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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訴訟案例范文1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214號某銀行與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在本案中,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同時,張某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文件辦理了抵押借款手續,向該銀行借得人民幣8萬元。張某某的行為違法,被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而該銀行因索款無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0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并已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法院指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是以合同形式表現出的犯罪行為,而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一般民事侵權,故而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币虮景副桓嬖谛淌聦徟袝r,人民法院沒有對本案被告進行追繳或者退賠,故本案不屬于上述第五條規定可以另行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某銀行的。這個案子矛盾的焦點反映了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時的法律程序和規范如何適用如何選擇的問題。近年來,類似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漸復雜。雖然業內已有部分專家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但從總體上看,依舊存在理論落后、立法缺失等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應當一律選擇“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這一原則的理論基礎為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糾紛出發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適用和規范選擇展開研究,以期能夠找到較好調處此類問題的方法模式。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間借貸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內涵
民刑交叉,有學者將此定義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既觸犯民事法律又觸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競相要求適用之,從而產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交叉競合的案件[1]。筆者認為,民刑交叉的實質是民、刑法所調整的法律事實及社會關系的競合。法規競合雖然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現象,但當法律事實出現并違反競合的法規時,就會產生規范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貨幣及國庫券的行為,這是一種借款合同行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市場逐漸活躍,隨之而來的民間借貸糾紛也日漸增多。不容忽視的是,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背后還經?;\罩著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的影子,這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金融秩序帶來了很多不穩定因素。
(二)各國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上,各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調處模式:其一,以英國、美國和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其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經歸納,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司法調處模式的運行方式完全不同,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徑庭。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稱為平行式,即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剝離,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規范和懲處由刑事訴訟程序解決,相應的,對于民事賠償問題則依靠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二者互相獨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順序依附關系。實際上,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這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完全分離的平行模式,不允許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反映了一種純正的平行關系。也就是說,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問題,民事問題由民事程序解決,刑事問題由刑事程序解決,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作出處理。2.大陸法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與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陸法系面對此類民刑交叉案件,選擇采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即在懲處刑事犯罪行為的同時附帶地調處民事賠償糾紛。特別的,在解決該類問題時,加設被害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被害人既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亦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以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從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民刑并行式與附帶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異,價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國針對這一問題所構建的權利模式和訴訟程序也各有特色。從司法實踐效果來看,可以說兩者各有側重、各有優勢,民刑并行式可以較好地在同一訴訟過程中具有強勢地位的公權對處于相對弱勢的私權的侵占;而附帶式在節約當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優勢。所以說,上述兩種模式本質上并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需要重點探討的是在制度架構時對各自優劣的揚棄或保留。
三、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則。“先刑后民”的內涵是,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換言之,在中國,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審理以前不得對民事部分予以審理。
(一)我國“先刑后民”處理方式法律規定
從歷史角度追溯,對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法律規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該通知正文明確規定對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再次強調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的規定。接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了《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存單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作出了規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進一步闡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機制。從我國上述立法沿革來看,立法者對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一個不斷摸索的過程。最終,上述規定要求,對民刑交叉這類糾紛的調處,須根據所涉及的經濟糾紛或涉嫌經濟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這一標準,分別采用不同處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時,需要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即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司法機關;反之,則將該糾紛獨立分割開來,分別適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本文所討論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標準時,才應當選擇適用。除上述規定外,實際上“先刑后民”的原則也間接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睆囊陨弦幎ǎ覀兛梢园l現,我國關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規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釋中,甚至存在于被稱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實并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2],這實屬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價值立場
