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1

當下,金融產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但由于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獲取信息和地位上的不對稱,普通消費者更容易受到侵害,當發生糾紛時,因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以及個案維權成本高昂,導致消費者在糾紛處理的程序和實體上處于弱勢地位。

按理說,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服務,同樣屬于生活消費的一部分,應該受到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保護,問題是,現行的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時的立法背景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個人消費主要存在于實體經濟中,而對屬于虛擬經濟范疇的金融消費基本上沒有或很少涉及,從而導致目前眾多消費者遭遇到“高收益”誤導,存款變“性”,發生合同陷阱、信息欺詐、幕后交易等侵權時,難以得到有效救濟。

我們除了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外,與其同等重要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已是次貸危機后世界各國的共識。據悉,作為地方立法機關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已啟動上海市金融消費者保護條例的立法調研,旨在通過這一創設性立法,營造一個公平、有序、誠信的金融法制環境。以論者之見,一旦啟動該項立法程序,條例草案應體現以下特點。

要明確消費者的權益和金融機構的義務,體現立法向弱者傾斜,追求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公正。正因為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法規應有詳細清晰的權利界定,使得保護措施有據可依。因為界定了金融消費者的權利等于約束了金融機構的行為,同樣道理,通過規范金融機構的義務等于達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利的目的。所以,要明確金融消費者在民事活動中的基本權利,比如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人格尊嚴權、獲取知識權、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權利、投訴舉報權等。

要明確國家保護通過法律法規體現的重要性,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按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由“一行三會”統一管理,地方政府是配合“一行三會”做好金融管理工作并提供良好的服務。雖然地方立法無權對金融機構設定義務,但可以強調或細化國家金融立法對于金融機構設定義務的內容。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對金融機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行為進行詳細說明,這樣做有助于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維護良好的金融程序,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軟環境。同時設立由地方政府牽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辦公室,引入調解和監督機制參與到金融消費者糾紛的處理活動中,以避免和減少金融消費者使用司法資源解決爭議,緩和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2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選擇權 ;保障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1)04-0012-03

一、引言

選擇權是消費者的重要權利,1962年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肯尼迪發表《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國情咨文》,首次明確提出消費者應享有的四項基本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和建議權。1993年,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了消費者選擇權, 但由于受傳統的計劃經濟和賣方市場格局的影響, 消費者對金融消費選擇權這一法定權利并不熟悉,更鮮有人依法維權。本文擬對金融消費選擇權的基本內容及其實現形式作粗淺分析, 并提出保障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幾點政策建議, 以期推動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并以此促進金融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二、金融消費者選擇權基本內容分析

從法律規定看, 我國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主要規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即“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但作為金融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選擇權要以財產權為基礎,以公平競爭為條件,以自主自愿為核心, 它們共同構成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基本內容。

1.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基本內涵?!白灾鬟x擇權作為一種消費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主觀意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所享有的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實現其消費利益的一種手段,它由主觀自愿權和客觀自由權兩種具體權利構成?!?[1] 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細化,由于金融業務的特殊性,金融消費者選擇權以消費者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為前提, 以如何購買和向誰購買為主要內容。概言之,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和服務,是否購買某一個或某一些金融產品和服務,是否購買某一家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強制或代替金融消費者做出選擇。

2.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核心要件。 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核心要件有二, 一是自主決策, 二是自擔風險。自主決策是指金融消費者根據其知識、經驗,結合其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實際需求, 以及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 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決定其金融消費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消費者的選擇權不是萬能的,它既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同時也要尊重金融機構合法的選擇權, 如金融機構可以對理財產品設定準入門檻, 或對不同的理財產品購買者設定不同的費率等。金融業是高風險行業,金融消費者消費金融產品或服務總要承擔風險, 即便是所謂的保本產品也要承擔通貨膨脹帶來的貶值風險,所以金融消費者要為其自主做出的選擇承擔全部風險,當然也相應地享受其全部收益。正是基于風險自擔的要求, 金融消費者既要具備知識和經驗等自主做出合理選擇的主觀條件, 又要具備知情權等客觀條件,如果金融機構不當經營行為侵犯了其知情權,影響其做出合理選擇,金融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或補償。

3.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制度基礎。 金融消費者之所以擁有自主選擇權, 主要是基于其財產所有權和法律平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金融消費者所擁有的可以以貨幣進行計算的權利, 在金融領域主要表現為物權、債權,以及上市公司股權,特定情況下也包括繼承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 債權是金融財產權的最主要形式,如儲蓄存款、消費貸款、債券投資和商業保險等; 物權主要是指金融消費者擁有或買賣的實物資產,如金條、銀條等貴金屬實物;股權主要是指金融消費者持有或買賣的上市公司股權,它是金融消費者對上市公司資產所有權的體現。財產權是財產所有制下對世權或對人權 ① 的具體體現,金融消費者可以通過自主處分其物權、債權或股權等財產來服務或滿足其生活消費。 現代社會經濟是法制經濟, 其基本特征之一是不同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包括政治權利平等和經濟權利平等。就金融消費而言,交易雙方經濟地位和實力相差懸殊,需要法律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平等的經濟權利保護,這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法律對消費者扶弱抑強的特殊保護。以法律平等權為基礎,金融消費者可以通過行使自主選擇權,克服或避免其資金實力、專業技能等方面的不對稱和不平等, 達到使其財產保值和增值的直接目的, 并實現提高生活質量的最終目的。

4.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行使條件。 有了財產所有權和法律平等權, 金融消費者要有效行使其自主選擇權,還需要克服信息不對稱、實力不對等的現實問題,否則選擇權的行使還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所以,賦予和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并保證公平的金融競爭環境, 是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重要行使條件。 我國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尚在不斷發展完善之中,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種類多、創新快、專業性強,金融專業人士尚不能完全掌握和選擇,受知識、能力、時間、經驗等多方面因素制約的普通社會大眾更難從紛繁復雜、 變化莫測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中選擇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類型。為此,需要通過行政和經濟手段保證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基本內容;二是金融產品或服務的主要收益; 三是金融產品或服務的主要風險。同時,金融機構還要通過問卷測試等手段讓金融消費者了解其風險承受能力, 以使其更加正確合理地做出消費選擇。

金融消費雖然是平等主體的自主消費行為,但不平等的地位卻是現實存在。 一是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實力相差懸殊,店大欺客難以杜絕;二是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實力相差懸殊, 持強凌弱也難以杜絕。要保證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也需要從制度上限制金融機構, 特別是行業巨頭的金融強權,主要措施是營造公平的金融競爭環境,即金融機構不論規模大小、實力強弱,都應該受到平等的監督管理, 并且只能通過市場允許的經濟手段公平地開展業務。

