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建筑法規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建筑法規定范文1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珠海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珠海市規劃局是查處違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建筑行為和違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建筑行為和違法建筑屬性進行界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珠海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稱市監察大隊)是實施城市規劃的監察機構,行使城市規劃監察職能,負責監督、制止違法建筑行為,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和立案,并執行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建筑行為:
(一)在未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上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位置、范圍和使用功能性質進行建設的;
(三)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室外維修、搭建等);
上述室外維修指在建筑物外部新開門窗,突出墻面安裝外凸防盜網和加設雨篷等致使建筑物外觀發生改變的維修。
上述室外搭建指圍封陽臺和在天臺、樓頂搭建加層(房)、搭棚等。
(四)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轉讓、租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六)領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但未經市規劃局進行基礎驗線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八)使用臨時建筑許可證進行永久性建設的;
(九)臨時建筑未經批準續期,逾期不拆除的;
(十)未經市規劃局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結構或原設計使用功能的;
(十一)未經市規劃局批準設置廣告牌、路(招)牌的;
(十二)擅自改變綠地用途,造成綠化面積達不到規劃指標要求的;
(十三)其它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
違法建筑行為所產生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均屬違法建筑。違法建筑物(包括附屬、配套設施等)不予辦理產權登記,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繼承、贈與、抵押等行為。違法建筑報裝水電,市供電、供水部門不得受理;對用作經營的違法建筑,工商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已發給的應予吊銷。
第五條 市規劃局和市監察大隊工作人員有權檢查建設工程的報建資料,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拱以下資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
(三)報建批準圖紙(包括用地紅線圖、施工圖等)。
第六條 對在建的違法建筑,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一經發現,應當發出停止建設通知書,責令停工,并強制拆除,沒收所有建筑材料、機具,作價低償強制拆除的人工費用(以下條款所列強制拆除所得的材料、機具均按本款處理)。
上款在建的違法建筑是指建筑物單層尚未封頂或構筑物尚未安裝完畢的建筑。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由市規劃局視情況作出拆除或罰款等的處理。
第七條 違法建筑未辦理報建手續但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補辦報建手續,并對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違法建筑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違反上款規定,在限期內不補辦報建手續、不采取改正措施或不繳納罰款的,對違法建筑可予以沒收或拆除。
沒收的違法建筑,其產權屬市人民政府,由市房產管理局管理。
第八條 下列違法建筑,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必須限期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規劃布局、與規劃用地功能相抵觸,已構成改變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性質的;
(二)侵占城市規劃道路紅線、道路兩側隔離帶和綠化帶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線控制地帶和通訊走廊控制帶的;
(四)對周圍居民正當權益或對四鄰建筑安全構成嚴重影響的;
(五)對城市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觀影響較大的;
(六)影響城市重點工程建筑及其整體布局的;
(七)對城市消防、防風、防洪、防汛及環境保護構成直接影響的;
(八)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規劃保留水域、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地、各類公共綠地、文物保護區、規劃停車場和其它公共設施用地的。
第九條 市規劃局處理違法建筑案件的具體程序,由市規劃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對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后仍繼續施工的違法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隊伍,市規劃局和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必須采取必要措施,以強行制止。制止措施包括:收繳、封存施工工具和設備;通知有關部門斷電、停水或吊銷施工執照并清理外地施工人員等。
第十一條 實施違法建筑行為造成公用設施、市政設施及綠化設施損壞的,對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被損壞設施造價三至五倍的罰款,并責令其按原狀修復或按原價賠償。
實施違法建筑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物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法追究行為人的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承包違法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除由市建委處以罰款外,對其中態度惡劣或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在本市的施工資格。
