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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的弊端范文1
關鍵詞 自由貿易區 保稅港區 管理模式
文章編號 1008-5807(2011)03-155-02
我國保稅區是借鑒國外的自由貿易港口和出口加工貿易的經驗,再具體結合中國實際國情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保稅港是在保稅區之后發展建立的另一個特定區域,具有口岸,加工,物流等功能的海關特定監管區域。由于地域的各不相同,港區發展各有其區位優勢,因此為了實現其優勢的最大化,良好的監管體制和模式是必備條件。我國現行的港口管理模式主要是來自國外自由貿易港口的經驗。
一、國內保稅港區現行管理模式
保稅港是保稅區對貿易自由化進一步的深入,就其功能而言,保稅港包含了保稅區的所有功能,因此在管理模式與監管體制上,國內現行保稅港的模式依然是建立在保稅區基礎上的。我國保稅區的管理體制屬于行政式的管理。最初是由上海外高橋保稅區進行了初步的構建,全國各個保稅區再以此為借鑒,實行管理委員會的管理模式。
在保稅區內,實行的是封閉管理,由海關負責監管,區內經營體制是企業自主經營。但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管理體制上存在不少差別,具體如下:
(1)政企合一,職權明確的管理體制。在這種體制下,管理委員會與地方其他職能部門依據屬地的不同劃分職權,互不干涉,封閉管理。管委會承擔政府主要職能,而區內經營則由開發公司進行管理,開發公司由管委會的人進行管理。
(2)政企合一,職權不清,多頭管理的體制。這種體制是我國現今普遍存在的。主要表現是管委會與當地其他職能部門權利劃分不明,重疊管理或是無人管理,管理秩序混亂。經營體制仍與第一種相同,屬于開發公司管理。
(3)政企脫離,職權不明的管理體制。這樣的體制下,管委會對區內的管理沒有真正的實權,而經營活動由于管委會與開發公司的不同性質使得政企脫離,這種情況下會嚴重影響保稅區的發展。
這三種體制是目前我國現有的保稅區經營管理體制,而在監管方面主要是由海關進行。海關從貨物開始從境外市場進入保稅區再到區外的國內市場,都具有監管的責任,并且對區內的經營管理活動設置隔離設施。
二、重慶保稅港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是國內設立的第一個內陸保稅港,同時也是第一個含有水港和空港的保稅港,因此其管理上存在著許多空白。目前,重慶保稅港區面臨的管理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地處內陸,不利于監管。重慶保稅港區處于西部內陸之地,將貨物運向距離2000多公里的東海,再轉運其他地區與國家,不利于貨物的安全與海關的監管。
(2)不健全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宏觀的管理體制和法律的不健全,無法為保稅港區的管理提供相應的監管依據,容易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亂。
(3)管理經驗的欠缺。重慶保稅港區地處內陸,又是第一個水路和空路雙功能的保稅港,由于自身特點的差異,使得管理上欠缺經驗,只能在總結國際與國內成功的保稅港管理的經驗上實施相應的管理。
(4)管理體制的不明確。保稅港區屬于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但是現實中其運行涉及工商,金融,稅收等多個管理部門,出現多頭管理,職權分工不明確的問題。
三、國外自由貿易港區的管理模式及其對我國的可借鑒之處
(一)國外自由貿易港區的管理模式簡介
世界上最早建立并且最成功的自由貿易港大部分集中在歐洲,因此歐洲的管理模式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國是世界上自由貿易園區最多的國家,也是自由貿易中自由度最高的國家之一,對于自由貿易區的管理具有豐富的經驗。因為港口功能的不同,歐洲和美國采取的體制側重點不同,分別以德國的漢堡港,荷蘭的鹿特丹港和比利時安特衛普港,美國自由貿易園區為例,從管理理念,區內管理,海關監管三方面表現管理方式。如表1所示:
(二)國外自由貿易區對我國保稅港區管理模式可借鑒之處
我國從保稅區到保稅港區,借鑒了國外自由貿易港的管理經驗與模式,因此兩者具有不少的相同點。但考慮我國政治體制的不同,經濟發展的差距,兩者也存在一些差異。
相同方面:兩者的功能定位上相同,都是為了構建一個經濟自由化的特殊地區,提升本國的貿易自由度。在管理上,兩者都采取的是封閉式管理,港內和區內不設隔離設施,區內不許居民居住。
不同方面,歸納總結如下:
(1)設立目的。保稅港成為開放型經濟新的增長點;國外自由貿易港發揮本國的比較優勢實現。
(2)定性定位。保稅港具有口岸功能的海關殊監管區域;國外自由貿易港實現“境內關外”的特殊區域。
(3)功能定位。保稅港是港口作業,出口,加工,保稅倉庫;國外自由貿易港是進口,轉口貿易,倉儲,加工,商品展示,金融。
(4)行政體制。保稅港是由地方海關管理,一線,二線,區內三重管理;國外自由貿易港是中央設立專門機構宏觀管理,實行“自由”和“便捷”理念,突出高效性的制度。
(5) 海關監管。保稅港是單證與貨物同步管理;國外自由貿易港是單證管理。
(6)經營體制。保稅港是政企合一,開發公司和管理委員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國外自由貿易港是政企分開,企業自主經營。
從保稅港和國外自由貿易港區不同之處,我們可以借鑒如下:
(1)自由貿易港設立主要是針對整個國家的貿易需求,而保稅港主要是發展地方經濟。在設立地方保稅港的同時,不僅應考慮地方利益,更得注重各地保稅港的資源整合和利用,將保稅港作用于整個貿易的需求中。
(2)在功能和定性定位上,我國保稅港區還達不到自由貿易港的自由化程度,因此在開放的過程中,逐步增加增強其功能,從簡單的加工保稅倉庫轉向于商品展示,金融體系建設,實現國外自由貿易港“境內關外”的特殊區域。
(3)管理方面,我國保稅港區可借鑒國外自由貿易港管理體制,由國家專門機構管理。國外自由港成立相應的管理部門控制,而我國保稅港雖然成立了管理委員會,但管理委員會依舊受命于地方政府與其他的政府職能部門,出現“多頭管理”。因此可將管理委員會設置為直屬保稅港區的管理機構,不受政府職能部門的限制。
(4)經營方式上,保稅港區可以學習國外自由貿易港,允許資金自由進入,符合法律的企業能自由在港區內注冊經營,這樣容易形成產業規模,能有效避免現有的保稅港區內企業單一,企業的進入壁壘較高的局面。
四 、完善重慶保稅港區管理體制和模式的建議面對重慶保稅港區的問題,在總結國內外成功管理經驗與模式的基礎上,從宏觀與微觀兩方面著手,提出相應的建議。
1、宏觀層面
在經營管理上,重慶保稅港區雖然已經成立了相應的重慶保稅港區開發有限公司,但是政府對其的行政和經營管理依然是按照政企合一的方式進行。政府成立管委會和開發公司具體管理,這樣容易出現多頭管理,管理秩序混亂的問題。所以,建議寸攤保稅港區實施政府主導、政企分開的開發經營體制。政府部門在實施必要的行政監督下,給予保稅港內的企業最大限度的經濟自由,使保稅港經濟符合市場經濟制度,并帶動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
2、微觀層面
重新對保稅港區定位,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境內關外”;在行政體制上把“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管理”的三重管理理念落實于實際的監管環節。另外,對于管理部門,成立專門的機構管理區內的事務, 該部門不受命于其他的政府職能部門;在監管方面,在保稅港區內僅保留海關一家一線監管單位,保證區內沒有違法的物品,而進出口檢驗檢疫等機構移至二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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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的弊端范文2
