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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規定范文1
關于著作權法與民法的關系,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但有一點是無可爭議的,即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著作權具備了民事權利的最本質的特征。因此,我們在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時,除了應適用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注意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運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原理。但是,著作權本身具有地域性、時間性和無形性的特點,著作權的客體又往往與某一領域的技術或者專業緊密相關,使得對著作權的保護顯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近幾十年來,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運用,極大的影響了著作權法律制度。在著作權領域,計算機軟件、數字技術、網絡傳輸等高新技術問題成為司法者在處理有關案件時不能回避的問題。由此,在著作權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就著作權法論著作權法、過分強調著作權的特殊性的傾向,在遇到具體案件時,單純或者主要的從案件所涉及的專業、技術角度出發考慮著作權保護,而自覺不自覺的忽視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民法原理的運用。
關于著作權侵權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相反的,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卻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應依據此規定,從行為、損害后果、后果與行為的因果關系、過錯等四個方面來分析。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人提出這樣的觀點:既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出版部門在出版他人授權出版的圖書時有審查圖書內容是否侵犯著作權的義務,那么即使出版的圖書侵犯了著作權,因為出版部門也因沒有過錯而不構成侵權;在審理網絡著作權案件、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有過錯時,有人提出,這取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屬于僅僅為促成或者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備,是,就沒有過錯,不是就可能有過錯,等等。 這些觀點實際上就是或者忘記了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忘記了民法的侵權構成原理,或者過于陷入技術、專業問題中而忽視了侵權構成的分析方法。從民法角度來說,任何人,包括出版部門在內,都有對其行為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予以注意的義務,沒有盡到此義務,從而使其行為損害他人著作權的,即構成侵權,即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不能因有關法律沒有規定出版部門審查義務而否認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出版社出版他人未經許可授權其出版的由名作家已發表的文學作品編輯而成的圖書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侵害后果與出版社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出版社的過錯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作為出版部門,在名作家的名作已發表的情況下,應能認識到編輯出版其作品應獲得許可。期次,判斷出版部門是否有過錯,應按專業出版社通常應有的注意標準看出版部門是否能夠認識到其出版的圖書是否侵權產品,而且對出版部門的注意標準應該嚴格掌握,因為,出版部門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而從事該專業有關的活動,本身就是一種過錯。 網上信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不管是僅僅為促成或者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備的服務商還是信息直接提供者,都與侵害后果有因果關系。但是作為實物設備的服務上,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他難以判斷有關信息是否侵權,因此一般情況下他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但是他在得知有關信息為侵權信息并在有能力控制的情況下仍不采取相應措施的,他的過錯就顯而易見了,這是他構成侵權。相反的,作為直接傳輸侵權信息的服務商,雖然其行為已超過了“提供實物設備”的范圍,但不能據此就認定他有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舉一個經典例子,火車司機為嚇唬鐵路邊一行人,突然拉響汽笛,行人受驚嚇滾到公路上,被恰好經過的汽車軋死。從表面上看,行人的死亡與汽車司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是我們不能據此即認定汽車司機有過錯因而應承擔責任,火車司機才應該是此案的責任人。因此,在分析服務商的侵權構成要件是,對其行為和過錯要分別分析,不要把兩者的關系看成是因果關系,不能簡單的以侵權信息由服務商傳輸為由即認為該服務商有過錯,雖然侵權結果是由其引起的。
筆者認為,在審理著作權侵權糾紛時,不論在哪種情況下,判斷行為人是否侵犯著作權,都應堅持民法通則關于侵權構成及責任承擔的規定,堅持從行為、結果、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和過錯四個方面去分析,不能因為案件涉及到專業等特殊性而忽視這一判斷標準。當然,筆者無意否認搞清楚有關技術、專業問題的重要性。在具體案件中,在具體分析侵權構成要件時,應注意了解有關專業問題,把法律的基本原理、具體規定與案件所涉專業結合起來。事實上,區分清楚網絡服務商是哪種服務商、其提供的僅僅是實物設施還是直接提供信息或者傳輸信息,將有助于搞清楚其與侵權后果的關系,有助于判斷其是否有過錯。
計算機軟件、數字和網絡技術等新技術的發展產生了新的作品種類,對著作權的保護范圍也提出了挑戰,引發了有關網上作品是否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著作權人的權利是否能延伸到網絡上以及最終用戶使用盜版的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等問題的爭論。但是,在探討這些問題時,卻存在一種傾向,即僅從技術角度出發或者局限于著作權法本身來研究這些問題,而忽視了著作權本身是一種民事權利。作為一種類似于物權的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權利人可以不借助他人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權利;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對其行使權利的干涉(即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義務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對權利人的權利負有不可侵害或者妨害的義務。因此,任何人,包括軟件用戶,上載、下載以及傳輸他人作品的人,只要其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或者說進入了權利人的權利范圍內,并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條件的,即構成侵權。因此,如從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的角度來看待這些問題,得出的結論可能會更有法律和理論根據。
建筑法的規定范文2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共同擬定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業經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市長助理同志批準?,F將“若干規定”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為妥善處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違章建筑的問題,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維護國家利益,兼顧集體、個人利益,為城市規劃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積累資料,根據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88)城房字第95號〕和京政辦發(1988)6號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違章建筑的處理原則。
