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醫療事故的處置措施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醫療事故的處置措施范文1
律師同志:
一男性患者由于長了甲狀腺瘤,在醫院靜脈全麻下做了甲狀腺瘤摘除手術。手術后他被送進重癥監護病房。當天下午,患者從麻醉狀態中蘇醒過來,他的手腳能夠正常動作而語言也沒什么異常。傍晚時分,患者感到嗓子發緊,其妻馬上找來值班護士,護士認為病人小題大做,說了句風涼話就離開了。又過了半小時,患者呼吸困難,一位來探視的朋友見狀不妙馬上找到了當晚值班的醫生,說明了患者的緊急情況。醫生卻動也沒動地說:“別急,再觀察觀察。”不一會兒,患者的呼吸已經相當困難,可病房里既沒有醫生也沒有護士,值班室內護士正與人玩撲克,家屬百般懇求,護士才來到病房。此時,患者面部青紫,呼吸微弱,突然,患者坐了起來,牙關緊咬,雙目圓瞪,四肢抽搐。護士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趕緊去找醫生。待醫生趕到的時候,患者已經停止了呼吸。在萬分緊急的情況下,趕來急救的重癥監護病房主任來不及戴上無菌手套,就果斷撕開刀口,從里面掏出一塊拳頭大的血腫,才使患者恢復了呼吸。但由于窒息時間過長,造成患者腦細胞大量死亡,成了植物人。
事故發生后,醫療事故鑒定組織的專家教授,做出了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該結論認為,由于醫護人員未盡職盡責,喪失了搶救時機,造成血腫壓迫氣管窒息,致使患者缺氧性腦病(植物人)的發生,屬于醫療事故。根據該結論確認的醫療事故等級,給予負有責任的值班醫生和護士行政處分,并對患者進行賠償。
律師解答:
國務院于2002年4月4日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于當年9月1日開始實施?!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根據醫療行為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劃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夺t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一、二、三級醫療事故又可以分為幾等。
劃分醫療事故的等級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1)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影響著對患者的經濟賠償數額?!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梢?在確定某一具體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時,首先要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這一因素。
(2)醫療事故的等級還可以決定對醫療事故進行行政處理的機關?!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8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見,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應當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3)醫療事故的等級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有關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從以上法條的內容可以看出,醫療事故的等級,是決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責任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有關機構確認了醫療事故等級,依據該醫療事故的等級,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受到了行政處分,患者也可以依據該結論獲得相應的賠償。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
律師同志:
某患者得了無法治愈的肝病,因病情加重住進某醫院治療。在醫院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后,病情仍未減輕,后來患者的病情出現惡化。此時醫院剛剛研制出一種新的治療肝病的藥物,但這種新藥還沒有獲得批準,給患者使用可能喜憂參半。最后醫院決定對患者使用新研制的藥品進行治療,一方面可以救治患者,另一方面可以驗證新藥的療效。但是這個決定醫院既沒有告知患者,也沒有告知家屬。用藥半個月后患者的病情被控制住了,但卻出現了嚴重的腎損傷,經檢查確認,這是新藥產生的副作用。患者得知這個情況后,要求醫院對此承擔責任。但醫院認為,使用新藥是為了救治患者,沒有必要告知患者及其家屬。
律師解答:
在本案中,醫院認為其為了救治患者可以不告知使用新藥的情況是不正確的。一般而言,可以免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告知義務的情況包括:
(1)如果告知可能給患者本人導致不良影響,可不必向患者說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秷虡I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2)由于情況緊急無法取得患者同意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取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3)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如法律規定的對結核病采取的強制治療措施。