唐納德?特朗普令人震驚地在美國總統大選中勝出,經濟學家是否要為此負部分責任?即使他們沒能阻止特朗普,經濟學家也應該在公共辯論中起到更大的影響力―如果他們能更加專注于經濟學教育而不是為全球化鼓吹者站隊的話。
我在近20年前寫作《全球化是否過猶不及》(Has Globalization Gone Too Far?)一書時,曾經請一位著名經濟學家撰寫推薦跋。我在書中說,如果沒有更加協調的政府應對機制,過度全球化將深化社會分裂,加劇分配問題,破壞國內社會契約―該書出版后,這些觀點都成為常規智慧。
這位經濟學家對此持有異議。他說,他并不真的反對其中的分析,但是擔心我的書會“為野蠻人提供火力”。保護主義者會抓住書中關于全球化弊端的論點,為他們的狹隘自私的日程提供支持。
我們的觀點被我們所反對的人在公共辯論中劫持,這樣的風險永遠存在。但我始終不明白,為何許多經濟學家認為這意味著我們應該讓我們的貿易觀點呈現出一邊倒的狀況。潛在的假設似乎是,野蠻人只存在于貿易爭論的一邊。顯然,他們認為抱怨世界貿易組織或貿易協定的人是可怕的保護主義者,而那些支持世貿組織和貿易協定的人永遠是天使。
事實上,許多貿易支持者也完全是出于自身狹隘自私的日程。制藥企業追求更嚴格的專利規則,銀行推動外國市場的完全開放,尋求特別仲裁法庭的跨國公司對公共利益的關心絕不會比保護主義者多。因此,當經濟學家遮掩觀點時,他們實際上是為了躲避一群野蠻人而便利了另一群野蠻人。
對經濟學家來說,有一個存在已久的不成文的公共參與規則,即他們應該站出來支持貿易,不要扭扭捏捏。這造成了一個有趣的局面。經濟學家日常使用的標準貿易模型,常常會產生劇烈的分配效應:某個生產者或工人群體收入損失,另一些人“從貿易中獲益”,此乃同一枚硬幣的兩面。經濟學家早就知道市場失靈―包括勞動力市場功能失調、信用市場不完美、知識和環境外部性、壟斷等―可能起到干擾作用,讓這些好處無法獲得。
他們還知道,影響國內監管的跨境貿易協定的經濟收益,比如收緊專利規則或調和健康與安全要求,從根本上是模棱兩可的。
盡管如此,凡是有貿易協定出臺,人們永遠希望經濟學家高舉比較優勢和自由貿易的大旗。他們一直在盡量減小分配顧慮,即使如今已經十分清楚,(比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收益效應,對于美國最直接的受影響群體而言是非常大的。他們過分強調來自貿易協議的總收益,盡管這些收益至少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已經相對較小。他們大力渲染今天的貿易協議是“自由貿易協定”,哪怕亞當?斯密和大衛?李嘉圖看到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協定的話肯定會氣得從墳墓里站起來。
經濟學家不愿意在貿易問題上說實話,這導致他們在公眾面前失去信譽。更糟糕的是,這有利于他們的反對者的話語權。經濟學家沒有提供完整的貿易圖景,沒有說明白必不可少的區分和警告,這讓貿易的各種副作用更加容易被錯誤地渲染。
比如,貿易固然可能導致不平等性加劇,但它只是推動這一廣泛趨勢的因素之一―并且其作用遠遠不如科技。如果經濟學家能夠預先普及貿易的弊端,他們本應在這場爭論中擁有更高的信譽,被視為誠實的真理代言人。
類似地,如果經濟學家愿意承認來自勞動者權利不受保護的國家的進口品確實嚴重影響了分配正義,我們也可以獲得信息更加充分的關于社會傾銷(social dumping)的公共討論。我們也因此有望區別對待以下兩種案例:哪些是貧窮國家的低工資確實體現了他們較低的生產率,另一些是真正存在社會傾銷、踐踏權利的現象。而大部分沒有引起這一擔憂的貿易,能夠更好地與“不公平貿易”指控絕緣。
自由貿易的弊端范文3
【關鍵詞】負面清單 海自貿區 開放
2015年1月19日商務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深化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提出,草案征求意見稿改革了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審批,重新構建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要申請外資準入許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不區分負面清單內外,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
一、負面清單模式概要
負面清單,也成為否定清單、負面列表。在國際投資法領域,對國民待遇義務予以保留的方式包括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兩種模式。正面清單模式主要是指締約方在協定中正面列舉給與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國民待遇的事項,凡是未列明的事項,締約方不需承擔該項條約的義務。負面清單模式是指凡是針對貿易投資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業績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都以清單的方式予以列明。負面清單比正面清單模式下締約方承擔的義務水平要更高一些。對于正面清單還是負面清單模式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東道國市場準入和市場開放的程度如何,因此是衡量東道國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重要標志。負面清單模式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為代表,NAFTA開立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投資規則模式。
由于NAFTA的影響,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也開始在于別國簽訂的自由貿易協議中采用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2013年7月10日,中美雙方舉行了第五次戰略與經濟對話,中國答應開始與美國進行以負面清單為談判基礎的投資協定的談判。由于目前我國實行的是準入后國民待遇加正面清單的模式,因此此次談判無疑對中國來說意味著在外商投資準入方面面臨著巨大的調整和改革,不僅要仔細調整現行的不符措施,而且更要對未來的空白地帶等問題做出前瞻性的考慮和打算。因此,上海自貿試驗區的負面清單模式正是中美雙邊投資協定中負面清單談判的先行實驗,其意義不言而喻。
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掛牌,同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正式公布。2015年4月20日,2016版負面清單印發。這意味著外資準入立法成為了自貿試驗區新型法律探索的重中之重。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是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資立法中最受關注的詞匯,也是重點和難點,更是亮點。這種管理模式對于中國的外資立法具有革新性和開創性。
二、負面清單模式的影響
(一)負面清單模式有助于提高對外開放程度
