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基本理論知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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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基本理論知識

教師基本理論知識范文1

摘要智力資本會計核算僅僅反映了其歷史成本,并未反映其真實價值。主要的原因是,傳統的會計方法設置的會計,金融資本和智力資本并不反映其真實價值。 因此,迫切需要采用新的測量和報告方法,以反映其真實價值的智力資本,并提供信息,以便有效地管理智力資本的企業價值,真實,客觀的評估。

關鍵詞聚類分析結果及檢驗智力資本理論分析研究設計

知識經濟時代,結合資源的特點是其經濟的競爭優勢,從知識,技能,創新和不斷學習。因此,與工業經濟,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的條件下,企業需要改變舊的運作理念和企業管理變革和創新的方法,注重人力資本投資為核心的知識資源。建立獨特的競爭優勢的全球性企業,包括中國企業的發展和成功的關鍵。因此,從企業固有的管理,評估和控制的知識資源為核心的系統的輸入和輸出的需求出發,為企業提高知識資源管理的有效性的重要基礎。使市場配置資源,知識資源為核心智力資本報告,為投資者理性決策和更有效的市場奠定了基礎。使市場配置資源,知識資源為核心智力資本報告,為投資者理性決策和更有效的市場奠定了基礎。然而,目前的會計方法起源于工業經濟時代,主要服務于金融資本,知識資本的一部分,如特許權,專利及其他資產,大多涉及到的智力資本只是反映企業的生死存亡,如人才,客戶資產管理的方法和系統,但沒有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

一、智力資本理論分析

1.智力資本的內涵Senior(1836)最早提出智力資本的概念,并用它作為人力資本的代名詞,智力資本是在個人的知識和技能的總和。Galbraith發展了其理論,指出,智力資本是一個純粹的形式的靜態知識的過程中,或組織有效利用知識的動態過程,組織或有效地利用知識的動態過程,是密切相關的組織目標。由此,分離同性資本從靜態擴展到動態資本資本,人力資本,知識資本的平等,從個人層面,組織層面延伸。Thomas Stewarl(1991)的經典著作――《智力資本:如何成為美國最有價值的資產》真正將智力資本研究與實踐推向。Stewart第一次明確指出智力資本是使一個企業、組織或國家,成為最富有和最寶貴的資產,它是一個企業或國家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

然而,智力資本的內涵,國內外學者都未能達成協議。主要在以下三個觀點:從智力資本增加的價值的公司,理解為智力資本有價值的信息;智力資本,以建立和保持公司的競爭力優勢點的觀點來看,認為智力資本是一個掌握智力資本的知識,實踐經驗,組織技術,客戶關系和專業技能,能帶來競爭優勢;智力資本超過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的角度來看,那是能夠創造企業的無形資產價值,并有助于該組織的目標。

2.會計師事務所的尺度來衡量智力資本的基礎上的各種觀點的比較,挖掘視圖這篇文章中,納斯圖爾特(Stewast,1994)他提出了智力資本“HSC”的結構,并指出,智力資本是體現在企業的人力資本(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客戶資本(Customer Capital)到整體價值。人力資本是體現在身體的各種潛在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組織內的互動,智力資本的重要基礎,社區組織的員工。資本結構是指組織結構,規則和規范,企業文化。顧客資本(或用戶資金)是指營銷渠道,客戶的忠誠度,企業的信譽及其他經營資產。三資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共同促進企業的智力資本的附加值。

會計師事務所人力資本密集型企業,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的行業專業知識。智力資本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公司,企業規模基本上是審計市場的控制力和影響力。企業規模劃分,可以參考的內涵從三個方面對人力資本,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客戶資本。本文篩選會計師事務所,員工人數,合作伙伴的數量,學歷,年齡等組成,這些指標來衡量人力資本,資本結構來衡量有多少支數,與眾多的客戶,客戶的營業收入,客戶總資產,凈資產測量客戶的資金。

二、研究設計

1.樣本選擇上市公司審計市場是在中國審計市場的核心,涉及上市公司審計企業規模比較大,而且相關的上市數據更透明,更方便地訪問。因此,本文選取2008年從事上市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采用聚類分析的方法來衡量企業規模的研究對象,上海和深圳的數據。

2.數據來源、鑒于聚類分析方法的客觀性的方法,樣本數據可以按照事先不知道的情況下自動分類,顯著性檢驗和分類結果與大自然的親近程度。在本文中,聚類分析,并考慮企業規模多指標的影響,為了能夠客觀地反映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聚類分析,以消除非均勻數據量綱房巧玲(2006)采用的方法將反映堅定指標規模按比例轉換成。轉換方法是注冊會計師的人數比例為:會計師事務所參與上市公司年報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年數總和除以一個例子。其他百分比計算是一樣的。

反映事務所人力資本的指標CPA人數、從業人員人數、合伙人人數、學歷構成、年齡構成和反映事務所結構資本的指標(分所數量)均來自于2009年CICPA公布的“全國會計師事務所前百家信息”;反映事務所顧客資本的指標(客戶數目、客戶總資產、客戶營業收入、客戶凈資產)均來自于色諾芬數據庫,并經過適當的整理,將涉及合并的事務所的相關數據進行了整合。

三、聚類分析結果及檢驗

1.聚類分析結果聚類分析結果(見表1)顯示,我國會計師

事務所規??梢苑譃槿?。第一類為四大在我國的成員所;其余為本土事務所。其中,第二類為本土大所(2家),第三類為本土中小所(其余52家)。

2.聚類分析結果的顯著性檢驗文章將企業規模分為三類,58家公司屬于不同的類別,以進一步研究類和類之間的差距??梢钥闯觯?.05的顯著性水平的F統計量的概率值的陪同下,能夠拒絕虛無假設的單因素方差分析。這表明,所有類型的企業在三個方面的智慧資本指標(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客戶資本)已成為集聚效應的一個顯著差異是理想。

結語;從智力資本的角度研究,利用聚類分析的結論,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分為三類。研究發現四個仍然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在我國,但當地公司也形成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從表1中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指標,示出其自身的優勢,類與類之間,表明它們之間有一個顯著的特征差。

參考文獻;

教師基本理論知識范文2

摘 要 本文以資本保全理念視角,對企業本質、企業治理、財務會計理論之間的關系以及契合情況進行簡單的分析和探討,從而更好的推動和促進企業在新經濟形勢的高效、快速發展。

關鍵詞 資本保全 企業本質 企業治理 財務會計理論 契合關系

企業本質、企業治理以及財務會計理論都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發展影響因素,三者之間配合的好壞直接關系和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建設發展情況。本文在資本保全理念的視角下,簡單的分析和研究企業本質、企業治理、財務會計理論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它們的契合情況,以期更好的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一、企業本質同企業治理的關系

企業本質同企業治理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企業本質能夠對企業經營發展的資本和方向進行決定性的配置和控制,是實現企業治理的邏輯起點和理論性基礎。而企業治理是對企業所有權配置和管理計劃的實際執行和落實,其開展情況又能直接的影響到企業本質的實現。企業在不斷探討和深入了解企業本質的同時,必然會帶動企業治理理論的變化,也就是說,企業治理是一個動態性、持續性的變化過程,能夠直觀的體現出資本范疇內的變遷情況,從而不斷在企業經濟契約組合當中深化資本觀念,而這種資本裂變不完全的經濟契約組合模式也正符合了企業本質在根本上的要求,從而能夠不斷的促進企業本質實現進一步發展。

二、企業本質同財務會計理論的關系

從價值視角上來說,企業本質是一個集社會資本、財務資本、組織資本和人力資本于一體的不完全契約的經濟組合。但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演進)階段,企業本質又會顯現出相應的不同特點,這些異于一般性的特點就從根本上表明了資本觀念在企業經營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而從本質上來說,資產所有權、資產專業化以及資產的定價分工產生了會計信息。在企業經濟要素中,所有者將相應的生產性要素資本當作權益進入到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中來,并通過貨幣計量的形式在會計賬簿上予以呈現,也就是財務會計上所說的企業資產。而這種以貨幣計量形式為企業資產進行統計、計算、整合的形式就是初始經濟契約方式。隨著企業本質的不斷作用,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日漸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管理規范,為財務會計理論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而財務會計理論在不斷落實、實踐的過程中,也對企業本質產生了巨大的作用,影響著企業本質的實現、發展情況。

三、企業治理同財務會計理論的關系

企業治理同財務會計理論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性和互動性。其相互作用關系可以具體概括為:

1、以企業治理結構為基礎的財務會計導向方面的相關問題。

2、在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下,財務會計方面的監督管理機制。

3、企業治理結構水平同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之間的關聯性問題。

4、財務會計監督管理對各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和作用。

5、財務會計失真同企業治理結構之間的相關性。

規范、全面的財務會計能夠對企業治理目標進行真實、客觀的體現,而科學、合理的企業治理結構也能夠有效的確保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保障會計信息的有效性、可靠性和真實性,從而進一步的推動和促進企業的建設發展。

四、企業本質、企業治理以及財務會計理論間的契合

在資本保全的理論觀點下,可以將企業本質、企業治理以及財務會計理論進行科學、有效、合理的結合,使三者之間達到一種最為恰當、契合的平衡狀態,從而使其在一個統一、完整、科學的理論框架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并盡可能的降低三者對彼此之間的逆向性作用和影響,進而更好的實現企業經營建設發展的目標,推動企業向著更高、更遠的現代化發展方向邁進。資本保全視角下的三者理論框架可以具體表示為以下圖示,即:

結語:在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模式中,以資本保全理念為管理核心思想,統籌聯系企業本質、企業治理以及財務會計理論,從而使三者形成一個統一、和諧、系統的契合體。由于這三者之間對彼此都存在著相應的逆向影響,因此,在實際經營管理工作中,企業應當適當的維持和調整三者之間的關系,使其在資本保全理念下達到一個最為有效的平衡點,從而更好的推動企業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國蘭,李佳芮.基于實物資本保全觀的通貨膨脹會計.財會月刊.2013(13).

