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辦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醫療保險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醫療保險辦法范文1

為確保*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運行,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現就完善《*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市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補貼

(一)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尚未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建立門診個人賬戶的退休人員,實行門診補貼,補貼額度為每人每月30元,由市社保局按月劃入退休人員醫保IC卡。

(二)門診補貼用于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和住院、特殊病種門診中按規定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門診補貼當月未用完的,可以結轉下月使用。

(三)實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補貼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不變。門診補貼所需資金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出。

二、調整住院就醫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由1200元調整為10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由900元調整為700元,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由600元調整為500元。

三、完善外出就醫管理

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病情嚴重或疑難病癥需轉外地就醫,應由市區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提出意見,并經該醫療機構蓋章同意,到市社保局辦理核準手續。

轉外地就醫,原則上限于本省省級和上海市三級公立定點醫療機構。確因病情需要,經市社保局核準,允許向市外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轉診,每次轉外地就醫只許選定一家醫院。外地就醫產生費用的個人自負比例,仍按《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四、完善用藥管理

醫療保險辦法范文2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p>

㈠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㈡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醫保局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衛生、公安等部門以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負責居民醫保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登記和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登記、繳費手續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基金籌集)

居民醫?;鹩蓚€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職工醫?;饎澽D和專項資金組成。

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暫定為:

㈠70周歲以上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個人繳費240元;

㈡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60元;

㈢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費480元;

㈣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政府財政補貼資金等支付。具體辦法,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費用使用情況適時調整,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醫保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

㈠70周歲以上的人員,住院支付70%,門診急診支付50%;

㈡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60%,門診急診支付50%;

㈢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㈣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支付50%。

參保人員門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由居民醫?;鹬Ц?0%。

第八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和住院醫療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九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醫?;鸩挥柚Ц叮?/p>

㈠在國外或者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㈡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㈢不符合醫保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

㈣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㈤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費用結算)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帳,居民醫保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參保人員就醫次數或者醫療費用出現異常情況的,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可以改變其費用結算方式,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支付,經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和出借就醫憑證。

任何定點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門診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或者報銷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四條(歸并對象)

本市原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與本辦法的具體銜接問題,由市醫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屬于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等,個人繳費部分可以適當減免,減免部分由專項資金承擔。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醫療保險辦法范文3

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第一條 為保證和縣規劃區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有效組織實施,根據《和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修訂)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所屬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參保和業務經辦。

第三條 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都應當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一)全日制大中小學(含中專、職高)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

(二)未納入和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

第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但下列人員按以下標準繳費:

(一)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40元;

(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學齡前兒童)每人每年繳費80元;

(三)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免交參保費。對城鎮低保對象中的大病人員,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四)未就業的殘疾人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第五條 財政、民政、殘聯醫療保險補助標準

(一)財政補助標準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為每人每年50元(其中省財政補助30元、縣財政補助20元);

(二)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每人每年由縣民政局在財政安排的城鄉醫療大病救助資金中補助200元;低保對象中的大病人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補助100元;

(三)未就業的殘疾人(不含在校生、18周歲以下兒童)每人每年由殘聯從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補助100元;

(四)縣規劃區內城鎮居民,民政、殘聯補助部分分別由縣民政和縣殘聯負責。

第六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行按年度登記和繳費,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社區居委會集中辦理參保登記和費用繳納時間(全日制大中小學生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新生兒童出生后3個月內),在此時間內一次性繳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則須從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此后,每年應于6月底前一次性繳納,否則仍按推遲6個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在校學生和戶口在學校的城鎮居民,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負責個人參保費用的代收代繳。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由所在社區居委會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并負責個人參保費用的代收代繳。