縱觀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法制觀念,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是一直以來都占據著絕對主導地位。“民刑分立”是在我國封建社會的末期隨著清朝和政治改良等社會變革中參照西方司法制度的產物。自古以來,我國就有著國家本位、義務本位的文化傳統??梢哉f,我國現行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是我國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3],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私權面前,強調公權優先在對刑事犯罪案件處理中,我國歷來偏重采取刑罰手段予以調處即所謂“殺人償命”,即使該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權利,立法者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忽視。因為打擊刑事犯罪是對已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有效維護,是刑法作為一種強有力的禁止性規范的最好詮釋,是實現“殺一儆百”的必要手段。只有在處理完刑事訴訟程序后,才允許被害人就其民事權利的受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被害人首先要服從國家追究犯罪的需要[4]。2.在公平面前,強調效率優先受各種客觀條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達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價和努力遠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于是,將民事訴訟程序放置于刑事訴訟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訴訟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決,不僅可以節約司法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也就成為了制度設計者理所當然的一種選擇。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并解決的,這就極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機關的重復勞動,節省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來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減少他們重復出庭、重復舉證等活動,減輕他們的訟累。殊不知,這樣的效率、這樣的雙贏,付出的是損害當事人民事權利、違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則這個更大的代價。上述法律邏輯的背后,實際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觀念和以少數統治者意志為轉移的國家本位主義。這已經極度背離現代法治對自由平等、尊重人權、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需要從根本理念上加以轉變。
(三)“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1.理論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當性及合理性第一,該模式背離了現代司法理念?!跋刃毯竺瘛蹦J椒从车氖枪珯嘣谒綑嗝媲暗膹妱莸匚缓蛢炏鹊燃?,是國家本位主義思想的具體表現。筆者認為,這樣的思想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理念要求,因為公權和私權之間并沒有高低貴賤的區別,也沒有孰輕孰重的差異。如果一味地強調公權的重要,則必然會忽視私權的自由與平等。第二,該模式背離了刑法的謙抑性和最后性[5]。刑法的謙抑性決定了刑法調控的范圍和強度應具有有限性和適當性。刑法是社會防衛的最后一道防線,在調處一種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應當首先考慮采用其他法律進行規范的可能,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或雖能調整仍達不到預期目標時,刑法才能謹慎地介入。因此有學者得出結論:在調處民刑交叉案件時,必須考量適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夠通過民法矯正相應的社會關系時,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當民法已經不能有效發揮其調整作用時,才可以考量適用刑法程序。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顛倒了這個順序。2.實踐中:“先刑后民”模式導致司法不公其一,該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訴訟程序。雖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但在同一個案件中,民事訴訟程序對其前置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現狀。雖然降低羈押率目前已經是司法實務中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但我國目前的刑事公訴仍然“幾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慣性軌道上進行”[6]。故此,被羈押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調查權很有可能會因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而這必然會導致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虛置。其二,該模式可能導致當事人濫用程序。如果一味倡導“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極有可能使得部分當事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制造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審理,逃避民事責任,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7]。除此之外,不可否認,該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地方保護主義和個別政法部門與人員等濫用公權力干預經濟糾紛開設了空間。其三,該模式可能給被害人維權制造障礙。若采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維護。其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缺席審判制度建設存在缺失,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遲遲不能歸案時,受害人應得的賠償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該民事訴訟程序必須讓位于刑事訴訟程序,此時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將長時間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補償。而很多時候,被不法侵害后最開始的那段時間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經濟上幫助的階段,法律的權威也在這一次次的無能為力中不斷消減。
四、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國現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機制,參照大陸和英美法系各國對于此類案件的制度設計理念,筆者擬以民刑交叉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屬性為出發點,從思路設計、改革路徑兩個角度為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提出拙見。1.思路維新:從“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間借貸為契約自由的產物。民間借貸的最初原因僅僅是為了方便快捷地獲取資金,從法律意義來講,這是普通民眾通過平等自由的個人權利擴大生產經營的權利。同時,民間借貸也能進一步助推我國經濟的發展,這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發揮著積極的現實意義。此時,在司法體系的構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規范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讓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權,這必將有益于真正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此外,當今時代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大變革,我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也處在改革的關鍵時期,可謂風起云涌、日新月異??v觀金融業相對發達的美國、西歐等國,大多都已經建立起一整套相對完備的金融刑法,來有效規范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為,其在金融司法實務中,也盡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設置的民事行政手段來實現維護金融秩序和當事人權利這一本質目標。各國立法實踐表明,弱化金融領域的刑事責任,強化金融領域的民事責任,是當代金融行業和金融立法發展的形勢所迫[8]。與國際金融立法的重民輕刑傾向不同,我國對金融違法行為一貫采取重刑事責任的態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實體法被忽視。事實上,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活動,自然人間的借貸行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則,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很多時候依靠民事訴訟規則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調處。筆者認為,只有在極個別影響范圍特別廣、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對社會秩序破壞特別嚴重的司法個案中才需要刑事訴訟程序出手規制。如果動輒以刑罰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關系,既違背了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規則,也沒有尊重金融市場的特殊規律。由此不難看出,如果能夠將“民商先行”原則在金融領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適用,實現公權救濟和私權保護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實體法的適用范圍和頻率,更為難得的是可以有效消減我國目前在金融領域所采取的重刑主義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2.