負面清單模式給中國的對外開放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挑戰。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要把原來投資目錄中的鼓勵類去掉,把禁止類和限制類合并起來,再加上其他一些限制條件,而是要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因此,要對各行業各門類進行重新分析評估,盡量縮短清單條目,放寬市場準入門檻,否則過于冗長、面面俱到的負面清單與正面清單無異,也就達不到激發市場活力的目的。負面清單模式意味著給與外資更多的投資自由,從發達國家經驗看,一方面,在外資準入方面采取“負面清單”模式有利于促進投資自由化;另一方面,“負面清單”模式意味著全面開放未來投資監管體制,即使是那些國內尚不存在的產業。這一模式的最大挑戰在于,采取“負面清單”模式時,若某一產業沒有列入例外或者不符措施,可能會導致其潛在地受到來自外國投資競爭的損害。負面清單模式不僅需要按照規定格式提供所有不符措施的詳細信息,而且實施這些措施的同時必須保持高標準的透明度。
(二)負面清單模式有助于克服市場風險
F代市場經濟發展變化日新月異,大量新興業態層出不窮。經濟社會的發展之快也帶了許多的不確定性。由于立法不可能做到完美的前瞻性和預測性,因此好多領域往往會出現法律空白,在這種情況下,市場主體能否進入以及進入以后遇到的風險都是存在不確定性的。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是有限的服務型政府,凡是涉及社會成員私人生活的領域,只要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都應該允許社會中私人之間依法依其自己的意思加以調整,以更契合社會發展的需要。落實負面清單,有助于厘清和規范政府的審批權和裁量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屬于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空白地帶,市場主體即享有經營自由。當然,負面清單的制定和修改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任意制定和修改。
三、負面清單模式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統一內外資法律,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
近年來,雙軌制立法模式的弊端不斷凸顯,外資法規定與其他部門法的沖突越來越突出。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僅僅存在企業形態差別,因此對其經營行為應該使用統一的法律予以規制和調整,與此同時,應該制定統一的外資準入和管理的外國投資法,以既避免法律內容重復、沖突等現象,營造一個透明、高效、公平與規范有序的投資環境,為負面清單模式的實行創造良好穩定的法律環境。
(二)進一步根據自身情況縮減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直接關系到東道國的開放程度和對外資的吸引力。負面清單內容太長的話,會讓外國投資者擔心東道國是否真心實意它容納外資,會減損投資者的投資熱情,負面清單內容太短的話,東道國所面臨的風險又會變大。但是總的來說,清單所列內容越少,開放程度就越高。因此,在根據自身情況縮減負面清單的時候,應該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立法者再進行深層次的立法研究,制定可行性高的負面清單。
(三)在制定負面清單的同時,落實好投資爭議解決方式
外資在進入發展中國家的時候,普遍將東道國行之有效的爭議解決方式作為考量投資與否的重要指標。因此,在負面清單模式適用的同時,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也亟待建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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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的弊端范文4
論文摘要: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如期啟動,使自貿區貨幣合作顯得更加必要和緊迫,當前自貿區貨幣合作的重點應是建立區內匯率穩定機制。本文闡述了中國—東盟建立匯率穩定機制的驅動力,從雙邊貿易、投資、勞務合作等方面探討了當前匯率穩定機制建立的可行性,并提出建立匯率穩定機制的基本構想及其對中國的機遇。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于2005年7月20日全面啟動,推進自貿區貨幣合作顯得更加必要和緊迫。從貨幣合作的發展規律和歐洲實踐看,貨幣合作的主要內容可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建立危機救援機制(初級階段)。二是建立匯率合作機制,主要指以匯率穩定為目標的機制安排。三是建立統一貨幣機制(最高級階段),即區內使用單一貨幣。當前,東亞的貨幣合作仍處于第一階段。鑒于歐元流通以來的經驗與教訓,東亞各國貨幣當局享有充分自主權的貨幣聯盟可能是一種比較可行的選擇(華民,2005)。作為在貿易一體化方面已在東亞經濟圈中先走一步的中國—東盟自貿區,不僅具備進行深化貨幣合作的基礎與條件,而且自貿區自身也為其貨幣合作提供了動力機制,區內經濟的日益密切要求緊密的貨幣聯系。鑒于CAFTA貨幣合作的現狀,當前貨幣合作的重點應是建立區內匯率穩定機制。自貿區需要匯率上的合作和協調,從而為經濟合作的進一步深化提供金融支持,并使貿易和貨幣一體化互相推進,同時也對東亞地區進一步的貨幣合作起到促進作用。
一、中國—東盟建立匯率穩定機制的驅動力
(一)中國—東盟自貿區(CAFTA)貨幣合作的現狀。2000年5月,東盟10+3財長在泰國清邁共同簽署了建立區域性貨幣互換網絡的協議,即《清邁協議》(Chiang MaiInitiative)。此協議將東盟之間原有的貨幣互換安排擴展到東盟所有成員國,資金規模已擴大到10億美元;同時,擴大了貨幣互換安排的范圍,包括中國、日本、韓國;在東盟成員、中、日、韓之間簽訂一系列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之后,東亞10+3貨幣互換機制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截至2003年12月底,中、日、韓與東盟10國共簽署16個雙邊互換協議,累積金額達440億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清邁協議》簽署的貨幣互換協議總額已達105億美元。迄今為止,《清邁協議》是亞洲貨幣金融合作所取得的最為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它對于防范金融危機、進一步推動區域貨幣合作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東盟國家匯率安排的內在缺陷。亞洲金融危機之前,東南亞國家包括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基本上選擇了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金融危機后,東南亞國家大多在名義上轉為實施浮動匯率制度。在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改革之前,從名義上,東盟各成員國的匯率既有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如馬來西亞),也有實行事先不公布匯率目標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又如新加坡、老撾等國家,采取匯率獨立浮動的管理方式;再如菲律賓、泰國等國家,既實行盯住美元制度,也實行盯住一籃子貨幣或特別提款權制度;有的國家還實行雙重匯率制度。但麥金農等人的實證研究發現,很多東南亞國家的匯率在危機之后實質上又回到了不同形式的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謴投⒆∶涝膮R率安排存在許多內在缺陷:
1.1990年以來,美國與東亞經濟增長的同步性已經大大降低,與美國貿易所占的比重逐年降低,區內資本流動和貿易流動穩步上升,如果匯率仍盯住美元,只會使亞洲宏觀經濟更加不穩定。
2.由于日元始終采取浮動匯率制,而日本以外的東亞各經濟體大都重新恢復了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在此前景下,若美元大幅貶值勢必會對東亞造成直接危害。首先,繼續盯住美元的東亞貨幣將面臨更大的升值壓力,從而更容易成為國際投機資本炒作和攻擊的對象;其次,繼續對美元浮動的日元將形成對其他東亞貨幣的劇烈波動,從而惡化日本與其他東亞經濟體的經貿關系。
3.東亞貿易結構多以美國為第一大出口市場,且多存有大量對美貿易順差。在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下,東亞貿易結構的這一特點在美元大幅貶值時遇到的問題是:若本幣依舊盯住美元一同下貶,勢必加劇貿易摩擦;若本幣因美元貶值而升值,勢必弱化出口競爭力;同時還因導致區內匯率體系波動從而影響區內貿易投資格局。
(三)建立匯率穩定機制的重要意義
首先,建立匯率穩定機制,有利于CAFTA內各經濟體特別是東盟各國經濟的穩定發展。CAFTA內除中國外各經濟體的特征是:總體經濟規模小但對外開放度較高。其中新加坡為265.9%,馬來西亞為160.0%;其他國家的開放度也比較高,如越南為95.0%,泰國為77.7%,菲律賓為77.4%。由于東盟各國的經濟總量小,對匯率波動十分敏感,迫切需要穩定匯率。鑒于上述單純盯住美元的弊端,在CAFTA內建立匯率穩定機制有利于維護各經濟體經濟的穩定。
其次,建立匯率穩定機制,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際投機資本對CAFTA各經濟體貨幣的影響,減少對各國國際收支平衡的干擾,各成員國對國際儲備的需求亦可相應減少。
第三,建立匯率穩定機制,有利于降低自貿區內匯率波動對區內貿易和物價的不利影響,從而有助于區內商品的流通和物價的穩定,也有利于資金在區域內的自由流動,促進自貿區內各國間投資機會的擴大。
二、建立匯率穩定機制的可行性
雖然中國與東盟自貿區的成員國之間存在著歷史文化、經濟、政治制度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各不相同,這些因素對區域內貨幣合作造成一定的阻礙,但必須看到近年來,中國、東盟雙邊貿易和投資量不斷攀升,促成了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自貿區的建立不僅將大大加快東亞經濟一體化進程,也將為此區域內進一步的貨幣合作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
(一)雙邊貿易迅速增長,相互依賴程度日益增強。從基本經濟條件看,中國與東盟之間雙邊貿易逐年迅速增長。1990年以來,中國與東盟貿易額速度遞增,東盟已連續12年成為中國第五大貿易伙伴。2002以來更是增長強勁,2004年創歷史新高,雙邊貿易額達1059億美元,同期增長35.3%。2005年第二個月,東盟已首次成為中國第四大貿易伙伴。
另據中國海關統計,1990~2003年間,中國與東盟貿易總額年均增長20.86%,比同期中國整體對外貿易的年均增長率高4.25個百分點。東盟有關統計顯示,1993~2001年間,東盟與中國貿易額年均增長22.69%,比同期東盟整體對外貿易年均增長率高16.19個百分點。中國與東盟之間的貿易占本國對外貿易總量的比重同樣呈逐年上升趨勢,1991~2001年,雙邊貿易額占中國對外貿總額的比重從5.8%上升至8.8%,東盟從1997年的3.5%上升到2002年的7.2%。近年來,中國對東盟的貿易逆差迅速擴大,2001年是48.4億美元,2004年突破200億美元。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為東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市場空間。
(二)區內資本流動日趨活躍,中國對東盟投資潛力巨大。東盟是中國吸引外資的重要地區之一。截至2004年末,東盟各國來華投資項目達24513個,合同外資金額726.21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金額354.12億美元。
中國對東盟的投資是中國與東盟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據商務部合作司統計,2002年,中國企業在東盟的投資項目為52個,中方投資額達6633萬美元。其中在越南的投資最為集中,占項目數的37%,占投資額的41%。截至2003年6月底,中國企業在東盟10國的投資項目達822個,中方投資8.74億美元,占同期中國對外投資總額的8.77%。其中對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投資規模較大,占對東盟投資的29.1%和18.73%。
就東盟對華投資而言,中國對東盟的投資規模相對較小,至2004年底中國在東盟的投資尚不足20億美元。但隨著近年中國整體綜合實力的增強,對外投資開始活躍,對東盟區內投資也呈逐年增長態勢,尤其是中國對能源的需求迅速攀升,東盟區內豐富的電力與石油資源都將是中國對外投資的熱點。
(三)旅游等勞務合作日益增強。首先,在旅游方面,東南亞已成為中國人出國旅游的首選。據中國國家旅游局統計,2004年,中國有1000萬人次到東盟各國旅游。越南、柬埔寨等東盟新成員國正成為中國旅游業的新興客源市場和旅游目的地。而東盟赴中國游客的增幅也超過20%。其次,東盟是中國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重點區域市場。2002年,中國企業在東盟10國共完成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營業額23.06億美元,占總營業額的16.07%;其中在新加坡完成營業額10.86億美元,使新加坡成為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市場。據中國商務部統計,截至2003年底,中國企業在東盟國家簽訂的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合同總額達249.9億美元,營業額170.5億美元
三、建立匯率穩定機制的基本構想
CAFTA與現在最大的兩個自由貿易區——歐盟及美洲自由貿易區有明顯的差異。前者經濟發展和文化背景相似,并已有從經濟共同體開始的長期磨合;后者包含著北美和拉美兩個次區域板塊的合作,且具有北美自由貿易區這個穩固的核心。而CAFTA則是一國(中國)和一個自由貿易區的結合,兩者在經濟發展、文化習俗和社會制度方面呈多元化特征。故構建CAFTA的匯率協調機制,可參考歐盟和美洲自貿區的現有做法,但具體措施必需有別于前兩者。當前CAFTA可按以下步驟逐步推進匯率協調合作,建立匯率穩定機制:
(一)中國與東盟在現有的匯率制度下加強匯率政策協調,維持區域內雙邊匯率的相對穩定。鑒于目前要求CAFTA各國采取統一匯率制度存在現實難度,各國可保持各自不同的匯率制度,但各國金融當局應盡快攜手在區內構筑一個貨幣協作的平臺。通過該平臺及時溝通與交流金融信息,協商貨幣合作事宜,及時解決合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特別是應加強匯率政策的溝通與合作,當區域內出現匯率較大波動時,建議以聯合干預外匯市場為主要政策手段,盡量穩定區域內各國匯率水平,最大限度地預防金融和外匯風險。用以干預的基金可按現有《清邁協議》框架下的貨幣互換協議為基礎構建。