三、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類型及問題分析

金融業是我國少數幾個實行嚴格準入管理的行業,根據其業務性質和類型,金融機構的業務大致可以分為準行政性業務、準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不同的業務類型賦予金融消費者不同的選擇權,金融消費者在行使選擇權時主要存在選擇權受限的現實問題。

1.準行政性業務選擇權與行業選擇問題。 這里的準行政性金融業務并非一個規范的概念, 主要是指某個或某些金融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規范等開展的排他性業務。 如開立支付結算賬戶或證券投資賬戶,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這些業務雖然并不指定某一家金融機構獨家經營, 但由于附加了行政強制功能, 金融消費者必須滿足法律法規要求的條件,并且從選擇權的角度看,他們只有特定機構選擇權而沒有行業選擇權或者是類選擇權。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例,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購買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是參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前置條件, 否則不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未投保車輛直至依照規定投保, 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 在金融實踐中, 有些金融機構還將此類準行政性業務與行政管理權相結合,實現獨家經營機制,如指定某金融機構獨家承擔新購置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等, 更是直接剝奪了金融消費者僅有的金融機構選擇權。

2.準壟斷性業務選擇權與強制選擇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行業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從行業整體看,基本符合競爭性行業的標準,但在某些領域或區域,仍呈明顯的壟斷性,本文將這部分業務暫稱為準壟斷性業務。 這里的準壟斷性業務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借助其機構或業務優勢, 以及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資源優勢所形成的獨占性業務。 如某城市商業銀行獨家本市的公共事業性收費項目, 某縣財政性工資發放由農村信用社獨家,等等。準壟斷性業務主要發生在某些領域或區域, 這與當前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完善有很大關系。 一方面金融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實行中央集中管理,派出機構分層負責;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對于地方性金融機構實行行政管理,承擔風險處置責任。為增強本地區金融機構對經濟的支持力度, 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 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必然傾向于支持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開展準壟斷性經營,從而直接或間接剝奪了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3. 競爭性業務與自主選擇問題。 近年來我國法人金融機構總體數量基本保持穩定, 但分支機構和業務都處于快速擴張階段, 而且產品和服務雷同性強,同業競爭非常激烈,金融消費者有較高的自主選擇權。如金融消費者在選擇儲蓄存款機構時,不僅可以考慮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 還可以考慮金融機構能提供的“獎品”等項目。在競爭性業務領域侵犯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行為主要發生在中間業務或創新性業務領域,主要形式包括:不經金融消費者同意,以國際慣例或行業慣例的名義自行變更收費標準等金融合約的內容;向金融消費者片面推銷,通過夸大收益或不預警風險等手段誘導金融消費; 對金融消費者設定不合理的消費門檻等。當然,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作為契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就競爭性金融業務而言,金融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也同樣應該享有選擇權, 如金融機構可以對不同金額的理財產品設定不同的費率水平。同時,金融機構的選擇權應該合法合理, 并且應當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來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但如果各家保險公司都以其多發生交通事故為由拒絕其投保,就屬于侵犯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行為;如果保險公司上浮其保險收費標準作為投保條件, 則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犯投保人的選擇權。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政策建議

后金融危機時代,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已上升到金融安全和金融戰略的高度, 選擇權問題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應納入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體系, 采取措施確保金融消費者在進行金融消費時想選擇、會選擇、能選擇,并且能夠正確選擇,實現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互利共贏。

1.構建金融消費者素質教育體系, 提高金融消費者自主正確選擇的意識和能力。 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是一項主動性權利, 其有效實施的關鍵是消費者具有較好的金融消費行為和消費方式選擇意識與選擇能力,加強金融消費者素質教育則是關鍵之關鍵。為此, 當務之急是著手構建比較完善的金融消費者素質教育體系,推動社會、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等多方協作。(1)通過電視、互聯網絡和報紙等媒體宣傳和普及金融知識和金融消費知識;(2)在學校教育中設置消費者教育課程, 重點向中小學生宣傳消費知識, 并通過學生帶動家長的形式提高消費者素質;(3)規定金融機構的強制性金融消費者素質教育義務, 如推行特定金融產品銷售風險揭示確認書制度, 建立金融機構消費者教育工作考核制度等;(4)規定各類金融行業協會的金融消費者教育職責,明確協會自身以及協會指導其會員開展消費者教育的具體工作安排;(5)規定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的金融消費者教育職責, 在現行體制下可以考慮將金融消費者教育的組織指導職權授予中央銀行, 并由其分支機構行使。 通過上述各種途徑和措施的協調配合,構建起比較廣泛的金融消費者教育體系,增強金融消費的相關知識,提高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理解力與判斷力, 以及金融維權意識和能力,保證其能自主正確地行使金融消費選擇權。

2.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體系, 為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提供可靠的法律和行政保護。 在當前金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體制下, 可以采取分二步走的策略:(1)可以考慮在銀、證、保三家監管機構分別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賦予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建議職責, 明確其對涉及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等基本權益的基本業務規則的審批或備案管理職責, 以及受理和處理金融消費者侵權投訴的監管職責等。同時, 建立各家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和金融機構聲譽風險防控部門的聯動機制, 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金融風險管理、 監管指標考核等聯系起來,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執行力度。(2)借鑒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將各家監管機構內設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整合為獨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獨立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 在行政建制上可以考慮歸屬于中央銀行,以保證其獨立和效率。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的一項重要職責, 應當是制定各類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標準格式,作為最低披露標準,并監督金融機構嚴格執行, 以確保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3.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影響評價制度,作為金融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金融產品時的前置程序。消費者選擇權影響評價,是在金融機構銷售某項金融產品或推出金融服務之前,由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預先對其是否可能侵犯消費者選擇權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以作為是否批準備案的依據。 通過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影響評價制度, 可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對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侵犯, 從而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此建議同樣適用于對財產權和安全權等其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4.培育公開透明、高效有序、充分競爭的金融市場,盡力滿足金融消費者的選擇需求。保障金融消費者選擇權, 不僅需要解決金融消費者的選擇權意識和選擇能力問題, 同時還要解決制約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的市場問題, 即嚴格限制金融機構準行政性和準壟斷性金融業務, 將盡可能多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向市場,實現自由競爭,變金融消費者的被動選擇為自主選擇。為此,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通過法律法規清理等方式對金融機構的排他性業務和保護性業務進行全面規范,破除行政保護,創造條件支持金融機構實行市場化經營,實現自由競爭;二是根據我國金融發展現狀和金融消費者的素質狀況,加強對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的審批管理或備案管理,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應金融消費者需求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建立健全競爭性金融市場,滿足金融消費者的選擇需求。

參考文獻:

[1]王興運. “自主選擇權”探析[J]. 理論導刊,2005(4):63-65.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3

