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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范安全生產經營行為,強化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實施屬地監管的原則,在市、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行政轄區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公安部門加強偵查工作,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及時移送安監部門查處,依法查處非法運輸和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生產、經營、存儲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監部門依法查處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行為并及時向公安部門通報情況;工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市場監管;質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管。
第二章許可管理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頒(換)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安監部門分級審核、發證。
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審查、頒發工作,并接受市安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安監部門受省安監部門委托,負責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不含進出口經營)的審查工作,并接受省安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具有進出口經營的批發企業和原材料批發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審查發證工作,由省安監部門負責。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實行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根據本市產業布局,全市范圍內不再新增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原材料批發企業;市區(含廣陵區、維揚區、市經濟開發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各縣(市)及邗江區各設立1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不得設在城市建成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由各縣(市、區)安監部門編制規劃并報市安監部門備案,按當地常住人口每3000人可設1家的原則嚴格控制。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活動和治安防范達標活動,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提高企業的本質安全度。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經有關職能部門許可或備案,安全設施設計經安監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施工。生產企業的改、擴建和批發企業儲存倉庫的改、擴建工程由省級安監部門批準;批發企業其它設施的改、擴建工程由市級安監部門批準。施工完成后,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投產或使用。
第三章生產安全管理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一)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認真執行;
(二)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明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配備且至少有1名;
(三)建立安全生產設施的長效投入機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并??顚S?;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省安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從事藥物混合、造粒、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市安監部門組織的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或有資質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五)應采取相應的職業危害預防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足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鼓勵企業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企業的工房、庫房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布局、建筑結構和材料,生產工藝布置,消防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房、庫房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八)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定期檢驗;
(九)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十)應當制訂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嚴禁使用含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生產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嚴禁超藥量、超人員、超品種生產煙花爆竹;嚴禁私自改變工房、庫房用途。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建立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采購、使用登記制度,完善采購、使用檔案,并留存3年備查。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將含藥工序委托給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加工。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的安全管理,對出廠的產品進行檢測,確保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產品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內包裝標志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還應標明數量。無外包裝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及時更換不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組織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檢測。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向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供應煙花爆竹產品。
第四章經營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第二十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含藥物原材料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一)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認真執行;
(二)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明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配備且至少有1名;
(三)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省安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市安監部門組織的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或有資質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和材料、電氣設施、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五)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六)建立安全生產設施的長效投入機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并專款專用;
(七)采取相應的職業危害預防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足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鼓勵企業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九)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十)應當制訂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向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零售單位供應煙花爆竹。禁止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個人訂貨、進貨。不得采購無外包裝的產品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具備配送條件,有完善的配送制度,向零售經營者送貨上門。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產品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定期向當地安監部門報送備案,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2年備查。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當在購買或者銷售后3日內報所在地安監部門備案。
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安監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接受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時,應當與供貨單位簽訂由江蘇省工商行政部門監制的《江蘇省煙花爆竹購銷合同》。采購市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產品,每年初將購銷合同和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復印件報市安監部門和市公安部門備案,新增簽訂購銷合同的應及時備案,由市安監部門印發備案通知書并抄送當地安監部門。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經過縣(市、區)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零售場所必須有健全的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負責人、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儲存保管等制度;
(五)按規定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向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原材料。零售場所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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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輸安全目標
道路危險貨運企業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運輸車輛技術條件全部達標,設施設備完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操作流程符合標準,安全生產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堅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道路化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有序.
二、運輸單位安全條件
1、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把運輸安全生產納入單位工作計劃.
2、建立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規范齊全的安全基礎管理臺帳.
3、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處理緊急突發事件預案;.
4、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和貨物險;按月向其管轄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報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月統計報表.
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將嚴格按照"車輛資產、勞動關系、經營調度、財務結算"統一管理的標準執行,保證無掛靠車輛經營.
6、所有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本市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其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需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上崗作業.