路徑改革: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我國現行相關制度剝奪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順序進行,如果刑事審判無法進行,民事賠償也就化為烏有。故此,絕對的“先刑后民”顯然違背了“國家一切權力來自人民”這一根本立法理念??紤]司法實務的現狀及私權保護的現實需要,賦予權利人訴訟選擇權,是解決民刑沖突的有效途徑。訴訟選擇權的創設,是秉著私權保護的理念,同時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機會。實際上,刑事訴訟案件無論是立案、偵查、,還是審判或裁決,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較長時間,而民間借貸融資的周期并不會很長,如此長時間的訴訟耗費的是民間資本的經濟利益。選擇民事訴訟,可以針對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積極達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現實的履行給付,這些舉措都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9]。當然,這樣的選擇權也不應該是完全自由、毫無限制的。首先,選擇權應該規定明確的適用情形。如果刑事判決的結果是民事判決中所涉及證據的必需要件,應該“先刑后民”;反之,如果刑事方面的審理裁判必須依賴民事審判結果,則應該“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決互不依賴,而且案件比較簡單,刑事和民事誰先誰后對訴訟效益等方面的影響也不是太大的情況下,當事人則應該享有完全的程序選擇權。其次,選擇權應該規定具體的適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質的特殊,為在制度層面防止可能出現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準或相互扯皮現象,需要有一個部門對案件性質的確認擁有最終決定權。分析我國目前公檢法三個部門各自職責設定上的差異,不難發現,該種最終確認權的歸屬只能是法院,同時考慮權力的制衡性,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定的異議權。
五、結論
民間借貸更多時候體現的是私法屬性,法律因注重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確定私有財產權優先原則。這是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實現法律意義上平等保護的重要要求,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平衡社會權利紛爭的重要步驟,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注重私有財產權保護和尊重的歷史發展趨勢。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結構轉型升級階段,政府鼓勵廣大民眾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資金創新創業,民間借貸融資活動也就是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發展壯大起來的?;谶@樣一個特定時期和特定條件,面對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我們期望能尋求一種更好的制度構建,從而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優,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夠得到最有效的解決,從而實現民間借貸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催化劑的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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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訴訟案例范文2
[關鍵詞]多元化;社會糾紛;解決機制
[作者簡介]黃嫻,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07―0089―04
一、引言
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始終是人們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但是,在一切有利益追求的社會中,社會糾紛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解,則不能無爭。”(《荀子?禮論》)穩定的社會秩序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前提。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中,糾紛的產生與表現形式雖各有不同,但都是一定范圍的社會主體之間喪失均衡關系的狀態,它威脅著現實的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的發展。社會沖突與糾紛如果得不到有效、徹底的解決,人類社會就會處于不斷內耗的無序狀態,社會發展就會停滯不前。為此,各國的相關部門都致力于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為公民提供有效和公平的糾紛解決途徑,我國也不例外。2003年以來,構建和諧社會成為了我國改革和發展的目標。社會要穩定發展,人民要和諧相處,就得有高效和公正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國內外政治學界對中國糾紛解決情況的研究方興未艾。學者們認為,透過中國的糾紛解決的制度和實際情況可以看到中國的民主化、政治改革、法制建設、現代化、公民社會興起、經濟發展狀況等等問題。不少學者呼吁要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以應對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種種社會問題和社會需求。同時,案件的飛速增長使得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糾紛的解決方式?,F階段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究竟對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有哪些實際效果?是否還需要進一步開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本文從大量調查結果對上述問題作淺顯的分析。
二、理論背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運作方式共同存在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所謂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如訴訟,并將其絕對化;主張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不排除來自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目的在于為人們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選擇權)。有學者認為,從根源上看,引發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決這些矛盾和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也應當是多方面的和多渠道的。在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的功能嚴重失衡、訴訟解決機制具有局限性的情況下,建立與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擯棄將權利意識等同于訴訟意識的偏見,實現訴訟內外的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相濟、有機銜接與整合,將成為穩定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秩序的必然。還有學者認為,20世紀以來,訴訟案件的大量積壓是世界各國法院面臨的嚴峻形勢,而司法資源的相對不足使得不少國家在注重改革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都在積極探索調解、仲裁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由此形成。也有的學者認為,完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起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才能化解當前社會存在的各種矛盾;而完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就應當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仲裁制度和制度。
關于如何有效解決日益增加的社會糾紛,現有的研究多數只停留在定性分析上,雖然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與構建和諧社會之間的聯系在理論闡述上比較清晰,但是實際效果是否真的如學者所想象的那樣:國家多開辟幾條糾紛解決途徑就能夠幫助百姓解決實際問題?在現階段,法院和政府為了方便人們處理糾紛的確設計了多種渠道(包括、仲裁、行政訴訟、法院調解等等),可是這些糾紛解決途徑在實際運作中是否真的有效?多種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單位和機構之間是否權責分明、有機配合、互相協調?等等。如果忽視了這些問題,即使國家再多設計幾種糾紛解決辦法或多建立幾條解決渠道都于事無補,社會并沒有真正從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中獲益?;谝陨峡紤],本文借助大規模社會調查收集上來的數據,分析探討當事人所采用的糾紛解決辦法的總數,以及其所要解決的糾紛類型是否真的對其糾紛解決的結果和滿意程度有顯著的影響。
三、資料分析
(一)數據來源
本文賴以分析的數據來源于北京大學于2003年組織實施的“中國公民思想道德觀念狀況調查”。該調查旨在了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思想道德觀念、法律意識、維權行為方面的變化,產生這種變化的原因以及這些變化對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影響。該項調查的研究主體為居住在全國(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31個省、市、自治區有固定住所的18~65歲居民,包括離開戶口所在地并且在現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共完成有效樣本7,714份。問卷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糾紛及其解決的相關態度和行為。此項調查首次將空間抽樣方法應用于國家范圍的調查,因此將流動人口這一使用傳統戶籍為抽樣基礎而無法觸及的人群包括進了總樣本。
(二)相關結果分析
1.糾紛類型
