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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環境論文范文1
一、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
為了經濟發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為了可持續發展的環保目標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國際貿易,兩者之間存在沖突。亞歷山大O基斯說:”在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中存在著兩個對立的趨勢:一方面是為了環境保護控制某些國際貿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為了自由貿易取消所有貿易障礙的愿望?!彼?,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表現為下面兩種具體的形式:
(一)國際貿易對環境保護的限制影響
當代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尋求貿易自由,減少各種各樣的貿易障礙,以提高人類的生活水平和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最佳地利用世界資源。貿易自由化可以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貿易自由化要力求掃清各種貿易障礙。但貿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則會造成生態資源的過度開發,使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的破壞。其主要表現是:
首先,發達國家利用大國優勝和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推行環境殖民主義,發展中國家出口以初級產品為主,這是建立在對其國內資源的高強度開發甚至掠奪性開發的基礎上,是用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作高昂代價換來的,而發達國家卻以低于實際資源價格的(即沒有考慮環境資源價值)的市場價格購買初級產品。
其次,新一輪環境侵略將使環境安全面臨新的威脅,長期以來,一些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和危害環境的工業,設備,產品和有害廢物,進行環境侵略(也稱生態侵略,生態殖民)。隨著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家遭受環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制約
正是由于貿易自由帶來了新的環境問題,所以整個國際社會都試圖在貿易中考慮環境保護,來協調好貿易自由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具體來講,是在貿易規則中考慮相關環境因素,在環境規則中對與環境有關的貿易進行規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國際貿易。這樣,環保措施在實現其環境保護目的的同時,對國際貿易必然構成一定的障礙,其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構成的法律障礙
首先是國際法中與環境有關的貿易規則。這類條約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目的,在規定貿易規則的同時考慮了相關環境因素。最為典型的是GATT第20條。其次是國際法中與貿易有關的環境規則。這類規則以保護環境為目的,規定了影響環境的有關貿易規則。
2.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設置的經濟障礙
第一,課征環境進口附加稅。進口國以保護環境為理由,對某項產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進口關稅外,還另外加征稅款。第二,綠色壁壘。它是進口國以保護國內的環境,人民和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措施,這些根據WTO,GATT的相關規定的條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約束國際貿易的隱蔽壁壘。第三,環境貿易制裁。即一國針對另一國違反國際條約而采取的強制性貿易制裁措施。
3.各國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形成的行政障礙
各國為保護本國環境會制定一系列環境管制措施,環境管制是指為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各個國家實施環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護環境為名,征收環境進口附加稅。第二,采用強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進口,其依據是進口產品的生產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國的環境要求。第三,推行國際標準,即對未達到國際組織制定的環境標準的產品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第四,政府環境補貼。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經濟原因(如因經濟困難商無力支付污染防治費用)而對廠商進行環境補貼。因此,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制定的環境法規和貿易規則構成了環境管制的法律基礎和依據。隨著環境貿易政策的增多,環境管制措施日趨多樣化,由此引發的貿易問題也日益增多,從而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提出了挑戰。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實質
(一)利益的沖突
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時達到是一種表面上的沖突,更深層的沖突是南北國家之問的沖突;是南北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環保水平上的差異所造成的沖突;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利益、環境利益上的沖突。發展中國家尚處于工業化的過程中,希望擴大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以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盡管過量開發自然資源可能破壞環境,但這些國家迫于貧困很難為了保護自然環境而放棄出口收入。另外,它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還很淡薄,環境法規極不健全,環境標準相對低下,且無力支付改善環境狀況的高昂費用。發達國家已完成工業化過程,環境污染的一度加劇,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迫使這些國家逐步完善其環境法規,在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各個環節都有相關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措施。所以,環境與貿易之問的沖突其實是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環境意識基礎上的不同利益的沖突。
(二)規則的沖突
國際上環境與貿易爭端日益成為焦點,案例之多,種類之多,是空前的。這里還有一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規則仗,各種各樣的規則為爭論的各方所援引。而規則的模糊性、規則的不協調正是造成沖突的重要原因。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各自的環境標準截然不同(其中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相對嚴格),難以協調,從而導致發達圍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追求環境保護與追求貿易自由上矛盾更趨尖銳復雜。問題的復雜性還在于,保護環境是目前國際社會的人趨勢,將環保措施納入到周際貿易的目標和規則中,發達國家的這一行為似乎代表了歷史發展的大趨勢,但發達國家同時又運用各種規則中的例外規定來為自己辯解,規則的原則性、模糊性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這就需要國際社會從全局考慮問題,綜合考慮問題的各個方面,以求規則的協調統,減少因規則不協調引起的糾紛,加強規則的可操作性和明確性。
三、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協調
㈠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法律協調途徑:
1.不斷完善國際法
