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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1
山西省農業生態環境建設總站督導檢查 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普查工作
為加快推進我省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普查項目實施,貫徹落實省站《關于開展我省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普查項目督導工作的通知》(晉農生態發[2012]26號)要求,省站派出督導小組于11月29日~30日前往長治市和晉城市,12月4日前往晉中市,分別對三個市的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普查工作進行了督導檢查,抽查了長治市襄垣縣、長治郊區,晉城市澤州本文由收集整理縣,晉中市榆社縣。省督導小組成員包括省站資源環??期w少婷、閻宏毅及大同市農業環保監測站馬軍,三個市農業環保站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也參加了督導檢查工作。
在長治市,督查組首先聽取了長治市農業環保站的工作匯報,了解了全市普查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隨后來到長治市襄垣縣夏店鎮范嶺村,聽取了襄垣縣農委工作匯報后實地查看了工作人員土樣采集過程,同時針對采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現場給采樣工作人員進行了講解示范。接下來督導組來到長治市郊區西柏兔鄉中村,檢查了土壤采集工具等準備情況,在田間實地演示了土樣采集整個過程,要求縣農業環保站一定要認真規范采樣。督察組連夜趕往晉城市,聽取了晉城市環保站的工作匯報。第二日督查小組抽查了晉城市任務最大的澤州縣,采樣任務為1483個。督導小組前往晉城市澤州縣周村鎮查看了土壤樣品風干場所并提出了改進意見。隨后來到澤州縣夏村鎮,現場查看了工作人員土樣采集過程,查看了現場填寫表格并糾正了表格填寫不規范的地方。澤州縣土壤樣品采集過程比較規范,并有好的經驗做法值得全省學習借鑒,同時任務完成進度較快,檢查當日已全部完成野外采樣任務。
在晉中市,督導小組前往榆社縣農委聽取了工作進展情況匯報,榆社縣采樣任務498個,是晉中市最多的縣,目前已完成樣品野外采集工作。通過現場檢查土樣風干場所及風干方式,發現技術人員土樣風干規范操作方面存在誤區,部分樣品在風干過程中有交叉混淆,督導小組要求立即進行整改,重新采樣,重新風干。榆社縣農委表示發現問題及時改正,在一周內完成重新采樣及重新風干工作。
在三個市,督查組還分別要求市、縣農業部門要做好文件、數據、信息等資料的保密工作,檔案及電腦管理做到專人負責,專業電腦不能聯接互聯網等。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2
關鍵詞 土壤污染;防治;成效;對策;河南方城
中圖分類號 X5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19-0256-01
近年來,方城縣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堅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充分認識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的基礎上,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切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有力地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1 土壤污染防治的成效
1.1 強化工業污染防治,確保工業企業達標排放
方城縣委、縣政府按照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落實“四個不批”和“三個不準”。堅決控制重污染項目的上馬,從源頭上控制了土壤污染的產生。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污染項目,堅決予以關閉和取締,近幾年來,先后關閉、取締縣酒廠、趙河鎮宏達化工廠、博望鎮碳化硅加工廠和選金、煉油、電鍍等重污染企業20余家。堅持工業項目建設園區化,方城縣委、縣政府規劃建設了新能源產業聚集區和超硬材料產業園區,每個鄉鎮規劃建設1個創業園,為防止項目隨意建設污染土壤環境,所有工業項目均進入了縣產業聚集區或鄉鎮創業園,各園區大力推行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嚴格做到廢物充分利用,強化工業企業治理,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在狠抓污染治理的同時,強化企業環保設施運行監管,確保工業企業“三廢”達標排放,有效控制了企業排污對土壤的污染。
1.2 狠抓礦山污染防治,切實保護生態環境
國土、水利、安監、環保等部門狠抓礦山生態保護,規范礦山開采和加工,對礦山開采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渣嚴格管理,妥善處置,嚴禁隨意排放廢水,嚴禁隨意拋灑、堆放廢渣、尾礦污染環境和土壤。方城縣鉛鋅銀礦在楊樓鎮棗莊村建設了標準化危險廢物填埋場,對危險廢物(鉛鋅尾礦)進行了妥善處置。方城縣興發石業有限公司狠抓采礦過程中的生態保護,配套建設石子加工廠,不僅將本企業采礦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廢石運送至石子加工廠加工成建筑石子,還為其他企業消化了大量廢石,減少了存放廢石的大量占地,消除了安全隱患。
1.3 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有效消除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
2007年方城縣政府投資9 079萬元建成了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其中污水處理廠占地2.87 hm2,處理工藝為氧化溝法,設計規模為日處理生活污水2.5萬t,污水收集管網75 km,縣城區污水收集處理率達90%以上,出水指標達到國家一級B標準,年處理生活污水逾800萬t,削減COD排放量逾2 600 t、NH3-N排放量逾160 t;垃圾處理場總占地11.53 hm2,其中填埋庫區占地10 hm2,總庫容90萬m3,日均處理生活垃圾145 t,服務年限為13年,目前第一分區已基本達到設計庫容,投資2 100萬元的擴建工程(第二、三分區建設)已于2014年3月開工,預計7月底可建成投用;2012年投資1 100萬元建設了垃圾處理場滲濾液處理工程,已建成投用并通過南陽市環保局組織的環保達標驗收,城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得到了有效處理處置,解決了生活污水對下游農田和河流造成污染,垃圾圍城和污染農田等問題。
1.4 大力推進養殖業污染治理,逐步解決養殖業污染問題
大力推進養殖業污染治理,方城縣314家規模化以上養殖場中,有7家大型養殖場配套建設了干濕分離機、沼氣發酵設施和沼液貯存池;有125家規模化以上養殖場采用干清糞工藝,糞便清理到貯糞場進行堆肥厭氧發酵處理,有效殺死糞便中的各種病原微生物,防止蚊蠅及其他致病昆蟲、微生物的孳生和蔓延,減少惡臭污染;有63家規?;陨橡B殖場采用水泡糞工藝,配套建設了沼氣發酵設施處理污水;其他養殖場均建設了有關處理設施,養殖廢水、糞便得到初步處理。規模化以下養殖場,采用吸附性物質(干土、草木灰、秸稈等)墊圈等處理方式,基本實現了養殖糞便、廢水的處理和利用。
1.5 以配方施肥、秸稈還田等農業新技術推廣為抓手,助推生態農業建設
大力推進配方施肥、秸稈還田等農業新技術,通過土壤成分化驗,根據所種植作物需要科學施肥,通過秸稈粉碎還田、秸稈覆蓋免耕播種、增施有機肥等途徑,減少化肥的使用量,改善土壤中有機質含量,減少農藥化肥對土壤的污染,提高農作物品質,方城縣現有耕地7.66萬hm2,其中有6.894萬hm2耕地實行了配方施肥,占耕地總面積的90%,有5.60萬hm2耕地實行了秸稈還田,占耕地總面積的73.1%,通過農村國債沼氣池建設項目的建設,全縣農村大部分生活污水和小型家庭養殖戶養殖廢水得到凈化處理,目前全縣發展無公害農產品19個,綠色食品2個,有機食品5個,基地面積達到4.13萬hm2,占全縣耕地面積的53.96%。
2 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2.1 土壤污染有待進一步治理
