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醫療事故處理意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醫療事故處理意見范文1
一、關于醫療事故的界定及立案
《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透過該規定,筆者想說明的是在醫療事故的處理過程中關于醫患雙方到底是醫療合同關系還是侵權關系的爭議應當停止了。因為該規定已經明確了醫療事故爭議為侵權爭議。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也得到印證。但是《條例》又對醫療事故侵權的構成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則》所調整的人身侵權的一般規定?!睹穹ㄍ▌t》所調整的人身侵權的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侵權人客觀行為具有必須違法性,指違反了保護受害人權利的法律規范的規定。但是根據《條例》規定,只有醫方主觀上具有過失方能構成醫療事故。這也就是說如果醫院故意違反診療常規、非法行醫等造成的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根據《條例》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不予賠償。很明顯《條例》主動放棄了對主觀上故意而造成的醫療人身侵權的規范。
二、關于醫療事故糾紛的法院地域管轄
很多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很在行的律師并不注重管轄,認為那是程序上的事,“既然國家法律只有一部,在哪兒判都是一樣”。筆者認為包括管轄在內的所有程序都不能輕視,絕不僅僅是“程序錯誤,實體錯誤”那么簡單,熟知程序的律師和輕視程序的律師辦案結果往往大不一樣,很多實體上占上風的案件最后都輸在程序上。對于管轄法院的確定且不說各地法官水平參差不齊,也不論地方保護有多嚴重,單說訴訟成本就會讓人瞠舌。筆者最近臨時一起醫療事故爭議,患者為某民族地區官員,在成都醫療后導致截癱,患者為了維護其權益,專門在成都聘請請律師向成都某區法院起訴醫院,經過醫學會專家鑒定,醫方“雖然有一定的過錯,但并不是導致截癱的直接原因”,因此鑒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我很慶幸我了醫方,但我仍很同情患者,因為他請了個外行律師。根據侵權案件管轄的規定侵權結果地法院有權管轄,而患者的身體損害結果就在其居住地,試想如果患者在千里之外的民族地區法院起訴,結果何止是節約一大筆差旅費呢?再變換案由,直接以人身侵權起訴,向民族地區當地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后果怎么樣不難想像。
筆者還做了一件讓人叫絕的案件,通過管轄的規避達到了訴訟目的。這次我是患者,醫方的態度一直很堅決,不得已進入了訴訟程序。通過先前的接觸我們得知,醫方所在的法院對醫療事故案件處理嚴重缺乏經驗,而且法院的公正性也值得懷疑。所以我們決定不在被告也就是醫方所在地法院起訴,我們選擇向患者轉院后的醫院所在地法院起訴,好說歹說法院總算立了案。醫方很快提出管轄異議,承辦法官也一副不容質疑的口氣說應當移送。我們在征求了患者的意見后于法院移送前突然向法院追加轉院醫院為本案第二被告。這樣轉院醫院所在地法院當然具有管轄權,醫院也只好撤回管轄異議,轉而拋棄合作多年的法律顧問,另請了其他律師此案。叫絕的是,開庭那天我們當庭撤回對第二被告的起訴。因為根據規定,管轄異議的期限只是15天,過了15天再提異議法院不再審理,開庭時15天早就過了。就這樣我們最終將案件“留”在了我們選擇的法院。
三、關于爭議雙方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關鍵是靠證據,舉證不能即意味著敗訴,所以舉證就顯得特別重要,在雙方都舉證不力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就顯得尤為重要。
客觀地講如果光有《條例》而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患者的維權積極性可能還沒有現在這么高。因為從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該規定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作了倒置的規定,即醫院承擔醫療行為合法合理性的舉證責任,如果醫院不能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的正確性則法院推定醫療行為違法,醫院就得承擔敗訴責任。
這里要說的是患者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權利問題。不用多說,患者至少應就醫患之間的關系、醫療行為的發生、損害賠償的計算三方面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中有一個方面的證據不足訴求就有可能被法院駁回。那么患者就醫療行為的違法性到底能否舉證?這些證據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筆記認為,法律和司法解釋雖然規定醫院承擔醫療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但并沒有限制患者就醫療行為違法性的舉證權利,因此患者就醫療行為的違法性可以舉證,只要證據符合“三性”原則法院應當予以認定。
四、關于醫療事故案件中的鑒定
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中,對鑒定的處理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通過市以上醫學會鑒定,二是由原法院系統的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三是由法院委托其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規范第一種鑒定方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通知而不是司法解釋,這個通知中說如果不是醫療事故的就應當按照司法鑒定的司法解釋辦理。這樣一個含糊的規定在實務中發生很多爭議。一是通知不是司法解釋,沒有強制適用的法律效力。二是沒有鑒定不可能確定是否醫療事故,以醫療事故作為醫學會鑒定的前提條件自相矛盾,無法適用。爭議歸爭議,還得尊重規定。所以原告選擇案由就得非常謹慎,因為如果選擇醫療事故爭議則鑒定機構為醫學會,選擇一般人身侵權鑒定機構為醫學會以外的其他機構。普遍來說醫學會鑒定較為客觀,而其他鑒定機構的專家有的不懂醫學,也有的懂醫學但不懂臨床,鑒定結果往往五花八門。但深諳此道的律師卻可從中利用,就拿前面提到截癱的案例來說,如果變換案由,直接以醫院人身侵權起訴,向民族地區當地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再利用原告本來的關系做一下“說服”工作,那對醫院來說一路狂奔應訴就更未必能得到什么有利結果了。
這樣,本是同樣的侵權訴訟卻因案由的不同法定具有不同的鑒定機構鑒定,此其一。
醫療事故處理意見范文2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持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醫療單位、私人醫療院所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處理, 均適用《辦法》和本細則。
中國所屬在京醫療單位診療護理地方病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按《辦法》和本細則處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醫療事故, 是指《辦法》中規定的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本細則所稱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含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鄉村醫生,下同),以及醫院指派的管理和后勤服務人員。
