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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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1

【關鍵詞】技術許可辦公室 技術許可戰略 知識產權

一、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現狀

1、技術許可的宗旨

1970年,斯坦福大學成立了技術許可辦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e,簡稱OTL),由其負責將大學研發的技術成果許可給企業界,以實現技術的產業化。斯坦福大學強調:技術工作的宗旨是促進斯坦福大學的技術向市場的轉移,為社會謀福利,通過產生技術許可收益以支持大學的科研和教育。在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工作往往是建立在專利開發基礎之上的,但科研和教學任務仍然是優先于專利開發的。

2、技術許可的組織結構及工作流程

OTL負責斯坦福大學的技術轉移工作,OTL有25名工作人員,主要從事技術許可的人員如下:1個主任、7個副主任、7個許可助手。這些人都具有理學或工學學士學位,都具有至少兩年以上商業企業的工作經驗。技術許可人員的主要職責是:與發明人溝通,為發明成果的知識產權管理提供服務;對技術進行評價,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判斷是否為當前專利熱點領域以及是否應該申請專利,對技術的商業價值進行評估,預測潛在的市場前景;將合適的技術成果介紹給相應的企業,與有意向的企業展開技術許可合同談判。

所有的收益交給OTL,現金收益按如下分配:15%的收益用于維持OTL的運作,剩余的收益被分為三部分,1/3歸發明者,1/3歸發明這所在的系,1/3歸發明者所在的學院。OTL有時可以接受企業發行的股份,部分替代許可費用。

技術許可辦公室的工作流程如下。一是登記技術發明:發明者向OTL登記自己的技術發明成果。二是評估商業價值:OTL對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可行性、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性、潛在的市場進行評估。三是知識產權保護:OTL將該技術成果申請以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秘密的形式保護。四是簽署技術許可:OTL開始與相關公司進行技術許可談判,最終簽署技術許可協議。

3、技術許可的成果

斯坦福大學的技術許可辦公室在促進大學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上,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因此成為全美國大學技術成果轉移的典范。通過斯坦福大學OTL成功開發,創造了具有巨大經濟價值的技術,包括DNA克隆技術、谷歌、ADSL電話線上網技術。2000―2001年度到2005―2006年度,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上的收益基本保持在4000萬美元到6000萬美元。登記公開的發明數量逐年穩步上升,從277件上升到470件。

4、技術許可工作的特征

(1)財政自主的商業化運作。斯坦福大學OTL在成立的初期,提倡的是一種創業精神。盡管OTL是大學的一個管理機構,但是在財政上它是自給自足的,它所采取的管理模式是一種類似于企業的商業化運作模式,技術許可人員不僅要具有科學技術背景,更要具有在企業工作的商業經驗。

(2)少數技術產生大部分的收益。斯坦福大學OTL注重開發和推廣那些具備很大商業潛力的技術成果。在OTL簽署的1271項許可協議中,只有4項許可產生了超過500萬美元的收益,只有14項技術許可產生了超過100萬美元的收益,其余的許可協議大都只產生了非常少量的收益。

(3)許可助理負責和發明人參與。在OTL,一項技術申請會交由一個專門的許可助理來審批和推廣,他將負責這項技術從OTL一直到市場的全過程。同時,發明人會參與從技術發明披露到技術完全產業化的整個過程,即發明人要和許可助理協商該發明的商業化前景、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式、該發明的許可戰略。并且在該項技術進入企業后,發明人也需要向企業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和服務,幫助將該技術完全產業化。

二、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戰略

斯坦福大學在從事技術許可的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許可戰略,既使自己的技術許可活動能夠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能促進大學科研和教學工作。

1、許可與不許可戰略

斯坦福大學并不將所有的技術發明都采取許可的方式進行技術轉移。只有那些不影響科研和學術工作、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和市場空間、技術成熟度達到可以實際應用、能夠以知識產權的方式給予法律保護的技術發明,才會采取技術許可的方式進行技術轉移。作為承擔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研究型大學,斯坦福大學在進行技術許可時,必須要考慮學術價值和商業價值的平衡。而技術的許可情況完全取決于對技術是否有許可前景的評估和分析。

2、知識產權與技術許可相結合戰略

斯坦福大學在技術許可的過程中,非常重視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專利保護)與技術許可相結合的戰略。知識產權能有效地保護大學的技術成果,使企業與大學進行技術許可時,企業承擔的法律風險進一步降低,能使被許可企業獲得一定時間的市場壟斷權,從而激發企業與大學簽訂技術許可協議的積極性。

斯坦福大學的技術許可的對象包括專利技術、生物材料、版權作品、半導體集成電路版、商標。OTL50%的技術發明會申請專利,剩下的一部分技術發明會以版權、商標、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最終只有20%到25%的技術發明會向企業許可。截至2005年,通過OTL,斯坦福大學總共申請并獲得了1518件美國專利。

3、技術許可類型選擇戰略

斯坦福大學簽訂的技術許可協議一般分為:獨占性許可協議、一般性許可協議、選擇性許可協議。影響斯坦福大學具體選擇類型的因素為:待許可的技術成果的成熟程度、技術的科學關聯性及企業的需求狀況。

