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驗收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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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驗收規定

建筑法驗收規定范文1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質量責任問題,包括質量責任的不同分類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個參與者如何分擔建筑物瑕疵的責任、建筑物權利人對建造人的權利等等。這些問題還將引出針對建筑物有質量瑕疵如何設置保險來保護業主,或者有無相關保險可以使責任人免受索賠?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各國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這些答案,對我們不無裨益。

本文在比較各國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制度的幾種主要模式的基礎上,理解和分析我國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并提出引進和推廣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的建議,以完善我國的建筑物質量責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督ㄖā返?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边@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督ㄖā返?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北P迺鴳斆鞔_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彼?,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梢韵蛟摰谌教崞鹚髻r;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梢灶A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梢灶A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督ㄖā返?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睋耍偘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坛袚B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睉斃斫鉃槭┕挝恢辉诎l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庇纱丝梢姡ㄖ牧?、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nbsp;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斗▏穹ǖ洹返?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狈▏督ㄖ氊熍c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督ㄖ氊熍c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虮kU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法驗收規定范文2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的進度、質量、投資進行控制;對和建設活動有關的合同和信息進行管理;對參與建設活動各個主體進行協調;對承建單位的施工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是由既懂技術又懂經濟管理的人員,在工程項目建設的過程中進行“三控”,“兩管”“一協調”,對于保證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關于工程監理的法制不健全,造成目前工程監理的種種亂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是規范建筑市場的母法,本文就《建筑法》對于工程監理方面規定的缺陷作簡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議。

2、《建筑法》規定的監理的范圍的問題

《建筑法》規定的監理范圍過窄,不利于全過程的統一管理。《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苯ㄔO活動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重要的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是工程建設周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的工程監理一般局限于施工階段對于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全國過程的統一管理。

監理范圍過窄,監理的積極性被挫傷。目前,我國監理的范圍集中在施工階段,監理的范圍狹窄,監理公司的利潤水平比較低。同時,監理的主要任務是質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投資控制的職能虛化,監理的專業職能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因此,我國的監理普遍不受重視,監理企業發展動力不足,監理人員素質低下,行業發展受到嚴重的限制。

3、《建筑法》的有關規定造成監理在工作方面的尷尬

《建筑法》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蓖瑫r,我國的建設部門還出臺相關的法律規范,規范明確規定,監理企業應公正、獨立、自主開展監理工作,監理企業應該成為公正的第三方。監理制度要求我國監理人員由業主聘請委托,但是既要維護業主方,又要維護施工單位的利益,來維護社會的公正性。由此可見,我國監理的定位不夠明確。

監理定位的不明確,也造成了監理的職能被弱化。依據建設工程監理的定義,我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投資、質量和進度的控制,以實現工程的目標。表面看監理的職責權限很大,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并不是如此。在質量控制方面,我國質量控制的真正的執法單位是各地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技術質量監督局,監理的職能被弱化為旁站的監工。投資控制方面,財權均掌握在業主一邊,監理只是接受業主付費,為業主辦事而已。監理的第三方主體地位不復存在。

因此,作為規范建設活動的母法,《建筑法》只是規范監理活動必須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簽訂合同,監理單位必須根據合同進行監理,但是對于監理單位的職權賦予太少,造成監理在工作中的尷尬,《建筑法》在該方面有待改進。

4、《建筑法》對于工程監理制度規定不完善

《建筑法》關于工程監理的規定,大部分是規范監理方或者是業主方的行為,但是對于工程監理企業的資格、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資格以及對應資格獲取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出現目前的監理企業形象不佳,監理人員素質低等不良現象;另一方面,《建筑法》缺乏關于監理企業相關責任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一旦出現事故,容易造成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逃避應該受到的懲罰。

5、總結及建議

《建筑法》是規范我國建筑活動的母法,任何一點的缺陷都可能導致建設活動的混亂,其在工程監理方面關于監理的任務范圍和監理職權方面的缺陷已經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嚴重的影響,針對此種情況,特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1)強制性的規定工程監理的工作范圍,使之貫穿建設活動的全過程。擴大工程監理的工作范圍,使之貫穿工程的始終,以保證工程的各方面的目標順利實現。我國引入監理制度的初衷是,對建設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為業主提供更全面的服務,為業主提供過多的選擇的建議。目前監理范圍的過窄,已經影響了我國監理制度發展,只有強制性的規定工程監理的工作范圍,使之貫穿建設活動的全過程,才能更好的實現工程建設的目標。