協助違法建設單位進行設計的機構,初犯的,予以通報批評;再犯的,市規劃局和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受理該設計機構的所有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 對實施違法建筑的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應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市規劃局提請有關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違法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督促該單位執行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建設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采取抗拒、拖延、縱容行為的,市規劃局有權暫停辦理該單位及其上級主管機關的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市規劃局和本規定所列其它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筑法規定范文2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售公有住房是對現行統包統分的低房租、高暗貼、福利制供給制住房制度的重要改革,它有利于推進住房的商品化,促進住房資金的良性循環;有利于促進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克服住房供給制所產生的種種不正之風。
(二)出售公有住房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既是改革的過程,也是人們更新幾十年住房供給制傳統觀念的過程,因此,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領導一定要精心組織、精心領導,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級房改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這項改革順利進行。
(三)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論是新竣工的或是舊住房騰空后重新安排的公有住房,一律實行先賣后租,大部分出賣給干部、職工個人,小部分出租給暫時缺乏購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戶。
干部、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后,不論以何種方式放棄了所購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不再提供出租公房。
(四)為了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必須配套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使租售比價逐步趨向合理??紤]到目前廣大干部、職工收入水平和各級財政承受能力的實際情況,宜按“小步提租、不給補貼”的原則逐步提高租金水平。具體辦法由各地、市、縣根據福建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研究制定。
(五)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時,各級政府、各單位要把解決干部、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列入議事日程,特別要優先解決住房特困戶的困難。今后新建或重新安排的公有住房,不論是出售或出租,應首先面向住房困難戶。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和多層次的集資,建造不同檔次的住宅,逐步滿足不同收入層次的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住房消費要求。新建住房在設計和建設方面要考慮實用、節約,可以只建造沒有內墻間隔和裝修的房屋出售,以降低售價,避免浪費。
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規定
為加快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根據福建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一、售房范圍
凡經確認產權清楚的公有住房,除下列六種情況外,均可向干部、職工出售。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職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同屬出售的范圍。
下列公有住房不在出售范圍:
1、已列入舊城改造規劃的;
2、地處臨街宜改造為營業用房的;
3、代管房產和產權未定的;
4、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
5、危房以及即將更新改造的舊住房;
6、當地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售房對象
行政、事業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對象應是房屋產權所在單位在職干部、職工和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現住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公有住房,出售對象應是在職干部、職工和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現住戶。屬于正常工作調動而調離原單位的現住戶同樣享有購房權利。每一個干部、職工家庭只能購買一次。目前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分到住房的的干部、職工家庭,保留按本規定優惠購房的權利。
新建住房和騰空后重新安排的舊住房,應優先向本單位干部、職工和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符合分房條件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出售。
三、計價單位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積作為計價單位。每戶建筑面積依據住房竣工圖紙的單元組合面積計算,沒有圖紙作依據的則按實丈量。單元組合面積以內的公用建筑面積,如公共樓梯、過道等不按戶分攤,也不列入計算住房控制面積的范圍。
四、定價原則
(一)向干部、職工出售公有住房,按標準價計算。新建住房的標準價,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價加上征地及拆遷補償費。
公有住房的標準價由各市、縣房改辦會同國有資產、房地產、物價等有關部門測算核定,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價格,應根據住房的結構、朝向、樓層、裝修和座落地段等項條件,進行合理調節。調節系數由各市、縣房改辦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實際情況確定。