處于不同技術開發階段的技術成果會采取不同的許可戰略。技術成熟度高、能夠迅速實現產業化的技術,往往會采取一般許可協議,授權給多家企業。技術成熟度低、還需要深入的開發和改進工作的技術,往往會采取排他許可,授權給一家企業,以市場的壟斷權激勵企業引進該技術并深入改造。

科學關聯性強的技術,往往是基本專利成果,會對一個產業的發展產生關鍵性的影響,這樣的發明密切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利益,所以往往會采取一般性許可??茖W關聯性低的技術,往往是改進專利成果,對公眾和產業的影響比較弱,所以會采取獨占性許可,以保障被許可企業的市場利益。

企業的需求狀況也會影響到許可協議類型的選擇,若一項技術成果的市場需求程度低,往往會采取獨占性許可,反之則往往會采取一般許可或者選擇性許可。

斯坦福大學的許可協議根據每一個具體發明成果的技術特征和市場狀況而采取必要的修改,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許可模式。往往選擇性的技術許可也會是半獨占性的,即同時授予幾家企業在各自的地區享有獨占權。斯坦福大學與企業界歷年簽訂的技術許可協議中,一般許可協議占據了大多數,獨占性許可協議比一般性許可協議要少得多。這反映了斯坦福在進行技術許可的同時,更注重考慮技術許可的社會價值――即通過技術許可促進科研成果的產業化、促進社會公眾福利,而不僅僅是其商業價值。

4、技術許可與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戰略

斯坦福大學參與面向企業的技術許可,近些年來一直積極地參與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訴訟,利用知識產權訴訟保護自己的技術成果。2003年,Globespan Virata 對斯坦福大學和德克薩斯儀器公司(Texas Instruments)提起了針對Asy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ADSL)技術的專利訴訟和反壟斷訴訟。ADSL技術是斯坦福大學John Cioffi教授的實驗室開發出來的,并且以獨占性的方式許可給Amati Communication很多年,這項技術隨后由德克薩斯儀器公司于1988年獲得。2006年1月,專利訴訟案件審判完結,法院認定訴訟主張的專利權利是有效的, Globespan Virata侵犯了斯坦福大學和德克薩斯儀器公司的專利權,判定其給予斯坦福大學和德克薩斯儀器公司1億1200萬的損失。通過知識產權訴訟,技術許可辦公室更加認識到了技術獲得專利保護的重要性,也使專利侵權賠償成為技術許可辦公室另一種新的收入來源。

三、對我國高校開展技術許可的啟示。

1、完善現有技術許可機構,引進相關人員,積極開展技術許可工作

我國高校目前需要做的是完善現有科技管理機構的技術許可職能,展開技術許可工作。在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上,需要調動發明人、院系在技術許可上的積極性。同時,科技管理機構應積極發展同企業界的合作交流,充當發明人和企業的紐帶,把技術成果向企業界推廣。

2、以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成果的產業化,以技術許可收益補償知識產權成本

對企業來說,保證許可的技術受法律保護非常重要,技術成果只有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從技術向市場的改進中,才能夠避免潛在的風險。同樣,法律賦予專利的市場壟斷權,是吸引企業向大學引進專利技術的重要原因。知識產權是保證技術許可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并最終獲得收益的最關鍵因素。技術許可的成功實施,抵消了大學獲得知識產權花費的成本,進而提高了發明者的研究積極性。

3、技術許可工作要重點開發商業化前景巨大的基礎專利

從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工作的經驗可以看出,少數幾項發明成果的技術許可帶來的許可收益,占據了歷年來技術許可總收益的大部分。這樣的技術發明往往是在科學上創新性非常高的基礎性創造。我國高校由于在技術許可上人力、財力資源不足,可以將重點集中在一些基礎性的發明創造上來,通過申請專利保護,將這些基礎專利進行技術許可。

4、技術許可工作要注意實現商業價值、學術價值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

技術許可以產生商業收益為直接結果,但同時也標志著科研資源的投入轉化成了生產力。斯坦福大學在技術許可評估時,將學術價值也作為許可與否的一個重要考量指標;在技術許可戰略的選擇上,充分考慮到了許可收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我國高校在開展技術許可工作時,也應注意此類問題。

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2

關鍵詞:知識產權;創新;專利;開放式商業模式

中圖分類號:F7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1-0176-03

一、開放式商業模式的提出

1.開放式商業模式的性質。管理學大師彼得·德魯克(Drucker,2004)認為當今企業之間的競爭,不是產品之間的競爭,而是商業模式的競爭。根據翁君奕等人的研究,在改變世界的全球50家著名公司中,主要依靠商業模式創新生存和發展的公司有31家,而靠技術創新立足的公司只有14家[1],另有5家公司創新的貢獻不明。在2005年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EIU)發起的調查中,54%的CEO認為,到2010年,商業模式創新將成為比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更重要的創新 [2]。由此可以看出,商業模式創新已經成為企業保持持續競爭力的關鍵。