7、從業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必備的有關證件;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法規、規章等;了解承運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防護、應急措施;對不熟悉的危險貨物能主動向托運人或生產廠家、商家索要《安全技術說明書》;熟悉相關崗位的操作規程,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
8、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登記評定必須達到一級車況,并符合以下條件:車廂底板平坦完好;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采取襯墊防護措施;排氣管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配備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9、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10、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11、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12、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13、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屬具,有消除產生火花的設施.
14、運輸單位存放危險貨物的倉庫或場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庫場通風良好,清潔干燥,周圍劃定禁區,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庫場配備專職人員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16、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17、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XX)規定的技術要求.
18、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jt618—XX)《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規定的包裝要求包裝,并嚴格檢查,凡不符合包裝要求的不得裝運.與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19、高度重視操作安全.裝運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車輛、機械及裝過易燃物品而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空罐,檢修時不動用明火,不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進行危險貨物裝卸操作時,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人身膚體保護措施;對被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品分別清洗、消毒;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繼續使用.
20、從事危險運輸應按規定使用運單,并在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21、運輸過程中應自覺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規等,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規程操作,輕裝、輕卸.
22、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規定到的安全條件,應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國家標準gb13392—XX《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等相關法規、規章、文件的有關規定.
24、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本保證書一式三份,一份單位留存,一份報其隸屬運管機構,一份報市級運管機構.
運輸單位法人代表:(簽字)
包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文3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博萊特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切實加強我車間20__年安全生產工作,根據《興國縣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考核辦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加大投入,夯實基礎,深化整治,強化監管,嚴格執法,使安全生產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遏制本文來源于文秘站一般事故,努力實現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促進工業絲車間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提高,不斷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
二、目標任務
1、堅決杜絕各類重特大事故,杜絕車間內安全隱患造成的死亡事故。全面實現上級下達我縣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2、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保障車間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各班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堅決杜絕各崗位和高危場所漏管現象發生。
3、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穩步推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建設,防治職業病,保障企業職工健康安全。
4、切實加強生產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兼職工種)、各崗位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確保培訓率達100。
5、繼續深化高溫高壓危險化學品聯苯、氮氣;特種設備牽伸卷繞機、電切絲刀、行車、電動葫蘆;消防預防等安全專項整治。車間內無非法運行設備,無違章操作,無無證上崗,無無證臨時施工。
6、認真做好SSP紡絲樓防火工作,不發生火災死亡事故。
7、進一步健全全縣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規范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及時、準確,無瞞報、漏報、謊報、遲報現象。
三、主要措施
(一)強化工作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1、全面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要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車間和班組發展計劃。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主要領導要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要親自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并切實加強對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2、實行“屬地管理”和“崗位管理”雙重責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班組、個人。要把安全生產作為班組考核重要內容,將考核結果納入班組十星級評比中。
3、嚴格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目標管理制度。按雙重責任制進行雙重考核,對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標的先進班組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達標的班組實行一票否決和給予經濟處罰。
