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撫養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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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撫養權范文1

我國的民法典對協議離婚的流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對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可以到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提交離婚申請?;橐龅怯浱幍墓ぷ魅藛T對雙方提交的離婚材料和夫妻之間的感情等審核完畢后,會給雙方分發離婚證,夫妻關系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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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撫養權范文2

2021年最新離婚協議書相關規定!

1、協議離婚設置三十天冷靜期

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設置“離婚冷靜期”條款。簡單來說,協議離婚的流程將會變成:

(1)遞交申請:夫妻雙方協商一起向民政局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2)冷靜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則協議離婚未達成。若均未撤回申請,則進入下一步。

(3)抉擇期三十天: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對于沖動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離婚冷靜期能夠給雙方再次慎重考慮的機會。

2、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無效的事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恢復自由身,并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況,而自愿結婚的話,法律會保護雙方的選擇權,婚姻不會被一刀切認定為無效。

為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民法典》將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明確列為夫妻共同財產。

4、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民法典》作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單說,如果一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倆共同的決定,那么這筆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5、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民法典》針對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新增加了一項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的”。也就是說,除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況,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時,都有可能作為考慮的范疇。

6、全職太太離婚補償得到明確

以往《婚姻法》對于全職太太離婚時的補償規定,只有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件下,一方因付出較多義務才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這一條的可操作性較低,因為在我國很少有夫妻會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掉了對于“離婚補償”的限定性條件。離婚補償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這是從法律的層面,對全職太太的權益保障。

7、“揮霍”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對其不分或少分財產

現《民法典》新增了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揮霍”共同財產的情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也可對該方不分或少分財產。

作為夫妻,婚后的生活應當彼此分擔與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揮霍的方式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8、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民法典》將以往《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民法典的撫養權范文3

1、應詳細、準確填寫夫妻雙方的有關身份資料。

2、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原因應作出簡要表述。

3、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共同財產分割、個人財產處理和子女撫養權等,該部分內容是離婚協議的核心內容,應作出詳細的約定。

二、盡量不要讓親友參加協議離婚的過程

三、提前弄清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和所需的證件

四、對婚姻登記機關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五、協議離婚存在的法律風險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后患。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的撫養權范文4

一般情況下小三和老公生了個孩子并不犯法,并沒有構成刑事犯罪。一方有外遇這種情況更多的是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會對夫妻以及家庭產生不利的影響。一方有外遇并且與外遇生了孩子,會對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權有不利的影響。但是并不一定構成犯罪。構成重婚罪有嚴格的構成要件,重婚罪是指的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婚姻一般分為法律婚姻和事實婚姻,法律婚姻是達成法律結婚條件的婚姻,事實婚姻是沒有領證,但是已經同居構成夫妻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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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撫養權范文5

【摘要】在我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公民的維權意識加強,涉及胎兒權利保護方面的糾紛日益凸顯。但是我國法治起步較晚,在胎兒權利方面的法律保護涉及較少,胎兒權利的立法保護目前僅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有所涉及。在生活中胎兒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例屢見不鮮,卻因為立法的缺失而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在立法領域加強對胎兒權利的保護,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需要。

題注:基金項目:2011年河北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點項目“患者權利及救濟途徑的制度保障與和諧醫患關系的建構”。課題編號:skzd2011102

一 胎兒的界定及胎兒權利

(一)胎兒的界定

醫學上,把自然人出生之前的生長過程劃分為三個階段:受精卵期、胚胎期、胎兒期。在我國法律之中還沒有對胎兒的明確界定,但在法學學者中不斷有人嘗試對胎兒進行界定,其中主流觀點是我國臺灣學者對胎兒的界定。他認為“胎兒者,乃母體內之兒也。即自受胎之時起,至出生完成之時至,謂之胎兒”。[1]由此可知在法律意義上“胎兒”包括了受精卵期、胚胎期、胎兒期三個時期在內的生命孕育的全過程。法學界與醫學界對胎兒界定存在差異,主要是因為醫學是為了區分生命的不同階段,而法律是出于對生命的保護,因此,法律上不宜采醫學對胎兒的界定,將胎兒做廣義的界定更符合法律的價值追求,法律意義上的胎兒是指在母體之中孕育的從與卵子結合時起至出生時止的生命體。

(二)胎兒權利的內容

(1) 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所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寧為內容的權利,和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2]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是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

胎兒的生命權,在我國存在很大爭議。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及計劃生育政策,決定了胎兒生命權的保護不可能全面的推行。那我國是不是就否定胎兒的生命權呢?其實不然?!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北緱l款從表面上看,是在保護懷孕的婦女,但在更深的層次上是在保護胎兒能夠出生成為自然人的權利,即對胎兒生命權的保護。