盡管方城縣工業企業較少,工業污染相對較輕,但是由于方城縣礦山較多,涉及有鉛、鋅、金、銀、鉬、鎘、鐵、鈦、錳、等金屬礦和滑石、白云巖、大理石、花崗巖等非金屬礦,有的金屬礦埋藏較淺,可能對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1-3];方城縣是養殖大縣,一些養殖場沒有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簡陋,養殖糞便污水污染了土壤和水體;在2007年垃圾處理場未建成投用之前,生活垃圾中的廢日光燈管、廢電池等危險廢物也可能對土壤造成一定污染;農業生產中化肥、農藥的過量使用和包裝物、農膜等對土壤造成了一定污染。早些年方城縣開展了土壤污染調查取樣工作,全縣共采集土樣 700余個送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監測化驗,由于一直未得到土壤污染調查反饋結果,至今土壤污染情況尚不明確。
2.2 養殖業發展規劃和養殖業污染治理規劃亟待完善
目前,全縣養殖業的發展與農業生產、環境容量不夠協調,養殖業發展規劃和養殖業污染治理規劃不到位,養殖場建設未充分考慮土壤、環境的承載能力,農作物的種植依靠化肥、農藥提高產量,大量屬于優質肥料的糞便、污水未得到綜合利用便直接排放,造成了一定污染[4]。
2.3 農村生活垃圾存在污染隱患
雖然在楊集鄉建設了垃圾處理場,對縣城和附近村組的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但是邊遠鄉鎮由于距離較遠,難以運輸到垃圾處理場,基本上是亂堆亂倒,存在土壤污染隱患,因而亟需建設垃圾處理場。
3 對策
3.1 加強領導,進一步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土壤是植物生長的基礎條件,應充分認識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工作計劃和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責任體系,各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強化對工業企業、養殖企業、礦山企業污染的監管,加大土壤保護工作力度,切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6]。
3.2 嚴格管理,預防為主,堅決控制重污染項目建設
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十五小土”等重污染項目堅決予以否決,從源頭上堅決控制重污染項目建設,防止土壤污染發生。
3.3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監測體系,調查土壤污染情況,積極爭取防治項目
土壤監測是摸清土壤污染的基礎,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監測能力建設,購置監測設備,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監測體系,不斷提高監測水平,盡快對全縣土壤污染進行普查,摸清土壤污染狀況,積極爭取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抓住機遇,創造條件,規劃建設鄉鎮垃圾處理場和污水處理廠,減少生活污染,切實解決轄區內土壤污染問題。
3.4 樹立生態循環理念,化害為利,促進農業生產良性循環
大力推行秸稈飼料的使用,發展牛羊等食草型動物養殖,實現秸稈過腹還田,對農牧業生產進行統籌規劃,根據農業生產面積規劃建設與之相適應的養殖場,嚴禁養殖場存欄量超過土地消納能力,同時配套建設沼氣發酵設施,用糞便生產有機肥,沼液、沼渣肥田,實現種養結合,廢物循環利用,大力開展配方施肥,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量,降低農業面源污染,促進農業生產良性循環,改善農產品品質。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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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3
[關鍵詞]市場經濟手段;土壤污染;國際經驗;借鑒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4
[中圖分類號]X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8-0-02
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有著非常鮮明的特征,主要包括防治的面積非常廣、基礎薄弱等,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在此條件下,土壤環境的污染問題出現了很嚴重的交織,多種行業呈現著相應的上升趨勢,同時,多個地區的土壤污染狀況是非常嚴重的,對于人們的身體健康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甚至出現了傷亡的情況,所以,土壤污染的防治是勢在必行的。而對市場調查的結果進行充分分析,對土壤污染的防治經濟政策進行創新應用,是至關重要的一項土壤生態環境安全建構的措施,對于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轉型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和影響。
1 當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狀況
1.1 我國土壤污染現狀不容樂觀
2014年,環保部聯合國土資源部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其中的數據對我國的土壤環境的現狀進行了充分的展現。
我國土壤環境的整體狀況是非常嚴峻的。在全國范圍內,存在很大比例的土壤超標狀況;多個區域受到了嚴重的污染。
土壤的類型不同,超標率有著一定的差異。通過相應的調查可以看出兩方面的內容:其一,從不同的土地利用類型來看,耕地的土壤點位超標率是最高的,然后就是利用地、草地和林地,耕地土壤環境污染問題是非常突出的;其二,工礦業廢棄地和重污染企業用地土壤環境的質量是非常差的。
同時,存在很嚴重的重金屬超標的情況,其中,鎘污染所占的比重最大。以鎘、汞、鎳等為主的無機物超標點數在總的超標點數中占據較多的比重。
1.2 土壤污染的責任還是比較不明確的
在土壤污染工作的防治過程中,沒有深入開展,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土壤污染修復的責任體系存在問題,對其產生了很多的阻礙作用,在此基礎上,需要將土壤環境管理體系機制改革作為最重要的內容去開展。
不能明確判定土壤污染的責任人。同時,土壤污染有著非常鮮明的特點,主要是潛伏期長,在被污染到發現污染有著很長的一段時間,這不利于土壤污染者的判定。就算土壤污染者能夠得到相應的判定,但是也可能不存在了,不能對其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相應的追究,導致了非常嚴重的后果,使實際被大量污染的土壤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這所造成的社會環境的風險是不可估量的。
在判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的過程中,必定要和我國的土地國情進行相應的結合和聯系,但是我國的土地國情對于責任的判定是非常不利的,使其難度不斷增加。在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中,最多的就是國有企業,同時,我國有著相應的土地國有制等制度,在此影響下,我國的土壤管理法規不能對其中的責任進行有效的判定和處理。
1.3 土壤污染防治的資金問題非常嚴重
要實現土壤污染治理的目標,需要將資金作為其基礎和前提,那么,在此條件下,保證資金的供給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問題。
當下的土壤修復資金不能和土壤污染治理的要求相適應。土壤污染治理的情況是非常復雜的,筆者對國際經驗進行充分的研究和探索,從中發現相比于水和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的資金需求更大。同時,我國存在嚴重的遺留土壤污染狀況,在此條件下,只是通過想削減相應的存量是不能有效處理的,需要在風險的防范等方面進行大量的資金投入。
土壤污染治理的資金來源有著相應的特點,主要是資金的來源有限,同時不能得到持續的保障?,F如今,在我國的土壤污染的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資金的提供中,政府相關部門和土地開發商占據著至關重要的位置,是主要的資金來源,但是,這也體現出一定的劣勢,即資金的來源是非常單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是非常突出的,需要多種資金來源的參與,其中,土壤污染的治理等都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對于資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資金的缺乏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是非常不利的。
