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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師論文范文1
關鍵詞: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形式
一、關于勞動關系
(一)勞動關系的概念。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對勞動關系應理解為:人們勞動過程中,不僅與自然發生關系,而同時也發生在勞動中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非常廣泛,并不是所有與勞動有關的社會關系均有勞動法調整,有些與勞動有關的社會關系由其他法調整,如民法中的承攬關系等等。由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和勞動有著直接關系,勞動是這種關系的基礎和實質。因此勞動法調整的是狹義上的勞動關系。
(二)勞動關系的特征
1、勞動關系是社會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動能力,包括體力勞動能力和智力勞動能力,勞動使用者提供勞動過程所需要的勞動條件和工作條件,雙方在直接的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
2、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勞動使用者(或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各自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勞動者提供勞動能力,要求獲得相應的報酬和工作條件;經營者為獲得經濟利益,將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經濟利益。
3、勞動關系雙方在維護各自經濟利益的過程中,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即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依法服從經營者的管理,遵守規章、制度。這種雙方之間的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特點。
(三)勞動關系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角度,勞動關系可以有多種分類方法。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分類,可分為用人單位與正式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和用人單位與臨時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按生產資料所有制不同分類,可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勞動關系、集體所有制企業勞動關系、個體經濟組織勞動關系、外商投資企業勞動關系、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等等。按勞動關系規范程度劃分,可分為規范的勞動關系(即依法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等等。
(四)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主要有以下區別:
1、從用工雙方的主體看。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么嚴格。
2、從用工雙方的關系看。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隸屬關系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員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員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3、從支付報酬的形式看。勞動關系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即時結清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4、從法律的適用上看。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范和解決。勞務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范和解決,合同主體應向工商行政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訟,仲裁不是向法院提訟的必經程序。
二、事實勞動關系
(一)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或變更原勞動關系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只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沒有書面合同形式的勞動關系或者說是一種通過訂立口頭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大致有兩種表現形式: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始至終未簽訂勞動合同;②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予終止或續簽,但用人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為其支付勞動報酬(或是繼續實際使用勞動者和為其繼續實際支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實際為或繼續實際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實際領取或繼續領取勞動報酬的情況。
(二)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由于事實勞動關系是我國勞動法執行過程中的一個特有現象,它具有四個方面的特征。1、復雜性。事實勞動關系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涉及的面廣、人數眾多;2、特殊性。事實勞動關系與非法勞動關系有著主體、內容、保護手段等方面的本質區別;3、合法性。事實勞動關系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屬于有效的勞動關系,具有合法性;4、隱匿性。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們的重視和關注,只有在事實勞動關系引發勞動爭議時才引起人們的注意。
(三)事實勞動關系產生的原因。
1、事實勞動關系產生的政策原因。近幾年來,隨著國有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入,大量的下崗再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不斷向城市轉移,使得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失衡,在當前勞動就業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勞動者為保住工作崗位,不敢堅持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事實勞動關系現象不斷增多。
2、事實勞動關系產生的法律原因。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勞動法》為主的,一系列與勞動標準規定相配套的勞動關系調整法律、法規體系,初步實現了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制化、規范化。在制定《勞動法》時,人們并沒有意識到現實中的事實勞動關系會在《勞動法》實施后仍然大量存在。因此,為現實大量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制造了機會。
(四)事實勞動關系的本質
不論勞動關系如何分類,勞動關系的基本形態乃是民法上的雇傭契約關系。勞動契約是勞動關系的核心,一切勞動關系都是建立在勞動契約基礎上的。事實勞動關系也是一種勞動契約的表現形式。是因為,1、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是法制經濟,是契約經濟。勞動關系是契約關系無可厚非。而勞動關系這種契約形式,實際上是一種雇傭關系。為之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其實是雇傭合同。而我們現在所稱之為的“事實勞動關系”其實是“勞動關系”表現形式的一種,即無書面之勞動契約或無有效之書面勞動契約。事實勞動關系是人們的習慣稱謂,事實勞動關系也是一種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的勞動契約關系。