[2]鄭淘.資本保全理論對物價變動會計的影響分析.財會通訊.2012(24).

[3]王仲兵.論財務報表列報方式變革的演進邏輯――基于商譽會計的視角.會計之友(上旬刊).2010(07).

教師基本理論知識范文3

摘 要:中等職業教育是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為社會培養知識型、發展型的技能人才。然而,目前中等職業學校語文教學面臨著一系列問題,教師的傳授方式缺乏人本思想,學習動力不足等,這些都嚴重影響到了學生語文綜合素質的培養。基于此,本文以人本主義學習理論為指導,對我國目前的中職教育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在人本理論指導下中職院校教師如何有效地實施語文教學。

關鍵詞:人本理論;中職語文;教學方法

引言

職業教育是我國四大教育類型中的一種,它著力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就業能力以及創業能力,從而為社會和國家提供知識型、發展型的技能人才。多年來,中等職業學校對于國家的相關政策始終積極響應,為了讓學生在校期間能夠學有所長,一般在課程安排中以專業課為主,從而滿足社會對于專業型人才的需求。但是,中等職業學校在將專業課作為主要授課方向時,嚴重忽略了學生的文化基礎課的學習。尤其是近幾年,職業教育改革的步伐逐漸深入,在職業教育中文化基礎課相對于專業課的地位更是每況愈下,所以無論是在學校課時的安排上還是學生重視程度上文化課都處于“副”的地位,從而導致了教師主觀上的隨遇而安,學生主觀上的無動于衷,文化課原本應有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在中職院校中一去不復返,尤其是語文教學質量更是不盡人意。然而,實質上,語文所有的作用是其他學科難以替代的,語文學習能夠鍛煉學生的理解能力,如果沒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學生在學習其他學科時不能正確理解文中所述的原理、現象的,而且對學生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也有著很重要的影響?;诖?,本文主要對基于人本理論的中職語文教學實踐進行深入研究,提高中職語文教學質量,培養學生良好的語文綜合素養,為學生今后的繼續學習和終身學習奠定基礎。

1.人本主義學習理論概述

1.1人本主義學習理論概念分析

20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興起了一種心理學思潮――人本主義心理學,該思潮的代表人物是馬斯洛和羅杰斯,其獨特的學習觀影響了二十世紀后半期的教育。人本理論的出現使人們對教育的看法和審視教育的角度有了全新的改變,它的重點是讓學習者從自己的角度來感知世界,并且有著自己的個人感知觀點,有著自己的主觀能動性。

1.2教學目標

人本主義強調學習的促進是教學的目標,而學習是學生在好奇心的驅使下去吸收任何他覺得有趣和需要的知識。羅杰斯認為,學生學習主要分為認知學習和經驗學習兩種類型,學習方式分為有意義學習和無意義學習,經驗學習和有意義學習、認知學習和無意義學習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經驗學習主要以學生的經驗生長為中西,學習動力則主要以學生的主動性和自發性為主,學習就是將學生的興趣、愛好、愿望融合其中,學習效果較為顯著,那么也必然是有意義的學習。認知學部分只涉及到心智,并不涉及學生的情感和個人意義,所以它與學生無關,很大部分內容對學生自己沒有個人意義,那么它必然是一種無意義的學習方式。

對于有意義學習,羅杰斯認為主要具有四個特征:特征一,全神貫注,指的是學生將個人的認知和情感均投入到學習活動之中;特征二,自動自發,學習是需要學習的主體主動投入到這個過程,并在這個過程中憑借自己的能力去發現探索學習的意義,特征三,全面發展,學習的意義除了能夠讓學生獲得一定的知識外,另一方面對于學生人格的塑造、良好行為的形成以及為人處事的態度有著極為深遠的意義;特征四,自我評估,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對自身的學習情況有著大致的了解,因此學習者可以對自己的學習要求、學習目標是否完成做出客觀的評估。

2.人本理論對中等職業學校語文教學的啟示

2.1教師要樹立以學生發展為本的理念

人本理論倡導的是“以人為本”作為一種價值取向,所以“以學生發展為本”是職業學校語文教師急需樹立的十分重要的教育理念。中職教師在傳授學生知識時,首先要讓學生從思想觀念上意識到語文知識的重要性,不要將其看作是一門副科來對待,要讓學生明白語文課堂處處體現著人文關懷,學生不僅要掌握語文知識,同時也要在學習語文的過程中塑造自身的品格、培養開放的思維方式,使課堂成為弘揚生命意識和主體精神的殿堂。

當然,“以學生發展為本”,并非單指部分學生的發展,而是指適應社會需要的全體學生的發展,是指學生在原有基礎上的可持續的終身發展。為了培養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中職院校的教師需要“以生為本”分析每個學生的特性,并規劃其發展方向,把語文教學定位在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個性發展、人格塑造以及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上。

2.2激發學生學習語文的動機和興趣

人本主義學習理論認為學習時一個認知與情感相結合的整個精神世界的活動,二者是彼此融合在一起,不可分割的。學習時不能脫離學生的情緒感受而孤立進行的,否則會使學生產生厭學的情緒,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消極情緒體驗和自我認識是存在偏差的,教學效果也將會大打折扣。人本理論認為學習不只是一種信息的接收和加工的過程,如果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認為所學的知識內容沒有太多的價值和意義,那么語文教學與學生的情感生活將會分離,無法起到幫助學生塑造人格的作用,學生的道德素養也會缺失。

2.3構建平等、和諧的師生關系

在語文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的關系就像心理治療人員和委托人的關系一樣,教師的主要責任就是引導、鼓勵、關心和幫助學生,要以學生的興趣、愛好為基點,幫助學生學會學習和駕馭生活,引導其學會用正確的態度對待語文學習,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利用語文知識武裝自己,促使其潛能得到發揮。

此外,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在語文教學中首先要處理好教師和學生的關系。對于學生而言,教師的教是外因,學生自身才是其學習的內因,所以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引導學生自覺地接受教育,逐步成為合格的社會化人。

3.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堅信通過基于人本理論的中職語文教學方法的思考和實踐,是能夠尋找到適合學生的教學方法的,并能充分發揮學生的潛在能力,使其成為社會的知識型、發展型技能人才。

參考文獻

教師基本理論知識范文4

關鍵詞:農村剩余勞動力;兩階段假設;效用最大化;勞動力回流決策模型;理論分析

中圖分類號:F323.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0-02

一、前言

(一)研究綜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大量的剩余勞動力要素不斷解放,伴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該群體逐漸向城市空間聚集,形成了規模龐大的轉移“民工潮”。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不僅提高了該要素邊際生產力與要素收入,更形成了市場化大生產的初始要素準備,為城市的快速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國內許多學者在借鑒托達羅模型的基礎上加以修正,試圖沿用勞動力鄉城轉移模型來解釋農民工群體城鄉回流行為,并假定無論是鄉城轉移還是城鄉回流均是持續性的長期理,即在農村勞動力鄉城轉移之后,即使在城市里入不敷出,只要其認為選擇留城后未來一段時間內的預期凈收入大于其返鄉回流收入,他們便會選擇繼續留城。因此推出農村勞動力回流的原因是農民回流后長期預期凈收入水平高于其選擇繼續留城預期凈收入水平。

(二)行為假設

筆者通過對身邊返鄉農民工調查后發現,這些返鄉農民回到家鄉后,其凈收入水平不僅沒有增加,而且均有較大幅度的下降,這與前述理論解釋存有較大差距。因此筆者大膽假定,鄉城轉移與城鄉回流應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并分別對應不同的假設條件。在鄉城轉移之前,農民工群體往往會積極地將預期收入的時間設定為一段較長的時間,認為城市機會多,只要進入城市便不會找不到工作,即使初始階段入不敷出,后期預期收入一定會提高,對應的行為假設是長期理。而進城之后,等待就業機會或者就業處于入不敷出時,他們會充分考慮自己的生活成本。如果認為選擇在城市等待擇業或繼續就業得不償失時,他們便會選擇城鄉回流。因此,假定完成鄉城轉移后的農民工在城鄉回流階段決策問題上是由短期行為所決定的,且此時遷移者作為短期理性經濟人在決策時考慮增量分析而非長期性的存量分析。本文擬通過對身邊返鄉農民工真實返鄉意愿總結的基礎上,從“以人為本”的視角,通過構建勞動力回流效用最大化決策的微觀機制,以此探尋勞動力回流的本質,進一步解釋我國勞動力回流的真實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回流現狀分析