年初,各班組必須向車間簽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并將安全生產各項指標進行層層分解,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認真組織考核,嚴格兌現獎懲。
4、全面加強安監工作機構建設。各班組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的安監員,建立一套完善的日常工作制度和工作檔案,列支一定數額的安監工作專項經費,確保運轉正常,確保監管有力。
(二)強化日常監管,狠抓隱患治理。
5、嚴格遵守高危行業安全許可證制度,嚴把源頭關、準入關。確保辦證率達到100。
6、嚴格執行“日日檢查”制度。各班組每日必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各類問題和事故隱患,要文秘站做好現場檢查記錄,并當場下發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責任人認真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對重特大事故隱患,一經發現應立即報告,立即采取措施,并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同時嚴格執行“定人包崗,日日見面”的監控制度。各班組,每周二前必須將本班組的安全檢查情況以及存在的重大隱患和處理措施形成書面材料報車間安全員。
7、進一步深化各項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強化隱患整改。堅持落實車間禁煙的規定,嚴禁疲勞上崗,履行佩戴勞保用品義務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作為整頓規范車間質量管理一項重要任務,堅持不懈地勤抓下去。要切實強化專項整治中的隱患整改工作,建立隱患整改責任機制,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強化基礎,全面落實班組主體責任。
10、逐步推廣班組安全信用等級管理制度,建立班組安全生產評先評優管理機制。在卷繞,紡絲,上料,包裝逐步推廣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活動,將工作中各方面、各環節、各過程的安全質量行為納入制度化管理。切實加大對低等級安全信譽責任班組和個人的安全監管力度。
11、強力推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建設,切實防治職業病,保障職工健康安全。每個班組和個人都有義務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用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治職業病,并通過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的對自身行為的一點一滴注意,逐步消除職業危害。
(四)加大
包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枸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支撐平臺建設;生產管理制度;信息網絡建設
枸杞是一種藥食兼用的經濟作物,自古受到世人推崇。寧夏作物枸杞原產地,在政策帶動下,無論是面積、產量及產品質量都走在了全國的前列??蒲袉挝唤M織制定了枸杞生產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程,各枸杞基地在標準化技術的支撐下,枸杞生產完全實現了無公害,部分達到了綠色食品甚至有機枸杞要求[1]。
雖然質量標準執行提高了枸杞產品質量,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監督鏈”,各基地生產標準化技術執行不夠徹底,種植不規范、不科學,生產中仍然存在農藥、化肥使用量超標現象,導致枸杞產品質量不穩定,尤其消費市場對枸杞產品質量仍存有疑惑感、不信任感。為了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2009年6月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比以前的《食品衛生法》,將食品生產安全由過去的分段監管體制、命令控制模式,提高到現在的全程監管體制、預防風險模式的高度,總體趨勢是在逐步提高產品等級,不斷加強產品質量安全有效監管機制建設步伐[2]。為了充分保證居民消費枸杞安全的需要,加強枸杞產品質量追溯體系技術建設是響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也是進一步促進我國枸杞產品質量安全生產,保證消費者身心健康的需要。
1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技術支撐平臺建設
無論根據哪種產品質量標準,決定枸杞質量安全的關鍵因素是生產及加工過程的全程管理。推行標準化生產及管理技術、規范田間生產檔案記錄、按照國際慣例和市場需求建立與市場準入相銜接的枸杞產品全程質量追溯制度,是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舉措,也是提高枸杞產品質量安全和競爭力、保障消費安全的一個重要手段,更是推動枸杞生產方式變革,提高枸杞種植者收入的一條有效途徑[3,4]。
農業部2003年組織開發設計的無公害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對我國農產品安全生產有著積極作用。該系統以無公害農產品標準為依據,以規范化數字檔案為基礎,以信息網絡為紐帶,以專題網站為載體,集中展示了全國優質農產品,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建立了認知途徑、提供合作渠道。這套系統能夠為消費者、生產者和各級管理部門提供無公害農產品方面的綜合服務。一是利用這套系統,消費者輸入產品的編碼后可在互聯網上通過文字和照片,清楚地了解無公害農產品的品牌情況、生產企業的情況、產地土壤水質等環境情況,以及每一件農產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農藥、化肥等各種投入品的情況,滿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可以追溯產品出現的質量問題,保護消費者權益;三是對于枸杞種植生產單位或企業來說,利用這套系統可以方便、系統、規范地記錄和管理無公害枸杞生產全過程各種信息,建立健全從田間投入品的使用到最終產品質量檢測情況的檔案記錄,規范生產行為、不斷改進生產技術,規范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從而確保枸杞產品安全。
無公害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引進建立,不但保證枸杞無公害產品質量安全,為無公害枸杞產品質量追溯提供了技術平臺;而且對于從事綠色有機枸杞生產單位或企業,可借鑒該質量追溯系統,自行開發、設計綠色、有機枸杞質量追溯系統軟件,為進一步規范枸杞質量追溯系統,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奠定基礎。
2規范枸杞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枸杞生產、管理單位或企業要在嚴格遵循枸杞標準化技術規程,并組織枸杞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照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建設要求、枸杞產品質量認證要求,組織制定科學、可行的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全面保證枸杞質量追溯系統正常運行。一是在已培育的優質枸杞品牌以及HACCP食品安全體系的基礎上,依據枸杞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需要,制定適合品牌產品質量追溯工作規范,包括從品種選育、種植、產品銷售、枸杞產品質量反饋等全程質量管理操作規范。二是組織制定品牌枸杞生產產品質量追溯信息采集細則。三是制定品牌枸杞產品質量追溯系統維護與管理制度。四是制定可追溯品牌枸杞產品質量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
3加強信息網絡建設
質量追溯體系建設中,為保證體系運行高效有序,須配置計算機、打印機及相應的配套服務器、交換機和路由器等,所有體系運行的微機系統以寬帶聯接、局域網的信息管理方式,以利于枸杞質量追溯系統運行快捷、有序。應合理配置應用質量追溯系統軟件。一是對引進的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軟件和基本數據庫適時升級、更新,并設立專人對系統進行管理和維護,將生產管理的各種信息及時輸入軟件系統管理的IC卡中。二是加強對枸杞種植環節控制、監督,尤其是關鍵環節枸杞生產管理、采摘篩選、加工銷售等全過程進行跟蹤監控。三是枸杞采摘后,按照每一個地號的每個枸杞種植戶為一個最小單元,按區域對其分別包裝并打印標簽,或者噴碼標示,上市銷售的枸杞及其產品均實行帶碼銷售。枸杞包裝采用帶有噴碼或射頻進行標記,采用小型耐用(以不超過20mm×20mm為宜)、不易脫落的優質無毒副作用的塑料標識。所有枸杞生產管理各階段的信息均及時輸入微機系統管理,用戶或消費者只要依據所購枸杞商品的條碼標示,即可在制定的信息設施系統中獲取枸杞產品的各種詳細信息,使得相關信息具有較好的可追溯性。
