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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1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通常簡稱年報審計,是注冊會計師審計中最重要的業務。根據新審計準則,年報審計實施風險導向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是以審計風險為出發點,通過對產生風險的各個環節進行評價,調整審計策略和審計資源分布,使審計成為一個不斷克服和降低風險的過程。可見審計風險在審計中居于中心位置,與審計過程的許多事物存在密切聯系,因此不能孤立研究審計風險,需要從審計風險內在構成要素與外部相關要素之間的關系來研究審計風險的規律,我們用審計風險結構一詞來概括審計風險內在構成要素與外部相關要素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審計風險結構的意義
2006年公布、2007年開始實行的審計準則并沒有明確提出審計風險結構,但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新審計準則中還是包含了審計風險結構。年報審計屬于鑒證業務。鑒證業務風險在審計準則中被表達為在鑒證對象信息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提出不恰當結論的可能性,它包括注冊會計師不恰當地提出鑒證對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標準的結論的可能性,可分為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之間的關系用模型表示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這個等式將重大錯報風險作為審計風險的構成項目,視為一個達到控制審計風險的中間環節,并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年報審計風險結構既包括審計風險源、審計風險構成項目與審計失敗等審計風險結構內部要素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審計風險與審計風險外部要素,如直接關聯的財務報告錯報、投資者損失等之間的關系。研究審計風險結構對審計理論和方法都具有積極意義。從實務操作來看,審計風險結構連接被審計對象認定、審計證據和審計意見,界定應該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數量和質量,進而決定了審計質量和審計成本。從理論研究角度來看,審計風險結構是聯系審計目標、審計責任的中間環節,對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界定注冊會計師的權利和義務,研究審計的性質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
顯然,在現有的審計準則中審計風險結構的內部要素是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相應的審計風險源也被分為兩類:審計人員之外的其他主體的事務和審計人員的檢查事務兩類。審計風險的外部要素也僅僅注意到財務報告自身,沒有考慮其他相關的事物,所以應該進一步深入研究審計風險結構。
二、重大錯報風險的判斷結論應該是審計結果而不是審計風險的中間環節
投資者在做投資決策時,會使用經過注冊會計師鑒證的信息。這樣投資者就容易將投資失敗與審計聯系起來。實際情況可能信息是可靠的,但投資者錯誤理解了意思;也可能是信息本身確實存在缺陷,但注冊會計師卻未發表合適的意見。可見,一旦發生了投資失敗,為財務會計報告提供合理保證的審計報告和注冊會計師也就自然會成為焦點之一,將會面臨更高的審計風險。從這個角度來看,審計風險與投資者失敗之間存在關聯,審計風險主要來自于投資者的壓力。年報審計風險就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未能提示投資人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風險、并導致被追究審計責任的可能性。
有了這個認識后,就需要重新審視審計準則中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審計準則中,注冊會計師鑒證的目的按鑒證業務的保證程度分為合理保證和有限保證,但不管是哪種鑒證保證程度,目的都是使投資者獲得比單純財務報告更為可靠的信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導目標不是提高會計信息使用者對確實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的信賴程度,而是應當告訴會計信息使用者面對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的程度。因為,投資者利用審計報告的最終目標是判斷財務會計報告“可用”程度,而不是“可信”程度。
重大錯報風險可以分為環境風險和控制風險。其中環境風險實施主體是公司所處的行業和利益相關者,在審計工作實施時,企業內部管理團隊與審計人員都對其無法改變,環境風險在審計時已經是一個常量。控制風險實施主體是企業內部管理團隊,投資者希望獲得的是利益,內部控制狀況良好只是實現投資者利益要求的手段,而且不是主要的手段,只是輔助工具。投資者的利益主要來自于未來的收益,所以在審計時企業仍然可以通過改變自身的經營活動來改變未來收益。控制風險對審計人員來說,只能通過影響企業管理團隊行為才能將其改變。
重大錯報風險是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的程度,這不是控制審計風險的中間環節,而是整個審計風險的起因。注冊會計師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年報存在的錯報承擔責任,這是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審計報告中是否恰當提示被審年報中存在重大錯報風險。所以在風險結構中,審計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兩者不是從屬關系,而是平等的事務,而且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審計風險是果,重大錯報風險是因。
三、重要性作為判斷標準應該從屬于審計風險,而不是與審計風險對等的、前置的事務
新審計準則單獨列示了重要性準則,其中界定了重要性的含義,指出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原因,并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即首先為財務報表層次確定重要性水平。同時,還應當評估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及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以便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在評價審計程序結果時,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可能與計劃審計工作中評估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確定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并考慮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準則顯然是將重要性水平作為審計風險對等的事務。
結合審計風險來看,重要性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自我設定的一個標準,這個標準被用來衡量被審財務報告中的錯報是否屬于重大錯報,即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會導致投資人決策錯誤。所以重要性并不直接帶來審計責任,而是審計風險中的一個判斷標準,用來判斷審計后的財務報告中存在錯報漏報的程度。
審計報告的類型包括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除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外,其他三種審計報告說明將要公布財務報告存在三種不同程度的錯報漏報,但是重要性水平只有同一程度的,所以重要性作為判斷財務報告錯報漏報的標準也應該區分為多個層次的具體指標。比如: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或漏報使得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審計人員本來應該發表否定意見審計報告,但實際發表的卻是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這導致投資失敗的可能性比實際發表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導致投資失敗的可能性要大得多,這兩種狀況中包含的審計風險存在巨大差異。
那么,重要性水平應該分解為三種情況: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一般投資者都會做出完全錯誤的決策;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部分投資者會做出錯誤決策;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賴,少部分投資者產生錯誤理解做出錯誤決策。
相應的審計風險就會被分為多個層次:一級風險,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沒有提示。二級風險,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沒有提示;或者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提示為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僅僅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在;三級風險,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沒有提示;或者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提示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賴。
由于重要性也被區分為多個層次,審計風險可以更為精確地定義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中表達的被審計財務報告的錯報漏報程度比實際狀況更好的可能性??梢姡陲L險結構中,重要性水平的主要目的就是為審計風險提供判斷標準,應該從屬于審計風險。
四、新審計風險結構模型
1.審計風險的內在構成要素:檢查風險、質量控制風險和道德風險
經濟活動中的風險始終是一些主體對另一些主體的利益要求或者責任。識別風險應該從這些主體相互之間的關系出發。審計風險存在于投資者、公司和審計人員之間的關系。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那么會沒有主體通過訴訟向審計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審計風險實際上不存在,可以說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報告導致投資者失敗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在投資者面臨重大損失時,并且審計報告沒有提示財務報告中的重要錯報才有可能變為現實。對于審計人員來說發現并在審計報告中提示被審計財務報告的重要錯報是降低審計風險的唯一可控的良性解決問題的辦法。