(2)立足中國國情,探索適合我國的監理制度。針對于我國監理的尷尬,本文建議監理單位可以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委派,并且由政府在建設活動之初,由建設單位收取監理費,在支付給監理單位,保證第三方的公正地位。同時加大監理單位相應職權,以保證監理職能的充分發揮。

在建設活動中,監理單位要做到公平和公正,成為真正的獨立的第三方,就要與建設活動的當事人沒有厲害關系,當前,監理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方式很難達到預期的結果。因此我們尋求辦法,保證監理單位的獨立性,加大監理單位的職權使之不受其他各方的限制,做到公平、公正。

(3)從法律的角度完善工程監理制度?!督ㄖā分袘鞔_工程監理的工作的職責范圍,以免出現事故時,監理的作用是否充分發揮無法認定;同時,《建筑法》應該完善監理工程師的資格的管理,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資格考試嚴格規定,對不同監理工程師所應具備的水平進行明確,以保證我國家監理行業健康良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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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貴文 .李青. 工程建設監理中的問題及原因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01.

建筑法驗收規定范文3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戶主梁建設在跑馬崗村建造的私有住房___簽定工程質量保證書.

第一條 工程質量承包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條 質量保證條款明細: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供貨方保證所品符合法定的質量標準,并對產品質量負責,必要時向購貨方提供必要的質量資料,諸如產品檢驗報告書等相關資料。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證如下:

⒈ 保證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能達到合理使用年限;

圍繞“學、強、促”主題,我們組織開展了學先進港口企業的先進人物和身邊的先進,激勵員工立足本職,勤學業務、苦練技能,爭做知識型、技術型員工;通過強化素質,轉變工作作風,嚴肅工作紀律和作業紀律,自覺地把自我價值的實現,融入到港口事業的發展中;通過解放思想大討論和主題教育活動,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為建設國際一流億噸強港和促進公司跨越發展而拼搏奉。通過勞動競賽、技術比武、崗位練兵,廣泛開展技術創新、技術攻關、合理化建議、修舊利廢、“個人身邊無浪費”、“節約年里話節約”等專題活動,堅持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強化全員節約意識、大局意識和能源危機意識,促進各項消耗性指標的全面下降和經營指標的完成。

⒉ 保證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間樓層和外墻面及洗手間等具防滲漏性能.

⒊ 保證整體樓層具有抗風防水抗震能力.

⒋ 保證樓層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⒌ 保證房屋各樓層建筑高度達到發包方要求;

⒍ 保證房屋建筑格局適用于甲方需求.

⒎ 其他項目保證條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保證;質量控制資料齊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驗資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質量均驗收合格;主要項目的抽查結果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質量驗收符合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證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質量保修責任

⒈ 如未達到上述要求,承包人應當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負責維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建,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費用由承包方負責.

⒉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當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門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 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縫、傾斜等因素,乙方負全部責任.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我們在進行內外墻抹灰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事故,如是我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全部由我們自己承擔。

(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特大自然災害.)

第四條 保修費用

工程所有的各種材料、構配件、設備、輔材等嚴格按規范的要求,使用前在用戶的監督下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因建筑質量出現問題而造成的修建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其他

本工程已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了竣工驗收條件具備、驗收合格,并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備案(江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清單附后)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其它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證書,由甲乙雙方在竣工前共同簽署,自簽訂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投訴 ,供貨方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 ,如確屬供貨方的責任,供貨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甲方: 乙方:

建筑法驗收規定范文4

一、建筑法規的概念與特征

建筑法規指的是在行業內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類子法規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均是指導我國建筑行業規范操作及施工監管、運營管理等環節的可靠依據。建筑法規可以直觀地反映出建筑行業的行為特點,對于我國而言,建筑活動通常具有周期長、涉及面廣、人員流動性強、技術要求高的特點,因此想通過建筑法規來保障建筑的順利進行,就必須遵從這些特點來制定相關法規。