1.凡我市城鎮范圍內建國以后違章建筑的房屋一律進行登記。違章建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者按照《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處理。
2.鑒于法規的延續性和時限性以及客觀歷史原因,對違章建筑本著“嚴格執法,寬嚴結合,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允許對部分違章建筑作從寬處理,確認其所有權。
3.違章建筑處理的時間界限。原則上以1984年2月10日市人大批準通過的《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為時限,以前的從寬,以后的從嚴。
二、下列違章建筑經過一定程序的申報審查,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給予從寬處理(每幢房屋城近郊區300平方米以下,遠郊區500平方米以下,一般由區縣規劃局檢查處理,其它由市規劃局檢查處理)后,出具證明。房屋登記發證部門可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成為社會服務的煤氣調壓站、公共廁所、垃圾處理設施用房。
2.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私房屋所有權人在原平房宅院界址內基本未擴大面積、不加層、不侵街占巷、與四鄰無糾紛的翻建房屋。
3.1987年1月1日前未完全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內容施工,違章情節較輕,以及在一幢房屋內既有合法部分又有違章部分的建筑,但應在產權登記證上注明違章建筑數量。
三、其它違章建筑由城市規劃管理與房管機關在今后管理工作當中逐步研究處理。
建筑法的規定范文3
一、建筑法規的概念與特征
建筑法規指的是在行業內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類子法規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均是指導我國建筑行業規范操作及施工監管、運營管理等環節的可靠依據。建筑法規可以直觀地反映出建筑行業的行為特點,對于我國而言,建筑活動通常具有周期長、涉及面廣、人員流動性強、技術要求高的特點,因此想通過建筑法規來保障建筑的順利進行,就必須遵從這些特點來制定相關法規。
1.質量與安全的原則
質量與安全在建筑工程行業體現的尤為突出,是整個建筑活動的核心,因為建筑的質量和安全直接關系到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為必須要以安全為第一要務,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經濟、美觀、適用等相關要求。建筑法規在法律效力的層面解決了這個問題。
2.安全標準的原則
國家的建筑法規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家標準是指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統一的技術要求,而行業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兩者在行業中形成互補,保證法規在建筑活動中得到很好的實施。3.法律法規的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業活動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國特色的法制經濟下,作為建筑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包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等,都應該以建筑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辦事,以法律為依據,對建筑活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分歧進行判斷。
二、建筑法規在建筑行業中的重要性
(1)作為綱領性文件,《建筑法》作為基本法,是其他相關建筑法規的綱領性文件,隨后各級政府出臺了基于《建筑法》的針對地方文件,這樣可以更好的使基本法“接地氣”的服務于建筑行業,同時也為建筑行業指明了方向,作為參與者的五方(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了各自明確而清晰的責任界限,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工程質量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的界限,各個主體都要按照法定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避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互相推諉,這樣不但促進了相互之間的監督,也保證了建筑質量責任分配的公平客觀。(2)質量認證體系,是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施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與之緊密相關的是建筑的質量及建筑工程保修與損害賠償制度,交付前的建筑質量、驗收后的缺陷整改以及保修期的維修都是這個體系下的內容。這樣不但能夠幫助受侵害方及時維權并得到補償,同時,也將這一系列制度逐漸完善起來。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得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同時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
三、建筑法規在建筑行業中的地位
建筑法規是我國各類建筑及相關構筑物施工和安裝過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據,因此在合理地使用建筑法規之前,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建筑法規的基本精神: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和保障參與者主體的基本利益,這也是建筑活動參與到經濟生活中的直接體現。
1.工程質量和安全
作為整個建筑行業最為基礎的法律法規,《建筑法》主要是圍繞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相關的規定。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安全和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建筑市場還存在很多違法亂紀行為,在轉包、分包、掛靠、有償出借企業資質等各個環節都存在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來謀取利益的行為,這對我國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不利的影響,二級后果則是建筑質量及后續服務無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頻發的安全事故就是法律法規漏洞下的表現,這些都是從事建筑行業的人無法回避的問題,相關部門只有根據實際的情況,對《建筑法》的條文不斷進行優化和完善,彌補存在的法律漏洞,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
2.規范和保障各方權益