那么,凡是能夠導致審計人員不能向投資人提示財務報告中應有的錯報漏報的情況都屬于審計風險來源。了解和控制審計風險來源是控制審計風險的關鍵。審計風險來源按主體特性可以分為:檢查風險、質量控制風險和道德風險。
檢查風險實施主體是審計人員,指審計人員通過自己的審計檢查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存在的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質量控制風險是審計單位自身的質量控制程序和監督機制沒能發現審計人員未發現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的可能性。審計道德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審計檢查或質量監控中發現被審計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錯報,但是在審計報告中未能提示投資者這些錯報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檢查風險×質量控制風險×道德風險
這三個風險要素不僅僅代表了三個最重要的審計風險來源,也是審計人員可以控制的主要程序,還能夠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各個崗位的工作人員在審計風險中應該承擔的責任。檢查風險主要取決于審計小組團隊的職業能力,質量控制風險主要是由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決定,而道德風險在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面審計意見購買時比較高。
2.檢查風險應該進一步細化至具體審計程序執行人
在上述三個內部主要風險要素中,檢查風險是最主要的風險要素,也是審計工作的主要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設計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有效地執行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通常無法將檢查風險降低為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注冊會計師通常并不對所有的交易、賬戶余額和列報進行檢查;二是注冊會計師可能選擇了不恰當的審計程序,或是審計程序執行不當,或是錯誤理解了審計結論。第二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適當計劃、在項目組成員之間進行恰當的職責分配、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以及監督、指導和復核助理人員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得以解決。
注冊會計師工作是團隊工作,一個鑒證業務項目往往需要數十人團隊協作。工作團隊中的工作人員執業能力和素質及所從事的工作將會影響檢查風險。如果能夠將檢查風險分解至具體的審計工作,并據以評價為降低檢查風險應該安排的工作人員,而不僅僅是審計程序,那么檢查風險可以得到更好的控制,也能夠為審計團隊業績評價提供依據。
年報審計的審計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被審計財務會計報告各項認定的檢查,那么檢查風險就可以分解到具體認定,根據各個企業具體認定的評價檢查風險水平,相應的檢查風險也就可以細化至執行具體認定檢查的審計人員。
3.審計風險的外部構成要素: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者決策
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2
一、關于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原審計報告準則”),對提高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包括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在內的會計報表使用者對審計報告越來越重視。原審計報告準則施行六年來,本身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實務中產生一些。從近年來審計報告的質量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準確,用詞規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不準,邏輯不清,表述不當,用詞晦澀,令人難以理解和使用。比較突出的現象是,以拒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以保留意見代替拒絕表示意見,以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大為降低。
此外,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的要素和格式與國際慣例存在一定差異,妨礙了審計報告的通用性。在審計報告國際協調方面,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下屬的審計實務委員會(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審計實務委員會頒布的《國際審計準則指南第13號——審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報告》,對審計報告的要素、格式、報告類型等進行了規范,1989年和1994年又進行了兩次修訂。1994年的修訂主要以1988年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58號一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報告》及1993年英國修訂后的審計報告準則為基礎。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開的北京會議上,審計實務委員會批準對《國際審計準則第700號——審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報告》(ISA700)修訂稿。當前,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及一些發展家的審計報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一致。為遵循國際慣例,并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急需對原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
1.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承擔的責任更加明確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規定,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與界對審計報告真實性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相當部分的執業人士認為,如果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就是真實的;法律界則認為,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應是審計結果的真實,不能說審計過程真實就是審計報告的真實。從國內外審計實踐看,由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并盡到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出具的審計報告仍然可能是失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內外的法律通常為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免責條款。因此,修訂后的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但不提及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以彌合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與法律界的理解差異。此外,對審計報告合法性的定義過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刪除。
2.標準審計報告格式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
將原來的范圍段分解為引言段和范圍段,有助于審計報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范圍和性質。引言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對象以及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各自的責任,范圍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的、審計工作的范圍和發表意見的基礎,并強調了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
與原審計報告格式相比,修訂后的準則要求,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應刪除引言段中對其責任的描述以及范圍段,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通常受到了嚴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審計工作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應在審計報告中出現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程序等內容。
3.明確了審計報告日期的含義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審計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界普遍將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理解為撤離被審計單位審計現場的日期,而該日期往往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這樣就導致在會計責任尚未明確時注冊會計師就已承擔了審計責任,顛倒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因果關系和時間順序。修訂后的準則刪除了“外勤”二字,將審計報告的日期明確為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即注冊會計師完成了所有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足以支持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日期。注冊會計師在界定審計工作完成日時,須考慮:(1)應當實施的程序已經完成;(2)要求被審計單位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已經提出,被審計單位已經作出或拒絕作出調整或披露;(3)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已經正式簽署會計報表。
