賴保護原則一開始只是作為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在德國各邦行政法院的判例中被引用,后來被明文規定在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租稅通則、聯邦建設計劃法等成文法上。此后該原則不僅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原則得以確立,其重要性也得到了學界的一致首肯,現今較為一致的看法是信賴保護原則不僅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則,而且已成為一項憲法原則。探討作為憲法原則的信賴保護已超出了本文的議題,以下只探討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

現代福利國家中,國家和人民之間應該存在信賴關系,公民必須信任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則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和社會生活的可預測性便會遭到破壞。當公民信賴行政行為,并且這種信賴值得保護時,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①該行政行為受到存續保護而不得任意撤廢,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必須撤廢該行政行為時,也應給予相對人相應的補償,此為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基本涵義。②

構成信賴保護原則應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一)信賴保護存在的基礎。此為信賴保護原則存在的前提,無此前提信賴保護原則無從適用。通說認為構成信賴保護原則之基礎是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③此在理論上不是沒有爭議,如有學者認為“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貫穿于行政權運行的全過程,并由此形成相互銜接的運行機制,即事實認定過程中的信賴保護、行政法律規范適用中的信賴保護、和行政行為變動中的信賴保護”。④顯然,該學者認為行政行為作出過程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規范的適用可以單獨作為信賴基礎而存在。筆者認為,對于上述分歧,通說的觀點較有說服力。理由是:首先,作為信賴基礎必須能夠反映出國家的意思表示,而國家完整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一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才能反映出來。行政行為尚處于作出過程中時,國家的意思必定是不明確和不完整的,并且尚未表示出來。其次,行政行為還處在作出過程中,尚未有效成立,當然不可能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因而公民也不可能基于此信賴產生既得利益。如果按該學者這樣解釋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則是過于寬泛的將信賴保護原則擴大適用。殊不知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為求得法治的實質正義,行政法始終在依法行政和法的安定性之間尋找一有效的平衡,過于寬泛的適用任何一原則必然侵害另一原則,破壞了這一有效的平衡。再次,信賴保護主要以存續保護為主,是對行政行為的存續保護,倘若在行政行為作出過程中某個環節如事實認定、法律規范的適用等即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則往往使違法的事實認定得不到糾正,這顯然與依法行政原則背道而馳,也因此而剝奪了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改正錯誤的機會。因此,將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于行政權運行的每一階段是不可取的。①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其存在的基礎應當是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而不論該行政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也不論該行政行為是具體還是抽象性的。但例外的是無效的行政行為除外,因為無效的行政行為本質上不是行政行為,對外沒有任何效力,因此不可能產生信賴利益。

(二)存在信賴表現。所謂信賴表現是指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行為而采取的處分行為。行政相對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則信賴行政行為不會變動,而對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對財產進行處分,從而表現出信賴行政行為。信賴基礎與信賴表現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倘沒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也無從談起。

(三)信賴值得保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其判斷基準主要是根據無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主要強調了行政相對人對于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過錯。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對人自己的過錯,造成違法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行為違法則不能成立信賴保護。這一原則得到了德國行政立法的肯定,《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二款列舉規定了三種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情形:(1)受益人以欺詐、脅迫或行賄取得一行政行為的。(2)受益人以嚴重不正確或不完整的陳述取得一行政行為的。(3)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也有學者不是從信賴的正當性出發而是從信賴利益與公益比較的角度來鑒別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并認為公益是成立信賴保護必須要考慮的要件之一。對此反對者認為,信賴保護原則為保賴利益提供的保護方式是存續保護和財產保護,公益在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上不是毫無作用,然而其作用僅限于作為選擇保護方式的判斷基準,即“在原本法律狀態對人民有利時,本應采存續保護之方式,但在公益之要求大于人民之信賴利益之保護時,后者不得不退讓,為彌補人民利益的損失,此時應采財產保護方式?!雹谝簿褪钦f,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不是由人民的信賴利益與公益之間的比較得出,公益不是信賴保護成立的要件之一。而僅僅是在成立信賴保護原則后選擇適用合適的保護方式時,公益的衡量才發生作用。筆者認為反對者的意見較有說服力,德國行政程序法對此也是肯定的,依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9條的規定看,即使存在緊迫的公共利益需要優先考慮的情況,仍然可以成立信賴保護,只是此時信賴保護的方式由存續保護變為廢除后的財產補償。