(三)磚混結構單元套房,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后。按一、二、三類地區劃分(地區類別的劃分見附表),1984年建成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售價分別不得低于200元、190元、180元,框架結構的提高10%;1985年至本方案實施前建成的,在此售價基礎上每年增加4%;1983年至1979年建成的,在此售價基礎上每年扣減4%;1978年(含1978年)以前建成的,在1979年建成房售價的基礎上,每年扣減1%,但最多只能扣減30%。
今后的售房價格,將隨著房屋造價的變化而進行必要的調整。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各自的實際,制定本市、縣出售公有住房標準售價的最低限,但最低限不得低于上述標準。已進行公房出售的試點市、縣,要注意前后銜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四)干部、職工購買現住房,面積超過省政府閩政〔1984〕14號文件規定住房面積標準11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價增加50%;超過21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價增加100%;超過31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價增加200%;超過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出售。
五、優惠辦法
(一)在房改起步階段5年內,按標準價計價時,征地及拆遷補償費由產權單位負擔。
(二)實行房價八折優惠,不發住房補貼。購買公有住房時,在規定的住房控制面積內,按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后的房價打八折優惠。
(三)實行工齡房價優惠。截至購房年份止,以購房戶中最高工齡者計算,每年工齡房價補貼暫定為50元。
(四)購房人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清房款的,給予應付房價25%的優惠。采取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額不得低于應付房價款的30%,每多付10%,給予房價3%的優惠。剩余部分的付款期限,新建住房一般不得超過15年,1990年以前建成的住房不得超過10年。五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內付清的,分別以同檔銀行住房貸款利率打八折計息。
(五)實行稅費優惠。產權單位以優惠價向干部、職工出售的住房,其固定資產投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并免繳營業稅。干部、職工按本辦法購買公有住房,免繳契稅;五年內免繳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費。交易監證費、產權登記費、勘測丈量費、工本費等按規定費率減收50%。
(六)離、退休干部購買住房,可按規定以自建公助的補助標準抵扣購房款。已領取自建公助補助款的不再抵扣。
六、售房方式
(一)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購買者擁有部分產權(指擁有全部占有權、使用權和受到限制的受益權、處分權),可以使用和繼承。付清房款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或出租。
(二)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與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并到住房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由購房人領取房屋、地產權屬證件。如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的,在應付款未付清之前,售房單位應憑經公證或鑒證的購房分期付款協議,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購房款未付清的干部、職工不得將房屋出租、出售或改變用途。
(三)干部、職工購買的公有住房,在交清房款滿五年后,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原房屋產權單位有權優先購買。所得增值額交納有關稅費后,應向原產權單位交納30%增值費,余下歸個人。五年內出售的,只能按原購房價格出售給原產權單位或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
七、回收資金的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由產權單位設立住房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存入地、市、縣政府指定的銀行,作為住房建設和改造的專項資金,不準挪作它用。住房基金可提取5%至10%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財政、銀行、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基金使用的監督。
八、售后維修和管理
(一)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購房者自行負責,維修時不得擅自改變外型和結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五年內由原產權單位負責,費用除按住房所有人占有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住戶分攤部分外,不足部分從住房基金中列支;五年以后則實行有償服務,費用按住房所有人占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向住戶分攤。
(二)售房單位出售公房之前,應對住房進行一次必要的安全檢修。為保障購房干部、職工的利益,要積極推行售后房屋保險制度。積極發展城市物業管理公司,為住戶提供房屋維修養護、衛生、保安、綠化等有償服務。
九、優惠購房的限制及其他
(一)凡在同城同地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職工,其私房面積已超過規定的住房控制面積的,不得按本規定購買公房。
(二)凡一戶住有兩套以上公房的干部、職工,其中一套住房建筑面積已達到規定住房控制面積的,只可以購買一套,其余住房必須退回產權單位,否則不能按本規定購房?,F已租住兩套以上公房,建筑面積合計未超過規定住房控制面積的,可按本規定購房?,F已租住兩套公房,一套不夠規定住房控制面積、兩套合計建筑面積又超過規定住房控制面積的,超過部分按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點處理。
干部、職工不允許以本人名義在本單位或原單位為子女和他人購買公有住房。
(三)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賤價出售公有住房的,除補足應付購房款外,由同級財政沒收產權單位全部售房資金,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對采取不正當手段多次騙取購房優惠的,按侵吞公有財產論處,取消其優惠購房權利,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現住戶為純居民戶的售房辦法,由當地房改辦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報上一級房改辦備案。
