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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法律地位范文1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論分類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民法的理論分類
(1)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廣義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包括:名為民法的法律規范,如《民法通則》,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名稱不叫民法但性質上屬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據法》、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釋、地方性民事法規、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等。
狹義的民法指名為民法的法律規范。
(2)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和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指所有調整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不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規,也包括判例法和習慣法。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3)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體例,系統地把民法的各項制度編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傳統民法典,如《德國民法典》,一般包括總則、物權法、債權法、親屬法及繼承法五編內容。
《民法通則》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條件下,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規則的法律規范。《民法通則》把總則和分則貫通加以規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則性內容。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
在大陸法系國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兩種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為一體,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獨立的商法典,商法規范是民法的特別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點。我國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沒有專門的獨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破產法、保險法、海商法等單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是按照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主體范圍的不同來劃分的。一般認為,保護國家利益,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國家機關之間關系的法律為公法。保護個人利益,調整公民之問關系的法律為私法。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通則》第二條對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做了明確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為財產的支配和流轉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具有直接的財產利益內容。它可以分為支配型財產關系和流轉型財產關系。支配型財產關系是決定一定的財產利益歸誰所有、歸誰支配的關系,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權關系和知識產權關系。
流轉型財產關系是反映一定的財產利益移轉的狀態的關系,在民法中表現為各種債權債務關系。支配型財產關系與流轉型財產關系彼此聯系,互為作用,支配是流轉的起點,有支配權,才能實現流轉,而流轉的目的和結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關系。因此,支配型財產關系是流轉型財產關系的起點和歸宿,而流轉型財產關系則是支配型財產關系的運動形態。因此,民法學上把物權關系叫做“靜態財產關系”,把流轉型財產關系叫做“動態財產關系”。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又稱人身非財產關系。其特征如下:
(1)人身關系主體地位的平等性。人身關系,也有領導被領導、管教被管教等支配和從屬關系。與這種關系相異,作為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其豐體地位平等,彼此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民法典的法律地位范文2
論文摘要:法制現代化是法律文化發展的特殊歷程,它表明社會法律系統由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傳統“人治型”法律價值規范,向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法治型”價值規范的歷史轉型。我國即將制定的民法典中,民法的現代化問題是一項不能不思考的重要內容。
所謂民法的現代化,是要建立一套與現代化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民法系統,以取代過去建立在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基礎上的傳統民法。它不僅要求不斷修改、充實、完善我國民法,使之內容和形式都體現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適應世界民法發展的潮流和構筑國際民商新秩序的需要,而且更應該是民法意識或民法觀念的現代化。
一、確立權利本位、私法優位的觀念
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逐漸形成了自身獨特的公法文化品格,總體上呈現出極端國家主義的公法文化,同時私法規范極度落后的特征。法制現代化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終極目標,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一定意義上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從另一種意義上說,它又是一種權利經濟。平等、自由、私權神圣、法律至上、權力的制約也就成為現代法制應有的理念。顯而易見,這些理念都是私法文化所固有的特質。因此,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也是構建中國私法文化的過程,即從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的嬗變過程。
