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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范文1
【關鍵詞】建筑法;建筑市場;規范;
一、概述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指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及其相關的民事關系。建設法規是以市場經濟中建設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其所涉及的行業包括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調整企業的資質管理、經營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場管理等活動及其社會關系。《建筑法》對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制、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等內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當前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如此迅猛,建筑行業已經成為了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不僅有利于我國社會經濟建設,還在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當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規范作用
(一)在工程承包、發包過程中須依法行事。首先,工程的發包方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有資格進行發包,即有法人資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等條件。這是對發包方一個基本的要求。其次,就承包方來說也應具備一定條件。承包單位從事建設承包活動,并在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包建筑工程。建工程的承包、發包是非常嚴肅的商業活動,其規范必須嚴格。在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介紹建設工程,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
(二)要利用法律手段解決清收工程款問題。首先要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嚴格把關,盡量完善合同的條款。在對財務方面的問題要做好全面的設想和明確的規定,以免發生糾紛時無據可依。因此建議在建筑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系統的同時,將企業身份、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情況等信息記錄在案,打造“誠信建筑”,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來完成市場主體行為的互相約束和自我約束,這將大大減少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嚴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惡意壓價等行為。最后,通過立法來確保工程保險和擔保的事實。
(三)用法律手段規范監理市場。要明確監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標準。一是應該在建設崗位上工作,二是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并獲得資格,三是應該經過注冊并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資質,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還規定,監理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對建立在各階段的工作依據和內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立項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材料物資采購階段、施工階段以及合同管理階段,監理工程師都有著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中必須聘請監理工程師,這是對監理工程師重要性的肯定,同時也是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應該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
(四)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個人身安全。在建筑行業中,在建筑工地中,受傷的事情在所難免,一旦發生嚴重的意外事件,威脅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決這件事情,而比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據建筑法的規定來進行申述、辯訴,從而維護自身利益。這樣有關部門就可以視情節的輕重,來給予受害方一定賠償或給予賠償方一定的處罰。
以上幾點是法規對建筑行業中比較顯著地影響,由以上內容不難看出建筑法是用來規范我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造和安裝活動的重要法律,它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從而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結論
