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廢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廢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廢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范文1

根據《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對2007年《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進行了調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計338個稅目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將取消商品目錄及調整后2007年新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予以公布,并從4月1日起生效。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開始換證

自3月30日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系統功能列表中增加“換證打印”欄。該功能適用于2006年申領而未報關的、有效期超過2007年3月31日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換證。

依據商務部產業司《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跨年度使用時,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發證機構將根據原許可證有效期換發許可證。

換證時,企業應提供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正本),以及加蓋經營者公章的申請表;換發的新證備注欄內應注明原許可證號和“換證”字樣。此外,新證的有效期和原許可證有效期相同。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5月1日正式實施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商務部會同其他五部門于3月29日出臺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5月1日起,違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規定者可能被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者,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掇k法》同時對再生資源生產企業和回收企業的各項權利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依據《辦法》,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辦法》還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4月26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海關總署、環??偩致摵系摹?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下稱《目錄》)在2007年4月26日起正式實施。

該公告規定新增補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并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8年4月5日前執行完畢。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將不予延期,按內銷或海關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目錄》,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中新增補商品到期無法出口需申請內銷的,企業須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2006年第52號公告》規定,根據海關稅款繳款書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緩稅利息。

商務部出臺措施加強加工貿易管理

廢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范文2

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節能減排、改善城鄉容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隨著全縣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經濟快速發展,城鎮人口不斷增加,對資源的依賴性越來越高,生產生活廢棄物也大量增加,如何有效利用資源,特別是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已成為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近年來,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關政策規定,強化行業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截至目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有固定經營者9戶,相對固定從業人員35人,年交易額在1000萬元左右。但是,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和網點缺乏有效管理,經營秩序比較混亂;有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不健全,功能不完善,資源利用率低,二次污染嚴重等等?!妒≡偕Y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實施,對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帶來了良好機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h直及省市駐宕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觀念,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產業化進程,促進全縣再生資源利用行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及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市場運作、加強管理”的原則,積極推進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規范化、產業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網絡健全、設施適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學的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體系,促進城鄉環境質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經濟社會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目標

經過五年努力,基本構建起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社區回收站點和集散交易市場(初級加工分撿站)三個層次組成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使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率達到80%,城市達到90%以上,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區(鄉鎮)設立規范的回收站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市場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生產性廢舊金屬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環鏈條,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規?;?、產業化。

三、主要任務

(一)清理整頓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按照“調查摸底、制定方案、組織落實、檢查驗收’’四個步驟,由商務部門牽頭,會同工商、公安、建設、環保等部門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資格認定和審核登記,對無照流動攤販和收購攤點,對外承包、掛靠、租賃以及轉租、轉借營業執照的回收企業和收購站點,未經登記不合法、不規范的再生資源市場,以及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業(市場)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今后,凡需經營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個體經營者,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從業標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并按規定向同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厥諒U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縣公安機關備案。開辦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自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同級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的原則,在充分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結合商貿流通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區和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鼓勵各級供銷合作社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網點,建設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

1、培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按照“便于交售、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組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鼓勵龍頭企業技術創新,提高行業科技水平。原則上城關規劃5戶。哈達鋪、沙灣、南陽、理川各規劃1戶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現有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要不斷壯大實力,積極延伸報廢車輛回收網點。

2、規劃建設集散功能分明、科學有序的再生資源市場。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市場,主要承擔城區再生資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場內每個攤位經營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儲存場地要相對固定,有圍墻隔斷,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市場的設立應符合城市服務功能與環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兩側、水源保護地500米區域內建設。

3、建設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結合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應具有廢品儲存、分揀、初級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須備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設施,地面全部硬化,裝卸運輸道路暢通。站內設廢舊金屬交易區、舊貨交易區、生活廢品交易區、廢舊物資分揀區等區域。

4、健全社區(鄉鎮)收購站點。鼓勵社區自主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指導社區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廢棄物。城區一般每2000戶左右家庭設置一個固定收購站點,鄉鎮所在地設1-2個簡易收購站點或固定收購站點,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可設立流動回收車。鼓勵在鄉鎮建立廢舊農膜回收站(點),建立鄉村物業管理站,建設田間垃圾收集設施,對農村垃圾(廢舊農膜、塑料制品、農資包裝瓶袋等)進行定點堆放、定期處理。