首先,賦予發達國家更多的國際義務。根據圈際環境法上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賦予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上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各國負有保護全球環境的共同責任,但存各國之間,豐要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這個責任的分擔不是平均的。一方面,發達國家要對一些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物質的生產、排放進行控制,率先采取相關措施,列出時間表,而適當給予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寬限期。另一方面,發達國家應當在技術、資金上給予發展中國家額外的資助。所幸的是,這些已經在一些國際性的條約、協定中有所體現,也引起了同際社會的共同關注。
其次,標準的協調。我們應當尋求產品標準的協調。產品標準的高低表明一國在制度選擇上是環保優先還是貿易優先。環保優先會阻礙貿易,貿易優先會降低某些國家的環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圍內,產品標準的協調也顯得尤為重要。
2.國內法與國際法協調發展,在協調環境與貿易關系上,除了國際法的完善,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內法也應作相應調整,把國際法、多邊協議的內容以國內法的形式規定下來,履行國際義務。保護環境不能以經濟”零增長”為代價,應當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實現發展與環保的雙重目標,所以要完善環境貿易法規,在環境立法中積極考慮外貿行為,在外貿立法中考慮環境管理;推廣”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開發綠色產品,發展環保產業;推廣實施ISO14000國際標準;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資法規:等等。通過這‘系列措施協調好環境保護和國際貿易的關系,達到環保水平和貿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決爭端機制,環境與貿易的沖突源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沖突,且這種沖突短時期內不會消失。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環境與貿易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決定了這兩者必然會發生交叉和沖突,并最終協調融為一體,但這個協調過程也是漫長的。所以,現階段,一旦發生沖突,還是要有相對完備的救濟機制,妥善解決環境.貿易糾紛與爭端,促使兩者走上良性循環,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地球環境,實現全球的共同繁榮和可持續發展。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經濟協調途徑:
首先,廣大發展中國家要立足于本國,加強彼此之間的團結合作,積極開發環境無害技術,環保工業產品,實行傾斜扶持政策,發展綠色經濟,以科學技術為推動力,應用清潔生產技術,資源節約技術等等,來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同時要抓住機遇,加強與發達國家繁榮交流合作,借鑒吸收其先進技術與經驗,爭取早日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
其次,改變舊的、不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只有本著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關系的思想,各國共同努力,調整現行多邊國際貿易制度與多邊環境條約之間的關系,貿易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實現,因此發達國家應從技術,資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發展中國家在內外因素的雙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經濟狀態,提高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發展中國家要積極參加國際社會有關貿易與環境問題的會議,爭取與發達國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環境貿易政策,措施,保證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貿易壁壘,或不利于其本國的環境保護。
最后,尊重各自的國情,區別各國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的沖突在許多場合下,其本質上都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關系。作為發達國家,其已經渡過了發展與積累的階段,在經濟上處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臨環境危機時,對環境問題有更多的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減慢發展的速度。而在發展中國家,其正在進入艱苦的發展階段,甚至有些國家還在為國民的溫飽問題苦苦掙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對環境問題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決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沖突時,要充分尊重不同國家的實際國情,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國際貿易環境論文范文2
關鍵詞:國際投資與貿易,環境法律問題,環保標準,綠色壁壘
1引言
環境、資源和人口問題是當代人類面臨的三大社會問題。就投資與貿易領域的發展趨勢而言,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環境指標都正在變成一個影響產品競爭力和進入市場的重要因素,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國際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也非常關注環境問題,將烏拉圭回合后的下一個回合確定為討論環境與貿易關系的“綠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對環境與國際投資、貿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2環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關系
2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猶如一把“雙刃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積極、有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技術貿易帶動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結構調整和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補貼,可以減少那些有害于環境的經濟活動的數量。消極、不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促進經濟發展而刺激土地、礦產、森林、水等資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環境壓力;(2)、在現行條件下,自由貿易制度同樣存在忽視環境損失的“市場失靈”問題。
22環保標準對產品競爭力和國際資本流向的影響
各國生產力發展階段,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重要程度、環保資金和技術水平等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環保標準的參差不齊。而環保標準對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國際資本流動的方向都會產生影響??梢哉f,各國間環保標準的不一致,會使那些投資于環境管理嚴格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力受到削弱,從而使工業遷移到那些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甚至出現“生態殖民”。而在發達國家,產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國的政府對來自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征收“污染傾銷稅”、“綠色關稅”等,以消除因環保標準的差異給產品競爭力帶來的不同影響。