根據受訪人在過去的20年里所親身經歷過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的情況歸納,我們得知分別經歷過三種糾紛的人數比例都沒有超過10%,其中經歷過民事糾紛的比例相對較高,而經歷過經濟糾紛和行政糾紛的人數比例則相差無幾。考慮到有些人可能會經歷過多種糾紛,因此我們又將全部有效樣本進行了細分,結果發現,沒有經過任何糾紛的人數占82.1%,也就是說,在過去的20年里,有17.9%的人曾經經歷過民事、經濟或行政糾紛,其中有2.5%的人曾經經歷過兩種以上的糾紛(詳見表1)。
通過進一步的考察,我們發現居住在城市和農村的居民所經歷過的某些具體的糾紛案例存在著一些差異,如表2所示。
從表2可知,過去20年來,農村居民經歷過鄰里糾紛的百分比高出城市居民一倍,而發生離婚糾紛的百分比則是城市居民的一半。在所經歷過的經濟糾紛方面,城鄉居民之間的百分比差異并不太
明顯。在行政糾紛方面,農村居民經歷過的計劃生育方面的糾紛遠遠高于城市居民,所經歷的拆遷糾紛則遠遠低于城市居民,均表現出中國城鄉居民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基本特點。
2.解決糾紛的辦法
通過此次調查收集上來的數據表明,中國老百姓解決行政糾紛的主要途徑是調解、找政府和上法院,這也是現有體制下比較常見的處理糾紛的三種辦法。相比之下,找政府和上法院是比調解更為制度化、正式和規范的糾紛解決途徑。調解主要是利用社會上的“關系”幫助調和具體的糾紛和矛盾。調查顯示,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并作為一種制度文化深刻地影響著民眾的社會價值觀,“和為貴”在我國體現了傳統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諧的理想?!罢{解與傳統儒家文化的‘無訟’理想是一致的,從某種意義上,傳統的調解制度是儒家文化的產物?!蔽鞣綄W者將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調解稱為“時代的調解”,其特點是體現著政治化功能,滲透著斗爭哲學理念,全面承擔著社會調整職能,并且幾乎不存在與之相對照的法律體系。在某種意義上,80年代以前我國社會調解的空前發達和成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產物和象征。這說明,在從農業化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現階段,“關系”仍是中國老百姓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因素,這使得“沒有關系”的人客觀上損失了解決糾紛的資源,主觀上也減少了解決糾紛的信心。盡管90年代以來,我國法律專業化范圍不斷擴大,但是運用調解來解決法律問題仍然相當普遍。解決行政糾紛的行政途徑指的是當事人通過直接找相關政府部門或行政機關比如辦,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程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法的最大特點在于公民需要直接與政府部門打交道。法律方法解決行政糾紛是指公民上法院通過訴訟等司法程序來解決糾紛的辦法。這種民告官解決行政糾紛的司法途徑的確立,得益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進一步為公民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行政糾紛提供了法律保障。問卷還調查了受訪人采取除了調解、行政辦法和法律辦法以外的其他辦法去解決行政糾紛的問題,這些其他辦法包括“雙方直接協商解決”、“找新聞媒體反映”和“找人大代表反映”等等。
3.糾紛解決的結果
數據顯示(表3),雖然采取了措施解決糾紛,但是還有相當部分的民事和行政糾紛當事人沒有解決糾紛。尤其是經濟糾紛尚未有結果的人數比例高,超過了民事和行政糾紛近20個百分點。在民事糾紛方面,因雙方各有讓步而解決了糾紛的比例比較高。在經濟糾紛方面,受訪人贏了的比例高于另外兩類糾紛中的同類情況;而在行政糾紛中,受訪人輸了的比例不僅在三類糾紛中最高,而且在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中也是最多的。行政糾紛的主體是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其特點在于公民在解決行政糾紛的過程當中需要跟比自己的個人力量強大得多的政府打交道。中國行政糾紛的常見類型是計劃生育、收費收稅和拆遷這類與平常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對于大部分公民而言,行政糾紛對他們的生活影響重大,因此,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和過程會影響甚至改變普通百姓對政府的認識、政治態度和今后類似情況下的行動選擇。此次調查收集的數據表明,在行政糾紛解決的結果中超過三分之一的公民“輸了”是個有趣的現象,具體原因還有待進一步分析。
4.對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度
從圖1可以看出,人們對民事和經濟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程度比較高,相比對行政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程度最低,有66.5%的人表示對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不太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人們對于行政糾紛解決結果滿意度相對較低雖然不是本文分析的重點,但是筆者認為這個現象值得仔細分析,這有可能需要從行政部門辦事效率、干群關系和引起糾紛的具體政策問題人手分析。
四、實證結果
為了檢驗當事人采用的方法數和糾紛類型是否對其糾紛的解決結果有影響,以及當事人采用的方法數和糾紛類型是否對其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度有影響,本文專門設計了兩個量化模型,采用定序回歸(Ordinary Regression)方法分析,最終結果表明:(1)控制住戶口類型、教育水平和年齡對于當事人糾紛解決結果的影響,方法數對糾紛解決結果的影響,只有在“沒有結果”與“其他結果”之間、“雙方各有讓步”與“其他結果”之間,方法數造成的差異顯著;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種結果之間的對比當中,方法數帶來的差異并不顯著,也就是說方法數對于“我方輸了”、“我方贏了”和“其他結果”的影響差異是不顯著的;關于糾紛類型的影響,除了在“我方贏了”與“其他結果”的對比當中,民事糾紛比行政糾紛更容易造成負面影響之外,糾紛類型所造成的差異都不顯著。(2)方法數、糾紛類型和教育水平、年齡組對于糾紛當事人對解決結果的滿意度的作用并沒有顯著的統計意義。
五、結論
經濟糾紛訴訟案例范文3
關鍵詞:農民工;合法權益;法律保護
所謂農民工就是指屬于農業戶口,有承包的土地,但是離開戶籍所在地,主要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員,他們屬于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的勞動者。“農民工”一詞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張雨秋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家對工業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產生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農民工為了生計,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涌入城市安家落戶,已經成為了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官方調查,我國農民工的數量為兩億,占全國十三億人口的15%還多。并且在中國這個人口發展慣性極大的國家里,這個數字還會維持不斷上升的狀況。雖然農民進城務工是城市化的表現,作為一個慣性推動的效果,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放下自己的土地而到城市中尋求一份可以謀生的工作。我們可以發現,農民工在城市中的工作大部分為下層低工資,低保障,高勞動這樣的工作。但是農民工與城市個體老板、包工頭之間的矛盾和糾紛越來越多,由此引起的報酬類經濟糾紛、工傷事故類糾紛、傷病賠償類糾紛日益增多,由于農民工本來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更加缺乏,加上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滯后,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維權舉步艱難。
一、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勞動關系不規范
部分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法》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沒有及時續簽。部分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存在著許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內容和條款。如一些從事建筑、采礦等危險行業的用工單位私下與農民工簽訂“事故責任自負”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農民工勞動權利受到侵害
主要表現在:一是加班不給或少給加班工資。多數農民工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待遇低。一些私營企業,每天工作時間在10個小時以上,有的高達18個小時,超時工作現象嚴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絕給付工資和其它福利待遇。在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如非法使用童工,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收取抵押金,強迫勞動等行為。三是休息休假權利沒有落實。不少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和國際勞動節等國家法定的節假日也不讓農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有的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農民工經常進行“沒遮攔”作業,導致農民工職業病發病率較高,容易造成傷亡事故。
(三)社會保障權利缺失
目前大部分用人單位還沒有為農民工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給農民工買社會保險,農民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的情況下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沒有保證。
(四)社會權益得不到尊重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社會歧視。農民工這一稱謂不僅是對民工身份與職業分離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種歧視性稱謂。隨著農民工在城市經濟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城市對農民工的認識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對農民工的社會排斥現象仍然存在;二是農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學校入學的戶籍體制使很多農民工子女不能進入學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夠進入學校學習也需要繳納高額的借讀費。
