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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離任審計報告范文1
根據今年立法計劃,為做好《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及早啟動,于2月19日專門聽取了省政府法制辦、省質量技監局有關情況的匯報。
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后,財政經濟委員會即將條例草案印發至各設區市征求意見,及時召開由12個省級相關部門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同時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省質量技監局的同志先后赴杭州、寧波、金華、慈溪、武義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廣泛征求當地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參加了條例草案的調研和座談。在認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政經濟委員會3月18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F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計量活動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個領域。計量監督管理是規范計量活動,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必不可少的一項基礎性工作。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198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對規范計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省作為國內社會經濟先發區域,市場經濟較為發達,人民群眾維權意識普遍較高,對民生計量監管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另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計量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國家節約能源法對能源計量提出的原則性要求如何得到具體落實,校準市場服務機構如何得到進一步管理與規范,等等。這些情況和問題若得不到規范和解決,將會影響到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的發展。因此,制定出臺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很有必要。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立足我省實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總體是可行的。根據前期調研情況,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計量檢定機構的社會化。計量檢定機構的社會化運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條例草案對計量檢定機構的定位缺少相關規定。一些地方和企業反映,目前我省共有70余家計量檢定機構,其中大多數機構在名義上已是獨立法人,但實際上其管理體制和利益機制并沒有與行政部門實現徹底脫鉤;在計量檢定市場中,仍然存在行業壟斷、部門保護現象。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計量檢定機構應成為獨立自主的社會中介組織,建立中介服務公平競爭機制,是今后改革的趨勢。對于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化的規定,既要適當超前,為今后的改革留下空間,又要積極推進,逐步實現計量檢定機構的社會化要求。為此建議:對該問題作進一步調研后,補充完善相關規定。
二、關于計量校準機構的規范管理。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對計量校準機構的規范管理作了規定。對此,不少部門、企業和人大代表認為,對校準機構的發展和規范作出規定是條例草案的一大亮點,但相關規定仍需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如,條例草案缺乏支持、鼓勵計量校準機構市場化發展方面的規定;對于省外部分計量校準機構在我省設置辦事處、代表處或者分支機構,開展校準服務,缺乏相應的規范內容;對計量校準機構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做出了規定,但對其次級計量標準的考核未作規定。因此,建議從兩方面修改完善相關規定:一是鼓勵、支持計量校準機構市場化發展,規范市場準入條件;二是從計量標準考核、校準業務監督檢查和加大違法懲處力度上,加強對計量校準機構的監管。
三、關于通信計量監督。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對通信計量要求作出規定。一些地方、部門和人大代表提出,通信計費方式一直是消費者關注的熱點之一,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對所使用的通信計費設備、系統定期進行檢測,而不是由權威、公正的第三方來做,這樣顯然缺乏公信力。調研中了解到,目前我省對通信企業所使用計費設備、系統的檢測工作,除公用電話計費器可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檢定之外,都是由國家工信部指定其部屬檢測機構來完成的,其行為屬于內部檢測。對此,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要求加強并實施對語音通信、數據通信計費等計量行為的監管,對所有用于貿易結算的通信計費設備、系統等計量裝置實施強制檢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則存在不同意見,他們認為,通信計費設備、系統不是一個獨立的計量裝置,對其開展檢測關系到電信網絡的安全、可靠和暢通,根據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通信計費設備性能的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應由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行。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語音通信、數據通信等在全社會越來越普及,通信計量涉及千家萬戶,是民眾最關注的民生計量問題之一,從今后發展方向看,權威、公正的第三方機構應當介入對通信計量實施檢測。為此建議:對該問題作進一步調研后,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四、關于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罰。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一章對計量違法行為設立了處罰規定。一些地方和部門認為,相關規定處罰力度不夠。如,集貿市場中存在電子秤通過設置密碼來作弊的情況,按現規定處罰力度還是偏輕,難以制止這種行為。因此,建議加大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制造、修理、銷售和使用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區別作出處罰規定。
五、關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不少部門反映,條例草案對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對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缺少相應的規定。鑒于計量工作涉及各行各業,需要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和共同實施才能做好,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內容。