商業模式一度成為了企業競爭的關鍵法寶,也成為了企業的高端機密。很多企業將商業模式視為企業內部運行方式,較少考慮需要利用其他企業的資源和資產,這妨礙了企業的快速發展[3]。索尼曾推出Reader的電子書店,但正是由于傳統封閉的商業模式,使其最終沒有成為電子書行業的領先者,它的商業模式缺乏內部資源的支撐,也沒能很好地利用外部資源,以至電子書店書目較少,訪問也很不便[4]。喬布斯曾帶領團隊設計了名叫“Mactonish”的操作系統,這個系統是完全封閉的,用戶無法對其進行干預或修改,并且這個系統是完全無法與其他系統相兼容的,注定了Mac系統在滿是IBM兼容機的世界里是無法推行的。因此,企業必須打破原有的商業模式,建立開放的商業模式。

基于上述論述,筆者認為,開放商業模式就是企業為了最大化商業價值,打破組織的界限,整合企業利益相關者的所有知識和資源(創意、技術等),通過內外部資源的相耦合,從而增強企業的價值創造和利益的一種商業模式。

2.開放商業模式分類?,F實中,不同企業商業模式的開放程度是不一樣的,基于Chesbrough等的研究 [5],根據企業在價值創造過程中分享和整合外部資源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將開放商業模式分為四種模型:封閉式、分享式、吸收式和開放式商業模式。四種商業模式的區別與聯系(如圖1所示)。

中國移動是分享式商業模式的典型代表,它可以充分的利用企業內部的各種資源,開發出各種各樣的業務來賺取利潤,而其業務并不能與客戶的需求相聯系。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與用戶需求緊密貼合的移動搜索、電子商務、SNS、移動廣告等業務將會成為未來盈利的源泉。美特斯邦威的虛擬經營模式為中國服裝企業的發展壯大提供了一種新的商業模式,正如它的廣告語“不走尋常路”,它走出了不同尋常的道路。它本身的資源是非常有限的,但通過對外部資源的整合,進行生產、營銷以及銷售的外包,企業獲得了很大的利潤,實現了價值。不同于中國移動和美特斯邦威,采用開放式商業模式的企業在分享內部資源和整合外部資源兩方面都表現得非常積極,一方面依賴于整合外部第三方的資源來增強自己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另一方面積極地與其他企業分享自己內部未被充分利用的資源獲得額外的收入。作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谷歌一直將“整合全球信息,使人人皆可訪問并從中受益”作為其價值主張和使命宣言。在此種思想的指導下,谷歌的各種計劃都貫穿著開放的理念。谷歌通過與相關書店、零售商以及支持各種電子書形式的網絡公司等進行聯盟,進行資源的整合和利用,讓消費者不受設備、軟件、操作系統以及零售商的限制,在互聯網上任何一個地方都能買到自己想要的書。谷歌通過開放式的商業模式,有效避免了垂直整合模式中消費者限制在一家設備一家書店的缺陷,從而為電子書產業的發展開辟了一條新路。

二、知識產權管理與開放式商業模式的關系

(一)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

進入21世紀,我們也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的浪潮席卷全球。知識管理、知識產權這些字眼引起了研究者的關注的同時,也引起了大多數企業的高度重視。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知識產權的保護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意識薄弱,自主知識產權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運用知識產權信息的能力低下[6];中國民營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很薄弱,知識產權流失嚴重,企業產權管理弱化,知識產權糾紛增多,保護能力弱[7];中國企業還沒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缺乏知識產權戰略管理的基本思想,知識產權不足和質量低下,知識產權的效益沒有完全得以實現[8]。

知識產權既需要保護也需要使用,實現價值才是專利存在的意義。周竺等[9]指出知識產權是水果型資產,如果不及時使用就會因為保護期限到期或者被新技術替代像水果一樣腐爛貶值。為了提高知識產權向市場的轉化率,企業就不得不積極需找投向市場的機會。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正是為了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正如施樂公司專利許可部前主任杰·達列萊所說的:“知識產權管理是研發到市場的直接連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目標也定位于市場,即占據市場和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碑a權市場化就會涉及到知識的轉移或者特許,這樣也就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知識產權的危險系數。這就更需要企業加強自己的知識產權的管理。

(二)開放式商業模式與知識產權的相互影響

1.知識產權對開放式商業模式的影響。知識的市場早已存在,但有研究表明在知識市場里,知識產權的轉化率非常低。在德國,西門子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員稱:全德國90%多的專利申請了卻沒有在市場上商業化,而西門子公司也只使用自己的專利。寶潔公司于2002年估計只使用了其擁有專利的10%。由此可以看出,現在很多企業在開放式創新環境下除了把新技術應用于自身業務外,未能充分的利用自己或者別人的知識產權。為了提高知識產權利用率,企業應當成為知識產權的積極購買者和出售者。研究能力不足的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專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從而降低自己R&D的成本,進而提高其市場價值,而創新能力強的企業可以將閑置的創意授權其他公司以獲得更多的價值來支撐自身的發展。因此,知識產權的高利用率需要開放式的商業模式。