(4)即使不告知患者,患者也能知悉的傳統醫療、常規性醫療的固有危險。
(5)由于患者的體質特殊,無法預測的病情變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導致的危害后果,不必告知。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各種危害后果是難以預料的,所以不必告知。
(6)醫療行為的危險性極其輕微,發生的可能性極小,沒有必要告知。
(7)患者明確表示無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告知。也就是患者明確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表示無須告知,此時無須向患者說明具體的醫療行為。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知,在本案中,醫院是有義務告知患者使用新藥進行治療的情況的。另外,《執業醫師法》也規定,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因此醫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醫療事故的處置措施范文2
【論文摘要】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是指各種圍生期窒息引起的部分或完全缺氧、腦血流減少或暫停而導致胎兒或新生兒腦損傷。此病的近期不良預后是早期新生兒死亡,遠期不良預后多為腦神經損害引起的運動和智力障礙、癲癇等后遺癥。在存活病例中缺氧缺血時間越長、腦病癥狀持續時間越長者,越易發生后遺癥,且后遺癥越重。因此,加強產前、產時、產后管理,可防止圍生期窒息。通過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醫療事故發生原因的個案分析,能為增強醫護人員,尤其產科醫師醫療安全意識,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避免或減少此類醫療事故的發生起到積極的作用。
1醫療事故定義及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構成要件主要包括:1、主體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行為具有違法性3、醫療行為存在過失且造成患者人身損害4、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個案分析
案例1,患者女,31歲,因孕足月、陣發性腹痛2h入院。產科情況:骨盆外測量各徑線均在正常范圍,宮高33cm,腹圍110cm,胎方位LOA,胎心音156次/min,預測胎兒體質量3830g,肛診:宮口開大5.0cm,未破膜,S=-4。入院診斷:1胎0產孕40+3/7縱產式左枕前位臨產,給予試產。入院后5h科主任查房,胎心音161次/min,肛診:宮口開大8.0cm,S=0,已破膜,胎方位為左枕橫位。給予5%葡萄糖500ml加縮宮素2.5U緩慢靜脈滴注。于9時宮口開全,9時50分胎心音突然緩慢,86次/min,因胎兒宮內窘迫及持續性枕橫位,決定行會陰側切術及胎頭吸引術,在會陰側切、胎頭吸引術助產下順利娩出男嬰1名,臍帶饒頸1周,1min評4分。立即清吸呼吸道,正壓給氧同時請兒科醫師到場協助搶救,5min后評6分,后轉入兒科搶救治療。新生兒頭CT檢查提示有蛛網膜下腔出血。臨床診斷:新生兒重度窒息、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頂枕頭皮下血腫、呼吸衰竭?;挤秸J為:院方沒有足夠重視高齡初產和胎心異常兩個異常情況,對出現胎兒宮內窘迫未能采取積極有治療措施,對家屬提示胎兒存在臍帶繞頸沒有給予重視,對巨大兒產前預測不準,產程監護不到位,觀察產程不細,分娩方式選擇不當。經鑒定,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3導致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為
院方對孕婦住院時經胎心監測已存在胎兒宮內窘迫沒有重視,未給予處理,對于家屬提示有臍帶繞頸未予重視。胎兒相對較大,宮口開大5.0cm而胎頭S=-4cm,錯誤采取繼續試產方式,未及時行剖宮產,最后導致新生兒重度窒息、腦癱。院方的醫療過失行為與嬰兒腦癱有因果關系。
案例2,患者女,27歲,因“孕39+4/7周,陰道流液1h”入院。有不規律宮縮。查體:T36.5℃,P80次/min,BP100/70mmHg,一般狀態尚可,心肺聽診無異常,腹部膨隆,呈單胎足月腹形。產科情況:宮高33cm,腹圍107cm,預測胎兒體質量4031g,胎位ROA,胎心148次/min,骨盆外測量:骼棘間徑25cm,骼嵴間徑29cm,骶恥外徑24cm,肛診:宮頸容受100%,開大3.0cm,胎膜已破,可見羊水流出,色清,S=-2。B超提示:末期妊娠、頭位。臨床診斷:孕1產0孕394/7周ROA待產、胎膜早破。治療原則:臀高位,注意胎心,計劃分娩。入院后2h產婦有規律性宮縮,胎心良好,給予地西泮10mg緩慢靜推促進宮頸擴張。規律宮縮9h后,胎心140次/min,宮口開大9.0cm,宮頸前唇水腫,羊水清,靜脈滴注地西泮10mg消除宮頸水腫。又過1h30分宮口開全,入產室后出現子宮收縮乏力,立即靜脈滴注5%葡萄糖500ml+催產素5.0U,行會陰側切術,自然分娩一女性活嬰,新生兒皮膚軀干紅,四肢青紫,2minApgar評分10分,新生兒哭聲較弱,故給予吸氧,吸氧約30min后,哭聲響亮,故停止吸氧。新生兒生后第4天因反應差,拒乳4d轉入本院兒科治療,此時,患兒四肢肌張力減低,擁抱反射、吸吮反射及覓食反射均消失。頭部CT示:雙側額、顳、枕、前后分水嶺區見有大片狀低密度灶,邊緣尚清,鄰近腦溝消失。臨床診斷: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經營養腦細胞、預防感染、支持對癥治療后,癥狀改善,家長要求轉院治療?;挤秸J為:患兒顱內出血,缺血、缺氧性腦病是院方在產婦分娩過程中未采取正確、有利的分娩方式造成的,是醫院的責任,屬于醫療事故。醫院對新生兒產后評分判斷錯誤,造成對孩子監護不利,忽略對新生兒及時、有效的治療,未對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采取措施、監管不當,延誤病情,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導致新生兒病情加重。經鑒定,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院方負主要責任。