第四條 屬于《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和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醫療事故:
(一)在對主要病癥的治療過程中,病員潛在性、 遲發性疾病突然發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住院病員神志清醒,發生自傷、自殺的;
(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確醫療過程中發生的難以防范的自傷、自殺或傷害他人的。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第五條 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 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為責任事故:
(一)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 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二)診治中遇到明知復雜疑難問題, 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 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
(三)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五)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六)不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 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查中,丟失或弄錯標本,拍錯部位,配錯血;漏報、錯報、遲報結果及違反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延誤治療;
(八)不按醫療原則,濫用毒麻限劇藥品,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
(九)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藥西醫療法,或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藥中醫療法。
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技術過失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技術過失是指雖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診療護理, 但由于水平有限而造成的過失。
第六條 責任與技術兩種原因兼有的醫療事故, 應根據其主要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第七條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 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等級的醫學鑒定按衛生部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 當事的醫務人員應按《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及時報告, 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局報告; 發生死亡后果或涉及多人的醫療事故、事件,還須立即逐級向市衛生局報告。
第九條 區、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由醫療單位負責調查、處理;街道或鄉衛生院、村衛生所、 私人醫療院所、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 由所在地的區、縣衛生局組織調查、處理;企事業單位所屬區、 縣級以下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 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縣衛生局調查處理。
第十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 醫療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妥善保存有關病案、標本、原始資料,嚴禁涂改、偽造、 隱匿和銷毀。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第十一條 負責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衛生行政機關、鑒定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可以查閱病案, 其他人員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查閱。
第十二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造成病員死亡, 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亡原因的, 醫療單位應征得病員家屬同意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尸檢在市衛生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 可邀請法醫參加。
承接尸檢的醫療機構應做好尸檢的各項工作, 及時寫出尸檢報告。尸檢按規定收費, 尸檢費用的負擔按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費的負擔辦法確定。
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 或拖延尸檢時間而影響對死因判斷的, 由拒絕或拖延尸檢的一方負責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三條 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意見, 應在發生醫療事故兩個月內向病員或其家屬宣布。病員或其家屬和當事醫務人員對處理意見無異議時,雙方在處理意見書上簽字后生效。任何一方有異議、不能達成協議的, 可向醫療單位所在地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由區、縣衛生局處理。市、區、縣衛生局對醫療單位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 可決定提交同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或者對區、縣衛生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 可在接到結論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 向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市衛生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醫療事故處理終結, 醫療單位應將有關資料立卷歸檔保存,并以書面形式將處理意見和結果報告區、 縣衛生局。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鑒定
第十五條 本市分別設立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若干專業組。
市級鑒定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相應職稱,區、縣級鑒定委員會委員應具有主治醫師或相應職稱。