2.開放式商業模式對知識產權的影響。著名經濟學家哈耶克(Hayek,1945)認為,沒有人事實上具有所有知識,知識分散在社會網絡里。雖然分工能使人更有效率地學習知識,但要利用這些知識創造更高的效率,就要求我們能利用其他專家的知識。競爭和合作使得企業能夠充分應用網絡中的知識和能力,而這些知識和能力不可能被任何一家企業全部生產和擁有。開放式的商業模式正是打破組織的界限,使企業充分應用網絡中的知識和能力,在網絡中整合各種資源,使得知識產權的價值最大化。

三、基于知識產權的開放式商業模式構建

1.基于知識產權的開放式商業模式構建的機理。一般而言,企業商業模式的組成要素集中概括為三個方面:客戶價值主張、企業資源和能力以及盈利模式[10]。我們正是基于這三個方面進行了商業模式的創新,試圖建立基于知識產權的商業模式的創新。企業商業模式創新的基本路徑主要有三個:一是從顧客角度,如何創新顧客價值;二是從企業角度,如何來進行內外部資源的優化整合,降低成本;三是從產業角度,如何進行資源優化組合,獲得更高性價比。要實現顧客的價值,就必須考慮顧客的需求,就不能只是一味地利用內部的資源,實現客戶的價值需要開放式的商業模式;要進行資源的整合,只利用內部資源而忽略外部資源,或者只充分考慮外部資源而忽略內部資源都是不全面的,要想完全的利用資源創造價值就必須整合內外的所有資源為創造價值服務,因此,整合資源同樣需要開放式的商業模式;盈利的路徑也需要開放式的商業模式。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開放式商業模式與知識產權的相互影響,兩者是緊密聯系的,開放商業模式就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因此,我們提出要建立基于知識產權的開放式商業模式。

2.基于知識產權的開放式商業模式設計?,F在的市場競爭是需要雙贏,甚至多贏的。因此,我們將商業模式中所有的相關者看做合作伙伴,將企業、外部的企業、科研機構、大學科研院所以及知識產權中介看成一個網絡,一個經濟系統,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網絡的建立,使網絡中的每一部分能夠將網絡中獲得的額外的福利內在化;使得企業內部和企業之間形成動態聯盟式協作,聯合多個企業的知識、經驗、資源、技巧和能力共同創造某種產品或服務,對資源進行組合或重組,把握和傳遞市場機會。

在開放式商業模式之中,企業不再是一味地用知識產權來排擠競爭者,而是將其作為能直接增加公司市場價值的盈利資產。企業通過許可轉讓自己的知識產權,將知識產權資產上升到公司的戰略領域。這樣企業不僅擁有了更多的資源,還可以通過轉讓知識產權獲得了利潤或者通過利用外部的知識產權降低自己的研發成本獲得更大的市場利潤。網絡之中的每一部分都本著大家共贏的價值主張進行合作,通過合作企業可以利用內外部的資源提升自身的資源和能力。網絡中存在的合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企業—院校之間;企業—外部企業之間;企業—中介—外部企業之間;企業—中介—院校之間。

企業與科研院所合作,科研院所負責科研,而企業進行專利的市場化,這樣兩者是雙贏的;企業與外部企業之間也可以直接進行合作,將無法利用的知識產權轉移或者特許給需要的外部企業,企業可以賺取專利費,外部企業則可以通過購買專利,節省科研成本,同時獲得了市場的價值;網絡中加入知識產權中介,是出于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考量。現有知識產權利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對稱。

四、基于知識產權的開放式商業模式的案例分析

UTEK公司始建于1997年,位于弗羅里達州,主營業務是處理技術轉讓事宜。UTEK的主管者格羅斯指出,據報道,國家頂級兩百所大學將近有1.55億個新發明,近70%的新發明都沒有申請專利。格羅斯指出“這是人類創造發明的巨大浪費”。UTEK公司的明智之舉就在于創建了一種能在高校和新興公司之間把技術從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限制內游刃有余的商業模式。UTEK正是在企業和高校之間建立了一座橋梁,提高了知識產權的商品化轉化率。

UTEK就是我們在基于知識產權的開放式商業模式之中的知識產權中介,它連接學校和公眾技術公司。它并未直接在技術發展或研究上投資,它所直接投資的領域是建立連接,以便去引導學術研究。UTE的商業模式是從資本市場的角度來看技術,而不是以技術為中心的角度。一旦一個有發展前景的技術被客戶發現,UTEK就幫助客戶發展一個價值主張來使其價值大有不同并且提升客戶的股票價格。UTEK購買客戶的大量股票,并且會持有一段時間,在股票的價格升值的時候,UTEK也就獲得了利益。

UTEK商業模式運行的基本過程是:UTEK通過并購一些技術公司籌集資金,給大學支付簽署費取得技術的使用權。接著UTEK公司把此技術的權力以獲取股票的形式賣給顧客,雙方簽署協議。然后顧客拿著這一新技術到投資銀行,投資銀行幫助籌錢去購買此技術,同時隨著有關此技術的消息,公司的股票有望增值,UTEK也就可能取得很大的收益。UTEK公司在這個過程中也很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通過簽署協議以及長期多次的誠信合作來進行知識產權的保護。