(三)規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經營行為。把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作為市場秩序整治的重點,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衛生和質量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對不認真履行回收企業職責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企業(市場)要)要嚴肅處理,堅決取締。嚴格市場準入條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注冊工作,嚴格注明經營范圍,其中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由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進行收購和處置,簽訂收購合同,并對出售者情況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加強流動收購管理,針對流動收購人員數量多、身份復雜等情況,對流動收購實行“亮證式"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外出流動收購,需佩掛本單位制發的工作證件;從事再生資源撿拾、收購活動的閑散人員,需佩掛由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制發的流動收購證件。實行收購登記和報告制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前來出售再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驗證登記,收購企業發現有出售可疑物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贓物。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時堆放、焚燒廢物。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拆解的汽車“五大總成”,必須作為廢舊金屬交售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不得利用汽車“五大總成”及其它零配件組裝機動車。

(四)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支持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運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污染,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要改造傳統產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限制高消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各類企業設計、生產產品和包裝物時,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優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資源化的材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資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時向回收經營者交售,無法回收再利用的應當妥善處理,促進產品包裝的減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及加工,鼓勵優先購買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相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選擇采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建立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制度,由企業申報,縣經委組織初審,報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集中審定。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價格、品種、流向等信息引導和有關標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業規章制度,提高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不斷推進回收行業自我整合和規范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縣政府成立由副縣長薛統為組長,縣商務局局長王貴鋒為副組長,工商局、環保局、綜治辦、公安局、發改委、經委、建設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再生資源行業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商務局,縣商務局局長王貴鋒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按照《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改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除工業和通信業以外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大問題的協調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工業、通信業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負責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減免稅收的認證,負責推廣應用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h財政、公安、工商、環保、發改、科技、建設等其它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聯系,及時交流、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三)加大扶持力度??h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支持力度,采用資金補助和項目貼息相結合的方式對回收利用企業給予資助,以政府投入帶動社會投入。實行“以獎代補”方式,對新建、改造、整合的回收網點和新建的初級加工分揀站給予補貼,對再生資源利用科研開發和推廣應用項目可以采用貼息等方式提供貸款;對經認定并獲得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廢舊農膜回收加工的企業建設項目給予貼息和相應的稅收支持。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經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發改部門批準,可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

廢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廢舊汽車 逆向物流 對策研究

1.引言

逆向物流是指出于重新獲取價值或做適當處理的目的而將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及相關信息由供應鏈下游的消費一端返回上游的生產一端的過程。然而對產品循環使用的逆向物流控制研究,卻是在近十多年里才開始被孰知和展開的。我國對汽車逆向物流的研究起步較晚,其定義可概括為:汽車逆向物流是以保護環境和滿足消費者需求為目標,根據實際需要,對汽車產品、資源和相關信息從供應鏈下游到到上游的回流的過程,包括退貨逆向物流和回收逆向物流兩大部分。其中,回收逆向物流是指將已經失去經濟活動價值的原使用物品進行回收、檢測、處理,并由汽車營銷商送回制造廠或專門的處理中心所形成的物流活動,如報廢汽車的處理;退貨逆向物流包括不合格產品的返修、退回以及周轉使用的包裝物等由汽車銷售商轉移回來而形成的與常規產品流向相反的物流活動,如汽車召回。

對于報廢汽車來說,如果不能及時拆解和回收,汽車產品中的有害物質如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報廢汽車在回收拆解、材料分離和再利用等環節,由于缺少相關的規范監管和引導,也使得報廢汽車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從可持續發展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出發,廢舊汽車的回收不僅可以使企業制造汽車的產品原料降低,還可以給汽車制造企業帶來理想的經濟效益。

2.我國廢舊汽車逆向物流的現狀

我國的廢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始于20世紀50年代,80年代初走上正規管理,90年代獲得快速發展。目前我國廢舊汽車回收拆解業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1985年頒布了《汽車報廢標準》,1990年頒布《報廢汽車回收實施辦法》,2001年頒布《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總量控制方案》,2006年頒布《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08年頒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等政策法規。