三、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一些國家稱雇傭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勞動者因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而附帶產生沒有參加簽定勞動合同的第三人即勞動者直系親屬依法享有一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是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勞動者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對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理使用勞動力,增強企業活力,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勞動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的權利。它是勞動者生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眹彝ㄟ^憲法和法律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法律形式。它可以將國家規定的客觀勞動權變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招收錄用勞動者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并且通過與勞動者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做到人盡其才,合理使用勞動力。用人單位享有依法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自,勞動者能進能出,可以促進勞動力流動,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必須遵守其所在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有利于鞏固勞動紀律。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只要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就能調動廣大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3)勞動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也會產生矛盾,發生勞動爭議。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他們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地履行義務。這樣,就可以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
(三)、勞動合同的分類。常見的分類有:按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者身份不同分為城鎮職工勞動合同、農民工勞動合同和學徒工勞動合同;按用人方式不同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按勞動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分為書面勞動合同和口頭勞動合同等等。
四、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明確,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于當事人舉證,也便于有關部門處理。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里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說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并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理,這應該屬于強制性條款,意味著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五、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訂立形式存在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事實勞動關系”大量存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而勞動行政部門無法依法對其進行征繳相關的費用,勞動者也沒有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者權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事實上,勞動關系的發生,本身就是一種事實行為,勞動關系本身是通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形式有多種多樣)這個事實而形成。并不是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說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其它形式(如:口頭形式、默契形式)等非書面形式形成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這之間的勞動力的使用和被使用關系就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事實勞動關系”。在其他的市場經濟國家,一般允許采取口頭、默契的合同形式。因此,我認為在制定《勞動合同法》時應承認書面、口頭和默示多種形式建立勞動關系,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作出具體的規定,規范“事實勞動關系”,明確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完善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對違約賠償作出必要限制和規定,增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事實勞動關系只有規范化、法制化,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建立起更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朝著良好健康不斷向前的方向發展,全面實現小康社會。
參考文獻
1、李景森《勞動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2、賈俊玲《勞動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勞動關系師論文范文2
1.1對安全工程(職業衛生)人才培養目標的理解
除了進一步考取研究生深造外,安全工程專業本科畢業生絕大多數是到各類型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安全管理及相關工作。由于各學校行業背景不同,安全工程畢業生就業方向也不盡相同,總體來說主要分布在礦山、石油開采、化工生產、建筑施工以及其它國民經濟各行業,就業范圍相對較廣。本科教育的培養類型主要包括:學術性本科教育類型、專業性本科教育類型、職業實用本科教育類型(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網,對本科教育思想、模式、方法的再思考)。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專業主要定位于專業性本科教育類型。這種本科教育主要作為最終學歷教育進行,也考慮后續研究生教育的需要,通過對學生進行運用高深知識進行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訓練,培養社會各行業技術骨干和業務骨干。結合目前社會需求及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專業教學基礎條件,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在安全工程專業下又分設勞動安全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以及職業衛生等3個方向。其中職業衛生方向的培養目標為培養掌握職業安全與職業衛生兩方面基礎理論,具備事故傷亡損失和健康危害預防與控制基本技能,熟悉國家職業安全與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應用型人才。著力培養能夠將職業健康危害的醫學機理與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工程控制及個體防護手段有機結合的職業衛生專業人才。
1.2對安全工程(職業衛生)人才培養的階段劃分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管理工作中重要組成部分,而對職業衛生的管理也逐漸納入企業安全管理的一部分。做好一名合格的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僅需扎實的現代安全管理理論及方法,而且要具有過硬的與本企業生產過程相應的安全生產技術與技能。根據“卓越計劃”的要求,學生4年的培養方案可劃分為校內學習和校外企業實訓2個階段。因此,可將安全工程專業的培養方案同樣設置成2個階段。其中,校內學習階段主要是給學生打下一個扎實的學科專業基礎,使其學習并熟練掌握安全管理理論及方法,通過校內的學習重點培養學生發現、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主要由學校負責引導學生自主進行課程的選擇以滿足基本的學分要求,一般通過3年時間完成;而企業實訓階段主要由企業為主導,學生以企業員工的身份進行到企業從事實際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實訓過程中由企業與學校共同制定相應的實訓方案以及畢業設計等任務要求,在實訓過程中使學生掌握現代企業管理方法與安全技術,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實踐,促使學生將前3年所學到的理論分析方法用于解決實際管理問題并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安全管理方式方法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同時促使學生培養基本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2“3+1”培養方案的設想