(五)企業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原則上按本規定執行,具體方案由企業制定后,報市、縣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一、各地、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廈門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附 表:地區類別劃分表
-----------------------------
| | 市、縣名稱 |
|----|----------------------|
|一類地區|福州、漳州、泉州、莆田、石獅市、 |
|----|----------------------|
| |南平、邵武、三明、永安、龍巖、武夷山、寧德、|
| 二 |福安、福清市; |
| 類 |福鼎、霞浦、羅源、連江、閩侯、長樂、平潭、仙|
| 地 |游、惠安、晉江、南安、龍海、漳浦、云霄、詔 |
| 區 |安、東山等縣的縣城、建制鎮; |
| |一類地區城市及莆田縣所轄的建制鎮 |
|----|----------------------|
建筑法規定范文3
【關鍵詞】建筑法;部門規章;問題;對策
一、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的問題
1、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分工不夠明確
建筑工程種作業人員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并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F階段廣泛存在的問題是建筑法中規定的管理標準可以達到,但施行監管權力的部門過多,使得現場質量控制混亂。法規中對特種工種劃分不夠詳細,工程建造過程中會涉及到大量的特種項目,由于科目劃分時存在模糊的情況,監管工作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F行的特種作業監管法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不同部門出臺的法規對作業要求不同,在對現場進行核查時不同標準使得技術人員思緒混亂,不知該依照何種標準開展施工。管理部門的特種作業資格證規格存在差異,并且互相之間存在不通用的情況,體制中的矛盾在現階段廣泛存在,是困擾建筑法律法規進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監管部門執行標準得不到統一,下級單位很難給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對工程安全質量產生嚴重的影響。
2、總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不明晰、專業承包資質范圍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規模龐大,施工團隊會將總工程劃分為多個小項目進行分包?,F有的法規對分包團隊監管不夠嚴格,缺少對資質經驗的審查。團隊為獲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添加原料,導致結構強度達不到要求。確定建筑工程后會召開招標大會來選定承包團隊,在確認期間需要簽訂各項承包合同,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筑法中對合同擬定內容進行標注,卻忽略了對承包方資質的審查。造成很多不具備大型施工作業能力的團隊混入其中,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隱患。為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國家了《建筑業企業總承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對照表》。但這份文件中并沒有對詳細的資質以及承包能力進行介紹,并且對總包與分包之間的規定不夠詳細。工程團隊在開展項目時缺少明確的參照標準,法律法規也喪失了應有的威嚴性,造成建筑市場混亂,缺少統一的監管整治。施工細節處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廣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潔,對其安全標準缺少規定,盲目開展很容易出現安全問題。
3、對施工人員的準入門檻設置較低
建筑行業的興起使得包工團隊數量也隨之增多,人員組成較為隨意,基層工人多數是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并沒有接收過系統的建筑知識培訓。建筑法律法規中對團隊技術水平的規定標準低,并且缺少詳細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沒有建筑過大項目,為獲得利益提升市場競爭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經驗,很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政府管理部門對建筑行業入門標準制定過低,這種現象在縣級城市最為常見,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長時間得不到提升。部分團隊自身資質欠缺,為提升同行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力,只能在人員組成上下功夫?;ㄙM高新聘請工程師,掛牌頂替,但實際施工時現場的指揮人員仍是原版人馬,工程質量很難保障。此類現象屢見不鮮,政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團隊入門的控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筑行業技能進步。
4、法律法規針對行業亂象的規定和處罰力度弱
建筑法規中對工程質量以及作業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現實卻存在不能被落實的現象。施工現場監理人員與團隊成為一體,發現違規現象并不舉報,而是從中獲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對質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轉包與分包更是混亂,不能開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團隊自主決定。建筑施工中的違法現象屢見不鮮,雖然管理部門一再強調,還是存在不服從條款的團隊。這些現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規落實程度不足導致的,對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不足,并沒有在市場中形成嚴謹規范的風氣。處罰停留在表面并沒有落實到個人,這對地區的建筑行業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懾力,選用的方法也不夠科學,繳納罰款并不能解決建筑團隊水平不足的問題。應實施動態管理的方案,對工程進展的各個階段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則應該吊銷團隊的資格證書,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5、現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市場以及社會的發展會在內容上不斷做出優化,使之更好的為廣大人民服務?,F有的法規中,多數是針對施工過程的監管,對于工程前期準備、場地測量、使用時對綠化區域的影響等并沒有涉及。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同行業之間競爭也逐漸走向白熱化階段,其中法律法規的影響是巨大的??茖W完善的法規可促進行業良性競爭,提高工程質量。但由于這一體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區建設情況不能及時上報至政府部門,相應的統計工作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最終造成區域發展與城市規劃脫軌。對建筑團隊基本信息的完善監管不嚴格,并不能在短時間內形成穩固的信息共享系統,工程確立后在承包階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競標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度不完善衍生等問題眾多,并且隨著時間的增長向更嚴重的層面發展,不能得到及時的整治。團隊應該有自身擅長的項目,并且在競標時依據能力來選擇,法規中并沒有將這部分管理細則納入其中,競爭局面也隨之混亂。
