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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統一城鎮變更地籍調查技術標準、規范操作程序,現將《城鎮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函告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鎮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
1.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資料的現勢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內容
變更地籍調查是在初始地籍調查已完成的地區,針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主體和客體及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日常性調查。
村莊變更地籍調查參照本細則實施。
變更地籍調查包括變更權屬調查和變更地籍勘丈。
變更地籍調查是查清宗地發生變更的合法性,以及變更后的位置、權屬、界址、數量和用途等基本情況,滿足變更土地登記的需要。
除本實施細則作特殊規定外,變更地籍調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調查的標準執行。
1.3 實施單位
變更地籍調查的具體工作由縣(市、區)土地(國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1.4 地方補充規定
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必要時可對本實施細則某些條款作補充規定,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后實施。
1.5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2.準備
2.1 資料的準備
a.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b.本宗地及相鄰宗地地籍檔案有關部分的復制件;
c.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見附錄Ⅰ)、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見附錄Ⅳ)及指界委托書(見附錄Ⅴ);
d.變更地籍調查記事表(見附錄Ⅱ)或地籍調查表(見附錄Ⅲ);
e.本宗地附近測量控制點及界址點成果(坐標、點之記或點位說明、控制點網圖);
f.必要的變更數據的準備(如分割放樣元素的計算);
g.調查工具、文具、儀器等。
2.2 發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
根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發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屬界址發生變更的,應通知申請者預先在實地新增的界址點上設立界標。
3.變更地籍調查種類
3.1 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調查。包括只發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變、因行政區劃變化引起宗地檔案變更等。
3.2 界址發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調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邊界調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變更調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內新增加宗地;城鎮范圍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關宗地等。
3.4 舊城改造中變化宗地的變更調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遷后變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為若干宗地等。
4.檢查、審核
4.1 檢查變更原因是否與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填寫的原因相一致。
4.2 審核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內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變用途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等。
4.3 檢查原地籍資料中的內容是否與實地一致。
4.4 檢查恢復界址點。
對界址點、界址線發生變化的變更調查,在增設新的界址點前,應利用原宗地草圖的勘丈數據及界址點坐標,檢查原界標是否移動。如原界標丟失,應用原測量數據恢復界標。對沒有發生界址點、界址線變化的變更調查,一般不需要檢查界址點位,若需重新測量宗地界址點的解析坐標,亦應根據原勘丈資料檢查界標是否移動或丟失,如已移動或丟失,應恢復丟失界標。對已丟失,但變更后是廢棄的界址點可不恢復。
如果檢查界址點與鄰近界址點或與鄰近地物點間的距離與原記錄不符,則應分析原因按不同情況處理。
a.原勘丈值錯誤,以新勘丈結果為準;
b.新勘丈值錯誤,重新勘丈后再分析判斷;
c.原勘測值精度低造成的,則用紅線劃去原數據,填寫新勘丈數據;如不超限,則保留原數據;
d.如是標石有所移動,則應使其復位。
界址點檢測精度與適用范圍見表1.
表1 界址點間距及界址點與鄰近地物點間距允許誤差
單位:厘米
-----------------------------------------
| 勘丈檢查精| 原勘丈 |檢查距離與原勘測距離|
類別 | | | | 適用范圍
|度(中誤差)| 值精度 | 較差允許誤差 |
----|------|-----|----------|------------
| | | | 城鎮街坊外圍界址點及
一 | ±5 | ±5 | 14 |
| | | | 街坊內明顯的界址點
----|------|-----|----------|------------
| | | | 城鎮街坊內部隱蔽的界
二 | ±5 | ±7.5 | 18 |
| | | | 址點及村莊內部界址點
-----------------------------------------
5.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5.1 變更地籍號
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線變化引起宗地檔案的變更外,所有地籍號不變更。
行政界線變化引起地籍號變更的程序如下:
a.利用變更后的街道、街坊編號取代原街道、街坊編號,在原街道、街坊編號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填寫新的街道、街坊編號,將宗地檔案匯編于新的街道街坊檔案,在原街道街坊檔案中注明宗地檔案去向。