1.4 土壤污染的社會治理機制沒有形成
在我國土壤污染的防治過程中,主要的資金提供者是政府,那么,在此過程中,土壤的經濟價值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同時,為政府增加了非常大的負擔。在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相應的轉變,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形式得到了充分的深化,在此條件下,土壤污染治理費用的承擔者發生了相應的變化,目前的主要承擔者是企業、政府和開發商,與此同時,將社會治理機制融入到土壤污染的治理中是非常必要的。
2 發達國家土壤立法中市場經濟手段的運用經驗
(1)進一步強調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并將其作為基本的要求。通過這樣的措施可以對土壤污染的責任進行有效的判定,避免出現無法判定的狀況,對于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美國制定并頒布了《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對土壤污染“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明確,不斷突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具體內容是,造成污染問題的各責任主體有義務對其行為進行經濟賠償,利用所賠付的資金進行相應的修復工作,履行相P的法律責任。同時,當責任主體沒有履行相應的責任時,需要通過相應的超級資金提供修復的資金,政府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沒有承擔起相應責任的主體有著相應的被追究責任,可以要求其支付應付費用的3倍以內罰款。
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在英國的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應用。其立法規定,土壤表面和地下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個人等都有一定的承擔污染責任的義務。
在德國,實行了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由此應對土壤修復的高額費用。當沒有做好土壤污染責任人的判定工作時,土壤的修復費用是由政府墊付的。通過相應的追查,可以判定相應的責任人時,相關的土壤污染費用還是要由相關的責任人付費。
(2)通過對污染者責任延伸原則的應用,實現經濟政策拓展的目標。美國頒布了《超級基金法》,其連帶責任為污染場地治理提供了更大的追責空間。同時,其中第9 607條規定污染場地的潛在責任主體涵蓋場地被污染時的所有者、污染場地F在的所有者、產生廢物工業活動的操作者、廢物運輸者和廢物商人、廢物處理設備原有的所有者或運營人、參與有害物質處理或有關管理決策的公司人員等,主體范圍包含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同時,對所有的主體實行連帶責任,明確了在責任主體已經不存在或者不確定的情況下的責任。
在英國,對于污染的場地實行了相應的等級責任制。所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中的第78條進一步明確了土壤污染責任主體,且將相應的責任主體進行了分類,主要分成了兩個級別:第一級主要指的是把污染物排放到土地中的個人或者公司,或者是容許污染行為發生的知情人;第二級主要指的是土地的當前所有者。從原則上講,需要第一級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污染責任,當找不到原始污染者時,由第二級責任主體承擔。
(3)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實過程中,需要明確政府的責任,這是非常重要的保障。在污染防治立法的過程中,各個發達國家對相關政府的責任都進行了相應的明確。在我國,在污染防治的立法中需要將管理部門的不同職能作為重要的依據,通過對法律形式的應用來明確其責任,為土壤污染的防治提供重要的保障。
美國對土壤污染防治中環境署的政府職責是非常重視的。美國環境署的辦事機構在不同的州都有相應的設置,同時,將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權原則作為重要的基礎和依據,其主要的權力集中在環境署,與此同時,各州的權力也是相對獨立的,對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并做到責任到人。2000年時,美國出臺了正式的棕色地塊經濟振興計劃,同時,將相關的權力賦予各州、社區等,對其進行合理的評價、清潔,實現其可持續的發展,為城市棕色地塊的治理提供新的可能性。
(4)在土壤立法的過程中,建立起相應的土壤防治基金。這也是土壤立法中的一般的做法。足夠的治理資金對土壤污染的治理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并且是其重要的保障,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在美國,所使用的超級基金制度,對污染土壤的治理有著重要的作用,為其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中,需要大量的資金,如果沒有判定相應的污染責任人,那么,治理工作會受到很大的阻礙。在這種情況下,超級基金的建立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處理目前的狀況,為其提供足夠的治理資金。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超級基金的來源有著非常鮮明的特點,主要是多元化,其具體的來源包括6個方面:其一是一般的財政撥款;其二是潛在的責任人追回的治理費用;其三是基金利息;其四是年收入過200萬美元公司繳納的環境稅;其五是石油和化工原料的原料稅;其六是不愿意承擔相關環境責任的公司或個人罰款。
(5)在對土壤環境污染防治市場化強化的過程中,對市場手段進行充分的應用。土壤的污染防治需要的資金是非常多的,如果只是依靠一種資金來源,那么,相應的土壤污染治理的目標是不能實現的,所以,需要對各種資金的來源進行相應的探索和發現。
在美國,對相關的稅費手段進行了充分的應用,通過這樣的方式來促進污染主體主動作為。在其頒布的《納稅人減稅法》中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并提出了多種稅收的優惠政策,從而對私人資本發揮重要的鼓勵作用,使他們加大對棕色地塊的治理開支。
除此之外,美國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融資的渠道,將市場化管理的手段應用到了土壤污染的防治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作用和影響,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的有效性。美國的棕色地塊計劃對于污染場地治理的激勵政策是非常重視的,同時,其資金支持模式有著非常鮮明的特點,主要是多元化和立體化。
隨著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創新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加,很多國家對投資和融資機制的創新越來越重視,并通過這種方式對土壤環境的污染進行有效治理。在巴西,建立起了相應的國家基金,主要目的是對高風險的污染場地進行有效的治理和修復。巴西央行通過對綠色信貸的實施,將環境風險納入了場地評估的要素中,并不斷突出其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有著潛在風險的商業和工業場地建設等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對具有嚴重土壤污染的地塊進行確認,并對其進行優先治理,政府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引導作用,承擔著資金投入的職責,并積極鼓勵成立私人基金,由此對高經濟價值的地區進行開發。
3 結 語