經濟離任審計報告范文2
一、離任審計的內容
(一)獨立核算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主要內容
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負責人離任審計的內容按常規進行,一是目標責任書執行情況;二是會計法執行情況。主要審計以下內容:
1、經濟責任執行情況。按公司下達的年度“經濟責任制”的考核項目指標,逐項核查指標完成情況。
2、財務會計法規執行情況。(1)查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項開支是否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經審批。(2)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合法。賬套是否完備,是否賬賬、賬證、賬實相符。財務管理基礎工作是否規范。(3)銀行賬戶是否按規定嚴格管理,有無違反規定將流動資金作儲蓄存款或公款私存問題。有無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問題。(4)現金、支票和有價證券是否按規定管理。有無超限額庫存現金、白條抵庫、坐支現金和違反規定購買有價證券和其他投資等問題。(5)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并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掛賬和資金被其他單位或個人占用問題。有無利用往來賬戶隱瞞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擠占成本、白條入賬、套取現金濫發錢物和違反規定對外投資、私自借貸資金等問題。
3、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1)固定資產臺賬是否健全、有效。有無固定資產不入賬、賬目核算不合規,賬實不符等問題。(2)財產、物資的采購、收發、使用、報廢、調撥、轉讓、變賣等各環節手續是否完備,有無擅自購置、報廢、調撥、轉讓、變賣國有資產問題,有無保管不嚴、丟失短缺、損失浪費的問題。(3)國有固定資產有無被無償占用和損失浪費的問題,占有國有固定資產的受益是否按規定分配使用、上繳等問題。
(二)車間離任干部審計主要內容
1、除結合實際情況按獨立核算單位執行外,重點放在會計基礎規范和是否堅持民主理財,重大經營支出是否集體研究等職工較敏感的問題上。
2、確定考核指標。主要有:(1)崗位工資支出率;(2)職工福利支出率;(3)經營費用支出率,(4)勞務費用支出率。
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
(一)審計準備階段
審計部門接受董事長委托后,就要進入審計準備階段。主要有以下內容:
1、了解基本情況。被審單位的人員定額、隸屬關系、離任干部任職時間、任職期內主要經濟指標、經濟責任完成情況。
2、收集有關資料。包括被審單位必要的規章制度、承包協議、內部文件、年度計劃、會計報表,以往年度審計結論、年終工作總結及其他有關說明材料,以供審計實施時參考。
3、制定審計方法。通過搜集有關資料,了解和分析情況,確定審計重點。制訂方案包括步驟、內容、時間安排、審計方法及人員分工,以及確定送達審計或就地審計。同時,與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溝通,得到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4、擬寫《審計通知書》。其內容有: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作的準備工作以及被審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5、下達審計通知書。準備工作完成后,向委托人做簡要匯報,請委托人在審計通知書上簽字。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個別情況例外),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必要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本人。(二)審計實施階段
1、審計組進點。由組織部門主持召開審計進點會,講明審計目的和要求,聽取領導干部有關情況介紹,了解上個審計期間意見、決定的落實執行情況,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作出承諾。
2、審計查賬階段。這個階段就是收集和鑒定證據的過程。審計方法同其他專項審計一樣,可以采取審閱、核對、核算、調節、盤點、調查、函證、分析等手段。審計人員既要進行賬面審查,還要注意收集賬外證據,以便客觀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的整體經濟事項。發現問題及時向財務總監、組織部門匯報,得到他們的支持進行現場整改。
(三)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部門應向委托人及有關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及要素和其他審計項目雷同。這里重點強調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評價事項,因為這部分內容,被審計單位和離任人是比較敏感的,也是審計成果的綜合體現,所以必須引起審計人員的高度重視。第一,評價的范圍要明確。只局限在經濟責任范疇,這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所在。第二,評價要客觀。一切從實際出發,以有關的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價。第三,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問題,不事無巨細,否則會影響審計報告效果。第四,劃清四個界限。即:領導干部任期內和任期外經濟責任界限;集體決策和個人決策的界限;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的界限。第五,評價不宜過長,用詞要得體,注意用數字指標對比評價。
審計報告在送達之前應征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審計部門對審出的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認為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同時向董事長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書,并抄送組織人事部門、紀委、工會和離任人。
(四)后續審計
對問題較多的單位要擬訂后續審計計劃。檢查整改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建議與思考
1、盡管離任審計已經得到廣泛開展,但仍有一部分領導干部不能從根本上認識其重要性,更不能從深層次認識到離任審計是一種制衡作用,是保護、愛護干部的一種手段。因此,在離任審計中有時會遇到一些阻力,有的領導、會計還會出現抵觸情緒,不積極配合。因此,切實加大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宣傳力度很有必要,讓公司員工都了解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內容,使這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即使審不出問題,審計的目的也達到了。
2、成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交流情況,進行審計通報,加強指導、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3、目前,領導干部的調整多數集中在年度或換屆前后,調整時間相對集中,調整面較寬。因此審計面臨人員少、任務重的矛盾較為突出。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年度審計力度,把審計關口前移,功夫下在平時,以達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同時要量力而行,突出重點。
經濟離任審計報告范文3
【關鍵詞】煙草行業;經濟責任;審計框架