(2) 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以維護自己身體各器官機能正常和心理機能健康的權利。[3]但胎兒還沒有出生,其心理機能很難評定,所以胎兒的健康權主要是指維持胎兒在母體中身體各器官機能正常。

有學者人為,胎兒存在于母體內,胎兒受到損害,母親也會受有損害,所以可以通過母親請求損害賠償而獲得補償。然而現實生活中存在只有胎兒自身受損,母親健康無損害的情況,最典型的是藥物損傷,這種情況下,如若不承認胎兒的健康權,則受損嬰兒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護。

(3) 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依法律規定或遺囑的指定,所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我國現行立法對胎兒的繼承權益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的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保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蹲罡叻ㄔ宏P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份額,未保留的,應從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繼承人繼承?!币⒁獾氖?,在《繼承法》之后頒布的《民法通則》否定了胎兒的主體地位,所以這里保護的是胎兒的繼承利益,也沒有賦予胎兒繼承權。但是《繼承法》做出的這種嘗試還是有利于保護胎兒利益的,是一個進步。

(4) 受遺贈及其他純獲利益權

胎兒雖然還沒有出生,但其有很多純獲利益的機會,如遺贈、贈與、作為保險受益人受益等。自然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財產遺贈、贈與胎兒,或將胎兒列為保險受益人。胎兒尚未出生,不能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的規定,以確保胎兒的利益;若胎兒為死產,則這些利益應當返還原所有人。

(5) 撫養費請求權

胎兒出生后則必定需要撫養,便存在撫養費的問題。若胎兒未來的撫養人受到侵害,致使胎兒將來的被撫養權受到損害的,為了保證其將來的健康成長,應當保護胎兒的撫養費請求權。但考慮到胎兒可能為死產,筆者認為具體撫養費的賠償,應當從胎兒出生為活體之時計算賠付;如果是死胎的,則不予賠償。

二胎兒權利的立法模式

(一)胎兒權利的立法模式

胎兒權利的保護是一個由來已久的話題,人們不斷進行對胎兒權利保護的探討,并進行了不同的嘗試,最終在立法中得到確認。綜合各國立法,可以總結出一下三種立法模式:

(1) 總括的保護主義

總括的保護主義,指凡涉及到胎兒權利保護的,均視為其已經出生,實質上是將胎兒視為自然人,賦予了胎兒民事權利能力,承認其民事主體地位。采取總括的保護主義立法模式的國家最為典型的是瑞典:《瑞士民法典》第31條第2款規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這實際上就是將胎兒權利等同于自然人。

(2) 個別的保護主義

個別的保護主義,指胎兒在原則上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例外情形下視為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該立法體系首創于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均采用此種模式。[4]如《法國民法典》第906條中規定:“胎兒在贈與時已存在者,即有承受生前贈與的能力。胎兒在遺囑人死亡時己存在者,即有受遺贈的能力,但贈與或遺贈僅對于嬰兒出生時能生存者,發生效力”;《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2款:“胎兒對其父母死亡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923條第2項款定:“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但是已經受孕者,視為其在繼承開始時已出生”。

(3) 絕對主義

絕對主義,即完全否定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才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前蘇聯,及受其影響的國家。1964年《蘇俄民法典》第418條則直接否認了民事主體地位,胎兒根本就不享有權利能力。我國立法上也在很多方面也借鑒了前蘇聯的經驗,《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5]三種立法模式相互區分,各有其特點??偫ǖ谋Wo主義立法模式能夠全面的保護胎兒權利,確認了胎兒的法律主體地位,是最有利于保護胎兒權利的模式。采個別的保護主義模式對胎兒權利的保護范圍明確,便于司法操作。而絕對主義立法模式完全否定胎兒享有權利,忽視胎兒權利,顯然已不符合時展,目前采取此立法方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三我國胎兒權利的相關立法及建議

(一)我國胎兒權利的相關立法

(1) 大陸地區關于胎兒權利的相關立法

查看我國現行立法,其中明確胎兒利益并加以保護的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該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依照法定繼承處理?!钡摋l只是承認胎兒的繼承利益,保護的是未來自然人的繼承權,并沒有給予胎兒繼承權。

《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边@條規定直觀的反應了我國的法律并不承認胎兒的法律主體地位,僅僅在個別的單行法中以例外的形式承認胎兒享有某一利益,這并不利于胎兒權利的保護。而胎兒作為生命的一個必經階段,這樣的保護無論怎樣都顯得太過單薄。