(三)因拆遷、城鎮改造、隨子女居住等原因導致參保工作不能落實的,一律依照原戶口管轄區域劃分納入社區管理。

(四)學校和社居委應確定專人(或兼職),將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集中報至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五)學校和社區居委會經辦職責:1、負責向符合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人員宣傳政策、咨詢解答、督促參保;2、對參保人員進行資料初審、匯總,編制紙制和電子表格;3、到民政、殘聯辦理相關人員費用補助審批手續;4、負責打印醫保證并粘貼照片、發放醫保證和醫保IC卡;5、負責參保人醫療費用報銷工作;6、及時辦理人員變更等手續。

第八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程序為: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到社區居委會填寫參保申請表、交3張1寸證件照、繳納參保費用,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統一填寫參保申請表;社區居委會、學校等代辦機構開具繳費發票、匯總、報送相關報表和電子表格;社區居委會同時負責辦理民政、殘聯醫療保險補助對象審批手續,報送縣醫保中心復核后至指定銀行繳費,憑繳費單原件和復印件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參保登記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戶口所在社區居委會名稱、繳費標準類別等基本信息與數據。對符合民政、殘聯補助條件的,須詳細注明基本情況并經民政、殘聯部門核定簽章后方可登記參保。

超過規定時間(6月30日)參保繳費的,各代辦機構應于每月20日前登記參保繳費人員的基本信息,用書面和電子兩種形式分類造冊,并附各類參保人員匯總表,統一報送至縣醫保中心,6個月后享受醫保待遇。

第九條 縣醫保中心對各經辦機構報送的參保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經審核無誤后,將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繳費記錄,并做好社會保險費收入的合計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由學校、社區居委會負責代繳代收。學校和社區居委會代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時應出具地稅統一票據,到縣醫保中心開具繳費通知后將代收的個人參保費用,于每月25日前繳至縣地稅部門。縣財政開設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谩S煽h財政、民政、殘聯承擔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直接繳至縣財政專戶并將繳款憑證于每月25日前交縣醫保中心,超過規定時間(6月30日)參保繳費的,各代辦機構也應按上述程序辦理繳費手續。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后不予退保,戶口轉移至縣外人員,從轉出之日起不再享受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醫療管理制度和定點范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一致。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80000元(其中慢性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8000元),每年支付周期為參保起止日期。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探親、旅游等在外地突發急病,確需住院治療的,應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于入院后3日內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異地住院相關登記手續(電話申報也可),不按時申報一切費用均為自理。

第十五條 異地住院發生的費用出院后由社區或學校將參保人員或人攜帶醫保證、IC卡、醫療機構的住院正式發票、費用清單、出院小結、轉院申請審批表等有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 急診搶救門診留觀24小時內死亡所發生的門診費用,視同一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七條 凡參保人員未按細則規定執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依照《暫行辦法》的參保人員在連續交費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可享受提高報銷比例待遇。具體為:

(一)連續交費5年以上,且5年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報銷,5年后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5%;

(二)連續交納20xx年以上,且20xx年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報銷,20xx年后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10%,但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過95%;

(三)連續交費20xx年以上,年齡達70周歲的,從71周歲開始,個人免交醫保費用,享受待遇不變。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三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1、冠心病;2、高血壓病(Ⅱ級以上);3、糖尿病;4、結核病;5、肝硬化;6、慢性腎功能不全;7、癌癥晚期;8、腦中風后遺癥;9、精神病;10、帕金森氏綜合癥;11、系統性紅斑狼瘡;12、甲狀腺功能亢進;13、慢性前列腺炎;14、肺心病;15、慢性心功能不全等15種疾病的參保人員,持病歷(或出院小結)、相關檢查報告和疾病診斷證明到縣醫保中心領取醫保慢性病申請表,經復檢審查合格后發給慢性病證,享受醫保慢性病待遇。

第二十條 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門、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50元以上的在本次事故終結后7日內,以學校為單位,集中攜帶醫保專用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單、醫保專用電腦發票和本人醫保證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屬于治療范圍的,其報銷標準為超過50元(不含50元)以上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90%,學生意外傷害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一條 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傷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符合國家部頒標準101級,基金一次性相應支付500元至120xx元,具體標準見下表:

第二十二條 大中小學校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120xx元。

第二十三條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者,使參保人身亡、傷殘和治療的,醫?;鸩挥鑸箐N:

1、參保人因違法犯罪或拒捕所致;

2、參保人因斗毆、酗酒、自殘和自殺所致;

3、參保人因檢查、麻醉、藥物、手術等導致醫療事故所致;

4、參保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所致;

5、參保人因疾病身故所致;

6、參保人因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所致;

7、參保人因從事潛水、滑冰、漂流、滑雪、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所致;

8、我縣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不予報銷項目。

醫療保險辦法范文4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取得定點資格,由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確定,并簽訂協議,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在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根據參保人員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醫療服務協議;審核、結算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負責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  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應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兼顧??婆c綜合、中醫與西醫,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及經總后衛生部批準有資格對社會開放的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取得定點資格的,可以作為定點醫療機構供本單位參保人員選擇。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符合本市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

    (三)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有藥品、醫用設備、醫用材料、醫療統計、病案、財務管理等醫療服務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醫療質量管理標準的常見病診療常規。

    (四)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物價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收費標準,經物價部門檢查合格。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還應取得《中國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和《中國事業單位有償收費許可證》。

    (五)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了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有根據業務量配備的專(兼)職管理人員,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成立由主管院長(主任)負責的醫療保險內部管理部門;有滿足醫療保險需要的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第七條  愿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提供《中國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和《中國事業單位有償收費許可證》。

    (二)醫療機構評審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三)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市物價管理部門單獨批準的醫療機構收費價格證明材料(列入市物價局、市衛生局現行的《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除外)。

    (五)本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目錄和常見病診療常規目錄。

    (六)上年度業務收支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量(包括門診診療人次、平均每一診療人次醫療費、住院人數、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醫療費、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醫療費等)、單病種等有關資料,以及可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能力。

    (七)單價收費在200元以上的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醫療機構注冊地以外的分支機構應單獨提出申請。

    第八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收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的,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書面征求區、縣衛生、財政部門的意見,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九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收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醫療機構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同時書面征求市衛生、財政部門的意見,并作出決定。如有特殊情況,可順延30個工作日。

    第十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

    《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手續。

    對已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后轉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其原定點資格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合并,以及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醫療服務能力、醫院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應當自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變更書》到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在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根據參保人員的意愿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醫療服務協議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和參保人員,并報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配合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定,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出院結算單和票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單獨建賬,及時、準確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有關資料和統計報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監測網;嚴格執行本市醫療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和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衛生、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由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醫療保險辦法范文5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與指導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社?;鸸芾頇C構)負責經辦本轄區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四條  區、縣社?;鸸芾頇C構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與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規定如實提供與建立個人賬戶相關的基本情況。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將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標準劃入個人賬戶。自參保人員年滿35周歲、45周歲、70周歲的次月起調整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繳費年限,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之月起,按《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調整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

    第六條  職工因調轉流動和其他原因在本區、縣轉移、續保的,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存儲額不進行劃轉。

    職工因調轉流動和其他原因跨區、縣轉移、續保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存儲額轉入職工重新參保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

    職工轉往外埠的,由區、縣社?;鸸芾頇C構開具《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單》,應轉移的個人賬戶存儲額通過銀行轉入接收地的基本基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賬戶。

    第七條  破產、關閉、解散、撤銷的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其他用人單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手續。

    第八條  職工在參保期間被征為義務兵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退伍回京安置后,其個人賬戶啟封;退伍異地安置的,區、縣社?;鸸芾頇C構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書面證明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九條  從地方考入軍隊院校及直接招收為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考入軍隊院校的,區、縣社?;鸸芾頇C構在收到軍隊后勤財務部門開具的書面證明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條  本市的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安置從外埠應征入伍的退伍義務兵,在原應征入伍地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須提供原應征入伍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明和有關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基本情況,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通過銀行向其原應征入伍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收應轉入的個人賬戶存儲額。