(二)逐步采用基本統一的匯率制度。由于世界主要貨幣的匯率發生變化,采取不同匯率制度會影響CAFTA各國間的雙邊匯率。雙邊匯率的不穩定就會增加國與國之間貿易和投資的成本,不利于自貿區的進一步發展。選擇相近的匯率制度是各國匯率政策協調的基礎,因此,在條件成熟時,CAFTA各成員國應盡快選擇相近的匯率制度。
鑒于盯住單一幣種的許多內在缺陷,不利于CAFTA經濟合作和經濟一體化,實行自由浮動的匯率制席更不適合CAFTA各國的現實國情,各國可考慮建立獨立的盯住貨幣籃子制度,根據各國自身的經濟情況和具體特點由各國自選。盯住貨幣籃子制度雖然存在種種缺陷,但它既能夠避免匯率的過度波動,又適合CAFTA各經濟體外貿、外資結構的多元化特點,故不失為一種“次優”選擇。該階段CAFTA各國依然需要聯合干預匯市,以穩定匯率。不過,由于各國的經濟貨幣合作已進一步深化,可建立類似于歐洲貨幣基金(EMF)的CAFTA次區域貨幣基金,該基金不同于現有的亞洲貨幣基金(AMF),其主要來源是CAFTA各國從各自的外匯儲備中按一定比例繳納,其主要作用是干預CAFTA各國的匯率,穩定匯市。CAFTA次區域貨幣基金的建立使自貿區內雙邊匯率的穩定具備一定的約束保證機制。它可使自貿區內任一國貨幣在出現投機性攻擊而存在貶值危險時,有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履行干預責任。
(三)在條件成熟時,CAFTA各國可在獨立盯住的基礎
上建立盯住共同貨幣籃子的匯率制度。在實體經濟和貨幣合作進一步融和的基礎上,穩定雙邊匯率的共同要求會促使各國貨幣籃子結構逐步趨同,CAFTA各國改獨立盯住各自的貨幣籃為盯住共同貨幣籃子匯率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該階段可參照歐洲貨幣體系曾實行過的聯合浮動,實行聯動的匯率機制,通過以下措施來建立匯率穩定機制:以共同貨幣籃為目標,確定CAFTA各國貨幣對籃子貨幣的中心匯率和允許偏離的界限(即波幅)。當然,考慮到各國的差異,波幅范圍應依照各國國情經協商確定,因國而異的波幅使各國貨幣當局能在更大程度上自主地控制匯率的運動,干預匯率時可依具體情況決定在邊界干預,還是在區內干預,使匯率朝著有利于各國經濟發展的方向變動。
四、建立穩定匯率機制給中國帶來的機遇
近年來,隨著中國與東盟之間貿易投資的快速發展,催生了人民幣在東盟的境外需求。由于人民幣匯率穩定,人民幣已自發地在一些與中國經貿往來頻繁、數額較大的東盟國家充當計價結算貨幣,如在越南、泰國、緬甸等國的貿易中,人民幣事實上已經成為結算貨幣之一。即便在東盟最發達的國家新加坡,隨著中國游客的增加,可以用人民幣購物的商店也在不斷增加。
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全面啟動,中國與東盟各國的經貿往來將進一步增強。中國應把握機遇,盡快與東盟協調以強化貨幣匯率合作并發揮主導作用,積極推進人民幣周邊化、亞洲化、國際化進程,為逐步建立并擴大人民幣貨幣區鋪路。當前,人民幣作為區域貨幣的條件已逐步浮現,如上所述人民幣已被許多東盟國家作為硬通貨接受,一些東盟國家緊隨中國匯率政策,如7月21日在我國宣布人民幣與美元脫鉤僅20分鐘后,馬來西業便緊跟中國將林吉特與美元脫鉤,亦實行管理浮動。中國在CAFTA內逐漸增強的影響力與號召力由此可見一斑。
參考文獻:
[1]白鶴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立與我國金融應對策略研究[J].金融研究,2003,(12).
自由貿易的弊端范文5
關鍵詞:CEPA;服務貿易,完善對策
1CEPA服務貿易的內容
1.1CEPA的內容
為促進內地和香港經濟的共同發展,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概括地說,CEPA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三方面的內容。
1.2服務貿易是CEPA推進貿易自由化的重要內容
在CEPA三方面的內容中,服務貿易方面的安排最為值得關注。它作出了比GATS更為優惠的規定:內容更全、條件要求更低、對自然人流動這一服務貿易形式放得更寬。同時,CEPA其他方面的內容也對服務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零關稅不僅帶來了商品由香港向內地的流動,而且引起了由商流帶動的物流、信息流、貨幣流的增大;而貿易投資便利化則促進了香港向內地服務業的資金注入。CEPA為兩地服務業的合作創造了廣闊的空間,使得兩地的服務貿易合作進入了制度性實踐的全新階段。
1.3CEPA對兩地服務業的影響
CEPA對兩地的服務業產生了積極影響。它一方面促進了香港經濟的復蘇與發展;另一方面,推動內地服務業提高行業效率、調整業態結構、改進管理方式、擴大產業規模,促進內地企業以香港為平臺走向世界。概括來講,CEPA的實施為進一步加強兩地的服務貿易合作注入了新的動力。極大地促進了兩地資金、服務、技術、人員以及信息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為兩地的服務業帶來了優勢互補、合作雙贏的機會。
2CEPA服務貿易規定中的缺陷
2.1原產地規則存在缺陷
CEPA服務貿易主要規定在其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其中。附件四主要規定承諾開放的具體領域;而附件五主要解決哪些服務提供者可享受CEPA下的優惠。根據附件五第2條,除另有規定外,可享受CEPA服務貿易優惠的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CEPA下的“法人”是指“根據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無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此外,CEPA還規定了當香港服務提供者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時。確定“香港法人”的標準:對于非法律服務部門的香港法人。一是必須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二是應該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對于法律服務部門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CEPA規定了更嚴格的認定標準??梢?,CEPA對香港法人服務提供者采用的是注冊成立地標準和業務執行本地化標準,這兩種標準對股東或經營者身份都沒有限定。在這種情況下,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服務提供者就完全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搭便車”成為符合CEPA要求的服務提供者,并借此獲得CEPA給予的各種特殊優惠,這就是所謂的“滋出效應”問題。
2.2服務貿易開放模式存在弊端
目前,世界服務貿易開放模式主要有積極列表模式和消極列表模式。前者中,其成員的開放承諾以積極列表的形式列出,即只有當某成員在其減讓表中列出外國服務提供者所可以享受的市場準人機會和國民待遇時,外國服務提供者才可遵循規定,進人該國市場。但是對于那些現存的歧視性措施。東道國卻沒有義務一一列出,更沒有義務向他國開放市場或給予國民待遇。而后者,其成員的承諾則是以消極列表的形式列出,即除非成員就某項涉及服務貿易的措施作出特別保留外,所有服務部門都應開放,因此不論是在開放的深度和廣度上,都要遠勝積極列表模式,CEPA采用的是積極列表模式,在實踐中不利于兩地服務貿易的深層次合作與發展。
2.3貿易糾紛解決方面的不完善之處