(2) 臺灣地區關于胎兒權利的相關立法

臺灣對胎兒的保護采取的立法模式為總括的保護主義,對胎兒權利做概括性保護。中國臺灣民法雖然也將“出生”和“死亡”作為權利能力的起止,但其對胎兒的問題在第7條中明確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者為限,關于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臺灣刑法則設有專章規定“墮胎罪”,對墮胎行為的處罰可謂嚴厲?,F行臺灣刑法第288條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它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985年1月1日臺灣優生保健法施行后,合法墮胎的范圍雖然拓寬了很多,但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墮胎仍然被判定為非法。

(二) 關于我國胎兒權利立法保護的幾點建議

我國為成文法國家,對于胎兒權利的保護最根本的還是應當納入到立法中。綜合大陸法系的立法規定,參考臺灣地區關于胎兒權利保護的立法,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具體國情,筆者認為對胎兒權利的立法保護宜采總括的保護主義,并在此提出個人對我國立法的方向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承認胎兒的法律主體地位。胎兒具有法律主體地位,胎兒才可以享有權利,其權利才有可能受到法律保護。所以承認胎兒的主體地位是將胎兒權利納入立法保護的基礎。

第二,胎兒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胎兒享有權利,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就應當有權要求獲得賠償。如自然人,當自然人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將受到賠償,胎兒受到侵害,作為對其自身所受損害的賠償,應以胎兒作為權利主體,其有權獲得損害賠償。

民法典的撫養權范文6

2003年3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則撫養官司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郟縣白

廟鄉黑廟村農民張校鋒的訴訟請求。雖然張校鋒前妻之子徐娃兒可能是張親生,張卻未能獲得對徐的撫養權。

1998年,張校鋒與劉某經人介紹結婚?;楹蟛痪脙扇水a生矛盾,于1998年9月24日辦了離婚手續。

離婚后,劉某于1998年10月8日又和徐某結了婚,半年后,生了一個男孩,取名徐娃兒。張懷疑這是他的親骨肉,以徐娃兒是其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所生,而劉某現在患有精神病,不能撫養徐娃兒為由,于2000年5月10日向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徐娃兒由其撫養。

張提供證據表明,劉某是1999年4月28日在郟縣中醫院生下的徐娃兒,醫院病歷檔案中清楚的記載著:“孕周37(周)加5(天),產別足月產,分娩方式為自然。”徐娃兒既然是足月生產,理所當然就應該是劉某在10個月前懷的孕。那時,張劉二人還是夫妻關系,因此可推斷徐娃兒是張親生。

但劉某也有自己的證據,劉某與張校鋒離婚時,曾做過婦科檢查,1998年8月29日,白廟鄉計劃生育技術所出具健康檢查證明,其結果劉某為無孕。這說明劉與張離婚時還沒有懷孕,徐娃兒不可能是張校鋒的孩子。

2000年8月1日,郟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張校鋒的訴訟請求。其后,張校鋒提出上訴,2000年11月10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事實不清撤銷了郟縣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2001年5月30日,縣人民法院重審后,再次作出判決,這次判決認定徐娃兒就是張校鋒和劉某之子,并判決由張校鋒撫養徐娃兒。判決后,劉某提出上訴,2001年10月9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再次作出民事裁定,結果還是發回重審。這樣經歷了一年零四個多月的等待,雙方的糾紛再次回到了起點。

這次郟縣法院根據上級法院的意見,為了慎重地查清事實,在審理過程中提出,可以對徐娃兒進行親子鑒定。張校鋒當即表示同意,而劉某現在的丈夫徐某卻不同意。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徐娃兒是張校鋒與劉某之子,因劉某有精神病,故孩子由張校鋒撫養。

法院宣判后,劉某不服,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3月,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此案,認為原審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的支持下,判決變更撫養關系不利于家庭團結、社會穩定。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張校鋒的訴訟請求。主辦法官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楊長坡表示,二審之所以改判,一方面是考慮到法律上的規定,另一方面則是考慮到改判的社會效果會更好,也更有利于徐娃兒的成長。

一場官司,歷經三載,最終有了說法。對法院提出的親子鑒定要求拒絕配合,緣何卻贏了官司?河南世紀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連向群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如果根據醫院的病歷檔案記載,確實可以推斷懷孕日在張校鋒和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僅有此是不夠的,除非孩子的母親承認,否則,只有選擇其他的方式來予以證明。目前,為大家接受的方式就是“親子鑒定”。但就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看,“親子鑒定”并非法律要求的必須的鑒定手段,而且,鑒定結果不能作為惟一的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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