4導致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為
醫療事故的處置措施范文3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這一條規定的實質是為了保護患者的“就醫權”。就醫權包括知情同意權、知情選擇權等,也就是說患者有權決定是看病還是不看病,是手術還是不手術,即有處置自己身體直至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上述規定強調了患者就醫過程中的權利,就醫的權利應由患者及其家屬來行使,而不應由醫院代替患者做出決定,除法定情形,例如傳染病、精神病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外,醫療機構沒有權力強制患者診治疾病。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北京市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在李麗云“丈夫”不簽字的情況下,醫院作為特殊情況,將醫療處置方案上報了北京市衛生局,并把手術室搬到了病房做好了手術的準備。但是在未獲衛生局批準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強制手術呢?這就引出了一個法律責任的問題,如果手術失敗,醫生肯定會因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而被追究法律責任?,F實情況是,在法律條款中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時,醫生是不能夠違背法律規定的。
筆者認為,法律是一個規范,如果大家都以各種理由為借口突破法律的規定,社會就無序了,由此可能引發更加嚴重的事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1款還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由于法律沒有對所謂“緊急情況”和“其他特殊情況”做出明確界定,如果醫生隨意突破法律規定使用“緊急情況”和“其他特殊情況”,就會造成上述兩種情況的濫用,而患者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如前所述,國家法律是保護每個公民的權益的,但有時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某個個體的利益,法律是為保護大眾利益而存在的。如果醫生按照“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采取了緊急醫學措施,他的行為將很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僅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的法院規定對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仍然追究醫療機構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此規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監護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權益應承擔責任
北京市朝陽醫院事后向社會公布:“當時由于無人能證明肖志軍與李麗云的關系,醫院于是撥打110,警察到來證實了二人是合法夫妻的事實?!薄霸诶铥愒粕裰巧星逍训臅r候,醫院醫生曾經征求她的意見,她搖頭,并手指肖志軍,示意聽從肖志軍意見?!边@家醫院當時有理由確認肖志軍是李麗云的監護人,并有權行使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的責任和義務。即便事后發現肖志軍與李麗云還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從肖志軍作為李麗云腹中胎兒的父親等諸多因素看,肖志軍與李麗云已構成了法律上所限定的“關系人”的關系。
國家法律賦予了患者就醫選擇權和知情同意權,在患者不能明確表達自己的意愿或已表示由家屬或關系人代其做決定時,其家屬或關系人就應當履行法律賦予他的責任與義務。
作為關系人肖志軍行使了他的權利,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拒絕剖宮手術生孩子,后果自負。但是他簽字的后果造成的是一尸兩命。如果說肖志軍拒絕手術是因為他不了解患者病情,那么在經過近3個小時的解釋與告知后,肖志軍仍堅持己見,不同意做手術,這時他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患者的利益。朝陽醫院公布的李麗云就診過程顯示,李麗云16時門診,16時30分肖志軍簽署了“手術知情同意書”,到19時25分李麗云死亡,其間,醫務人員和很多住院病人勸肖志軍同意給李麗云做手術,但都無濟于事。