這種建筑法規的實施在建筑行業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建筑法規意識則主要體現在自主的約束,但在其約束之前還必須要掌握法規知識,利人利己,如今的建筑行業并不是順風順水,在交易工程中極易受到欺騙行為,所以要建筑行業的人士就更要掌握法律知識,以便于更好的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既然建筑法規對于建筑行業如此的重要,那么政府部門就更應該加大力度來執行這項有關于建筑人士切身利益的法律。把《建筑法》的實施落實到基礎問題上,比如:(1)對監管建筑市場準入制度把好關,對有問題的公司進行大力打擊。(2)對具體項目的參與條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對不符合的企業堅決不準參與投標建設。這樣就能有效的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從而保障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順利發展。另外通過《建筑法》的實施,使大部分的建筑工程透明化,使工程本身接受公眾的監管,本著公眾才是最后的獲益者這一原則進行開展。
作者:陳琳
參考文獻: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范文2
關鍵詞:工業遺存 保護 再開發 《聯邦建筑法典》《聯邦空間規劃法》《薩克森州文物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F28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德國在法律層面對工業遺存地的再開發給予支持與限定。首先,從政府職能上看,德國的空間規劃(包含再開發)體系分為四級,分別為聯邦政府,州政府,地區及市政府。體系中各部門各司其職,職責明確,其中聯邦政府制定基本法規,州政府負責制定州法規并依法制定州規劃,決策項目,其下轄區由州政府或區域規劃機構制定區域規劃,而市政府則負責制定總規與詳規并依法保證他們與區域規劃相符。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具有立法職能,而他們之間的關系是,聯邦政府法律指導州政府法律制定,州政府法律對各州起到實際約束作用。
其次,從法規上看,通過筆者研究,德國并無針對工業遺存保護及工業遺存地再開發的專門立法,但在聯邦政府層面,《建筑法典》及《空間規劃法》包含了遺產保護及工業遺存地再開發的相關內容,而在州政府層面上,保護與再開發也具體呈現于各州的建筑遺產保護法之中。本節將以德累斯頓所在的薩克森州為例,簡述州法規中的相關內容。
(1)《聯邦空間規劃法》和《聯邦建筑法典》[ 本文所采用的版本是于1997年8月18日頒布的,由德聯邦交通,建設及住房部提供的英文版本]
《聯邦空間規劃法》最早于1965年4月8日頒布,其規定了空間規劃總原則以及聯邦政府及各聯邦州政府的職能分配及注意事項等。它在總則第二部分第13節規定:
(空間規劃)應維持區域背景及與歷史文化的聯系。區域特征以及由人文自然景觀(Cultural Landscape)的演變而形成的人文與自然遺跡 (Cultural and Natural Monuments)應該受到保護。
而于1986年在原法律合并基礎上制定的《建筑法典》,首先在聯邦資金援助的層面,對建筑遺產保護及工業遺存地的再開發提供法律支持,其中第164條B行政協議第二節第1、2小節規定:
聯邦援助資金應優先用于:
1.城市中心及分中心功能的增強尤其特別關注住房建設,以及歷史建筑的保護及維護等相關事宜;
2.再利用的土地,特別是廢棄的工業用地,轉換用地(如廢棄軍事用地)或靠近城市中心的鐵路用地,對他們的投資應以住房建設,商業處所建設,公共設施建設以及相應的開發建設為目的,以充分考慮到建立起功能上的平衡(多用途),就業環境的良性發展以及低成本的建設技術對土地的經濟利用。
其次,在建筑的現代化與翻新方面,《建筑法典》在177條明確規定,市政部門可以命令業主對亟需維修的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建筑及構筑物進行現代化改造與翻新,并在整改通知中規定哪些部分要移除,哪些部分要改善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相應時間,而業主應承擔此義務并制定相應資金預算向政府部門匯報。其中還值得注意的是,對建筑或構筑物的改變,包括對地面歷史建筑遺存的保護,需要符合州法律的規定,而翻新命令也只能在州政府的完全授權下方可簽署。這就明確了各級部門或個人在建筑遺存保護及再開發方面的職能:州的法律起實際約束作用,州政府起立法和審批職責,市政府起主要監督及執行職責,而業主對再開發則承擔主要義務。下面便是對州的建筑遺產保護法規的研究。
(2)薩克森州文物保護法(Sächsisches Denkmalschutzgesetz - SächsDSchG)[ 該法于1993年3月3日制定,并于2008年1月29日修訂,即本文采用版本。文件來自于德國國家遺產保護委員會官方網站,聯邦各州文物保護法律一覽dnk.de/Recht__Gesetz/n2364,可下載參看原文,德文]
該法規分為六部分,第一部分為任務及需要保護及維修的對象,第二部分為保護組織結構,第三部分為保護方法,第四部分為無主遺存發現,補償金及征用,第五部分為刑罰,第六部分為最后條款,本文主要對前三部分內容進行研究。
a.在第一部分任務及保護與維修對象中,首先其規定法規的主要任務是保護和維修文物古跡,尤其是要監測他們的狀況,以避免危害,并對文物古跡進行搶救,紀錄以及科學調查。其次在保護對象中,于第五條特殊類別第四項中,明確規定了生產及運輸的歷史遺存為需要保護的對象。
b.在第二部分中,該法規定了文物保護機構的組成及相互關系。在機構組成上,主要分為保護機構(Denkmalschutzbehörden),專業保護機構 (Denkmalfachbehörden)以及保護理事會(Denkmalrat)和保護志愿者。圖表2[ 筆者總結自繪]表明了他們的職責及關系。
圖表 2薩克森州文物保護組織構成
從圖中可以看住,第一,保護機構為主要管轄部門,其由上到下分為州內務部(das Staatsministerium des Innern)(最高級),區域分管機構(die Landesdirektionen)(較高級)及城市地區機構(低級),其中最高級機構必須授權低級機構進行保護工作,而低級則可以授權專業人士負責工作,但在主管部門保護不利的情況下(如人員不整等),最高機構有權收回授權。另外,最高部門也具有會議擬定相關法案及制定理事會議事章程等職能。第二,專業機構負責所有建筑保護及維修問題,它分為州立保護辦公室(Landesamt für Denkmalpflege)(負責包含生產運輸遺存保護)及州立考古辦公室(Landesamt für Archäologie)。專業機構具有約束保護機構的職能:低級保護機構的決定要獲得專業機構的同意方可執行,當意見向左時,以較高級別保護機構為權威,而較高級與最高級部門也應與專業部門協商后作出決定。其中還需指出的是,當出現緊急情況,而專業部門及保護部門未能及時履行職責時,警察部門可采取臨時措施,并通知相關部門。第三,保護理事會由13名來自最高保護組織的委員構成,任期五年,其行事獨立,不受指令界定約束,其主要職能是為最高部門決策提供權威意見,并提供資金預算方面咨詢。第四,志愿者代表作為民間力量,也具有協助保護部門工作的作用,但其任命仍需獲得專業部門同意并符合法律章程。