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建議措施
1、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
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各單位之間的溝通,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在開展工作前要將任務落實到個人頭上,避免出現重復監管或者遺漏的情況。在溝通過程中將工作內容進行劃分,將施工種類作為參考,并對不同階段容易發生的質量問題詳細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資料中。進行監管時可參照這部分資料,使工作開展更順利,避免工程現場秩序混亂??偘c分包項目雖然在施工階段相對獨立,但建設完成后還是會進行總回合,建筑管理部門要處理好這之間的關系。在溝通交流過程中將規章制度統一,通過對執行時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可幫助確定最科學的管理制度。與建筑相關的規定應該隨著行業發展而做出改變,勇于面對體制上的欠缺,并不斷的優化,更好的為建筑工程行業服務,充分發揮監管功能,促進結構安全質量的提升。溝通可改變原有僵持的局面,促進體制向科學嚴謹的方向發展,同時對解決內部矛盾有很大幫助。緊密配合的工作環境必然是嚴謹的,不會發生脫軌現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
在溝通的基礎上對體制上的漏洞進行整理,結合對建筑行業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規。在已有的條款中,并沒有對細節進行規定,對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時間內完成復雜的規劃工作。法律規定的范圍必須做到科學全面,在前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并且設定一段試運行階段,在此基礎上開展全面的實施,保障建筑工程行業有法可依。建筑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與國際接軌,技術也進步明顯,建筑法更應該做好帶頭作用,加快法規的完善速度。在借鑒先進方法的同時不能忽略總結經驗的重要性。在補充法律制度時,可借鑒發達國家的條款,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做出整改。建筑法涵蓋范圍廣,可同時進行多個部門的改制工作,可有效減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時間。對建筑團隊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幫助明確各項建設的注意事項,避免出現違規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單體現在內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層的落實,需要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促進我國建筑行業高效發展。
3、引用信息化技術
建筑監管部門應將信息化技術引入工作崗位中。對各施工團隊進行調查登記,將技能水平與人員組成依次整理到資料中,可避免掛名頂替現象的發生。工程招投標階段可快速了解各團隊的技術情況,作為項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標準。同時建筑行業的進步也可以在平臺中體現出來,政府部門在對區域建設情況進行統計時可通過查閱信息來完成。在信息化平臺中可將國內各區域的建筑執行標準匯總,可促進建筑質量控制得到統一的標準,并且面向公開透明化發展。信息平臺的建設在現階段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計算機系統來完成,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地區的建筑工程進行全面考察,若存在違規現象在此階段可以幫助發現。由此可見應用信息化技術具有多重優越性,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起到促進作用。建筑行業進步與規章制度的完善有著必然聯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條件,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完善這一體系。
三、現存問題的解決對策
1、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督ㄖā返念C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促進我國建筑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綜合吸取國際立法和市場管理經驗,促進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傊?,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結束語:
建筑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建筑市場有很強的規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樣會對建筑行業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引發行業內的各種亂象。研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適用性、規范性,加強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仍然任重而道遠。當然完善法律法規只是第一步,最終還是要將法律精神落實在實處,并不斷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將法律法規進行持續改進,讓建筑業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劉紅娜.淺談建筑法律法規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15(03).
[2] 張麗.淺析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領域的重要性[J].科技與企業,2013(12).
