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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法范文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以種植、養殖、畜牧等農業用途為目的,對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權。其權能有:土地使用收益權,物上請求權,生產經營自,對產品的處置權。其中,收益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流轉方式法定化①,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受讓方必須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流轉不得超過承包經營期限等②。
在農村,土地一般屬于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可以無償地獲得一份土地承包經營權,供生存發展需要。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尚未覆蓋到農村居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具有社會保障意義。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物權性質又具有人身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正是體現在該項權利的人身性上。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規制
《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區分為商業承包和家庭承包。兩部法律在后者流轉問題上沒做過多限制,允許其采用民法上的流轉方式實現其經濟價值③。2005年農業部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明確出現了“入股”的流轉方式。④2006年12月成都市出臺了《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2007年6月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了《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城鄉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這兩個文件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采用“入股”方式流轉。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風險
土地承載著農民的生存保障功能。承包經營權入股后,則成為公司資產,農民和土地相分離。如果公司不能提供給足以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條件的股利或分紅,無能力在獲得生活保障的農民將面臨生存危機。
公司法資本三原則要求股東不得抽回資本⑤,減少注冊資本有嚴格內部程序控制⑥,外部債權人亦可通過提前請求實現債權對減少注冊資本行為施加壓力⑦。農民一旦入股成為公司股東,就無法通過退股回復其承包經營權。農民股東退出公司的另一種機制是出讓股份。但這可能會使農民與土地分離。農民在土地上能獲的社會保障權將會喪失。
四、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風險的對策
土地承包經營權有財產屬性,又具有人身屬性。財產屬性的權利能轉讓,但人身屬性的權利不能轉讓。如果兩種權利混在一起,財產權利轉讓必然受到人身屬性的限制。因此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劃分。一是可以轉讓的財產權,二是不能轉讓的人身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農民只能獲得股份財產權上的收益。為保障農民的社會保障權,只能把它設定為財產上的義務。公司運營土地獲得的兩部分利益,一是土地使用價值轉化的價值,二是土地產生的新增價值。后者通過股利的方式進行分配;而前者的源權利本不屬公司,而是被土地財產權捆綁來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權,此價值應返還給農民。兩種價值應有分配順序,先從利潤中拿出固定的數額返還農民在土地上的社會保障權;然后再分配股利。由于公司盈利能力不確定,若其利潤尚不能滿足農民的社會保障需要就會陷農民于危險中,解決該問題,需要配套社會保障法規。
公司法禁止抽回資本,故農民入股后退出面臨困難。但《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城鄉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中,針對該問題做了個“置換”制度設計⑧。用以限制涉及土地的股權進行二次轉讓,農民可以以其他資本置換出他投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置換是成立的,入股的權利是已被物化的、與人身分離的虛擬價值形態,標志著該權利成為公司財產。公司的土地權利可以作為資產出售,不過只能出售即農民股東,農民取得該資產,達到二土地權利回歸同一,此時農民股東的股份不變。但上述程序須在章程中設定。農民股東取得回歸的土地權后,公司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可以采取不轉移承包經營權的方式,這就成功解決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的問題。
另外農民可選擇轉讓股份。由于財產權與社會保障權相分離,無論股權怎么轉讓,農民的社會保障要求始終只能由土地收益者承擔。這樣農民不會喪失社會保障,而且盤活了土地資源。值得注意的是,可轉讓的財產權不是永續的,因作為其源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期限。當權利到期時,農民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農民欲繼續把土地投入公司,農民就以重新獲得的承包經營權中的財產權入股,同時原來的股權保持不變。
農村承包土地法范文2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時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其他形式”承包則沒有。這就意味著“其他形式”承包方,并不享有獲得相應承包地補償款權利。但對“其他形式”承包中,承包方確實對承包地進行了改良投入,導致被征用土地價值增值的部分,應當予以必要補償。
2.耕地改養殖水面要辦轉用手續
1999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規定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挖塘養魚、發展林果業;可以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外的農用地挖塘發展水產養殖和種植多年生木本果樹等經濟作物,但建造永久性農業設施和配套設施,如畜禽養殖場、塘底已經固化的水產養殖場、農副產品倉庫、加工廠、集貿市場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做到耕地“占一補一”。
3.超生子女同樣享有土地補償費
違反計劃生育行政法律法規超生,應由其父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而要求村委會分配土地補償款是民事法律關系。公民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因父母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受到影響。況且他們出生申報戶籍時就落戶在當地,已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應得到補償。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規定
一是規定了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二是規定了在承包期內,原則上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三是特別強調了對婦女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四是對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作出了規定。
7. 對婦女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規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自行開墾的荒地是否受法律保護
農村承包土地法范文3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
為了保證換證工作順利開展,我鄉成立了以黨委書記鄺貴娥任顧問,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劉俊東任組長,其他黨政領導任副組長,各村駐村鄉干部及村支部書記為成員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換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及指導工作,做好宣傳動員和業務培訓工作,督促和指導村組干部做好土地清理和調查核實工作,按要求搞好土地臺帳。各村也相應成立了工作機構。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宣傳到位,領導到位,業務指導到位,確保工作質量。