(一)勞動力回流現象普遍存在

經過近30年的流動變遷,我國勞動力流動呈現出多元化流向的新特征,農村勞動力回流和就地就近轉移已成為一種長期的經濟現象。以農村勞動力輸出大省安徽省為例,通過對安徽省09-15年統計年鑒數據整理發現,隨著安徽省城鎮化的推進,在安徽省總人數變化不大的情況下,流向外省半年以上人口數量占總人口數的比重從2011年的17.44%降到2013年的16.31%,流向外省半年以上人口數量占總流動人口比重由2009年的77.9%降到2013年的67.96%,相應的流向本市縣及其他鄉鎮的比重由2009年的14.75%上升到2013年的22.74%?!半p降一升”數據表明,近年來,安徽省農村勞動力回流和就地就近轉移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經濟現象。從勞動力回流主體結構來看,年老勞動力高于年輕勞動力回流占比,但兩者的差距是不斷縮小的,從這個角度也進一步佐證了除自然原因的勞動力被動回流外,年富力強的勞動力選擇主動回流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中。

(二)勞動力返鄉意愿原因總結

筆者對身邊返鄉農民工的真實返鄉意愿進行調研后發現,這些回流人口的返鄉原因大致可歸為以下四類:一是自然返鄉型,即因本人或家人婚育和年齡自然衰老等自然原因而主動選擇返回農村;二是就業未竟型,即在城市沒找到工作或沒找到合適工作或收入較低等原因自愿失業返鄉;三是生活厭倦型,即厭倦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以及教育、醫療福利歧視等;四是個人發展型,即覺得返回家鄉有更好的發展前景。

三、模型建立

(一)現有模型不足

1.忽略了勞動力回流決策的短期行為假設

托達羅認為農村勞動力在作出遷移決定時,不僅考慮短期內的預期收入和成本,也會從長期甚至整個生命周期的角度來考慮,如果長期的收入能夠彌補短期的成本,他們也會做出遷移的決定[1]。模型只是分析了勞動力向城市方向遷移的瞬時決策,并沒有充分考慮這種遷移的可持續性。遷移之前勞動力更多地傾向長期行為,但遷移之后是否回流卻主要由短期行為所決定的。遷移者作為經濟人是理性的,等待就業機會或者就業處于入不敷出的時候,會充分考慮自己的生活成本。如果認為選擇在城市等待擇業或繼續就業得不償失時,他就會在遷移后重新返回農村。這就解釋了現實中為什么流人城市的勞動力在城市找不著工作的話,一般都會返回農村,而不像托達羅說的那樣繼續在城市里等待就業機會。

2.忽略了以人為本效用最大化

因其自身吃苦耐勞特質以及眾多群體產生的激烈競爭,農民工勞動力曲線并不如傳統勞動力模型向后彎曲的明顯。不過,農民工群體仍遵循一般勞動供給曲線中向后彎曲特點,雖在一定的收入水平內其不考慮效用的最大化,比如為了獲得收入農民工可以忍受惡劣的工作環境、居住環境,忍受長期與家人的兩地生活等,但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入不敷出,或者感受到外出務工壓力,該群體仍會選擇回流,并在收入最大化與效用最大化中波動,表現出在城鄉之間擺動遷移的特征。此外,勞動力外出或遷移的決策是由家庭集體決定的,由于家庭成員的異質性(其年齡、文化素質和技能存在差異),為追求福利最大化,家庭會按排一部分人外出打工掙錢,剩下的人留在家里從事農業勞動。我國當前的經濟狀況、土地制度和傳統的文化等決定了鄉城遷移的決策主體是農戶家庭[2]。

3.忽略城市生活成本

托達羅模型并沒有考慮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工作后的生活費用,并且一般來說,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要遠高于其在農村地區的生活成本。這種城市生活成本既包括實在的物化成本,也包括難以物化的心理成本,如進入城市后的生活與工作適應程度、城市居民對其在工作中與生活中的態度以及農民工對務工中收入、生活的主觀評價等。

(二)修正

1.增量分析

本文依據勞動力回流決策時短期行為假設,采用增量分析方法構造模型,以期對勞動力回流決策做更精確的刻畫。增量分析是邊際分析的變形,表示變量的大量變化,包括離散的、跳躍性的變化,也可以是非數量的變化[3]。

2.引用效用最大化模型

本文在預期收入模型的基礎上,引入效用最大化模型,在比較預期凈收入經濟因素的基礎上,進一步對非經濟因素進行比較,并將其納入到勞動力回流決策模型中。

(三)回流決策模型建立

在遵循最大化理論的基礎上,首先把農民工回流決策模型進行簡化,為從最基本的模型出發,將先進行若干假設,隨后逐步放寬假設的條件,使模型盡可能的向實際情況靠近。

假設一:短期經濟人行為假設

入城后的農民工在一段時間()內等待就業機會或者就業處于入不敷出時,他們會充分考慮自己的生活成本,若認為選擇在城市等待擇業或繼續就業得不償失時,他們便會選擇城鄉回流。

假設二:農民工在城市務工和返鄉后的就業概率均為1

該假設說明農民工在城市不存在等待擇業或失業壓力,而且返鄉回流后,一定可以就業。

假設三:農民工回流主要受收入最大化的影響

在一定的預期收入范圍內不考慮效用的最大化,比如為了獲得收入農民工可以忍受惡劣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忍受獨自在外生活等。

基于上述三個假設,我們構建簡化的農民工回流模型如下:

式中e表示在時刻時間內預期總凈收入增量,在時刻時間內回流至農村后預期凈收入增量,在時刻時間內留城預期凈收入增量,表示城鄉遷移動作成本。

然后,放寬假設條件二,引入就業概率變量。

式中, 表示農民工在回流地時期就業的概率,農民工在城市時期就業的概率。農民工回流后即使未從事其他工作,至少還可以從事農業勞動,因此假定農民工回流后的就業概率=1;農民工在城市就業概率可以擴展為農民工在城市就業承擔的相關風險,風險包括就業的可持續性和收入的保障性,故。

最后,放寬假設條件三,引入非經濟因素。農民是否回流取決于兩地的效用最大化情況,如下式所示:

式中, 表示農民工時期選擇回流地的預期總效用,表示農民工在回流地的預期收入效用,表示農民工在回流地受非經濟因素等影響帶來的效用。表示農民工時期選擇留城的預期總效用,表示農民工留城的預期收入效用,表示農民工在回流地受非經濟因素等影響帶來的效用。基于效用最大化的勞動力回流決策模型如下:

(四)小結

本節在提出農民工外出務工以及城鄉回流的兩階段假設的基礎上,通過修改農民工短期經濟理假設,從最基本的農民工回流決策模型出發,一步步放寬就業風險、非經濟因素等相關假設條件,逐步完善農民工回流決策模型,為進一步探討回流決策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提供理論基礎。

四、基于短期假設的農民工勞動供給曲線分析

通過前述模型建立,本文在一般勞動者供給曲線的基礎上,依據不同假設,作出基于短期假設的農民工勞動供給曲線分析。

(一)基于長期假設的農民工勞動供給曲線

農民工勞動群體因其自身吃苦耐勞特質,其勞動供給曲線彈性更弱,表現在勞動供給曲線上,其與一般勞動供給曲線相比要更坡。基于其長期假設,勞動力對長期預期收益看好,在勞動力充分供給的情況下,當工資率低于某一個閾值時,農民工勞動供給會更大,表現在勞動供給曲線上向前彎曲[4]。該曲線解釋了農民工群體在鄉城轉移時,普遍存在預期向好,對城市機會憧憬,即使在短期入不敷出,其仍會通過增加勞動力供給來增加收入。

(二)基于短期假設的農民工勞動供給曲線

在完成向城轉移之后,勞動力回流決策階段,隨著勞動力報酬凈收入的減少,其勞動供給曲線會突破勞動供給時間原點,現實中會表現出農民工城市逃離,勞動力回流。此外,隨著人們“以人為本”意識的增強,農民工群體會將自身難以物化的心理成本考慮進模型中,因此會表現出凈工資率水平大于零的時候,仍會有很多農民工選擇城鄉回流。

(三)結論

基于短期假設的農民工勞動供給曲線分析,隨著農民工勞動力群體自我意識和家庭意識的增強,該群體不再只考慮向城轉移后凈收入水平的提高,會將難以物化的心理成本考慮進決策中,如進入城市后的生活與工作適應程度、城市居民對其在工作中與生活中的態度以及農民工對務工中收入、生活的主觀評價等都會影響其選擇是否回流的重要因素。因此,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符合社會向前發展的規律性,國家和企業在促進剩余勞動力進城就業時,不應單單考慮該群體凈收入水平的提高,更應為其提供在城市中平等工作機會、福利報酬和勞動尊重,更有效的將該部分生產力納入到城鎮化發展中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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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基本理論知識范文5