建筑法規定范文4
一、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早在1986年4月1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根據這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且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很顯然,當時的規定并沒有考慮到,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是由于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情況下,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外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質量責任主體對這類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以及這些責任主體如何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免責問題。同時,這條規定還忽視了另一種情形:如果由于質量問題,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身受到損害的,如何處理?由于這一時期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的規定工程質量相關問題的處理方法,使得司法實踐中此類侵權行為的受損害者只能訴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至于與造成損害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則被視為僅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關的另一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這樣的規定,對于保護受損害者的合法權益及確定侵權責任人都是不利的。
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3款明確規定:“建筑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這一規定表明由于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除非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存在質量瑕疵,否則受損害人不能依據《產品質量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1998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開始施行。該法作為我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的一部大法,將確保工程質量作為一個重點內容加以嚴格規定。這部法律通過承包方資質管理、建筑施工許可、招標投標、禁止肢解發包和轉包工程、建筑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保修等制度,使工程質量有了切實的保障。同時,為了使由于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受害人能夠獲得賠償,《建筑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了幾種損害賠償的情況??梢哉f,《建筑法》的頒布實施,完善了我國關于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損害賠償制度,為受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為了與《建筑法》相配套,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通過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以參與建筑活動各方主體為主線,分別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確立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等內容,對違法行為的種類和相應處罰作了原則規定,同時,完善了責任追究制度,加大了處罰力度。該《條例》的頒布實施,明確了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主體,明確了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明確了責任主體對受損害者的賠償責任,更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關于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損害賠償制度。
二、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及歸責原則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從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之間的關系來看,是一種合同責任。如果由于質量不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害,則發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建設單位可以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由于不同責任而產生的不同請求權作出選擇:如果由于工程質量缺陷僅造成建設單位的財產損失,如修理、重建等,應按合同糾紛處理;如果由于工程質量缺陷造成建設單位的人員傷亡及其精神損害的,應按侵權責任處理。至于因工程質量缺陷給建設單位以外的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責任則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而不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責任。它不以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而是基于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這一事實而產生的,是對法律的直接違反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單從侵權責任考慮,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與一般的侵權責任是不同的。這主要表現在歸責原則的適用方面。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作為特殊侵權責任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則大多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受害人無須證明加害人有無過錯,而只需證明建筑產品的缺陷和受到的損害,以及有缺陷的建筑產品之使用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加害人即承擔賠償責任。但加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過失、第三人的過失以及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責任。
三、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關于“責任者”的范圍,該條并沒有明確?!稐l例》第3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梢?,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包括了上述五個單位。因這些主體的原因產生的建筑質量問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這些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損害人可以向上述主體中對建筑物缺陷負有責任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各方共同提出賠償要求,在查明原因的基礎上由真正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件》第16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而受到損害的除建設單位以外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建設單位要求損害賠償。建設單位向受害人承擔責任后,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再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其蒙受的損失進行賠償的問題,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約定處理。
(一)建設單位的賠償責任
根據《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損失的;
2 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損失的;
3 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造成損失的;
4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造成損失的。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
根據《建筑法》和《條例》的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損失的;
2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損失的;
3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損失的;