4.刪除了審計報告意見段中的“一貫性”
一貫性是指會計處理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從審計和實務看,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注冊會計師則視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則不用提及。因此,修訂后的準則將意見段中的“一貫性”刪除。
5.嚴格規范了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具體情形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如認為必要,可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這條規定給某些注冊會計師隨意操縱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留下了空間。近年來,在實務中存在著把應當發表意見的事項簡單地放到意見段之后予以說明、以披露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已經給會計報表使用人造成了極大的混亂,嚴重降低了審計報告的有用性。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借鑒國際通行的作法,規定除特殊情況(持續經營問題和其他重大不確定事項)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以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誤解。同時,準則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關注,并不已發表的意見。我們認為,通過采取這樣的措施,將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有效遏制以強調事項段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對規范審計報告,提高審計質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將“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會計報表的編制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這既符合我國國情,同時也符合國際慣例。但“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內涵尚需進一步明確,是否包括《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能否按照企業性質和規模明確為《企業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我們認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是企業編制會計報表的直接依據,也是注冊會計師判斷企業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據和重要尺度,而且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已經體現了《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則。因此,我們將“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訂
(1)將“拒絕表示意見”改為“無法表示意見”,避免了原來用詞的生硬和主觀印象,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意見段之前披露發現的影響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項,同時明確了在審計報告基本內容上與其他意見類型的區別。
(2)刪除了被審計單位的定義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氨粚徲媶挝弧钡亩x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中作了規定,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中作了描述,因此刪去。
(3)刪除了有關審計差異的調整、期后事項和或有損失的處理等內容,使審計報告準則的規范內容集中在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和意見類型上,而將上述內容放在《審計報告指南》或由其他審計準則項目來規范。
(4)根據法律專家的意見,對結構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總則”和“一般原則”合并,將適用范圍從“總則”移到“附則”。根據誰制定誰解釋的法律原則,刪除了原來的解釋權條款。
(5)將審計報告的收件人進一步明確為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
(6)將原來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條款進一步細化,分別表述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7)將出具各種類型審計報告的前提條件進行了簡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的運用。
二、關于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以下簡稱“原持續經營準則”);對注冊會計師針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恰當地發表意見具有明顯的規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續經營準則在規定的內容和執行效果上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從我們掌握的信息看,包括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以及證券人士在內的許多會計報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及其披露并不存在顯著差異,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和之后的強調事項段)也不存在顯著差異,但審計報告類型卻差異很大。總體上講,某些注冊會計師針對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發表的審計意見存在定性不準的問題,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簡單地放在意見段之后,或等同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受到影響,甚至產生誤導。上述問題,既有審計準則方面的問題,也有注冊會計師執業方面的問題,急需通過修訂審計準則予以解決。
(二)修訂的主要
1.明確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責任與注冊師責任
在考慮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時,原持續經營準則并沒有明確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并借鑒國際慣例,修訂后的準則明確規定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即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并考慮是否需要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
2.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基礎
原持續經營準則僅從原則上要求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而修訂后的準則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基礎,即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這一變化貫穿于修訂后的整個準則,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明確了出具審計報告的類型
原持續經營準則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要求模糊不清,且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不符。例如,原持續經營準則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的情況,且管理當局沒有相應的改善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已在會計報表中進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后增列說明段,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疑慮予以說明。也就是說,即使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無改善措施,注冊會計師仍然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可能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嚴重誤導。針對原持續經營準則中的,修訂后的準則在要求上更加明確和嚴格,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對無法確定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1)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