二、大陸法系國家圍繞信賴保護原則進行的制度設計

綜觀當今大陸法系各國行政法以信賴保護原則進行的制度設計主要體現在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上,其它體現該原則的制度和抽象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法令不溯及既往、公法上的權利失效、計劃擔保等更適于在更廣闊的憲法層面上展開探討,因而不屬于本文探討的主題。德國是最早確立信賴保護原則的國家之一,其有關該原則的制度化也具有典范作用,以下以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為藍本,探討信賴保護原則在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方面的制度構建。

依照依法行政原則,為維護法的純潔性,違法的行政行為自應撤銷,這也是以往形式意義法治行政主義者所著重強調的。然而隨著現代福利國家的發展,利益和價值已趨多元化,人們

逐漸認識到單靠形式意義的法治行政是不可能實現真正正義的。在許多情況下,法的安定性和法秩序的穩定性成為實現人權的基本前提,而不加限制的任意撤廢行政行為,正是對這種安定性和穩定性的破壞。于是人們開始從追求絕對形式意義的法治行政向實質意義的法治行政轉變。在這一過程中信賴保護原則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說現代實質意義上的法治行政正是建立在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二原則不斷平衡的基礎之上,偏廢任何一原則都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正義。

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在以往形式意義法治行政占據統治地位的時代,是采自由主義。在機械的依法行政的觀念的支配下行政主體可以任意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和廢止合法的行政行為,而不受任何約束。政府行為的朝令夕改、反復無常必然對人權構成極大的威脅,也與法治國思想下的法的安定性原則背道而馳,以信賴保護原則為基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設置限制,便是當然的選擇。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現行法在將信賴保護原則制度化的過程中區分各種不同的行為,如合法行政為和違法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行為又區分為授益行為、負擔行為及復效行為。針對不同的行為選擇不同的制度。

(一)授益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

授益行政行為使行政相對人產生既得利益,倘若授益行政行為違法,在符合信賴保護要件的情況下,行政主體如撤銷行政行為勢必損害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因此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對此采取嚴格限制。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款明令禁止撤銷具有金錢或物之給付內容的行政行為。第48條第3款規定,對非物質的行政行為盡管可以撤銷但須依據信賴保護原則給予相應補償。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草案)》以及日本的《行政程序法》也作了類似的規定。①

授益行政行為的廢止通常并非由于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而往往是客觀狀態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廢止原因通常是法定的,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9條第二款列舉規定了授益行政行為廢止的四種情形:(1)法規容許或行政行為保留該廢止;(2)行政行為附負擔,受益人沒有或未在為他定出的期限內履行該負擔;(3)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規或基礎事實發生變更,致使該行政行為繼續存在將危害公共利益;(4)為避免公益遭受重大損害。德國行政法對上述四種情形區別對待。前兩種情形中由于相對人應當預見到廢止的可能性,因而不符合信賴保護的構成要件。在后兩種情形中,若符合信賴保護的構成要件,則應區別情況提供存續保護與財產保護。

(二)負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

以往觀點認為若負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主體得隨時予以撤銷、廢止,信賴保護原則于此場合不適用。理由是負擔行為既然對人民不利,那么撤銷該行為通常不會發生既得權和信賴保護的問題。因此是否撤銷或廢止由行政機關依據合法性原則和法的安定性原則裁量決定?;谏鲜隼碛?,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及日本、臺灣現行行政程序法對負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也沒有設置任何限制。對此制度設計我國臺灣學者提出不同見解,認為下列兩種情形下的負擔行政行為是否必然排除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值得商榷,一是由一對人民更不利之合法處分所取代。二是相對人由于遵守處分內容,已消費或處置標的物,以致無法和很難回復。②這兩種情形下,撤銷行政行為將使人民處于更為不利的境地。因此,于此場合下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似乎更有必要。筆者認為臺灣學者的觀點極具啟發意義,信賴保護原則出發點在于保護公民的信賴利益,因此只要存在信賴利益,并且該信賴利益符合信賴保護的構成要件,就應當援引信賴保護原則予以保護,而不論該行為是授意或是負擔。

(三)復效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

所謂復效行政行為是指對一人授益而同時對另一人生侵益效果的行政行為。③關于復效行政行為如何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上并無明確規定,但綜合判例及各國通說仍可窺見信賴保護原則在這一題域內的制度回應。將相對人的權益與第三人的權益進行比較,可將復效行政行為區分為兩種情形:

1.對相對人為授益,對第三人為負擔。

依據德國的判例及通說,撤銷與廢止此種行政行為應按照前述授益行政行為來處理,即信賴保護原則發揮作用,限制對行政行為的撤銷。我國臺灣地區及法國的做法與德國相似。日本通說認為,遇此情形下有必要對相對人的權益與第三人的權益進行權衡,如果第三人權益優越,應承認完全撤銷權,即信賴保護原則不能適用。①