CEPA第19條規定“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CEPA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決定?!笨梢奀EPA中沒有明確設立爭端解決機制,貿易爭端解決的唯一方式是協商一致,可訴諸的解決機構是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的聯合指導委員會。該條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協商并非是一種好的解決方式,在面對具體而又復雜的利益糾紛時往往顯得蒼白無力。另一方面,漫長的協商過程勢必增加雙方執行CEPA的成本,當所涉及的問題屬于法律等技術性問題時,這一方法不見得有效。此外,CEPA也沒有規定如雙方無法就爭議問題協商一致時應如何處理。目前可利用的爭端解決方式包括WTO爭端解決機制和兩地原有的爭端解決方式,但兩者均不能經濟有效地解決相關糾紛。因此。CEPA如果不能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要求的爭端解決機制,將會嚴重阻礙其實效。
2.4CEPA在貿易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邁不過的市場準入門檻、不明朗的具體操作程序。目前。CEPA中仍有許多服務部門的準入門檻較高,不利于香港服務業進入內地市場。此外,相當一部分政策落實不到位和具體操作程序模糊不清,也給CEPA的實施帶來了許多障礙。
(2)政府服務效率低、稅收和收費過高。CEPA項下的服務審批環節多、程序繁、時間長、費用高,大大挫傷了香港服務業人才北上拓業的積極性。此外,稅收和收費過高也是比較突出的問題。
(3)差異較大的法律制度、專業環境和營商環境。對港商來說,拓展內地市場所遇到的困難,首先來自兩地市場模式及法規的差異,加之內地營商環境復雜,香港服務提供者難以按照預期在內地大展拳腳。同時,由于兩地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場環境存在顯著差異,內地較低的服務收費和薪酬待遇也難以吸引香港專業服務人才。
(4)暗藏產權紛爭和經營風險的“掛殼”北拓。在CEPA實施前,不少香港服務業通過地下渠道以“掛殼”方式進入內地。CEPA實施后,按照正規程序,香港服務業進入內地的手續較為繁瑣。為避過復雜的審批程序,許多香港的服務業機構和人員仍以“掛殼”方式進入內地。在商業經營中,引起了許多矛盾和紛爭。
3完善CEPA服務貿易規定的對策與建議
3.1CEPA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完善
在界定法人身份時,除注冊成立地標準和業務執行本地化標準外,經常采用的還有資本控制標準。該標準是指公司的實際資本受哪國居民控制,此公司即為該國公司,由該國行使管轄權。它可有效防止協議中的優惠為第三方不當利用。在實踐中,注冊成立地標準會使大量國外服務提供者以香港為跳板,取得CEPA市場準入的優惠待遇;但另一方面。它亦可吸引國外的服務提供者在港投資。有鑒于此,在綜合考慮兩方面利弊的基礎上,筆者傾向于有限制地使用資本控制標準。并完善與其配套的程序等其他規則,即在保證維護CEPA區內利益、防止區外服務提供者不適當的“搭便車”的前提下,采用條件相對寬松的資本控制標準。循序漸進地開放服務業市場。
3.2在開放模式方面,可采用消極列表的方式
消極列表模式的優勢在于:一是成員所允許保留的歧視性措施僅限于現行措施。并不得提高其中所列明的歧視水平-從而保證了將來的服務貿易壁壘不會比現行水平更高;再者任何歧視性措施均需列明。從而大大提高了政府對于服務管制措施的透明度。
3.3爭端解決機制的補充完善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中國在吸收借鑒包括WTO、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國際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先進做法的基礎上,從中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制定出來的。它很好的融合了實用主義與法治主義,既含硬法特征又體現靈活性。CEPA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性質相同、規則依據相同、內容范圍相同、目的相同。這使兩者在許多方面可以互為參考。因此,CEPA可依照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設立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
3.4貿易實踐中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案
(1)簡化審批程序,消除貿易壁壘,增加營商法規透明度。CEPA實施以來,內地與香港在服務貿易方面的合作成效未如預期。其重要原因是服務貿易投資審批程序繁雜、內地營商法規透明度不夠和區域貿易壁壘仍廣泛存在。據此,建議把一些不影響宏觀經濟的項目審批權下放。同時,統一各省市對服務業的要求,增加營商法規透明度,加強香港與內地的溝通,方便香港服務業進入內地市場。
(2)建立兩地商務往來快速批核機制,積極改善過境交通擁堵狀況。香港與內地的跨境交通存在很多問題,未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商貿人流需要,妨礙了兩地經濟的進一步融合。因此,應盡快設立方便兩地商務往來的快速商務批核機制,為內地和香港商務人員往來提供實時商務簽證服務。
(3)香港服務業者應調整心態,進行服務業重新定位。目前,香港服務業者存在的問題是不了解內地市場,且以擁有上百年專業服務經驗自居,不愿到內地去開拓業務,從而錯失了很多市場機會。因而香港服務業者應調整自己的心態,正確認識和了解內地市場,把握機會,尋求最佳的市場切入點。
自由貿易的弊端范文6
貿易保護自產生以來,大致經歷了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的發展、新貿易保護主義的變異和后危機時代貿易保護主義的興起等階段,各國學者用不同的理論來試圖解釋這一嬗變過程,溯其根源,究其必要,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存續和發展提供理論依據。
一、貿易保護主義的產生、發展及理論淵源
(一)重商主義――早期保護貿易理論的起源
15-17世紀,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開始產生,重商主義是歐洲各國普遍采取的經濟政策,其經歷了早期和晚期兩個階段,這也便是貿易保護主義的起點。
1.早期重商主義
又稱重金主義,主張絕對禁止貴重金屬外流。流行于15世紀到16世紀中葉,代表人物是英國的威廉?斯塔福(William Stafford,1554-1612)。早期重商主義者認為一切進口都會減少本國貨幣,主張在對外貿易中多賣少買或不買,并用行政手段禁止貨幣輸出,以此積累貨幣和財富。
2.晚期重商主義
又稱貿易差額論。盛行于16世紀至17世紀下半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托馬斯?孟(Tomas Mun,1571-1641)。他認為“貨幣產生貿易,貿易增多貨幣”。晚期重商主義者認識到不能將貨幣和商品割裂和對立起來,不能單純地以積累貨幣來增加財富,應將貨幣投入到對外貿易中,獲取貿易順差,換回更多的貨幣。因此,他們主張運用保護關稅政策,增加出口,限制進口,最大限度地實現外貿順差。
(二)保護幼稚工業理論――近代保護貿易理論體系形成的標志
1791年,美國獨立后的第一任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向國會提交了一份題為《關于保護制造業》的報告,提出了用關稅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主張。明確提出實行高關稅政策進行貿易保護的主張,扶持本國工業特別是制造業的發展,反映的是落后國家進行經濟自衛、并通過經濟發展與先進國家進行經濟抗衡的保護貿易學說。