土地對于人類來說是賴以生存的基礎,因此,人們必須要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土壤的開發、利用等都和國家、民族的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土壤環境受到了嚴重的污染,且量大、面廣,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非常不利的影響,所以,我國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對我國的土壤污染進行有效防治,以保護人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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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4
啟示之一:
立法治污是常用手段
土壤污染并非中國特色,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某些發達國家就因傾倒化學廢棄物而導致嚴重的土壤污染。上世紀70年代,美國發生了著名的“拉夫運河事件”,引起民眾對土壤污染問題的關注,美國在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該法律的制定推動了美國土壤修復市場的發展。
在時間上,及早立法贏得主動
梳理東西方國家的立法情況,會發現日本在時間上走在了多數立法國家的前列。
進入工業化較早的日本,1968年的“痛痛病”事件直接導致了1970年《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在經過 20 世紀 50、60 年代的重化工業大發展后,日本的土壤污染情況一度非常嚴重。日本在 1970~1980 年間進行的專項調查發現,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染農業用地的區域有 124 個,面積達到6350 公頃。而到了 1986 年,已查出的污染地區累計為 128 個,面積達到 7030 公頃。20世紀70年代以后,城市地區頻繁出現了大量土壤污染事件。最具代表性的是1975年,大量六價鉻污染土壤事件在東京地區頻繁爆發,逐漸演化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進而引起全社會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關注。在此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公布了針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日本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包括《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對策法》。其中,《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治和消除農業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質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經被污染的農業用地,內容主要包括指定及變更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地區、制定及變更農田土壤污染對策計劃、指定及變更特別地區、調查測定農業土壤污染、現場調查、農作物等種植的勸告等等。
當然,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并不僅限于這些專門立法,還有大量與土壤污染預防相關的立法,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Dioxine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濁防止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審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這些立法通過對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特定化學物質污染、化肥和農藥污染以及礦物污染的控制,從不同方面阻斷新的土壤污染源,從而達到預防土壤污染的目標。
顯而易見的是,及早立法與全面方法,使日本在保護土壤和防治污染方面卓有成效,理應成為多數國家學習取經的典范。
在設計上,兩種模式防治結合
縱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有獨立的立法模式與附屬于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模式之分。在立法體例上采取獨立的立法模式,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單行法規范對象進行立法的有日本、韓國、德國、荷蘭等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與此相對,采取附屬性立法模式的國家有美國、英國、俄羅斯和東亞、東南亞一些國家,主要是將其有關土壤保護的有關內容分散在一部法典或其他法律的不同位置之中。
而在東亞和東南亞地區,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等國,均采用附屬性立法。這些國家雖然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都在其環境保護相關立法或政策中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明確規定。如文萊的《環境命令草案》,泰國的《自然環境質量法》,馬來西亞的《環境質量法》,新加坡的《環境保護法》及印度尼西亞的《20 號政府令》。
眾所周知,專門立法效果顯而易見,那么是否建立在其他法規之上的“法中之法”就效果不佳呢?結論是否定的。
以俄羅斯為例。至今,俄羅斯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保護土壤的立法均建立在其他法律法規之上,即在其他相關法律中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規定。目前,主要是在《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俄羅斯土地法典》《俄羅斯聯邦大氣保護法》《俄羅斯聯邦水法典》《俄羅斯居民衛生安全防疫法》《俄羅斯聯邦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中有一些相關規定。其中,《俄羅斯土地法典》中規定了土地保護的目的和土地保護的內容,其中包含對土壤及土壤肥力的保護;并責成土地的所有人、土地的管理者、土地的使用者以及承租人都應該提高土壤的肥力,采用環保的工藝進行生產,不應當因為自己的農業活動而使土壤的生態狀況遭到破壞。同時規定了消除污染后果、保持已達到的土壤改良水平,復墾被破壞的土壤、恢復土壤肥力等土壤污染修復方法。以《俄羅斯聯邦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為例,其對使用的農藥、化肥的一系列試驗、登記、生態鑒定等活動,以及對使用農藥化肥制劑的嚴格規定,都是對土壤污染的預防制度。農藥、化肥的過度使用是造成農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因而要建立和完善農藥、化肥的使用制度,尤其要禁止使用劇毒農藥,對于高毒、高殘留及殘留期較長的農藥要限制使用。
由此可知,在立法的頂層設計上,無論是專門的立法,還是綜合的立法,都是一種形式而已,其目的都是為了防治結合,并不會由此影響到對于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效果。
在進程中,多次修法應對變化
在這方面,韓國做得比較好。
盡管韓國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始于 1995 年,從時間上而言要晚于日本。但在應對發展變化和立法進程中,做得比較好。為了使立法更有針對性和取得實效,韓國對相關法律進行多次修訂和完善,確保了立法始終跟上發展變化進程。
自1995年開始,此后經過多次修訂,韓國主要完善健全了《土壤環境保護法》和《土壤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其中,《土壤環境保護法》的頒布,使韓國得以建立一個土壤污染防治的綜合法律框架,對土壤環境保護產生了積極影響。尤其是1996 年,韓國環境部建立了“土壤污染監測網”,以防止與礦山、精煉廠、軍事基地、儲油設施、垃圾處理場相鄰地區的土壤污染。
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及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及時應對、修訂完善法律,使法律法規始終與變化同步,與時代同步,不僅強制實施土壤污染調查、土壤污染的指定和修復等制度,而且極大促進了企業自愿進行土壤污染治理,取得了較好效果。
在內容上,細致嚴謹豐富內涵
從我國的實際國情而言,法律層面有個瓶頸問題,即:立法易,執法難!