4.在審計報告中不應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在準則修訂前的審計報告實務中,普遍存在著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例如,“如果公司繼續出現經營性虧損,且凈資產繼續出現負數,貴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再如,“截至審計報告日,貴公司對于已經到期的借款協議難以展期。除非能夠獲取財務支持,否則貴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這種表述意味著注冊會計師沒有在審計報告中對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作出實質性判斷,只是一種假設,未對會計報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訂后的準則禁止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三、關于起草《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現象。這些現象也逐漸引起市場監管部門、學術界、新聞媒體乃至公眾的高度重視。大量的通過經驗證據發現,如果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發表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上市公司解聘該注冊會計師的可能性顯著增加;而且在更換了主審會計師事務所之后,后任注冊會計師為上市公司發表的審計意見嚴重程度顯著降低。這就從經驗證據上表明,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最主要不利后果就在于上市公司管理當局通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行為規避不利審計意見,或通過提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威脅影響審計獨立性。這些都有可能降低審計質量,而被審計單位的許多問題也就隨著主審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或妥協掩藏下來。因此,我們有必要關注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潛在不利經濟后果,并加強相關的準則制定和監管工作。
對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監管重點應放在抑制公司管理當局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能力和信息的及時、充分披露上。監管部門應當在制度上確保離任注冊會計師與公司股東、與監管部門、與后任注冊會計師、乃至與社會公眾在實質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時溝通。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中注協自2002年初便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對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報備規定;(2)《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3)對后任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的檢查,對其中執業不規范的事務所分別給予談話提醒、限期整改和通報批評的行業自律性懲戒;(4)制定相關審計準則,即《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以下簡稱“前后任溝通準則”)。總體而言,中注協自2002年初開始就一直把上市公司審計中“炒魷魚,接下家”的行為作為行業自律監管的重要內容。而前后任溝通準則作為相關自律和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審計獨立性、加強行業自律和執業質量具有積極而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從國際慣例上看,大多數國家都比較重視并要求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之間進行必要的溝通。例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審計準則公告(SAS)第7號“前任與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號,SAS第7號同時廢止。與SAS第7號相比,SAS第84號無論在條款數量還是內容及措辭方面都有明顯改進。盡管中注協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專門就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問題進行了規范,但針對的是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行為,而前后任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溝通還存在不少技術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協擬訂了前后任溝通準則。在起草本準則過程中,在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我們主要了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職業會計師道德守則》,還借鑒了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如美國《審計準則公告第84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審計準則公報第17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聯系》、香港《職業道德準則第1.207號——業務委托的變更》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
(二)本準則的主要內容
1.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含義
前后任溝通準則規定,前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含兩種情況:(1)對最近一期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值得注意的是,“購買審計意見”屬于第二種情況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現在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情況,被審計單位可能與會計師事務所在重大的會計、審計問題上存在著意見分歧,并試圖通過接觸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尋求有利于自己的審計意見,而一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就會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后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括兩種情況:(1)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2)正在考慮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這種情況就是在典型的“購買審計意見”情形中的后任注冊會計師。此外,如果被審計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審計會計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之前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前任注冊會計師。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溝通
在以往的審計實務中,后任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普遍缺乏必要的溝通。因此前后任溝通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通常包括:(1)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2)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3)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當局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溝通
前后任溝通準則規定,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但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實施的審計程序及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3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現形式
1.經濟交易失真
經濟交易失真是指企業利用虛構的經濟交易,通過偽造交易合同、出入庫手續、驗收及運輸等原始會計資料方法,以虛增的經濟收入和業務支出調節會計賬簿和報表數字,達到會計信息造假目的。這種造假方式在企業財務會計信息中比較常見,是企業增加經營業績、提升利潤水平、夸大企業成果的主要手段。
2.會計核算失真
會計核算失真,是指利用會計核算處理流程環節,偽造提供虛假會計數據。記賬憑證填制核算、賬簿登錄核算、財務報表編制等環節,都可能出現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
3.會計報表失真
會計報表失真是指報表編制人員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對報表數據中的資產、負債、利潤,收入、成本等進行人為調節。這種報表,隨意性大,缺少真實數據支持,失去了報表本身反映經濟業務實際狀況的本質意義。
4.披露信息失真
信息披露失真,主要發生在上市公司對披露會計信息這一程序中,公司出于融資、提高股價、攫取利益的考慮,會利用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偽造一些不實的資產或負債信息,人為操縱利潤進行,以達到給外界傳遞經營狀況良好、企業發展前景可觀信號的目的。
5、審計報告失真
審計報告失真,各大會計事務所曝光出的審計報告做假事件,反映出另外一種利用審計報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形式。提供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為了迎合客戶不正當需要,對調整后的虛假會計報表予以確認,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
二、造成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企業逐利本能
利益追求是企業經營的根本目標。部分企業出于籌集資金、抬高股份、追求利潤等目的的考慮,在會計信息質量和利益沖突時,往往將利益作為第一選擇,通過篡改數字、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方式,提供不真實的會計信息,蒙蔽廣大投資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以達到獲利目的。
2.企業內部約束監督不足
會計信息失真企業普遍存在監督機構設置不健全、執行不力的問題。例如,最受社會公眾關注的上市公司財務會計信息失真問題,一方面,大多的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受到公司管理體制影響,獨立性受限,造成對問題的發現率低。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未按國家規定設立獨立完善的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會計信息缺乏有效監督。