從體系可以看出,保護機構作為主要管轄文物保護及維修的部門,其各級行為受到專業機構監督與約束,其最高決策應聽取保護委員會權威意見,而其職能也受到志愿者代表以及其他部門(如警察部門)的協助。
c.第三部分制定了文物的保護方法。首先,法規第8條規定了保護義務的主體為擁有文物的業主及業主團體,他們有義務對其擁有的文物進行合理范圍的維護,而薩克森自由州則可用預算為項目保護曾款。發證機關(Bewilligungsbehörden)作為較低級別保護機構(法律規定的自由市,鎮和地區則由區域分管機構的發證機關管轄),負責被分配款項的管理。
其次,在法規第10條中,規定了文化遺產名錄(Kulturdenkmallisten)的制定辦法。文物古跡應備注在公開的名錄中,但根據法律規定,文物的保護并不依賴于它是否列于名錄之中(也就是說,即便一些未列入名錄的文物,相關機構也可根據法律,對其采取保護措施)。文物的登記工作由專業部門與文物所在地的社區協商完成,而業主也可協助記錄工作。文物的登記應通知業主,而應業主的要求,保護部門將必須通過行政行為判定遺產價值,而文化遺產名錄則可供所有人查閱。另外,社區,低級及較高級保護機構將提交文化遺產名錄樣本,而最高保護機構將規定更詳細的行政規則。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從12到13條規定了需要審批的文化遺產項目及審批程序。其中關于需要審批的項目,12條規定,改變文物的外在或者內部,添加結構,標識或者安裝廣告,或在外表非常重要的文物邊建造、更改及拆除結構、花園及植物造景,只有在獲得保護部門批準后才可能施行,而在方案需要獲得建設許可證及建設法律許可時,建筑部門將取代保護部門對超越保護部門管轄范圍的部分行駛審批權。而從審批程序上看,13條規定,提交的申請文件應包括所有的對項目的評估以及所需材料的處理,尤其是計劃,文檔,照片,報告,成本及盈利能力,并且在個別情況下,保護部門也有權要求申請方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及要求用初步研究補充許可申請。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范文3
受害人張某系一無資質但手藝較好的泥水工匠,其常常攬下他人新建房屋的內外墻抹灰、貼瓷磚工程后,再邀約趙甲、趙乙兩人一同去施工,結算的工錢在排除張某所出的切割機刀片消耗費用外,剩下的三人平分。王某家新建三層磚混結構房屋一所,與張某口頭約定將其房屋內外墻抹灰及貼瓷磚工程包給張某施工,雙方約定了結算單價,施工用腳手架管由王某提供,張某自帶抹灰工具。之后張某邀約趙甲、趙乙、趙丁三人一同去為王家施工。2009年1月的一天,四人在為王家新建房屋外墻搭建腳手架時,無安全網、安全繩、安全帽條件下施工,張某突然從腳手架上跌落下來當場死亡。張某親屬與王某為張某死亡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以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為由將房主王某至人民法院,請求建房方王某賠償因張某死亡造成的各種損失共計9萬余元。訴訟中原告請求變更案由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人民法院不同意變更。
[爭議]
本案處理存在以下兩種爭議:
原告方意見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建筑法,張某與王某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無效,本案應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應根據建房方王某與施工方張某雙方的過錯程度承擔張某死亡的責任。
被告方意見認為,本案屬于承攬合同糾紛,王某對張某的死亡沒有過錯,王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認定本案為承攬合同糾紛,追加趙甲、趙乙、趙丁三人為共同被告。法院認為死者張某未取得資格許可和培訓,未嚴格按照要求施工,未充分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和防范義務,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本人在施工過程中死亡,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建房方被告王某對承包建筑工程的施工人的選任、審查不力,負有一定的過錯,承擔20%的賠償責任;趙甲等三人無過錯,但死者是在為共同利益活動中死亡,從公平的角度出發,責令三人對死者張某的死亡給予原告10%的補償。
[評析]
在農村,農民個人建房低者一至二層,高則達五至六層,基本都不是由正規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建蓋,而是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體施工隊伍施工,雖然較大地降低了建房成本,但安全設施不健全,甚至是完全缺乏,施工人員一旦發生意外事故致傷致亡,雙方就要產生糾紛。本案就是這樣的一個典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未對口頭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作出認定,但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既然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就應當對口頭施工合同的效力作出認定,以準確理清房主與施工方的責任,判決的結果也才能為公民進行社會活動提供借鑒作用。筆者認為,本案被告房主王某的建筑活動應當適用《建筑法》,口頭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的判決賠償比例過低,其公平性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1.農村居民自建三層以上(含三層)住房應適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建設部規章建質[2004]216號《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對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根據本項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指農民自建的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根據以上規定,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的房屋不適用《建筑法》,而建蓋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的,則應適用《建筑法》。本案被告王某所建蓋的房屋系三層磚混結構房屋,不屬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其建筑活動應當適用《建筑法》。