【關 鍵 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有組織犯罪/共犯/從犯/法人犯罪

一、問題所在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除了存在民事訴訟和行政制裁等途徑之外,刑事處罰也是重要的一個環節。目前,中日兩國都越來越重視刑事處罰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用。兩國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狀況也印證了這一點。據統計,2005年中國各級法院共結審知識產權犯罪案件505件,判處犯罪分子737人,結審的案件數和判決人員數分別比上年上升31.2%和39.8%;2006年各級法院共結審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769件,判決犯罪分子1212人,同比分別上升52.28%和62.21%。①在日本,1998年第一審法院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人員僅為80人,但到2006年該人數急劇增加到530人。②可見,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刑事處罰的力度,是目前中日兩國的共同趨勢。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目前所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如何界定侵權行為參與人的刑事責任。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區別于盜竊或詐騙等傳統自然犯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集團性、有組織性,即侵權行為幾乎都是有組織地進行的,侵權行為的實現往往有多數人的參與。比如,通過銷售冒牌商品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場合,該銷售行為往往是由公司有組織地進行的,不僅直接銷售商品的公司一般職員,而且該公司的經理等中層管理人員,甚至該公司的董事長等最高負責人也參與其中。而且,從冒牌商品的流通過程來看,在冒牌商品的進口、制造、銷售等一系列流程中,更有眾多人的參與。那么,對這些眾多的參與者,刑事處罰的射程范圍到底有多遠呢?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回答這一問題。即本文的重點并不是介紹日本現行法中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類型,而是針對侵害知識產權犯罪的參與人,即行為主體,來具體探討刑事處罰的射程范圍。

概言之,在日本的現行法律中,用來處罰犯罪參與人的基本手段有兩個:就自然人來講,刑法典中有共犯規定;就法人來講,在特別法中存在兩罰規定(或叫“雙罰規定”)。下面,首先側重介紹關于共犯規定的學說與判例,最后簡要介紹一下關于法人處罰的問題。

日本的共犯理論

(一)共犯類型

為了將復數的犯罪參與人置于刑罰的射程范圍之內,《日本刑法》第60條至63條規定了三種共犯類型:即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也叫“從犯”)。

首先,第60條就共同正犯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皆為正犯”?!敖詾檎浮钡暮x是指,和單獨犯做同樣處理。因此,對于共同正犯,要適用和單獨犯同樣的法定刑?!罢浮币辉~是中國刑法中沒有的概念,但大體相當于中國刑法中所說的“主犯”。在日本,就如何解釋第60條所規定的“共同實行”,理論界存在激烈的爭論,就這一點將在后面詳述。另外,中國刑法規定,共犯必須是“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不可能存在過失犯的共同犯罪。然而,根據日本的通說和判例,過失犯也可能成立共同正犯。但過失犯的共同正犯成立的前提是,刑法分則等法規中存在過失犯的處罰規定,而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都是故意犯,因此,就此類犯罪不可能成立過失犯的共同正犯。所以,就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來講,中日兩國在不處罰過失共同犯罪的問題上是一致的。因此,侵犯知識產權的共同正犯的要件可以概括為:客觀上存在共同實行的行為;主觀上存在共同實行的故意。③

其次,第61條第1款就教唆犯規定,“教唆他人實行犯罪的,處正犯的刑”。所謂教唆,是指讓沒有犯罪意志的人產生實行犯罪的意志。被唆使實行犯罪的人才是正犯,教唆的人只是教唆犯并不是正犯,但要適用正犯的法定刑。這一點也和中國刑法不一樣。因為在中國,即使是教唆犯,也要按照其發揮的作用,既可能比照主犯處罰,也可能比照從犯處罰。另外,日本刑法還規定,對教唆犯的教唆(第61條第2款)、對幫助犯的教唆(第62條第2款),也要處罰。這些規定都體現了日本刑法重視“犯罪的造意者”的立法姿態。但另一方面,被教唆的人沒有實行被教唆的犯罪時,教唆犯是不能處罰的。這一點又區別于中國。因為按照日本通說的觀點,不管是共犯還是單獨犯,只有在犯罪結果的具體危險產生的場合,刑法才可以介入(正犯未著手實行時,犯罪結果的具體危險還沒有發生)。

最后,《刑法》第62條第1款和第63條就幫助犯規定,“幫助正犯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中國刑法對從犯規定了“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量刑幅度較大,而日本刑法只規定了減刑。

以上,簡要比較了中日兩國的共犯條文。在共犯理論中,基本上存在兩個重要的問題。第一,共犯的外延可以設定到多遠。要回答這一問題,必須探討共犯的處罰根據何在,如何理解共犯中的因果關系。在明確共犯的外延之后,第二個重要的問題是,在共犯的內部,如何區分共同正犯、教唆犯以及從犯。僅從量刑角度來說,因為教唆犯也適用正犯的法定刑,所以對司法實際部門來講,區分共同正犯與從犯尤為重要。下面,就以上兩個問題,介紹一下日本的共犯理論。

(二)共犯的處罰根據

1.因果共犯論

關于共犯的處罰根據,基本上存在兩種觀點。第一是責任共犯論,這曾經是日本有力的觀點。這一觀點認為,共犯之所以被處罰,是因為通過教唆或幫助,將他人推入犯罪,使他人受到處罰。但按照這種觀點,比如教唆13歲的少年犯罪時,因少年不受處罰,因此教唆犯也不成立,所以在結論上欠妥。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一觀點將共犯的處罰根據求助于他人的可罰性,用類似連帶責任的理論來說明共犯的處罰,因此存在違反個人責任主義的嫌疑。所以,責任共犯論在今天的日本已經失去了大部分的支持者。

第二種觀點是因果共犯論,是現在日本的通說。按照這一觀點,共犯之所以被處罰,是因為共犯通過自己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發揮了作用。應該說,這一觀點符合個人責任主義的原則。

2.共犯的因果關系的內容

然而,將共犯的處罰根據求之于因果作用,并不意味著共犯的因果關系完全等同于單獨犯的因果關系。和單獨犯的場合相比,共犯的因果關系至少在以下兩點被擴張。

第一,不需要條件關系。在單獨犯的場合,必須存在“沒有該行為就沒有該結果發生”的關系,這叫做條件關系。然而,如果對共犯也要求這一關系,將會帶來如下不妥的結論。比如,甲入室盜竊時,乙為其放風,而房屋的主人并未出現,從而使甲的盜竊順利完成的場合,即使沒有乙放風的行為,甲也會成功地完成盜竊,因此,放風與竊取結果之間并不存在條件關系,但這種場合,對乙也應該認定盜竊的共犯。因此,應該說,就共犯而言,并不需要條件關系的存在。在此意義上,和單獨犯相比,共犯因果關系的內容更為松弛。

第二,共犯的因果關系,不僅包括物理意義上的外形因果關系,也包括心理意義上的內在因果關系。比如為殺人犯提供兇器、為販賣冒牌產品的實行犯提供場所時,這些行為與結果的發生具有物理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然而當命令實行犯實施犯罪的場合,該命令行為只是起了強化或約束實行犯的犯罪意志的作用,即通過對實行犯的心理層面施加影響而對結果的發生發揮了作用。這種心理意義上因果作用就叫做心理性因果關系。就上述為盜竊放風的例子而言,雖然放風與犯罪結果之間不存在物理性因果關系,但心理性因果關系是不能否認的,因為通過放風,可以使甲放心實施盜竊,從而強化和維持了甲的犯罪意志。

這種心理性因果關系,不僅可以成為幫助犯的處罰根據,也可以成為其他共犯類型的處罰根據。比如,就教唆犯而言,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志的行為,所以教唆犯本身就是以心理性因果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共犯類型。又如,就共同正犯而言,假設甲與乙共謀之后,同時向丙開槍,甲射出的子彈命中丙,而乙的子彈射偏的場合,恐怕沒有人反對乙也構成殺人罪的共同正犯。但這時,乙的行為在物理意義上,與丙的死亡并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對乙之所以可以肯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完全是因為,乙通過與甲的共謀和共同實行,強化了甲的犯罪意志,從而借助于甲的心理面,對丙的死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可見,共犯的因果關系中,不僅包括物理性的因果關系,還包括心理性的因果關系。這種心理性因果關系擴大了因果關系的外延,同時也成為了將單獨犯的處罰范圍擴大到共犯的根據。

在界定共犯的外延的問題上,因為幫助犯是違法類型最輕的犯罪,所以界定幫助犯的外延具有重要的意義。按照通說,當不存在物理性因果關系時,至少應該存在上述意義上的心理性因果關系。判例也肯定了這一點。比如,乙在獲知搶劫殺人實行犯甲欲在地下室殺害丙的計劃之后,主動為甲到外面放風,然而,甲并不知道乙為自己放風的事實,從而改變了原計劃,開車離開家后在車中殺害了丙。就此案,法院認為,乙的行為構成幫助犯的前提是,“放風行為必須實際起到了在精神上鼓勵甲,維持及強化其搶劫殺人意圖的作用”,因在本案中,實行犯甲并不知道乙為其放風,故放風行為對搶劫殺人并未起到任何作用,所以不能認定乙在心理上幫助了甲。④

最后應注意的是,要肯定心理性因果關系,必須如上述判例所說的那樣,幫助行為確實使實行犯的行為變得更加容易,確實起到了促進犯罪結果發生的作用。因此,不能認為只要有意思上的溝通,就可以肯定心理性因果關系。比如對已經具有堅固的殺人意圖的實行犯說聲“加油”,就認定為殺人幫助犯顯然是欠妥的。