2.對相對人為負擔,對第三人為授益。

遇此情形下,德國、法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判例及通說均認為應依負擔行政行為撤銷之法理解決,即可享有完全撤銷權,不存在依據信賴保護原則對撤銷與廢止設置限制。日本則認為,在此情形下如果第三人權益權越,撤銷權原則上要受到限制。

三、我國確立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想

信賴保護原則是在行政法理論不斷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形式意義的法治行政觀念被實質意義的法治行政觀念所取代后,由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最先提出來的,后逐漸被大陸法系各國的立法所接受。毫無疑問學者的學說為最終的制度構筑了堅實的基礎。我國行政法之所以至今尚未明確確立信賴保護原則,是與理論研究上的落后密切相關的。眾所周知,我國行政法學界長期以來并不重視行政行為基本理論的研究②,涉及行政行為效力的研究既不深入、也難稱系統,與行政行為效力緊密相關的信賴保護原則更是少有問津。

理論研究的落后阻礙了立法的發展。信賴保護原則作為一項當今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則,在我國卻沒有為它確立應有的地位。加上我國至今沒有頒布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零散的規定在各個單行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上,這樣的做法既不科學,又不系統,更不完善。因此,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還處在理論探索階段,尚未成為現實的制度。筆者認為借鑒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有關信賴保護原則的理論成果和法律制度,并深入研究以盡快完善我國相關的行政法律制度在當下尤為緊迫。為在我國確立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并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筆者提出如下構想:

1.加強理論研究,大膽借鑒國外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有關信賴保護原則研究的最新理論成果,為立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借鑒不等于照搬,既要借鑒又要創新。理論研究不能離開本土文化,更不能脫離我國現有的行政法律制度。結合我國法律制度的特色,借鑒國外先進的理論成果,在此基礎探索出獨具特色的中國行政法制建設之路,方為良策。

2.在未來的行政程序法中明確確立信賴保護原則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大陸法系各國,如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等都是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信賴保護原則的。此做法值得借鑒,因為行政程序法是有關行政程序的總則性規定,在總則中確立信賴保護為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然后在分則中進一步細化有關具體制度,既系統又科學。

3.以信賴保護原則為基礎,建立完善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制度。如上所述,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

法上主要體現為對行政行為撤銷與廢止設置必要的限制,因此要在行政法上貫徹信賴保護原則,就要完善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制度。我國立法并沒有嚴格區分無效行政行為和可撤銷行政行為,實踐中可撤銷行政行為范圍極其寬泛。無論是職權撤銷還是爭論撤銷,立法上都幾乎沒有設置任何限制,在機械的依法行政觀念的支配下,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基本上采自由主義,結果是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得不到確實的保障,政府的公信力無法得到提升??梢姡嘘P信賴保護原則的制度在我國是極不完善的。解決這一問題,首先應該在立法上確立無效行政行為制度,并將無效的與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加以區分,這是貫徹信賴保護原則的前提。③只有這樣才能將無效的及輕微瑕疵的行政行為排除在可撤銷行政行為之外,科學界定可撤銷行政行為的范圍。然后仿照大陸法系國家的通常做法,將可撤銷行政行為區分為授益、負擔及復效的行政行為,針對不同的行為設置不同的制度。行政行為的廢止可參照撤銷建立制度。

參考文獻:

①關于何為信賴利益,理論上始終難有定論。有學者從私法角度論述信賴利益,認為信賴利益是指對合同或要約賦予了信賴的一方當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賴可能或已經受到損失的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和機會利益,信賴利益通常是既存利益,是因信賴而易被損失和喪失的利益。參見馬新彥著:“信賴與信賴利益”,《法律科學》2000年第3期。筆者認為此信賴利益界說,盡管是從私法角度所做,但對探討公法上的信賴利益不無借鑒意義。

②參見[德]毛雷爾著,高家偉譯:《行政法學總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77~278頁。

③參見吳坤城著:“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初探”,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臺灣三民書局出版1997年版,239頁。

④李春燕著:“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研究”,《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3期。

①德國行政法將行政權運行中產生的階段行為稱為部分行為,不能單獨提起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顯然,已經將信賴保護原則排除適用于部分行為中。參見平納特著,朱林譯:《德國普通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09頁。

②吳坤城著:“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初探”,載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臺灣三民書局出版1997年版,251頁。

①見楊建順著:《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6頁。

②吳坤城著:“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初探”,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二),臺灣三民書局出版社1997年版,253頁。

③參見吳坤城著:“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初探”,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臺灣三民書局出版1997年版,254頁。