1.質量與安全的原則

質量與安全在建筑工程行業體現的尤為突出,是整個建筑活動的核心,因為建筑的質量和安全直接關系到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為必須要以安全為第一要務,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經濟、美觀、適用等相關要求。建筑法規在法律效力的層面解決了這個問題。

2.安全標準的原則

國家的建筑法規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家標準是指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統一的技術要求,而行業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兩者在行業中形成互補,保證法規在建筑活動中得到很好的實施。3.法律法規的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業活動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國特色的法制經濟下,作為建筑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包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等,都應該以建筑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辦事,以法律為依據,對建筑活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分歧進行判斷。

二、建筑法規在建筑行業中的重要性

(1)作為綱領性文件,《建筑法》作為基本法,是其他相關建筑法規的綱領性文件,隨后各級政府出臺了基于《建筑法》的針對地方文件,這樣可以更好的使基本法“接地氣”的服務于建筑行業,同時也為建筑行業指明了方向,作為參與者的五方(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了各自明確而清晰的責任界限,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工程質量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的界限,各個主體都要按照法定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避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互相推諉,這樣不但促進了相互之間的監督,也保證了建筑質量責任分配的公平客觀。(2)質量認證體系,是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施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與之緊密相關的是建筑的質量及建筑工程保修與損害賠償制度,交付前的建筑質量、驗收后的缺陷整改以及保修期的維修都是這個體系下的內容。這樣不但能夠幫助受侵害方及時維權并得到補償,同時,也將這一系列制度逐漸完善起來。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得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同時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

三、建筑法規在建筑行業中的地位

建筑法規是我國各類建筑及相關構筑物施工和安裝過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據,因此在合理地使用建筑法規之前,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建筑法規的基本精神: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和保障參與者主體的基本利益,這也是建筑活動參與到經濟生活中的直接體現。

1.工程質量和安全

作為整個建筑行業最為基礎的法律法規,《建筑法》主要是圍繞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相關的規定。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安全和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建筑市場還存在很多違法亂紀行為,在轉包、分包、掛靠、有償出借企業資質等各個環節都存在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來謀取利益的行為,這對我國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不利的影響,二級后果則是建筑質量及后續服務無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頻發的安全事故就是法律法規漏洞下的表現,這些都是從事建筑行業的人無法回避的問題,相關部門只有根據實際的情況,對《建筑法》的條文不斷進行優化和完善,彌補存在的法律漏洞,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

2.規范和保障各方權益

在我國建筑市場上,除去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建筑,絕大多數工程均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就需要法律來為參與項目的各個主體保證相應的利益及責任。借用了民法通則中的連帶民事責任概念的《建筑法》對市場中責任混亂的狀態起到遏制作用。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另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對總承包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也做出了明確的說明?!督ㄖā穼こ碳皡⑴c到工程中的各個主體以法律形式明確相應責任和彼此之間的關系,并對不同主體之間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作出的明文的懲戒條款,對建筑活動中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對違法出借企業資質的施工企業、對違法轉包和不規范分包的施工企業,均規定有關各方應承擔連帶責任?!督ㄖā妨硪粋€突出的貢獻是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出臺。有針對性的強制實施,有利于實現進一步規范市場,對依法管理建筑市場提供了明確且堅實的依據?!督ㄖā妨硪粋€突出優勢在于制定機構有著不可辯駁的指導性-國務院-組織制訂建筑業發展專項規劃,采取積極的政策措施鞏固提高建筑業地位,并可以高屋建瓴的指導促進建筑業經濟增長與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動建筑業產業合理分布和優化升級,使建筑業在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不斷進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1)建筑法規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建筑法律法規如《招投標法》等相繼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工程監管工作時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在我國招投標活動中,當串標圍標等事件發生時,以往的治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約束,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情況。而有了規范后,招投標工作日漸呈現公平和法制化的態勢,開創了這項工作的公平競爭的新局面。對于一些行賄受賄腐敗行為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都可以參照招投標相關法規進行管制和控制,保證了工程資金的合理使用,更保證了建設工程的質量。(2)建筑法規能夠規范指導建筑行為。當建筑法律法規為建筑施工工程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后,無論是工程施工單位還是參與施工的人員都要遵循原則和法規,所有的行為都要在合法范圍內,如《建筑法》頒布之后,我國的建筑行業進入了依法治理的局面。該法規對建筑行為中的各類工作進行了規范,有了法律法規的指導,建筑活動主體對行為有了明確的指導綱領。不僅指導規范建筑行為,也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予以懲處,保證和促進了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推動國民經濟穩步前進。(3)建筑法律法規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建筑活動擁有大量的施工人員,具有項目固定、人員流動的特點。人的主觀能動性不僅具有創造性,也存在不安全因素。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防范安全隱患轉變為安全事故。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將建筑主體的責權利劃分的非常清晰,并且要求建筑管理工作要做到位。在法律法規的監督和指導下,工程安全于質量問題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級政府和部門都非常重視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這項工作不斷加大力度,強化檢查和巡查工作,力求安全和質量水平同步提高。

