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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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范文1

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發生火災、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災、爆炸蔓延、擴大的條件和因素;

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范文2

一、 單位基本情況

1、              營業執照復印件

2、              機構代碼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要求取證的除外)復印件

3、              三類人員合格證和特殊工種上崗證復印件

4、              單位所轄范圍(或平面圖)

5、              單位安全管理網絡圖或組織機構

6、              班組安全員名單

7、              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計劃

8、              公司安全工作階段總結、匯報材料

9、              公司安全工作月報

10、  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臺賬及相關單據、記錄

二、 安全工作規章制度

1、              安全生產責任制

2、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總綱)

3、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4、              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5、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6、              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7、              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

8、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含報告和調查處理)

9、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0、  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1、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含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12、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3、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4、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含采購、發放、使用管理)

15、  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16、  應急管理制度

17、  根據單位特點制定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三、 應急預案、安全操作規程

1、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              防臺防汛應急預案

4、              主要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5、              重要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1、              與上級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2、              與下級所轄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3、              單位內部與各部門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4、              部門與班組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5、              班組與各崗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6、              單位與鎮(街)政府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五、 安全文件

1、              單位的相關安全工作的紅頭文件

2、              上級下發的相關安全工作的紅頭文件

3、              安全管理機構下發的文件、通知

4、              安全工作文件處理記錄

六、 會議記錄

1、              單位安全生產會議記錄

2、              部門安全生產會議記錄

3、              相關安全生產會議記錄、紀要

七、 隱患排查整改記錄

1、              公司級安全工作檢查記錄

2、              部門級安全工作檢查記錄

3、              事故隱患整治情況臺帳

4、              整改通知書

5、              整改完成反饋單

6、              上級部門安全生產檢查記錄

7、              上級部門責令整改意見書

8、              被整治處罰情況記錄

八、 宣傳教育培訓記錄

1、              職工三級教育卡

2、              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3、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臺帳

4、              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簽到表單

5、              征訂報刊雜志目錄匯總表

6、              安全宣傳材料

7、              安全宣傳板報、橫幅、招貼畫、圖片展等影像材料

九、 專項活動記錄

1、              專項活動相關文件

2、              專項活動情況臺帳

3、              專項活動布置情況記錄

4、              專項活動檢查情況記錄

5、              專項活動總結材料

十、 值班記錄

1、              值班安排表

2、              值班情況記錄表單

十一、  特種設備管理

1、              特種設備名錄

2、              檢驗檢測臺帳

3、              特種作業人員臺帳

十二、  考核記錄

1、              安全生產獎懲情況登記臺帳

2、              階段考核記錄

3、              獎懲記錄表單

十三、  危險源控制和事故管理

1、              單位主要危險源及控制措施

2、              事故臺帳

3、              事故報表

4、              事故調查記錄、報告

5、              事故處理情況

十四、  消防安全檔案

1、              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消防安全疏散應急預案

4、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制度

5、              義務消防隊組織及人員名單

6、              單位主要消防器材及分布

7、              重點防火部位和消防措施臺帳

8、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9、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應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10、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11、  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12、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13、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應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14、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5、  消防工作相關文件、法律文書

十五、  綜治工作檔案

1、              矛盾糾紛排查記錄

2、              綜治突發事件調查、調解等記錄

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范文3

一、消防安全網格劃分和工作目標

(一)網格劃分:以區行政區域為單元,劃分大網格;以鎮(處)行政轄區為單元,劃分中網格;以社區(行政村)為單元劃分小網格;以民居樓院、村民小組、小區物業、社會單位等為單元,劃分單元格,構建“全覆蓋、無盲區”的消防安全管理網絡。

(二)工作目標:今年100%的鎮(處)要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30%的社區(行政村)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組織和工作機制要實現“責任明晰、機制健全、運行高效”的目標。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別要有60%、80%和100%的社區(行政村)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組織和工作機制實現上述目標。