雖然說即使肖志軍簽字同意手術也會出現兩種結果,一種成功,一種失敗。但不同意手術帶來的只有一種結果――死亡。肖志軍的決定讓李麗云失去了一次生的機會。關系人肖志軍應當完全站在患者的立場上維護其權益,而他的決定卻侵害了李麗云的權益,成為導致李麗云死亡的一個因素,因此筆者認為肖志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李麗云悲劇引發的系列思考
很多人都提出疑問:為什么要簽字?不簽字就不給治療嗎?不知道就醫權是法律尊重公民人權的體現。因此應加大法制的宣傳力度,讓每個公民、每個就醫者都能正確理解和正確行使公民的“就醫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應當進一步細化并做出解釋,避免醫生無法操作或醫生權力濫用的現象出現。最重要的還是應制訂相應免責和患者承擔相應費用條款,這樣才能確保在“緊急情況”和“其他特殊情況”下,醫生積極采取緊急醫學措施搶救患者生命,并在因采取緊急醫學措施引發不良后果時能夠免予追究法律責任,應當考慮緊急情況處理的立法。
基于生命權大于健康權,為了挽救生命,我國是否可以建立第三方裁判制,當醫生無法判斷是否屬于特殊情況、應采取緊急醫學措施時,可以向第三方請求裁定。在國外,當醫生遇到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時,可以請求法官予以裁決。
醫療事故的處置措施范文4
一、中心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情況
為切實做好2019年的安全生產工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中心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治安防范綜合治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讓全院所有科室、職工參與到中心安全生產工作中去;積極與轄區居委會、派出所取得溝通,街道派出所確定我院為重點防護目標單位,從而更好的預防和處置醫院突發事件的發生;積極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生產和治安、消防安全制度,充分利用醫院視頻監控系統,使醫院形成立體式治安監控網絡,發揮人防和技防相結合的優勢,對醫院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起到積極作用。 二、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1、健全組織機構,嚴抓措施落實 領導高度重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有落實。成立由醫院院長擔任組長的安全工作小組,并下設辦公室,配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2、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為確保我中心的安全生產,我中心根據自身情況完善醫院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堵塞安全生產管理漏洞,細化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圍繞著“治理隱患、防范事故”這一主題,落實好中心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堅持邊自查自糾,邊建立長效機制;中心領導班子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有針對性的把安全保衛工作提高到中心日常管理中去。
3、加強檢查,防范事故
(1)中心有針對性的要求各科室對重點部門,重點部位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給予整改;同時中心安全委員會成員對各科室的自查結果進行抽查,并現場糾正隱患。
(2)在雨季中心認真執行落實上級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點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確保人身財產安全。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建筑在未消除安全隱患前已暫停使用,并組織人員撤離。
(3)中心對院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麻毒藥品、藥庫進行24小時監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查找安全隱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確保中心醫療工作的安全高效運行。
三、加強治安防范管理,嚴防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的處置措施范文5
[關鍵詞]醫療事故死胎侵權賠償
一、據以研究的審判案例
1、案情簡介
2007年8月31日,林某因陣發性腹痛且妊娠37周,前往A市安康醫院就診,并辦理了住院手續。入院診斷為:1、孕1產0、孕37+5周、頭位、未臨產;2、急性胃腸炎?給予抗炎對癥處理,次日林某一般情況尚好,請假回家。9月8日凌晨1時,林某因腹痛返院治療。凌晨3時,值班醫生查體發現胎心音69-82次/分,即向林某交代,考慮胎兒宮內窘迫,應行手術處理?;颊吡帜橙胧中g室后,因出現頭暈、惡心、嘔吐等癥狀,又進行B超檢查后考慮死胎、胎盤早剝。立即行剖宮產手術,術中取出一男性死嬰。術后8天,林某痊愈出院。2007年10月19日,A市衛生局委托A市醫學會對該起事故進行鑒定。后醫學會出具鑒定書分析認為:安康醫院在對林某的診治過程中,對9月8日凌晨1時入院檢查胎心音減慢未引起足夠重視,未嚴密觀察并采取果斷措施及早手術,醫院存在過失。認定本起事故為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林某遂訴至原審法院要求A市安康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合計56000元。