鑒定委員會委員,由同級衛生行政機關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每屆任期3年。
市級鑒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兼任區、縣級鑒定委員會委員。
第十六條 區、縣級鑒定委員會對受理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做為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依據。市級鑒定委員會對醫療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是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依據。
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一經成立, 不再在同級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
第十七條 鑒定委員會接受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申請后,由醫療單位送交病案(包括病歷、各種化驗檢查報告等)原始資料和有關單位的調查材料以及病員或家屬的申訴意見, 申訴意見也可由病員或家屬直接交鑒定委員會。
第十八條 鑒定委員會在召開鑒定會時, 應有有關單位和雙方當事人到會陳述事實和意見, 回答詢問和提供有關資料。拒絕提供資料或拒絕到會的,不影響鑒定。
鑒定委員會可邀請法醫或有關專業人員參加鑒定工作。
未經邀請,其他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工作。
第十九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結論, 須經應出席鑒定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才能成立。
鑒定結論應在受理鑒定申請后兩個月內作出, 并分別送交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情況復雜的 ,報同級衛生行政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鑒定期限。
鑒定結論為書面形式,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機關根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對醫療事故作出處理決定。
衛生行政機關不得改變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第二十一條 鑒定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應自行回避:
(一)本人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情況。
鑒定委員會委員是否回避,由同級衛生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二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工作終結之前, 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泄露鑒定情況, 違者由衛生行政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鑒定工作的處分;情節、后果嚴重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鑒定委員會委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鑒定委員會及其成員依法行使職權, 其權利及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鑒定委員會的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鑒定人員。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應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由申請鑒定的一方先行支付;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負擔;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由申請鑒定的一方負擔。不服區、縣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向市級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的,其鑒定結論與原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由申請鑒定的一方負擔,鑒定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由對方負擔。
第二十五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時間超過兩年申請鑒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 根據事故等級、病員情況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給予受害者一次性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費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人民幣4000元至6000元;
二級醫療事故,人民幣5000元至8000元;
三級醫療事故,人民幣3000元以下。
補償費交付給病員或其家屬。但病員及其家屬依法應享有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不得因此而停止或削減。
第二十七條 醫療事故的經濟補償費, 由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負擔;街道、農村集體辦的醫療衛生院(所) 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街道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私人醫療院所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 由私人醫療院所或開業執照持有人負擔;在職醫務人員被邀請業余行醫發生醫療事故的,由邀請單位負擔;研究生、實習生、進修生實習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由接受實習單位和派出單位各負擔50%.第二十八條 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 由醫療單位負擔; 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和醫療事故處理完畢后的醫療費用,醫療單位不再負擔。
第二十九條 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和因醫療事故產婦死后留有的活嬰,由其家屬接出醫院;無家屬的,由病員所在單位接出醫院;無家屬、無單位又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 由醫療單位與其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聯系,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 病員因醫療事故或事件死亡后, 尸體應立即移送太平間,任何人不得阻攔。尸體尸檢后應在一周內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醫療單位報當地衛生行政機關批準,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后,按規定予以火化,其費用由病員家屬或其所在單位負擔。