德國經濟學家、保護關稅政策的首創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List,1789-1846)深受漢密爾頓的影響并進一步發展了其貿易保護學說,他在1842年出版的著作《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中,系統地闡述了保護幼稚工業理論。他認為幼稚產業保護應保護那些發展尚且幼稚、受到外國強有力競爭,但有發展前途,通過一段時期的保護(一般為30年),能成長壯大的產業。當然對于幼稚工業的保護應該是有限制的,當一個產業能夠自立或長期扶植不起來時,就應當取消保護措施。上述觀點被稱為“保護幼稚工業”理論,該理論的提出,標志著保護貿易理論體系的完全形成,確立了保護貿易理論在國際貿易理論體系中的牢固地位。
歸結起來,幼稚產業保護理論各派的主要觀點均是以規避競爭式的保護為主,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這種強保護,一方面,往往使企業因缺乏競爭壓力而產生依賴思想,長期享有政府的各種照顧而不思進取。另一方面,由于保護的時間過長,使一些幼稚產業,越保護越落后,成為“老態龍鐘的幼稚產業”,或效率極低的壟斷產業,導致資源的極大浪費。這樣,無論政府如何保護,幼稚產業也無法走向成熟。
(三)超貿易保護論――現代保護貿易理論的重要里程碑
19世紀末,資本主義的發展進入了壟斷時期,壟斷代替了自由競爭,這就要求一國的對外貿易政策更具擴展性和侵略性。該時期內,外貿政策從自由貿易政策和幼稚工業保護政策過渡到了代表壟斷資產階級利益的侵略性保護貿易政策。各國經濟學者提出了各種支持這種超貿易保護政策的理論根據,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John Maynand Keynes,1883-1946)及凱恩斯主義的超貿易保護理論。1936年他出版了代表作《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奠定了當代宏觀經濟的理論基礎。
凱恩斯在推崇重商主義貿易順差思想的基礎上,把對外貿易與有效需求聯系起來,形成了超貿易保護理論。他強調國家干預對外貿易是擴大有效需求的重要一環,其具體目標就是始終保持本國的貿易順差,以擴大有效需求,根治資本主義經濟的頑癥――嚴重失業問題。為達到這一目標, 凱恩斯主張:通過保護,加強對本國和外國市場的壟斷;改變限制進口的保護貿易方式,以積極地、進攻性地擴張方式占領國外市場;強調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作用,注意運用宏觀經濟調控手段干預對外貿易,采取出口退稅、“獎出限入”等措施來實現保護貿易目標;利用政府力量組織排他性貿易集團,保護本國壟斷資本的利益。
與前述保護貿易理論不同的是,超貿易保護論不是消極地防御外國商品侵入國內市場而是加緊侵占國外市場;不是落后國家以實施保護貿易政策發展本國經濟,而是發達國家通過保護貿易政策來實現國內充分就業,保持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地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當時經濟危機起到緩解作用,但想從根本上解決危機帶來的失業問題顯然不現實,且勢必導致關稅、非關稅壁壘等盛行,貿易摩擦增多,阻礙整個國際貿易的發展。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演進背景及原因
學術界一般認為,新貿易保護主義思潮最早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于80年代全面興起并形成一股浪潮迅速席卷全球。在世界各主要經濟體的貿易政策當中皆烙有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印記,成為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最主要的障礙物和頑疾。
(一)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與國際競爭的加劇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出現和發展與各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密切相關。首先,上世紀70年代獨霸世界經濟的美國面對日益的歐洲、日本的崛起,勢必尋求新貿易保護政策保持其競爭優勢;其次,面對新興工業化國家及以中國、印度為代表的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提高,出口貿易發展迅速,歐美發達國家為緩解貿易逆差和轉移國內壓力,利用其政治經濟強權,加強新的貿易保護措施并對這些出口國進行貿易制裁。
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各國都力圖分享經濟全球化帶來的經濟利益,促進本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同時設法避免或減少經濟全球化對本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當本國產業和勞工群體受到進口沖擊時,來自公眾的呼聲或其他政治壓力必然使政府傾向于對這些領域實行保護,以排斥競爭的威脅。
(二)國際貿易中雙邊和區域經濟主義的興起
近年來,以自由貿易協定(FTA)為主要形式的區域經濟合作在全球呈現出蓬勃發展勢頭,特別是在全球多邊貿易談判進展緩慢的國際背景下,區域經濟一體化步伐明顯加快。截至2007年7月,向世貿組織申報的各種區域貿易協定(RTA)數量已經達到了380個。至2008年5月,全球累計簽訂的區域貿易協定數量進一步增多,向世貿組織通報并已經生效的區域貿易協定達到205個,其中自由貿易協定數量約占60%。面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世界經濟發展新形勢,新貿易保護主義從國家保護轉變為集體保護。為減少貿易摩擦,增強區域內部經濟實力,成員方在集團內實行統一的規則進行自由貿易,而對非成員方實行共同的貿易壁壘,限制或阻止非成員方進入本區域市場。
(三)WTO制度體系的約束和缺陷
WTO在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多邊貿易體制建立上作出了巨大貢獻,它明確提出了國際貿易中禁止使用數量限制,要求各成員必須大幅度削減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等。因此,各成員用于保護國內市場的傳統手段必然受到了限制,為了保護國內產業和市場,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開始尋求新的貿易保護措施和手段??梢哉f,不斷加強的貿易自由化制度約束成為新貿易保護主義出現并發展的誘發因素之一。
WTO的各項協議是各成員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其制度設計上并非完全剛性的,包含并反映著各利益方的訴求,這勢必造成制度上的缺陷,也為各成員實施新的貿易保護提供了發展空間。WTO允許成員方利用有關協議保護本國利益、保國內民族產業、維持國際收支平衡等,可以使用保護與限制進口措施,反擊遭到的不公平待遇。因此,打著公平貿易的旗號,采取與WTO不直接沖突的各種保護措施,已成為經濟全球化中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常態。
(四)國際貿易理論的創新