2.1實踐教學體系的頂層設計
“3+1”培養方案是“卓越計劃”提出的一種基本的人才培養模式。依照“3+1”培養方案,高校與行業企業合作聯合培訓人才,本科4年時間里前3年進行專業基礎及技能教育,最后1年根據行業生產特點進行專業化的實訓實踐。培養方案由企業和高校根據行業對人才的需求共同制定,重在強化學生的動手實踐能力,增強學生對行業相關技術的全面了解。在實訓過程中,企業將全程參與教學,指派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對學生進行指導,進一步提高學生對所學理論及方法的“實操性”,增強企業安全管理的經驗。
2.2課程體系及課程內容優化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職業衛生方向)的培養目標為“培養掌握安全科學、安全技術與管理以及職業衛生與職業病學、職業病危害辨識與控制等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具備從事職業安全與職業衛生檢測、評價、工程設計、管理、教育培訓、監察等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質,適應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才。”通過對國內已加入“卓越計劃”的安全工程專業相關院校的培養方案制訂經驗,結合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職業衛生方向)的師資力量及實驗、實踐條件設計具有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專業特色的專業課程體系結構。對原有培養方案進行調整,將課程體系設置為數學和自然科學類、人文和社會科學類、通用技術基礎類、高級專業技術類、企業實踐學習類5個課程體系模塊。通過上述課程體系設計可以進一步強化學生職業衛生類課程的基礎能力,并依托職業衛生專業實驗室為學生提供設計、實驗、現場測試等實踐機會,全面培養學生扎實的數、理、化、力學、職業病預防醫學等基礎理論能力、以及企業生產管理過程所必需的綜合工程實踐能力。在專業課教學過程中實行在企業現場授課的方式,可以提高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工程實踐能力。同時,在課程體系設計過程中,考慮了企業各生產環節中可能出現的事故災難預防及應急工作的需要,設置了跨學科選修課程,確保學生具有多行業的災害防控能力,以滿足各類型企業對安全工程專業人才的特殊需求。
3導師負責制培養模式的構想
為了確保“卓越計劃”中對現場工程師人才培養質量的明確要求,高校應針對學生“3+1”培養方案有針對性的為學生個體(分組)配備2-3名導師,導師應包括在校專業教師及實訓企業具有高級職稱的相關人員構成。“雙師型”教師在應用型本科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其自身的優勢,使其在教學改革、課堂教學、實踐性教學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雙師型教師”具有基礎理論知識、教學水平、科研能力、專業實踐能力等4方面的綜合能力,因此在為參與“卓越計劃”的學生指派導師過程中應側重選擇既具有深厚的理論知識,同時具有一定的現場工作經驗的高校“雙師型”教師。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專業(職業衛生方向)所安排的企業實踐學習可劃分為工程項目設計、實際操作技能鍛煉、現場實踐等3方面內容。作為學生導師,“雙師型”教師應全程參與到學生培養方案完成的整個過程中去,全面落實導師負責制。
3.1高校導師的條件
作為“卓越計劃”的導師除了具有扎實的理論外,更重要的是應具有較為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目前國內有關“雙師型教師”的定義基本滿足學生導師的基本要求。我們認為,成為“卓越計劃”導師應至少具備以下3方面素質及技能:(1)應有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備較強的課堂教學、科研及工程實踐能力和素質。(2)具備高水平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所屬行業發展動態,熟知本行業人才應具備的職業技能;掌握行業發展變化,能夠對本學科專業及人才培養方案的設置提出有價值的建議。(3)具備較為成熟的社會溝通、交往、組織和協調能力,與行業企業有著廣泛的交流,從事過一定數量的服務于行業企業的科研合作項目。
3.2指導方法
“雙師型教師”作為導師應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并結合學生自身特征等對學生大學4年學習有一個完整的規劃,尤其在工程實踐、實訓階段應重點把握學生進行工程項目的選題、深度、質量等3方面要素。其中在項目選題時首先要符合專業培養方案的基本要求,參考學生所學習的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知識結構及內容,并在學生進行充分溝通的前提下,結合實訓企業的基本生產特征,確定恰當的工程實訓項目的工作任務及內容。另外,學生實訓項目的任務及內容應有一定的深度,體現在實訓工作量、工作內容復雜程度以與企業生產符合度等方面。實訓工作量應既能保證學生實訓工作時間安全充實,同時保證學生有時間對工作任務及實現方法進行深入思考、合理計劃,而不是將所有時間用于趕進度而忽視的工作任務完成的質量。因此,高校導師與企業導師在聯合培養實習生的過程中要定期溝通交流,確保學生工作時間安排合理,當出現與工作安排不符合時應及時進行調整,避免出現前松后緊的情況。為了確定實訓質量,導師應在項目選題階段明確項目完成驗收的量化指標,并明確階段性工作任務成果指標要求。在企業實訓過程中,學生應定期向導師匯報階段性工作成果,導師對學生的階段性成果進行完成質量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作為學生最終實訓成績的判定依據。
3.3實踐訓練
企業類型的選擇直接關系到學生工程實踐能力的培養與提高,因此導師應優先選擇那么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能代表國內生產水平的行業領先企業。同時,高校導師應與該企業相關部門已經建立了較為成熟的項目合作關系,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學生在實訓過程中高校導師與企業能夠及時、高效地溝通,對學生的實訓效果進行全程把關與監督。在設置學生實訓任務內容時應從專業培養方向與企業生產實際2方面著手,結合學生自身的特點和興趣愛好,制訂學生實訓的總體任務及階段性成果要求。學生在企業實訓過程中,除了完成實訓所要求的任務外,最重要的任務是完成畢業論文(設計)。為了達到較高標準的工程實踐類畢業論文(設計)的要求,高校導師及企業導師應自畢業論文選題、任務書的下達、開題報告、中期檢查以至論文答辯等階段進行跟蹤指導,相互溝通交流確保論文工作達到“卓越計劃”對工程類人才培養的標準。
4結論
勞動關系師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農民工 勞動權益 自力救濟
農民工是我國現代化進程的一支重要力量,對流入地城市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他們的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卻不時被忽視乃至被侵害。其原因有農民工自身的勞動法律意識淡薄等主觀因素,更有法律制度的不足等客觀原因?,F行勞動立法雖然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做了諸多的規定,并在受到侵害時提供了各種救濟途徑。但由于公力救濟的高成本和事后化,不能為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濟,因此,為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有效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培養其自身的權利意識和自力救濟能力就顯得非常必要。
一、明確勞動關系,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
(一)締結勞動合同是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基礎