4擴大技術宣傳推廣
生產經營者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宣傳,號召廣大種植者及生產管理者參與到現代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技術建設中,突出發揮各示范生產區功能及示范帶動作用;選派專業技術人員深入基層傳播枸杞種植產品質量追溯體系的知識和管理經驗,監督基地質量追溯體系和標準化管理執行情況,保證枸杞產品質量追溯體系的推廣,充分保證枸杞質量安全。
5參考文獻
[1] 姜文勝,李建國,李軍.寧夏枸杞基地建設及產業化發展探析[J].現代農業科技,2009(21):34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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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文5
這次××會議,是由省局決定召開的,主要內容是,總結票證服務中心籌建以來的基本情況,重申省局有關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今年的票證工作,下面我主要講三點問題。
一、真抓實干,開拓創新,票證工作取得重大進展
票證服務中心是隸屬于省地方稅務局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具
體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稅收票證及各種發票的印制工作。20*年1月份票證服務中心進入了實質性的籌建階段,隨后經過了廠址租用、廠區改造、設備的招標、購置、安裝以及中心各種資質的辦理工作。到目前,總投資規模已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員工人數達到66人。
20*年,票證服務中心在省局的正確領導下,本著“敬業、安全、質量、效益”的原則,抓隊伍、嚴管理,堅持安全生產和提高效益并重,從20*年6月28日開業至12月25日,僅半年的時間里完成總產值1073.48萬元,實現利稅310.74萬元。較好地完成了省局下達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一)抓硬件設施。一是去年3月份先后對廠房、廠區進行了改造,并根據印刷企業行業的特點,專門配備了相關的配套設施,形成了廠區相對獨立,條件設施相對完善的中心格局。二是通過反復比較,購置了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生產設備。這其中包括:印前部門購進了微機排版系統、激光照排系統及配套設備、SBK-A型碘鎵燈曬版機、XY-APS版全自動顯影機各1臺;印刷部門選購了一條TOF型商用表格輪轉印刷機生產線,僅此一條生產線就高達六七百萬元,這在省內同行業之間是唯一的一條最先進的生產線,并同時購置了2臺威海濱田WH47系列膠印機;印后部門購進了CSR-III型商用表格輪轉配頁機3臺、BS-V型商務表格撕頁機1臺、分切機1臺、SQZKR型程控切紙機1臺、BBY-40圓盤膠訂包本機1臺、DS101A型鐵絲訂書機1臺、PW-086DC全自動捆包機1臺、壓平機1臺、zzSehaPrimo5401粉碎機1臺。以上所配設備均具有印制所有稅收票證的功能,并于6月下旬完成了所有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6月28日正式開業投入生產。在這里,我還要向大家通報一下,我中心向省局申請購買的四色機一套,已得到了同意,將于近期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調試。對此,我向省局對我票證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抓隊伍建設。目前,中心共有員工66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33人,技術骨干17人,平均年齡在26歲,員工隊伍具備了年輕化、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一是在員工的需求管理方面,遵循精簡、精干、高素質的原則,對所有入廠的員工都經過考試、面試、體檢、試用等層層把關,并把全員聘任制作為員工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二是在提高員工技能素質方面,采取內訓與外訓相結合的方法,先后組織部分技術骨干到設備廠家以及山西省地稅票證中心和石市西焦印刷廠等稅務定點印刷廠參觀學習,使他們熟悉生產流程和操作技能,掌握設備的操作、運行、維修等技術能力。同時,對所有員工進行了上崗教育、技術操作、質量、安全、管理等培訓。通過以上措施,對提高員工技能素質,保證印刷質量,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三)抓管理。一是嚴格組織生產與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心根據省局和各市局下達的生產任務,適時編制生產計劃,即時下達到班組,并依據產量多少,定期評選出先進班組;同時,引入競爭機制,實行末位淘汰制,從根本上調動了員工的生產積極性,使勞動生產效率得到不斷提高。月產值也由7月份的20萬元,增加到12月份以來的250多萬元,短時間內完成了大步跨越,并受到了省局領導的一致好評。二是嚴格質量管理,嚴把產品質量關。(1)設立質檢小組,負責各工序產品的抽檢工作,抽檢率達到15%以上;(2)實行工作日制以及嚴格的交接班制度,針對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做出詳細說明,以確保生產信息的暢通,并使機長、車間主任對所負責的工序嚴格把關,嚴防質量事故的發生;(3)對質量責任事故,嚴肅處理,決不姑息,每遇一起質量責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并且予以通報做出相應的經濟處罰。通過以上措施,中心產品的合格率達到99%以上,各種票證的印刷質量也深受廣大用戶的好評。三是嚴格成本管理,提高經濟效益。(1)在物資采購上實行“同等質量比價格,同等價格比服務”的原則,建立了比質比優比價的供應商準入制度。同時,對生產油墨、包裝箱廠家進行了選定,以此形成了更為完善的原材料供應系統。(2)在采購審批制度上,始終堅持“審批在前,購買在后”的原則,杜絕了不必要的開支,防止了浪費。(3)在材料費用上,實行定額管理,節約按比例發放,將企業的效益與職工的收入直接掛鉤,提高了職工的節約增效意識。(4)在財務管理上,加強資金的運營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進一步加強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并與移動公司簽訂回款協議,應收賬款回款率達80%,加速了資金回籠。
(四)抓安全。一是中心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了由中心正副主任為正副組長,一線員工為組員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加強安全監督、檢查。二是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裝監控設備、配備了消防器材,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三是加強班組層面的安全生產。定期對班組一線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了員工自我安全防范、互相監督的能力。四是開展安全生產、無質量事故月活動,車間主任跟班生產,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從根本上杜絕了人為事故,消除安全隱患。五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訓,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與管理制度,做到警鐘常鳴,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六是為稅收票證、發票配備了專用倉庫和運送工具,保證了票證、發票印制質量和安全。