二、工作任務

(一)成立消防組織。大網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大網格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要推動防火安全委員會更名為消防安全委員會,調整成員單位和領導,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大網格消防工作的組織實施。中網格:各鎮政府(管理處)主要負責人是中網格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推動成立以綜治辦、司法所、民政辦、城建辦、農林辦、安監站、房管所、財政所、工商分局、公安派出所等有關負責人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明確1名政府負責人為主任,設立消防辦公室并確定2-3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中網格消防工作的組織實施。小網格:社區居(行政村)委會主任是小網格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每個社區、行政村都要明確1-2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小網格消防工作的組織實施。單元格:村民小組負責人、樓(院)長、物業和社會單位的負責人是單元格消防安全管理的負責人,負責在單元格內建立群眾性消防安全自治組織,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二)加強消防力量。大網格: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出臺相應保障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中網格:鎮(處)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充分發揮巡防、保安隊伍作用,加強對保安員的消防培訓,每個鎮(處)要建立一支10-30人的兼職消防安全巡防隊伍。小網格:要積極發展社區消防督導員、小區消防管理員、高層建筑消防宣傳員等消防專員,擴大基層消防力量覆蓋面。單元格:要積極開展“村企聯防、企企聯防、鄰里守望”等活動,廣泛調動群眾參與消防工作。

(三)落實消防檢查。大網格: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重大節日、活動組織各部門開展針對性的聯合檢查和專項整治。中網格:要結合轄區消防安全形勢和季節特點,深入開展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和各類專項治理行動,消除火災隱患,懲治消防違法違規行為。小網格:要定期對居民樓院(小區)、村組和沿街門店、小單位、小場所等開展消防安全排查。單元格:要每天開展以安全疏散設施、消防設施、滅火器具、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為重點的消防安全巡查。

(四)開展消防宣傳。大網格:制定消防宣傳計劃和工作方案,指導中、小網格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工作。中網格:要進一步深化消防宣傳“五進”活動,廣泛動員各基層組織和消防志愿者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常識。小網格:要在社區、行政村、居民樓院、單位和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櫥窗(標牌),通過互聯網建立防火宣傳QQ群,利用戶外視頻、樓宇電視播放消防公益廣告,有條件的要依托社區服務中心、農村文化室,建設消防教育體驗活動室,定期組織各單元格內的群眾參加消防教育和體驗。每個單元格每年要組織一次全民疏散逃生演練。

(五)完善消防設施。各鎮(處)要按照《<省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車輛裝備和滅火救援器材。鎮(處)要為消防安全巡防隊伍配備電動消防巡邏車、消防電動自行車。鎮(處)和居(村)委會要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小喇叭、視頻教學等防火宣傳器材。各級網格要加強對消防設施和裝備器材的管理,維護保養好各類消防設施和裝備器材;要在網格和單位的重點部位設置消防器材集中存放點,定期維護保養和更新,確保完整好用。

(六)建立消防檔案。鎮(處)要設立消防辦公室,社區(村)要設立“保消合一”巡防室,配備必須的辦公用品,制定各項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制度,分級建立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臺帳,全面、詳細、動態地記錄轄區消防安全基本情況以及消防安全巡防、隱患整治、宣傳培訓、滅火演練、應急疏散等網格化管理工作情況。

(七)分級推動落實。區消防大隊和公安派出所要積極推動創新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分級檢查、督導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實。區公安消防部門要推動大網格和中網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在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推動小網格(含單元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監督干部和社區民警要經常深入轄區網格,指導、推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深入開展。

三、實施步驟

2012年全區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結合公安派出所消防試點,分三階段進行:

(一)部署動員階段(2012年6月27日至7月1日)。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工作計劃,在全面部署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基礎上,確定試點單位(包括鎮(處)、居委會、村委會),同時確定2012、2013、2014和2015年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擬達標的鎮(處)、居委會、村委會,層層召開會議進行動員。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7月2日至9月20日)。各單位要對照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實施方案和工作任務,認真抓好試點和轄區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各項工作的落實。區、鎮(處)、社區(行政村)三級層層召開試點現場會,全面推廣試點經驗,建立健全網格化管理機制,開展常態化消防安全檢查、經常性消防宣傳和初起火災撲救工作,并重點推進今年擬達標鎮(處)的消防安全網格化建設。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2年9月21日至9月28日)。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檢查方案和驗收標準,組織對全區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達標的鎮(處)、社區(行政村)進行驗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領導責任。推行網格化管理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項創新舉措,是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的一條重要途徑。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將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確?;鶎酉拦ぷ饔薪M織機構、管理人員和專門力量,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并及時上報有關材料。