2.本案雙方口頭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特殊的承攬合同)無效
根據《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建筑施工工作的承包方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洞迩f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明,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建設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攬合同,雖然本案受害人張某所承包的不是整棟房屋的建蓋,但抹灰工程是房屋建筑工程的主要分部工程,尤其外墻抹灰更是建房活動中危險性最大的部分,因此,即使建設方將一項建筑工程分解成幾個部分來發包,抹灰工程作為主要分部工程仍應適用《建筑法》,而不應簡單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雖然本案存在一個基礎的民事關系――承攬關系,但因被告王某的房屋為三層住宅,應當適用《建筑法》,承攬人張某及趙甲、趙乙、趙丁均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不能成為訂立建筑承包合同的合格主體,雙方口頭訂立的建筑承包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雖然現在農民自建三層以上房屋普遍由無資質的個人施工,但并不意味著這種現狀是合法的,相反,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個案的裁判來促進國家法律法規得到正確執行,對公民社會活動起到指導作用。村民建房將不屬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等級的房屋工程承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個人施工,建房成本大幅降低,但卻把建房過程中的風險成本極不合理地轉嫁給施工人,安全設施缺乏,安全監督缺位,導致安全事故頻繁,是以犧牲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的喪失來換取建房成本的降低,這顯然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的立法目的,也是《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方須具備相應資質的原因。在目前農村市場現狀沒有顯著改變的情況下,農民將自建住房承包給不具有資質的人施工應加強安全監督管理,盡可能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人對己負責。如果因此發生安全事故致施工人員受傷或死亡,法院判決房主承擔的賠償比例也不宜太低,才能促進安全生產。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范文4
雖然對裝飾裝修有了立法,可這些規定是簡單的。2004年為清理取消一些行政許可,建設部廢止了《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督ㄖā泛汀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各僅用了一個禁止性條文和一個處罰性條文對裝修工程作了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用了一個命令性條文對裝修裝飾工程申領施工許可證作了規定。相對于法律法規,《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規定得比較具體、詳細,也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有很大的局限性。總之,縱觀我國現行的裝飾裝修制度,總體來說是,一、法律規定過于簡單;二、行政法規層面,沒有制定裝飾裝修管理條例;三、部門規章調整對象與范圍過窄;四、沒有建立從上至下逐級補充細化的法律體系。
2完善裝飾裝修制度的建議
基于我國裝飾裝修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就如何完善裝飾裝修制度,提出以下六個方面的對策建議。
2.1建立工程設計制度在法律法規中規定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制度。目前《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涉及建設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作出了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方案的,不得施工。對其他的裝飾裝修工程沒有要求進行設計,并且住建部現在還未公布裝飾裝修設計的國家標準規范。但目前正在制定中,擬于2013年下半年完成送審稿報送住建部。規范層面的制度落實后,法律法規應對此作出規定。2.2完善工程企業承包制度在裝飾裝修業中,市場的發展速度遠快于裝飾裝修企業的發展。這就使得大批沒有資質的人員參與到裝飾裝修活動中來了,實踐中管這些人叫“游擊隊”。游擊隊與正規企業相比,一是不需要收取任何管理費;二是不繳納稅收。這無疑迎合了一些貪圖便宜的業主。但他們忽視了其中所帶來的風險:因為游擊隊沒有專業資質,其施工技術難以得到保證,出現裝飾裝修質量問題有時連人都找不到,問題得不到解決;對施工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因業主存在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人,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從法律上規定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裝飾裝修資質才能承攬工程,有利于規范裝飾裝修市場秩序,進行公平競爭,化解相關風險。