    目前,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金融隱私權保護法,金融隱私權的保護力度相當薄弱,主要通過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間接保護,主要散見于《民法通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反洗錢法》、《保險法》、《證券法》、《刑法修正案(七)》、《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及2011年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銀發[2011]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等多項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中,這些法律法規在保護個人金融信息安全和金融隱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內容缺乏統一性,相互之間缺乏銜接,對各種權利的界定不明確,無法對個人金融信息進行全面的保護??偟膩碚f,我國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無專門立法、效力層級低,缺乏系統性和應有的權威性

    首先,我國在金融隱私權的保護方面無專門立法,缺乏系統性。如前所述,我國尚沒有一部專門的金融隱私權保護法,關于金融隱私保護的規定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中,法條規定零亂分散。這種分散性的規定在實踐中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以至于對客戶的金融隱私權無法做到系統的保護,在法律的實施和操作上也增加了繁瑣程度。相比較而言,歐美等一些國家在金融隱私權的保護方面都制定了專門的立法,美國先后通過了《隱私權法》、《公平信用報告法》、《銀行保密法》以及《金融服務法》等一系列立法來保護國內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金融市場的安全。而歐盟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則有著比美國更高標準的《數據保護指令》。其次,法律效力層級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從我國的立法現狀來看,對金融隱私權的保護多以金融規章為主,如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印發的17號文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個人金融信息的內涵、收集、使用、保護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金融隱私權的保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該規章法律效力層級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由于缺乏基本法層面的保護,導致我國的金融隱私權長期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嚴重影響著客戶金融隱私權的享有和保護。而相比之下,隱私權在歐洲已經納入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的保護范圍,美國也制定出了專門的《隱私權法》、《銀行保密法》等,可見隱私權在其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二)缺乏完善的權利救濟機制

    “無救濟即無權利”,然而我國現行的金融隱私權的權利救濟機制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金融隱私權的相關立法側重于強調金融機構獲取個人信息的權利,缺乏對客戶救濟手段和救濟途徑的規定,導致客戶的金融隱私權利難以實現。如現行的銀行保密義務規則則體現了這方面的特點。其次,在法律責任上重視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而缺乏對民事責任的規定。金融隱私權權能的核心,是信息持有者對其信用信息享有控制支配權。當信用信息被不當泄露或被侵害時,信息持有者有權尋求司法救濟。司法救濟是金融消費者在權利受到損害時的最后保障。然而從我國相關的立法來看,在法律責任上,主要規定了金融隱私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缺乏對民事責任的規定。行政責任是監管機構對違法主體的處罰,這種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金融秩序和穩定,而刑事責任也主要側重于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這兩種責任方式都不能對當事人的損失起到彌補的作用。對于受到侵害的客戶而言,最好的救濟方式就是給予其物質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挽回當事人的損失,使其對金融市場保持信心。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個人金融隱私權遭受非法侵犯獲得的最可能的救濟途徑也只能是尋求名譽權的保護,例如在客戶不良信息記錄錯誤的案例中法院多以判決銀行更正記錄結案,除此之外,個人提出的經濟和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幾乎得不到支持。而在因個人金融信息泄露導致的詐騙、資金被竊等案件中,除犯罪分子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民事賠償機制??傊?目前看來侵犯客戶金融隱私權的違法成本極其低廉,難以有效保護信息主體對其金融信息享有的合法權益。

    (三)監管主體缺位

    金融隱私權是金融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同時也是金融機構作為一方主體所必須承擔的義務。但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沒有規定明確的監管機構來監督金融機構履行此項義務。與此同時,法律也沒有對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充分的授權,金融監管部門實行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充分。2011年,人民銀行印發了17號文,其中第十條規定,人民銀行對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規定的金融機構只能采取“核實、約見談話、責令整改、通報”等約束力較弱的柔性處理措施。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人民銀行履行該項職能缺乏有力的監管手段,監管力度受限,對金融隱私權保護的效果不明顯。

    (四)對于金融機構收集、保存、使用和交換個人金融信息的約束不明確

    我國在法律上僅對金融機構的保密義務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禁止金融機構收集和使用的信息范圍以及金融信息轉移等方面的內容。這導致金融機構對客戶金融信息的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未將客戶金融隱私權的保護納入整體風險管理框架中,未形成完善的個人金融隱私權保護內控管理制度,無法覆蓋信息的收集、保管和銷毀等多個工作環節,大大加大了客戶金融信息外泄的風險。

    二、我國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制定專門法規,完善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

    首先,在立法中應明確金融隱私權的地位,提高金融隱私權的法律效力層級。實踐中我國金融消費者隱私權遭受侵害的案件不斷增多,而立法中卻沒有相關的規定,給法官的實際操作帶來了諸多不便,也不利于金融隱私權的保護。所以,保護金融隱私權的當務之急,是應當在法律上明確金融隱私權的地位,提高金融隱私權的法律效力層級。我們可以效仿歐美的立法經驗,從基本法的層面確定金融隱私權的法律地位,提高其法律效力層級。首先,將隱私權的保護納入到《憲法》之中,對隱私權進行原則上的定位;其次,在民法等基本法層面對隱私權進行明確的界定,將隱私權確立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憲法和法律等基本法層面確立隱私權的法律地位,是明確金融隱私權的前提和基礎,更是保護金融隱私權的法律依據。其次,應選擇適合我國的金融隱私權保護模式。從境外對金融隱私權保護的相關立法來看,金融隱私權的保護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主要基于保險、證券和銀行等不同行業的特點,分別制定不同的保護措施,其優點是保護措施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缺點是容易造成不同監管部門之間職責的重疊和空白,尤其會出現對金融衍生品等創新型金融產品的監管困難。另一種是以歐盟為代表的綜合性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比美國的保護模式要求更高,其不按照行業屬性進行區分,從廣義上對金融隱私權進行統合性的監管和保護,其優點在于順應了金融混業經營和創新性金融產品發展的現狀,是全球金融監管發展的趨勢,但是其發展和成熟的前提是金融統合監管模式。以上兩種截然不同的模式在金融隱私權的保護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我國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發展還不成熟,缺乏系統性和操作性等的背景下,不能照搬照抄歐美的模式,而應遵循循序漸進的規律,從簡單到豐富,實行先分立后統一的方案。首先,結合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制,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在《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及相關的實施細則中,分別制定相關的金融隱私權保護內容;其次,待金融隱私權的保護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條例中關于金融隱私權的內容進行整合,參照歐盟的模式,實施金融隱私權的統合保護,制定專門的《金融隱私權保護法》作為基本法,為金融隱私權的保護提供系統的法律依據。