(二)圍繞中心工作,落實經費保障。各單位要加大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經費的投入力度,將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保障性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足額保障,并逐年遞增。要加大消防裝備資金投入,為鎮(處)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保消合一”隊伍配足消防裝備和器材,確保滿足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工作基本需要。

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范文4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安全副院長擔任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 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七條 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具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

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篝火)晚會等活動,主辦部門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的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規定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提出意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各部門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針對本部門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與學校防火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園110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一條 失火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顚S谩?/p>

第二十三條 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部門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范文5

各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高度重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貫徹《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緊急通知》(成建委發【2010】714號)和《關于轉發省住建廳<關于立即開展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回頭查、回頭看”行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發【20xx】12號)文件精神,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機構、人員和責任。公司要定期組織專項檢查,項目部要落實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安全工程師要每周帶隊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安全員要對檢查出的隱患進行跟蹤消除,確保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實處。

二、嚴格標準強化消防安全

(一)加強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的規章制度,實行嚴格的目標責任管理,將目標責任落實到每個層面、每個人員。嚴格把好產品采購關,必須使用符合阻燃要求目式達到2000目的密目式安全網。對動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實行嚴格的動火審批制度,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并設動火監護人,實行現場監護。實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和裝置,操作完畢后腰認真清理現場,防止產生暗火。嚴禁在明火作業范圍內同時從事油漆等易產生揮發性氣體的作業;使用易揮發性材料時,應隨時封閉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紗等物品應集中存放并遠離熱源。嚴禁在施工現場內吸煙。嚴禁在運行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切割和焊接。對各種用途的臨時用房、倉庫、貯罐、堆料等要合理布局,保證有足夠的安全通道、防護間距。安全通道應保持暢通,標志醒目。

(二)加強活動用房搭設管理?;顒佑梅康脑O計、制作、安裝、拆卸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程》(JGJ/T188-2009)的要求執行,且符合《成都市建筑施工現場臨時輕型鋼結構裝配式活動用房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活動用房的安裝應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1、活動用房場地周邊應設置消防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配置消防水源。

2、活動用房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危險源的距離不小于16米,食堂用房與宿舍用房應分開設置。

3、對于兩層的活動用房,當每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時,應至少設兩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當每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第一層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時,可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顒佑梅織澟c棟之間的距離不小于3.5米。

4、活動用房搭設不宜超過兩層,其耐火等級達到四級要求,超過兩層時,應按現行國家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執行。

5、活動用房墻板和門等裝飾材料應滿足防火要求。

6、活動用房每100平方米至少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低于3A的滅火器,廚房等用火場所應適當增加。

7、活動用房電氣線路安裝,必須符合規范要求,一是所有用電線路應穿阻燃管明敷;二是燈具要與板墻保持安全距離,電線穿過彩鋼夾芯板墻板,必須套瓷管或其它不燃的塑管;三是配電線路宜安裝智能限電器,應將照明回路與插座回路分開,插座回路應設置漏電保護器。三層或單棟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活動用房必須安裝智能限電器。

(三)加強活動用房使用管理。

活動用房安裝完畢后,正式使用前,應進行驗收,并提供活動用房出廠合格證、安裝竣工驗收表、活動用房產品防火檢驗報告等驗收資料。使用過程中,要加強人員教育,落實下列防火措施:

1、活動用房內禁止使用電飯煲、電爐、電熱杯、電棒等電熱器具。

2、活動用房內嚴禁電線亂拉亂接。

3、嚴禁在手機充電區域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活動板房不能用作危險品倉庫、配電房。

三、加強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施工單位要將消防安全教育作為施工現場“三級教育”的重要內容,全面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和用火、用電、用氣常識,使從業人員了解消防要求,增強消防意識,掌握消防知識,遵守消防規定,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積極開展群防群治,營造“了解消防、關注消防、參與消防”的社會氛圍,防范火災事故發生。

四、強化監管,排查火災隱患

決定在我市建筑工地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活動,活動時間為2011年4月至5月,用兩個月的時間對全市在建工地進行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要立即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自查自糾,重點對消防設備設施的設置、施工現場易燃物的管理、活動用房防火管理、臨時施工用電安全、作業人員作業是否符合操作規程進行檢查。一旦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排除,確保檢查不留死角和漏洞。

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消防組織

第五條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0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0平方米或者攤位**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集貿市場內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集貿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委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九條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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