第三十一條 對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由醫療單位根據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 分別給予下列行政處分,并負擔補償費的5%-10%.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第三十二條 對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醫療單位應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但情節嚴重的,應依照第三十一條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私人醫療院所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機關根據事故等級、情節輕重,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開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 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后 ,丟失、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案和有關材料的, 由衛生行政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擾亂醫療單位工作秩序、尋釁滋事、破壞公物、毆打醫務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醫療事故處理意見范文3
【關鍵詞】 腰椎間盤突出;推拿按摩;提拉旋轉斜板法;曲安賴德注射液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6665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6-3358-01
自2010年5月至2013年2月采用曲安賴德局部封閉結合施一武醫師正骨側扳手法治療腰椎間盤突出癥106例,療效滿意報道如下。
1 臨床資料
實驗入選患者病例來自門診,所有患者由X線、CT或MRI進行診斷,并確診為腰椎問盤突出癥?;颊卟〕虨?d-10年,年齡最小20歲,最大6O歲;男75例,女31例。病變部位:L3-4錐間盤突出13例,L4-5椎間盤突出患者有56例,L5S1椎間盤突出患者有37例;癥狀:腰痛患者有106例,下肢放射痛患者有86例,脊柱側彎患者有26例,腰痛伴下肢小腿前外疼痛、麻木患者有58例。符合《中華人共和國中醫藥行業標準中醫病癥診斷療效標準》中有關腰椎問盤突出癥的診斷標準。
2 治療方法
患者俯臥于推拿床,先找出患者有效疼痛點局部予以曲安賴德注射液阿氏穴注射。按壓5分鐘,予以TDP紅外線燈照射10分鐘后,先用手法滾法沿腰椎兩側及患側下肢至上而下數次,放松豎直肌及下肢肌肉,緩解局部肌肉痙攣,在以按揉法和點法在腰椎及臀部痛點處揉按點撥,繼以環跳穴,委中穴,承山穴等穴點撥,力度適中,著力深透。然后運用正骨側板手法要求患者以健康側向下側臥于診療床上上肢屈肘枕于頭下,下面肢體伸直,上側下肢屈曲90°,術者位于患者的前方,一手推住固定患側肩部,另一手屈肘將前臂上段掌壓住患者患側臀部髂骨翼用力,使患者脊柱旋轉時有明顯阻力感,加大下壓力度(力度以45kg-120kg為有效和安全力度),術中可聽到脊柱在扳動時的“咯噠”聲。上述方法患者每天1次,一周后予以曲安賴德穴位注射。4周為一療程。術后寬腰腹帶保護。治療期間不宜太多坐立和行走。
治療標準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2年的《中醫病癥診斷療效標準》中的腰椎間盤突出癥的療效標準。治愈:腰及下肢疼痛癥狀消失,能參加勞動和工作。好轉:腰及下肢疼痛癥狀有所緩解,只能參加一般勞動和工作。無效:癥狀無明顯變化。
3 治療結果
患者經治療后,癥狀得到治愈的42例,癥狀發生好轉的有54例,治療的總有效率為905%。
醫療事故處理意見范文4
第二條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 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 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 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 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 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 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二、由于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1-2年;停止執業1年;
轉崗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一條 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二條 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自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擅自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 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十四條 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浾埵旧霞夅t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 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 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五、醫院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津貼二個月,并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導致醫療糾紛的,除按本制度承擔賠償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院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第十九條 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醫療事故處理意見范文5
第一條為貫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加強對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提高醫療保健工作質量,提高師生員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指設在高等學校內、主要為師生員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機構,按學校規模大小及服務對象多少分別設置校醫院或衛生科。
第三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應堅持面向全體師生員工、貫徹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樹立為教學服務,為提高師生健康水平服務的工作宗旨。
第四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校人群的健康狀況;開展學校健康教育;負責學校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防治;對影響學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實施醫務監督.
第二章基本職責