4 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并造成損失的。
(三)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
根據《建筑法》、《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建筑法規定進行分包,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4 施工企業違反建筑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 施工企業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根據《建筑法》、《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建筑法》第79條規定,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造成的損失,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后,需說明的一點是,對于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生產廠商的質量責任追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和我國相應的法規、規章的規定?!督ㄖā?、《條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并不說明其無需負質量責任。
四、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范圍
(一)損害范圍
因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害是指,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導致的人員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重大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獲得賠償。
(二)賠償范圍
對于財產損失,由侵害人按損失金額賠償,可以金錢賠償,也可以恢復原狀。
對于人身傷害損失,由侵害人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建筑法規定范文5
關鍵字:工程質量缺陷;法律法規;法律依據;責任主體;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construction of quality problem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ety. Frequently reported construction due to quality problems caused the enormous human and economic damage, caused people do not trust to the modern construction projects; affect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society. Therefore the community due to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defects caused by the damages concerned and discussed. We must be human-oriented, to protect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maximize, gradually matur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o make the country prosperous.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 defects; laws and regulations; legal basis; responsibility
中圖分類號:U472.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經濟迅速發展,各行各業處于蓬勃發展之中。在現代化進程中,對于住宅、辦公場所及各種建筑物有了大量的需求,但在目前,因為各種原因,建設工程總是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并且日益嚴重。新聞中多次報道房屋、橋梁等等建筑物在使用壽命內發生倒塌。我國法律對在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中受到損害的做出明確的規定?!吨泻腿嗣窆埠蛧ㄖā分幸幎ǎ骸霸诮ㄖ锏暮侠硎褂脡勖鼉?,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實際生活中,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一起的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時,受害者能過及時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利益,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已經是企業彌補損失,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對于工程質量的索賠因其涉及專業性強,相關過程復雜,并且受害者對于舉證有很大難度,這就要求權利人具備很高的管理水平。本文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害賠償為題進行簡要論述。
對工程質量的缺陷認定及賠償法律依據
質量缺陷認定
做為工程質量缺陷的受害者要對工程質量相關負責任追究其賠償責任,就要具備對工程質量的缺陷經行確認這一事實。我國逐步完善了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并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地方相關規章制度的補充,申請工程質量鑒定等級,必須向工程當地質監部門提出。如果對于工程的質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測定的,應向相關檢測機構申請檢測。在建設工程中建筑工程及其建筑構件、設備質量、制品及工程所用材料,檢測部門會對這些內容進行檢測并出具相關鑒定報告。工程質量監督站和檢測部門出具的相關報告是對工程質量是否存在缺陷的事實及責任的認定給出依據?!?】
賠償法律依據
1986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并于1987年1月1日頒布實施,其中規定:“建筑物或者其提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的他人損害的,它的所用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在這條規定中,建筑物所有者或者其施工所有人或時管理人是承擔責任的主體。但是該法律只是對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對所有人或管理者做出責任認定,并未涉及相關的勘察、施工、設計、監理等部門或單位。這樣造成對受害者權益的不能充分得到保護?!?】
199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建筑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此規定中明確了建筑工程由于質量缺陷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對于建筑構配件、建筑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受害者才能根據《產品質量法》對相關單位或責任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1998年開始實施,。該法是我國關于建筑業和建設工程的一部比較齊全的大法。 該法中對工程質量做出嚴格的規定。通過這部法律對建筑工程中的承包方資質管理、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管理、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及保修做出明確規定。對于因工程質量一起的損害受害人應當獲得賠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責任規定中對幾種損害賠償做出明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實施,補充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完善了工程質量缺陷引起損害的賠償制度。法律明確了對受害者利益的保護。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于2000年通過了國務院審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一下稱《條例》)。該《條例》與《建筑法》緊密配套?!稐l例》中的主體是建筑工程中的各方主體,并規定了勘察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對工程質量的義務和責任,對違法行為做出明確分類和處罰。同時,對責任追究制度進行完善,對處罰力度加大了。該《條例》明確的工程質量中的責任主體,對責任主體向受害者的賠償責任進行明確規定?!?】【5】
建筑工程因質量缺陷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性質及其責任規定的原則
建筑法規定范文6
【關鍵詞】施工資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強制性規定;合同效力
承包工程者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人按期驗收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特殊合同,不但要滿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也要符合強制性規范的要求,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資質就是一項強制性要件。本文以我國現行的行法律、 法規為依據,淺析施工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施工資質的概念及性質辯析