23環境標準與非關銳貿易壁壘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邊貿易中的關稅壁壘的情況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環境保護逐漸成為一種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武器。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規定看,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傳統非關稅壁壘的活動余地明顯減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區域措施將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將更多地使用環境保護名義,通過設定種種環境等方面的障礙即“綠色壁壘”,抵制外國商品的進口,形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3國際條約和公約有關環境與貿易的規定
31國際環境條約、公約中的貿易條款
為了控制跨國界的污染轉移,保護候鳥、魚、海洋動物以及瀕危物種,控制危險產品和物質的危害,保護全球生態環境,許多國際環境條約、公約規定了貿易條款,把貿易措施作為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手段。
(1)、規定許可證基礎上的進出口。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如果確認為是瀕臨滅亡物種的貿易,應全面禁止;對于有可能面臨滅亡威脅的物種,除非這些物種的貿易受到嚴格控制,應該在科學和管理當局批準承認的出口許可證的基礎上準許出口,同時規定進口國只能在出口國政府頒發許可證的前提下才允許進口。
(2)、禁止或限制進出口。如《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控制危險物品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不僅要求締約國限制或禁止與其它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還要求限制或禁止與其它非締約國間的貿易。32關貿總協定(GATT)中的環境條款
GATT第20條允許國家采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與國內生產和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的情況下,采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烏拉圭回合《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任何國家可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為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钡趯嶋H上,該規定為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提供了“依據”。
4環境問題對我國外經貿發展的影響
41環保標準差異對我國引進外資的影響
在投資方面,由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標準已相當嚴格,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而這種轉嫁污染的行為又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狀況更趨惡化,國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我國在利用外資過程中也存在上述現象,而目前在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的過程中缺乏對環境因素的適當考慮,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實施。
42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
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以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為根據,以保護人體健康、環境與資源為表面目的,涉及與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產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隱蔽性、廣泛性等特點。就實施效果而言,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環保標準和相應的限制措施絕大多數對來自環保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不利。
從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看,常見的綠色非關稅壁壘主要有下述幾種形式:(1)單邊主義,即一國對其內部及外部的商務活動單方面制定法律、標準,并加以實施。(2)境外裁決權,即某一項法案,它有權對發生在本國之外的活動加以裁決。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與墨西哥之間的金槍魚-海豚事件。(3)國家環境管制法律法規,即根據GATT第20條的規定,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環境措施。(4)多邊環境措施,即有些國家利用國家間締結的環境條約、公約的某些條款建立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南亞、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省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產口進口標準,大都包含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嚴格的標準,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如果這些國家、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將貿易與環境緊密掛鉤,將使我國在產品出口范圍、出口速度上遭受打擊。在產品結構方面,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級產品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這對以初級產口出口為主的我國顯然不利。面對這一國際性趨勢,我國必須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以優化我國的出口產品結構。就對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而言,由于綠色壁壘的制定涉及從產品生產、銷售到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制造商、出口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必須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鑒定等手續及其相關費用,從而使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影響到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對策和建議
51完善環境法律和強化環境執法
應當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和完善環保產業專項法規,促進環保產業和環保技術的發展,并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實施力度,防止發達國家通過污染轉嫁對我國進行“生態侵略”。
52利用雙邊或多邊貿易體系中的非歧視原則,抵制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如果發達國家或地區根據其環保標準對我國產品在當地的銷售采取歧視性做法,我國一方面可以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相互給予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和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提出抗辯,力爭通過磋商、談判解決此類貿易糾紛,同時也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申訴;另一方面可依據《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反報復措施,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53盡早推廣實施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并從法律上完善有關制度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4加強國際立法合作
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現在和將來環境與貿易所進行的討論和談判,表明我國在環境與貿易關系問題上的立場,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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