不止在中國,其他國家也有這方面的教訓。而在執法層面做得較好的國家無疑是德國,其立法內容的豐富與嚴謹執行值得我們學習。
可以說,德國是一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有著立法和執法豐富經驗的國家。目前,德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聯邦土壤保護法》和《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其中,《聯邦土壤保護法》于 1998 年 2 月 6 日通過,該法的最后條款于1999 年3月1日實施。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土壤變質回避義務、凈化主體及其義務、污染土壤調查義務和情報公開制度等。
為了保障農業生產過程中不污染土壤和水質,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德國提出發展生態農業,并制定了一系列農業環境保護政策和法規,例如《肥料使用法》《自然資源保護法》《土地資源保護法》和《垃圾處理法》等。因為在農業生產中經常要施肥也會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為此德國在1996 年制定了施肥法條例,將其肥料的使用依法規范,防止因施肥而引起土壤污染。
德國人以嚴謹細致而著稱于世,面對立法與執法這么嚴肅的話題,德國人當然會更加嚴謹細致,更為務實執法注入了豐富內涵,具有借鑒意義。
啟示之二:
科技治污起關鍵作用
世界多個國家的經驗做法說明,采用科技手段和先進技術,可以更有效地開展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取得明顯的效果。
以英國為例。眾所周知,英國是早期工業發展國家,有著極為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英國最早開采的礦主要是煤炭、鐵礦、銅礦,時間都在300年以上。隨著經濟發展與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許多礦區早已停止了開采,但當年開采遺留下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卻并沒有消失。在嘗試使用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技術進行治理的過程中,考慮到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的英格蘭和威爾士,將挖出的污染土壤并移至別處,但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從20世紀中葉開始,英國就陸續制定相關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進行土壤改良劑和場地污染修復研究。經過探索與發展,當前的英國土地修復技術非常成熟和規范。具體而言,其科技手段主要分為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修復技術三個方面,值得許多國家學習和推廣。
物理方法治理重金屬
物理方法常見有三種:①電動土壤修復法,主要適合重金屬污染物治理,在電場作用下通過電滲流或電泳等方式使土壤中的重金屬被帶到電極兩端從而清潔污染土壤。②熱處理法,即對土壤進行加熱升溫,使揮發性有害重金屬或揮發性有機物揮發出土壤并將其收集起來集中進行處理。③機械清洗法,該方法是一種較新的石油污染修復技術,采用純粹的機械方法異位清洗土壤。
化學方法降解污染物
分為化學柵法、化學氧化法和生物修復技術三種。①化學柵法。該方法是利用一種既能透水又具有較強沉淀污染物能力的固體材料,將其置污染堆積物底層或土壤次表層的含水層,使有機污物滯留在固體材料內,從而達到控制污染物擴散并對污染源進行凈化的目的。②化學氧化法。該方法是向被石油烴類污染的土壤中噴灑或注入化學氧化劑,通過與污染物之間發生氧化還原反立,使污染物以降解、蒸發及沉淀等方式去除掉,最終達到凈化的目的。③生物修復技術。早在1983年,英國就提出了利用超富集植物清除土壤中重金屬污染的思想,即生物修復技術。首次利用遏藍菜屬植物修復了長期施用污泥導致重金屬污染的土地,并證實了這一技術的可行性。
目前,英國已開發出多種耐重金屬污染的草本植物用于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的治理,并已將這些開發出來的草本植物推向商業化進程,建立了超富集植物材料庫。
啟示之三:
分類治污使效果明顯
在工業化過程中,許多國家都會不可避免地遇到各類污染問題:水污染、固體污染、大氣污染、礦物質污染、農藥和化肥殘留物污染……針對不同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必須采用不同類別的方法和手段,方能有針對性地取得明顯效果。以德國以例,德國在工業化階段留下了許多污染場地,有15%~20%的土地被懷疑可能受到污染。調查結果表明,德國有30萬塊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業化時代,土壤保護已經成為德國環保的一項重要工作。
針對土壤保障和環保工作,德國的策略是“分類治污”“逐步深入”。
開展調查摸底數
德國的土壤保護工作做得比較深入細致,開展了污染場地調查,底數清楚,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首先,全面開展土壤監測。目前,德國各州都對土壤進行長期監測,全國共有800多個監測點,絕大部分是環保部門設立的,也有一些是農業部門設立的。聯邦與各州政府設立土壤污染調查小組,根據土地的用途,如森林用地、綠化用地、耕地以及特殊用地等,對土壤進行監測,對土壤的生物、物理、化學特性以及有害物質含量等進行描述,目的是隨時了解土壤特性的變化信息,同時觀察土壤發展趨勢,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排查篩選定方案
對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地塊進行排查、篩選。治理土壤污染的第一步,是對所有懷疑可能受污染的地塊進行登記造冊,并展開預備性調查,范圍包括潛在的污染源、以前的廠區以及廢料堆放地。第二步,根據調查結果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有沒有必要采取措施排除危害。第三步,對重點污染地塊進行詳細調查,內容包括有哪些污染物,濃度多少,哪些污染物在什么時候會對人體健康、動植物、水環境、土壤、大氣以及文化資產等造成危害。第四步,通過情景模擬,開展土壤修復研究,制定技術方案。第五步,制定污染治理與土壤修復規劃并實施。
建立數據動態管理
根據調查結果,德國會對各州污染土地建立了一個詳盡的數據庫,所有與土壤保護相關的州政府部門都可以使用這個數據庫,下一級地方政府也可以查找屬于本地區的污染場地情況。同時,建筑公司也可利用這個數據庫。通過這個數據庫,可以對全州土壤保護進行有效的動態管理。
在土壤修復方面,德國的理念是保護土壤的特殊功能,而不是土壤本身,對不同功能的土地,區別對待。哪些土壤需要治理?德國通過精密計算設計了一套指標來評估土壤風險:在綠色線上的,主要是預防土壤惡化;在黃色線上的,要發出警告;在紅色線上的,必須進行治理。
少用土地避拓展
當然,土壤保護最好的手段是盡量少用土地。在工業化過程中,大量農業用地轉為工業、交通、住宅用地,土地利用的轉型導致了土壤污染。少用地意味著少污染。因此,現在德國對土地轉型利用實行總量控制,現在每年農業土地轉型利用的總量為50多公頃,到2020年年利用量不能超過30公頃;為滿足建設需要,重點向城市要土地,重視土地的重復使用,避免無節制地向周邊拓展,造成新的污染。
表土剝離防污染
除了以上德國分類治理的辦法效果明顯外,日本在分類治理方面也有“一招鮮”:表土剝離。該方式即剝離受污染地區的表土并覆蓋或進入其他未受污染地區的表土。
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后,日本曾一度污染嚴重。其中,土壤中的超標物質有鎘、銅、砷等,尤其是鎘超標的土壤占污染田地面積的 90%左右。為了治理土壤污染,日本開展了特定的土地改良事業,并指定了一些地區為防止土壤污染對策地區。在具體治理過程中,日本各地根據地下水位、地質條件及污染程度等的不同,因地制宜選取填埋客土法或上覆客土法等方法。
其中,前者是先剝離被污染的表土并就地挖溝掩埋,其上利用砂石土形成“耕盤層”,最上層客入剝離自其他地區的表土(通常是干凈的山地土);后者則是在污染的表土上直接客入礫質土形成耕盤層, 再客入剝離自其他地區的山地土。這兩種方法都需制作一層起隔離作用的“耕盤層”,以防止植物根系扎到客土層以下的污染土中。因此,為確保植物生長在無污染的土層中, 剝離自其他地區的表土形成的客土層應保持一定厚度(通常在 15 cm 以上)。這種表土剝離方法已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與推廣。
啟示之四:
稅政治污促主動作為
梳理發現,世界各國在稅政治污方面有兩個方面的成功做法:一是直接向生產企業和主體征收環境稅;二是對于低碳生態工業企業和主體減免其他應繳的稅費。這兩種通過稅費手段防治污染的辦法不妨稱之為“稅政治污”,這樣可以更好地促進工業主體主動作為。
以美國為例。美國環保局(EPA)在 1995 至 1996 年間制定了棕色地塊行動議程,1997 年5月,克林頓政府為落實這項議程,發起并推動了“棕色地塊全國合作行動議程”。在該議程的倡議下,美國國會于 1997 年 8 月通過了《納稅人減稅法》,以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刺激私人資本對棕色地塊清潔和振興方面的投資。四是美國 2001 年通過的《小型企業責任免除和棕色地塊振興法》,對有關免除中小企業有關 1980 年《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中的一定責任,促進棕色地塊的清除和再利用,為棕色地塊振興提供經濟援助和其他目的等進行了規定。