①[日]室井力主編,吳微譯:《日本現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108頁。

新行政法論文范文4

《通知》中主要涉及5個方面的內容:違反相關產業政策,擅自開工新建、改建、擴建煉油裝置;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成品油質量升級;已建成投用的煉油裝置,手續不全;在安全、環保、節能、質量、稅收等方面,受到行政處罰,未按時完成整改的;違法收購、加工、代為銷售被盜原油、石油產品的。

同時,對存在違反上述認定情形的200萬噸/年以下落后產能企業,依法依規責令限期關停;規范200萬噸/年以上煉廠建設生產經營行為,對其違規事項處以停工停建、停產補辦手續、停產升級改造、收取罰款、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置。

“由于在進口原油使用管理規定中提到,獲得進口原油使用權的企業未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擴建煉油裝置?!苯鹇搫摲治鰩熗跹渔孟颉蹲C券日報》記者表示,但在地方煉廠中該類現象依然存在。部分煉廠以變名形式申報新的一次煉油裝置。而以裝置升級等名義擴能擴產的現象也較為常見。尤其是一些邊淘汰、邊建設,甚至存在違規建設行為,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煉油行業的安全隱患,不利于煉油行業的有序發展。因此違規裝置整頓或將成為本次整治的工作重點。

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年底,地煉方面,200萬噸/年以下煉廠多達82家,煉能共計6125萬噸/年,平均煉能僅75萬噸/年左右,占全國地煉煉能的不足1/4。其中約有36家地煉處于長期關停狀態,煉能共計1985萬噸/年。尤其是華南地區,閑置煉能占當地總煉能的60%。從整體來看,200萬噸/年以下煉廠的煉能利用率并不高,預計在10%-13%,加工量僅占到全國地煉的5%-7%。

隆眾石化網分析師丁旭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經過2016年-2017年的環保、安全整頓后,多數煉油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在裝置手續齊全、油品升級、能耗、環保等方面已有大幅度的改善,這一輪的治理既能查缺補漏,又能鞏固前期成果。過早可能導致國內地煉大規模受處罰停工,過晚可能部分企業松懈再度尋找監管漏洞。

實際上,近段時間以來,發改委等部門對煉油行業的整頓力度一直在加強。

新行政法論文范文5

行政法學是規范和控制國家行政權力,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重要學門,是法科學生在本科學習階段必須掌握的一門重要主干課程。但是“行政法幾乎是中外法學院一門公認的最難教的課程。在我國大陸各大法學院,行政法課程內容之繁雜、概念之抽象、授課之無趣往往令學生望而生畏?!蓖瑫r行政法學也被許多老師和學生任巍是最煩悶的課程。一個法科學生要在短短的48個學時或56個學時學好行政法學,老師要想在有限的時間內教授好行政法學這門課,師生取得“雙贏”,也并非易事。從實踐調查來看,根據陳淑芳教授對十六位法律教授的訪談中,有九位教授反應其所教授的行政法課程,學生學習成績并不理想,原始成績(即未加分前的成績)全班約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及格,其中也有高達三分之二不及格者。另外,從我國歷年的司法考試成績來看,每年的司法考試第二卷的分數都比較偏低,主要是因為第二卷中的行政法試題部分的得分較低,導致了試卷成績普遍低下。國外的行政法學教學情況與國內基本差不多,普遍認為行政法學是一門難以教授和難以學習的一門課程。盡管行政法學的教學沒有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但行政法學又是一門必須教授學生予以掌握的重要學科。為此,必須認真分析行政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及成因,不斷地進行行政法的教學改革,方能達到行政法學的教學目標,并培養出合格的法學卓越人才。

二、行政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一)培養的人才難以滿足現實需要

法學,尤其是行政法是個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學科,重在培養運用法律之人?!胺扇藨撌强梢赃\用法律知識,為社會解決問題,實踐法的社會目的與正義的專業法律人才?!比欢覈▽W院校培養的行政法學人才由于基礎知識掌握的不牢靠,行政法法律條文的不熟,理論基礎一知半解,有加之所學知識難以跟上行政實務發展和變化,從而導致法科畢業生在面對行政爭議案件和行政業務時束手無策,無從下手,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社會問題,進一步導致了法科人才資源的閑置和浪費。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是行政法學教學目標不明確,學校及授課老師對行政法的教學究竟要培養何種人才的目標定位不清。