    (二)完善權利救濟機制,建立以民事責任為主的責任追究制度

    如果不對金融隱私權的權利救濟機制進行設計,僅靠當事人的自力救濟,是無法達到金融隱私權保護的目的的。因此我們需要建立完善的權利救濟機制,主要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法律應當為權利主體的救濟權利設置完善的制度保障,包括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具體的救濟內容、訴訟制度和執行制度等,從而確保權利主體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通過司法途徑實現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在侵犯金融隱私權的法律責任方面,應當將金融機構、金融管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作為補充。規定個人金融隱私權受到侵害時,作為侵權方的金融機構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承擔民事責任不以追究侵害者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為前提。最后,在舉證責任方面,考慮到權利義務主體的力量對比懸殊,當客戶要求金融機構對其受到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我們可以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無論金融機構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披露、轉讓客戶金融信息等行為,與其造成的侵犯客戶金融隱私權的結果存在因果聯系,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或者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將證明責任分配給處于強勢地位的金融機構,從而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4

關鍵詞:旅游權利; 實現; 機制

《旅游權利法案》是最早規定旅游權利的具有國際法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它將旅游權利界定為“每個人休息娛樂的權利,合理限定工時的權利,定期帶薪休假的權利,并在法律范圍內不加限制地自由往來的權利”[1]。我國學者對旅游權利的研究比較少,只有十幾篇相關的論文,沒有關于旅游權利實現的專門研究。本文通過論述旅游權利實現的內涵,明晰旅游權利實現的價值訴求,探索旅游權利實現的內部機制。

一.旅游權利實現的內涵

科學的旅游權利實現的內涵是旅游權利實現理論研究的前提,也是旅游權利實現活動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怎么來界定旅游權利的實現成為本研究的關鍵。

要認真對待權利,就應關心應有權利,注重法定權利,著眼于現實權利,使權利內化為實現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普遍性力量[2]。權利的實現是權利的最終歸宿,只有現實權利才真正對人具有實際意義。權利實現關注的是觀念權利的現實化過程,即人的需求與欲望被滿足的過程。公王祥教授認為“如果現有權利中的抽象設定和普遍要求,不通過權利的實現這一中介環節轉化為公民的具體單個的行為,那么現有權利中的基本設定就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因而不可避免地成為一紙空文”[3]。他認為權利的實現是一中介環節。楊春福教授則不同意這一點,認為權利的實現應是一個結果或一種狀態。他將權利的獲得等同于權利的實現,指出“權利的獲得是權利人對權利的實際享有或行使,即權利人的權利內容的實現,在此意義上權利的獲得也可以稱為權利的實現?!盵4]筆者認為權利的實現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權利的實現是指人的需求與欲望被滿足這一結果。廣義的權利的實現是指權利從法定化到實際被享有的一個動態的過程,它包括狹義的權利的實現。

公民利用旅游權利來實現自己的旅游利益,必然要將旅游權利用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使旅游權利在社會生活中貫徹實施。研究旅游權利的實現,實際上是研究已經形成的權利在社會中轉化為現實的問題。狹義的旅游權利的實現是指,旅游權利的要求、愿望、和目標變為現實,是人的旅游需求的滿足,它強調成為結果的事實。廣義的旅游權利的實現是指旅游權利法定化,并在社會中運用、貫徹、執行,滿足旅游需求的一個動態的過程,它包含狹義的旅游權利。

二.旅游權利實現的價值訴求

旅游權利的實現離不開一定的價值追求。旅游權利實現的價值訴求一方面貫穿于旅游權利實現的全過程,起著指引作用;另一方面,它是旅游權利實現的核心標準,起著評價作用。某項權利的產生是以人的一定需要為基礎的,最終也要以人的需要為歸宿。旅游權利是人的旅游需要的產物,旅游權利實現的價值在于人的旅游需要被滿足。旅游權利實現的價值訴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旅游需要的被自由地滿足,即實現旅游自由。旅游權利體現自由的同時也保障自由。旅游自由權是旅游權利的基本內容之一,旅游領域內自由的實現就是旅游自由權的實現。人實現旅游自,不受外界的干涉;實現旅游與不旅游的意志自由,不受強迫;對旅游行目的地、旅游路線等享有完全自由的選擇權;所有旅游者都能夠在當地法律的范圍內實現宣傳旅游信息,學習并傳播風俗習慣的自由。

2.旅游需要被平等地滿足,即實現旅游平等。旅游權利是在平等這一價值觀念下形成的,旅游權利的價值就在于實現旅游領域的平等。旅游權利一種人人平等享有的權利。旅游權利的實現更多的是為了那些由于客觀原因而無法進行旅游活動的弱勢群體,如老年人、青少年、婦女、外國人、殘疾人等,他們的權利在實踐中往往受到輕視,因此需要通過有效的措施來實現他們的旅游權利。

3.旅游需要被正義地滿足,即實現旅游正義。旅游自由是一種人人平等享有的自由,旅游平等是人人自由享有的平等。旅游自由要考慮到其他價值,當更基本的需要,如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占主導時,旅游自由應該受到限制,但是這種限制不得侵犯人身自由并且遵照法定的程序。旅游權利在享有和保護上是絕對平等的。旅游權利的實現程度是不同的,既要考慮到人體的差異,又要考慮到一國或一個地區的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水平。旅游權利的實現更多地是追求一種機會均等,更多地是創造一個人人公平競爭的環境。

4.人的全面發展的實現。旅游權利以徹底實現人的自身價值為目標,旅游權利的實現當然也應當以人的全面發展為其追求。旅游權利的實現要促使公民消費方式的轉變,更多關注精神健康的發展,增加旅游活動方面的投入,獲得體面的,有尊嚴的生活。旅游權利的實現要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旅游權利實現的機制

要實現上述價值訴求,必須有一定的機制作為保證。旅游權利實現的機制是指旅游權利實現過程的運作機理,它是旅游權利實現的關鍵。各機制在旅游權利實現的過程中都有體現,并有所偏重。立法規范機制主要存在于規范化階段,市場調節機制、政策引導機制及社會參與機制主要存在于實施階段。但是,這些機制并不是涇渭分明的,它們之間是相互影響的。

(一) 旅游權利實現的立法規范機制

法律確認和保障旅游權利尤為必要[5],旅游權利實施的全過程的法律保護必須完善。立法是法律確認和保障旅游權利的第一步,也是最為重要的一步。目前,我國的旅游法律體系主要是由《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三個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成。沒有統一的旅游基本法,立法層次較低,更沒有將旅游納入到公民基本權利的層面上來,這不利于公民旅游權利的實現。應當建立以憲法、旅游基本法為主體,以旅游相關法律法規為輔助的保障旅游權利的法律法規體系。一方面要通過立法明確旅游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規定旅游權利的概念,旅游權利的權利主體,旅游權利的內容,旅游權利的義務主體,尤其是“政府在保障公民旅游權實現中的法律職責”,為旅游權利的行使與實現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要規定旅游權利的限度,防止旅游權利的濫用,保護旅游資源,保障相關主體的權益。旅游基本法在保障旅游權利過程中具有基礎性作用。旅游立法應以旅游權利為宗旨,將旅游權利提升到人權的高度,可以通過吸收《旅游權利法案》的相關原則、制度與規范制定旅游基本法來使得該法案在我國適用。