2.3建立施工圖審查制度建筑施工圖審查,是由施工圖審查咨詢公司依法依規對建筑施工設計圖進行技術審查。其目的是從源頭上把好設計技術關,避免存在設計缺陷的施工圖紙用于施工,給工程造成質量問題。我國現行的施工圖審查制度是建筑施工圖紙必須進行審查合格后,才能憑此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督ㄖā泛汀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應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規定要對該方案進行審查。還有現在公共建筑物和高大構筑物絕大部分都是公共場所,它涉及公眾安全和公共利益。筆者認為,要建立法律制度規定限額以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裝飾裝修施工設計圖紙應強制進行審查合格后,才能用于施工,否則應于禁止。
2.4創立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在土建工程中已得到了普遍施行。但在裝飾裝修工程中實行監理的還不多見。可能有些人認為裝飾裝修工程造價不大,對于工程質量與安全的要求也沒有土建工程那么高,對其不實施監理影響也不大。我們知道,現在的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有的已超過了工程土建部分的造價。且是對建筑物或構筑物美化的活動。投資如此之大、要求如此之高的裝飾裝修工程在工程質量、安全和資金使用方面必須要慎重對待。對此選擇一家良好的監理公司對工程施工實施全程監理,可以防范和化解一些質量和安全方面的風險,以確保工程的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在構建裝飾裝修監理制度時,可借鑒現行土建工程的監理制度。
2.5建立室內環境檢測制度對室內環境的關注,也是對人們健康的關注。裝飾裝修給人們帶來舒適居住環境的同時,也來帶了環境影響。目前室內裝飾裝修的環境污染源主要是,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這些污染源對人的危害極大,輕的使人生病,重的能使胎兒變成畸形等。現行的裝飾裝修制度對室內環境的保護沒有作出規定,特別是對裝飾裝修的用材、施工工藝和檢測標準等未進行規范。當出現環境污染問題時,人們還感到很茫然。制定新的裝飾裝修制度,搞好室內環保保護,是關系子孫后代健康成長的大事,已迫在眉睫。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范文5
關鍵詞:無效合同 非法轉包 違法分包 非法利益 公平 誠信 責任承擔
房地產行業作為中國經濟重要組成的部分,不論是商業地產行業、工業地產、還是住宅,這些工程質量問題日益引起國人的注意。各地的樓歪歪、樓倒倒更是從出不窮。因而專家學者們也把目光聚焦在工程施工的各個環節,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工程質量這一頑疾。大家把目光鎖定在如何確保工程質量問題的同時,卻忽略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實際施工者的利益。他們是工程的實際施工者,勞動付出者。層層分包雖然違規,但也是出于無奈,減少成本。有資質的建筑公司沒有自己的施工隊,資金也有限,所以就要尋求第三方合作,而第三方就是實際的施工者和管理者。也即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承擔者。由于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基于目前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效,所得財產應返回或賠償損失,這樣建筑公司沒有傷到元氣,這些實際施工者和管理者卻傷到了元氣。
實際施工者和管理者基于分包合同的違約條款和其他制約建筑公司的條款,對建筑公司沒有任何約束力,所以要從根本上遏制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問題,不能一刀切的認定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無效。下面筆者就分析一下如何認定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合同無效情形
合同法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有: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結果使已簽訂的合同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責任承擔
1.民事責任
合同法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法律明確了合同無效后責任的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
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行政責任由相關部門責令企業整改、降低資質、吊銷資質及罰款。
二、轉包、分包合同的效力
1.轉包的含義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我國合同法、建筑法明確禁止轉包。轉包包括將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兩種行為。
2.分包的含義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違法分包包括《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的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分包、再分包和《建筑法》第29條規定的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分包的4種情形。
從分包的定義可以看出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3.現行法律存在的問題
《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轉包、分包均作了相關規定。合同法第272條分別對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再分包和將主體工程分包等幾種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合同僅僅對轉包和分包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對借用資質簽訂合同的行為并未作出規定。