(二)教學內容多而雜

行政法的范圍至今尚未確定,盡管如此,就目前國內學者編寫的行政法教材來看,行政法的教授內容也非常多。例如就國內普遍使用的姜明安教授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六版)教材來看,其主要內容包括六編,共三十八章,除緒論外,其他各章內部又有許多具體的節,每節又涵蓋許多具體的內容,字數達到84.3萬字,頁數達到646頁。面對內容、字數和頁數如此多的一部大部頭行政法教材,要想在僅有的56或78個課時之內,講授完畢,且讓學生吸收,實屬不易。此外,行政法的內容也非常雜亂。行政法由于是一門變化非??斓膶W科,且目前在我國尚沒有進行系統化的處理,導致內容比較零散、雜亂。例如行政法教學既要講授基本理論、又要講授數目繁多的法律及其相關規定,而這些內容有沒有一條明確的主線連接起來,同時行政法教學又涉及管理學、政治學、倫理學等相關學科的背景和基礎知識,這都需要授課老師在講授行政法課程時必須要講授給學生的,這就導致行政法的內容多而繁雜。

(三)教師實踐經驗不足

行政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因此要求講授者必須要有豐富的行政實踐經驗。只有具備了豐富的行政實踐經歷,講課才能深入透徹,一竿子戳到底。然而,在我國各大法學院校,由于教授行政法的老師大多都是高校博士畢業直接留?;蛘吡硇袚裥氖陆虒W工作,尤其是近幾年,高校法學院招聘教師一般都要求教師年齡在35歲以下,有的甚至要求博士畢業從教的年齡在32歲以下,這就導致了這些新進老師缺乏行政實踐經歷,對行政機關的日常運作及業務流程不熟悉,授課抓不住重點和難點,講授內容有可能隱晦曲折,學生不易聽懂和理解。例如,在講授行政委托時,如果講授者對政府法制辦辦理行政委托的具體流程比較了解,具體辦理過行政委托事項,那么在給學生講授行政委托時,就可以給同學們講清楚行政委托不僅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達成行政協議,而且還要經過政府法制辦的批準,這樣就能讓學生對行政委托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也更加容易區分行政委托與行政授權的異同。再例如,講授行政訴訟法時,由于缺少行政訴訟的親身經歷,對案件的具體運作過程不熟悉,僅憑個人感覺講授,這樣導致學生對行政訴訟案件的理解始終處于老師的“感覺”之上,難以貼近實際。

(四)案例教學方法無法有效應用

自從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C.C.Langdell創設案例教學法以來,案例教學法一直是法學領域常用的教學手段。案例教學法除了具有科學及實用的性質,而與法律思考產生無法抗拒的結合外,案例教學還有一班課堂上有75位以上學生參與的財務成本好處,而使得它普遍受到法學院的采用,甚至到了1992年,案例教學法已經是美國法學教育的一部分,成為這個專業的共識,很少有法學教授未曾使用過案例教學法。在我國行政法的教學上,案例教學法也被許多講授者使用,逐漸受到越來越多的任課教師和學生的青睞。但是,在行政法的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也存在嚴重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行政法的案例都比較復雜,一個案例涉及的知識點比較多,如此導致案例分析起來,需要運用許多知識點,而這需要學生對學過的行政法知識要牢靠掌握,否則達不到案例教學之目的。另外,案例教學所用的案例由于比較復雜,涉及關系眾多,講授案例將會占用課堂的大多數時間,如此將沒有時間講授其他內容。案例教學方法的這些缺點,導致了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的教學中無法得到有效適用。

(五)授課內容學生較難吸收

通過我們的調查研究得知,在學生所學的所有法學科目中,除法理學,應該就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一個比較難學和學生較難吸收的科目。根據作者對學生的問卷調查,大多數的學生對學校所開設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經過一學期的老師講授,最終能被學生吸收的不到三分之二,有的甚至不到三分之一。授課內容學生較難接受的原因是方面的,又教材編排體例方面的,也有講授內容太多、不適合,但從學生方面來看,更主要的是學生的基礎知識掌握的不牢靠。行政法是一門需要憲法、民法學的基礎知識作為鋪墊,同時也需要學生對管理學、行政學、政治學等知識有所了解。然而現在的法科學生由于各種原因和條件的制約,普遍欠缺這方面的相關知識,從而導致較難吸收老師所教授的行政法知識。

三、行政法學教學之改革

行政法教學存在上述問題對我國的行政法學教學以及人才培養產生嚴重的不良后果,已經嚴重影響到國家整個法學教學目標之實現,因此必須進行相應的教學改革。

(一)正確定位教學目標

大學存在的目的是為培養國家社會各行各業的人才,而大學法律學系是要培養熟悉法律規定,碰到現實生活具體之個案,能夠適用法律,解決法律爭議的人才。所以大學法律學系的教學目標,應設定在讓學生認識基本的法律規定與培養學生適用法律的能力此兩方面。