(二)旅游權利實現的市場調節機制

旅游權利實現的市場調節機制,是指旅游市場通過旅游供求關系引起價格的變動,進而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調節旅游產品與服務的生產,促進旅游領域的競爭,優勝劣汰,促進旅游權利的實現。旅游市場追求的利潤是建立在滿足旅游需求的基礎上的。旅游市場能夠優勝劣汰,提升旅游服務的質量;促進旅游服務向多樣化、多層次的方向發展,滿足不同人群的旅游需求。但是,旅游市場自發調節機制存在缺陷,一方面由于調節的滯后性,難以實時反映旅游需求的變化,旅游服務與需求脫節;另一方面,不正當的競爭容易導致壟斷,致使旅游需求扭曲,片面追求高利潤,不顧旅游資源的承受能力。再者,市場理性講求成本—效益分析,由于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旅游需求很難存在利潤空間,與之相關的旅游服務比較少。這些都嚴重影響旅游權利的實現。因此,國家應對旅游市場進行政策引導,加強宏觀調控以利于旅游權利的實現。

(三)旅游權利實現的政策引導機制

政策引導在旅游權利實現過程中尤為重要。劉紅嬰認為應制定全面的政策促進旅游權利的實現,提供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支持[5],并在國家層面上構建政策、制度上的保障體系。旅游權利實現的政策引導機制,是指國家通過旅游規劃、國民旅游休閑綱要、社會福利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旅游市場對外開放政策、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等引導大眾化的旅游休閑與旅游投資,促進旅游權利的實現。將旅游權利納入旅游規劃,制定統一的國民旅游休閑綱要,促進大眾旅游的發展。通過稅收、財政補貼、傾向性金融政策支持等方式,引導旅游設施和旅游服務向多層次、多樣化方向發展,將旅游發展的重點面向中低等收入人群,改善旅游產品的價格結構,為低收入階層開發簡易實用的飯店設施。

(四)旅游權利實現的社會參與機制

實現旅游權利需要建立社會化的旅游機制。這一機制包括政府、社區福利制度下的旅游資助機制;企業的獎勵旅游制度;殘疾人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的制度化旅游資助機制;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的低息或免息旅游借貸等等。旅游權利的真正實現需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到這一實踐活動當中。政府“必須為個人權利的實現提供全面的保障”,積極發展社會旅游,將旅游作為提高公民福利水平的一種有效方式,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民休閑計劃》。企事業單位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環境,促進職工的旅游福利。相關旅游協會應將旅游權利的實現作為其重要目標之一,發揮其行業自主與自律的功能,完善旅游行業的道德規范和標準,促進旅游行業的規范化,積極推進旅游權利的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加強青少年的旅游教育,組織適度的旅游活動,培養學生的旅游權利意識。電視、網絡等媒體應促進旅游宣傳,提供優惠旅游信息,提倡省時、便利、節約環保的旅游消費。社會救助組織、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都應在各自的領域內,促進旅游權利的實現。實現旅游權利不僅僅是政府的事,社會各方面的廣泛參與是其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

[1] 徐京,熊山華譯. 旅游權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則[DB/OL].http:///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14.

[2] 程燎原,王人博.權利及其救濟[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314~336.

[3] 公王祥.論權利的實現[J].江蘇社會科學,1991,(2):55~64.

[4] 楊春福.權利法哲學研究導論[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156.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5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要性

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的一種類型,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定義金融消費者是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人。在我國,雖然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逐漸被廣泛地使用,但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各金融領域的部門法均未提及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F階段,我國是將其作為在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金融領域購買相關商品、接受相關服務的自然人、法人的統稱。在金融服務業迅速發展和金融消費者群體迅速壯大的背景下,一般認為,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求助權、隱私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權。

強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論主要有三。一是公共物品和自然壟斷理論。金融機構具有“公共物品”和規模經濟特征,消費者的“天然”弱勢地位和福利損失問題難以依靠市場機制解決,根本方法還是需要法律形式或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通過對金融消費者施以特別保護,實現雙方實質上的平等。二是信息不對稱理論。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專業化使金融市場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購買金融產品時,主要依賴于對信息的充分掌握和正確評估,如果信息權利受損,將會蒙受較大損失。應通過教育和信息披露等監管手段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強化市場約束,減少逆向選擇的機會,提高自我風險識別和保護能力。三是“外部效應”理論。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通常微觀金融組織總是傾向于生產更多的金融商品以謀求利潤最大化,這種單個機構非理性的外部負效應行為將導致市場失效和金融乃至整個經濟系統的危機。因此需要代表社會公眾利益的國家對金融經營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增進金融消費者信心。

本次次貸危機使得各國監管當局普遍意識到,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對消費者利益的切實保護,勢必會破壞金融業賴以生存及發展的基礎,影響到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成為后金融危機時期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內容。

危機暴露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缺陷

監管理念上的空洞和體制上的空缺。次貸危機爆發前,美國住房貸款市場上的次級抵押貸款的發放大大超出了社會公眾的還款能力和風險承受水平,寬松的管制政策下的無風險套利誘惑貸款經紀人的掠奪性貸款活動泛濫。市場的失敗暴露出美國過分崇尚以新自由主義為價值取向的金融監管理念和“多頭雙線”的監管體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也缺少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縱容了金融機構的不審慎行為,最終引發了系統性的金融危機。

對信息披露缺乏監督。從雷曼“迷你債券”風波到“掠奪性貸款”,此次金融危機充分暴露出金融產品的不當銷售,特別是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風險信息的透明度不夠,消費者不能獲得有關金融交易條款的充分信息,也反映出監管當局過于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缺乏前瞻性和適當性的信息披露規則及方法。

金融創新失控。1999年美國出臺《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把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防火墻拆除以后,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催生了金融衍生產品的無節制創新和泛濫,嚴重脫離了實體經濟的需求。金融衍生產品本身十分復雜,甚至銀行家們都不知道風險傳遞到了哪里,金融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弄清楚金融衍生產品的整體情況。以金融衍生產品為代表的金融創新不斷突破已有的金融監管框架,各類金融監管準則嚴重滯后于金融創新的速度,造成了衍生產品領域的監管空白,誤導了市場參與者的判斷。同時,衍生產品復雜隱秘的風險轉移機制與不斷延伸的金融產業鏈又進一步加大了監管當局的監管難度。