二、如何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建議
(一)個人方面
1.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國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勞資矛盾,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但強勢企業與弱勢員工力量對比懸殊,本來就不平等。面對《勞動合同法》和強勢企業的種種招式,農民工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及相關法律,做到學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弘揚法治精神,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尋求法律援助。
2.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能簽定書面合同的,就不搞口頭約定;能簽勞動合同的,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簽約時,勞動者對工作內容、地點、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擁有知情權。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抵制違章指揮,勞動者也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
3.加入工會組織依靠工會維權。工會是“職工之家”, 加入工會,就如回到溫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會組織維權。維護勞動者權益是工會的神圣職責。各級工會要積極為廣大勞動者說話辦事,致力于解決實際困難。
(二)政府完善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保障。
首先,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所謂相對獨立,是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獨立性只相對于城鎮和農村社會保障,而且這種獨立性知識階段性的。我國的城鎮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農民工現象將長期存在,城鄉社會保障的保障的差距也不可能在短期內消除。其次,目前新生代農民工所面臨的社會保障需求是多樣的。這些社會保障需求不可能放在同一個制度模式內加以解決。因此,必須將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需求分為不同層次,針對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特點,實施不同的社會保障,分類分層建立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再次,強化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一些企業為降低成本,依賴廉價勞動力謀求競爭優勢,以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導致農民工參保率不高。為使企業自覺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應明確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責任。制定有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為農民工享有社會保障提供切實的法律保證。
(三)法律方面
1.完善相關立法以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國家在立法方面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從層面上明確農民工的權利義務,確立農民工的社會地位,為農民工創造最根本的權利保障。司法機關要樹立“農民工利益無小事”的觀念,對農民工所遇到的法律問題要及時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目前法院審判工作壓力大,農民工案情又較為復雜,農民工訴訟案件很容易積壓,法院應為農民工訴訟設立“綠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結案、快速執行。在《勞動法》上面加強對農民工的關注,切實加強農民工的法律權益,保障其生活福利,以及相關救濟途徑,以農民工的首要權益為立法的根本出發點,重視農民工的相關立法條款。
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加強法律援助機制,農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邊緣人,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費時費力,承受不起折騰。因此,應當加強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機制,如在法院中專門成立審理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民事安家安的速裁法庭辦案突出一個“快”字,收費做到一個“緩”或“免”字。在政府部門設立專門的農民工工資準備金制度,在必要時由政府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再由政府部門向用人單位追償,這樣就能夠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民事訴訟》中規定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財產保全、先于執行的銜接機制。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無法承擔訴訟費用而進不了訴訟程序,或者在訴訟中需要申請財產保全、先于執行卻往往因為提供不了擔保而無法實現,建議在《民事訴訟》有關訴訟費用部分增加規定“當事人已經獲得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可決定先行緩收或減收訴訟費用,待案件審結后再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在有關財產保全和先于執行部分增加規定:“申請人經濟困難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無需提供擔保?!?/p>
3.加強相關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法與監督力。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勞動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勞動監察,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大力解決農民工的實際問題。另一方面要積極引導農民工本身要懂得運用《勞動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勞動執法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力》的實施情況,對于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現,要依法從速從快妥善解決。要盡快設立農民工投訴信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農民工的訴求,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另外,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和老板,在網上公布并敦足在一定時間內付清,對故意拖欠的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為農民工創造最根本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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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訴訟案例范文4
關鍵詞:未開放檔案 檔案利用 法規制度建設
案情簡介
2009年11月某日,某律師事務所一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原告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某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來到某檔案館,要求查閱其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因涉及第三人隱私,未提供該法院開具的有明確調查內容的協助調查函或調查令,接待人員拒絕了其查檔要求。該律師對相關解釋不認同,堅持認為受理案件通知書就是《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律師及其他訴訟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中所稱的“證明材料”。次日,遂向區政府法制辦提起行政復議,后由于其他原因該申請人以“民事訴訟案情發展需要為由”主動撤回申請,該案件因此而終止,是北京市首個提起檔案行政復議的案件。
點評分析
該檔案館認為,該案件中檔案館未允許申請人查閱未開放檔案依據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八條規定,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以下簡稱《北京市實施〈檔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該案件中,申請人要求查閱其所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對方當事人與第三方的婚姻登記檔案,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依據《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形成未滿30年(便形成滿30年),因涉及個人隱私,屬于未開放檔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中,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規定,以及《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檔案館只向持單位介紹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持法院的協助調查函、調查令的委托人、訴訟人提供所要查閱的婚姻登記檔案信息。因此,檔案館未允許申請人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依據充分。
該區政府法制辦在該行政復議案件立案過程中認為:接待人員在辦理查閱未開放檔案的利用過程中,應留取或復印相關證件、證明等證據材料;對法規規章條款內涵不清楚的,不應以本機關的理解做出規定,應提請制發機關做出書面解釋,在執行時依據更為充分。該檔案館已經就律師爭議的“證明材料”的內涵,提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制發機關民政部做出解釋。
案件啟示與對策