法律觀念的變革與更新,是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轉換的關鍵。因此要以私法精神改造私法規范,確立私法優位,并通過它們的變革、實施來樹立和強化人們的私法觀念。所謂私法優位,是認為私法較之于公法應居于優越地位。公法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們的私權;人們的私權神圣,非有重大的正當事由,不受限制和剝奪。市場經濟是一種交換經濟,客觀要求社會的經濟權力不再壟斷于國家手中,而是表現為掌握在各個市場主體手中的權利,作為這種客觀要求的結果,每個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均應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這種客觀要求反映在法律文化上,體現為權利本位以及相應的私法優位觀念的確立。權利本位要求法律應以確認并保護個體的權利為己任,依法確認市場主體平等、獨立的法律人格,建立尊重人的價值、維護人的尊嚴的價值機制;依法確認和保障市場主體享有廣泛自由和權利,法律強調的應該是對個體權利的保障而不是對個體義務的強制,注重以權利為基點的權利義務的統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上存在著兩類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一類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類是國家憑借公權力對市場進行干預的關系。兩類關系應分屬不同性質的法律調整,因此,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要求。又由于市場經濟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構成了市場經濟關系的核心和基礎,這種關系客觀上要求適用私法(民法)調整,以充分貫徹私法自治原則,限制或排斥公法在這一領域的膨脹。因而我們可以說,以保護自然人與法人等市場主體私權為己任的私法(民法)是公法以及整個法治的法律基礎,民法更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確立私法優位的觀念,還應面對我國較為完善的公法體系,應予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目標要求:一是公法目的的私法化,即公法的目的是保障私法秩序的實現、維護公民的私法利益,而不是維護某一社會集團的統治地位。二是公法作用的私法化,即公法的作用不僅是維護公共秩序,而且主要在于限制權力、保護權利。三是立法和司法權受私法一般原則的限制,即立法與司法均應遵守平等、自由、人權等私法原則。因此,私法優位同樣是市場經濟自身規律在法律上的體現。為此在21世紀推進民法現代化的進程中,更應該牢固樹立權利本位、私法優位的觀念、并把它貫徹于民事立法、司法之中。
二、民法形式的法典化
我國目前已具備了相當規模的私法規范,民法作為商品關系法,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已達到一定的水準。但其系統化程度低,立法分散,法律淵源零亂,除《民法通則》外,民事法律規范大多散見于民事單行法、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至今還沒有民法典,法律的形式理性欠缺。因此,民法系統化、法典化確實是一項緊迫而深遠的法制建設工程。
民法典是成文民法的最高形式,它是將大部分民法規范集中在一部立法文件加以規定的立法方式,以條文眾多、體系完備、邏輯嚴密為特征。各國民法典的制定,均有其目的與理想。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建立一個自由、平等、博愛的社會;1896年《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實現德意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法律的理念;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則在于廢除領事裁判權和變法維新。我國民法法典化的理想,其意義不僅在于對市民社會的靜態規范(獨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確的權利、穩定的財產、交易的規范等),而更應通過“守成”與“創新”,實現一場更為深刻而廣闊的社會變革,為最終實現經濟的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基礎和開辟道路。具體而言制訂民法典的意義在于:
第一,制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內容豐富的民法典,是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保障國家、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民法現代化的主要任務。民法典作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本身就是對理性精神和權利本位思想的傳播。頒行民法典是要以法典的形式系統全面地將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權利法定化、明確化,從而可以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定提供依據。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民法典,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就缺少了主干,交易的規則就不完備,民法本身的體系就很不健全,就不能充分發揮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范作用。
第二,民法典也將從根本上解決審判實踐中依然存在的規則缺乏狀態,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民法典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保證法官公正執法的重要步驟。民法典可以為正確適用和解釋法律提供準則。民法典為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三,尤其要指出的是,民法典還是一種精神的象征,借以感召人們向往和追求平等、自由與正義的神圣法典。《法國民法典》使啟蒙思想推動的歐洲法典化運動達到新階段。從此,民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制定不僅是統一國家法律的需要,而且成為民族精神的體現。《德國民法典》則體現了建立自治的市民社會的愿望。新興資產階級使其民法典成為規范社會私人生活的根本大法,成為私法的憲法。民法法典化的意義與其說是它的內容和做法,不如說是它的精神和原則。民法典不是目的,而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民法的法典化能夠更好地弘揚民法精神,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民法意識,繁榮民法文化。著名的英國法律史學家亨利·梅因在考察人類法律發達史后,曾經指出:一個國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這種論斷并非真理,但卻蘊含著社會進步的深刻道理。民法確實以其特有的精神反映著社會開化和進步的程度,民法是否發達是整個社會文化程度高低的重要象征。特別是由于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文化的特質與現代民法觀念格格不入,通過民法典的制定、實施和宣揚,可以進一步強化民法的自主意識和平等精神,迅速提高中華民族的民法意識,從而使民法文化得以培育和繁榮。
三、民法內容的現代化
第一,民事主體制度的完善。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作為民法主體的當事人,是商品在靜態中的所有者、在動態中的交換者。這類主體的特征就在于他們的獨立性,即意志獨立、財產獨立、責任自負。馬克思在提及商品關系時所強調的“獨立資格”、“獨立的商品所有者”等即指這一類主體。我國民事主體制度就是這些獨立的主體所必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方面的規定,是商品關系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民事主體的范圍已經突破傳統民法的框架,呈現出多元化,而《民法通則》只明確規定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體制度的完善,就是要從理論上研究和從實踐上解決各種不同民事主體的資格及應有的法律地位。對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權利做出全面的規定;確認合伙企業的獨立主體地位;確認國家在特定場合的民事主體地位。特別是重點補足關于法人設立原則、權利能力范圍、法人機關及其責任、財團法人等內容。
第二,物權制度的完善。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占有關系和歸屬關系,它以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制度為基本內容。民法的所有權制度是直接反映所有制關系的,但也和商品關系有內在的聯系。商品交換就其本質而言是所有權的讓渡。所有權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前提,也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結果。所有權在生產領域中的使用消費就是商品生產,在流通領域中的運動就是商品交換,商品生產者從事生產和交換的前提條件,就是要確認其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保障他們在交換中的財產所有權的正常轉移。民法中的他物權如土地使用權、經營權等也是市場經濟賴以形成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在市場經濟中,許多經濟活動大量發生在基于他人財產所有上設立的權利,都需要以他物權的形式進行調整。通過物權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為市場經濟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法律地位范文3