五、結論

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同樣也是商業模式競爭的時代。通過將知識產權與開放式商業模式相耦合,建立基于知識產權的開放式商業模式,這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企業商業模式的創新都是有利的。企業通過整合內外的資源,既可以利用外部的知識產權創造價值,也可以出售閑置的知識產權取得收益。筆者對此進行了理論和實踐的雙重分析,希望對中國希望對中國企業商業模式的創新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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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3

一、舞蹈藝術以及商業化浪潮

在眾多相關藝術載體中,舞蹈藝術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生活甚至關乎生命的藝術,舞蹈藝術是一種對人體動作進行提煉加工并加以表現的重要手段,能夠塑造出更為直觀的舞蹈形象,傳達演繹者內心真實的情感。舞蹈作為一種基本的藝術形態,主要以人體作為媒介,通過表情、動作幅度等細節方面的規律性變化,表現人類整體內在的審美思想和審美情感。長時間以來,在文明演進過程中人類已經逐漸習慣了對同一個群體內部的人或者某種現象進行劃分,如較為流行的將演員劃分為偶像派和演技派等,藝術形式也在當今社會被具體的劃分為純粹的藝術和商業化影響下產生的商業藝術,并且在完成了這方面的劃分后,人們又習慣于將兩者孤立來看。絕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大眾無法認同將舞蹈選秀和個人才藝展示等舞蹈表演稱之為藝術,但是社會大眾的不認同并不能說明一部分舞蹈表演不能稱為藝術。藝術的存在受到自身性質的影響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審美需求,但是只有一個人能夠欣賞的藝術又不能稱之為藝術。所以舞蹈藝術要想獲得進一步發展,就應該滿足一部分人的需求,在特定的范圍內得到認同。特別是在商業化環境下,越來越多的藝術思想被社會大眾用貨幣衡量,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引起了純粹藝術家們的恐慌,認為心中絕對崇高的藝術受到了商業價值的玷污。但是即使在商業時代,藝術的價值也不僅僅表現為商業價值,藝術本身的價值并沒有被商業價值所泯滅,反而受到商業影響得以在社會范圍內推廣,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同。所以,鑒于商業化背景下舞蹈的藝術價值和商業價值是同時存在的,所以如何對舞蹈藝術的價值進行判定成為推動舞蹈藝術發展的關鍵。黑格爾曾經說,現實的就是合理的,合理的就是現實的。所以在舞蹈產業商業化趨勢已經成為定局的情況下,如何運用商業化趨勢推動舞蹈藝術的良性發展才是舞蹈藝術界應該堅持和關注的問題,對舞蹈藝術的現代化發展產生著重要的影響。

二、舞蹈產業商業化趨勢下舞蹈藝術發展的策略

1、舞蹈藝術創作者應該注意保護相關舞蹈的知識產權

文化藝術產業的發展貴在創新,如果在創新后沒有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那么創新也必然會失去原有的價值。當前,舞蹈產業商業化趨勢愈加明顯,但是舞蹈藝術創作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卻仍然偏低,并且受到舞蹈藝術自身性質影響,對舞蹈創新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難度,導致現階段舞蹈藝術知識產權保護陷入困境。所以舞蹈藝術創作者們在日常創作中應該以身作則,增強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大對相關作品的保護力度。同時呼吁政府有關部門針對這一問題制定科學的管理規范和法律法規,維護舞蹈藝術創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商業化趨勢下舞蹈藝術的良性發展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

2、逐步提升社會大眾的審美水平和審美能力

舞蹈產業商業化趨勢下,舞蹈藝術表演一般作為第三產業為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因此,消費者的審美需求對舞蹈藝術創作質量和發展方向產生著決定性影響,如果加以引導,便能夠刺激和催生出更多更為優秀的舞蹈藝術作品。但是,現階段,我國社會上的普通大眾舞蹈藝術審美能力偏低,無法在欣賞過程中真正認識和理解舞蹈藝術的內涵,因此其對舞蹈藝術價值的評定也存在一定的偏差。所以應該采取一定的宣傳教育措施提升社會大眾的審美能力和水平,加強社會大眾對舞蹈藝術的認識,進而為舞蹈藝術的發展提供人力支持。

3、進一步規范舞蹈藝術產業市場

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及時聘請國內外舞蹈藝術產業發展方面的專家,以座談會形式共同為商業化趨勢下舞蹈藝術的良性發展獻計獻策,進而結合專家的指導意見建立相應的規范制度,加大對舞蹈藝術產業的管理力度,從藝術創作入手,對舞蹈的未來發展前景、發展路線等問題進行規范,對舞蹈藝術創作者的創作行為加以指導,最大限度的避免內容低俗、文化扭曲和作品抄襲現象的出現,以免對舞蹈藝術的良性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三、結語

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4

論文關鍵詞:域名 知識產權客體 法律保護

隨著網絡時代的不斷發展,法律一直以來側重于保護商標等商業性標記的體制應該需要進行一定的變更。域名作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網絡識別標志,本身蘊涵著巨大的經濟利益,法律未作出相應反應的情況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經注意到這一信息。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間便開始了域名搶奪戰。本文介紹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種類,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各種域名保護模式的利弊,最終提出將域名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