就行政法此一法律領域的特殊性,在行政法學的教學上,至少應該讓學生對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規要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同時能夠將這些規定用于解決實際問題。具體來說,行政法學教學應該達到下列的教學目標:首先,應該教授學生掌握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例如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行政法法源、公共行政、行政權力、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及各個原則的基本內涵等。其次,應該讓學生必須熟記《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條文,并就重點法律條文進行解讀。最后,在熟記上述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結合案例講授法律條文的具體運用。

(二)抓住教學重點和難點

行政法的疆域尚未確定,也無法確定,有加之行政法是一門變化非??斓膶W科,導致行政法學的教學范圍十分廣泛、內容十分龐雜,因此在授課時,應該突出重點和難點。根據作者多年的行政法學的教學經驗,行政法上的重點內容主要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濟等,教授行政法的教師應該將重點放在以上這些內容。行政法教學的難點內容主要是行政法的法源、行政行為的設定與效力和行政訴訟被告的確認和判決種類。由于行政法上所講的“法”是廣義的法,其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因此在講解時要讓學生明白各種行政法法源之間的效力位階以及下位法違背上位法時的處理辦法,同時讓學生始終記住行政法法源的種類及位階,必要的時候或者最好是將《立法法》關于各種規范性文件的位階和效力的相關規定給學生予以詳細講解,并讓學生記住相關規定。只要學生理解和記住了行政法的法源,那么接著教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設定就是很簡單的事情了。此外,要幫助學生分清楚行政行為的違法撤銷、無效等行為之間的適應情形和差異。在行政訴訟法中的難點是要大量的列舉案例幫助學生在不同的案例中正確識別和確定案件的被告,同時收集眾多行政訴訟案例的判決結果,讓學生終結判決種類,進一步理解法院做出的判決類型。

(三)行政法教學主體的多元化

當前我國的行政法教學基本上是由高校老師擔任,這些老師幾乎都是從校門到校門,缺乏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法院的必要實踐。于是,行政法教學的抽象性、表層化現象就無法避免。如今的行政法不再是過去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點狀接觸,而更多的是持續性的過程性接觸,為此行政法的教學必須重點關注行政機關機器行政權力的具體運作。因此,應當加大和鼓勵教師深入到基層政府掛職鍛煉,增加實踐操作經驗,因為,行政不在于邏輯,更多的是經驗之總結。除了目前較為常見的由法官、政府法制辦立法人員到大學課堂授課外,還應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鼓勵和邀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從事行政法實務的工作人員為學生進行授課?!白屧谡锞哂袑崉战涷灥娜巳ソ绦姓ā?,使學生真正地了解行政法在實踐中的具體運作過程及存在的不足。

(四)創新教學方法和教學技巧

由于法律專業本身利用案例來記錄法律知識,因此案例已是法律實務知識的儲存所。因此,案例教學方法是學習行政法最好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的實施者是法律學者,而不是實務的律師或法官,打破一般人以為案例來自于實務的真實事件,而案例教學者可能也是實務經驗豐富者的刻板印象。其原因是案例教學主要是培養學習者辨證與思考能力,所以應該由學者來擔任。臺灣地區花師教育學院吳家瑩院長在研討會專題演講中提到,案例教學既不是理論優位,也不是實務優位,而是理性優位。但是應該注意的是,行政法的案例教學不能選擇復雜的案件,一般應該選擇比較簡單的小型案件。大的復雜的案件的講解現有的課時不允許,而且學生也更難以理解和掌握。教師也要運用釋義學方法對行政法規范的條文含義進行認真細致的剖析和講解,讓學生知道法條的運用空間。另外,積極采用新的教學方式,例如翻轉課堂、雙師教學、分組討論案例以及辯論式的課堂教學等方法進行行政法教學改革,使得學生從多種教學方式中獲得最大量的行政法知識。

行政法在教學上,一定須采先教最基本東西、再教次要東西之循序漸進的方式,不適宜對于初學者即介紹給他太多的學說爭點與外國法制。可能在介紹每一個概念與原則時,皆須舉例,讓學生知道其實際的意義與在實務上的運用。不同于民法與刑法,行政法的課程設計與教學內容應采倒金字塔(先教導最基本東西一再教導次要東西),而非平面(告訴學生所有的法律規定)的方式;應教導學生碰到個案如何尋找法規(包括一般性行政法規與個別行政法規)的能力,而非傳遞學生所有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五)夯實學生的基礎知識