在我國建筑市場上,除去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建筑,絕大多數工程均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就需要法律來為參與項目的各個主體保證相應的利益及責任。借用了民法通則中的連帶民事責任概念的《建筑法》對市場中責任混亂的狀態起到遏制作用。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另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對總承包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也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建筑法》對工程及參與到工程中的各個主體以法律形式明確相應責任和彼此之間的關系,并對不同主體之間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作出的明文的懲戒條款,對建筑活動中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對違法出借企業資質的施工企業、對違法轉包和不規范分包的施工企業,均規定有關各方應承擔連帶責任?!督ㄖā妨硪粋€突出的貢獻是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出臺。有針對性的強制實施,有利于實現進一步規范市場,對依法管理建筑市場提供了明確且堅實的依據?!督ㄖā妨硪粋€突出優勢在于制定機構有著不可辯駁的指導性-國務院-組織制訂建筑業發展專項規劃,采取積極的政策措施鞏固提高建筑業地位,并可以高屋建瓴的指導促進建筑業經濟增長與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動建筑業產業合理分布和優化升級,使建筑業在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不斷進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1)建筑法規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建筑法律法規如《招投標法》等相繼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工程監管工作時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在我國招投標活動中,當串標圍標等事件發生時,以往的治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約束,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情況。而有了規范后,招投標工作日漸呈現公平和法制化的態勢,開創了這項工作的公平競爭的新局面。對于一些行賄受賄腐敗行為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都可以參照招投標相關法規進行管制和控制,保證了工程資金的合理使用,更保證了建設工程的質量。(2)建筑法規能夠規范指導建筑行為。當建筑法律法規為建筑施工工程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后,無論是工程施工單位還是參與施工的人員都要遵循原則和法規,所有的行為都要在合法范圍內,如《建筑法》頒布之后,我國的建筑行業進入了依法治理的局面。該法規對建筑行為中的各類工作進行了規范,有了法律法規的指導,建筑活動主體對行為有了明確的指導綱領。不僅指導規范建筑行為,也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予以懲處,保證和促進了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推動國民經濟穩步前進。(3)建筑法律法規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建筑活動擁有大量的施工人員,具有項目固定、人員流動的特點。人的主觀能動性不僅具有創造性,也存在不安全因素。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防范安全隱患轉變為安全事故。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將建筑主體的責權利劃分的非常清晰,并且要求建筑管理工作要做到位。在法律法規的監督和指導下,工程安全于質量問題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級政府和部門都非常重視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這項工作不斷加大力度,強化檢查和巡查工作,力求安全和質量水平同步提高。
五、結語
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在國民緊急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作為拉動國民經濟的主要因素,建筑工程的行業法規以及相關法規都在逐步完善,隨著社會對于建筑的需求逐漸成熟,作為建筑基本法的《建筑法》應當統領相關法律規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規范建筑業市場,推動我國建筑業的健康、快速、穩定發展。
作者:鄒興慧 單位: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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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規定范文4
進一步增強嚴格執行《建筑法》的法制意識,進一步推進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進一步加大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企業的監管力度,為促進全市建筑業快速健康發展及實現“十二五”期間“四城”聯創的目標提供有力的建筑法律保證。
二、時間安排
此次《建筑法》執法檢查擬于4月中旬開始,5月底結束。
三、重點檢查內容
1、貫徹實施《建筑法》以及相關法規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2、貫徹實施《建筑法》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3、進一步貫徹實施《建筑法》的改進措施;
4、對有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建議。
四、方式和步驟
根據《監督法》的規定,此次《建筑法》執法檢查采取聽取工作匯報和實地檢查相結合,聽取執法部門意見和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執法檢查分以下五個步驟進行:
(一)制定執法檢查方案,組織執法檢查組。時間:4月中旬。一是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城建工作委員會起草具體執法檢查實施方案;二是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建筑法》執法檢查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秦文煊同志任組長,副主任譚玉明同志任副組長;三是組織執法檢查組全體成員及相關人員學習《建筑法》及相關法規。集中培訓動員時間:4月下旬。
(二)聽取實施情況匯報,進行實地檢查。時間:4月下旬至5月上旬。一是市人大常委會《建筑法》執法檢查組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市住建局等相關單位關于全市貫徹實施《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匯報;二是市人大常委會《建筑法》執法檢查組到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雅斯國際廣場、工業園區科技孵化基地、黨校綜合樓、市姚店鎮便民綜合服務中心、清江潤園等建設工程進行實地檢查,聽取關于貫徹實施《建筑法》情況的匯報,與住建部門負責同志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談,征求意見,并進行實地檢查。
(三)匯總執法檢查情況,形成執法檢查報告。時間:5月中旬。起草《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初稿),并就執法檢查情況與市住建局等部門負責同志交換意見。執法檢查組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執法檢查情況,經主任會議審議決定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聽取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形成審議意見。時間:5月下旬。一是《建筑法》執法檢查組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執法檢查情況;二是常委會會議審議《建筑法》執法檢查報告,形成《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審議意見》,并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三是將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送市政府研究處理。
(五)認真進行整改,向社會公布執法檢查情況。時間: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送市政府研究處理之日起六個月之內。一是市人民政府對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認真進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并在六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二是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城建工作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送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就整改情況聽取市住建局等部門匯報;三是以適當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報和向社會公布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和市人民政府整改情況報告。