(五)抓制度。一是建立員工管理制度。中心本著“人才”第一的用人理念,定期對所有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和績效考核,能者上,庸者下,初步形成了具有現代企業管理理念的用人機制。二是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為確保生產目標的實現,先后制定了《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規定》、《產成品保管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標準及獎罰辦法》以及各崗位的《操作指導書》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到了工作有標準、做事有規范,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工作機制。三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在財務開支過程中,堅持集體研究,“一枝筆”審批的原則,使財務工作步入正軌。四是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車輛管理制度、司機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等,并完成了中心內外網的建設與維護,保證了中心工作的正常運行。
以上成績的取得,是省局堅強領導、正確決策的結果,是各市局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大力支持的結果,也是中心全體員工腳踏實地、團結拼搏的結果。在這里,我代表票證服務中心,向各有關部門對票證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落實政策,把握關鍵,確保票證印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全省地稅系統稅收票證及各種發票,逐步實行集中統一印制,是省局加強稅收票證和發票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加強稅收征管,規范發票管理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規范、統一稅收票證及各種發票的印制工作,提高稅收票證、發票的規范性、防偽性和安全性程度,省局專門印發了《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收票證和發票集中印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111號文件),文件下發以后,各市局都進行了認真的貫徹執行,各種稅收票證及發票的印制初步做到了統一規范,但是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有些市局仍然留有部分稅收票證委托定點印刷廠來印制,這為全省統一、規范稅收票證印制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我認為在這里有必要再重新強調一下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冀地稅函[20*]111號文件中有關集中印制稅收票證、發票的具體范圍:
(一)、全省地稅系統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定額完稅證等13種稅收票證。
(二)、全省通信業、飲食業、客運出租車業(機打票)、交通運輸業(貨運)發票。
(三)、對于稅收票證和印制數量較大的發票,由省局票證服務中心負責印制;數量小的發票,仍由各市局負責委托定點印刷廠印制。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努力完成全年稅收票證任務
20*年是“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稅收票證發票實現統一規范印制的關鍵一年,在新的一年里,票證服務中心要在省局的領導下,繼續堅持以“敬業、安全、質量、效益”統攬工作全局,規范完善各項管理工作,以生產為中心,以管理為保證,抓素質、抓質量、抓效率、抓安全、抓效益,“五措”并舉,使票證服務中心的工作跨上一個新的臺階。在生產、利潤指標方面,全年產值達到2800萬元,力爭實現3000萬元;利稅指標800萬元,力爭實現1000萬元。今后我們要加強管理,向管理要產量、要效益。
第一,加強質量建設,規范工作流程。中心硬件基本到位,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規范各項規章制度,約束員工的行為,并制作各部門的操作流程圖,為各項工作提供明確的依據。
第二,實行量化管理、精確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我們提出一次交驗合格率達到99.9%,用戶滿意率95%,顧客投訴不超過0.5%,全年廢品損失不超過15000元。同時并明確具體的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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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車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烴復合燃料等)暫不列入許可范圍。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三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執行新的規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發證機關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分公司);
(六)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且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三章 取得經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四)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倉儲經營的企業,倉儲設施應當滿足所儲存品種的儲存條件。倉儲設施整體出租的,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倉儲設施同時分租給不同企業的,由該倉儲經營企業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xx〕38號)的要求實行統一安全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安全許可手續。新建儲存經營項目應設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專用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儲存專用區域內。
第十條 無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零售店面內只允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質量不超過1噸),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分散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按照本地規劃,有計劃地遷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四章 企業申請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為企業且具備本細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經營企業,向所在地(注冊地址)市或縣(市、區)級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新增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被發證機關注銷的企業可以提出經營許可證首次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首次申請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企業或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經營品種是否涉及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監控化學品的辨識材料。
帶有儲存設施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有以下情況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賃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的倉庫、儲罐、貨場等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租方的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制件)或者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復制件)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沒有也不租賃倉儲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僅從事純票據往來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沒有也不租賃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文件。