“基于對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考量,勞動法確立了個體自治、團體自治和國家強制三大調整模式,在制度領域,則體現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勞動基準三大制度調整勞動關系,共同發揮作用?!盵1]由于個體自治是勞動關系治理的基礎,因此勞動合同的存在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根本。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為規避法律責任,不少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急于找到工作的現實,回避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法理角度來看,勞動合同關系是勞動關系的法律表達,只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合同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更好地約束當事人雙方,保護勞動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農民工勞動權益最根本的保障就是與雇傭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因為只有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農民工的權益才有最基本的保護,一旦勞動合同關系不存在,勞動者所有的權利救濟都不可能完全實現。我們看到,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比例較小。究其原因既有農民工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及其法律規定的認識不足,更是農民工天然的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弱勢地位所導致的勞動關系不平衡所決定的。這種不平衡的勞動關系不僅導致勞動合同簽訂的比率較低,而且還導致勞動合同的內容粗糙,以及有對農民工不公平的條款。這一方面需要嚴格貫徹《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制裁從而督促勞動合同的簽訂,另一方面更需要提高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的法律意識,增強其談判磋商的能力,以求在勞動合同中爭取更多的利益。
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著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注意對勞動合同相對人的選擇和甄別,保證勞動合同相對人的實際履約能力。這就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高意識,在選擇用工單位時要盡量選擇正規、信用良好的用工單位,必要時可以進行基本的信用調查。這樣,可以降低勞動合同締結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風險,以及用人單位違約的風險,從而提高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的可能性。第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前,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要求、勞動紀律、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細則等規章制度。因為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從性質上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而且,這些文件均涉及到農民工多方面的權益,不可忽略。第三,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以上各條要做到盡可能詳細、具體、明確,比如勞動報酬,一定要寫明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如勞動合同文本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第四,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農民工應妥善保管,將來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時能夠提出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及判斷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的存在,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注重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搜集
事實勞動關系廣泛存在于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事實勞動關系是與勞動合同關系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它是一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在客觀上形成勞動關系的事實。其本質是一種沒有法律關系屬性的勞動關系。將事實勞動關系直接納入勞動法調整范疇,可以有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立法已經確定了事實勞動關系的相應地位。例如,《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可見,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即能獲得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不以勞動合同的存在為條件,即事實勞動關系在我國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由于事實勞動關系沒有勞動合同這一形式,所以其存在需要依賴相應證據的證明。但農民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時,在舉證方面受到諸多限制,絕大多數農民工證明勞動關系最有可能收集到的證據是工友的證言,言詞證據的片面性和單一性通常是不能夠完全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所以農民工如果能夠在日常工作中留意收集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書證,可較有力地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在最大程度上維護農民工的基本權益。
二、農民工基本實體權益的自力救濟
農民工基本實體權益被侵害是目前農民工群體遭受的最隱蔽侵害。例如,不少用人單位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采取各種手段強迫農民工延長工作時間,農民工每天平均工作時間大多在十個小時以上,有的甚至高達十六、七個小時,遠遠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時間。除了用工時間嚴重超時,用人單位還經常侵害農民工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農民工和城市人之間的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給加班費或少給加班費、拖欠甚至拒付工資,使得農民工基本實體權益的保護遇到很大的困難。
在遇到實體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工要有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而不能靠一時沖動使用過激行為來處理問題。例如:當發生拖欠工資時,農民工首先應當向單位問明情況,及時溝通協商,要求單位及時補發;如果單位仍然拖欠工資,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十五天內到法院起訴。還應注意的是,一般勞動爭議應當在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舉證難是農民工群體在勞動合同糾紛中遇到的另一難題。農民工自身的取證、舉證能力有限,所以在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農民工都面臨“無證能舉”的困境,因而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也正是通過法律救濟保護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一個瓶頸。雖然在勞動爭議中農民工的舉證質證責任可以由律師協作完成,但證據的易失性讓律師很難及時掌握到對農民工有利的第一手證據,多數只能找到一些間接證據或者傳來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農民工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只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所遭受到的損失,其他的證明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即便如此,農民工在發現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仍然要有主動保留和收集證據的意識,防止用人單位在提出與事實不相符的證據時能提出有力的質證。同時,起訴方應當對勞動糾紛的內容承擔舉證責任,比如在未支付勞動報酬的糾紛中,農民工還應提供向用人單位催討工作報酬的往來函件,像電子郵件、短信內容、傳真文件、快遞信函等;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中,農民工作為起訴方還應提供用人單位發來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