(三)共犯之間的區分——司法實踐的現狀

在明確了共犯的外延之后,接下來重要的問題是,在共犯的內部如何區別各種共犯類型。僅從量刑的角度來說,因為日本法定刑的幅度相當大,所以也有人可能認為,共犯的成立與否才是首要問題,至于共犯類型的區別并不重要。然而,共同正犯、教唆犯、從犯分別是不同的犯罪類型,反映了立法者對犯罪參與形態的不同評價,所以,有必要明確各種共犯類型各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從司法機關的運作情況來看,明確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圍顯得尤為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共同正犯的情況占絕大多數,而教唆犯和幫助犯所占的比重很小。據統計,從1952年至1998年,在一審法院審理的共犯案件中,被告人中的97.9%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教唆犯僅占0.2%,幫助犯也只占1.9%。⑤筆者沒有調查過中國的司法統計,但可以推測認定主犯的比率恐怕沒有日本的正犯那么多。如果這一估計是正確的,那么意味著在中國作為從犯處理的案件,在日本是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的。那么,日本的這種司法實踐所依據的理論基礎是什么呢?下面就這一問題,介紹一下日本共同正犯理論的發展歷史。

(四)共謀共同正犯理論的出臺

1.傳統的通說——形式的實行共同說

按照日本的傳統學說,所謂共同正犯,是指全部實行或部分分擔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實行行為的人。⑥這種觀點被稱為“形式的實行共同正犯說”。中國的一些著作在介紹日本的共犯理論時往往會提到,中國的主犯與從犯的區分標準是按照其在犯罪中發揮的作用大小,而日本則是按其實行行為的有無。應該說,這種對日本共犯理論的理解僅適用于“形式的實行共同正犯說”。不能否認這一學說有其長處。因為,《日本刑法》第60條規定,“共同實行犯罪的,皆為正犯”,所以,這一觀點是忠實于刑法文理的解釋。其次,因為該學說將“實行行為”作為區別共同正犯與其他共犯類型的標準,所以區分的標準非常明確,也有利于司法操作。即,共犯人都實施了實行行為時,認定為共同正犯;教唆他人實施了實行行為時,認定為教唆犯;幫助他人實施實行行為時,認定為從犯。然而,該學說的問題是,比如犯罪有組織地進行的場合,在背后策劃犯罪,或在現場指揮犯罪的人,雖然發揮了和實行犯同樣、甚至更重要的作用,但按照該說的標準,只能作為教唆犯或幫助犯來處罰。比如以開頭介紹的侵犯商標權的例子來講,按照這種觀點,只有實際銷售冒牌商品的一般職員才構成共同正犯,而策劃或命令該銷售的公司干部,只能作為教唆犯或幫助犯來處罰。當然,僅從量刑輕重的角度來說,即使按照教唆犯處罰,也要適用正犯的法定刑,所以和認定共同正犯沒有太大差別。但是,教唆是使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生犯罪意圖的場合,所以實行犯已有犯罪意圖時,認定教唆犯也有困難。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正犯”一詞,和中國的“主犯”一樣,都具有“該犯罪的核心人物”、“主導人物”這種評價的含義,所以,將犯罪的幕后操縱者僅僅評價為教唆犯,顯然不能正確地反映其犯罪參與的形態。

2.判例理論——共謀共同正犯理論

基于這種認識,判例很早就開始就采用了所謂“共謀共同正犯”的理論,對這些有組織犯罪的幕后操縱者作為共同正犯處理。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共謀共同正犯的理論,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為了應對有組織犯罪而誕生的理論。⑦最初判例只是限于詐騙等智能犯肯定了共謀共同正犯理論,其后對盜竊及搶劫等其他一般犯罪也肯定了這一理論。⑧在第二次大戰后,最高法院也繼承了這一立場。即在所謂練馬案件的判決中,最高法院就其立場進行了如下闡述:“共謀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須存在以下事實:二人以上,為實施特定的犯罪,通過共謀形成共同的意志,互相利用對方的行為而實現各自的意志,由此實行犯罪。因此,只要參與了具有以上內容的共謀,即使沒有直接實施實行行為的參與人,也可以認定其以他人的行為作為自己的手段而實施了犯罪,因此其罪責和實際實施犯罪的人之間沒有理由加以區別”。⑨經過這些判例的積累,可以說在今天的日本司法實踐中,共謀共同正犯理論已成為不可動搖的理論。

同時在理論界,雖然現在仍有人支持實行共同正犯說,但大多數學說開始支持共謀共同正犯理論。⑩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反對共謀共同正犯理論的代表性學者團藤重光博士,在其最高法院法官任職期間,也改變了其原來的觀點。(11)總之,在今天的日本,無論是通說還是判例,區別共同正犯與其他共犯類型的標準,已不再是實行行為的有無,所以應該說,上述中國國內的著作中的介紹已不能反映今天的日本的理論與實踐的現狀。

(五)共謀共同正犯成立的標準

那么,共謀共同正犯成立的標準是什么呢?上述關于練馬案件的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共謀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須通過共謀形成“共同實行的意志”。這一要件被稱為“意思聯絡”的要件(指意思上的相互溝通)。然而,如果僅憑這種“意思聯絡”就認定共謀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范圍顯然過寬。因為教唆犯和幫助犯的絕大多數場合,也都和實行犯之間存在意思上的溝通,僅據此就認定為共同正犯的話,那么,關于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規定將會變成專門為了處罰沒有意思溝通的所謂片面共犯的規定。這一結論顯然是欠妥的。因此,共謀共同正犯的要件,除了“意思聯絡”之外,還應具備其他要件。以下簡要介紹一下關于這一標準的學說與判例的情況。

1.學說

對此問題學術界眾說紛紜,在此僅介紹近年來比較有力的兩種觀點。第一是行為支配說,第二是準實行行為說。

(1)行為支配說

這一學說認為,當共謀人通過共謀,高度束縛了實行犯的意志,以此支配了實行犯的實行行為時,可以認定為共同正犯。(12)換言之,該說試圖沿用類似間接正犯的理論來說明共同正犯。但是,如果共謀者完全支配了實行犯的行為,那么直截了當地認定間接正犯即可(即直接適用單獨犯的規定即可),刑法總則中專門設立共同正犯的規定,完全沒有必要。應該說,共同正犯,是立法者為了對單獨正犯(包括間接正犯)不能成立的場合也加以處罰的擴張處罰規定,所以對共同正犯所要求的因果關系和單獨犯相比,應具有更松弛的內容。鑒于此,行為支配說對其觀點進一步補充道,共同正犯所要求的行為支配程度,沒有必要象間接正犯那么嚴格。但即使做這樣的修改,共同正犯的標準仍不夠明確。而且,按照行為支配的觀點,雖然能夠圓滿地說明共謀人和實行犯之間存在上下級關系或命令與服從關系時肯定共同正犯的場合,但不能完滿地說明和實行犯站在對等的立場對犯罪的實現做出重要貢獻時也認定共同正犯的場合。比如,甲與乙共謀之后,由甲銷售冒牌產品,由乙制造該冒牌產品后提供給甲的場合,按照通說的觀點,恐怕沒有人反對對乙也應該成立販賣罪的共同正犯,但這種場合,很難說乙支配了甲的販賣行為。

(2)準實行行為說

所以,現在在理論界得到廣泛支持的是“準實行行為說”。(13)該說是東京大學西田典之教授所倡導的觀點。該說認為,在犯罪實現的過程中,雖然未實施實行行為,但其發揮的作用可以和實行犯作同等評價時,就可以認定為共同正犯(這時,其作用行為被稱為“準實行行為”)。在重視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這一點上,應該說和中國刑法認定主犯的標準有類似之處。但問題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將其發揮的作用和實行犯作同等評價。所以,這一學說要被司法實踐所接受,必須進一步提供作用評價的具體標準。這一問題可以說是中日兩國共同面臨的問題(因為中國也面臨著以作用大小區別主犯和從犯時的具體標準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最近,東京大學的佐伯仁志教授作了較好的歸納,所以將其內容簡要介紹。(14)佐伯教授將可以評價為準實行行為的場合分為以下兩種類型。第一,當行為人只參與了共謀階段,在共謀階段之外沒有其他參與行為的場合。這里有兩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共謀共同正犯。其一是對共謀的形成與維持發揮了主導作用的情況,該主導行為可以評價為“準實行行為”。比如組織的干部基于上下級關系,命令其部下實施犯罪就屬于這種情況。佐伯教授稱之為“支配型共謀共同正犯”。其二是諸如出謀策劃之類的情況,這叫做“參謀型共謀共同正犯”。第二,行為人在共謀階段雖然沒有發揮主導作用,但在共謀階段以外存在其他參與行為的場合。這時,該參與行為就可以視為“準實行行為”。比如在實行行為之前的預備階段購買原材料、籌措資金;或在實行行為階段進行指揮、或為實行犯提供場所、放風等。當然,上述兩種場合也可能出現重疊,但基本的標準是:對參與人在共謀過程中對其他參與人所施加的心理影響的程度,以及對參與人在物理意義上所發揮的作用程度,綜合考察,由此判斷其發揮作用的大小。

另外,既然上述“準實行行為”是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那么構成該準實行行為的事實,不單純是量刑情節,而是“犯罪事實”本身。因此,必須在起訴書和判決書中明示。