五、結語

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在國民緊急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作為拉動國民經濟的主要因素,建筑工程的行業法規以及相關法規都在逐步完善,隨著社會對于建筑的需求逐漸成熟,作為建筑基本法的《建筑法》應當統領相關法律規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規范建筑業市場,推動我國建筑業的健康、快速、穩定發展。

作者:鄒興慧 單位: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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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蘭秋.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科技展望,2015(26):44.

建筑法驗收規定范文5

一、總體工作要求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易地扶貧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方案,興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自覺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質量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本方案所稱的質量監督管理,是指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的行政執法行為。

二、監督工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3、《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鄂建〔2011〕79號);

6、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要點》。

7、現行建筑工程相關標準、規范、規程及設計文件。

三、監督工作程序

1、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填寫《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并按規定提交相關報監資料。

2、監督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后,監督機構按工程具體情況確定項目監督組,具體實施監督工作。

3、項目監督組根據監督工作相關依據及工程具體實際情況編寫《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明確監督要求、監督抽點、頻次及相應監督方式,并與工程開工前進行監督工作交底,并下發《工作計劃》。

4、項目監督組根據擬定的《監督工作計劃》確定的監督抽查內容、頻次、節點開展監督工作。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按規定下發監督處理文書或上報上級部門實施行政處理措施。

5、按要求填寫監督工作記錄,收集整理質量監督檔案。

6、項目竣工驗收后,根據監督工作有關規定,填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完善監督檔案,在規定期限內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檔案室移交。

四、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內容

1、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

2、抽查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3、抽查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4、抽查地基與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對工程竣工驗收組織程序及組織形式進行監督。

6、依法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監督方法

1、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提前一天通知監督小組,原則上應到場參與監督驗收過程。對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現場管理規范的項目可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重點檢查驗收參與人員資格、組織程序及行為和重點部位的實體質量。

2、實施重點控制的原則。根據工程特點,設置必檢質量控制點部位,當施工至規定必檢質量控制點部位時,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提前通知質量監督工作小組到現場抽查。

3、項目監督小組應對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結構砌體材料、鋼筋等實行現場抽樣檢測,抽樣數量參照市建設工程監督抽測有關文件執行。

4、除對質量控制點實行定點檢查外,監督小組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隨機抽查。隨即抽查內容為參建各方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狀況。

六、監督措施

質量監督工作小組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各責任主體應予配合,提供相應的資料文件,并最其真實性負責。發現質量問題,可采取如下措施:

1、對一般質量問題,簽發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由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完成,報建設(監理)單位復查后上報監督小組留存備案。

2、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質量問題,應下發暫停施工通知,在質量問題未得到有效處理和監督部門未下發復工通知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恢復施工。

3、監督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未得到有效處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瞞手段上報處理結果的,一經查實,監督小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4、項目建設過程中,如發現有嚴重違法法律法規的質量行為及重大質量問題的,將按照市建設工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相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七、監督要求

1、工程參建各有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2、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參建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執行,整改結果應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及時回復質量監督工作小組。