但從現階段我國廢舊汽車回收現狀看,形勢不容樂觀。2007年應該報廢的汽車數量為300萬~600萬輛,但從2006年的數據顯示,僅有38萬輛車被拆解。目前我國正規的拆車企業有1 000多家,從業人員5萬多人,其中60%~70%的企業年拆解回收量在100輛以下。回收拆解企業處理能力低,就會產生報廢汽車倒買倒賣的現象,擾亂了車輛報廢市場,造成無序經營和市場混亂,導致我國每年實際回收報廢汽車的數量較少,回收率較低。

另外,我國廢舊汽車回收的環保要求低,對拆解場地沒有要求,不易處理的材料如廢油、塑料、橡膠等隨意堆放、傾倒、燃燒,對于無價值的廢棄物仍采用掩埋的方式,嚴重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資源。而且從業人員普遍素質低下,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從事汽車回收行業的人員中,企業技術人員僅占從業人員總數的21%,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僅占從業人員總數的6.7%。

3.廢舊汽車逆向物流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我國汽車將會大量進入每個家庭。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國內廢舊汽車的數量將會急劇增加。但是我國在對廢舊汽車處理的思想和方法上還不夠成熟,因此,我國汽車逆向物流仍然處在初步階段。長期以來對于廢舊汽車和零部件的回收一直缺乏高效的回收流通渠道,再加上環保知識宣傳的力度不夠,造成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危害社會安全。目前,我國汽車逆向物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3.1缺乏對逆向物流的認識

與汽車正向物流的效益相比,在短時間內不能表現出汽車逆向物流的效益。致使汽車逆向物流沒有得到汽車企業應有的重視,多數企業還不愿意在開發逆向物流信息系統方面投入資金;另一方面,我國國民的資源節約和環保意識比較淡薄,對汽車逆向物流的作用和意義認識不足。由于缺乏環保意識,對廢舊汽車的廢棄物處理不當,造成了大量的二次污染,給社會和生態環境帶來了嚴重不良影響。

3.2政策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逆向物流系統

在美國、日本和德國均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汽車制造商有回收廢舊汽車的義務,并規定了對廢舊汽車的回收標準和回收率以及對拆解企業的具體要求。我國雖然制定了相應的廢舊汽車管理法律、法規,但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還不夠完善,致使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責任不明確,行業管理混亂。此外,即使是目前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得到有力實施,這是我國廢舊汽車逆向物流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汽車作為一種比較復雜的機電類產品,其逆向物流系統要求有相當高的柔性化,一些國內企業著眼于企業的短期收益,不愿在逆向物流信息系統的設計和建立上花費資金,所以未能形成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統。

3.3回收處理技術落后,從業人員素質低

我國對廢舊汽車拆解業的科技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技術裝備落后,拆解手段原始。回收拆解企業主要靠出售廢鋼鐵獲利,采取破壞性拆卸手段,廢料成分混合,再生利用價值低,造成零部件回收利用率低、回收利用的附加值低。逆向物流在各個方面都需要配備專業的設施、設備甚至需要更為專業的人員和處理技術來滿足社會和消費者嚴格的要求,所以針對汽車逆向物流的專業技術人才、高級管理人才的缺乏成為了廢舊汽車逆向物流發展的瓶頸。

3.4 廢舊汽車回收市場混亂

在國外發達國家,已經通過法律規定了汽車制造企業有回收廢舊汽車的責任與義務,回收渠道也很規范和嚴格。并且,廢舊汽車的逆向物流已成為許多制造商對于企業的另一重要利潤源泉,形成了完善的逆向物流系統。我國廢舊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大多數都是個體經營模式,離汽車回收產業化發展水平還有很大距離。再加上回收企業資質認證控制不嚴格,造成了惡性競爭,進而增加回收成本,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廢舊產品回收拆解業的進步與發展。同時,我國在廢舊汽車逆向物流這方面的投入資金業較少,使得不能建立起完整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統。

3.5汽車逆向物流網絡匱乏

雖然絕大部分汽車企業都有自己的物流設施,但是當前汽車逆向物流服務仍處于分散、割裂、封閉和無序競爭。目前我國沒有全國性的回收網絡,只有分散的、區域性再生資源回收加工網絡。由于缺乏報廢零部件回收體系,正規回收再制造企業缺乏穩定的廢舊物資供應,導致回收利用生產線“吃不飽”,企業無法獲得規模效應。