監管外部環境的弊病。一是制度機制不完善。缺乏專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機構,分業監管模式下對消費權益保護的協調機制不健全。隨著創新性金融產品的不斷出現,未建立消費者投資認證制度,不區分一般金融消費者與合格金融消費者,使得缺乏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的人進入高風險領域而遭受損失。二是銀行內控和自律監管不健全。董事會和管理層忽視了受股東和金融消費者托管的責任,未能履行審慎的管理職責。銀行公司治理失敗和自我約束機制失效帶來了巨大的社會成本。三是責任意識淡薄。一些銀行不負責任的對金融消費者過度放貸,并沒有對其收入來源、還款能力等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然后又不負責任的將這些次級貸款包裝成MBS、CDO、CDS等極其復雜的產品兜售給廣大投資者,其中包括不少普通的金融消費者。最終危機的爆發不僅害了這些金融機構,也使得很多的普通金融消費者背上了沉重的債務負擔。四是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不足。與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速度相比,金融知識普及教育的速度遠遠落后,公眾金融知識較為貧乏,風險意識淡薄,導致一些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的金融消費者“貿然進入”而承擔了過高的消費成本。

美英等國采取的修復性措施

美國創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目的是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該機構設立在美聯儲系統內,但保持獨立的監管權力,局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由于消費者金融涉及面很廣,該機構可以監管各類銀行和非銀行機構,包括所有資產規模在100億美元以上的信貸機構和各類金融中介,并且可以獨立制定監管條例并監督實施。

英國提出金融產品“合適并且合理”原則。一是加強對貸款人的保護。2009年11月1日起,FSA(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加強了對銀行以及房屋互助協會與客戶日常接觸的監管,從直接信貸、支付、存款賬戶到交易和利率的變更。二是加強事后投訴處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費者賠償。FSA要求金融機構公布如何處理消費者投訴,在半年內收到500起及以上的金融機構,需要再進行兩年一次的披露。還提出加快銀行破產后金融服務賠償計劃(FSCS)對客戶的賠付期限,簡化賠償程序,確保客戶在七天內得到賠償。三是把是否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四是加強事后追償和懲罰。此外,2010年3月11日,FSA、OFT(公平交易署)、FOS(金融申訴專員署)聯合了《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FSA、OFT和FOS在公平處理消費者投訴方面的責任,強調建立各方合作機制,首次提出應對新興風險和大規模投訴的程序和措施,重塑消費者信心。

普遍加強金融教育和知識普及。英美通過深化校園教育、加大財政支持、鼓勵社會參與等方式大力推進金融知識普及。一是擴大和深化校園金融教育。美、英、日等國的義務教學大綱中均含有金融教育內容。二是擴大教育覆蓋范圍。危機后各國日益重視弱勢群體的金融教育,加強政府推動和財政支持,開設了專司金融教育的官方網站,擴大金融教育惠及面。三是強化政府主導推動。英、美兩國均在財政部設立金融教育組織協調部門,負責協調教育部、產業部等相關部門參與金融教育。四是加大財政支持。從2009年起,美國政府每年將撥付2.5億美元的金融教育經費,美聯儲亦從公開市場業務和有償服務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金融知識普及工作。英國財政部2007年金融教育預算就達1150萬英鎊,危機后更是逐年遞增,FSA每年用于金融教育的支出約為2000萬英鎊,占其年度預算的7%左右。

中國銀監會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有益探索

明確監管目標。中國銀監會成立伊始,就確立了監管工作新的理念、“四個監管目標”和“六條良好監管標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條和《商業銀行法》第1條均提到“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條還將“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寫入監管目標,體現了監管層對相對弱勢地位的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認識的提高。2006年正式施行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費者”,指出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應“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反映出銀行監管當局的理念轉向。

完善規章體系。銀監會在公平對待消費者方面不斷實踐,陸續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指引。如:2009年4月的《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7月的《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對公平原則都有所體現。同時,指導銀行業協會頒布一系列自律公約和服務規范對銀行加以要求,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行內標準,開始對公平對待消費者原則進行實踐。隨著“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出臺,致力于滿足借款人的實際貸款需求,進一步強化貸款合同或協議約束借貸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我國信貸管理制度中的一項制度性、革命性變革。

關注焦點問題。一是保證服務的質量和安全性。銀監會將質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產品和服務視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要求在信用卡、理財產品等創新業務推出后,充分考慮消費者的非專業性、金融知識不健全的弱勢,保障消費者賬戶、資金的安全性。嚴禁將存在缺陷和重大風險的產品不負責任地推薦給消費者,對于有不可避免風險的產品應當充分告知,并提供防范措施。進一步提高營業網點的窗口服務水平,加大對普通消費者的服務力度,為消費者提供舒適的金融服務環境。二是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建立健全了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和投訴應急預案,銀行分支機構職責明確,職能部門協同配合,保障客戶投訴妥善處理和限時處理。三是積極推動公平金融服務。出臺了促進房地產貸款、助學貸款、小額農貸、青年創業貸款的指導意見,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確保真實信貸需求的滿足。四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針對消費者對于有的銀行“歧視”普通客戶,VIP客戶得到過份關照、普通客戶備受冷落等情況,要求銀行業通過合理調整服務方式,體貼普通客戶,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

加強宣傳教育。一是引導銀行業開展金融消費教育。銀監會引領銀行業從承擔社會責任、從行業長遠健康發展考慮,主動開展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如:加強營業網點自助設備的宣傳,培育客戶使用現代自助機具的技能和習慣;加強網上銀行的知識教育,引導客戶逐步接受使用先進的金融服務產品;加強金融風險教育,增強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風險的能力。二是關注消費者利益訴求。發揮銀監會公眾教育服務區、銀行業協會的載體作用,廣泛開展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的普及宣傳,進一步加強與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溝通,搭建一個與消費者和社會各界有效交流的平臺,傾聽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不斷改進銀行服務。三是誠信宣傳,保障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銀監會督促銀行業在宣傳中的義務并不僅限于法律所規定的“不從事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是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正確、全面、實用并可比較的資訊,以便消費者能做出切合自己需要的選擇。

當前需要正視的主要問題

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一是尚無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立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針對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過程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專門法律,其第2條對消費者的定義過于狹窄,僅將“生活消費”納入保護范圍,“金融消費”由于消費對象的本質差別而有顯著不同,難以適用。二是消費者保護的金融法律數量少且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渡虡I銀行法》第三章只有5條規定了對存款人的保護?!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條立法目的中有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的規定,但是在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中卻沒有一條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特別規定。三是效力層次較低,影響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使,對政府機構執法也造成了影響。如:目前消費者與銀行之間的投訴糾紛,主要依靠銀監會2007年下發的《關于加強銀行業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進行協調處理。在現有監管體制和行業自律體制都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給予足夠關注時,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往往直接訴諸司法途徑或者一般性行業的消費者保護機制。這種做法容易激化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對抗,導致金融機構的聲譽受到嚴重損害。