二、制定工作方案,確保工作有序進行
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穩定,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遺留問題較多,工作難度大。為保證工作的有序開展,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在鄉黨政聯席會上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制定了周密的工作實施方案。承包經營權證換證工作按照組織領導,宣傳動員,清查處理、審核發證、檢查驗收五個階段進行,對各個階段的工作質量、標準做了嚴格要求。
三、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處理有關問題
這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工作,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既要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又要防止新問題的發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鄉農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問題,對有關政策的要求、換證對象及補發證對象、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權、土地流轉、土地調整方面的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和說明,使換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加強監督檢查,搞好業務指導
在換證工作中,鄉村兩級干部對工作認真負責,對各個階段的工作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解決。為了確保工作的進度和質量,鄉黨委、政府多次就此項工作召開專題調度會,共同商議、及時處理出現的各種問題。特別是在土地清理核實、登記土地臺帳、填制經營權證階段,鄉村干部多次深入村組指導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做到數據準確,填寫規范,內容齊全,確保土地清理核實、臺帳登記、經營權證填寫一次成功。為保證工作質量,我們一方面認真做好業務指導,另一方面,安排專門人員對各階段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存在問題
1、農村土地承包歷史遺留問題沒有全部得到妥善處理,農戶全戶外出打工,為換證工作帶來困難。
農村承包土地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流轉;糾紛類型;爭議焦點;審判結論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099-01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概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指自然人、集體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依據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和公開取得(包括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兩種?!巴恋爻邪洜I權流轉”指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與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原承包方依法將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的具體民事權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糾紛類型
(一)以法律視角歸納糾紛類型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和抵押。
(二)從成因視角,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分為以下幾類
1.土地流轉不規范,普遍存在民間化、口頭化、短期化、隨意化問題。2.土地的租金不斷攀升導致的毀約現象。3.流轉合同簽訂不規范。4.流轉程序不規范,不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或內容違法。5.因情勢變更等原因導致糾紛產生。6.因征用土地引發糾紛。
三、糾紛審判結論之分析
(一)流轉協議有效的情形分析
1.實體有效
(1)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土地流轉糾紛案件都是以口頭協議或者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因此,受到《合同法》的保護,當今,只要合同雙方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法律基本肯定合同的效力,除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否則不會無效。
(2)戶主代表家庭集體簽訂的合同,但損害家庭成員利益的除外。
戶主是家庭集體的代表人,在實際流轉中,以戶主對外簽訂合同的現象較為常見,但損害家庭成員利益是無效的。
2.程序有效
(1)流轉程序雖不符合法律規定,但雙方已經長時間穩定的維持流轉后的關系。
由于法律意識的欠缺,農村土地流轉很少走完備的流轉程序。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沒有簽訂;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沒有申請;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沒有備案。這些現象屢見不鮮,但僅因如此就否定協議的效力嗎?答案是否定的。
(2)流轉程序事先不符合法律規定,但事后拖延表態,完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另外,關于備案制度,僅具有社會公示的效果,其法律效力體現在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果,而非承包經營權變動的生效條件。
(二)流轉協議無效的情形分析
1.實體無效
(1)流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導致協議無效是流轉無效中的常見情形。
(2)協議的簽訂有損家庭成員利益。
(3)以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的期限超過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或者租賃合同期限超過20年。
這一現象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另外,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程序無效
(1)未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將已流轉的土地再流轉。
農業部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這一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
(2)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流轉,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于該流轉牽涉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穩定,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進行辦理。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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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法范文5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的 4個要點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存在于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從登記角度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承包人對于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使用、收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
第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期限為30年。在此期限內,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對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在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草原法》、《漁業法》等有關規定實施確權發證。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3個法律特征