經濟責任是指行業所屬企業或部門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行業所屬企業或部門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行業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縣級局、物流配送中心等非法人獨立核算主體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期間,以人事部門任、免文件為依據。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期間的起止點一般以人事部門任、免文件發文之日的前月末來確定。
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
審計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計劃、下達審計通知、編制實施方案、召開進點會議、開展現場審計、編制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下發審計意見、上報整改報告、建立項目檔案。
1.制定工作計劃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本著“凡提必審,凡離必審,任期內輪審”的原則制訂年度工作計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由審計部門負責制訂,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部門擬訂審計對象名單以及審計要求,交審計部門制訂工作計劃。如因年中臨時人事調整導致審計計劃調整的,由人事部門提出書面意見,提交聯席會議審議后進行調整。
2.下達審計通知
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應在實施現場審計三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責任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責任人。因特殊情況,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3.編制實施方案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通知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負責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實施。
4.召開進點會議
審計組進點時,由被審計單位負責組織召開由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會。
5.開展現場審計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詢問、監盤、重新計算、外部調查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可靠的審計證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可以采取復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6.編制審計底稿
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經審計組主審、組長復核。
7.出具審計報告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以書面形式征求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負責。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責任人基本情況、企業財務績效分析、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需要說明的事項和審計評價等六個部分。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達審計組,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書面意見,均視為無意見。
8.下發審計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收到審計報告30日內,完成審計報告的審定工作并擬訂審計意見書,經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下發給被審計單位,抄送被審計責任人。
9.上報整改報告
被審計單位要在接到審計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審計意見書的要求,對照審計報告和底稿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逐條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上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10.建立項目檔案
審計終結后,審計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所有審計資料整理歸檔。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按“項目立卷、審結卷成”的原則定期歸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項目,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審計項目工作底稿、報告的歸屬權。
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審計組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審計后,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審計評價。審計評價要以審計數據為基礎,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責任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評價指標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審計評價不應超出審計的職責權限和審計范圍,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撐,與審計事項不相關、審計證據不充分的問題可以不評價。
審計組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要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三、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工作成果運用
1.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除向下達審計指令的管理層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外,還要抄報上一級內部審計管理機構并抄送本單位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和整改報告作為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被審計責任人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納入人事干部檔案管理。審計部門要對紀檢監察部門提供的需在審計中予以關注的事項,進行審計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反饋。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審計查出的領導干部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天內,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中層以上干部進行傳達。