三、農民工工傷事故的自力救濟
農民工大多從事于各種勞動強度大、危險度較高的高溫、高空等工作崗位,工作環境惡劣,工作條件差。由于一些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人身安全不夠重視,本身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缺乏,以及社會保障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力等,使得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常常被忽視。2008年11月的《農村遷移工人的勞動保護問題》研究報告稱:當前,農民工勞動保護十分薄弱,53.7%的被調查者處在不良工作環境中,他們的工作環境至少符合“有毒”、“粉塵”、“噪音”、“潮濕”和“高空”五個選項中的一項, 36.5%的農民工每周休息不足一天,心理健康狀態不佳者達40%以上。另外,由于目前企業廣泛使用機器化生產,很多企業對工人如何規范操作機器缺乏系統的培訓與指導,安全意識與防范措施較差,工傷事故頻繁發生。2004年1月《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使數以千萬計的農民工成為工傷保險的主體,在法律上肯定了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請求權。而在實踐中,還是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生產成本不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僥幸認為一般不會發生工傷事故,即使發生事故,也覺得農民工容易打發,想盡辦法推卸責任,大不了給點錢就可以息事寧人。
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如何學會自力救濟顯得非常重要。工傷不同于其他的人身傷害,認定工傷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因此在發生工傷后,依法進行工傷認定非常重要。工傷認定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工傷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后順序也不一樣。根據《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豆J定辦法》還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如果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認定完畢后,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工傷農民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人之間不分先后順序。受理機構則是設區的實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六十日之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一年以后,傷殘情況若發生變化,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除了以上的鑒定,工傷農民工應享有的待遇也是每一個農民工特別關心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以上傷殘待遇并不是每一個工傷農民工都會全部享有,即使應當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傷殘程度的不同,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也不相同。造成死亡的,還應當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補助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其他費用,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農民工勞動權益糾紛的程序救濟
《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協商解決”。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為: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其中協商和調解屬于選擇性程序,但仲裁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是訴訟的前提。勞動爭議發生后,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當事人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法院將不受勞動仲裁結果的限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訴訟屬于民事訴訟,這樣就有可能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如果作為強者的用人單位濫用其訴訟權利而拖延時間,那么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工是沒有時間、沒有精力來完成勞動爭議訴訟,走完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爭議的內容日益復雜化,“先裁后審,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已越來越不適應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需要。此外,現行我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勞動法》均無勞動爭議仲裁保全的規定。若一些企業經營者惡意逃債、轉移資產,等到仲裁裁決作出,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往往是“人去樓空”,已無執行的客觀條件。
勞動關系師論文范文4
臨近結業的學生常被媒體冠以“準畢業生”的稱謂,但至今未有一個明確的概念。筆者認為,準畢業生是指基本完成學?;蛴柧毎嗟膶W習任務,并已經達到規定要求,但還未獲得學校或者訓練班關于許可結束學業證明的學生。本文所探討的準畢業生僅著眼于已基本完成大學的學習任務,并達到規定要求,但還未獲得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的大四學生。
本文中“準畢業生”所具有的特征有:第一,必須是已基本完成大學的學習任務,并達到規定要求,具體體現為已修學分達到學校的畢業標準;第二,必須是還未獲得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的大四學生,若已經取得了畢業證書,原則上也就不存在《勞動法》保護不能的情況。
二、準畢業生的勞動者主體資格確認問題
(一)勞動者的概念
不同的學科或領域對于勞動者范疇的界定都有各自的著重點。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主要從勞動關系入手,是指用人單位的相對方,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系的主體。根據我國《勞動法》可以將其定義為:依照法律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服從其管理并獲取相應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二)準畢業生是否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1.勞動權利能力
勞動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資格,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稇椃ā返?2 條第1 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該條款以根本大法形式確認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準畢業生作為公民理所當然具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具有勞動的權利不等同于具有勞動法上的勞動權利能力。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第12 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正是援引該條款作為準畢業生不具有勞動者資格的理由而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筆者認為該條款并不能夠當然推定準畢業生不適用勞動法。《意見》第4 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施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顯然準畢業生并未被列入排除適用的對象。即使對《意見》第12 條作文義解釋,該條款所針對的也是在校生不以就業為目的,通過勞動以獲得報酬補貼學費、生活費的情形。實踐中,準畢業生以明確的就業意思表示與用人單位洽談,以期能夠與其建立勞動關系,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明顯已不屬于勤工儉學的范疇,不能因此規定而否定準畢業生的勞動權利能力。
2.勞動行為能力