2、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當時的病情必須行剖宮產手術,林某訴求的醫療費用是其進行正常的醫療所發生的費用,并非醫院的醫療過錯致林某損害而發生的額外的醫療費用。所以,林某訴請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由于本案事故沒有造成林某傷殘,其關于殘疾生活補助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因胎兒死于林某的腹中,胎兒并沒有脫離母體,仍然為母體的一部分,胎兒沒有獨立的生命,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胎兒死亡后,林某也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對胎兒按自然人死亡后進行了火化及埋葬處理,故不予支持其要求賠償喪葬費的訴請。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林某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也不應支持,但是因醫院的主要過錯,導致胎兒死于腹中,對林某及其親屬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而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也屬于侵權責任,醫院應給予適當的精神撫慰金賠償,且醫院也同意給予林某一定的精神撫慰金賠償。作出判決:一、A市安康醫院賠償林某精神撫慰金8000元;二、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林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稱,醫院誤診上訴人急性胃腸炎。由此造成上訴人行剖宮產手術且胎死腹中的后果請求改判由醫院賠償上訴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撫慰金。被上訴人A市安康醫院答辯稱,行剖宮產手術是由于林某胎盤早剝而必須施行的手術。因此,剖宮產手術的費用應由林某自己承擔。對于精神撫慰金的數額,被上訴人同意按一年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即2688.84元。因林某并沒有構成傷殘,不存在傷殘賠償問題。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A市安康醫院的診療行為與上訴人林某胎兒胎死腹中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上訴人存在過錯,應就上訴人林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上訴人林某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胎死腹中的損害后果導致了上訴人本人身體的傷殘,故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醫療過失造成其胎兒死亡,給其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損害了上訴人的人格利益,故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所以,上訴人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予以采納。但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上訴人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過高,結合被上訴人的過錯程度、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上訴人到被上訴人處就診的目的在于順利分娩,由于被上訴人的醫療過失行為和上訴人自身胎盤早剝的原因,導致其目的未能實現。因此,被上訴人應承擔上訴人醫療費用、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中的一部分。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用、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500元。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被上訴人A市安康醫院賠償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上訴人林某醫療費用、誤工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共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合計15500元;三、駁回上訴人林某要求被上訴人A市安康醫院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
二、問題聚焦
本案例給我們留下數個值得思考的問題:該起醫療事故是否造成產婦身體傷殘?產婦就此應否舉證證明?產婦主張的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否支持?如果可以支持,前述賠償項目以什么標準來計算?如何適用法律?