據一份世界觀察研究所的報告說,環境稅在世界各國成功地減少了污染。有研究人員發現,在荷蘭已用環境稅手段減少重金屬的排放,瑞典已用來減少氧化氮的排放,在德國則用環境稅手段減少有毒廢物的產生。報告說,可以用這些稅收抵消工資稅,歐洲聯盟委員會已建議在歐洲聯盟范圍內征收碳稅和能源使用稅,以此來減少工資稅作為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手段。
啟示之五:
賠償治污為責任底線
一旦發生污染問題或事件,及時合理地賠償由此帶來的環境、身心健康和治療費用等方面的損失,考量著政府和民眾的底線。
提到土壤污染及相關賠償的話題,美國人會想起“拉夫運河事件”。20世紀40年代拉夫運河干涸后被一家化學公司購買,當做垃圾倉庫傾倒工業廢棄物。后來,該公司將充滿有毒廢棄物的河道填埋覆蓋后轉贈當地教育機構。政府在這片土地上蓋起了大量住宅和一所學校,隨后的多年間,這里的居民不斷患上各種怪病。
更讓美國人心驚的是,當時全美境內有成千上萬個類似拉夫運河地塊的危險廢棄物簡易填埋場,猶如一顆顆定時炸彈,嚴重威脅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迫于強烈的輿論壓力,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即“超級基金”,這一法案也因此被稱為《超級基金法》。該法規定了危險物質泄漏事故的報告制度和國家應急計劃制度;明確了負有治理責任的主體包括總統、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險廢物設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營運人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治理的行動,一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費用應由發生危險物質泄漏設施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或該設施所處土地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承擔。
為了解決治理費用承擔者不明或費用承擔者無力承擔治理費用的問題,該法規定建立危險物質信托基金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責任信托基金。該法還規定了治理費用承擔者費用承擔的范圍和限度以及財政擔保,并對揭發、檢舉非法泄漏危險物質違法者的人規定可給予最高達1萬美元的獎金,對違法者可處以每次2.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每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以下罰款,對累犯者,每違法持續日的罰款額可高達7.5萬美元。
值得關注的是,超級基金的初始基金為16億美元,來源有兩個:13.8億美元來自對生產石油和某些無機化學制品行業征收的專門稅;2.2億美元來自聯邦財政。1996年美國國會修改超級基金法時,將基金總數擴大到85億美元。其中25億來自年收入在200萬美元以上企業的附加稅;27.5億來自聯邦普通稅;3億來自基金利息;3億來自費用承擔者追回的款項等。
超級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的費用:一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實施的,針對那些不符合《全國應急計劃》的廢物處置進行的遷移和補救行為的全部費用;二是任何個人實施的,針對那些不符合《全國應急計劃》的廢物處置進行的其他“必須”的責任費用;三是因泄漏危險物質而造成的對“天然資源”的破壞等等。
啟示之六:
社會治污提專業水平
土壤污染防治,必須走市場化與專業化相結合,社會民眾廣泛參與的道路。
一是堅持倡導以專業化為基礎的市場化。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經驗表明,專門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對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會產生較大沖擊,法律實施也為土壤污染防治產業帶來巨大市場,形成了新的經濟增長點。這在日本和韓國尤為成功。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立法寬嚴不一,決定性的因素是不同的國情和區情。立法過寬,難以遏制土壤污染;過嚴,則不僅傷害經濟,也不利于土壤污染的整治。
二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的多元化和民事責任的社會化。這是因為,無論政府還是污染者,都無法單獨承擔土壤污染整治的巨大費用,法律責任的多元化必不可少,并通過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保險制度等實現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責任的社會化。 土壤污染調查、整治業務對專業技術性和職業誠信的要求很高,須由專門機構來承擔。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稱之為委派調查機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有關設立、變更和終止和監督事項。韓國《土壤環境保護法》詳盡規定了“土壤相關專業機構和土壤凈化業務”,還特別規范了禁止出租土壤相關專業機構的書面授權、禁止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土壤凈化業務的注冊等具體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5
關鍵字:土壤污染污染、現狀、特性、成因及類型
中圖分類號:TE08 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土壤是環境要素之一,是人類生存、興國安邦的戰略資源。近20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因污染退化的土壤數量日益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土壤質量惡化加劇,危害更加嚴重,己經影響到小康社會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土壤污染防治刻不容緩。
對于土壤污染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外源污染物進入土壤,便可稱為土壤污染;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外源污染物不僅需要存在于土壤中,而且要對土壤本身或者土壤中附著的植物或者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才能稱之為土壤污染。綜合來說,土壤污染,就是由于人類的生產、生活等活動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等直接或者間接的進入土壤,使得土壤的形狀和性質等發生變化,并且超出了土壤的自凈能力,破壞土壤乃至整個生態平衡的現象。
2、我國土壤污染現狀
現如今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土壤污染,由于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加快,導致受污染土地的面積不斷擴大,這一問題已制約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2014 年 4 月 17 日,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范圍是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外的陸地國土,調查點位覆蓋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實際調查面積約 630 萬平方公里。調查采用統一的方法、標準,基本掌握了全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 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 11.2%、2.3%、1.5%和 1.1%。從土壤利用類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點位超標率分別為 19.4%、10.0%、10.4%。
我國目前土壤污染呈污染種類多、污染途徑廣、有機無機污染物混合污染、新老污染并存的多元素復雜形式,防治難度極大。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受到土壤污染的嚴重威脅,同時也影響社會和諧。我國土壤污染狀況總體呈現污染物種類多、含量大、受污染土地面積廣的特點,農村、城市和礦區呈現不同程度的土壤污染狀況,尤其是耕地受污染嚴重。目前,有關研究表明,我國耕地受重金屬污染嚴重,約有五分之一的耕地被重金屬污染,而農產品被有機污染和農用化學品污染,導致其產量和質量均有下降,每年的直接損失至少數百億。