一、域名的價值

域名是”互聯網上的電子地址”①,是一種為了便利用戶記憶、實現對聯網計算機進行簡便定位的技術目的而存在的互聯網絡地址的表現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標,也不是現實企業的名稱。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為進入網站或虛擬企業的惟一路徑,一個域名已注冊,其他任何機構就不能再注冊相同的域名,這樣,就使域名實際上與商標、企業標識物有了相類似的意義。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為”網絡商標”,它不再僅僅是個”門牌號碼”。隨著域名注冊的普及,在網絡的無數站點中擁有一個好聽、易記、個性化的、識別性強的域名就成為吸引人們注意力,在競爭中取得勝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業價值,成為了信息社會的新型無形財產。

二、侵犯域名的種類

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應的情況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卻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響的網絡域名潛在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乎,將公眾熟知而屬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與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譯文本當做普通商標、商號或企業名稱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財之道。域名所有人則認為這種做法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爭議。

(一)將他人域名注冊為商標的行為

與將他人的商標搶注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搶注。在相當多的域名糾紛中,商標注冊人將一些具有顯著性的域名注冊為服務性商標,以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雖然域名與商標在技術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請的域名符合商標注冊審查規則,就應當能夠獲得注冊。

(二)將他人的域名注冊為商號或企業名稱

域名和商號都具有一定的商業標識功能。由于域名與商號等其他標識性權利所遵循的授予、維持、管理及保護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該等差異造成不同的規則體系之間存在重復與沖突的可能,導致商號等傳統知識產權人侵奪他人依法注冊的知名域名。②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譯文字的情形),顯然會使社會公眾發生誤認、混淆,從而會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反向域名侵奪

反向域名侵奪,是指惡意使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UDRP)》的有關規定,以企圖剝奪已經注冊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為。某些商標權人沒有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待到要將商標注冊為域名時,才發現別人已先行注冊了該域名;或商標權人已經使用其它名稱注冊域名,發現別人注冊的域名更有價值或更適合自己,為奪取該域名而起訴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冊人,迫使其轉讓或放棄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達到自己使用該域名的目的。③這種行為完全損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標權人的利益則憑空增加了。法律在規則域名所有搶注他人商標的同時,卻助長了這種更為不正當行為。法律在反對域名所有人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似乎更應該維護正常的競爭。

三、域名保護的制度選擇

(一)現有法律保護的缺陷

1999年,ICANN通過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是目前解決域名爭議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該規則是從”域名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這一前提出發的。美國對域名的保護政策基本上是主張將其視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客體,主要是商標權的客體予以保護。我國對域名保護的主要依據是《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

但是基于商標與域名的差異性,域名無法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框架內,作為商標權的客體,它與傳統商標所具有的時間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權行為都可以視為不正當競爭關系,進而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因此,無論是將域名作為商標權客體加以保護還是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都是無法協調現有法律的規定與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

域名可否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通過賦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權,以此來保護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學者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他提到,在目前條件下域名不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立客體,因為但是考慮到域名具有識別性、唯一性、與商標和商號的密切關聯性以及能給商家帶來經濟利益,應當將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客體,應受相關法律的調整。④還有學者也認為不不能將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他指出,域名不宜作為知識產權客體,應當是民事權利中的名稱權。⑤總之,這些學者們都認識到域名保護的必要性,但均反對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

然而,目前不論學術界還是實務界,大都傾向于將域名視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一種。域名顯然具備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即無形性。⑥我們認為域名理應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通過賦予域名所有人排他性的權利,以保護其自身的域名利益。首先,域名具有無性性,具備知識產權客體的基本屬性;其次,域名同樣是一種智力成果,域名是經過人的構思、選擇以及創造性的勞動產生的。即使僅反映公司或個人名稱的縮寫字母同樣具有特別含義。再次,域名同樣具有可識別性。是網絡空間行為的標識,并且是唯一的,具有很強的專有性,一旦被注冊成功,域名所有人在網絡上即具有絕對唯一的所有權,符合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最后域名也具有可復制性,別人可以把網上域名用作現實世界企業的商號或商標,以借用其商譽進行不正當的競爭。因此,有顯著性的域名與商標、商號等識別性標記具有相同的本質,也需要知識產權法賦予一定限制的獨占權和一定范圍的排他權。

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5

【關鍵詞】電子商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一、引言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及電子商務本身給企業和個人所帶來的各種機會與便捷,電子商務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電子商務外包作為一種新型的經營管理理念,幫助企業解決經驗少、專業人才缺乏和成本高等問題,為企業帶來了降低成本、提升利潤、提高企業競爭力、企業運作更靈活等優勢,為電子商務領域創造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屢見不鮮,網絡環境所特有的匿名性和信息的開放性更使得虛擬世界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困難重重,研究電子商務外包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具有必要性。因此,在電子商務進行外包過程中有效保護委托人和人的知識產權,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易操作的電子商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系統,促使我國電子商務產業健康穩定發展便顯得格外重要。