行政法學是一門建立在其他學科基礎之上的年輕學科。學生要想理解和掌握老師教授的行政法知識,必須首先要學習好其他的法學基礎知識。在所有的法學學科中,距離行政法關系密切的是憲法學與民法學兩門課程。憲法學是規范國家權力的法律,行政法是專門規范行政權的法律。憲法與行政法之間密切關系是其他任何部門法律無法比擬的。憲法是靜態的行政法,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因此,要學好行政法,必須對憲法的基本精神和相關規定要非常熟悉,比如在講授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力時,必須要知道憲法對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設置和管理事項的基本規定,否則較難理解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及中央與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事務劃分和管理權設置。此外,民法也是學習行政法的基礎,民法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程度直接影響著行政法的學習和研究。眾所周知,民法的發展歷史源遠流長,其基本理論和基本概念相對來說,比任何其他法律部門都要成熟,尤其是其基本概念。德國行政法學鼻祖奧拓·邁耶在1895年完成的《德國行政法》,主要就是借鑒了羅馬法和《德國民法典》中的成熟的民法概念,例如民事行為、法律關系等,來組建自己的行政法概念和行政法學體系。當然,奧拓·邁耶之所以能夠完成這部經典之作,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其本人最初也是一位民法學大師,具有良好的民法學理論功底,例如其1869年的博士論文《財產轉移的法律原因及因使用而占有財產之學說》就是一個經典的羅馬法題目。我國常用的行政法教材也基本上模仿了奧拓·邁耶的《德國行政法》教材的體系,借用了民法學上的大量概念和理論,例如將民法中的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締約過失、誠信原則引入到行政法學中,當然,當這些概念和理論引導行政法學中,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及基本理論將會根據行政法的特點也有所創新和變革。近年來,隨著行政任務的民營化和PPP模式的興起,以及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趨勢之加強,公私交融的現象已經成為一種新常態。在公私交融的合作時代,要想學好行政法,那就必須夯實民法學的基本知識,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論。最后適當地給學生補充一些公共管理學、行政學等方面的知識,有利于學生更好地理解行政組織體內部的事務,有利于老師講解行政主體的基本知識。

以上分析了行政法學教學的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并對行政法教學提出了改革之路徑。其目的無非是想讓法科學生從此喜歡這門比較枯燥的行政法學,努力探索和體會行政法的奧妙,學習好行政法科目,盡管行政法的確是有點難。但正如有學者所言:“行政法確實有些晦澀難懂,但卻并不缺乏魅力;不過,從實用的觀點看,會引起激烈爭論,因為,行政法畢竟不是為了使某些人精神愉悅而制定的。所有這一切使它成了一座充滿獨創性的智慧大廈,其中令人驚奇的糅合著經驗與現實、機敏與妙趣!”最后愿本文對于我國各大學法學院及各政法院校行政法教學存在問題的剖析陳述,能引發大家思索如何改進我國行政法學習教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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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法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司法審查 權利理論 行政不作為

一、基本問題

無論國家屬于何種政體,司法審查制度的表現形式相當一致。基本表現為司法權對另一種國家權力(通常是行政權)的監督制約制度。具體而言,是指法院通過訴訟程序審查并糾正不法行政行為,以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免受國家行政機關侵害并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系中的司法審查以違憲審查為主,如美國的憲法學和政治學著作經常將兩者混同使用,但就世界范圍而言,司法審查并不等同于違憲審查,具體到我國而言,“我國的司法機關不具備對公權力進行合憲性審查的基本條件,但完全具備對公權力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基本條件。”

二、現狀及原因分析

傳統行政法學的核心是行政行為理論,受此影響,我國司法審查以行政活動為對象,關注的焦點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同樣,學界對行政不作為的研究也未能擺脫行政行為中心論的束縛,在此基礎上構建的行政不作為司法審在審視行政職權消極行使的合法性,通行的兩種審查標準基本上就是行政不作為的合法性標準:一種直接援引行政作為的合法要件審查標準。一種以行政不作為自身構成要件,即作為義務存在、作為義務必要且可能以及實質上逾期不為 。因此現行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存在審查視角單維化,審查基準單一化的弊端,它能回答已經進入審理階段的行政不作為的合法性問題,但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全部功能。除此之外,實踐中的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提出主體要求過于嚴格,只有利害關系人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現實生活中存在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被因行政主體的行政不作為行為侵害,而自身又無法進入司法審查程序而是自身利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現象。