b.取消原宗地編號,在原宗地編號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編號后按順序編宗地號。
c.取消原宗地界址點號,按新地籍街坊界址點編號原則,編界址點號。
5.2 變更地籍勘丈
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實地調查,不需到實地進行變更調查的,在室內依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進行變更,不重新繪制宗地草圖。
5.3 地籍調查表變更
在原地籍調查表的基礎上進行變更。
a.在原地籍調查表內變更部分加蓋“變更”字樣印章;
b.將變更內容填寫在變更地籍調查記事表內;
c.需要到實地調查的,若發現原測距離精度低或量算錯誤,須在宗地草圖的復制件上用紅線劃去錯誤數據,注記檢測距離,并與重新繪制的宗地草圖一起歸檔,注明原因。
6.界址發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6.1 變更宗地號
無論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號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編號加支號順序排列;數宗地合并后的宗地號,以原宗地號中的最小宗地號加支號表示。如18號宗地分割成三塊宗地,分割后的編號分別為18-1,18-2,18-3;如18-2號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則編號為18-4,18-5;如18-4號宗地與10號宗地合并,則編號為10-1;如18-5號宗地與25號宗地合并,則編號為18-6. 6.2 新界址點設置及編號
宗地分割或邊界調整等增設界址點的,按預先準備的放樣數據,確定新界址點并設立界標。也可根據申請者要求,直接在實地設置界標。新增界址點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點編號原則編號,其它界址點編號不變。
對變更后廢棄的界址點,在現場銷毀。
6.3 變更地籍調查表
對新形成的宗地須按變更情況填寫地籍調查表。
a.在原地籍調查表封面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并注明變更原因及新的宗地號;
b.根據實地調查情況,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有關規定,以新形成的宗地為單位填寫地籍調查表;
c.新增設的界址點、界址線須嚴格履行指界、簽字蓋章手續;
d.對沒有發生變化的界址點、界址線,不需重新簽字蓋章,但在備注欄內須注記原地籍調查表號,并說明原因,同一界址點變更前后的編號如果不一致,還應注明原界址點號;
e.將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號及變更主要原因在說明欄內注明。
6.4 宗地草圖變更
a.在原宗地草圖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
b.在原宗地草圖復制件上以紅色標注變化部分,廢棄的界址點、界址線打上“×”,變化的數據用單紅線劃去,廢棄的界址線用紅色“×”標記,新增的界址點用紅色界址點符號表示,界址線用紅實線表示,注明相應的實測距離;
c.現場繪制變更后的宗地草圖;
d.原宗地草圖復制件歸到原宗地檔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圖歸到相應的宗地檔案中。
6.5 變更地籍勘丈
一般采用解析法。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城鎮地籍調查規程》中規定的其他方法。屬土地出讓等對勘丈精度要求較高的,須采用解析法進行變更地籍勘丈。
無論采用何種勘丈方法,均須以地籍平面控制點或原界址點為依據,首先檢測控制點及界址點的精度,確認無誤后再進行變更地籍勘丈。
a.宗地分割或邊界調整等增設界址點的,在不低于原精度的原則下,測量新增界址點的坐標或圖解勘丈。
b.宗地合并等不重新增設界址點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則上可不進行變更地籍勘丈,直接應用原勘丈結果。
7.新增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新增宗地屬初始地籍調查未建立宗地檔案的地塊。其變更地籍調查應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進行。
7.1 變更地籍號
a.若新增宗地劃歸原街道、街坊內,其宗地號須在原街道、街坊內宗地最大宗地號后續編;新增界址點按原街坊編號原則編號。
b.若新增宗地屬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號、界址點號須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規定編號,新增街道、街坊編號須在調查區最大街道、街坊號后續編。
7.2 地籍勘丈
采用解析法。若新增宗地已進行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經檢查驗收后,應利用勘測定界成果完成地籍勘丈。
8.舊城改造中變化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8.1 變更地籍號
舊城改造后新宗地號的編號按宗地合并分割的編號原則,用原來的宗地號加支號作為新宗地號。界址點號按本街坊編號原則編號。
8.2 地籍勘丈
對改造的區域,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初始地籍調查的要求進行權屬調查,填寫地籍調查表等工作,用解析法進行地籍勘丈。
8.3 原宗地檔案加蓋“變更”字樣印章。注明變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調查表的說明欄中注明來源。
9.宗地面積變更
面積變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則,即用精度較高的面積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積值。屬原面積計算有誤的,在確認重新量算的面積值正確時,須以新面積值取代原面積值。
a.變更前后均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積變更,如原界址點坐標滿足精度要求,利用原界址點坐標計算宗地面積。
b.變更前為圖解法量算面積,變更后為解析法量算面積的宗地面積變更,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積取代原宗地面積。
c.變更前后均為圖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積變更,對宗地形狀未變或宗地合并的宗地面積變更,如兩次面積量算差值滿足規定限差要求,仍以原面積數據為準;如兩次面積差值超限,則應查明原因,取正確值。
對宗地分割的宗地面積變更,如變更后宗地面積之和與原宗地面積的差值滿足規定限差要求,將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積比例配賦到變更后的宗地面積,如差值超限,則應查明原因,并取正確值。面積量算精度指標見表2.