三、對有關問題的探討
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在遺產分割時,要為胎兒保留其份額;若是死胎的,為其保留的份額要按法定繼承順序來進行?!背酥?,我國民法未對死胎作出其他規定。醫學上將妊娠20周以后,胎兒在宮腔內死亡,稱為死胎。楊立新教授認為,死胎不是尸體,但與尸體具有相同的性質,是特殊的物。對于死胎的法律保護是向人出生前延伸保護,保護的就是人的先期人格利益,保護的是人的先期形態的身體利益。死胎的所有權歸屬于產出死胎的產婦,該所有權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權,而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權。[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義務?!弊匀蝗说拿袷聶嗬芰κ加诔錾?,死胎由于在產婦子宮內已死亡,自始未享有過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死亡后的尸體。但死胎已經具有人形,雖然未獲得獨立的人格,與產婦沒有形成法律上的身份關系,但十月懷胎的事實又使其與產婦具有事實上的身份關系。所以,死胎是類似于尸體的物。對涉及死胎侵權賠償的相關問題,我們可以比照尸體來處理。如果胎兒在母親的子宮里面遭受侵害而死亡,因胎兒不具備通常意義上的社會學屬性,因此胎兒死亡直接損害的客體應當是其母親的軀體,應以母親作為受害者,以母親的健康權受侵害為由主張權利。
(1)傷殘舉證責任問題。
首先,雖然本文前述案例中的產婦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胎死腹中的損害后果導致了其本人的身體傷殘,但是對母腹中胎兒的侵害,即是對母體的侵害,因為兩者是血肉相連的整體,對胎兒的侵害后果直接是由產婦來承受的。各國法律均認為,一個母親因胎兒死亡而遭受的心理上的紊亂足以認定為身體及健康損害。[3]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78條規定“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并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為其他對于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因而,醫療事故導致死胎對產婦身體造成的傷殘,是顯而易見的,無須舉證證明。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對醫療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和過錯舉證責任的倒置。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實體權利,對當事人訴訟勝敗影響極大。做出如此規定是為了給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濟,進行全面的保護。所以,筆者認為,醫療事故導致死胎的損害賠償類案件,屬于醫療侵權糾紛,對于此類案件應該相應放松對原告舉證責任的要求。只要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書能夠證明構成醫療事故,并且醫方的醫療行為對損害后果存在過錯和因果關系,即可認定醫療事故導致死胎對產婦身體造成了傷殘的事實。如果拘泥于表象,機械地以原告舉證不能為由駁回其關于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那么產婦的健康權將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護,與侵權法的立法宗旨不符。
(2)殘疾生活補助費問題。
案例中的醫療事故等級為三級戊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規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因此,對案例中產婦主張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應予以支持,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計算,即“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彼裕瑢τ谝患壱业戎寥壩斓柔t療事故,按照其對應的傷殘等級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應該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2000年12月19日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胎兒死亡事件如何認定的批復》中載明“因醫療過失造成胎兒在分娩過程中死亡,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級醫療事故定級。”因此,對于醫療事故導致死胎的損害賠償類案件應該支持原告關于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
(3)喪葬費問題。
死胎是特殊的物,包含了一定的人格利益和倫理道德因素。如果對死胎隨意處置,有悖傳統文化道德和善良風俗,為社會輿論所不齒。因此,產出死胎的產婦理應享有對死胎按普通風俗予以埋葬或火化的權利,同時,亦享有向侵權人主張喪葬費的權利。筆者認為,此類案件中的產婦無須通過舉證其對死胎已按自然人死亡后進行了火化及埋葬處理為前提,而當然地享有要求侵權人賠償喪葬費的權利。喪葬費具體的計算標準可以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七)項的規定,即“按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4)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