4.實施廢舊汽車逆向物流的對策性建議

發達國家先于我國遇到汽車回收問題,它們通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寶貴經驗。在我國,隨著環保意識深入人心,汽車逆向物流備受重視。針對我國汽車逆向物流中存在的問題,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4.1提高國民對廢舊汽車逆向物流重要性的認識

目前,我國正處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大好時機,我們應抓住機會,加大對廢舊汽車逆向物流的宣傳力度,爭取讓所有老百姓都了解廢舊汽車逆向物流的作用和意義,提高國民對廢舊汽車逆向物流重要性的認識。廢舊汽車的合理回收利用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一方面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方式向消費者、汽車制造企業以及汽車回收企業宣傳和教育,讓其意識到廢舊汽車的回收利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他們才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共同努力提高我國廢舊汽車回收利用水平。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全面的宣傳教育,讓更多人意識到報廢汽車逆向物流中所蘊含的巨大商機,鼓勵更多企業積極投身到這一行業,尤其是增加我國廢舊汽車拆解企業數量,形成良好的競爭機制,實現高回收效益。

4.2健全廢舊汽車逆向物流法律法規及管理體系,提高優惠標準

目前,我國廢舊汽車回收管理正處于逐漸加強階段,我國現有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和《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在執行中對規范回收市場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不易操作,準入門檻低等問題,因此建議修訂這些法規,加強對廢舊汽車企業的監管,防止廢舊汽車流向社會。首先,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相關法規政策,使我國報廢法規、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逐漸使國內消費汽車根據法規達到指定的限用物資和回收循環再利用率;其次應該提高報廢汽車拆解利用企業認定的環保門檻,保證企業有充足的技術和資金來滿足環保要求;最后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政策補貼,如稅收、貸款方面對實施汽車逆向物流的企業進行傾斜,使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4.3 加強廢舊汽車回收處理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廢舊汽車在運送到拆檢中心后,要對油箱中的汽油進行處理,可以將一類油放在一起儲存起來。將發動機內殘存的油和冷凍液集中后進行再生利用?;厥請髲U汽車的零部件,經過拼修,翻新和改進設計后也可以再利用。大部分汽車材料,特別是鋼鐵材料可以通過重熔的方式來回收。那些不能有效回收的材料不能隨意丟棄,以防污染環境,可以對這些無用材料進行填埋處理。

廢舊汽車回收處理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是有實力的大型汽車制造商的責任,這些大型企業應積極參與進來,借鑒國外先進的技術,研發出污染物產生少,資源利用率高的技術與設備。采用新材料,新結構,新思想減少環境污染,便于回收利用。

4.4 建立汽車逆向物流網絡和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統

國外的發達國家廢舊汽車的回收系統都是一個網絡,而我國是分散性的回收區域,沒有形成完整的回收網絡。把單個汽車生產公司、汽車銷售公司、二手市場和廢舊汽車回收公司等作為一個整體系統建立起來,形成一個設計,銷售、回收的網絡。這些企業間必須加強合作,完善汽車逆向物流渠道,對倉儲、運輸等設施、設備進行有效整合,同時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優勢,降低逆向物流成本,大大創造了經濟價值。

我國廢舊汽車的處理技術還相當落后,與發達國家相差很大,并且資源利用率低下。為了改變這種狀況,首先要號召有能力、有實力的大型汽車制造商參與到廢舊汽車逆向物流的技術改進進程中去。由于我國自身的回收技術有限,我們應借鑒國外的先進技術,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以及有利于產品廢棄后回收利用的工藝與技術,尤其應提高對于廢棄物回收利用物流技術方面的創新的重視。其次,要加強新材料,新結構的使用和推廣。此外,必須提倡綠色回收,這就需要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使他們意識到生態環境的重要性,不能因為回收利用率提高了,就影響到生態環境。這就需要所有人們共同努力,使我國廢舊汽車逆向物流向著經濟、環保方向健康發展,對于實現我國汽車產業鏈向綠色、環保、經濟、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1]何波.He Bo 我國廢舊汽車逆向物流問題及對策研究[期刊論文]-物流工程與管理2012,34(1)

[2]嚴筱.嚴良.Yan Xiao. Yan Liang 我國廢舊汽車逆向物流發展現狀及對策[期刊論文]-物流科技2011,34(1)

[3]劉晗兵. Liu Hanbing 中國廢舊汽車逆向物流研究[期刊論文]-價值工程 2011,30(27)