2.判例

以上所介紹的學說,都是試圖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界定共同正犯的范圍。但在下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判決試圖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界定共同正犯的范圍。即,這一立場所采納的標準是:“行為人是以實現自己的犯罪意圖來參與犯罪的,還是以實現他人的犯罪意圖來參與犯罪的”。實現自己的犯罪的意圖被稱為“正犯意志”。具體來講,在判斷有無正犯意志時,這一觀點重視的是行為人的動機、在犯罪中是否獲利、對犯罪的參與態度是否積極等主觀要素。換言之,這些判決,除了要求參與人之間的意思聯絡外,還進一步要求“正犯意志”,以此來限定共同正犯的范圍,所以,被稱為“主觀說”。主觀說具有兩面性,既可能將沒有實行行為的共謀人定為共同正犯,也有可能將在犯罪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人定為從犯。例如,在千葉縣地方法院松戶支部1980年11月20日的判決中,對駕車協助搶劫實行犯逃跑,其后接受報酬的被告人,法院一方面肯定其在搶劫行為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但以被告人主觀上并沒有利用實行犯實現自己犯罪的意圖為由,將其認定為搶劫幫助犯。又如,在東京高等法院1982年12月21日判決中,法院對明知刀劍銷售商甲的詐騙計劃,卻將假造的名牌刀和假造的重要藝術品認定書一起銷售給甲的被告人乙,以沒有從甲那里獲取詐騙贓款為由,將其認定為詐騙的幫助犯。

可見,判例和學說之間是有一定分歧的。但在此應該指出的是,雖然主觀說與客觀說貌似分歧很大,但其實在具體案件的運用中,兩者的結論并沒有太大的差異。因為,就主觀說來說,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犯意志”,只能通過由客觀證據所能證明的客觀事實來認定。比如,參與人參與的態度是否積極,往往需要從其外部表現出來的參與行為的形態和作用來判斷。另一方面,就客觀說來說,既然準實行行為是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事實,那么,作為共同正犯的故意,必須對構成該準實行行為的事實具有主觀認識,換言之,不可能僅憑客觀面來界定共同正犯的成立與否。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判例與學說之間的距離并不像一般所說的那么大。許多實際參與刑事審判的法官們所撰寫的論文也指出,適用主觀說與準實行行為說所得出的結論并沒有什么區別。(15)既然如此,那么就應該說,刑事司法實踐,也是在認定參與人客觀所發揮作用的基礎上,認定共謀共同正犯的。

當然,如果過度強調主觀面,就有可能對實際承擔了實行行為,從而對犯罪結果的發生發揮了重要作用的人,也因其主觀內容而認定為從犯。實踐中也有這樣的判例。例如對販賣興奮劑的實行行為人,(16)或對搶劫罪的實行行為人,(17)法院以缺乏正犯意志為由,將其作為從犯進行了處理。當然,即使站在準實行行為說的立場,對于只承擔了一部分實行行為,而且在心理上也未對其他參與人施加太大影響的人,也有可能認定其為從犯。但對實施了全部實行行為的人僅以主觀理由認定從犯,顯然是過度地重視主觀內容。(18)

對此,按照中國的刑法理論,對實行犯也有可能按照從犯或脅從犯來處罰。(19)在這一點上,可以說中國的刑法理論,和日本的判例一樣非常重視參與人的主觀層面。但是,是正犯(主犯)還是從犯,不僅僅是量刑情節的問題,而是構成那種犯罪類型的問題。既然如此,對于客觀上實施了符合正犯(主犯)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且主觀上具有與之相應的認識的參與人,沒有必要否定正犯(主犯)的成立。(20)

總之,從日本司法實踐的整體來看,除了個別的例外,實行犯原則上都被作為共同正犯來處理;即使沒有實行行為的參與人,多數情況也是按照共謀共同正犯來處理的。開頭介紹的司法統計也印證了這一點。

(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共同共謀正犯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與否,也是按照上述同樣的標準來判斷的。據筆者調查,侵犯商標權的共犯案件中,幾乎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幾乎看不到認定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判決。對判例略加整理,肯定共同正犯的判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第一是基于同一企業內部的上下級關系而認定的共同正犯(支配型);第二是基于不同企業職員之間的對等關系而認定的共同正犯(對等型)。

支配型共謀共同正犯的例子,可以列舉東京地方法院1981年8月3日的判決。在該案中,被告人甲是銷售刀具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長,被告人乙是甲的長子,在該公司中主管營業。甲與乙經過共謀,出售了使用與“茂盛光”、“盛光”等他人注冊商標相類似的商標的刀具,對此,法院認定甲與乙構成《商標法》第78條之2和第37條第1款所規定的“使用類似商標罪”的共同正犯。在本案中,甲的辯護人以甲并未認識到乙從事販賣為理由,主張甲不構成共同正犯,對本案應定為乙的單獨正犯。對此,法院在肯定了甲乙之間存在意思聯絡之后,指出甲在公司中處于一人說了算的絕對支配地位,而且本案計劃是由甲發起的,乙的銷售行為也是在甲的指示之下進行的,在這種關系之下,即使甲沒有直接參與具體的銷售行為(即實行行為),而且也沒有從事刀具原材料的購入、在刀具上刻印商標等銷售前的預備性行為,仍可以認定甲構成共同正犯。按照上面介紹的“準實行行為說”的判斷標準,該案屬于僅參與了共謀階段,在共謀階段之外沒有其他參與行為的場合。但因為甲在共謀階段中起了主導作用,所以可以將這些主導行為視為準實行行為,從而肯定甲的共同正犯。(21)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甲乙都構成共同正犯,但這僅僅意味著甲乙都適用同一法定刑而已,至于在該法定刑內如何具體量刑,要考慮二者不同的情節。在上述判決中,法院認為甲屬于主謀,乙僅發揮了從屬性的作用,所以對甲判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對乙則判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緩期3年執行。

其次,基于不同企業職員之間的對等關系而認定共同正犯(對等型)的例子,可以列舉大阪地方法院1993年1月13日的判決。在此案中,A是衣料制造販賣公司(甲)的職員,在公司中負責服裝設計等業務;B是另一家衣料販賣公司(乙)的董事長;C是印刷公司(丙)的董事長。A、B、C三人在共謀之后,于1991年9月19日,在丙公司的印刷廠,在50多件運動服上印刷了與NBA Properties Inc.所登錄的商標相同的商標,即芝加哥籃球隊的球隊標記——公牛的面部圖案。對此案,法院對共謀人都認定構成《商標法》第78條所規定的“直接侵害罪”的共同正犯。在本案中,A與B都沒有直接實行印刷行為,因此都沒有分擔冒牌商品的制造行為(商標使用行為),但B主動購入服裝的樣品之后,委托A復制同樣的商品,A則接受委托后進行了服裝的設計,因此,可以說A與B在冒牌服裝的制造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肯定其構成制造行為的共同正犯,不應存在疑問。(22)

三、法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主要針對參與侵權行為的自然人,探討了共犯規定的射程范圍。然而,這些行為幾乎都是由企業有組織地進行的,所以,為了有效地預防侵權行為,有必要對企業本身也進行刑事制裁。下面簡要介紹一下法人的刑事責任的問題。

在日本,對法人的處罰都規定在刑法典之外的行政法規或經濟法規之中。在這些法規中存在所謂的“兩罰規定”,根據該規定,不僅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自然人要受處罰,而且該自然人所屬的法人也要受到處罰。一般兩罰規定采取如下立法形式:即,“法人的代表或法人的人、被雇人、及其他職員,就法人的業務,犯××條罪時,除處罰該行為人之外,對法人也科處罰金刑”。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有關法律中,都有同樣的規定。

按照原來的制度,對法人所適用的罰金刑是以對自然人所規定的罰金刑作為上限的。即采取法人的罰金刑和自然人的罰金刑聯動的立法形式。之所以采取這種制度,是因為按照當時的觀點,法人只是觀念上的存在,所以不可能存在行為能力,因此,法人所承擔的責任并不是自身犯罪的責任,而是基于其職員的犯罪而產生的代位責任或轉嫁責任。然而,這種理解不僅違反責任主義的原則,而且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慮,僅僅靠自然人同樣的罰金刑很難取得抑制企業犯罪的效果。鑒于此,其后,判例和通說改變了以往的立場,認為法人被處罰,不是因為轉嫁責任,而是因為法人自身未盡到對其職員的監督義務,在此意義上存在過失。兩罰規定乃是推定法人存在這種過失的規定,因此,除非法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監督義務,否則就要被處罰(過失推定說)(23)(24)。

這種觀念的轉變,帶來了對法人法定刑的改革。既然法人是因為自身的責任而被處罰,那么,其罰金刑就沒有必要和自然人的法定刑進行聯動?;谶@種認識,首先《反壟斷法》對法人的罰金刑從原來的最高500萬日元提高至最高1億日元。其后,于2002年再次提高至最高5億日元。在其他法規中也進行了類似的修改。比如按照現在的《商標法》,對自然人的罰金刑最高為1千萬日元(第78條),而對法人的罰金刑則最高為3億日元(第82條第1款第1項)。