4、工程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責任單位應及時按規定程序上報縣易地扶貧搬遷領導小組。

建筑法驗收規定范文6

1.建筑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自改革開發以來,我國建筑市場的發展有著前所未有的改觀,但是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的深厚影響,一些不法建筑商使用不正當手段、渾水摸魚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體制的規范運行。其中,較為嚴重的現象有:項目管理中不報建,不招標,不接受監督管理;發包方片面壓價,要求墊資承包,索要回扣,指定使用素質低的分包隊伍和不合格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并拖欠工程款;承包方無資質承包,越級承包,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及不按標準規范施工,施工措施不落實,監督不到位;建筑隊伍不懂技術,缺乏安全生產知識,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等。種種問題嚴重破壞了整個建筑的有序發展,導致了一時的市場秩序癱瘓,也給工程的施工安全留下了令人擔憂的安全隱患,由于施工質量的不合格導致事故發生不斷,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的巨大損失史無前例。

造成建筑市場混亂的主要原因:1)建筑市場中的法制宣傳工作不到位,宣傳力度不夠,甚至存在行政管理人員不懂法、不學法;2)沒有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在建筑行業中各方面工作不遵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不履行應當承擔的種種法律責任、法律義務;3)沒有樹立安全意識,將施工、工作人員、工程質量等安全置之度外,且監管工作不利,甚至出現無監管工程;4)一些施工、執業人員對施工技術或施工規范了解甚少,再或根本具有相關專業技術;5)一些行政人員,利用手中職權,特別對于招投標、施工質量管理等重要環節受不法商人的利益誘惑,在金錢面前喪失尊嚴,造成虛假招投標、施工質量不過關等嚴重后果。

因此,大大加強建筑市場的法律宣傳和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規整建筑市場勢在必行。

2.加強法制建設,增強法律意識

“百年大計,質量為先”。在當前“以人為本”的社會發展形態中,我國建筑市場的法制規范與前些年來相比,有著相當大的改觀。不僅頒發了有關市場規范、交易規范的法律法規,而且使這些法律法規也與各地政府的規章制度構成了建筑市場的法律體系,逐步向一個完善的、規整的、和諧的建筑市場發展。

依法管理,依法經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不僅僅是建筑市場規范的遵守,更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代表國家,對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建筑立法中確立了建筑許可法律制度,為建筑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提供了依據。建筑許可制度、工程報建制度、施工許可制度、從業資質制度、執業資格制度、建筑工程發包和承包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和驗收保修法律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律責任制度等,對從事建筑活動各主體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作了規范。對建筑活動進行從嚴事前控制和管理,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以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為重點,加大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治本力度。

3.增強安全質量意識,加大監督力度

究其根本,規范建筑市場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我國建筑工程行業的質量安全問題,是為了保證給人民一個安居樂業的居住環境。“安全與質量”建筑市場追求的永恒主題,是關乎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現代化的重要因素,建筑工程質量的安全與否,直接關系著我國億萬人口的生存、生活,因此,建筑市場行為的規范與發展不僅僅是質量與安全的問題,而是關乎著國家命脈的百姓生存大計。

建筑安全生產是企業高效益的前提。然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按照建筑程序、規范、技術標準從事建筑活動是安全生產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36條規定“建筑法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通過培訓喚起群眾的安全意識。同時要建立安全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遵章守法和預防事故的群眾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章、規程的行為提出批評,給予檢舉和控告。在管理技術等方面采取能夠確保生產安全預防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事故的發生。

4.責任到位,違法必究

規范建筑市場,必須依法辦事,建筑法第64條至第80條,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各主體,從應承擔的建筑行政法律責任、建筑刑事法律責任、建筑民事責任方面作了規定。從事建筑活動有關主體責任明確,對違反法律程序、越級審批者追究其主管領導的直接責任;對、的,要依據有關法規做出嚴肅處理;凡有工程質量低劣問題,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違反合同約定,嚴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經營行為,嚴重違章行為的,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確保建筑市場的良好秩序。

5.總結

綜上所述,建筑市場的規范主要以加強建筑市場中的活動管理為主導,在以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為理念的法制推進中,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為重點,從而從整體上保證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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