2.各單位要建立審計整改報告制度、跟蹤檢查制度和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按時上報整改情況,審計部門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意見和整改建議,對執行審計意見或整改不徹底,要查明原因,及時督促落實,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有效整改。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紀檢、人事部門要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以及領導干部管理檔案,作為單位、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問責。
參考文獻:
[1] 劉英來.經濟責任審計研討會綜述[J]. 審計研究,2006(06)
經濟離任審計報告范文4
一是把好組織領導關。把經濟責任審計放到重要位置,每一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有一名局領導班子成員參與,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項目管理,提升審計質量。
二是把好審計環節關。嚴格把住經濟責任審計各個環節,制定并統一了城固縣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形式及后附表格的范圍、內容,確保做到不同鄉鎮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形式上、審計范圍上基本一致。
三是把好審計監督關。加強審計監督,年初,該局及時與縣委組織部對接,確定一年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名單,變離任審計為離任和任中相結合進行審計。根據單位工作性質,分別從財政財務收支、重要經濟事項決策等入手,分析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是把好審計整改關。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及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審計回訪,監督檢查意見、建議落實情況,加大對審計問題的跟蹤督查,把審計成果運用到干部監督管理中,增強審計監督的實效性。
(賈斌)
鎮安縣審計局及時為撤并鄉鎮財務把好最后一道關
鎮安縣審計局積極配合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快速行動,抽調12名審計干部組成6個審計組,由領導親自帶隊于今年3月底分別前往6個即將撤并的鄉鎮開展審計工作。這次鎮安縣審計局采取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捆綁式”審計的形式,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能,為即將撤并的鄉鎮把好財務關,為全縣鄉鎮機構改革承擔應盡的義務。
在這次審計中,著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注重審查各鄉鎮財政財務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查是否存在利用虛假支出套取資金,以及亂支亂花、鋪張浪費、突擊花錢等違紀違規問題。
二是核實各鄉鎮各個方面的資產負債情況。認真核實各鄉鎮賬面或賬外固定資產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核實鄉鎮政府及其下屬單位,村集體的各種固定資產、各種債權債務,認真填寫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手冊,防止出現人為隱瞞固定資產及其收益,隱瞞或者弄虛作假擴大政府債務等現象。三是嚴格審查各種強農惠農資金、民政資金、以及其他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核實撥付的各種專項資金的種類、金額;已兌付資金的種類和金額;現有結余資金的類別、金額和應兌付對象名冊,并將以上信息列入移交事項,防止交接不清引發新的矛盾。同時審查是否存在擠占、挪用、滯留以上專項資金的現象。
經濟離任審計報告范文5
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有許多,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其特點有危險性和可控性等,離任審計風險較之一般審計風險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離任審計風險要大于一般審計風險。
1離任審計風險的特殊性的主要原因
(1)離任審計是在對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經濟活動審計的基礎上,對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客觀評價。如果離任審計結果失真,對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評價不實、不準,這種審計報告一旦被委托單位在選拔、任用干部時作為重要的決策參考依據而采用,就會造成很大危害,使審計人員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較大的風險。
(2)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大都控制一定的權力,對少數人而言,則可能存在著、違紀違規或嚴重經濟犯罪問題。如果某些法定代表人為掩蓋自己在經營決策上的失誤或某些不法行為進行集體舞弊,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使審計人員無法發現這些舞弊,致使審計人員得出錯誤的結論,則審計風險就比較大。
(3)審計時限緊、被動應戰問題突出。離任審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操作過程,不僅需要充裕的時間,而且需要配置相當的人力資源。由于干部免、審、任的時間差很小,或"未審先任",或"審任同步",導致時間倉促。加之目前審計力量普遍偏少,審計方案中確定的重點范圍和內容又要求審深審透,而領導干部一般任職期限都較長,這些單位形成的會計資料繁多,問題情況很復雜,且財務人員更換頻繁,新的財務人員對過去的一些經濟事實不甚了解,結果導致對離任干部的審計失之于粗,失之于寬。
2化解離任審計風險的對策
2.1離任審計風險的宏觀控制
(1)開展離任審計工作首先要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領導。離任審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黨政主要領導的重視是開展好這項工作的基本保證。各級黨委、政府應切實加強對離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把離任審計納入干部任用的必備程序,使離任審計報告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各級黨委、政府還應對離任審計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經費保障等予以大力支持,為離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要注重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應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加強對離任審計的組織領導,提高廣大干部認真接受離任審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組織部門作為干部離任審計的牽頭單位,應提前向審計部門提供待審對象名單,合理安排免、審、任的時間差,為審計部門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紀檢監察機關應向審計機關提供被審對象的有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離任審計移交的有關問題。