[4]陳思云.張平. Chen Siyun. Zhang Ping 報廢汽車的回收逆向物流淺析[期刊論文]-物流工程與管理2009,31(08)

廢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范文4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內容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xx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軍隊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報廢汽車辦理依據1、《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國經貿經〔1997〕456號;2、《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

3、《江蘇省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擬訂)蘇計經市發〔1997〕1700號文印發;

4、《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xx〕1202號);

5、《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xx〕2號);

6、國家環??偩值?3號聯合令《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

廢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廢家電;分解回收;資源再利用;貴金屬

中圖分類號:X7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13-0006-03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無論是家庭還是辦公室,日用電器隨處可見,日常生活各方面都要用到家用電器。家用電器不斷更新換代,淘汰廢棄速度越來越快,由此產生了大量固體廢棄物。廢舊家電回收處理成為廢棄物處理的一個重要部分,如果處理不得當,將對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和影響,且浪費大量資源和能源,使社會負擔增加,影響生活質量,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

針對家用電器進入大量報廢的高峰期,世界各國政府都采取有力措施,包括制定管理法規、建立廢棄電器回收體制、加快報廢電器回收技術和無害化技術研究、資助建立廢舊電器回收利用企業。從資源再生、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出發,秉承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大力發展廢家電“回收—拆解—再利用”產業。通過技術進步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建立健全,做好這一利國利民的大事業。

1 廢棄有害,回收有價

廢舊電子產品是不同于一般城市垃圾的固體廢棄物,如不處理直接掩埋在土中,將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如進行焚燒,則將產生各種有害氣體,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廢棄家電中包含鉛、鎘、汞、鉻、溴化阻燃劑、氟利昂等有害物質,對人體及環境危害極大。例如,鉛會損傷中樞和周圍神經系統、循環系統及腎臟;對內分泌系統有影響;嚴重影響大腦發育。鎘造成動脈硬化、肺部損傷、腎臟疾病、骨骼易碎裂,極可能是一種致癌物質。鉻會引起潰瘍、痙攣、肝及腎損傷、強烈的過敏反應、哮喘性支氣管炎、DNA損壞,是一種已知的致癌物質??梢哉f,電子廢棄物是毒物的集大成者。

家電廢棄物雖有污染環境的潛在危險,但又是可回收的再生資源。垃圾只要進行合理利用,就可變為資源。目前環境污染日益加重、自然資源日益短缺,資源的再生將是主要的解決途徑之一,廢舊家電必將成為未來的主要“礦產資源”。

家用電器中可供回收再利用的資源非常豐富,例如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塑料、玻璃、橡膠等。一臺計算機中,約54%是鋼鐵,20%為銅和鋁等金屬,17%為塑料。據統計,從1t廢棄電子線路板可以回收黃金453.6g、銻10kg、錫20kg、銅130kg、鐵41kg、鎳18kg。廢舊家電中還含有相當數量的鉻、鉑、鈀等貴金屬。從廢家電中回收廢棄資源,不僅可使資源再生,還可減少由于資源開采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并降低能源消耗及不可再生資源消耗。

2 政策支持,法規約束

廢家電回收處理問題是一個棘手的社會問題,國家必須通過出臺相應的行政法規來引導這一產業的發展和規范,規范整個家電產業。例如,日本政府在2001年正式頒布實施了家電回收法,宗旨是推進廢家電回收循環再利用,促進資源再生,減少環境污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2003年通過了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法案。該法案規定,顧客在購買新電視機或電腦時,每件須交6~10美元的電子垃圾回收處理費。歐盟也于2005年起實施相關法令,禁止含有鉛、水銀、鎘、六價鉻等重金屬的電子產品在歐盟市場上出售。

我國2004年將青島市、浙江省作為國家廢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建設試點省市。要進一步推進廢家電綜合利用和資源回收再利用,還必須有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節能降耗納入各級評價考核體系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統計之中。迄今為止,我國已頒布了一系列相關政策與規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管理條例》、《廢舊家電及電子電器產品污染防止技術政策》、《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止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這些政策與規定的實施,將對規范和推動再生資源產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及意義。