3.企業外部監管不力
我國的企業財務監督部門和組織包括有財政部門、人行、商業銀行、證券監管機構、會計事務所等機構。由于這些機構的權限分散,形成了多頭監管的局面,部門之間協調成本高,降低了監管時效,且各個監管主體利益取向不同。當利益發生沖突時,不可避免會以本部門利益為出發點,影響監管職能發揮。
4.企業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建設不夠
我國企業中大部分的財務人員都具有著良好會計職業道德操守,但仍有部分的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意識薄弱,原則性不強,責任心匱乏、違背會計職業道德要求;對于以不正當的手段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不能做到始終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參與、謀劃、編制、偽造、提供虛假會計信息。這種惡劣行為,已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影響到國家正常經濟秩序。
三、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對應措施
1.提高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履行
企業領導者要充分認識到,經營企業除了要實現經濟效益外,還有對社會公眾、投資者、債權人、社會經濟發展的社會責任。企業領導者應從社會責任角度出發,意識到提供真實客觀的會計信息就是對投資人、債權人、社會公眾和國家經濟履行社會責任,將提供真實、客觀、完整的會計信息,作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之一。
2.加大企業內部監督力度
從完善企業治理結構的角度解決企業內部監督約束力不足的問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利用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發揮對會計信息的監督控制作用,提升會計信息質量,規避會計失真風險。同時,企業還應充分認識到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建立高效獨立的內審機構,以制度保障內審機構的權力和職責。
3.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管力度
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和組織要嚴格履行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管理職責,對職能管理監督范圍和責任進行明確劃分,加強政府對企業會計信息的監管力度。真正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督功能,拒絕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提高會計信息監管效率。
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4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二節基金簡介
第三節主要財務指標、基金凈值表現及收益分配情況
第四節管理人報告
第五節托管人報告
第六節審計報告
第七節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節投資組合報告
第九節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節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十一節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節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章年度報告摘要
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基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披露基金年度報告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簽字同意,并由董事長簽發。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應當對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收益分配情況、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進行復核、審查,并出具意見,保證復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基金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若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
基金年度報告的正文應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年度報告摘要按本準則第三章要求編制。
年度報告摘要無須包括年度報告正文各部分內容,但必須忠實于年度報告正文的內容,不得出現與正文相矛盾之處。
第六條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并由該所至少兩名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第七條
基金年度報告封面應載明基金名稱、“年度報告”字樣和報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稱、送出日期等。年度報告目錄應編排在顯著位置。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年度報告摘要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第九條
在基金年度報告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與其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年度報告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章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文本扉頁應作重要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年度報告已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簽字同意,并由董事長簽發。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單獨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于_年_月_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收益分配情況、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基金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十四條
年度報告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基金簡介
第十五條
基金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基金名稱、基金簡稱、交易代碼、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合同存續期(若有)、基金份額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負責人、聯系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負責人、聯系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五)基金選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名稱、登載年度報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聯網網址、基金年度報告置備地點。
(六)其他有關資料: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注冊登記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
第三節主要財務指標、基金凈值表現及收益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額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加權平均凈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等。
上述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露應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的有關規定計算和披露相關指標。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滿三年的,應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合同生效當年的數據和指標為非完整會計年度的,應對計算期間作出說明。
(三)數據的排列應該從左到右,左邊起是報告期的數據。
(四)對本年度報告調整計算方法的財務指標,前兩個會計年度財務指標應采用新舊計算方法同時計算,對比列示的方法進行披露,本年度報告的財務指標按新計算方法計算列示。
(五)因會計政策及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數據。
(六)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不須披露。
第十七條
列表顯示過往一定階段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階段包括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圖示基金過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滿三年的,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每年的凈值增長率,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率進行比較。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的編制及披露>》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基金的凈值表現。
第十八條
披露過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滿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況。具體披露格式可參照下表:
年度每10份基金份額分紅數(至少保留三位小數)備注
合計
第四節管理人報告
第十九條