第一,流轉主體是依法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農戶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第二,流轉客體是承包方承包權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標的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對地上權的具體處分,其中包括對承包合同的處分和對承包合同標的物的處分。前一種處分是指農戶將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條件地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解除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后一種處分是指不改變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而是將承包合同的標的物轉由第三人使用、收益和控制。
第三,流轉目的是為了處分收益或獲得補償。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戶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可以依法取得轉包金、租金、轉讓費等,這種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農村承包土地法范文6
在世界范圍內,現代農業實質上是指不斷引進新的生產要素,用現代科技、先進組織制度和管理方法來經營的科學集約化、市場社會化、環保生態化,具備可持續發展的、具有較高水平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較強競爭能力的現代化農業。其特征包括:現代化的手段、科學化的管理、社會化的服務、優質化的產品、知識化的農民。中國特色現代農業與世界各國現代農業具有共同性,同時也具有其特殊性:第一,以提高生產力總體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縮小城鄉差別、地域差別,農民生活水平達到小康水平為目標。第二,通過勞動集約和技術集約為主的集約方式,提高農業總體生產效率,走以提高效率為中心的內涵發展的農業現代化道路。第三,以生物技術為主、機械技術為輔的農業現代化技術方向,通過精細農業和現代技術相結合,提高農業的生產能力,以達到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第四,實現農業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經營市場化??傊?農業經營的市場化,農產品的商品化,生產的集約化、機械化,服務體系的社會化,農產品實現高產、高效、優質、低耗,農民生活水平從小康到富裕是我國農業現代化要達到的要求和實現的目標。
二、家庭承包責任制對于發展現代農業的弊端
土地產權制度是農業經濟的核心問題。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對于實現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1979年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的《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到1983年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建立了。這種土地承包制是指通過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承包使用土地的責權利相結合的一種土地經營和耕作方式。它主要是以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為特征。它實現了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農戶自籌資金經營相結合。此次對我國具有深遠意義,它將生產力從體制下解放出來,發揮了農村生產主體的積極性。但隨著建設新農村,走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深入,由于現行土地制度的諸多弊端,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過程中遇到許多障礙。這主要源于其特有的土地經營權的平均分配的內在規定。首先,由于按人均承包農田分散耕種,而我國人多地少,加上還要求每個農戶所分的土地必須好壞搭配,遠近差開,因此必然不利于規模經營,不利于機械化耕作和投入的增加,有礙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其次,不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同時不利于增加農民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在缺乏合理有效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情況下,許多農民放棄土地承包權又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使得 “農民工”往往在城市里扮演低工資生產者的角色,又在農村扮演消費者的角色,這樣農民成為高昂物價的直接承擔者而造成福利的巨大損失。最后,農戶對承包的土地缺少穩定的預期,因此容易造成經營行為短期化?;閱始奕ⅰ⑦w入遷出以及新生人口不斷形成對調整承包地的內在壓力。重新分地的結果不僅使土地更加細化了,而且使農民失去對承包地的穩定預期,進而對土地投資的欲望不高,使農地的地力和基礎設施水平不斷下降,阻礙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產品質量的提高。同時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業生產單位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抵御風險的能力弱,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缺乏競爭力。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發展我國現代農業的作用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利于形成適度的規模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促使我國農業從傳統農業的小農經濟模式向現代農業的規模經濟模式轉變
我國傳統的農業經濟因其規模偏小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經不起風險、阻礙吸納機械技術及其他現代生產要素,同時也難以實行企業化管理,所以小規模經營對實現農業現代化是一種障礙。在堅持的基礎上,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一方面能夠打破以前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界限,通過平整耕地、置換宅基地,使土地達到一定規模以后,就能夠以較低成本推行機械化生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農業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減少建設大型農業基礎設施的成本,促進農業基礎設施實現現代化,實現農業統一規劃和布局,保證農業生態可持續發展,有效地改變掠奪式的農業生產方式。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同時有利于增加農民的收入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推力形成的基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離不開推力和拉力,其大小決定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速度。拉力有賴于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整理,如統一勞動力市場、建立涵蓋農民工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工的市民化等一系列城鄉統籌的制度建設。注重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推力形成,主要是提高農業生產率,而走規?;?、機械化和產業化道路是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根本途徑。在保持土地承包權穩定并長期不變的基礎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土地規模經營,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率,從而對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提供強有力的拉力;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權不變進而能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獲得收益,進城打工的農民沒有了后顧之憂,這樣既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又有利于城鄉統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于促進農產品商品化、農業經營管理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