五、檢查組成員名單
六、具體要求
1、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城建工作委員會負責整個執法檢查的組織協調工作。
建筑法的規定范文5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質量責任問題,包括質量責任的不同分類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個參與者如何分擔建筑物瑕疵的責任、建筑物權利人對建造人的權利等等。這些問題還將引出針對建筑物有質量瑕疵如何設置保險來保護業主,或者有無相關保險可以使責任人免受索賠?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各國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這些答案,對我們不無裨益。
本文在比較各國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制度的幾種主要模式的基礎上,理解和分析我國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并提出引進和推廣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的建議,以完善我國的建筑物質量責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督ㄖā返?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边@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督ㄖā返?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梢韵蛟摰谌教崞鹚髻r;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梢灶A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可以預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督ㄖā返?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睋耍偘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坛袚B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睉斃斫鉃槭┕挝恢辉诎l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見,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斗▏穹ǖ洹返?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狈▏督ㄖ氊熍c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督ㄖ氊熍c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保或保險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法的規定范文6
關鍵詞: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分析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目前我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是以計劃經濟體制為基礎逐步建立與完善的,其特征約束了社會發展,同時,建筑質量也得不到保證。目前以我國的國情,全面加強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是從根本上保證建筑質量的重要措施。通過對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研究,可以進一步優化建筑,同時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證各種監督管理體系發揮其最大作用,彌補理論研究的薄弱環節,對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具有一定的意義。
1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建筑質量監督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立法方面的問題很多,主要表現是:中國建筑質量法律體系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法規規范性不強。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頒布實施之后,保證了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督ㄖā穼ㄖこ贪l包與承包、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建筑施工許可等做出了原則上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質量的優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沒有對建筑質量監督有規定,沒有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對此,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即第二層次法律中有所規定,而且只在更低級層次的地方法規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門規章才有所涉用;內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頒布,很多條款已經不再適應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場規制的要求,許多條款都與國際慣例不符,更沒有關于質量監督管理問題的規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依據是相關的國家技術標準、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地方性法規。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對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罰時,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我國現行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條款內容在語言的表達上就不夠具體和明確。還有一些政策性強而可操作性差的條款。一部分條款出現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現象,執行中會造成一些困擾。還有一部分條款沒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勢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1.2 建筑質量監督在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工作中,我國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缺陷,相關配套實施細則也不完善,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而且,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初期中的建筑市場機制還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質量管理責任主體的行為不規范,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狀況,執法者往往見多不驚,風聲大雨點小。所以,實際上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執法工作的開展才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地區都還未開展,尤其是在農村,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更是成了監督管理的盲區。歸根結底是因為法制的不健全,導致建筑質量沒有有效的監督,有法難依,違法違規行為也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1.3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 建筑行業的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普遍存在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這些部門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帶。我國建筑質量監督部門主要以事業編制為主體,近年來受有關部門體制改革的影響,對建設質量監督費用多次削減,使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很多時候都難以為繼,使建筑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常運轉受到嚴重影響。與此同時,很多隊伍都重復建設,很多業內監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狀態,因為經費問題而造成的誰都不管的情況也有發生,還有一些單位,既進行建設也進行質量控制,又進行質量監督,就造成了建筑質量責任無法落到實處,不利于建筑質量監督工作。