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情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經驗,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的姓名及主要經(學)歷。
第二十條
對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作出說明,主要包括:聲明基金管理人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勤勉盡責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求利益,是否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若存在違法違規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有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并提出處理方法。
第二十一條
結合宏觀經濟及證券市場情況,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績表現等作出說明與解釋。
第二十二條
對宏觀經濟、證券市場及行業走勢等作簡要展望,但不得對具體證券的走勢進行預測。
第二十三條
提供基金內部監察報告,簡要介紹報告期內基金管理人的監察稽核工作情況,說明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節托管人報告
第二十四條
托管人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完全盡職盡責地履行了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托管人應說明報告期內基金管理人在投資運作、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基金費用開支等問題上,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關規定,托管人應說明發現的問題,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進狀況。
第二十六條
托管人應就本年度報告中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收益分配情況、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表意見。
第六節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披露審計報告全文,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至少兩名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出具。注冊會計師應當遵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出具審計報告,就會計報表編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等發表審計意見。
第七節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年度報告應披露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
第二十九條
會計報表包括報告期末及其前一個年度末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該兩年度的比較式經營業績表及收益分配表、兩年度的比較式基金凈值變動表,會計報表應按照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編制與披露。
第三十條
會計報表附注應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會計報表附注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況。
(二)若基金年度報告中會計報表的編制未遵守基本會計假設,其會計報表附注應對不符合基本會計假設的事項及原因作出說明。
(三)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
(四)稅項。
(五)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六)關聯方關系及交易,應至少列示最近兩個年度的相應數據。
(七)基金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應列示比較式報表兩個日期或期間的數據。
(八)報告期末流通轉讓受到限制的基金資產的說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節投資組合報告
第三十一條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
(三)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
(四)報告期內股票投資組合的重大變動(若有股票投資)。
(五)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六)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七)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第九節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條
基金應披露報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上市基金還應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
第十節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三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應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總額、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報告期內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應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其中,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至少應披露本報告期期初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間基金總申購份額、總贖回份額。
第十一節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條
簡要揭示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動。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如報告期內無訴訟事項,應明確陳述“本年度無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事項”。
(四)基金投資策略的改變。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六)基金改聘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情況,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目前的審計機構已提供審計服務的連續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受監管部門稽查或處罰的情形,包括稽查或處罰的次數、原因及結論,如監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的,應簡單說明整改情況。
(八)基金租用證券公司專用交易席位的有關情況,包括證券公司名稱及租用該證券公司席位的數量、通過各證券公司專用席位進行的股票、債券、債券回購成交金額及占全年基金同類交易成交總額的比例、支付給該證券機構的年傭金及占全年傭金總量的比例、報告期內租用證券公司席位的變更情況、專用席位的選擇標準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報告期內發生的《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斷為重大事件的事項。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為臨時報告在指定報紙披露,應說明信息披露報紙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節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十五條
需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存放地點及查閱方式。
第三章年度報告摘要
第一節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條
除按照第十三條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還應聲明:
本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年度報告正文,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閱讀年度報告正文。
第二節基金簡介
第三十七條
基金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基金簡稱、交易代碼、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合同存續期(若有)、基金份額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稱、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稱、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
(五)登載基金年度報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聯網網址、基金年度報告置備地點。
第三節主要財務指標、基金凈值表現及收益分配情況
第三十八條
采用數據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圖形表),提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額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本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等。
第三十九條
按照第十七條要求列示基金凈值表現。
第四十條
按照第十八條要求披露過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況。
第四節管理人報告
第四十一條
按照第十九條要求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情況。
第四十二條
按照第二十條要求對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作出聲明。