3 市場運作,合理規劃

國外發達國家對于廢舊家電的拆解回收產業起步較早,通過政策法規的引導和市場因素的調整,已經形成了相當規模的產業鏈。我國在廢家電“回收—拆解—再利用”的產業化上也開始積極探索,進行合理引導。例如,2004年國家發改委將浙江省和青島市定為國家廢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建設試點省市,目的在于從這兩個試點省市的實踐過程中摸索出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經驗,進而在全國范圍內廣泛推廣。

浙江省與青島市均分別頒布了相關政策與規定,并確定了階段性目標。此外,上海、深圳、廣州、無錫、珠海、佛山等城市,均建設了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中心。由于廢舊家電的回收體系不夠完善,造成許多處理廢舊家電的企業雖然處理能力很大,但卻無廢舊家電可處理,長時間處于停工狀態。部分試點企業最后因為收不到足夠數量的廢棄家電以及后續資金無法保證等因素,而未能維持下去。因此,必須合理規劃、遵守市場運作規律,并做到:(1)減低或消除原料與產品市場的惡性競爭,使我國的相關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有一定的話語權;(2)國家加大技術研發和環保投入;(3)實現對再生資源的規模化和集約化利用;(4)提高產能利用率低,杜絕重復建設,減低投資浪費。

4 技術支撐,科學發展

美國早在1960年就已建成了能夠從廢棄軍事設備中回收貴金屬的中試廠,處理能力可達0.23t/h;并于1986年研發了從各種電子廢棄物中回收貴金屬的新技術,主要包括手工拆卸、機械處理、火法冶金、濕法冶金等。瑞典、日本、德國等也不落后,紛紛積極開展電子廢棄物處理技術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大進展。目前,電子廢棄物處理及回收技術的研究方向主要是回收稀貴金屬和基本金屬。下面對各種工藝技術的特點進行分析。

在工藝上,機械處理技術比較簡單,實現規?;^容易,二次污染小,符合環保要求,但簡單的機械處理難以實現各種不同金屬的完全分離。熱處理技術對回收含量較低的廢棄物具有獨特的優勢,且處理能力較大。濕法冶金技術雖然回收率較高,但是工藝流程復雜,需要消耗大量的化學試劑,且對設備有腐蝕,對操作人員的健康有害。生物技術具有高效、清潔、安全等特點,且工藝簡單。

機械處理與熱處理技術無法直接獲得最終金屬單質或其化合物,一般只能獲得多種金屬元素混合的富集體;濕法冶金技術和生物技術可直接得到純度較高的金屬單質及化合物。因此,合理的回收系統應該是以機械處理與熱處理技術作為前期預處理技術,濕法冶金技術和生物技術作為后期處理技術,回收最終的金屬產品。

在成本上,生物技術所需設備簡單,投入較少,但可利用的菌種較少,菌種培養周期過長;而熱處理技術、機械處理和濕法冶金技術的投入則相對較大。在金屬產品的回收率方面,各種回收工藝對電子廢棄物中金屬的回收率仍然較低,需要繼續研究。除生物技術外,手工拆卸、機械處理、火法冶金、濕法冶金等金屬回收工藝對環境的影響均較大,不僅消耗大量的來源,且容易產生二次污染。

5 結語

廢家電的“回收—拆解—再利用”產業是一個利國利民、造福子孫的大事業。廢家電是一種寶貴的可再生資源,加強研究廢家電的回收技術,具有重大的社會經濟效益。應重點研究開發高效、環保的廢棄家電金屬回收技術;通過完善相關管理法規、稅收政策、行業標準等,引導廢家電分解再生產業的健康發展;加速與國際接軌,盡快建立我國完善的回收再利用體系,以應對國際貿易面臨的環境和技術壁壘;加速技術的產業化步伐,建立產業集群,實現再生資源產業的規模化和集約化。

參考文獻

[1] 潘福林,張志強.我國廢舊家電產品回收現狀與發展對策[J].長春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6):24-26.

[2] 李晶瑩,盛廣能,孫銀峰.電子廢棄物中的金屬回收技術研究進展[J].污染防治技術,2007,(6):40-45.

[3] 樸玉.日本家電廢棄物回收處理狀況分析[J].現代日本經濟,2012,(1):69-79.

[4] 張嵩杰,俞義樵.我國廢舊家電的環保回收處理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8,(2):49-50.

[5] 范文晶.我國廢舊家電回收物流發展現狀及障礙[J].中國物流與采購,2010,(7):58-59.

廢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