勞動行為能力是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判斷一個自然人是否具有勞動行為能力主要從年齡、健康和智力、行為自由等方面來認定。
(1)年齡標準。結合《勞動法》第15 條,除少數少年班的學生有例外情況外,準畢業生均能達到這一標準。
(2)健康和智力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可以認定準畢業生原則上當然符合健康和智力標準,除外情況:不能完全辨認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未滿16 周歲的人、已滿16 周歲未滿18 周歲且并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3)行為自由。有學者認為大學生仍需服從學校的教學安排和管理,行為自由受到限制,因此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筆者認為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門及高校本身為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督促學生完成學業,明確禁止大學生在學習之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大學生才不得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準畢業生作為即將面向人才市場的求職者,其求職行為是受到教育管理部門和學校的鼓勵和支持的,可以認為其具有事實上的行為自由,而不應拘泥于形式。
三、準畢業生兼職與就業、實習的區別
準畢業生對畢業有期待權,但畢業的最終實現建立在專業實習和論文答辯的基礎上,因此準畢業生參加實習是不可避免的,期間還會存在其與兼職的重疊現象。雖然目前法律并未明確大學生就業這一問題,但仍有必要區分就業與實習、兼職的區別。
(一)勞動法上的就業認定問題
勞動法上的就業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公民,參加社會勞動,從而獲得勞動報酬的職業。從勞動法關于勞動關系的界定來看,形成勞動關系必須滿足四個要件:1.合法性,即主體必須合法,包括用人單位具有合法的招用勞動者的資格和勞動者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當然客體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2.從屬性,或稱依附性,即勞動者被視為用人單位的組成成員,且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全面管理、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3.有償性,即勞動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相應的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4.職
業性,即這種勞動為職業性勞動,從而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還要求經過特殊的培訓才能勝任該職業。除此之外,相比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勞動關系通常具有穩定性和長期性的特征。
(二)兼職與就業、實習的區別
實習與兼職的目的性不同。對于準畢業生參加崗前實習,無論是自行“打工”還是學校推薦實習,都是為了更好地掌握專業技能,累積實踐經驗,解決正式入崗后的磨合期,而非從實習期開始就正式到單位工作,遵守其規章制度,獲取相應勞動報酬。實習的無報酬性也是其與兼職的相異之處,即使實習結束后用人單位給予實習生一定的金錢,也不屬于勞動報酬,兼職則一定會有與其勞動相應的勞動報酬。
在區分兼職與就業的區別時筆者認為應因情況而異。對于準畢業生兼職,無論是規范就業還是非規范就業,可以確定兼職具有合法性、有償性這兩個特征,但依附性和職業性的認定則不確定。如果準畢業生在事實上必須接受單位的管理、服從其規章制度,同時由于其具備職業技能而受雇于用人單位,應視為與用人單位已建立勞動關系。對此,用人單位不應以準畢業生的特殊身分而損害其勞動權益。若司法漠視甚至放縱用人單位的這種觀點,將會造成企業利用法律漏洞,惡意低價利用準畢業生的后果。
轉貼于 四、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不足及完善準畢業生勞動權益保護制度的對策
(一)《意見》第12 條關于“勤工儉學”的規定及其不足
勞動部門《意見》第12 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規定顯然不能保護準畢業生的兼職行為。
1.時代適應性的瑕疵
《意見》制定于1995 年,時至今日已經13 年了。當時還未實行高校擴招,勞動力市場基本上達到供需平衡,大學畢業生在一般情況下也能通過畢業分配找到工作,因此當時大多數準畢業生通過“勤工”補貼自己的學費、生活費,而非以就業為目的從事該職業,其兼職行為應當定性為勤工儉學。但在1996 年《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暫行辦法》通知中基本上使包分配政策成為歷史,大學生正面臨慘烈的人才大戰。特別是近年來,準畢業生不會等到畢業證書頒發時才去人才市場應聘,而是趁大四空閑時便外出找工作,為就業做準備。
筆者認為,在當前經濟高度發展、競爭日益激烈的局勢下,若仍視這種兼職或“就業”為勤工儉學行為,則難免有違社會的發展趨勢。
2.規范對象范圍的瑕疵
從《意見》第12 條可以看到該條規定籠統地將在校生作為調整的對象,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筆者認為符合年齡條件的在校生大致可以分為在校的高中生、仍接受管理的大學一二三年級學生和準畢業生這三類,應當對這三類在校生進行分類規定。
3.規定本身文義性的瑕疵
規定很容易被用人單位誤解為在校生兼職不成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即不受《勞動法》保護,毫無例外其想法也同樣適用于準畢業生。這完全造成了對準畢業生兼職性質的扭曲,如果對某些應當認為是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也仍然適用該條款,顯然有失公正。
(二)《勞動法》第68 條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及其不足
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三節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規定。該法第68 條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p>
筆者認為該條規定雖然看似對于兼職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仍然存在調整范圍的固定性和內容抽象性等瑕疵。當下,大學生兼職的形式多樣,僅憑法律規定的這一抽象概念并不能涵蓋其范圍。因此準畢業生的兼職業同樣很容易地被企業有目的地規避,從而使《勞動合同法》得不到適用,用人單位還視可以肆無忌憚地我行我素。
(三)完善準畢業生勞動權益保護制度的對策
一方面,準畢業生作為一個龐大的人才群體,其勞動權益的保護是國家必須關注的,因為這不僅關乎社會現狀的穩定性,更關乎社會發展的長遠性。國家的行政部門作為管理者必須對這種現象進行適當的干預,從而規范勞動力市場的穩定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盡管現實社會存在著大量準畢業生勞動權益保護不能的情形,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勞動法》中規范“準畢業生”這一特殊群體仍然存在不可行性,立法者不可能為了某一特殊群體而去改變立法,因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應當具有穩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筆者認為應當要求兩方主體,即勞動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和高校對該問題實施相應的保護措施。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臺行政意見,規制準畢業生的兼職行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管理勞動和就業的機構,應當履行國家和人民賦予其的職責,保障弱勢群體的勞動權益,規制用人單位的各種行為。因此,勞動部門可以先出臺關于調整準畢業生兼職行為的暫行條例或意見,或者將對準畢業生的法律保護措施單列于暫行條例中,或者將準畢業生以就業為目的的兼職行為所形成的關系作為勞動法所調整的對象。
2.教育部門進一步完善《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實踐方法
實踐中大部分準畢業生都持有《畢業生就業協議》找工作,當準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后,該就業協議即生效。但是該就業協議并不等同于勞動合同,它只是勞動合同簽訂前的一個當事人之間關于就業的協議,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一旦出現糾紛僅能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規定作為法律依據。因此,教育部門應當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備注條款里盡可能周全的保護準畢業生的勞動權益,如約定工資待遇、保險事項等,這種預先設定可以為準畢業生提供更好的保護平臺。同時學校作為一個可以與用人單位相抗衡的主體,也應當義不容辭地以協議第三方的身份來保護準畢業生的權益。