該行政復議案件對檔案部門今后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檔案具有導向和警示作用。通過辦理該案件,筆者認為應該用依法行政的要求來審視區縣級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工作。2006年以來,北京市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法律為履行職責的依據,梳理、確認和公示了行政執法職權,在其他檔案行政執法職權中確定了“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類項目。同時,“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服務”作為檔案館服務項目,以受理、審查、審定、告知等為辦理程序,同時公布。但檔案館在實際提供利用中,對利用未開放檔案的,僅要求利用者填寫查檔登記表,詢問要查閱的檔案內容;對涉及個人隱私檔案的,只要身份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就準予查閱。對不符合要求的,口頭答復予以拒絕,未按照程序辦理。當今,我國處于黃金發展期,各種矛盾日益凸顯,利益格局日趨多元化,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量大面廣。①檔案館館藏檔案在為弱勢群體解決落實政策、經濟糾紛、維護權益、遺產繼承等關系切身利益的問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面對來檔案館查檔人員因檔案當事人身體原因、外出(出境)、故亡等原因委托他人代查、繼承人查閱的情況越來越多;面對查檔人員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不同、人員素質差異大等情況,如何進一步提高檔案利用服務水平還不完全適應;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斷提高,制訂和執行便民、高效的檔案利用規章制度還相對滯后;未開放檔案、特別是專門檔案利用的某些條款規定原則性多、不詳細,有的單位要求出具檔案證明的內容多樣,法院等單位開具的介紹信、證明格式內容不一。具體利用過程中對相關條款內涵理解不一、相關解釋又不及時,導致執行不一等等。為確保檔案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檔案,正確作出未開放檔案利用的審查批準決定,不致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輸家”,提出如下對策:
對策一:依法區分檔案行政審批職能
近幾年,北京市各區縣檔案館利用人次逐年攀升,有的檔案館年接待利用者近萬人次,其中90%以上是公眾個人且幾乎都是利用未開放檔案。如果全部履行審批手續,工作繁瑣且不利于利用。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 “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審批項目、檔案館服務項目“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服務”中的未開放檔案的內容以及利用者身份條件等加以區分,確定哪些實行行政審批固定程序審查同意準予利用;哪些由檔案館實行簡易程序,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利用。如可考慮對公眾查閱涉及證明本人學籍學歷、工齡、婚姻狀況、財產(和本人繼承財產)等類未開放檔案的利用,實行簡化利用程序:填寫相關登記表格,接待人員審核,科長(或帶班人)批準。而對檔案當事人身份為外籍華人的、且查閱利用又涉及個人財產的;查閱《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控制使用范圍以外的特定范圍的未開放檔案信息的,嚴格履行申請受理、審查、合法性審查、審核、審定和告知的審批程序。上述程序可以在經辦和審批環節的分工上加以區分。如利用接待部門接待人員經辦,科長(在人員編制許可的情況下由法規部門)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建立網上和實體的“辦事指南、表格下載、填表說明、示范文本”使利用者一目了然,對低學歷、年齡大、殘障人員等實行“全程”、“一站式”服務,方便利用者。
對策二:加強利用環節法規制度建設
依法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其結果是要靠過程來保證的。應當由國家或省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利用者身份審查工作規則、出具檔案證明規則、無檔證明辦理規則,作為法規規章或行業規則予以貫徹執行。由檔案館或同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制訂查閱未開放檔案的規定、查檔接待人員行為規范、應對查檔利用突況應急預案等。將上述制度的制訂依據、辦理程序和結果對外公布。上述法規制度都應與上位法的規定一致,條款細致,內容詳盡,操作性強,確保檔案利用始終依法規范運行。具體如下:
1.利用者身份審查工作規則。參照中國公證協會制訂《審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導意見》的做法,制訂檔案行業《利用者身份審查規則》②。規定利用者提交的證件種類,證件必須是有接待人員可視讀的照片、且由戶籍管理公安機關或全國性行業核發的居民身份證、工作證、護照、律師證等;建立審查證件的程序,核查利用者提交的身份證件是否真實、有效,與其提交的身份證件是否同一;建立審查證件的工作記錄,如接談筆錄,復印或留存的相關證據材料等;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時的替代證件種類,如派出所證明、戶籍簿,證明格式;委托他人代查代辦的委托書規定格式、內容,是否需要留存原件等,特殊情況下的救濟措施等。
2.出具檔案證明規則?!秾嵤┺k法》第二十一條和《北京市實施〈檔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都規定,檔案縮微品和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某檔案館就曾有過一單位在司法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檔案館在其提交法院的材料上蓋檔案館證明專用章當證據的荒唐事,后被拒絕。這就要求對檔案證明作出行業規范,避免證明被濫用。要規定對涉及工齡、婚姻、房產、學歷學籍等身份的各類證明的格式,證明經辦人、批準人等人員的權限;證明結果登記內容和方法;檔案復制件上應標注的內容:如檔號、使用范圍,出具證明的時間,檔案證明專用章加蓋位置,頁數,效力等等。
3.無檔證明辦理規則。近幾年來,有關部門在辦理婚姻、工齡確認等身份證明事項過程中,要求檔案館為無檔者出具婚姻檔案無檔證明、或某人已查某某類檔案證明的情況不斷增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制定檔案行業無檔證明的辦理規則,就哪類檔案經檔案保管單位查找后確無檔案內容記載的,可以出具無檔案的證明,并對該證明的格式、效力等做出規定。
4.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規定。制定檔案館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規定,可結合館藏檔案內容的實際情況由檔案館制訂。應包括如下內容:未開放檔案的定義、檔案所屬內容,利用者適應對象、檔案的范圍,查閱利用檔案所持證件的種類,查閱特定檔案的批準人和批準權限,對被委托人的證明要求,準許查閱內容,摘抄、復印等復制的批準與對外公布的限制,外借對象與范圍;對專業專門檔案的利用規定;對婚姻、房地產、會計、工商登記、人口普查等檔案的管理規定,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等專業檔案法規,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搜集執行中遇到的規定不細致、理解執行易產生歧義等有關問題,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加以解釋,以便于檔案利用部門操作。
5.查檔接待人員行為規范。檔案利用接待是一項實踐性、操作性很強的工作。曾有一利用者與律師攜錄音筆前來檔案館查閱檔案,接待過程中接待人員噤若寒蟬,不敢多說一句話,生怕會給單位帶來不良后果。接待利用人員僅靠政治素質高、業務熟練、熟悉館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未開放檔案利用接待工作要求。應制定查檔接待人員行為規范,對文明用語、服務忌語做出規定。制訂接待回答用語規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補充修訂,提高接待人員應答技巧;接待人員必須具備合理的能力結構,包括語言表達能力、公眾交往能力、隨機應變能力、適宜的心理素質。檔案館宜挑選開放型、穩重型、興奮型性格的人員從事接待工作。
6.應對查檔利用突況應急預案。近幾年,醉酒查檔鬧事后撥打110報警者有之、因不合查檔要求被拒絕后吵鬧者有之,為避免不良后果的發生,制訂應對查檔利用過程中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要就應急處置流程、應急工作原則、危險性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指揮機構及職責、現場處置、培訓與演練、應急搶救組織紀律和獎懲、事后的總結與評估等內容做出規定。
對策三:梳理特殊檔案查閱限制規定
《檔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據此,檔案館在辦理單位和個人移交、捐贈、寄存檔案時,應要求其出具書面限制利用意見,形成《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單位和個人限制利用意見匯集》,并將上述意見匯集在利用場所公示,供利用接待人員掌握,利用者周知,切實維護檔案移交、捐贈、寄存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對策四:強化查檔身份審查追溯管理
檔案館在辦理檔案證明時,它不僅涉及利用者人身財產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利用者身份審查過錯責任的認定問題,更面臨對身份確認有誤可能引發的訴訟,以及相關的財產經濟損失賠償等風險,且風險系數越來越大。在科技水平日新月異,造假花樣翻新、真假難辨的情況下,肉眼識別、“表面審查”已經過時。③在檔案接待利用的實踐中,應通過制度設計、科技手段保障等措施,提高利用接待人員對利用者身份的識假能力,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規范的服務。一是定期對接待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培訓。對檔案利用接待人員就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特點,機讀視讀防偽標識的內容、方法等進行定期培訓,提高接待人員核查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證件的方法和技能。二是采取技術手段進行身份識別。如協調有關部門采取安裝識別身份證專業儀器,登陸相關網站核實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律師、記者等人員證件,提高識別身份準確性。三是建立利用者查檔追溯檔案。目前銀行、通訊等單位在辦理有關業務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已經十分常見。檔案館在利用過程中應在審查身份證件的基礎上,留存復印件,與利用登記檔案一起歸檔短期保存,以作為審查證據。應要求當事人在復印件上簽注“本身份證件僅限于×年×月×日查檔之用”,防止復印件被別有用心之人濫用,引出新的麻煩。只要檔案館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的方式、審慎地履行審查義務且無過失,才有可能在訴訟中免除或減輕檔案館的相應責任。
注釋:
①蔡達峰常委代表民進中央:“矛盾凸顯期”呼喚通暢的訴求渠道.中國政協,2009(6):13.