(三)有氣瓶充裝作業的企業還需要提交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制件)。
(四)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要提交山東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經營的批準文件(復制件)。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要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如企業有變更事項,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具備下列規定條件并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只需提交申請文件、延期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直接換證征求意見表》,直接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服從安監部門管理,在歷次安全檢查中未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隱患或者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需要取得二級以上達標證書),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但仍需由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合格后才可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業如在延期時同時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儲存設施及其監控設施的,應提交發生變更相關條款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變更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文件及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土地購買或租賃合同);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六)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還需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申請人僅需要提交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未發生變更則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因行政區劃調整、企業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注冊地址稱謂、企業經濟類型和隸屬關系等變更的,僅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備案;如需變更經營許可證的,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重新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要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交申請時,需首先在《危險化學品政務信息監管系統》進行網上申請,提交后在線打印申請書,連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請的文件、資料一并報發證機關。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為最新版本且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第五章 發證機關受理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或行政許可工作點)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六章 發證機關審查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于經營并儲存危險化學品但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企業的現場核查,應現場調閱企業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初次申請或變更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現場核查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七條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根據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研究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并由發證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中,變更申請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企業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間均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完畢后,要由當地安監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報發證機關備案。有儲存設施的,還需要提交評價機構的復核證明。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并送達企業或者通知企業領取;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本著誰發證,誰存檔的原則,對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等進行存檔。
第七章 經營許可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倉儲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初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順延三年,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作出延期許可決定之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載明變更日期;
(七)證書編號:
格式:市級發證:魯X安經〔YYYY〕QQQQQQ號;
縣(市、區)級發證:魯X(Y)安經〔YYYY〕QQQQQQ號。
其中:X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濟南A;青島B ;淄博C ;棗莊D ;東營E ;煙臺F;濰坊G;濟寧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濱州M; 德州N; 聊城P ;臨沂Q; 菏澤R;萊蕪S。
YYYY表示發證的年號;
Y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縣市區名稱代字縮寫;
QQQQQQ表示發證機關發證流水號;
舉例:濟南市級發證:魯A安經〔20xx〕000001號;
濟南市中區發證:魯A(市中)安經〔20xx〕000001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由各發證機關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自行購買。
第三十四條 經營許可證暫時由各發證機關采用打印模板進行打印,登陸 下載中心書籍軟件,點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打印軟件及使用說明下載。國家安監總局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系統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條 各地安監部門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細則的編號規則和證書格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換)發新證,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待證件到期后再按本規定換發。