表2 面積量算精度指標
------------------------
宗地面積 | 較差限差
---- | ----
平方米 | 平方米
----------|-------------
0~100 | 2
----------|-------------
100~500 | 3
----------|-------------
500~1000 | 5
----------|-------------
1000~2000 | 7
----------|-------------
>2000 | 1/300(相對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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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籍圖變更
a.地籍鉛筆原圖作為永久性保存資料,不得改動;
b.地籍二底圖應隨宗地變更而隨時更改,以保持地籍圖的現勢性。
發生變更時,先將二底圖復制一份(藍曬或復?。?,并在二底圖復制件上用紅色筆標明變更情況,存檔備查。也可將一定時間內的變更注記在同一張二底圖復制件上,但必須保證一宗地不變更兩次。
根據變更勘丈成果或變更宗地草圖修改二底圖的有關內容,擦去廢棄的點位、線條和注記,畫上變更后的地籍要素。
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2
關鍵詞:土地增值 問題與原因 措施與對策
一、失地農民土地增值補償的理論與法律依據
上世紀80年代中前期,憲法和民法通則對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都是禁止流轉的。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則有了新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合法地位。同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也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條文。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3個方面的權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與此相對應的是,承包方也要承擔3個方面的義務: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在我國,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結點主要是農地轉非的增值歸屬。目前,理論界主要有3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增值歸農”論;第二種觀點是“增值歸公”論;第三種觀點是“公私兼顧”論。在農地轉非過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體:一是政府,二是公眾,三是農民。政府貢獻的是管理權、規劃權和征收權,公眾貢獻的則是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外部收益,農民貢獻的則是農地的承包經營權、社會保障權和農地發展權。因此,第三種觀點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價的上漲是地租未來資本化的反應,理應由政府、公眾和農民共同分享之。
現在的問題是,政府部門利益驅動和強勢地位,不但令公眾難以從土地增值中獲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并沒有被真正“用之于民”),農民也一再成為輸家。在農地轉非中,農民面臨生活方式被打亂、原有財產被強行置換的困境,如果補償也不徹底,無異于“二次被害”。有一點必須明確,弱者是最無力承受失敗的人,如果弱者總是成為輸家,政府就必須檢討。當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導致的不公正、焦慮恐懼正在醞釀和累積,如果這種情緒得不到有效的矯正和釋放,就會成為社會持續發展的不穩定因素。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會成為經濟增長的絆腳石。
二、現行法律制度對失地農民土地增值補償的缺陷
(一)非農建設用地呈逐年上升狀態,農用土地流失嚴重,失地農民數量上升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因交通道路、水利、城中村改造等公共基礎設施、各級種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建設征用農村土地的規模越來越大,少地或失地的農民群體數量不斷增加。
(二)征地補償過程中農民權益受損
1、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征地補償太低
根據有關資料,世界許多國家的補償標準均以被征地時的土地市場價格為基礎。而我國實際采用的補償標準只有土地年產值的幾倍,根本不能反映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的價值,僅考慮了現有農業用途的收益權,而無視土地發展權。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一規定完全排斥了農民對農村土地發展權的利益分享,即土地用途變更所產生的增值被排除在征地補償范圍之外。對征地補償標準問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近幾年,個別地區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標準達到了國家法律的標準,但是仍然不能解決實際的問題。即使統一了補償標準,足額及時發放補償費,農民對補償還是不滿意。
2、征地補償安置費分配混亂,缺乏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土地法律制度,征地補償費一部分給農民,另一部分留歸村集體使用。由于村民的補償費和村集體的補償費的比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就導致部分地區大大增加了集體留用費的比例,而村集體的補償費掌握在少數的基層干部手里,如遇有民主建設較差的鄉村,加之缺乏必要的監督,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便司空見慣。實踐中補償款的分配問題成為村民與村委會、村黨支部之間發生矛盾的一個重要導火索。
3、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根據國研中心課題組的調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30%留在鄉以下,其中,農民的補償款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開發商則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頭,占40―50%”。
(三)農民土地增值收益被剝奪的原因分析
1、現行的法律制度忽視了被征地農民的發展權問題
在法律規定中,為被征地農民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合作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法律規定的標準是維持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對失地農民而言,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土地增值所帶來的發展功能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從立法層面分析,《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對土地中蘊含的農民社會保障權、發展權方面的權益做出明確規定。實踐中,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特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二元制,土地對于中國農民而言除了生存功能以外,還承載著發展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而現行法對這兩種功能卻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如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的確定只考慮了土地的歷史產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農民”的生活標準,沒有考慮土地用途改變后其收益的變化,更沒有考慮到土地對于農民的發展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而僅就土地“原用途”作為參照物確定標準。