2.審查范圍難定,司法審查的范圍有狹義和廣義之說,前者認為《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行政不作為案件即為司法審查的范圍,后者傾向于認為行政主體只要負有作為義務,則該類爭議就應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蔼M義說”受制于行政法學發展早期的行政行為類型說,不利于公民權利的保護,已逐漸式微。“廣義說”認為作為義務的來源除了法律法規等規范性依據外,還可由行政承諾、行政合同等契約行為或行政機關的自身行權利保護方面有積極意義,但存在理論不統一,邏輯不連貫,實踐多沖突等弊端,如有判決認為作為義務“應以法律法規和合法為產生(即附隨義務)。 “廣義說”在擴張司法審查范圍、加強有效的規章的明確規定為依據” ,也有以“開發區管委會的有關規定” 為依據的,還有的以“財政部、司法部有關文件規定” 為依據,更有判決主張“相應……政策規定” 也可構成作為義務。法院對作為義務的依據缺乏統一認識,直接后果就是在審查范圍上尺度不一。

3.審查強度難定,法院能否以自己的判斷代替行政機關先前已做出的判斷?法院在審查事實問題時,能否主動依職權查明案件事實?法院能否作出具體、明確的履行判決?諸如此類涉及司法審查強度的問題在實踐中無標準可依。以法院的履行判決為例,由于不作為審查強度方面的理論研究不夠,立法語言模糊,實踐中的判決也是相差甚大,并且即或有所判決但執行效果也不理想,嚴重影響司法權威。

筆者認為,傳統司法審查單一聚焦在行政不作為的合法性上,不能對行政爭議的實質,尤其是公民的權利訴求給予足夠的重視,導致司法社會功能的弱化甚至是缺位,無法有效應對社會對司法的現實需要。要么陷入司法盲動,僅憑司法自豪感或道德沖動就對訟爭不加區分的照單全收。 要么對司法審查的正當性缺乏信心,機械適用法律,止步于合法性判斷,當事人常拿著一紙確認違法的判決無處索賠,權利得不到真實的救濟。凡此種種,既有損司法權威,也無助于公民權利救濟和客觀法秩序的恢復。解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關注行政不作為爭議本身,充分發揮司法審查的權利救濟和糾紛解決功能。

三、完善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理論:行政法權利理論視角

司法審查的理論基礎可以上溯到憲法學上的法治理論和人權保障理論,而映射到行政訴訟功能理論中則分別對應客觀法秩序說以及權利救濟說,以合法性為中心的傳統審查模式正是該種理論指導下的產物。有學者認為突出公民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能夠改變目前行政法學發展的瓶頸,筆者認為有助于司法實務界突破行政不作為審查難的局面。

(一)明確司法審查的提出主體:擴大利害關系人的范疇

擴大司法審查提出主體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立法目的在于賦予弱勢群體在司法上的訴權,在于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監督,使所有受侵害的權利都得到救濟,使所有政府權力都受到制約。具體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明確提出主體的定義:(1)原告受影響的利益應具有特定性;(2)原告所主張的利益應當受到行政行為的直接侵害;(3)即使原告受侵害與行政行為之間只有間接利害關系,但除提出司法審查外沒有其他的權利救濟方式,則應肯定其提出主體資格,授予受害人普遍提起司法審查的權利。比如,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要求環保部門對超標排污單位進行制裁,而環保部門不予處理,受害人即可提起行政訴訟。

(二)界定審查范圍的標準:排除非行政法權利爭議

公民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旨在保護自己的權利,將公民的訴求區分為行政法權利和非行政法權利爭訟兩個方面,其根本著眼點仍在于行政法律關系。非行政法權利爭訟也包括兩個方面:憲法權利爭訟和反射利益爭訟,二者均不屬于行政不作為之訴受案范圍。

1.憲法權利之訴?!耙粋€法治的國家,憲法的原則性規定都應該有具體的法律加以實施?!?在當前我國法律和司法政策不承認憲法訴訟的情況下,除非憲法權利已由其他法律具體化為法律權利,否則公民無法直接依憲法權利受到侵害而提出行政訴訟。

2.反射利益之訴。反射利益爭議不屬于司法救濟范疇的理由:

第一,從訴權角度來看,反射利益人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原告資格的利害關系標準要求起訴人必須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這里所稱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非漫無目的的任何法律關系,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爭議,而行政爭議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爭議,爭議雙方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換言之,起訴人與行政主體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是具備原告資格的基礎條件。如果僅僅是反射利益爭議,則不可能產生可供司法審查的行政法律關系,德國法上形象的稱為“一個旁觀者的利益和興趣不足以作為提起訴訟的理由”

第二,從實體權利角度來看,“公民對于行政作為的受益,僅屬于反射利益而非法律賦予的權利,那么,公民對行政不作為就無所謂權利被害可言,行政不作為也就不屬于違法行為,因而公民也就無權請求行政主體為一定作為或賠償其損害?!?/p>

(三)界定審查強度的標準:行政法權利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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