業務運營不合規。一是復雜的金融產品并未得到金融機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有關個人理財產品的大規模受害事件也時時見諸報端,前有花旗、渣打等外資銀行的QDII類理財產品全線虧損事件,暴露出“產品風險提示不足”等侵害投資人利益的問題,其后又有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引發軒然大波,將中資大小銀行紛紛卷入其中。二是隱私權保護欠缺。與一般消費者相比,隱私權的保護在金融消費領域尤為迫切。如:《商業銀行法》要求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該遵循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銀行有權拒絕非法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等規定。但在現實操作中難以有效保證。如:電子銀行業務的高速發展與網絡安全漏洞并存導致個人信息泄密。金融機構在設計、銷售銀行卡、理財等金融產品時,由于技術失誤導致消費者私人信息被惡意泄露和利用。三是消費自主決定權缺失。在銀行的存貸款、銀行卡、代為收費等業務中,消費者的自主決定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有的銀行要求消費者必須接受其強制搭配的銀行卡、指定的評估機構,否則不予辦理銀行業務,增加了消費者的使用成本和違約風險。

投訴渠道不通暢。一是消費糾紛處理機制欠缺。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基本上只能算是英國機制的“反向單一糾紛解決機制”(法院訴訟)。盡管2007年12月上海成立了金融仲裁院,以及為服務于北京奧運會而建立了消費者金融服務投訴聯動處理機制,但現有這些嘗試性ADR機制(法院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的運行尚未在全國推廣。二是投訴處理平臺不完善。目前只有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投訴熱線和上海銀監局牽頭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聯動機制,除此之外基本沒有比較成熟高效的投訴處理平臺。消費者與商業銀行之間發生利益沖突,如何進行調整,如何處理爭議,由哪個機構處理,處理程序如何,怎樣保證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體問題,主要依靠銀監會2007年下發的《關于加強銀行業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進行調解,認可程度有限。

公平服務不到位。如助學貸款微乎其微,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雷聲大雨點小”,扶貧貸款出現了“扶富不扶貧”的怪圈,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融資依然困難重重。原因有四:一是制度設計上存在明顯缺陷,信用等級標準與信貸市場準入“門檻”過高,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銀行出于自身的經濟利益和信貸風險,制定了一些針對性的限制條件,部分社會群體難以得到貸款扶持。二是貸款成本與收益難成正比。農村小額信貸、扶貧貸款、下崗職工再就業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都是較強的政策性業務,所耗費的成本遠遠高于其他貸款業務且潛在的風險較大,經辦銀行積極性不高。三是高度集中的授信制度約束。各銀行上級行上收信貸管理權限,基層銀行僅有貸款調查權和少數種類的風險低、流動性強的個人資產質押信貸業務,導致弱勢群體貸款難度進一步加大。四是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低、弱勢農民難以享受到現代的金融服務。農村金融支付結算服務體系建設落后,金融產品嚴重匱乏,金融宣傳不到位,農民對現代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產品掌握的較少。

相關政策建議

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一是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拓展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明晰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的權利與義務。二是完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建議將“保護消費者權益”放入監管目標中,確立監管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地位。三是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做到全面、準確、及時和持續披露其產品和服務信息。

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建議參照美英做法,在監管部門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同時在行業協會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建立民間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通過多層次的組織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教育、消費風險提示、反映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建立合格的金融消費者投資制度。隨著創新性金融產品的不斷出現,建立合理制度保護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消費者非常必要。建議建立合格金融消費者投資制度,區分一般金融消費者與合格金融消費者,為一般金融消費者劃定交易,避免缺乏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的人進入高風險領域而遭受損失。銀行開展金融創新必須嚴格遵循信息公開透明的原則,及時向客戶、監管部門充分披露創新產品的交易結構、資金投向、潛在風險等相關信息。監管部門要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對金融機構日常監管和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

完善公平金融服務。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網絡,推進社區銀行建設,消滅農村金融服務空白點。同時,切實改進信貸管理流程,加強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小額貸款穩步發展。

搭建高效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平臺。一是強化金融監管者投訴處理功能。在各級監管機構工作的基礎上,增設專門的消費者投訴受理部門,參照美聯儲的做法建立消費者投訴信息數據庫,根據消費者投訴的次數和涉及金額進行分類、調查、核實、調解,并通過定期的信息分析,識別潛在的消費者保護問題,為規章政策的制訂提供參考,使消費者的意見得到應有的重視。二是為銀行業消費者的糾紛提供一個自律性的協調機制。銀行業協會可設立專門的處理消費者投訴會員銀行的機構,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規則。三是完善追償和事后賠償。賦予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事后追償權,完善法律救濟,同時提高對消費者的補償。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6

關鍵詞:農民工;市民化;成本構建

新型城鎮化是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即在實現人口由農村到城鎮的地域轉移,農業到非農業的職業轉換,農民到市民的身份轉變的“三維轉換”[1]過程中,注重保護農民權利,實現人的無差別發展。

目前,我國進城農民已經實現了地域轉移,并通過職業非農化成為了農民工。但戶籍身份城鎮化尚未實現,農民工群體仍處在城市和農村的邊緣,不被城市社會接納,合法的生活權利無法保障,這些問題正在引起越來越多人的關注。

湖州市織里鎮的童裝產業規模居于全國首位,童裝產業是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它的快速發展,為這個小鎮帶來了大量的外來農村勞動力。大量農民工的聚集,改變了城市的人口結構,對現代化建設產生了影響。

一、概念界定

農民工是我國城鎮化過程中,受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影響形成的一個特殊群體。它指戶籍在農村,但長期生活在城鎮,主要經濟來源依靠在城鎮從事非農產業的勞動人口。[2]農民工市民化是指農民工在職業非農化基礎上,獲得城鎮居民身份和均等一致的權利,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務的過程。[3]

農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鎮化的重要環節。實現農民工市民化,實現了農民工的戶籍轉變,推動了我國城鎮化進程。而且,農民工在市民化過程中,個人發展較農民工時期得到了體現,自身素質也將提高,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全面實現小康社會。

農民工市民化的實現,不僅要通過制度改革克服制度障礙,更關鍵要解決市民化成本問題。農民工市民化成本是指農民工在戶籍身份、社會權利和生產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面向城市市民轉變所必須付出的最低資金量。

二、研究背景

織里鎮農民工流動比較活躍。據有關部門登記,2011年,織里鎮流動人口數為18.23萬。因不完全登記,經調查預測,登記率約為60%,以此估算鎮區內實有流動人口數約為30萬人,相當于當時鎮區常住人口的兩倍。表一為2011年已登記外來務工人口的年齡及受教育情況。

據表一,60%以上的農民工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是新生代農民工(王春光,2001)。據調查,相比于上一代農民工,這一代農民工務農經歷少,接受教育更多,對戶籍制度賦予他們的農民身份認可度更低,更習慣在城市生活,市民化的意愿更強烈。市民化意愿是農民工市民化的動機。