第四十三條
按照第二十一條要求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業績表現作出說明與解釋。
第四十四條
按照第二十二條要求對宏觀經濟、證券市場及行業走勢等作簡要展望。
第五節托管人報告
第四十五條
按照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報告。
第六節審計報告
第四十六條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則在披露年度報告摘要時須登載審計報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在審計報告中無其他強調事項,則無需披露完整的審計報告,但應明確陳述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字樣。
第七節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
應披露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包括報告期末及其前一個年度末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該兩年度的比較式經營業績表及收益分配表、兩年度的比較式基金凈值變動表。
第四十八條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報告期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一致的說明
說明本報告期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是否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一致。如果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本報告期基金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發生了變更,應說明變更的內容、理由、影響數或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報告,則應列示本報告期所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二)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更正金額。
(三)關聯方關系及交易。
(四)報告期末流通轉讓受到限制的基金資產的說明。
第四十九條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則須按照第三十條披露會計報表附注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見或有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則除了按第四十八條規定披露會計報表附注外,還應披露保留意見涉及事項或強調事項的有關附注。
第八節投資組合報告
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5
司法會計是法律訴訟活動,審計是經濟管理活動,司法會計鑒定書屬于鑒定意見,審計報告屬于書證。
【關鍵詞】
司法會計;審計;司法會計鑒定;注冊會計師審計
司法會計與審計都需要運用會計科學原理對會計資料進行檢查、計算、復核、分析,但人們常常把二者視為一回事,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書不分,其實不然,司法會計與審計有著本質區別。
一、司法會計與審計的起源不同
審計的起源因審計的分類不同起源時間不同,我國的政府審計在西周初期初步形成,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始于以后,內部審計也是改革開放后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從審計的起源來看,經濟的發展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動力,審計是為了管理財政和經濟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更是如此,起源于十八世紀下半期產業革命后的英國。產業革命前,獨資經營的手工業生產者負有無限責任,生產經營的成敗由生產者一人負責,不需要注冊會計師審計(民間審計)。產業革命后,出現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才使注冊會計師應運而生。
司法會計在我國起源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是作為檢察技術工作的一個門類,誕生于檢察機關。從起源來看,司法會計是為了確定案件事實,提供科學證據而產生的。隨著法制的進程而發展,特別是近年來民主法制的發展,司法會計由檢察機關專有,發展到由社會共有,得到長足發展。
二、司法會計與審計的概念不同
司法會計這一詞可以指“司法會計理論”、“司法會計工作(司法會計活動)”、“司法會計工作人員”等,但通常司法會計是指“司法會計工作”,即是指以財務、會計技能的應用所形成的檢查、檢驗、鑒定、證據審查等為內容的法律訴訟活動。
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專門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根據授權,依照法規和有關資料,運用專門的方法,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綜合經濟監督、評價、鑒證的活動
三、司法會計與審計的活動類型不同
司法會計工作包括司法會計檢查、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檢驗、司法會計文證審查。
司法會計檢查是指在訴訟中,為了查明案情,對涉案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物依法進行專門檢查的一項司法檢查活動。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在訴訟中,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對訴訟中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定的一項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會計檢驗泛指具有豐富會計知識的人對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證據進行檢查、驗證的技術性活動。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是指具有豐富會計知識的人對涉及財務會計專業內容的文書證據進行的技術性審查、判斷活動。
審計按主體分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按財務審計分運作審計(作業審計)、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財務報表審計
運作審計(作業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序、守則或規條。
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一般由注冊會計師進行。
司法會計鑒定是司法會計的核心工作,非司法會計鑒定人是不可涉及的,財務報表審計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工作,非注冊會計師是不可涉及的。
四、司法會計與審計的思維模式不同
司法會計的概念可以看出司法會計是具有法律訴訟活動的屬性,決定了其應當以法律思維為主要思維模式。審計是經濟管理活動,是以會計思維模式為主要思維模式。法律思維模式更強調邏輯思維,而會計思維模式則多強調感性思維;法律思維模式要求以事實為根據,更強調事物的本質,而會計思維模式則要求以規定形式的財務會計資料為根據,更強調形式;法律思維模式要求在適用法律時,操作者先利用法理對法律條文作出解釋,然后根據這一解釋來適用法律,因而會強調個案不同;而會計思維模式則通常要求按照標準制定的統一解釋來適用標準,更強調統一性;在法律思維模式下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求根據具體情節靈活地適用法律,而會計思維模式下則要求一律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
下面將談一談司法會計鑒定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區別:
(1)社會活動的屬性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審計是一種社會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2)社會活動的范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從屬于法律訴訟活動,它不屬于獨立的社會活動,而只是圍繞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活動;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社會活動,它涉及經濟的各個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審計的目的則具有多樣性,如監督經濟活動、鑒證經濟業務、評價財務會計報告等。
(4)基本法律依據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依據國家的訴訟法律的規定實施的,審計是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律實施的。
(5)主體的訴訟地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而一般意義上的審計人員不是訴訟參與人,即使涉及訴訟時,通常只是作為當事人或一般證人。
(6)文書的訴訟證據類型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書是屬于鑒定意見;審計報告屬于書證。
(7)主體的法律責任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的身份是鑒定人,涉嫌職務犯罪時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305條“偽證罪”。而審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管理秩序,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229條:故意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過失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參考文獻:
[1]
于朝.司法會計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
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6
《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和《審計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對審計報告的基本元素及各要素的具體規范都做了規定,基本內容如下.