二、電子商務外包中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這一競爭要素的需求以及知識產權在經濟領域的深入滲透,引發知識產權問題的因素也較為廣泛,綜合分析國內外相關文獻,知識產權問題主要來自三個方面:(1)企業內部因素:包括缺乏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利潤的誘惑、未有效建立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制度;(2)社會因素:包括道德的淪陷、社會各階層維權意識不足;(3)國家因素:包括行政打擊力度不夠、法律威懾力不足、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尚未完善。

結合國內外電子商務外包知識產權的相關文獻,通過搜集近年來在電子商務外包過程中發生過的侵權案例并對其匯總和分析,本文認為電子商務外包中所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①與域名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②電子商務中的版權保護問題;③電子商務中的商標權保護問題;④電子商務中的專利權保護問題;⑤電子商務中的商業秘密權保護問題。

(一)與域名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域名不僅僅是一個網絡地址,而且還牽涉到無限的商機,體現了它特有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絡用戶的訪問。域名的唯一性使得其他機構不能再注冊相同的域名,所以大部分機構、企業等單位都采用自己單位名稱的縮寫或自己的商標來定義白己的域名[1]。

一般而言,由域名搶注引起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主要有利用搶注的域名引導到內容不健康的站點,從而嚴重損害知名域名的品牌或利用此搶注域名侵害他人的財產與人身安全、不對已經注冊的域名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等幾大類。

(二)電子商務外包中的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問題主要有直接侵權、間接侵權。

(1)直接侵權

未經作者或者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影片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2]。2011年,百度文庫的版權糾紛案風波高漲,郭敬明等50名作家聯袂發文,指責百度文庫以“免費分享”為借口,侵犯作家權益。

(2)間接侵權

主要指因特網服務提供者(ISP)和網主因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三)電子商務外包中的商標權保護問題

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權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資源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國家統一注冊原則;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則;注冊原則。但是盡管在有效注冊下,仍有很多商標侵權問題出現。如2011年初阿里巴巴誠信通出現嚴重問題。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假貨充斥,真假難辨。

此外,有些競爭者運用網頁的原代碼或關鍵詞搭別人的“便車”,將他人的商標、商號等嵌入在自己網頁的原代碼中,當消費者使用網上引擎查找他人商標、商號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時,侵權網頁就會位居搜索結果的前例。

(四)電子商務外包中的專利權保護問題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給專利領域帶來了很多全新內容和全新思想,如信息交換技術、數字化產品銷售技術、加密技術、網上訂貨等均已獲得專利權[3],然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對專利的申請、審核、認證和保護等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電子商務網站的經營方法或創意是否應該受到專利保護;計算機軟件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因特網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地域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絡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五)電子商務外包中的商業秘密權保護問題

商業秘密保護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屬于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4]。商業秘密是市場主體自我保護其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重要形式,是一種具有商業價值的無形財產,一旦泄露,將會對商業秘密所有者或團體的競爭力帶來不可彌補的影響。

(1)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對商業秘密構成威脅

電子商務是在互聯網上運作的,而互聯網的開放性和共享性,決定了它的易受攻擊性,時常受到來自電腦黑客、網絡軟件、計算機病毒等的威脅。2008年鬧得沸沸揚揚的Intel公司的奔騰Ⅲ的“序列號”事件,導致用戶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信息被竊取。

(2)企業自身對商業秘密的認知缺陷

商業秘密作為一種信息,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很多企業對信息公開度的控制力度掌握不當,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不強。

(3)商業秘密的知情人對商業秘密的泄漏

在我國,對于商業秘密的知情人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商業秘密的知情人在沒有利益驅使下對商業秘密的泄露;第二,商業秘密的知情人在利益驅使下對商業秘密的泄露。

三、解決電子商務外包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策略

1.關于電子商務外包中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措施

面對電子商務外包中所存在的各項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幾種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1)與域名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一,注冊者自身應加強域名保護意識,注冊者應了解域名注冊的各個注意事項,據實填寫注冊信息。第二,注冊者應充分考慮與本域名相關的其他可能存在域名,充分注冊,減少甚至消除這些有爭議的域名。域名注冊成功后,及時繳費和續費,確保域名的法律地位。第三,各級政府應加強對域名的法律保護措施,確定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的有效期,明確注冊域名后域名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強化域名注冊實名制的實施和管理,對注冊的域名實行嚴格的審核,提高賬戶的安全性和域名被盜后追回的效率,減少域名的爭議問題。注冊者應了解域名保護的相關法律,當域名受侵犯時,能及時地運用法律武器予以保護。第四,應建立專門機構對由于域名引發的一系列糾紛進行處理。

(2)電子商務外包中的版權保護

一方面,著作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對自己的作品進行監管,用戶只有在經授權許可或者付費后才能享有對該項作品的使用權。另一方面,著作人還應及時對自己的作品申請法律保護,同時對用戶的行為實施適當的限制。另外,有關部門應對著作人和用戶的各項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規范網絡市場中的行為。