《建筑法》對轉包、分包和借用資質行為作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包括借用和出借資質、任何轉包、未經建設單位許可的分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再分包和將主體工程分包等做了禁止性規定。當事人是不是可以引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論呢,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轉包、分包和借用資質的行為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但基本上是在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解釋說明,沒有新的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非法轉包、分包、借用資質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但對轉包、分包情形下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出借資質企業與借用資質企業的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效力,承包人轉包、分包和出借資質給有資質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
根據現行法律的上述規定,只要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即無效。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未免太過生硬。轉包、分包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就說明了法律制定的失敗。法律不能一味的去堵,而是應該采用疏的方法。只要不損害公共利益,針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該確認的還是要確認。否則,轉包者、分包者可能利用這一點,合同無效,所有的合同條款對其均沒有約束力,其所收的管理費等最多也是退還,對其沒有根本性的影響。因為工程已經結束,工程款已經付。這務必會造成企業誠信度下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4.違法分包、轉包原因分析
俗語說存在即有道理,違法分包和轉包之所以屢禁不絕,肯定有其生長的空間。首要原因還是利益問題,建筑行業利潤低,已經成為不容否認的事實。據統計建筑行業的利潤僅為3%左右,遠遠低于其他行業。企業為了生存勢必會想盡一切辦法謀求自身的利益,如出借資質、違法分包、轉包等出現也就見怪不怪了。其次,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監管不到位。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大都是禁止性規定,沒有引導企業該怎么去做,如何提高自身的經營策略,且這些禁止性規定又缺乏可操作性,很多東西都只停留在文字層面,無法去落實。再次,我國建筑企業缺乏信用,這一層次原因與我國國情有關系,畢竟我國改革開放才三十多年,很多東西還在探索階段。大多數企業的領導層文化水平不高,整體素質偏低,進而導致企業信用整體低下。
5.認定合同無效的不利后果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范文6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質量 管理
中圖分類號: TU7文獻標識碼:A
前言:質量與安全管理在高層施工過程中是最為重要的部分,建筑施工企業要建立一個良好的建筑質量與安全的管理體系,并落實到具體工作當中,不斷完善自身的管理和組織,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做到為企業負責,為社會負責,為國家負責。
1.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1.1片面要求工程進度,輕視工程質量
部分建筑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為了獲得利益的最大化,在施工過程中,為了片面的追求工程進度,趕工期問題嚴重,這樣往往忽視了對施工過程中質量的控制。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只為求快速完工,而忽視了質量的要求,為圖方便快捷違規操作的情況時有發生,施工人員多勞多得,因此為了趕進度,粗制濫造,把規范標準置于腦后,同時因領導對質量的不重視,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工作監督不力,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等情況,導致施工過程中質量缺乏控制,建筑產品無法達到質量的要求。
1.1.2細節處著力不夠,管理不到位
在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過程中,無法把具體的管理措施落實到每個施工環節上,質量管理往往只做表面文章,沒有在細節上做到位,這樣對工程的質量勢必會產生影響。
1.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2.1建筑法律法規體系方面的問題
當前的頒布的法律法規中,有一部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可以說有些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新形勢發展基本需要,導致傷害事故行為缺少法律規范。因為法律人才與資源的短缺,導致立法工作不能和新問題同步的情況,在法律法規體系中出現的疏漏之處較多。
1.2.2建筑安全業績評估方面的問題
當前對建筑企業開展的建筑工程安全評估,一般是政府安全檢查執法部門用打分的形式來開展。一般來講,國家開展安全大檢查的一段時間內,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形勢較好,但是在安全大檢查之后,就會出現安全事故的再次反彈。
1.2.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體系中的問題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體系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并未徹底解決,管理體制還不十分完善以及多次反復性改革,為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產生了一定影響。管理職能相對來講比較分散,效果大打折扣。安全生產管理職能與工傷保險分開,導致了雙方在發揮工傷預防以及使用工傷保險提升安全生產水平方面,管理效果不佳。