2、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尚未形成有效的機制
當農民失去土地后,那些沒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就會變成無地、無職業、無收入的“三無”農民,成為矛盾糾紛多發的群體。因此,國家一直重視這一群體的就業保障,地方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此方面進行了探索和創新。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社會保障機制
(一)盡快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
不斷推出相關政策,力求做到“失地有保險,老來有保障”,各地都做過有益的探索,但還不夠規范、系統。要通過實行貨幣安置、留地安置、就業安置等積極的保障措施,三管齊下,全方位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前面已論及土地本身就承載著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和發展功能,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能進入一級市場,就會導致高額的級差地租被各級政府獲取。因此,政府有義務從級差地租中拿出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基金,以在保持失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再為失地農民提供發展基金。
二是實行積極的“就業保障”政策,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相對于城市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而言,失地農民更是就業的弱勢群體,因為農民就業意識和就業行為與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有一定距離。因此,要力爭把城鄉統籌就業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通盤考慮,完善就業服務措施,創造有利于失地農民就業的機制和環境。要制定公平的農民工就業政策,構建符合城鄉統籌就業要求的就業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多元模式保障機制。如城市郊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方,可以走轉換農民身份,推動失地農民市民化的模式;而偏遠地方、僅由于國家基礎設施用地造成失地的,要加大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同時增加貸款方面的資金扶持,走產業化發展道路。
(二)以體制創新為推動力,探索在大制度框架內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農民土地權益保護之所以成為社會熱點,說明現行框架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創新思路,探索新的解決路徑。要在大制度框架內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按照“以土地換保障”的戰略要求進行制度創新,可以考慮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允許土地入股,將農民納入征地開發的利益共同體,有助于減少征地時的摩擦和沖突,降低行政成本。對于農民而言,允許農民土地入股,使長期受到忽視的土地中承載的農民發展權得以實現,有利于保護和增進農民的利益。
(三)通過立法明確和完善農民的土地權益,并通過程序設計加以保障
必須修改和完善相關立法,明確規定農民的土地權益。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已達成共識,并在《物權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并有所突破。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農民的土地權益相比以前得到了一定的規范層面的保障。但物權法畢竟是一部框架性的基本法,對有些具體問題還沒有給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權限和程序的明確、對政府征用行為的行政救濟措施的細化、土地補償標準的合理界定等。農民土地權益真正得到保護還有賴于這部法的有效落實和后續相關實施細則。
首先,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保證集體經濟組織的每個成員都能參與對土地所有權的行使。防止目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不經村民討論同意就任意處置集體土地的現象。其次,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進行較重大的改革,構建建設用地流通市場,即修改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農村土地轉化成建設用地可以有兩個途徑:一是通過征收轉化,這一途徑僅用于公共利益;另一途徑是通過市場交易,這一途徑主要用于商業利益,但也可用于公共利益。第三,要提高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較大幅度地提高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
(四)盡快修改土地法,允許農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交易
對于農民,土地的意義不僅是一種不動產,而且還是一種特殊的保障形式。它至少可以為貧窮的農民提供食品、住房、就業、養老保障。因此,政府征用農地,就必須充分考慮社會保障來置換農民的土地保障。如果不具備提供社會保障機制條件,政府就不應該征地。
(五)修改土地法時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與商業用途
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3
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一)改革與現行法律的矛盾?,F實情況與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存在一些矛盾,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帶來一定的困難。如《土地法》第五章六十三條規定:“集體土地不能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等規定均明確農村集體土地不得直接出讓轉讓或者出租,該類土地只有在先行轉化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在市場上流轉,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又如《擔保法》第37條和《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明確土地承包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進行抵押擔保貸款等,這直接制約了農村產權的融資功能,不利于全面激活農村村產權要素。確權頒證后,若不能在這些農村產權流轉上有所突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很難深入下去,農民由此而享受到的改革成果將十分有限。
(二)改革與現行機制的矛盾。政府對農村公共服務的投入也還沒有真正形成持續增長機制,造成了現行農村公共服務不足。政府缺乏必要的支持和引導性資金投入。對進行或已進行產權改革的,在水電路訊的建設及啟動資金等方面,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引導,但目前大多數基層政府財力困難,根本拿不出扶持資金。上級政府又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固定的投入渠道,致使產權改革推進艱難。
(三)改革與傳統思想的矛盾。有些干部群眾思想認識還不統一。受傳統觀念影響,部分干部和群眾缺乏市場意識,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認識不到位。一些村干部擔心改革后造成資產流失,甚至怕失去權力,改革后管不好,管不了;部分群眾擔心改革后形成壟斷,得不到應有的利益;承包戶擔心產權或經營權買到手后,沒有效益,收不回成本;也有擔心政策不穩定,發生變化。這些認識上的誤區,會影響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