第三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的,企業應將原許可證正本、副本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經營許可證,發生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補領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提交當地新聞媒體公告遺失的證明材料或者毀損件,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正、副本內容不變,載明補領和補領日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 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及省相關新的標準規定實施前,對企業的安全評價仍按《安全評價通則》(AQ800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的規定執行,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仍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0xx〕255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企業(包括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納入經營許可證現場核查的內容。報告的簽發日期距現場核查之日不得超過12個月,否則,應由原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變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做出補充評價。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全面評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全部問題及其整改的方案、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意見和對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相關審查內容的評價意見。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包括辨識材料)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其結論性意見作為發證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參考意見。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據《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以及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對于有儲存設施或者租賃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其儲存設施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儲存設施所在地安監部門對儲存設施進行安全監管。
第四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本機關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各縣級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市級發證機關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章 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對于儲存設施所在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跨地區租賃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發證機關在許可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可征詢儲存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意見,對儲存場所現場審查時應會同當地安監局工作人員一同審查。
第五十二條 對于經營方式的界定:
倉儲經營是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專門為其他單位提供危化品儲存、周轉業務并收取倉儲管理費的經營行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是指無儲存場所和設施或經營場所儲存少量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實物(店面總質量不超過1噸)或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的經營方式;其余統稱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倉儲經營企業自身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按倉儲經營和有儲存設施的經營同時申請,許可證注明所有經營方式。
通過租賃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根據安全管理協議,若儲存設施由承租企業負責安全管理,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由出租方負責安全管理的,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第五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已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暫扣經營許可證,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企業的整改時間超出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完成整改、經營許可證未被批準延續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因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延期的,可以在經營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推遲延期換證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推遲延期換證申報表》,并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交回原經營許可證。如無特殊原因,推遲延期換證時限不宜超過半年。
第五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申請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監局的《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4號)、《關于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5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52號)、《關于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60號)、《關于當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85號)同時廢止。
危險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險物品: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危險物品的詳細分類參見IATA《危險物品規則》,危險物品品名以《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載明的為準,并參照現行有效的IATA《危險物品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