學科的重點在于它的理論部分,體現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內容。具體而言,國際私法的學說史、沖突規范的結構與類型、準據法的確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內容又是這四章的重點。從第五章開始,屬于國際私法的分論部分,主要解決各種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所以每一章關于法律適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國際私法在世界范圍內是公認的一個獨立的法律學科,它主要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在國際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別,主要有三種方式:法典式、專章專編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國是通過法典的形式來規定國際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國將國際私法的內容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據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中都有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嚴格來講,說國際私法只是規定在民法通則中,是不全面的。各國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規定國際私法的情況。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沖突為核心,由外國人民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和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簡言之,國際私法就是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法律部門。無論以沖突規范調整也好,統一實體規范調整也好,都是為了解決法律沖突問題。
國際私法的客體主要是法律事實,包括位于外國的物、發生在外國的事等等。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這種民事關系指涉外的財產關系以及與涉外財產關系有關的人身關系。這種涉外民事關系具有下列特征:
一是涉外性,包括三個方面:主體涉外,指民事關系主體一方是外國人;客體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客于外國;內容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或稱作涉外民事關系的權利與內容發生在國外。
二是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系不僅指一般意義上的民事關系,例如涉外婚姻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還包括涉外的貨物買賣,貨物運輸,貨物保險,貨款支付,國際投資等經濟關系。
三是國際性,涉外民事關系是通過不同國家自然人、法人之間的經濟、民事關系體現出來的,這種關系表面上現表為自然人法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這種民事關系是由國家之間的關系決定的。國家的對外政策,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經濟關系直接影響不同國家之間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關系。
國際私法“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合同時所做的承諾,以后不能反悔?!敖狗囱栽瓌t”出自于英國的“判例法”,后為美國所接受并予以發展,現在英美法系國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對這一原則做了規定。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中所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則”的合理因素,有的國家把“禁止反言原則”作為國際慣例來適用。
單邊沖突規范是指沖突規范的系屬直接指明涉外民事關系只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而雙邊沖突規范指的是指沖突規范的系屬并不指明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內國法,或者適用外國法,而是指出一個客觀標志或提出一個法律使用原則,根據這一客觀標志或法律適用原則,結合涉外民事關系的事實情況,確定涉外民事關系應該適用內國法,還是適用外國法。舉一個雙邊沖突規范的例子: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里面的系屬:侵權行為地法律,可以是內國法,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外國法。所以,可以分解為兩個系屬分別為內國法和一個特定外國法的單邊沖突規范。
民法典的法律地位范文4
(一)人性與民法體系之必然聯接
《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對羅馬法的不同歷史繼受《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繼承了羅馬法劃分的人法、物法的體系結構,但因對人法之不同理解及其不同繼受導致大陸法系內部體系的分化。從表面形式看,《法國民法典》之體系大致由人法、財產法與所有權、財產取得法(繼承、債、擔保、時效、占有)三大部分構成,就其實質而言,則包含人、所有權、契約三大塊,其歷史模型為蓋尤斯之《法學階梯》?!兜聡穹ǖ洹穭t由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私大部分組成,關于人法部分全部于總則部分列明,其歷史模型維《學說匯纂》。其他部分姑且不論,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法之構造上,《法學階梯》以市民法與萬民法為中心轉而推及羅馬法之淵源,最終確立其人法理論構造;《學說匯纂》則在市民法與萬民法之上設計了自然法并對《法學階梯》之序位加以調整。直而言之,《法學階梯》以市民法、萬民法作為私法體系的邏輯基礎,而《學說匯纂》則以自然法、萬民法、市民法作為私法體系之邏輯基礎。就狹義的字面意義而言,市民法作為屬地法,僅僅適用于本民族。萬民法則起源于一切人中間形成的“理性”,因其反映了一切國家平等的特征,故而適用于一切國家,系人類共有的法律。自然法則指普遍存在于一切動物中間的法律,依照自然法,一切行為均不得違背公平法則,而所謂公平就是指任何人不能通過使他人蒙受損失和受害而變得更富有;同時,自然法則中,對人的奴役也被禁止,因為,根據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根據艾倫·沃森的研究成果,大多數羅馬法教科書認為,如果一項實定法規范來自于自然法,則具有更強的權威性,甚至在法律規定未能明確的情況,法學家或法官可以借助自然法探討出一個具體的答案。到中世紀,注釋法學家洛杰利烏斯(Rogerius)認為自然法之所以能適用于全人類及一切動物,是因為它體現了動物的自然本性。
綜上,自然法之所以能居于統攝地位,其根本原因即在于自然法集中體現了人作為自然人所應該具備并應得到法律保護之自然本性,人類法律對該種本性的認同程度直接反映其立法水平,法律理性的實際表征即是對人性的認同與關懷。平等、自由、公正代表了人類的所有追求,也是人類世代為之奮斗的目標。民法典作為實定法,其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均應體現人類之共同價值目標。以平等原則為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一大成就即宣告了“男女平等”,但該類理念于《法國民法典》中極少得到體現,羅馬法之“婦女終身監護”制度仍在早期民法典中占據核心地位,延至1979年之法典修訂,男女才真正實現平等。相形之下,《德國民法典》在人性論證上更多借鑒了自然法精神,反對身份歧視,關于人之平等法律地位通過構建權利能力加以解決,并于法典第l條明確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于其出生事實,從邏輯(形式理性)和價值(實質理性)兩個方面更趨近于自然法。