3.大學生職業者協會的縱深發展
大學生職業者協會的興起為準畢業生的就業提供了更多的建議和意見。但是目前各大高校的職協規模并不大,而且內部機構的設置也并不完善,其主要功能在于為準畢業生提供人才市場的求職信息,只是充當用人單位與求職者的中介者,起到溝通作用。筆者認為應當從多方面深入發展大學生職業協會的功能,不僅是中介功能,還有服務功能。例如,通過與勞動法專家或者學者、律師等簽訂共建意向書,為準畢業生提供法律咨詢和糾紛咨詢等。
準畢業生兼職已經成為現實社會中比較普遍的現象,若不對該現象加以規制則很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惡意利用立法漏洞,廉價利用準畢業生的勞動力,同時還不給予必要的勞動保障和勞動條件。因此,對于準畢業生的兼職行為進行規范是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緩的。特別是在人才市場供求失衡的現實背景下,規制用人單位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保護準畢業生兼職的合法權益是社會各方應當予以關注的重點。
參考文獻
[1]王昌碩主編.勞動法學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年版.
[2]房紹坤,郭明瑞.勞動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年版.
勞動關系師論文范文5
【關鍵詞】連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特點;對策
連鎖企業具有統一經營、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商品價格、統一核算、統一標識、統一營銷策略等特點,在采購、服務、管理等各方面有著統一的內在要求。這使連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具有特殊性,表現在連鎖企業組織結構的復雜性、門店管理的可復制性、人力資源開發的超前性和管理技術的復合性等多個方面。根據人力資源管理的職能和目前我國連鎖企業的實際情況,筆者總結得出連鎖企業不同于非連鎖企業的特點,并針對性地提出應對措施和建議如下。
一、人力資源規劃
1.人力資源規劃應具有更長的超前性。幾乎每家連鎖企業都有大量的網點和門店,并且在不斷擴張之中。每個新店開店后都需要店長等管理人員,也需要大量的基層員工。目前許多企業都處于快速擴張階段,人才需求量很大,而且呈多樣化的趨勢。同時,連鎖企業人才流失現象嚴重。例如,2008年連鎖店店長的流動率達到50%,近幾年來中餐連鎖企業從業人員的平均流失率達到了33.7%,而消費品零售行業2010年員工離職率達20.5%。由于連鎖企業布點往往需要提前很長時間準備,而人力資源準備也需要時間,因此連鎖企業在人力資源規劃上必須超前,可能需要超前2~4年開始規劃。絕不能缺乏事前規劃,人員流失多少便招聘補充多少。
2.模式化要求工作分析的規范化。連鎖企業員工人數眾多,門店的高度一致性決定了各門店人員崗位類別、任職條件、招聘渠道和方法等都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合乎規范的工作分析為連鎖企業人員招聘、配置、績效考評等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可以收到比非連鎖企業更好的效果。而目前許多連鎖企業缺少規范的工作分析,使連鎖企業的招聘、培訓、績效考評等環節失去了基本的標準。此外,連鎖企業的工作分析還需要有人執行和監督,其結果需要作為一個標準加以運用,才能真正起到良好的作用。
3.根據職務特點配置人員。連鎖企業人力資源計劃需要依據企業總部、配送中心、門店等不同層級的職務特點來配置各類人員,還需要根據連鎖企業特有的職務特點來配置人員。例如,連鎖企業總部、分中心或子公司、門店都有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但各層級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職務特點是不一樣的,任職要求也不一樣,需要分別確定所需人員的質量和數量,從而配置人員。連鎖企業具有不同的崗位設置和同一崗位不同的工作特點,工作內容與也需要專門研究和規劃。
二、員工招聘
1.招聘層級、主體可多樣化。連鎖企業分企業總部、配送中心、子公司、各區域中心、門店等多個層級,人員選聘計劃應包括不同層級的人員需求。可以充分利用企業經營信譽、規模優勢、網絡資源以及行業影響力吸引高素質人才,提高招聘的效率。連鎖企業各分店招聘主體不同,直營店一般執行總公司的統一用人計劃和招聘策略。加盟店自負盈虧,人員招募主體多樣化,可以主要由分店自行招募人員,少數由總部或分中心統一招聘人員。
2.突出規范化。連鎖企業招聘需要規范化的準備、規范化的面試、規范化的評估工具等??梢杂筛鞣值曜孕姓衅?,也可以由子公司、地區或區域中心,甚至總部人力資源部統一實施招聘,招到合適的人后再分到各用人部門。
3.建立更加科學的招聘模式。由于員工高流失率、屬勞動密集型行業等原因,大多數連鎖企業人員招聘頻率一般較高,對基層員工招聘的頻率尤其高。許多零售企業招聘按周計算,有的每周安排1次招聘,有的每周安排2~3次??紤]成本等原因,能招聘到的員工與崗位的知識、技能要求也有一定差距。連鎖企業需要建立更加科學的招聘模式,更加重視員工能力的測驗和性格、志趣等方面的選拔。不能一味追求低成本,應與崗位要求對接,招聘到具有一定技能和經驗,更加適應崗位要求的員工,使員工能夠完成較高的工作指標,增加工作積極性,減少流失率,適當降低招聘頻率。
三、員工培訓
1.建立可移植的培訓標準和內容。連鎖企業需要建立可移植的培訓標準和內容,提高培訓的標準化和適用性。包括對各類人員的培訓目標、培訓方法、達到的標準、評價的機制、培訓后的保持與激勵等。對于各不同門店的人員培訓,都需要按照統一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以達到整個連鎖企業的協調統一發展的要求。連鎖企業總部人力資源部都應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力資源培訓體系,甚至建立自己的培訓機構,確保培訓標準和內容的一致性。
2.管理人員突出在崗培訓。連鎖企業需要先進的經營理念,需要大量具有專業管理水平的管理者。經過多年實踐,許多本土連鎖企業已經形成了較完整的營運體系,積累了許多經驗,培養了一批連鎖經營管理人才。企業可以在這部分管理人才的帶領和指導下,通過實際崗位工作積累經驗,迅速成長。也可以跟高校合作開展定制班,并要求定制班的學生提前進入企業實施在崗培訓,實踐證明校企合作定制班畢業生比零散畢業生的穩定性高、適用性好、成材率高。高校專業教育、各類培訓機構的人才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考試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崗培訓仍是目前我國連鎖企業管理人員培訓最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
3.基層人員突出短而頻繁的特點。連鎖企業基層員工工作量大,上班時間固定,很難抽出大塊的時間用于培訓,時間短、實用而又頻繁的培訓適用性更好。由于連鎖企業地域分散的特點,連鎖企業可以借助遠程培訓等新型的培訓方法,實施在崗培訓。例如:網絡培訓、電視電話培訓等。
總之,連鎖企業應該本著持續開發和保持的理念,建立完備的培訓機制,不能因為擔心培訓后的人才外流給企業造成損失就因噎廢食。要有專門的培訓部門、專項資金、設備和師資支持。避免出現把培訓了僅兩、三個星期的新員工當作老員工使用,直接面對客戶的現象。
四、績效考評與薪酬
(1)把軟指標的考核放到重要位置。連鎖企業競爭激烈,績效考評主要針對硬性指標,例如:營業額、利潤、成本、員工離職率、促銷費的比例、單店成長比率等,而軟性指標較少。但從留住員工、確保企業長期發展等角度考慮,軟性指標起到很大作用。這就要求連鎖企業把團隊合作、員工發展、人文關懷、企業文化建設等軟指標的考核放到重要位置,軟硬指標結合,以利形成科學的考評指標體系。(2)提高薪酬水平。連鎖企業員工工作時間較長,工作量大,節假日經常加班,而薪酬水平及福利待遇教低,在薪酬支付和社?;鹄U納等方面還不夠及時和足額。例如,某餐飲連鎖企業成渝地區的店長2011年平均能拿到約6萬元,而普通服務人員則平均只能拿到20400元。近年來,提高薪酬水平已經成為企業發展、激烈競爭以及通貨膨脹下必然的選擇。2010年3月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連鎖百強數據顯示,連鎖企業人工平均上漲15%,近兩年仍持續上漲。(3)建立更科學的考評體系和薪酬制度。連鎖企業需要科學、完備的績效考核體系和操作規程,對員工進行全方位激勵。利用具有凝聚力的企業文化、精細化的業務流程、科學化的績效管理體系、企業獨特的獎罰體制或晉升機制等方法來來提高員工效率。合理制定有競爭力的薪酬體制,對外盡力使本企業的薪酬具有一定的競爭性,對內根據工作內容的難易、工作量的大小、工作的復雜性等適當拉開差距,體現勞動力價值,降低員工流動率。2010年3月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連鎖百強數據顯示,續約房租成本平均上漲約30%。運營成本持續上升,必然要求連鎖企業科學管理、提高效率,稀釋成本上漲的壓力,以免直接轉嫁給消費者。
五、勞動關系管理
(1)改善勞資關系、提高員工認同感。連鎖企業往往采用較嚴格的員工管理制度,勞資雙方關系不易融洽。企業溝通機制不完善,缺乏對員工的情緒管理、壓力管理等,不重視員工的勞動權利保護。例如,有的零售企業員工工作的時間一般是從上午8點到晚上8點,周六周日照常營業;有的美容院的美容師一個月只有四天的休息時間,收入也很低。連鎖企業應實施“以人為本”的員工關系管理,特別注重融洽勞資關系,關注員工個人發展,使員工的主動性、創造性得到發揮,提高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使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實現企業戰略目標。(2)保障員工利益、提高員工福利。連鎖企業一般在基層集中了大量年輕但受教育程度較低的勞動者,一些企業管理人員因為這些員工知識、閱歷的不足輕視他們,甚至利用這些不足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這嚴重違背了勞動關系管理的要求。連鎖企業應當給予員工應有的福利,從基本的“五險一金”、休息休假、帶薪年假到幫助解決員工住、行以及子女上學等具體問題,應立足長遠搞好勞動關系。