經濟糾紛訴訟案例范文5
一、我國果汁企業反傾銷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飲食結構的變化,對健康的重視,果汁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健康飲品。再加上近幾年,在混合果汁、蔬菜汁以及啤酒中勾兌蘋果汁日益成為國際市場的消費時尚。因此,世界各國對濃縮蘋果汁的消費量逐年呈上升趨勢,我國濃縮蘋果汁年產量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1600噸增至目前的80多萬噸。應該說,我國的濃縮蘋果汁加工業趕上了一個發展的好機會。預計在未來5年內果汁飲料的市場需求空間將每年增加8-10萬噸左右。美國市場是國內濃縮果汁最大的出口市場,約占全國出口量的40%-50%,由于個別企業不熟悉國際規則,在爭奪市場時竟相壓價,造成國內產品銷售價格一直徘徊不前,利潤空間小,對美國蘋果種植業主和濃縮蘋果汁加工企業帶來很大的沖擊,使中間商從中獲取暴利。
在美國蘋果種植業主和濃縮蘋果汁加工業的聯合壓力下,美國農業協會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幾個國家的濃縮蘋果汁提出反傾銷訴訟。該案件在美國商務部立案后,初擬對中國濃縮蘋果汁征收91.84%的反傾銷關稅,同時展開了調查。我國許多出口產品在反傾銷中屢屢敗陣,損失慘重。為此,中國食品土畜產品進出口商會呼吁和指導有關企業積極應訴。國內50多家濃縮蘋果汁出口企業中,只有10余家企業聯合,共同聘請了國際上具有豐富反傾銷辦案經驗的美國律師應訴,其余40多家同行放棄了應訴,也等于放棄了全球最大的市場---美國市場。
二〇〇四年初,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我國10余家應訴企業的反傾銷平均關稅率為14.88%,其中有六家企業繼續享受“零”關稅,此次戰役的勝利可以看做是中國濃縮蘋果汁加工企業的一次合力作戰,成為中國企業應對反傾銷的經典案例之一。未參加應訴企業的關稅率為51.74%。這對于未參加應訴的企業來說,產品在美國市場全線萎縮,發展嚴重受挫,無形中增加了產品的成本,降低了市場競爭力。
我公司是一家濃縮蘋果汁加工股份制企業,參加了2001-2002年反傾銷應訴工作,于2003年9月11、12日兩天接受美國商務部的實地核查,核查結果是當年全國參加應訴的幾個企業當中最成功的一家,同時也是我省果汁企業唯一一家參加反傾銷應訴工作的企業。
目前,全球濃縮蘋果汁加工主戰場已經從歐美等發達國家整體轉移到我國,基本處于壟斷地位。從2004年開始至今,由于行業內競爭加劇以及國際市場需求上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濃縮蘋果汁的價格持續一路攀升,然而在這樣有利的條件下,各加工企業卻紛紛抱怨利潤空間不大。這主要由于幾年前中國濃縮蘋果汁大量出口,各企業互相壓價使得國際果汁價格“縮水”近一半,進而造成美國提起反傾銷訴訟案,給企業造成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消耗和損失。
二、我國果汁企業反傾銷的對策:
自1995年以來,我國已連續10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遭遇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保措施“兩反兩?!卑讣?35起,涉案金額達61.30億美元,其中反傾銷案183起,涉案金額達50.70億美元,涉案數和涉案金額分別占全部“兩反兩?!卑讣?7.90%和82.70%。在反傾銷中,歐盟、美國等主要貿易伙伴一直未完全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對從我國進口產品正常價值的計算采取第三替代國價格作為比較依據,并對我國涉案產品適用總體傾銷幅度和單一反傾銷稅率。這樣,中美經貿關系的主要矛盾將從年度審議正常貿易關系轉變為美國是否認定中國遵守世貿規則。雙邊貿易摩擦將從政府對政府,擴大到企業對政府、企業對企業。美國政府已經決定成立專門機構,監督中國嚴格履行雙邊協議,啟動監督、仲裁、制裁機制。有關專家指出,由于這一機制具有多元性和多重性的特點,今后中美貿易摩擦和訴訟案件可能呈上升勢頭。美國對我國企業實行反傾銷調查的有關情況已經暴露出諸多問題:有的被調查企業統計數據不連貫;統計資料不齊全;分類帳和總帳多頁、少頁情況屢見不鮮;企業應訴人員業務不熟練無法回答技術細節,管理人員對企業組織機構不能準確、細致的回答等等。
針對上述情況,結合我公司在2001年在長達十二個月的應訴反傾銷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及反傾銷核查小組對我公司進行實地核查的親身經歷,自己就我國果汁企業在應訴反傾銷中談幾點對策:
1、各企業應盡快建立、健全與國際接軌的財務報表、統計口徑、統計方法和內部審計制度。如果在應訴當中出現統計數據前后不一,帳表不符,產、供、銷數量不適,與上報數據有絲毫誤差,核查人員將不會采用,以徇私舞弊處理。實際上等于我方企業敗訴,不僅前功盡棄而且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影響我國企業的整體國際信譽。所以,在向美國商務部上報數據資料工作當中慎之又慎,計算準確,復核認真,平時工作當中注意細節的連貫性,一個標點符號也會影響整個核查工作的成敗。
2、在反傾銷調查期內,我們更應該認真對待,仔細研讀美國商務部最新發給我們律師的調查提綱,充分掌握調查步驟和內容,認真部署接受核查時的方方面面,包括準備好支持答辯書陳述理由的一切資料、文件,諸如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認購文件、利潤分配方案文件、管理層任命書、股東會決議及相關聯的帳表,無涂改痕跡的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輔料的出、入庫原始數量記錄,車間生產記錄等。組織好正式核查時開場白的講稿(不宜過長,一般在5分鐘左右,如果過長,核查人員認為是有意的拖延時間,而造成不好的印象),核查期間核查人員的吃住安排要妥當,盡量和我們的工作人員少接觸,因為在這期間核查人員可能會咨詢一些尖刻的問題,這都關系到整個核查工作的成敗。
企業副產品的銷售是核查成本的減項,必須做好發票、合同等的證明材料,比如:果渣的銷售,盡量按照配比的原則做好原始記錄,它可以沖減產品的生產成本,否則數據無效會弄巧成拙增大產品成本。
3、企業要積極參加國際質量體系認證工作。要保證產品質量,企業就必須自上到下嚴格執行質量體系認證標準,做到每一道工序都有檢測記錄、當班者的親筆簽字、意見、建議;人事部門有每位員工的整套檔案資料;車間和班組的例會、總結、分析等,確保產品質量過關。原始記錄的涂改現象,對我國來說是比較正常的,但是核查人員認為有作假嫌疑。所以,原始記錄一定要保證清潔、完整、系統、連續。
4、作為果汁企業,應當充分利用有利的信息條件,及時獲取、處理并掌握世界各國同行業生產、銷售、研究、開發的各類信息。只有這樣當反傾銷原告采集到我們數據后,用第三替代國價格進行核定成本時,我們才能做到心中有數,及時調整并提供準確、有利的證據,以維護我們自身的經濟利益。
5、政府應為企業在咨詢、統計、會計、審計及法律方面與國際接軌提供支持,大力加強與生產貿易有關的各類中介機構,如:資信評級、預測分析等機構,以改變我國目前對外貿易、競爭和訴訟中孤立無援的艱難處境。為此,首先要迅速培養一大批既懂經濟、通法律,又精貿易、會管理的國際型高級專業人才;其次,在處理涉外經濟糾紛中,要提高我方熟悉生產、技術、財務和法律的專業人員的參與權和發言權的地位。另外,可考慮邀請或聘用有聲譽的國外律師、專家協助應訴。