應該說,近代以來民法之發展及其現代化轉型,其基本動力實則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近代以來高揚理性大旗,完成了對民法價值目標及其體系之法哲學論證;二是羅馬法為西方近代民法提供了有益的制度資源和價值選擇,兩者相互依存,相互推進,成為西方近代社會轉型之主要推進行力量。而對于人性之認同及民法典基于人性認同而產生的相應體系建構則構成其本質基礎。
(二)英美法與大陸法之歧向語境與融匯趨勢:人性解讀之同一性與歧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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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識點參考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1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_負擔的義務。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1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1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 恪守承諾。
1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1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1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2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所有) 。
2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不得;出租 B.可以;出租
2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抵押物為動產的,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可以)對抗抵押權人。
3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的清償順序是(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
3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3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3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的土地經營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3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3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3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4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4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4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4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4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但使用了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影響他人名譽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4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人)。
4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未經權利人明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4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4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4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知識點參考二
5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 撤銷婚姻。
5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5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5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但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5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權)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5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5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5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6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6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生產者、銷售者)負擔。
6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6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6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6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6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6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6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7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與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7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7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7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
7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權益。
7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名稱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
7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榮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
7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生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
7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受損害方(可同時 )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7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8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8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8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在承擔其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8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8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下列不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的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A.重婚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C.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D.未到法定婚齡
8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8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8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8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8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9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9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9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9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9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9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A.民事事實行為 B.民事法律行為
96、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 )的民事活動。
9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9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民法典的法律地位范文6
關鍵詞:商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實質商法主義
中圖分類號:D913.9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0(C)-0200-01
一、商法的私法性質
在羅馬法系中,民法和商法自古以來就被歸為私法的領域內。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為了彌補市場調控的不足,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將越來越多的社會本位的法規融入到商法之中,以至于出現了“商法公法化”的說法,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商法已經脫離了私法領域。筆者不同意這樣的觀點,商法的私法性質不會因為“商法公法化”現象而改變。國家的強制干預正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商法意思自治的長處而彌補其中的不足,實際上證明了商法的私法屬性依然處于絕對優勢地位。
二、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
(一)歷史分析
生產力的提高及貿易的繁榮促使中世紀商人法在教會法和封建莊園法的夾縫中誕生,與民法由中央政權創建的方式不同,商法是由商人的組織依據習慣創建的,在誕生伊始就孕育著“民商分立”的萌芽。
16世紀以來,商法開始進入國家立法階段,初期的商事立法主要以單行法為主,這是商法的中間形態。以德國為例,德國統一以前,僅有普魯士一邦,普魯士制定有《海商法》、《保險法》、《票據法》等,統一之后,由于民法典遲遲未予頒布,于是在《普通德意志商法典》中將屬于民法中的一般債法包容了進去。這樣看來,不是“民法吞并了商法”,反而是“商法吞并了民法”,商法從一開始就是獨立發展和出現的,而不是民法孕育分娩的結果。
1807年《法國商法典》的制定標志著商法進入了法典化發展的新時期,這本法典首開了民商分立的先河,在《商法典》之外還制定有《民法典》,這種民商法典分立的形式被眾多國家效仿,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商法的獨立性在19世紀以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進入20世紀后,民商合一的說法越來越甚囂塵上,將商法歸入民法典的做法也開始蔓延,有人認為民商分立已經過時,民商合一將是未來立法的大勢。其支持者羅列了如下的依據:一,民法擁有足以包容商法的無限擴張性。二,中世紀以來的商人特殊階層逐漸消失,商法沒有了獨立存在的基礎。三,商法典的內容日漸陳舊,不能滿足現代商業發展的要求,獨立的商法典已經被大量的單行商事立法架空,失去了與民法典分庭抗禮的能力。那么,這樣的說法是否符合歷史和現實呢?筆者將一一進行理論分析。
(二)理論分析
1、民法的擴張性并非無限,民法不可能完全包容商法。首先,民法與商法的價值取向不同。民法追求的是對于人性的關懷,對于善良風俗的維護,對于美好情操的褒揚,總之圍繞的是一個“義”字。而商法看重的是個“利”字,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快捷、效率和安全。兩者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其次,民法中的有關概念并不能包容和取代商法概念。例如,民法中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就不能完全概括商事中的商號權、商譽權、營業權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再次,商法有著規范性和通用性,甚至很多商法規范能夠上升到國際標準的地位,這是民法的地域性和封閉性所無從包容的。2、商人階層的消失并不影響現代商法的獨立地位。現代商法已經脫離了屬人法的軀殼,成為了規制商事活動和商事關系的法律部門,任何人只要實施了商事行為,就進入了商法的調整范圍。這種改變正是商法與時俱進、適應市場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表現。因此,商人階層的消息對于商法的獨立地位沒有任何影響。3、商法典的沒落并不代表商法的式微。20世紀開始,商法典的很多框架已經被日新月異的市場所淘汰,越來越多的單行商事立法浮出水面,商法典徒具規模,已經日漸被架空。但是,通過研究商法的發展歷史我們知道,在現代法制實踐中,商法的改革已經不以法典的完善為形式,而是以頒布單行立法來完成??梢栽O想,若將為數不少的單行商事立法歸入民法典的龐大體系中,將會造成怎樣的混亂。在崇尚商業和經濟的時代,商法典日漸衰微,但是商法的地位卻日漸重要了,這正是商法的不同歷史表現形式造成的。
綜上所述,筆者贊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惟此方能凸顯現代商法的重要地位,發揮其調控經濟的重大作用。
三、實質商法主義的民商分立的構建
在得出民商應當分立的結論之后,我們應當解決的是如何建立商法體系的問題,在理論上就體現在采取實質商法主義的民商分立還是形式商法主義的民商分立的選擇上。前者是指建立獨立的商法典的模式,而后者則是以單行的商事立法為主要形式的模式。根據上文對于現代商法歷史特點的闡述,結合我國現今眾多單行商事立法已經頒行的現狀,筆者認為我國應當采用實質商法主義的民商分立模式。
在該模式下,我國還欠缺一部統領各商事單行法的綱領性法律――《商法通則》的制定,既可以糾正民商合一的偏頗,又可以形成商事立法的完整體系,同時又不必改變眾多單行法的現狀,是一種經濟、有效、科學的立法動議,應當得到有關部門的關注。
作者單位:中國婦女旅行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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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欣榮.反思商法的法律地位――在制訂《商事通則》的語境下展開[J].法學雜志,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