(四)改革與管理體系不健全的矛盾。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確權是基礎、流轉是手段、發展是目的,但在農村產權流轉中存在著管理體系不健全的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改革的推進。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基準價評估體系就不夠健全、不夠規范。我國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使用權制度決定了兩個不同的市場,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二是自發的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市場發展到今天,經過不斷探索和實踐,已經步入了統一、規范、有序的軌道。而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則很不完善,極不規范,基地還處于自發、隱形、無序的狀態。另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價值無法實有化,缺乏完善的評估體系,基準價格無法確定,成為集體建設用地在鎮內或鎮外流轉的障礙。
二、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建議
(一)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依據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主線,“確權是基礎、流轉是核心、發展是目的”,進一步推進全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市場化進程,充分發揮全市的資金、人才、技術、信息等優勢,搭建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即市、縣(市、區)、鄉(鎮)、村四級平臺,形成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流轉有形市場,發揮城市的支持、輻射帶動作用。
(二)建立土地規模經營政策扶持機制。一是鼓勵引導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堅持以穩定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二是建立規模經營激勵機制。按經營主體規?;洜I大小和投資強度等,實行資金補助支持。對集中成片連續三年種糧在一定規模以上(如500畝以上)的,政府按經營面積逐年給予一定補助。三是建立規模經營擔保機制。組建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為土地流轉提供擔保。
(三)健全完善農村投融資機制。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有利于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市場,但其更需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與創新的配合與支撐。因此,要加快建立完善的適合農村資金需求特征的組織體系、服務體系、擔保體系、保險體系和信用體系,拓寬農業農村直接融資渠道,引導鼓勵支持金融、民間資金和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農村,實現產權與資本的有機結合。
(四)制定出臺全市的農村產權流轉指導性意見。市委、市政府在綜合產權改革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盡快出臺農村產權流轉指導意見。目前各項產權流轉的指導性意見和實施細則都是各自制定的,并沒有全市統一指導意見,而且部門制定的意見也是按著上級套下來,有的無具體的細則,也沒有突破體制機制障礙,制約農村產權改革的深入,只有制定一些相關具體政策,才能推進農村產權流轉有形市場的建立。
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4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縣國土資源局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下,在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做好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加強土地征收和用地審批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土地法制觀念逐漸增強。近年來,縣國土資源局以開展各種宣傳日活動為載體,利用各類媒體,運用多種形式,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營造土地管理的社會氛圍。通過學習宣傳教育,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依法用地意識,為依法行政創造了較好的社會環境。
(二)土地規劃修編工作有序開展。一是做好規劃局部調整工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建設項目占用非耕地的規劃局部調整工作,先后向省里上報了10個鄉鎮(街道)的40多個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局部修改,批準修改總面積1700畝;完成永安、現代工業集聚區的600畝非耕地項目的規劃局部修改基礎工作。二是做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完成了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摸清農村土地和城鎮地籍的基本情況,為規劃修編打下基礎。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開展規劃大綱編制工作,及時上報省市審批。開展調查研究,加強與有關部門聯系,做好規劃銜接相關工作。開展規劃基數轉換工作,已完成了基數轉換的外業核實,正在開展數據的室內分析處理。
(三)土地征收、收儲和用地審批管理進一步規范。一是加強土地征收和收儲工作。根據縣政府的征地工作要求,按照征地程序,做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等相關工作,進一步規范征地行為;制定了新的土地征收區片綜合價,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加大土地收儲力度,對全縣各類土地進行梳理,將29宗土地列入收儲計劃,做好工藝品城轉角、蒲司灣等地塊的收儲工作。二是向上爭取用地指標。做好低收入農戶創業就業園項目等重點建設項目的包裝工作,積極向上爭取用地指標;通過農居點整理、建設用地復墾,獲得省核撥指標99.9畝,保障重點急需項目的用地需要。三是做好用地審核報批工作。20*年以來,共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2257畝,其中工業用地1257.8畝,農房報批546.1畝。特別是設立縣國土資源局工業園區分局,抽調業務人員,統一受理、全程代辦園區工業用地報批有關事項,取得了明顯效果。四是重視解決農村村民建房問題。做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服務指導工作,制定出臺有關實施細則,簡化用地審批手續,減免有關費用,有效推進農民住房改造工作。
(四)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取得進展。一是加強政策引導。在“服務工業、推進項目”百日行動中,對全縣工業用地進行普查,分析用地現狀,起草和參與了關于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管理、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清閑促產等方面的文件,從政策上深化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二是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已完成了35省道西段工程等省級重點項目用地預審和8個一般項目的用地預審工作,預審用地總面積20*畝。三是探索盤活存量閑置用地。對1999年以來全縣已農轉用而未供的6600多畝土地、已供未用的500多畝閑置土地、低效利用的600畝空閑土地,分析原因,進行分類分步處置,促進建設用地資源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一些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得到查處。一是加強土地巡查。提請縣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層層落實土地巡查監管責任,明確縣、鄉、村三級土地日常監管工作職責和任務。20*年以來,共開展土地執法監察動態巡查1300人次,發現制止違法用地896件。二是查處各類土地違法案件。通過開展衛星遙感執法檢查、土地百日行動、違法違規隱漏案件查處等活動,共立案查處違法違規案件241件,涉及土地面積4924.5畝,拆除各類違法建筑485間(處),面積11.7萬平方米,給予黨政紀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32人。三是做好土地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加強接訪、處訪工作。20*年以來,共接待群眾來訪800人次,受理涉土問題來信897件,省市交轉辦125件,對這些件基本上都認真給予辦理回復。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這幾年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縣土地歷史問題積累多年,各種新舊矛盾交織,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很多,具體表現在:
(一)法制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從調查情況看,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工作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缺少持續有效的宣傳,廣大干部群眾對有關內容了解不多,致使一些群眾土地法制意識淡薄,受利益驅動,違法占地建房的現象較多。同時,縣國土資源局對自身職能及工作流程宣傳不夠,透明度不高,群眾對辦理用地手續程序仍不十分了解。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亟需修編。一是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欠科學,一些地塊性質定位不切合實際,許多農保地與實地現狀不符,農保率偏高,一些重大項目用地缺乏規劃保障,較大程度上制約經濟社會發展。二是規劃的指導性和操作性不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相關綜合性規劃銜接不夠,不能很好地控制和引導用地,影響了項目落地,也導致規劃變動存在隨意性,由此帶來一系列新問題。三是城鄉建設用地需求與新增建設用地空間矛盾突出,建設用地空間拓展艱難,客觀上成為土地規劃修編的一大難題。
(三)土地征收收儲和用地審批管理不夠到位。一是土地征收困難。隨著土地資源的不斷升值,征收土地涉及利益調整越來越大,加上國家對土地的管理越來越嚴,征收土地所面臨的矛盾和阻力也越來越大。在征地過程中,由于群眾思想工作問題、補償標準問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等原因,導致征地工作難度很大,有的地塊(如后里吳村)批準后卻無法進場。二是土地收儲進展緩慢。多年來土地收儲工作是我縣的薄弱環節,辦法措施不多,實際收效不大,土地儲備中心未真正發揮作用,后續儲備數量匱乏,用地保障嚴重不足。三是用地審批效率不高。用地審批環節多,涉及多個部門,工作量大,報批時間長,造成建設用地不能及時到位。
(四)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率較低。一是建設用地供地率低。由于許多項目前期工作不充分、各類待開發用地缺乏統籌安排、征地難到位等原因,導致建設用地供地率低下。20*、20*年,全縣的供地率分別為12.9%、1.96%,2009年上半年僅為0.11%,20*年至今全縣仍有已轉未供土地3500多畝,指標浪費嚴重。二是建設用地閑置現象突出。由于對土地批后利用缺乏跟蹤監管,不少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觀念不強,閑置和粗放型利用土地現象不同程度存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也時有發生。據統計,目前我縣建設用地平均每畝稅收只有9萬多元,為全市的70%左右,產出率相當低。同時,一些效益好的企業急需用地無法解決,靠租借廠房或內部挖潛進行生產,嚴重影響企業的發展壯大。三是農村土地利用率低。農村建房缺少規劃引導,布局散亂,管理不到位,導致一方面農村缺房戶建房艱難,另一方面,占用耕地建房、少批多占和“一戶多宅”的現象得不到有效控制。
(五)土地執法監察有待進一步強化。一是違法占地案件居高不下。20*年12月至20*年9月,我縣違法用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高達92.6%,20*年被省里列為衛星遙感監控縣,進行重點整改。據初步統計,20*年起,城區違法占地建房出現反彈,新增違法建房達600多間。二是執法監管力度不夠。土地管理缺乏健全有效的監管機制,鄉鎮、村對土地日常監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還沒有形成整體監管合力;執法力度不夠,對違法占地的查處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部分地方違法用地屢拆屢發、屢禁不止,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三是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突出。各類問題遲遲未能得以有效破解,嚴重影響了我縣土地管理秩序。四是土地問題突出。涉土案件占全縣的量達30%,呈現數量持續增加、行為更為激烈趨勢,違規越級訪、集體訪、上省進京訪屢屢發生,嚴重影響了仙居的整體形象。20*年,我縣曾連續兩個月進入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的積分排名前五位,極大影響了我縣建設用地報件及規劃調整工作。五是執法隊伍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六)財務收支管理問題較多。從審計部門的財務收支審計情況看,縣國土資源局在編制管理、內部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較多,有的問題較為嚴重。
三、幾點建議
土地問題是事*發展的根本問題。嚴格土地管理,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長遠之計,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當務之急。當前,必須牢牢抓住土地這個根本問題,竭盡全力管好土地,想方設法用好土地。
(一)著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是仙居經濟社會發展的命脈??h國土資源局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嚴格土地管理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堅定管好土地的信心和決心;要采取各種形式,通過多種途徑,廣泛深入宣傳土地法律法規和國情國策,提高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土地法制觀念,努力在全社會形成保護耕地、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圍;要大力宣傳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能職責、公開服務內容和辦事流程,增強政策透明度。
(二)著力做好新一輪土地規劃修編工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嚴格依法管地的基本依據。一要繼續做好前期準備工作。要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為契機,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土地利用情況;加強對今后土地需求和供給的預測分析,為開展空間布局提供科學依據;密切與省市國土資源部門的聯系,抓緊推進規劃修編相關工作。二要認真做好規劃修編調整工作。要積極調整規劃,包裝項目,優化項目布局,拓展用地空間;著眼長遠謀劃,統籌安排規劃期內各類用地,定性定量到地塊,努力留足用地空間;加強與相關部門、鄉鎮(街道)的聯系,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積極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工作,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和指導性。三要強化規劃實施管理。嚴格按照規劃控制用地,根據形勢發展需要,依法修改和調整規劃,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