⒈施工資質的概念。資質即資格,民事主體在某行業所具備的能力、潛質、資格、技術、經驗等,取得主管部門對其頒發的具備從事該行業的資格憑證?,F階段在我國有關資質的定義是,公民具備某專業的技能、知識,主管部門對其頒發的從事相關行業的準入憑證,如醫師資格證書、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等。規定,從事有關建筑活動的單位、企業,根據其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及設備、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對其進行資質等級的劃分,在資質合格的情況下取得等級資質證書后,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之內從事建筑業的相關活動。
⒉施工資質的性質。①施工資質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只有在有營業執照并且具有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才可以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如果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除了建筑施工外,還有其它不需要審批許可的目的范圍,也即是該企業具備建筑施工外目的范圍的權利能力,那么該企業就具備了一般民事權利能力;②施工資質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民事義務。那么建筑活動企業法人在取得施工資質即特殊權利能力的同時,也就取得了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企業沒有施工資質,也就不具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能力,當事人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③施工資質與法人的經營范圍。經營范圍是指公司設立登記時所記載其生產和經營商品的類別及服務范圍,能夠反映法人業務的經營方向和活動的內容。從事建筑施工經營的企業法人不僅僅需要具備一般經營范圍的手續,只有在具有施工資質證書的情況下才能夠取得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特殊的民事主體資格。如果施工企業法人所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在施工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之內,按照相關規定,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④施工資質屬強制性規定范疇。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法律要求人們必須遵守,并且不能隨其意愿隨意更改或者排除,如果違反也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施工資質就屬于強制性規定。因為施工資質不但是取得建筑施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前提,也關系到建筑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問題。同時建筑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對施工資質有禁止性的規定,如果建筑企業違反施工資質中的強制性規定,就要收到相關法律的懲罰。
二、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可以起到阻止或者減少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能夠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秩序。但是在確認合同無效時也要維護合同法的首要原則,即契約“自由、合同效力”的原則。究其根本,強制性規定影響合同效力的根源是“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是利益的三個層次的分類,其中集體利益、個人利益都必須為國家利益讓步,國家利益又包括國家政治利益、國家安全利益、國家的社會經濟秩序。如果當事人的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就屬于無效合同。
三、施工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分析
⒈施工資質強制性規定屬管理性或效力性辨析。建筑工程的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利益。存在施工企業將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漁利,施工中不按設計規范、偷工減料,甚至出賣資質及執照等現象,嚴重影響建筑市場秩序。所以相關法律就應用而生,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法》都對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進行強制性規定。是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關,如果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如果企業違反規定,不會影響到合同效力,僅僅收到行政處罰,如果是施工資質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不但會受到行政處罰,還可以否定施工合同效力。從法律解釋上分析,讓欠缺施工資質的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繼續執行,建筑工程完全有可能出現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嚴重危急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時欠缺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承攬工程,也會擾亂建筑市場的秩序,甚至使其出現混亂的局面。所以從建筑法上來說,施工資質不但具有行政管理性規定而且具有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從利益上分析,國家對施工資質等級的管理主要是為工程的發包人提供便利,從而能讓其選擇合適的承包人,此時,施工資質發揮的是“公共服務性”的性質,在這一層上說沒有充分的依據否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簡單的界定施工資質屬于那種,應該齊全相關的細節法律,從而方便界定法人應該承擔的責任。
⒉違反施工資質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及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無論是采用法律解釋或者利益權衡的方法判斷施工資質的強制性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最終還是由仲裁員或法官進行詮釋。詮釋的標準是:①是否取得施工資質?!督ㄖā芬幎?,如果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資質,那么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②是否超越施工資質等級。有關法律規定超越施工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合同無效;③如果借用施工資質,那么借用施工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合同被判無效后,相關承包人要歸還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返還,也應該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錯,就各自承擔各自的相應責任。
結論
施工資質是建筑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的資格,如果違背《建筑法》關于施工資質的規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為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現,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及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對只以利益為目的的違法合同要嚴肅查處。資質是行政法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是承包人的資質條件。不過嚴格的的資質管理制度應該減少行政法規對民事活動的干預。但是建筑業蓬勃發展下工程質量故事頻發,工程非法轉包的情況下需要嚴格控制行業準入的條件,發揮揮資質強制性規定的作用,規范引導市場的行為和維護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建筑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M],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2]鐘瑞棟:《民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問題》[J],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3]沈德詠、奚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關于合同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2009.
[4]廖正江. 《建設工程合同條款精析及實務風險案解》.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5]曲修山,何紅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事務》.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