第五條負責新生入學健康檢查,定期對學校各類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各類健康檢查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并根據存在問題及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條對患病體弱學生實施醫療照顧:對因病不能堅持學習者,根據學籍管理規定,提出休、退學處理意見。
第七條對學校社區內危重病例實施搶救。校內醫療保健機構不能處理的危重及疑難病例,應當及時轉上級醫療機構診治。
第八條協助教務部門開設大學生健康教育課程(選修課或必修課)或定期舉辦健康教育講座,增強學生自我保健能力,促進學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九條開展學校社區內醫療服務,做好各種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治、控制工作。
第十條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做好學校社區內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對學校教學衛生、體育衛生。勞動衛生、環境衛生、飲食與營養衛生等實施醫務監督,并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積極協助學校有關部門對公費醫療進行改革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由各高等學校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受主管校長直接領導,或由主管校長委托總務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人員編制應根據服務對象的總人數及任務,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具體核定。衛生技術人員應占其總編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級技術職務人員應達到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60%左右。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科室設置,除執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中相應等級醫院及綜合門診部的有關規定外,根據學校衛生工作的特點.應設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詢科室(組),或設專人負責該項工作。有條件的校醫院可設置適當數量高知病房。
第十七條校醫院(衛生科)的管理,實行院(科)長負責制,院(科)長由所在學校任命。
第十八條校醫院(衛生科)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規章制度。應明確各科室人員職責權限,執行各項保健醫療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進修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衛生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建設應納入學?;傮w規劃;其建筑面積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積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基建與設備費、經常性經費、預防經費、健康教育經費,應納入學校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和管理,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減少轉診、降低公費醫療支出。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高等學校醫療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長期從事高等學校醫療保健工作成績顯著者,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醫風惡劣,工作不負責任而導致醫療事故者,應根據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意見范文6
【關鍵詞】準護士;用藥;分析;對策
在護理工作中嚴格來說每一項操作都有著一定的操作規程,這些規程都是通過護理工作者在工作中不斷積累和完善起來的經驗,逐漸形成了常規與制度。但在臨床護理工作過程中,準護士常因臨床經驗缺乏,認識與行為上存在不足和偏差而導致差錯的發生。我院急診科在今年第一季度就發生一起準護士用藥差錯?,F將差錯的原因分析及管理對策報道如下:
1案例分析
1.1未嚴格執行三查七對:三查七對制度的執行始終貫穿于護理臨床工作中,但因工作的繁瑣和重復,留于形式而導致差錯時有發生。2008年3月26日早上,某患兒家屬反映:他們于昨日輸液結束回家后發現,病歷卡上24號、25號的用藥是一樣的,而發票上的金額大不相同,仔細比對,發現24號是頭孢替安,25號是頭孢呋辛,遂來醫院問詳情。事發后,護士長對事情進行了詳細了解,24號主班抄的加藥單是正確的,加藥者是某準護士,她仔細回憶后,對這袋藥的加藥經過實在回憶不起來,再和藥房核實,藥房確實沒有錯誤。故以此推斷,準護士在加藥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將頭孢替安錯當頭孢呋辛加了進去,造成了差錯的發生。
1.2違反操作規范流程制度 :護理安全管理制度是護理質量的根本保證,在查對制度中明確規定抽取兒科劑量或化療藥物,必須經兩人核對并簽名。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嚴重違反操作流程,準護士對操作規范流程不夠重視,帶教老師在帶教過程中放手又放眼,未做到仔細核對藥名和劑量,導致用藥錯誤。
1.3受藥物名稱“相似性”的干擾 :準護士缺乏臨床工作經驗,對各類藥物的辨別能力不強。頭孢替安與頭孢呋辛不管在造型上還是在顏色上,兩者區別其實是蠻大的。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由于當時責任心不強、查對不嚴,被同樣頭孢類藥名所干擾,這類差錯易發生在治療室。
2對策
2.1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帶教老師嚴格帶教,對準護士“嚴”,也要對自己“嚴”。嚴格規范操作流程,確實做到放手不放眼。學生有不懂的要多問,嚴格執行三查七對,落到實處,對特殊藥物、特殊劑量,一定要做到兩人同時核對藥名和劑量,確認無誤后雙簽名,避免差錯發生。同時,考慮到準護士由于臨床經驗不足、缺乏對藥物“相似性”的辨別[1],所以適當調整班次,安排準護士多參與門急診病人的靜脈輸液。通過半個多月的實踐鍛煉,準護士的靜脈穿刺成功率提高了,也未發生任何護理差錯,效果良好。
2.2加強護理安全教育:我院規定每月第一周為護理安全周,一方面對準護士的護理安全知識加強提問,另一方面由護士長對本科室上月的工作質量及護理安全進行講評,也可將其它科室發生的護理缺陷或差錯、新聞媒體報道的醫療事件等進行分析討論,提高準護士對缺陷和差錯的認識程度。
2.3健全護理安全管理制度:根據我院護理安全管理制度,發生差錯后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當事人于第3個工作日將差錯的經過,書面報告上交護理部及醫療事故處理辦。護士長及時召開科內差錯分析、討論會議,并找出發生差錯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在第5個工作日將討論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交護理部。護理部及時組織護士長召開會議,通過分析討論,作出如下處理意見:①當事人作科內書面檢討;②扣除當事人當月考核分10分;③定性為一般差錯中Ⅱ類差錯,扣獎金100元。
3小結
安全的護理是患者對護理質量最基本的要求之一[1]。預防和減少醫療護理事故的發生是保證和提高護理質量的基礎。對每件差錯的發生都要究其根源,分析其關鍵所在,用發生的差錯事例去教育更多的尚未發生差錯的群體,以至于使他們少發生或不發生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