(三)著力加強土地征收收儲和用地審批管理。一要加大土地征收工作力度。要加強政策宣傳,充分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思想工作;進一步完善征地工作制度,嚴格履行征地程序,規范征地行為;研究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問題,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實行征地補償費統一支付,做好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二要切實加強土地收儲工作。要認真執行土地儲備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土地收儲行為;充分發揮收儲中心的作用,落實土地儲備基金,實施存量土地收購儲備,增強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力度,特別是對城區小宗土地,要注重儲備中心的收儲調控作用,防止土地零星推向市場而影響城市發展品位。三要提高用地審批效率。進一步改革管理機制,優化審批程序,簡化用地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用地預審、報批效率。特別是要提高農村建房審批效率,加快推進農民住房改造工作。
(四)著力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一要切實提高供地率。要充分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推進項目落地,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加強與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加大供地力度,著力破解供地難問題。二要切實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管理。要抓緊研究出臺土地批后管理的相關政策,規范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建立企業用地退出機制和閑置土地收回機制;積極引導企業轉變土地利用觀念,嚴格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大力推進“零增地”技改,在規模以上企業開展“畝產論英雄”活動;采取有力措施,嚴格節約用地,積極盤活存量土地,依法處置各類閑置用地、空閑土地和擅自改變用途的土地,著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強“退二進三”政策研究,推進傳統產業升級。三要切實解決農民建房難問題。要結合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活動,加快農民住房改造建設工作,積極探索解決農民建房問題的有效途徑和措施。進一步調整村莊規劃布局,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嚴格控制農民建房用地標準,從源頭上制止一戶多宅、少批多占、未批先占和占用耕地建房現象的發生。
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5
關鍵詞 新農村建設;土地流轉機制;法律思考
作者簡介 樊德玲(1971-),女,信陽師范學院政法學院講師。(河南信陽 464000)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黨和政府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階段出發做出的一項戰略安排,是持續數十年、惠及八億農民、全面提升我國現代化整體水平的一項重大而又艱巨的歷史任務。新農村建設涵蓋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農村管理、村鎮建設、社會事業、國土整治等方方面面,需要一整套完備的土地政策體系作支撐。經過三十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了一系列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并需要繼續堅持和完善的農村土地政策。而與此同時,隨著農業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土地流轉問題日益成為新農村建設中一個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
一、新農村建設中土地流轉問題的提出
土地作為農業最基礎的生產資料、農村最重要的資產和農民最具保障的財富,具有其他生產要素無法比擬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同時,土地是協調農村、農業、農民關系的紐帶,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是我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以計劃體制為背景而推行的一項土地制度。它適應了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經營土地的積極性,使土地的原始生產潛力迅速釋放,農民的生活水平明顯改善,成為我國改革開放的標志性起點。但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確立,農村社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原有的以計劃體制為背景的土地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出來,已不適應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并由此而產生了一些不和諧的因素。如,承包土地量與農村人口不平衡,激化農村內部矛盾;土地與農村勞動力結構不合理,造成土地和勞動力的雙重浪費;個體化的承包機制與社會化的生產建設發展需要不相適應等。因此,為適應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農村的需要,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盤活農村土地,強化農村土地的開發利用與管理,允許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土地流轉機制,已成為當前新農村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這種從“長期不變”到“長久不變”,一字之別,意味著國家將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期限,容許土地流轉,農村改革繼續向縱深推進。
二、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目前,雖說我國涉及農村土地的性質與使用權流轉的有關法律主要有:《憲法》、《民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一部專門的《土地管理法》。但是,這些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仍存在很多問題。
(一)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規范。在《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規定的過于原則和籠統。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雖然規定了土地流轉的形式、原則、合同形式、違約責任以及法律責任等條款。但是,由于我國農業地區發展不平衡,土地流轉的原因、形式和規模等諸多方面千差萬別,因此,它不能較全面地指引和規制土地流轉,甚至因為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而對某些利益集團約束乏力。許多地方缺乏土地流轉具體的可操作的實施辦法,也沒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出《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細則,對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利益補償、流轉價格、糾紛處理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的規范。