目前,連鎖企業的選人和留人成為兩大關鍵任務,人員流失嚴重已成為連鎖企業面臨的重大難題。一些企業在此情況下,為了留住員工出盡奇招,例如有的企業提前公布優厚的業績獎勵政策,有的外企甚至簽訂保薪合同來留住人才等。此外,連鎖企業還具有人員可在廣泛的地域內調配、員工升遷機會多等特點和優勢,但也有管理制度不夠完善、人力資源信息化管理滯后等問題,需要連鎖企業注意到這些特點,充分利用優勢、克服劣勢,有針對性地開展好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參 考 文 獻
[1]黃芳.我國連鎖零售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探討[D].碩士學位論文.2009(2):13~16
[2]苗國慶.我國連鎖企業人力資源問題研究[J].沿海企業與科技.2011(2):56~58
[3]劉子龍等.連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10):
20~25
[4]邵麗蓉.如何降低員工高流失率——連鎖企業HR暢談管理心得[N].人才市場報.2009-11-14.A18版
[5]邢妍,王薇.淺析中式餐飲連鎖企業人力資源開發[J].企業經濟(總第
358期).2010(6)82~84
[6]蔡影妮.珠江三角洲連鎖企業人力資源現狀及開發對策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10,7:106~107
[7]陶宇.中國零售連鎖行業人力資源管理初探[J].中國商貿.2009:86~
87
[8]宋之苓.連鎖經營與管理[M].北京大學出版社及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10(3)
[9]零售業一線員工流失率高薪酬漲幅過低[N].第一財經日報.2010-
勞動關系師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自由職業者 社會保險 制度辦法
【論文摘 要】 切實保障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可以進一步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穩、良性發展。本文通過對我國自由職業者社會保險繳納和管理情況的實地調研,發現了存在的問題并找出其中原因,進而提出了相對合理的建議,希望對政府部門、社會保險從業人員有所啟示。
自由職業者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經濟制度并存狀態下所衍生的一個特殊群體,由于其自身的特點和局限性,以及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相對缺失,他們相當大的一部分都沒有或無法參加社會保險,使他們無法享受到社會組織提供的保障和福利。
一、我國社會保險的概述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廣泛、保障作用明顯,在整個保障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我國社會保險具有三大特點,一是社會共濟,二是責任分擔,三是政府主導。
二、我國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現狀:截止2009年9月末,政策新增就業915萬人,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計,新增就業人員中,靈活就業人員占30%到40%,而自由職業者占靈活就業人員的2%到30%,這一群體的社保覆蓋面不到一半,大部分沒有社會保險支持。
筆者就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問題在漢中市和網絡上進行了訪談和調查。本人選擇了職業不同的自由職業者進行了訪談和調查。對象共有23人。其中較為典型的六個情況如下:
A女士,今年29歲,本科畢業生,自由撰稿人兼家教,月收入接近2000元。對目前的生活比較滿意,也不擔心自己能不能進入正軌單位工作,她考慮過給自己上社會保險,但自己花銷也大,沒有攢下錢,又覺得自己年輕,所以一直沒有辦理。
S女士,今年27歲,本科畢業生,她精通日語和英語,翻譯兼家教,每月收入三千元。她比較滿意現在的狀態,可以自由的安排自己的時間。但她從沒有考慮過要加入社會保險。
E男士,今年31歲,廣告中介人士,平時不固定的接到業務,收入不菲。知道一部分社會保險的知識,但覺得交納社會保險不如存些錢。
W男士,今年35歲,網頁設計師,在網上找到一些設計工作,月收入4000元。想交納社會保險,但不知道到哪里交納。
Y男士,今年41歲,曾是一個國有工廠的管理人員,工作穩定,原來單位一直為他繳納保險,后來自己選擇了做生意,成為了一個飲食店雇主,月收入近千元。他覺得社會保險交的多,很難承受,于是就沒有續繳。
(二)自由職業者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從以上的調研情況可以看出,自由職業者社會保險存在以下問題:
1、學歷高、收入高、年輕,社保意識淡薄。按照現行政策,他們有能力選擇以個人形式參保,但實際上,他們參保比例不高。這主要因為他們參保意識差,認為自己年輕,較高收入水平足以滿足自己的生活,再加上對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不了解,很少選擇主動參保,而且收入高就會繳納較高的保險費。沒有意識到自由職業者的問題是缺乏足夠的抗風險能力,收入缺乏長久而有效的保障。
2、制度缺陷。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針對有固定用人單位的正規就業形勢設計的。大部分自由職業者的收入不穩定,沒有什么措施讓強制參保, 且操作不靈活、不方便。
3、社保管理形式單一?,F在社會保險管理所采用的是面向用人單位從登記、逐月申報到繳費的征繳制度。按照現行制度規定,需要以單位名義參加社會保險,像失業、生育、工傷保險個人是不能直接參保的。無法適用個人繳費的自由職業者。
4、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F行社保管理體制費率差別較大(最高為36%)、統籌層次參差不齊、基金運營渠道單一、調撥、劃轉不順暢、不同統籌地區待遇標準差別較大。
5、社會保險信息化管理水平較低。截止2010年底,全國有10%的地級以上城市未能實現與省數據中心的聯網,還有 7.5%的社會保險機構未連接到地域網,信息化實施的層次比較低。
三、解決自由職業者社會保險繳納與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在筆者的訪談中,有很大一部分自由職業者并不知道自己有權利參保,即使知道也不知道該去什么地方,怎樣參保。通過宣傳,使自由職業者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險制度在分散風險、提供服務、保障其基本權益方面的巨大作用。
(二)提高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管理水平:首先,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應直接面對單個的勞動者,由于自由職業者的勞動關系處于無明確雇傭關系狀態,其社保登記、管理、接續都與傳統的方式及內容有很大不同,必須改變政策和管理方式,把管理服務對象轉變為既面向用人單位,也同時面向單個勞動者。其次,研制全國通用型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卡。在已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的基礎上,研制全面通用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卡。使自由職業者本人不論在哪個城市哪個企業,只辦理一次社會保險登記,就可以把社會保險關系作為依據,不間斷地對社會保險繳費進行記錄、接續、轉移,做到“通用,簡便”。
(三)不斷完善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
1、 建立基于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方便自由職業者參保。如果基于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便覆蓋了單位人員和非單位人員,可以彌補現行制度的缺陷。
2、 失業和生育保險?;咀杂陕殬I者的“無勞動關系”現狀,這使得自由職業者很難參加繳費的保險計劃,因此,目前還不適宜將自由職業者納入失業保險制度,而對其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可以考慮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來幫助解決。而生育保險的條件有很明確的限定,它是政府通過立法組織實施,當法定范圍的女性勞動者應生育子女而暫時失去勞動能力,為其提供物質幫助和身體恢復條件的社會保障項目,且其繳費比例較低,因此參加這個社會保險項目的阻力是很小的,建議允許自由職業者以個人的身份參加生育保險。
3、 建立專門的面向高收入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體制。自由職業者包括很多的群體,可以建立專門面向高收入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個人儲蓄,個人積累為主體,以國家的資助為輔。社會保險繳費直接從個人所得稅中扣除。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