    第十一條  義務兵、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退出現役由用人單位接收安置,恢復或新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軍隊后勤財務部門通過銀行匯至或劃入區、縣社?;鸸芾頇C構銀行賬戶上的醫療保險金,與軍隊后勤財務部門開具的《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或《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核實后,為職工啟封或建立個人賬戶,補記個人賬戶結轉金額。

    第十二條  職工在參保期間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工作關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畢業后在本市重新就業的,其個人賬戶啟封;畢業后在外埠就業的,區、縣社?;鸸芾頇C構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書面證明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予以注銷。個人賬戶中有存儲額的,應依法繼承。

    (一)繼承人為參保人員的,區、縣社?;鸸芾頇C構將被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存儲額轉入繼承人的個人賬戶;

    (二)繼承人為非參保人員的,其應繼承的個人賬戶存儲額由區、縣社?;鸸芾頇C構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繼承人。

    (三)沒有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  辦理個人賬戶繼承手續時,由用人單位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如繼承人為多人的,還應提供繼承人簽訂的被繼承人個人賬戶存儲額分配協議書,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核準。

    沒有繼承人的,用人單位也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區、縣社?;鸸芾頇C構按規定將其個人賬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五條  職工在參保期間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加入外國籍的,注銷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有存儲額的,用人單位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經區、縣社?;鸸芾頇C構核準后,將個人賬戶存儲額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或職工親屬。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被判刑、勞動教養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其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由用人單位接收安置的,用人單位應到區、縣社?;鸸芾頇C構辦理恢復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啟封手續。參保人員為職工的,從領取工資之月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按月劃入;參保人員為退休人員的,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二)職工在判刑、勞動教養期間達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后,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三)職工在判刑、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退休條件,未達到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規定的年限,但符合補繳條件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后,本人應一次性補足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從補繳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下落不明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區、縣社?;鸸芾頇C構注銷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有存儲額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的參保人員,從繼續領取工資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之月起,重新建立個人賬戶,并按月劃入。參保人員請求返還個人賬戶存儲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或達到退休年齡時,其個人賬戶有存儲額的,用人單位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經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核準后,將個人賬戶存儲額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本人。

    第十九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金定期由區、縣社?;鸸芾頇C構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的支付按照《規定》及其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存儲額的計息,按照每年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每月20日,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將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分配總匯總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到位分配匯總情況表》報送區、縣財政部門和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每月27日,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分配情況匯總后報市財政部門。

醫療保險辦法范文6

    第二條  自治區醫療保險資金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單位代碼和IC卡代碼為本級所有參保人員逐一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并負責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采用IC卡管理。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構成及資金來源詳見《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五條  自治區本級所有參保人員,均由所在單位負責到自治區醫保中心統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第六條  參保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本級統籌范圍的,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在本級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個人帳戶只轉移關系,不轉移資金。

    第七條  參保人員如遇轉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況,自治區醫保中心將依據《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比例和個人帳戶資金劃入比例。

    第八條  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生效之日后,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停保手續,個人帳戶資金有結余者,可繼續使用到用完為止。

    第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定向用于醫療消費,超支不補,結余滾存,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具體計息辦法按《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后,其個人帳戶予以注銷,資金結余可依法繼承。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就醫、購藥,使用個人帳戶資金時均通過IC卡與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直接結算。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本人現金支付。

    第十二條  個人帳戶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持門診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支出的醫療費、藥費。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三)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使用個人帳戶資金時,必須符合《基本醫療診療項目》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規定的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使用個人帳戶資金時,必須人、證、卡相符方可就醫、購藥。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本人自付。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資金與統籌基金分開核算,單獨管理,不得挪用或相互擠占,更不得用于平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七條  IC卡是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結算費用的有效憑證,自治區醫保中心依據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并設置密碼,通過用人單位發給每一位參保人員。

    第十八條  IC卡屬有價證件,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工作調動,崗位變化、死亡、IC卡丟失、損壞等原因需更換、補發、注銷IC卡的,由參保單位負責持有效證明及時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如發現偽造IC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紀行為,將依據《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