(3)要不斷完善離任審計法規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審計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先行審計法律法規有些已經跟不上時展步伐。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也需要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適應性調整。除在審計領導體制改革上提供法律支持外,還應對離任審計工作統籌進行依法規范,由單純的合法性審計向合法性審計與效益審計兼顧轉變;由單純的低層次財務收支審計向高層次的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轉變,并從領導體制、管理機制和實施程序等方面,為離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
2.2離任審計風險的微觀控制
(1)分清責任,區別對待。正確區分離任人員的五組責任是評價的關鍵。一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二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三是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四是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五是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優秀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判斷能力。由于企業經營是連續的,前任領導遺留下來的問題,可能對本任領導產生較大影響,致使其任期目標的實現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在分析評價離任人的任期業績時,要具體分析這種影響,劃清前任與現任領導的經濟責任。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體決策的,如果某項決策失誤,導致大的經濟損失,而決策時離任人曾表示反對意見,這種經濟損失的責任就不能由離任人員來負擔,而主要應由其他領導成員負擔;又如在財務決策方面,如果財務負責人未請示報告離任人員,或采用先斬后奏辦法致使企業資金損失浪費的,這種責任也不能歸咎于離任人員。
(2)要關口前移,將任前、任中和離任審計有效結合。在實際工作中"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審計目的模糊,審計作用弱化,尤其對已升任人員的審計,給審計人員帶來了無形的壓力。將關口前移,通過任前審計,從源頭上凈化干部隊伍;通過任中審計,較好地解決單純離任審計存在的"馬后炮"問題,實現監督的連續性,而且任中審計所積累的審計結論可以直接為離任審計所應用。將此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可以有效整合審計資源,降低審計風險。
(3)正確處理經營業績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一方面是內部努力、挖潛的結果,另一方面也受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例如國家提高稅率時,企業利潤就會減少,任期目標就難以實現;反之,降低稅率或免稅、給予稅收優惠時,利潤就增加。又如,在離任人任期內,如果進行了資產評估或清產核資,很可能企業資產有較大升值,使離任時的國有資產增值率提高,這些都不是離任人的"功勞"。因此在評價離任人的業績時,要具體分析業績的因果關系,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經濟離任審計報告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局屬各單位正職領導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下簡稱局管干部
第三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對局管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一是對任職5年以上的局管干部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二是對局管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條局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職期間,局管干部依法履行對本單位經營活動管理職責情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財務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情況。
(二)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基建項目工程、大宗設備采購、大額經費支出和各類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三)預算執行、單位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國有資產采購、使用、管理及處置情況;
(四)任期內主要工作目標或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效益狀況;
(五)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
第五條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或局工作安排,局管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局審計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在實施審計前,審計組向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如實向審計組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財務收支的相關資料;
(二)工作總結、會議記錄(紀要)、經濟合同等資料;
(三)被審計局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審計組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應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行業管理要求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對被審計局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并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評價應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十一條在審計報告提交前,審計組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及書面反饋意見報經主管領導同意或有關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審計組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并附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同時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 對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存在的問題,衛生局將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審計結果將作為考核局管干部工作業績和實施獎懲、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存入被審計局管干部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局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制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問責評議工作,提高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