四、刑事處罰的界限以及今后的課題以上,對參與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自然人與法人的刑事責任的現狀作了概述。最后,對現行制度的局限性以及今后的課題加以探討。

(一)關于自然人的刑事制裁

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有組織地進行時,比起處罰企業最下層的一般職員,處罰該企業的最高決策人員更為有效,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是,按照現在的共謀共同正犯理論,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將企業的最高負責人至于射程之內呢?不錯,按照共謀共同正犯理論,對于即使沒有從事實行行為的企業干部,在一定的范圍內也是可以處罰的。但是,即使按照共謀共同正犯理論,共犯之間最起碼需要對具體的犯罪事實存在相互的意思溝通(意思聯絡),除此之外,還需要對結果的實現做出某種程度的貢獻。既然如此,如果企業的最高負責人對具體的犯罪事實與實行犯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時(或檢察官不能舉證這一點時),那么,即使按照共謀共同正犯也不能對其加以處罰。特別是就大企業來講,工廠及外地分店都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廠長或分店的店長等中層企業干部具有相當大的經營裁量權,而董事長等企業的最高負責人只是決定基本的經營方針策略,對具體的營業內容并不直接指揮、監督。在這種場合,對于企業的最高負責人是無法按照共謀共同正犯加以處罰的。

近年來,在經濟犯罪領域中,追究企業最高負責人刑事責任的重要性越來越被重視。作為立法上的一例,可以列舉《反壟斷法》中的所謂三罰規定。上述的兩罰規定,只是處罰構成犯罪的自然人和該自然人所屬的法人,因此,企業的最高負責人除非與部下構成共犯,否則是不被處罰的。但是,《反壟斷法》第95條之2則規定:當法人的代表,“明知職員的違法計劃,卻沒有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或明知該違法行為,卻未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時”,除了處罰該職員和法人之外,對該法人代表也科處罰金刑。按照該三罰規定,即使不能證明法人的代表與違法行為人之間存在共謀,對該法人代表仍可以處罰。在此意義上,三罰規定其實可以說是一種,以不作為的片面幫助為理由而處罰法人代表的特殊規定﹝25?{然而,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是,對“違法計劃、違法行為”必須存在認識,即犯人代表存在故意時才能處罰。對此,近來有力的觀點認為,要使三罰規定真正發揮作用,應該對法人代表存在過失的場合也予以處罰。(26)同時,這種三罰規定目前只有《?反壟斷法》中存在,今后,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在其他的法規中是否也引進同樣的規定。

認定共謀共同正犯的困難性,在侵權行為由不同的相互獨立的企業組織共同完成的場合也同樣存在。特別是如果侵權行為中存在詳細的分工,冒牌商品的設計、制造、進口、銷售等一系列流通環節分別由相對獨立的企業來分擔進行的場合,要舉證參與人之間的意思聯絡或共謀關系往往也會遇到困難。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在立法階段,將各個流通環節單獨作為獨立的犯罪加以規定是最有效的方法。即,不僅將銷售、制造這些直接的侵權行為規定為犯罪,而且,將直接侵權行為之前的預備性行為,比如冒牌商品的持有、原材料的進口等行為也作為單獨的犯罪類型加以規定。如果采取這種立法形式,那么,因為犯罪類型的范圍本身被拓寬,對各個犯罪類型的參與者就可以適用共謀共同正犯的理論加以處罰。例如日本的商標法正是采取了這種立法模式。即,《商標法》第36條將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行為規定為“直接侵害行為”;第37條將在類似商品上使用類似商標的行為規定為“間接侵害行為”。同時,商標法還按照侵害實現的過程,將冒牌商品的制造、販賣行為(第37條第1款);以販賣為目的的持有行為(第37條第2款);以制造為目的的原材料買賣、持有行為(第37條第6款)等,分別作為獨立的犯罪類型進行了規定。換言之,對直接侵害之前的預備性行為也作為獨立的犯罪加以處罰。對于這種立法形式,學術界也有人提出疑問,認為和盜竊罪或詐騙罪不處罰預備行為的情形相比,立法中存在矛盾。但是,侵害商標的行為,通常是作為企業的業務來實施的,具有量多、反復性強的特點,因此,從切實保護商標權的實質性觀點來看,處罰預備性行為是由其合理性的。(27)

我國《刑法》第213條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4條規定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5條規定了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示罪。和日本相比,除了未將“類似商標”的使用作為犯罪加以規定之外,對于預備性行為的處罰范圍也更帶有限定性。這種處罰范圍能否應對現實發生的復雜的侵權行為,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二)關于法人的刑事制裁

如前所述,要處罰法人,其前提條件是該法人的職員等自然人必須存在侵權行為。但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雖然能夠證明侵權行為是由某企業進行,但不能特定到底是該企業內部的哪個個人進行的情況。在這種場合,按照現行制度,對法人是不能處罰的。鑒于此,有些學者提倡所謂的“企業組織體責任論”,(28)認為即使不能確定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個人,只要客觀上能夠證明企業存在過誤,那么就可以處罰法人。顯然,這種觀點認為,企業的犯罪是企業自身的犯罪,因此對其處罰沒有必要借助個人的行為。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不錯,法人本身存在犯罪能力是毫無疑問的,但是這不等于法人犯罪不需要借助個人的行為,不借助個人行為的法人犯罪是不可能存在的。更重要的是,按照責任主義的原則,即使是法人犯罪,也需要故意、過失這些主觀要件,因此主張不以個人行為為媒介的企業犯罪,從責任主義的觀點來看是存在問題的。當然,這些學說目前只是少數說,至少作為現行法的解釋論來展開這一主張是有困難的。

可見,作為對法人的制裁手段,雖然刑罰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因為在刑法領域存在嚴格的責任主義原則,所以刑罰的適用必然要受到制約。但另一方面,作為對法人的制裁手段,刑罰并不見得是唯一的手段,相反,刑罰以外的手段有時更為有效。比如,由行政機關所發出的“停業命令”會比刑法中的罰金更具有威懾力;在《反壟斷法》的領域中,公正交易委員會所科處的“征科金”也要比刑法所規定的罰金額要嚴厲的多。所以,筆者認為,要有效地抑制企業的犯罪,不能僅僅依賴刑罰,只有同時并用刑罰與行政上的手段,才能取得期待的效果。在這一點上,中國在限定刑罰適用范圍的另一方面,極其重視行政處罰的手段。對此,中國的實踐對日本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注釋:

①參見崔靜、婁圳:“我國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方面取得明顯進展”,載《中國教育報》2007年10月22日。

②參見日本最高法院事務總局編:《司法統計年報》。

③共同正犯之間的故意內容可以不一致。中國的通說是犯罪共同說;而日本的通說則是部分犯罪共同說,而且行為共同說的觀點也非常有力。

④參見日本東京高等法院1990年2月21日的判決。

⑤參見[日]龜井源太郎:《正犯與共犯的區別》,弘文堂2005年版,第6頁以下。

⑥參見[日]福田平:《刑法總論》,有斐閣2004年版,第273頁以下;[日]曾根威彥:《刑法總論》,成文堂2000年版,第270頁以下。

⑦參見[日]佐伯仁志:“對有組織犯罪的實體法中的對策”,載《巖波講座/現代法(6)》,巖波書店1998年版,第237頁以下。

⑧參見日本大審院(現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前身)1936年5月28日判決。

⑨日本最高法院1958年5月28日判決。

⑩參見[日]平野龍一:《刑法總論(2)》,有斐閣1975年版,第397頁以下;[日]大谷實:《新版刑法講義總論》,成文堂2004年追補版,第454頁以下;[日]西田典之:《刑法總論》,弘文堂2006年版,第323頁以下;[日]前田雅英:《刑法總論講義》,東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35頁以下。

(11)參見日本最高法院1982年7月16日決定。

(12)參見[日]團藤重光:《刑法綱要總論》,創文社1990年版,第373頁;[日]大塚仁:《犯罪論的基本問題》,有斐閣1982年版,第340頁以下。

(13)前注⑩,[日]西田典之書,第327頁以下。

(14)參見[日]佐伯仁志:“共犯論(2)”,《法學教室》2006年第3期。

(15)參見[日]菊池則明:“共謀(2)——對等型共謀”,載小林充、植村立郎編:《刑事事實認定重要判決50選》,立花書房2005年版,第215頁以下。

(16)參見日本橫濱地方法院川崎支部1976年11月25日判決。

(17)參見日本福岡地方法院1984年8月30日判決。

(18)判例將一部分實行犯作為幫助犯處理的原因之一,也可能是考慮到有些實行犯并非自愿參與犯罪,如果對此都作為正犯處罰未免量刑過重。但是,即使認定共同正犯,只是意味著適用正犯的法定刑而已,在該法定刑的幅度內,完全可以從輕處罰。如果這種處理還是過重時,法院可以裁量減刑(《日本刑法》第66條)。如果是被脅迫參與的,則可以按缺乏期待可能性,否定犯罪的成立。應該說,判例混淆了構成要件事實與量刑事實的區別。

(19)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頁以下。

(20)筆者認為,中國的通說和日本的判例一樣,混淆了構成要件事實與量刑事實的區別。行為人實施了全部實行行為時,不能否認其對犯罪結果所起的重要作用,主觀上對該客觀面存在認識(故意)時,就應該認定主犯。至于超過該故意的主觀內容,應該屬于量刑情節。在此意義上,脅從犯應該解釋為,不是單獨的共犯類型,而是對共犯量刑情節的特別規定。