1.標題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出報告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文種名,如《關于xx公司20xx年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也可以省略前面的部分就寫成《審計報告》.
2.主送機關
審計報告的主送機關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或委辦單位.
3正文
主要包括: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和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根據這些內容,審計報告的文一般可分為四部分.
(1)前言
簡要說明審計的內容、范圍、依據、時間,審計人員的工作情況等.其中,內容是指本次審計的任務或目的,如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范圍包括兩方面:一是時間范圍,即審計內容的時間跨度;二是業務范圍,即全面審計還是專項審計:依據是指審計工作的依據,即是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指令,還是接收委辦單位的委托.時間是指審計活動的起止時間.
(2)基本情況
說明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財政財務隸屬關系,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以及業務性質、生產規模、經營狀況、內部組織、賬務設置等還可以交代審計事項的背景情況.根據審計范圍的不同,這一部分的內容也有不同,一般綜合性審計報告較詳細,專項審計報告常省略.
(3)審計結果
這部分要寫出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具體事實.如被審計單位存在問題,則這部分主要是寫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因為審計的內容不同,所以,問題也是不一樣的.如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報告,反映的主要是收支是否真實、合法,以及有無違反財經法紀的情況等;而財經法紀審計報告,則應反映違紀事實,如以權謀私、貪污盜竊、讀職失職等內容.
(4)審計評價及處理意見和建議
主要反映審計人員針對存在的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后,提出的審計評價或處理意見、建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只需概略交代,不必詳細展開.
4落款
落款就是審計人員的簽名蓋章和標出寫作時間。位置在正文右下方,簽名在上一行,時間在下一行.
5附件
審計報告的附件一般指有關的證據原件或復印件.不是每份審計報告都有附件。如有附件,應將附件說明(即附件標題)置于正文的左下方,在落款之上,而附件原文則另頁編制,附于審計報告之后
6.抄送
審計報告如需抄送有關機關,可在落款之下頂格注明“抄送”,下面依次列出抄送單位的名稱.
(二)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審計報告格式規范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的規定,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審計報告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標題
獨立審計報告的標題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2收件人
收件人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收件人應寫全稱
3.范圍段
范圍段應說明以下內容:(1)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時間或期間;(2)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3)審計依據,即《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4)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4意見段
意見段應當說明以下內容:a)會計報表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2)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和所審計期間的經營成果、資金變動情況;(3)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遵循一貫性原則.
審計報告根據需要可增加說明段。有兩種情況:當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應在范圍段與意見段之間增加說明段,以清楚說明所持意見的理由;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如認為必要,可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對重要事項的說明.
5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審計報告應由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并標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
6報告日期
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時間
審計報告如何寫二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 標題;
(二) 收件人;
(三) 正文;
(四) 附件:
(五) 簽章;
(六) 報告日期。
審計報告的正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二) 審計依據: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 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
(四) 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
(五) 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 審計報告的附件應包括對審計過程與審計發現問題的具體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
內部審計報告的格式:
1.開頭: 如:對某某單位某某經濟事項的審計意見
2.該單位的概況
3.對該項經濟事項審計的時間,采取的審計方法和審計步驟等.
4.對該項經濟事項審計的結果:可從做得好的方面說,更重要的是說明通過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5.對審計中存在值得注意的問題的處理意見(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