(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歸屬不清?!稇椃ā返?0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農業法》第3條重申了這一點。至于哪一級和哪一個組織機構代表農村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管理法》第10條則繼續規定“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蓖瑫r,我國的《民法通則》第7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根據有關的調研資料顯示,鄉鎮、村民小組和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多數均有明確的界限和范圍,而且其面積比例一般為1:9:90,似乎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與所有權主體并不存在所謂“模糊”之類的問題。但是,在實際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許多案例中,土地產權歸屬的糾紛嚴重。當農村集體土地發生轉移時,土地集體所有權屬與使用權在法律上未能得到明確的規定和保障,從而產生一系列的問題顯得十分棘手、難于管理。
(三)流轉登記制度不健全。完備的登記制度是財產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條件。農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不動產使用物權,登記的意義極為重要。相對而言,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是普遍不受重視的。從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在法律上未規定以登記為要件,僅以合同成立為要件。這與物權法中不動產物權都需要通過登記才能設立的規定相違背,這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不健全的法律起源。二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登記僅以當事人自愿為主,未經登記變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后果僅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三是在土地流轉較頻繁的經濟較發達地區,一旦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而沒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則以后的受讓人就有可能難以與轉讓人從事正常的交易,其受讓的權利也可能遭他人剝奪,甚至會發生在轉讓中的上當受騙。
(四)政府定位不當,損害農民利益。一些鄉村組織直接充當土地流轉的主體,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有的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鄉村收入的手段和作為突出政績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流轉操作中違背土地政策,強行反租,租金補償過低,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利益。
三、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法律完善
就目前及今后一段時間而言,隨著農村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和農民收入結構的日益多元化,農村土地流轉必然會越加頻繁和復雜,流轉的范圍、方式、程度都將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權屬變動必然涉及權利、義務的調整,如何在整體規劃下規范并促進流轉的發生便成為當務之急?!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恋厥褂脵嘁婪ㄞD讓,然而至今沒有成形的政策和法規對農村土地的流轉進行規范調整。筆者認為,必須盡快依法規范農地流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加強和完善土地流轉的法律規范以促進土地流轉。首先,推進土地流轉,要在堅持和完善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尊重農民土地流轉的主體地位,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其次,制定土地流轉格式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各地農業經濟發展參差不齊,所以地方立法可以適當超前,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條例或辦法之類的,以法律的形式對本地農村土地流轉加以規范,使土地流轉有序進行,從而達到集約利用、規模經營的目的。對暫不具備立法條件的地方也應借鑒發達地區的經驗,完善土地流轉的政策,確保土地流轉規范、有序的進行。
(二)要用法律來保障農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權。中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被法律界定為“集體”,這里基本沒有爭議。但是,究竟由誰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都很不明確,而現在此權利基本上由行政村組織來行使。由于它是一個黨政不分、政社不分的行政附屬組織,集體和作為集體分子的農民之間,均無雙向選擇的自由,土地的所有權當然不可能由村民代表來行使,而只能由作為地域性經濟組織的村長來行使,這樣問題就來了。因為村長有事實上的土地處置權,卻并不負擔半點風險,因此為農村土地尋租埋下禍根。因此,應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應法律法規,解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錯位、缺位或虛位等問題,將其直接交由村民委員會行使,刪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合作社等虛置概念,賦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村民委員會和使用權主體――承包戶的市場主體地位。所以必須從立法上保證農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從而使其享有擁有土地的收益權。
(三)要依法建立規范的農村土地市場流轉機制。市場經濟實質就是法制經濟。把土地流轉回歸到市場,實行優勝劣汰,有利于提升農村土地流轉的效率,提高農村土地的產出率,提高廣大農村村民的生活水準,這也是新農村建設的應有之義。如果人為在政策、法規上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堵”和“壓制”并不符合生產力發展要求。比如要修改與《憲法》不協調的有關法律表述,如現行《土地管理法》63條可改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可依照法律規定發生轉移”。從法律層面允許農村土地流轉,同時也要加快相應實施條例出臺,以便于實際操作管理。另外,在中國,大多數地方政府或法院有關機構尚未形成處理土地流轉糾紛的規范化制度,也缺乏相關的法律條文與仲裁根據。因此,必須進一步制定仲裁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的爭端處理機制。并通過設立專門的土地法院,聘請專家判案,為解決土地流轉糾紛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應該建立一個便捷、高效、安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登記公示、公信制度,這對物權流動制度保持高效運轉具有極大的影響力。一方面,如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不再局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租賃、轉包和招標、拍賣等方式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人身份的多元化使得借由考察權利人是否具備集體成員身份來判斷權屬狀況的困難系數及風險系數大大增加,無形中提高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土地流轉涉及復雜的利益關系,具有頻繁的重復發生率,需要明確的法律登記制度對法律關系各方的權利狀態加以公示化,明晰化、確定化。
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防止資源流失,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等六廳局《關于印發我省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商發[20*]265號文件)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