近幾年來,環保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土壤環境保護和治理問題也成為除了水、大氣、固體廢棄物污染以外的新的關注熱點。目前,我國生態環境、食品的安全、農業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已受到土壤污染的嚴重威脅,土壤污染問題引起了環保治理者的高度重視,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于今年初《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在全面摸清我國土壤被污染狀況的前提下,建立嚴格的涉及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環境保護和治理制度,遏制土壤污染的上升趨勢,保證全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調查點位達標率高于80%。并提出到2020年,力爭建成我國土壤環境保護體系,明顯改善全國土壤環境質量。
3、土壤污染的主要成因及類型
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都是土壤污染物的來源,這些有機和無機污染物造成了土壤污染的多樣性。通過污水排放、化肥農藥的使用、廢氣和固體廢物,這些污染物質進入土壤并大量累積。隨著近幾年來人口的急劇增長和工業的迅速發展,大量固體物質堆放和傾倒在土壤表面,土壤層中也滲透著大量有害廢水,大氣中的飄塵及有害氣體也會隨雨水進入土壤,另外農業化學肥料污染也是導致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由于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過程過多的介入土壤,導致土壤污染的未知來源范圍廣、種類復雜。
3.1水質污染型
主要由于污染水源(指未經處理、未達排放標準的城市生活或工業廢水等)通過被污染的地表水灌溉農田,最終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隨著污水進入農田而污染土壤。
3.2大氣污染型
工業活動排放到大氣中的有害氣體通過空氣沉降、化學反應等過程,產生酸雨進入土壤,引起土壤的酸化。另外空氣中的粉塵、煙塵等粒子由于地球重力作用空降進入土壤,也形成了土壤污染。
3.3固體廢物污染型
城市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煤渣、礦渣、粉煤灰等)大量堆放在土地表面,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土壤污染,使環境惡化。這些工業企業及生產生活產生的廢物、垃圾等固體有害物質在堆積、處理和掩埋的過程中,大量占用地表面積,并且隨著大氣的遷移、降水、擴散、地表徑流等進而污染周圍地區土壤,形成土壤污染的點源性污染。隨著城市工業化進程的加速,固體廢物污染的污染物性質和種類都逐漸復雜化,并且這種復雜趨勢日漸擴大。
3.4農業污染型
農藥、化肥在農業生產中過量或不合理的使用都會造成土壤的污染。例如,氮肥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被大量使用,導致土壤自身成分被破壞,形成土壤表層硬化,造成土壤的生物本質變差,致使農業產品的產出和質地下降。農藥雖然具有殺蟲的作用,但在農業生產中大量使用會使農藥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沁入土壤,長期大量使用農藥就會引起土壤嚴重污染。
4、土壤污染特性
土壤污染因其組成結構和形成原因的復雜具有獨特性,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其他環境污染有極大差別,它有著自身特有的性質。
4.1隱蔽性和潛伏性
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長期積累的過程,一般要通過對土壤污染物進行植物產品質量分析監測、植物生態效應監測、植物產品產量監測、以及環境效應監測等來發現。其后果要通過長期攝食由污染土壤生產的植物產品的人或動物的健康狀況才能反映出來。因此,土壤污染不像大氣和水體污染那樣易被人們所覺察。
4.2不可逆轉性和長期性
土壤一旦遭到污染后極難恢復,而重金屬污染則是一個不可逆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也需要有一個比較長時間的降解過程。由于土壤是一個絡合一鰲合體系,土壤中凡乎所有的金屬離子都有形成絡合物和鰲合物的能力,形成的絡合物、鰲合物可以幾十年甚至幾個世紀存在于土壤中,在常態下難以分解、轉化。因而,土壤一旦遭受污染,極難恢復。
4.3后果的危害性
土壤污染的后果十分嚴重:1、被污染耕地質量下降,經濟損失嚴重。耕地中污水灌溉并長期使用肥料、農藥、農膜,致使污染物在土壤大量累積,土壤肥力下降,農作物產量減少,質量下降。2、食品安全隱患增加,危及人體健康。農作物在被污染的土壤中生長,大量吸收來自污染土壤的有毒有害物質,最終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導致各類疾病的產生,危害人體健康。3、生態安全受到威脅。生態系統是一個有機整體,土壤污染直接導致土壤的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產生改變,使得生物種群的多樣性減少,結構改變,導致土壤生產力減弱,破壞生態安全。土壤污染不僅危及特定地區的一個人或幾個人的人生和財產安全,甚至波及更廣范圍的多數人的人生和財產安全;不僅危及當代人的生命健康,甚至會殃及子孫后代的利益。
4.4難以治理性
由于土壤污染的來源具有多樣性,在治理土壤污染時僅僅依靠治理污染源頭是遠遠不夠的。土壤會被重金屬、有機物質、放射性元素等多種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這些物質在土壤中積累,很難被土壤稀釋,有時甚至需要換土或者淋洗等方法來治理土壤污染,因此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相對較高,時間較長。而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等則可以通過直接治理污染源頭而達到短時間內稀釋凈化自然的效果。
5、總結
在2012年兩會上周宜開委員說,目前我國土壤污染形勢嚴峻,存在的突出問題。周宜開委員并建議:一、抓緊制訂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專門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二、盡快實施土壤污染防治戰略。開展重點加密調查,評估土壤污染對生態環境的風險;建立國家區域土壤污染檔案;加強土壤污染監測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推進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三、嚴格保護耕地土壤環境。重點做好農產品基地和農業主產區土壤環境安全性評估和有效保護;全面推廣數字化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加強耕地質量管理信息化建設。
土壤是人與動植物賴以生存的基礎,而隨著人類的進化和社會的不斷發展,土壤環境正逐漸被破壞,土壤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由于我國當前土壤污染形式嚴峻,所以一定要實施防治戰略、加強管理、嚴格保護土壤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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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6
為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據《XX市凈土保衛戰2020年工作方案》(政辦發〔2020〕4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1%。
二、重點任務
(一)深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1.配合省上、XX市完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補充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省控監測點位。(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住建局配合)
2配合省上、XX市深入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2020年底前基本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配合)
(二)加強農用地分類管理。
3.完成耕地分類劃定,實施耕地分類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分別負責)
4.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通過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加快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2020年底前實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自然資源局配合)