1.當代保護貿易理論。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國家經濟出現了“滯脹”現象,供求市場失衡,民族國家經濟的獨立和發展開始改變舊的經濟貿易格局,從而導致了以凱思斯的經濟理論為依據,以保護國內充分就業和維持國際收支平衡為中心論據的“新貿易保護主義”。比較有影響的是以高德萊(Wynne Godley)為代表的英國劍橋經濟政策團體(CEPG)的保護貿易理論。其政策目標是通過推行保護主義措施擺脫經濟滯脹的困境,促進經濟繁榮。從一國宏觀角度來看,國際貿易業績對于總需求和就業不僅具有關鍵作用,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中心――”論。二戰后,隨著許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國家的紛紛獨立,這些國家亟待發展本國經濟,需要保護貿易來改變貿易條件的不利和惡化。此背景下,代表發展中國家利益的保護貿易理論出現,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阿根廷經濟學家普雷維什(Raul Prebisch)提出的“中心――”論。他認為,國際經濟體系在結構上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發達工業國家構成的中心;另一部分是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在不平等的經濟低位上,中心享有更多的國際經濟利益。其著名的“普雷維什命題”得出國家的貿易條件長期惡化趨勢的結論,提出了發展中國家必須實行工業化的主張。通過限制進口、實行關稅保護、有選擇性地出口補貼的做法,努力發展本國工業,使工業品能夠自給自足并具有一定的競爭力,改變依靠中心國進口的局面。這代表發展中國家利益的保護貿易理論引導發展中國家也加入到貿易保護的行列,的確具有積極地時代指導意義。
3.戰略貿易論。戰略性貿易政策是20世紀80年代由布蘭德(J.A.Brander)、斯潘塞(B.J.Spencer)、克魯格曼(P.R.Krugman)等人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貿易政策理論。他們認為現實經濟遠非完全競爭,而是由壟斷與經濟外部性導致的市場扭曲。在市場出現扭曲時,關稅政策雖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福利,卻不能調整扭曲,最佳政策應是非關稅措施。還通過不同貿易政策工具在各種市場結構下的效果比較,提出了在不完全競爭的模型下,有關最佳貿易政策工具的選擇方式,特別是在國內外市場都處于壟斷時,政府可以實行“戰略性貿易政策”,對某個產業加以保護,直到該產業成本下降到具有在世界市場上的優勢為止。
4.地區經濟保護論。英國學者蒂姆?朗(Tim Lang)和科林?海茲(Colin Hines)在1994年合著的《新貿易保護主義》一書中主張的新貿易保護主義“旨在通過減少國際貿易和對整個經濟的重新定位及使其多樣化,讓它朝著地區或國家內生產的最大化方面發展;然后以周邊地區為依賴對象,并且只把全球貿易作為最后的選擇”。他們認為自由貿易政策存在著自身固有的缺限,要實現經濟、公平和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 就必須放棄自由貿易政策,由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所取代,以地區經濟優先發展為核心,實現貿易平衡,強化貿易規則。
此外,美國經濟學家瓦爾德曼(R.J.Waldman)提出“管理貿易論”,主張將本國貿易利益的追求作為貿易管理的基本出發點,因而賦予了一國政府通過本國貿易立法進行對外貿易安排從而將貿易保護合法化的權力;以美國經濟學家庇古(A.C.Pigou,1877-1959)為代表的舊福利經濟學家及之后的新福利經濟學家所提出的“新福利經濟學”,認為通過保護貿易,可以增加“民族利益”,增加國民的福利,從而實現“福利的最優狀態”;以環境保護論為依據所實行的貿易保護政策被稱為“綠色貿易壁壘”,是新貿易保護主義發展的新內容,乃至今日國際貿易中仍屢見不鮮。其表現形式主要有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綠色技術標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和綠色補貼等。
各國學者基于不同的利益出發點及深入的角度,提出了諸多新貿易理論及觀點。這些理論的闡述和創新,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淵源和理論支持,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新貿易保護主義得以產生和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全球金融危機催生新貿易保護主義的變異
自2007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危機從局部發展到全球,從發達國家傳導至新興市場國家,從金融領域擴散到實體經濟領域。金融危機是全球經濟結構失衡、金融風險積聚長期積累的結果,對當今國際貿易產生了深刻影響。毋庸置疑,貿易保護在每次金融危機的拯救中總會成為當然的首要方案之一。歷史經驗證明,金融危機必然伴隨著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
金融危機下,各國工廠倒閉劇增,失業率上升,政治壓力和社會問題接踵而至,為消化過剩產能,拉動本國經濟,提高本國就業率,越來越多國家以“經濟安全”和保護本國虛弱產業為由加強政府對經濟的干預,阻撓其他國家特別是新興國家企業出口。貿易保護主義也正迎合了備受危機壓力的一些國家的自保心態,在強烈的聲討和抨擊中逐步回歸。在更多的國家正被卷入經濟衰退之中的形勢下,保護主義情緒正在日益高漲,一些國家或實施了形形的貿易保護措施,或在經濟刺激計劃中規定了帶有貿易保護色彩的條款,試圖使用貿易保護措施來推動本國經濟復蘇。
對貿易保護主義來說,全球金融危機無疑是一針催化劑。根據世界銀行對貿易和貿易相關措施的監測清單,自金融危機開始以來,各國官員已提出和(或)實行了約78項貿易措施,其中有66項有限制貿易的內容,47項貿易限制措施最終生效。世界銀行研究報告顯示,自2008年11月20國集團簽署承諾避免采取保護主義措施至2009年2月,20國集團中的一些國家已經實行了47項措施,以犧牲其他國家為代價對貿易進行限制。WTO有關報告指出,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間,已有23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85項貿易保護措施,較1月末首次調查時的19項增加了4倍以上。在WTO的報告說,這些措施雖然其中一些符合貿易自由化的原則,但絕大多數為限制貿易的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有:提高進口關稅、禁止或者限制進口數量、對進口產品實行非自動許可、限定進口商品入關口岸、提高標準化和技術規定、擴大出口補貼范圍、采取救濟保障措施(如反傾銷)、在經濟刺激計劃中規定等。2009年3月1日至6月19日期間,列舉的89個國家和地區在共采取了245項新貿易措施,扣除由甲型H1N1流感引發的貿易保護舉措,全球新出臺的貿易限制措施是貿易自由化措施的兩倍多。
“金融危機將催生新的貿易保護主義”的預測已經在當前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得到印證,中國社科院2010年1月份的2009年世界經濟黃皮書和國際形勢黃皮書中預計新一股類似于上世紀30年代的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正在美國乃至全球抬頭。達沃斯論壇及G20峰會也都毫不例外的把關注的目光聚焦在日益抬頭的貿易保護主義身上,警惕和抵制貿易保護主義已經成為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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