農民工市民化意愿、政策制度和市民化成本承擔能力是市民化實現的重要條件。目前,浙江省戶籍改革全面推行,戶口遷移限制不斷放寬。織里鎮1995年被確定為全國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鎮,自此湖州市開始了戶籍改革。1999年,湖州市推出了子女落戶隨父隨母自愿,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購房入戶等戶籍管理政策。2001年,湖州市更加放寬了戶口遷移管理:對務工人員已與務工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已交納養老保險一年以上的,憑勞動合同、養老金繳費憑證當即辦理準遷手續。通過戶籍改革,農民工市民化的戶籍制度障礙基本消除。

織里鎮推行農民工市民化需投入資金,解決農民工市民化中基礎設施建設、權利保障、城市生活融入、社會經濟適應等問題。市民化成本僅靠農民工的力量或各級財政的力量難以實現,需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建立合理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體系和分擔機制,合理劃分政府、企業和農民工的責任,合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

三、農民工市民化成本研究進展

張國勝(2009)提出,農民工市民化的社會成本包括私人發展成本和公共發展成本。私人發展成本由私人生活成本、智力成本、社會保障成本和住房成本組成。私人生活成本是農民工市民化后在城鎮正常生活的日常開支,不含住房支出;智力成本是農民工市民化后達到城鎮居民平均勞動技能水平所需的人均教育支出;住房成本是農民工市民化后能在城市安居的最低資金投入;社會保障成本是農民工市民化后,城市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的最低資金投入。公共發展成本是市民化過程中,保障城鎮健康發展必須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共管理、生態環境等的成本。

周小剛(2010)提出,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含以下內容:公共成本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成本、養老保障的社會成本、醫療保障成本、失業保險成本、子女受教育城鄉差異成本、公共管理成本;個人成本包括養老保險個人成本、住房成本、等同于市民的生活成本、放棄耕地的機會成本。公共成本由政府承擔,其余農民工負擔。

申兵(2012)[3]在對寧波市跨省農民工市民化成本測算中,從子女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就業扶持、權益維護、社會保障、住房條件改善六個方面進行了測算,再根據農民工家屬規模計算各領域的人均支出,各個領域的結果相加所得和即為解決農民工市民化的農民工人均支出。

徐紅芬(2013)[1]在對鄭州農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測算中,將市民化成本劃分為公共成本和個人成本。公共成本包括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城鎮公共管理成本、社會保障(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成本、隨遷子女教育成本、保障性住房成本;個人成本包括個人住房成本、個人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成本、城市生活成本。

四、農民工市民化成本體系

本文將織里鎮農民工市民化成本按照承擔主體不同分為公共成本、私人成本和企業成本。公共成本由政府負擔,私人成本由農民工承擔,企業成本由農民工所在企業分擔。以下是對織里鎮農民工市民化各項成本的具體劃分。

(一)公共成本。(1)基礎設施建設成本。新型城鎮化不單是建設問題,也是人口由農村向城市轉移過程中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改善問題。農民工市民化后,對城鎮交通、通訊、水電氣、教育等公共基礎設施的需求隨之增加,織里鎮原有的基礎設施無法滿足新增市民的需要。(2)隨遷子女教育成本。部分農民工子女隨父母遷移到了織里鎮,適齡兒童需要進入學校學習。隨著入學兒童數量增加,原有的教育資源無法滿足需求,需要擴大學校教學規模。硬件方面是對原有的校區進行擴建或者新建學校,這部分成本在基礎設施成本的教育成本部分已有涉及,此處不再考慮。(3)社會保障成本。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成本。農民工市民化后,享受和城鎮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和基本權利,政府需要投入資金來保障新增市民的基本權利。而且,農民工工資水平較低,低保的比例相對較高,城市低保家庭增多,政府需要增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投入。(4)住房建設成本。滿足居住需求是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條件之一。高昂的房價對低收入的農民工來說無法負擔,但完全依靠政府提供住房不太可能。對于織里鎮來說,廉租房和建設保障性住房是可行的方法。這些房屋的建設費用即為住房建設成本。

(二)私人成本。(1)城市生活成本。在湖州,城鄉居民的消費水平存在差異。市民化后,總體的生活成本較農民工時期有所提高,在城市生活的水電氣暖、交通通訊、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支出將會增加。(2)個人社會保障成本。在社會保障成本方面,農民工也要承擔相應的成本。農民工市民化后,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相同,需自己繳納相應費用。(3)住房成本。農民工想要真正留在城鎮,擁有穩定的住房是前提。在市民化過程中,農民工的經濟收入必須能夠滿足個人及家庭在城鎮居住的需要。根據租住或購置房屋的自主選擇性,成本由農民工自己負擔。

(三)企業成本。農民工所在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要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等需要企業分擔的社會保障費用。企業也要正視農民工的勞動合同、工資待遇,注重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利,重視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所以要加大企業的人力資本投資。

五、結語

根據統計,我國目前有兩億多農民工,且數量逐年增加。農民工為我國城市的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新型城鎮化建設更是十分重視農民工的問題,把農民工市民化作為了一項重要內容。

本文對湖州織里鎮農民工市民化各項成本進行了陳列和說明,確定市民化成本的內容,可以有效測算出該地農民工市民化所需成本,為政府所需投入資金提供參考,也為企業和農民工個人在市民化過程中所要負擔的成本提供參考,具有社會意義。而且這樣的成本體系構建,對其他小城鎮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研究具有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徐紅芬.城鎮化建設中農民工市民化成本測算及金融支持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3,(11):69-72.

[2]相征,趙鑫.城鎮化視角下的我國農民工市民化路徑探討[J].求是學刊,2013,40(5):56-61.

[3]申兵.“十二五”時期農民工市民化成本測算及其分擔機制構建――以跨省農民工集中流入地區寧波市為案例[J].城市發展研究,2012,19(1):86-92.

[4]張國勝.基于社會成本考慮的農民工市民化:一個轉軌中發展大國的視角與政策選擇[J].中國軟科學,2009,(4):56-69,79.

[5]顧志堂,張松法,沈金才等.湖州市織里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之思考[J].公安學刊-浙江警察學院學報,2013,(4):28-32.

[6]王春光.新生代農村流動人口的社會認同與城鄉融合的關系[J].社會學研究,2001(3).

[7]黃錕.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工市民化[J].城市發展研究,2009,16(2):97-104.

[8]劉洪銀.新生代農民工內生性市民化與公共成本估算[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13,(4):136-141.

[9]柳博雋.建立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J].浙江經濟,2012,(10):8-8.

[10]周小剛.中部地區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市民化問題研究――以江西為例[D].南昌大學,2010.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