(21)在侵權案件中,除了甲乙那樣的管理人員外,直接銷售冒牌商品的一般職員如果與甲乙之間存在共謀,當然也構成共謀共同正犯。但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聯絡,而且一般職員也不知道是冒牌商品(缺乏故意)時,他只不過是甲乙實施犯罪的“工具”而已,故不成立犯罪。即使存在故意因此構成犯罪時,檢察官也可以視情節免予起訴。

(22)在本案中,對B販賣冒牌服裝的行為,法院另行認定了販賣罪(第78條,第36條)的單獨正犯。故B構成兩個罪。但這種制造行為、販賣行為分別構成犯罪的場合,如果侵犯的是同一商標,則作為包括一罪來處罰。

(23)參見日本最高法院1957年11月27日判決;日本最高法院1960年3月26日判決。

(24)這一監督過失的要件,只有在非法人代表的職員進行違法行為時,才被要求。法人代表本身直接進行違反行為時,其行為直接被視為法人的違法行為,這時的法人責任不再是監督責任,而是行為責任。因此,即使法人證明了不存在監督過失,法人照樣受罰。

(25)參見[日]西田典之:“反壟斷法與刑事處罰”,載《巖波講座/現代法(6)》,巖波書店1998年版,第207頁。

(26)參見[日]芝原邦爾:《經濟刑法研究(上)》,有斐閣2005年版,第95頁。

教師基本理論知識范文6

關鍵詞:“任務驅動型”;實驗;體系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7)10-0279-02

《計量經濟學》是現代經濟管理人才必須掌握的方法論基礎,具有很強的應用性。其實驗教學在兩類專業的人才培養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義?;诖?,筆者結合多年的本科教學實踐,總結出一種基于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的實驗教學模式――“任務驅動型”實驗教學。這一模式主要是基于一些實際任務,在明確的學習目標下,啟發和鼓勵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現實問題,從而使學生學習到隱含于任務背后的知識與理論,并掌握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套實驗教學體系包括一個實驗教學目標與一條任務主線、教師與學生兩大主體、三個實驗教學層次和四種教學方法。

一、一個實驗教學目標與一條任務主線

計量經濟學作為經濟管理類專業的核心課程,其教學目標應該是以“應用型人才”培養為核心,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綜合素質。因此,該套實驗教學體系的最終目標確定為使學生輕松掌握計量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并能夠運用相關理論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鑒于計量經濟學理論較為復雜,學生在學習時有畏難情緒,筆者認為在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關鍵是要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讓學生主動地參與到教師的教學中。因此,要讓學生一直帶著解決實際問題的任務去學習,激發他們的學習熱情。

二、教師與學生兩大主體的有效配合

在實驗教學過程中,需要教師與學生的有效配合。教師要做好實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還要及時收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常見問題和信息反饋,將具有共性和特性的問題納入教學中。學生要積極配合教師,充分利用課上和課下時間完成各項學習任務。

1.教師的充分準備與精心指導。(1)三個實驗層次都需要教師布置合適的教學任務,真正激發學生討論探究的積極性。教師在設計問題時,必須重視任務的可行性,提出包含具體問題的任務。(2)三個實驗層次都要編制實驗計劃、指南和軟件操作說明。實驗計劃的設計要符合計量經濟學課程性質和理論教學、實驗教學進度;實驗案例的選取應緊密結合經濟熱點問題、焦點問題;實驗指南的撰寫應與課程的實驗計劃保持一致,具有啟發性和可操作性,要考慮學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3)指導學生選擇創新性實驗內容。每個小組要選擇一個研究課題,這些研究課題往往是現實的社會經濟問題。在選擇研究課題時,教師要提供各種選題,并讓學生參閱已有的建模和研究報告,引導其選擇切實可行的選題。(4)檢查、監督和指導學生進行實驗。教師要定期檢查了解學生的理論學習、軟件操作和任務完成情況及其所遇到的問題,根據學生的掌握程度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5)指導學生撰寫實驗報告以及評定實驗成績。教師要指導、督促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既定的格式撰寫實驗報告并及時上交。教師根據每個小組日常的實驗工作量、任務完成情況和實驗報告質量,評定實驗報告成績。

2.學生的積極配合與認真對待。在驗證性和綜合性實驗中,需要學生提前做好軟件學習的準備工作,包括安裝Eviews軟件、閱讀Eviews軟件操作說明,充分利用集中上機時間,結合具體任務認真練習軟件操作,有問題及時向教師求助。在創新性實驗中需要學生有較豐富的經濟學理論知識,而且要求在實驗前期有較全面的知識儲備,包括大量閱讀相關文獻資料及了解社會熱點問題等,在實驗初步完成后,還需要通過學生及師生間的多次討論,進一步修正和完善。因此,創新性實驗會利用大量的課余時間,且學生要具有較強的主動性。

三、三個實驗教學層次全面覆蓋實驗教學內容

學習計量經濟學的最終目標是應用,使學生掌握模型構建與應用的全過程,其最終實現方式是創新性實驗,但創新性實驗要求掌握系統的計量經濟學理論知識。學生獨立操作實驗的難度較大,在進行創新性實驗教學前必須掌握建模的基本理論和方法論,這就需要以驗證性實驗和綜合性實驗為基礎,在完成這兩者以后再開始實施。所以,結合計量經濟學的知識體系和理論特點及建模要求,針對不同的W習內容,必須分別采取驗證性實驗、綜合性實驗和創新性實驗三種實驗方式,前兩者是后者的基礎。(1)采取驗證性實驗講解模型估計與檢驗的基本理論;(2)以經典案例引出綜合性實驗,重點突出對“數據診斷、模型設定與應用”等計量經濟學建模過程和方法論的講解和實際操作;(3)以創新性實驗讓學生進行模型構建與應用的全過程操作,對經濟社會的熱點問題、焦點問題進行分析。

1.通過驗證性實驗教學使學生掌握基本理論知識和軟件基本操作。驗證性實驗教學以培養學生學習能力為主要目標,教學重點在于讓學生掌握計量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基本方法、基本技巧和基本軟件。(1)由教師提出與要講授的基礎理論知識相關的“小型”任務;(2)由學生思考要完成該任務可能會遇到的問題,這些問題便是要講授的理論知識;(3)教師講授基本理論知識和軟件操作方法;(4)由學生模擬教師練習軟件操作,并驗證基本理論知識。在本套實驗教學體系中,該模式采用教師操作、學生模仿的教學形式,重點突出對一元線性回歸、多元線性回歸、非線性回歸、異方差檢驗、自相關檢驗、多重共線性檢驗、時間變量與虛擬變量等重點、難點理論的驗證,并讓學生熟悉實驗軟件的基本操作。

2.通過綜合性實驗教學使學生掌握構建模型的方法論。綜合性實驗教學注重培養學生的拓展能力,重點在于讓學生在掌握基本理論、基本方法的基礎上,通過閱讀相關的文獻和經典案例,學習計量經濟學的基本分析范式,掌握構建與分析計量經濟模型的技能。(1)由教師提出一個能貫穿整個理論知識體系的“中型”任務;(2)由學生思考如何去完成該任務;接著,教師分步驟講授模型的構建與分析;(3)由學生模擬教師練習計量經濟學建模的全過程。在本套實驗教學體系中,該模式仍采用教師操作、學生模仿的教學形式,重點突出對“理論模型構建、模型應用”等計量經濟學建模全過程的講解和實際操作,讓學生對理論知識體系融會貫通,并掌握實驗軟件的系統操作。

3.通^創新性實驗教學使學生掌握模型構建與應用的全過程。創新性實驗教學模式采用教師引導、學生操作的教學形式。(1)由教師提出一個“大型”任務――用計量經濟模型分析經濟社會的熱點、焦點問題;(2)由學生結合專業背景,自行選擇要研究的問題,自行設計研究方案、收集數據、撰寫報告;(3)由教師組織答辯、反饋意見。創新性實驗教學的最終目的是讓學生熟練掌握計量經濟學模型的建模全過程與實驗軟件的操作。

四、四種教學方法的有機結合

本套實踐教學體系中,核心的教學方法是任務驅動法,該方法貫穿于三大實驗教學層次,在驗證性、綜合性和創新性實驗中分別將學生放置到相應的“小任務”、“中型任務”、“大型任務”中,使學生在學習之初就能明確培養目標。在整個授課過程中,教師圍繞提出的各種實際問題展開講解,而不是空洞的說教;同樣,學生也帶著對經濟問題的疑惑與解決這些問題的沖動,主動參與到授課中來,積極討論各種解決問題的途徑,享受解決問題之后的快樂,在這個過程中他們自然而然地學到了新知識與新方法。除此之外,還需要配合使用互動式教學法、探究式教學法和經典案例教學法。在三個實驗層次中都需要教師通過互動的方式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避免教師單方面做出簡單的結論性評判;在創新性實驗中尤其要注意結合經典案例,讓學生在模仿中積累經驗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想法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從被動的接受知識轉變為主動的探究問題,提升其實際應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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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 Cu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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