(3)電子商務外包中的商標權保護

從企業角度來說,應提早注冊與本企業商標相關的域名,盡可能減少由于有意或無意而引起的域名與商標的沖突,運用更高的技術提高對網站信息以及商標的保護。當然企業還須定期對本企業商標是否受侵狀況進行調查,對于未經許可利用本企業商標的行為,應及時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有關部門角度來說,對電子商務運作過程實行嚴格管理,打擊盜用其他企業商標進行非法活動的企業,關掉非法網站,加強對域名注冊的審核力度。

(4)電子商務外包中的專利權保護

①關于電子商務網站經營方法或創意的專利保護

正確判斷對方法或創意擁有專利權后所具有的排它權利對與電子商務產業帶來的影響,即重點要放在審核上,如增加一道復審程序,由更高級的專利審查員來審議申請等,以確保電子商務技術的創新發展。

②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

以版權和商業秘密的方式保護,并采取相應的專利方面的措施進行保護。計算機軟件作為人們的智力表現,同時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都存在者巨大的推動做作用,故要將計算機軟件及其構思納入到專利法的保護范圍中。

③關于專利的電子申請保護

要對規范電子申請方式進行有效規范和管理,并對其進行法律保護。同時,可以對申請材料及審批材料采用數字簽名技術,如采用RSA簽名、HASH簽名等。

(5)電子商務中的商業秘密權保護

面對這些商業秘密權保護問題,我們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措施進行解決:第一,當加強網絡安全建設,對于商業秘密要建立多層保護并采取相應的備份與恢復方法;第二,對企業內部人員進行相關的教育與培訓,增強他們的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并建立建全對商業秘密的相關保護機制。

2.電子商務外包參與方的自我完善

(1)電子商務外包中發包方的自我完善

作為電子商務外包項目的提供方,企業需從多方面進行改善。提高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可以開展培訓以增強全員職工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尤其要提高包括企業高層領導在內的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從而在知識產權方面切實地進行嚴格地管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在服務外包的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歸屬首先遵循的是合同優先的原則,所以發包方要利用合同規范知識產權的歸屬,以明確雙方在關系期間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歸屬。

(2)電子商務外包中承包方的自我完善

要想獲得發包方的信任,接包方必須建立完備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客戶的產權安全,這是外包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基本也是核心要素。一般而言,外包企業建立的保密制度應該包括:①哪些信息經過一定的方式方法后使得這些信息處于保密狀態;②企業告知使用這些保密信息的員工和相關人員有保密義務,并與他們簽署相應的保密協議;③限制無關人員接觸上述指定的保密信息;④采用保密技術或者手段;企業要與有關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等。此外,承包方需利用合同規范知識產權的歸屬,以明確雙方在關系期間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歸屬。同樣,承包方在利用第三方知識產權完成具體外包事項時,也必須注意要獲得第三方許可或授權,否則有可能招致外包產品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5]。

(3)電子商務外包中第三方的自我完善

電子商務外包中的第三方主要涉及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方理財等,在外包過程中,第三方應該利用合同,分清與外包發包方、承包方之間的責任關系,對于涉及機密信息和商業秘密的內容嚴格保密。同時,也應當注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

3.完善電子商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的外部環境

(1)加速金融電子化進程

現階段,我國的電子商務主要是非完全電子商務,由于對網上支付的安全性存在擔憂,消費者往往選擇線下支付[6]。因而亟待解決電子結算問題并建立信用體系,使金融服務與電子商務的發展相適應。我國金融機構必須加速網絡化的進程并提供高質、高效和安全的交易服務,以確保我國電子商務的良性發展。

(2)提升我國基礎設施質量

加強我國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建設,提高其科學技術水平和擴大信息終端設備的普及程度,建設適應電子商務發展要求的基礎設施[7]。同時,不斷研制和開發與網絡體系相適應的信息傳輸設備和技術,提升網速,滿足網民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各種需求。

(3)提高企業信息化普及率

企業領導應充分認識電子商務對經濟增長、企業發展的決定性作用,在深化企業改革,普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盡快地為本企業配備現代化信息手段。這樣在市場競爭中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4)創造良好的知識產權環境

加快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規,完善合同機制,進一步完善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加大對侵權案件的執法力度無疑成了首要工作。其次,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等,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方便、快捷、專業的知識產權創造、保護、管理和運用的信息服務。

四、結語

電子商務外包是一個充滿生命力的新興行業,在給企業帶來利益時也帶來了諸多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本文在現有的電子商務外包、知識產權的相關文獻研究的基礎上,對電子商務外包中出現的與域名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版權保護、商標權保護、專利權保護、商業秘密權保護等問題進行詳細分析,針對各個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并從發包方、承包方、第三方提出外包參與主體自我完善的舉措,并進一步就外部環境的完善方面提出一些可行的保護策略。以期通過此次研究,為電子商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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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巢乃鵬.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研究[J].情報理論與實踐,2000,6(2):4-8.

[4]王永華,劉雪飛.網絡中的知識產權保護[J].情報資料工作,2004,5(4):23-25.

[5]潘美君,吳應良.電子商務環境下馳名商標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9,26(19):147-150.

[6]吳應良.電子商務的機制特征與制約因素[J].情報雜志,2006,25(8):2-4.

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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