2.加強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加強質量管理的有效措施
2.1.1建立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強管理,在現有的管理水平的基礎上,對工程的一些關鍵部位,加強施工技術的運用,制度上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學的管理體制,明確每一個施工人員的目標責任。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通過管理制度的規定減少施工中各專業的配合問題,使各專業施工隊進一步明確施工順序和責任。
2.1.2.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管理目標。
在質量目標管理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管理目標,但是這是一項系統的復雜工程。在制定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所制定的目標必須符合企業的自身情況,也就是與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狀況、質量保證體系的執行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協調起來。第二,要詳細了解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及相關標準要求,了解建筑市場質量競爭的基本情況,掌握建設單位資金與工程合同內容和要求,在了解這些內容的基礎上由質量管理小組領導會同成員制定詳細的質量管理目標。
2.1.3.強化工程質量監理
質量管理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主要是對施工生產各個環節或中間產品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與驗收,其質量控制程序和內容隨著施工的不同階段而變化。不論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還是工程保修階段,質量監理單位都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及合同規定的要求。
2.1.4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推動質量管理規范化、科學化
質量保證體系是指企業為保證工程產品質量,運用系統的概念和方法,把企業所有的質量管理職能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有職有責有權、互相協調、互相促進的有機整體。形成由線到面,由一面到多面、環環相扣、連結緊密的有機整體。
2.2加強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2.1完善建筑法律法規體系,做好安全立法工作
在進行建筑工程安全作業期間,施工單位應該制定安全生產方面的具體計劃,對建筑工程項目的具體流程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法律部門充分結合當前建筑工程未來發展的態勢來做好安全立法方面的工作,進一步完善建筑法律法規體系,讓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真正實現有法可依。
2.2.2做好建筑工程安全業績評估方面的工作
進行建筑工程安全業績評估是為了盡快發現存在的實際問題,并且做好建筑工程安全防范措施。建筑工程安全業績評估包含風險評估和安全性評價兩個方面,這是安全管理現代化的重點,也就是對單位安全現狀與水平加以全面、正確的評價,對每一個方面存在的一些危險因素的嚴重度展開評估,這些都應該是建筑工程施工單位需要全面審視的問題。
2.2.3確立安全生產管理理念,建立企業崗位風險評價指標系統
1)確立安全生產管理理念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整個過程中,需要全面遵守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理念,在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以及工程施工工藝的整個過程中,都需要全面貫徹這一理念。在開展安全管理的整個過程中,如果不關注任意一個環節的話,就會出現安全事故,為企業形象、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的損失。因此,創建主管機構,確立主導思想:建筑工程施工沒有大小事之分,必須將安全生產始終放在頭等重要位置來抓,并將安全生產當成是工程施工的主要工作來進行。
2)建立企業崗位風險評價指標系統
工程項目建筑施工是復雜體系,涉及到的崗位相對來講比較多,并且各個不同的崗位面臨的風險也是不一樣的,企業需要對具體的崗位風險程度進行全面的評估,按照不同的崗位風險程度,建立不同崗位的費用投入與管理措施,提升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實效性,達到最佳目標。具體來講,企業經濟和安全效益崗位風險評價包括四個指標,分別是個人行為、管理方面、物品設施以及環境衛生等。
3)政府和相關的建設管理部門強化管理
根據社會主義市場專業化分工的基本原則,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內的工作,并不是由建筑工程企業來承擔的;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變,不能直接參與到市場中來;切實考慮到檢測、安全性評價以及檢驗等工作,性質上就需要出具公正性的結論,真正做到其公正性與客觀性,并且做到既要獨立于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外,還需要由建筑工程企業中的中介組織來完成,這也是國際上普遍做法。特別是隨著我國建筑業市場發展中的意外傷害保險,已經趨于成熟,保險公司一定會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管,通過安全中介來加強監控。
3.結語
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項較為復雜的工作,施工管理涉及很多方面的內容,因此必須針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工程的施工質量,才能真正的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促進建筑行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