1.4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方面的問題 在建筑質量監督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網絡化,利于建筑質量監督者執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質量監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傳遞和反饋速度,提升監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質量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增強監督的透明度。按我國實際情況,很多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都沒有建立建筑質量監督信息系統。
1.5 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問題 進行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對于參建單位建設、施工、設計等單位的行為進行監督,應具有較高職業素養,在設計、施工等方面有多年豐富的專業經驗,相對于一般建筑人員有更加豐富的專業知識。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顯然并沒有達到這個素質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隨便安插一些人進入質量監督部門,根本沒有考慮監督人員的專業經驗、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
2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2.1 重視建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執法制度首先,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建設。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法律法規,加強和完善為了有效地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保證房屋建筑過程科學、高效地進行。這是建筑質量監督安全、健康進行的前提。為此,建筑主管部門必須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質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層次,整理從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當前國情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過時規定,不斷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律體系,依法規范與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其次,積極推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稐l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實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規,同時也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稐l例》第7章第43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要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再次,進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規。在深化和完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要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地方性建筑法規的調研和修改工作,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運行,為保證建筑質量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
2.2 積極優化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深入,建筑行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面臨同樣形勢。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健全和完善有關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加強建筑行業建筑管理工作的順利運行。首先,優化相關的技術規范。例如,要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相關質量監督規定,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相關驗收,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有序運行;其次,優化建筑企業規范。如: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優化《建筑施工切質量管理規范》(GB50430—2007),保證建筑施工企業在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進權責明確,深化體制改革隨著我國建筑建設的穩步發展,政府已經逐漸意識到我國建筑行業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存在部門交叉監督的情況,目前,可以實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會的監督,在建設前期對各項工程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提高建筑質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其根本原因是我國原有體制造成,對此,促進權責明確以及深化體制改革也是應努力的一方面,權責問題解決好以后,可以做到促進建筑質量監督的作用。
2.4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可以完善我國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為此,要重視使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來管理監督和檢測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使監督管理實現科學化、信息化和網絡化,不斷創新并改進檢測的設備儀器,有效地適應建筑行業的發展,確保政府對建設質量監督的科學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技術、裝備和監管效率,推動整個建筑行業的信息化,促進建筑行業的技術進步。
2.5 重視建筑質量監督人才素質培養
隨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運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依靠掌握先進專業技術和管理技術的相關技術人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建筑業的發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機構當前最為迫切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加強人才的培養工作,做好人才儲備工作,從而能夠更好地適應建筑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為下一步更好地開展監督工作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