醫療事故的處置措施范文6
一、重于領導,健全管理網絡。
圍繞打造“平安衛生”的總體目標,建立平安創建領導小組、綜治工作領導小組,在有關會議對創建平安衛生工作進行認真宣傳、部署,將創安責任落實到醫療衛生單位。同時,及時調整和充實綜治工作領導小組、治保調解組織,有的單位還組織巡邏隊、護院隊、治安信息員等,形成群防群治的組織網絡。
二、嚴于措施,確保醫療安全。
各級醫療機構以創建“平安醫院”、“平安衛生院”為活動載體,加強職工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強化醫療質量管理,嚴格依法行醫,加強醫患溝通,認真落實本局《縣醫療事故或糾紛防范及處理辦法》,糾正事故糾紛隱患,把事故糾紛消除于苗頭狀態。今年我縣醫療機構未發生一級醫療事故。由本局出面調解重大醫療糾紛二起,處置及時到位,事件得到平穩解決。到目前為止今年醫療衛生事故經濟損失明顯低于上年。各醫療衛生單位通過不斷提高醫療水平,規范操作程序,加強院感管理,避免發生院內交叉感染。進一步抓好血液安全工作,規范臨床用血管理。三家縣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嚴格按照上級規范要求進行,今年未發生因臨床用血發生醫療意外事故。各醫療衛生單位嚴格落實對品和劇毒化學品的管理要求,今年未發生品流失事件。
三、力于監督,保障公共衛生。
一是加大衛生監督力度,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今年春節、“五一”、“國慶”期間,組織開展大范圍的公共衛生監督檢查。保證了節慶期間的食品衛生安全。同時積極做好縣內重大節慶、活動的醫療衛生服務,我局制訂了《重大節慶、會議等活動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在今年的“兩會”和“海洋文化節”期間,根據《方案》認真組織落實各項醫療衛生保障措施,確保活動(會議)期間嘉賓的飲食、住宿及醫療衛生安全。今年我縣未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因食物中毒死人事件??h衛生監督所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企業的衛生監測和防護技術指導工作,今年內未發生職業中素事件。
二是在日常防治工作的基礎上,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疫情和災害的應急處置。根據本局制訂的《衛生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月中下旬,省內外出現流腦疫情,為防范疫情輸入,迅速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廣泛開展衛生宣傳,做好重點對象監控,加強疑似病人觀察,建立應急值班,有效地防止了流腦疫情的輸入。4月中旬,省內部分地區出現麻疹流行,全縣積極開展麻疹強化免疫行動。1周內共調集醫務人員130多人,完成兒童免疫接種24500人,接種率達到98.5%,保護了廣大兒童的身體健康。8月上旬,“麥莎”臺風給我縣帶來嚴重災害,各醫療衛生機構緊急行動全力投入抗災防病工作。疾控人員在災后二天內消毒垃圾堆(桶)35處,露天糞缸48只;衛生監督人員對沿海地區和地勢低畦地區開展衛生監督檢查,查到受淹食品50公斤,及時對其作出銷毀處理;發放抗災防病宣傳資料2000余份;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針對近期我國部分地區禽流感疫情暴發,我部門已采取綜合性措施防控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同時與縣農林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共同防控禽流感,主要是對疫情信息及本部門監測情況進行定期通報,突發疫情及時通報,發生重大疫情時,共同組織人員開展調查、檢測,協調落實防控措施。到目前為止,今年我縣還未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
三是全面啟動公共場所預防艾滋病工作。今年9月份,為貫徹落實“縣艾滋病防治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場所預防艾滋病工作的通知》,分別在本島和衢山組織100多家服務行業業主進行艾滋病知識培訓暨公共場所預防艾滋病動員大會。目前在縣內各主要公共場所均公開張貼和擺放艾滋病防治宣傳品及預防工具,并由縣計生局落實在我縣二星級賓館、飯店以及重點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安全套自動售套機共12只。
四、勇于改革,保持政治穩定。
今年我系統衛生改革步伐加快,縣級醫院實行托管機制改革,建制鎮衛生院推進分配制度改革,部分衛生院實行公有民營改革。改革的深入必定帶來利益的重新分配,部分職工思想波動較大。為此,局黨委成員深入調查研究,反復宣傳衛生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講清衛生改革政策,并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正當權益,加強與基層干部職工的思想溝通,化解矛盾糾紛和不安定因素,使廣大職工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目前已順利完成7家非建制鎮衛生院公有民營的體制改革;縣第二人民醫院由上海新華醫院實行整體托管;縣第一人民醫院、縣中醫院也與上海方實行部分科室合作機制,促進了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