5.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的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林業局負責,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配合)
(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6.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及時上傳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動態更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嚴格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騰退用地的土壤環境監管。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地塊的土壤污染環境調查;確定有污染的,嚴格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要求。(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配合)
7.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充分利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提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生態環境局配合)
8.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鎮(街道)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生態環境局、住建局配合,各鎮、街道負責落實)
(四)加強土壤污染源頭管控。
9.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督促落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按年度開展自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超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對治理后仍不能達標的企業堅決依法關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市生態環境局和工信局備案并實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應急管理局配合)
10.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集中的區域嚴格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配合)
11.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對涉重金屬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或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完成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完成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指標任務。(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配合)
12.加強固體廢物監管,持續開展“清廢”行動,鞏固2019“清廢”成果。加大對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轉移的監管和打擊力度,嚴防工業污染“上山下鄉”。(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自然資源局配合)
13.推進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鞏固較大規模農村生活垃圾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成效,防止出現反彈;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30%以上;推進“垃圾圍堰”整治;加快農業生產廢棄物非正規堆放點整治。(市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分別負責)。
14. 控制化肥農藥污染,推廣應用生態調控、生物防治、理化滲控等措施,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試點示范。推進主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積極推廣高效施藥器械。農藥使用量保持零增長,主要農作物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廣化肥減量增效,積極推廣配方施肥技術,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生態環境局配合)
15.優先在設施栽培面積較大、農膜使用較多的區域推進降解農膜應用示范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試點。結合農業項目實施,示范推廣0.01毫米厚度農膜,提高殘膜回收率。創新農膜回收機制,推進農膜回收處理試點,積極落實農膜生產經營者回收處理責任。(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16.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飼料、獸藥等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生產使用飼料添加劑和抗菌藥物行為。深入開展養殖場(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培訓,繼續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全市推進項目和健康養殖項目。全市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80%,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0%。(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生態環境局配合)
17.開展灌溉水水質定期監測和評價。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使用污水灌溉導致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利局負責,農業農村局配合)
18.減少生活污染,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及餐廚垃圾處理。(市城管局、各鎮、街道分別負責)
(五)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
19.開展化工行業等典型污染源周邊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水利局配合)
20.加強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監管,依法依規落實相關管理要求,工程實施中要防止土壤挖掘、堆存造成二次污染,轉運污染土壤前要提前報告,工程完工后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并向社會公開等。(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分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鎮(街道)、相關部門(單位)要制定本行業、本領域年度專項工作方案,強化組織領導,確定專人負責,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實。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工作進展情況;2020年12月10日前將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及佐證資料報市生態環境局。
(二)加強宣傳力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充分利用網絡媒體等途徑普及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培訓,努力營造保護土壤環境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