6、遵守政府部門的嚴格管理。果汁企業的原料大部分是直接從果農手中收購,我們代開發票,帳務處理憑國稅部門印制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由于憑此發票可以抵扣13%的進項稅,國稅部門對此項工作抓的非常緊,我們執行的徹底、認真,因為反傾銷工作正好迎合了國稅部門的政策,如果我們的進項稅增加的話就無形中增加了產品的直接成本,正中反傾銷工作的下懷。所以誰要在原料采購和成本核算上為了蠅頭小利,那就肯定會在美國反傾銷調查中栽跟頭。因此,企業要想適應世貿規則,就得實實在在依法照章納稅,接受政府執法部門的嚴格管理。
經濟糾紛訴訟案例范文6
關鍵詞: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不足;對策
一、理論研究上的缺陷
近年來,國內公開發表的法務會計方面的相關研究文章有380多篇,但真正有深度、有見地、值得重視的文章不超過20篇,專著可以查到的有7部,有幾部還稱為“教材”,但多是抄譯國外??傮w來講,這些論著對于法務會計的概念、目標、假設、對象、職能、原則、內容以及人才培養等都有所涉及,提出了許多學界未取得共識、需要繼續探討的問題,表明我國已有學者對法務會計給予了關注。其在論述上多采取兩種模式:一是談我國法務會計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繼而提出對策;二是談我國發展法務會計的必要性,然后提出建議。兩種模式一般都要先談一些相關的基本理論,所提出的對策大都是加強理論研究,促進人才培養,完善法規制度,加大宣傳力度。此外,還有較多的文章專門談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有少數文章談及國外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狀況,另有較少文章專門研究法務會計的理論框架或者其中的某一方面如法務會計報告、特征、原則等。
第一,不僅沒有形成專門的理論體系,在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的認識上分歧還很大,不乏錯誤、片面的觀點。
第二,概要性陳述過多,甚至是對國外觀點的直接編譯整理,內容也顯得空洞。
第三,理論與實踐脫節,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務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上,對實務操作、實踐案例的應用性研究缺乏,很少看到完整的體現法務會計應用特點的實例解剖。而缺乏實證基礎,研究結論也就流于無效。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規范性研究的文章較多,實證性研究的文章很少。
第五,由于缺乏一套邏輯嚴密的理論系統,對法務會計的執業準則等的研究,只能借鑒國外經驗,難有中國特色。
第六,研究不夠深入,淺嘗輒止。部分學者寫一二篇法務會計文章后就不再探討,不能對某一問題進行深入和系統研究,因而有深度的力作不多,文章的質量和數量都不足。截至2008年12月初,能從中國期刊網上檢索到的有關法務會計的學術論文只有388篇,與其他會計研究文獻相比,法務會計文章數量甚少。
第七,目前已出版的法務會計書籍,多是兩種理論模式:一是抄襲美國舞弊審計學的理論體系及主要理論內容;二是抄襲中國司法會計學的理論體系及主要理論,是用舞弊審計學、司法會計學拼接所形成的“法務會計”。
二、實踐上存在的不足
從中國目前來看,法務會計某種程度上已在實務工作中得到一定的開展,但主要限于經濟犯罪領域有關案件的審查,除了國家公檢法機關和有資質的司法會計鑒定所開展的業務是否屬于法務會計存在爭議以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開展了零星的法務會計相關業務,但服務內容單一。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熱還僅限于學術界(主要是會計學界),也沒有形成具有內在關聯性的理論體系,基本上是“紙上談兵”,實踐層面乏善可陳。
(一)人才匱乏
高校專業設置、師資、教材短缺,注會缺乏法律知識和開展相關工作的能力,法律工作者又普遍不懂會計。由于理論上欠缺,使得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沒有較為明確的方向,有些高校雖已開設法務會計專業及開展相關嘗試,也還處在起步階段,還沒有很好的典型可供其他院校參考。
(二)社會認識存在誤區、盲區
社會認知度較低,大部分專業人員不了解甚至還未聽說過法務會計。我國大部分企業還未認識到公司內部的法務會計在調查雇員舞弊、解決企業經濟糾紛領域的突出作用,未意識到法務會計人才處理這些問題的優勢和業務能力。
(三)服務項目范圍狹窄
法務會計實踐主要集中于保險賠償、海損事故理算等較為典型的業務以及有爭議的司法會計上,而有關企業納稅及債權債務的會計、社會公正會計、物價理順會計、基金會計等法務會計的實踐基本上處于空白。
(四)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少涉及法務會計服務領域
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還停留在審計、驗資等傳統業務領域和少量的稅務籌劃等業務中,僅有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在相關機構的授權下初步開展了司法會計鑒定工作。有些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從事了相關業務,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僅業務量少,權威性也受質疑,并且業務范圍過窄,注師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影響了所獲證據的針對性和判斷結果的準確性。同時,雖然從表面看國內一些大會計師事務所普遍重視法務會計業務,并不同程度地進行了宣傳,但其廣告意味大于實際業務開展程度。此外,執業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素養雖然相對較高,但在法律知識和調查技術上比較欠缺,而且大多還在從事其審計主業,并沒有特定的法務會計人員資格和身份,人員安排上隨意性較大,這使其往往只是將法務會計作為一項兼任的工作,難以全身心投入法務會計實踐中,更不會進行較深入的研究總結。
(五)制度建設滯后
法務會計準則、資格認證制度、鑒定制度、訴訟支持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標準等基本空白,傳統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對法務會計還沒有涉及,對于如何認定信息的虛假問題、故意與過失行為的判定、幫助當事人計算賠償范圍與損失以及對當事人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認定等既沒有相關的鑒定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行為準則作為指導,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相關的教育培訓較為混亂,盈利目的性較強,濫竽充數現象明顯
各種民間培訓機構舉辦的所謂“高級法務會計師培訓班”、“注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無不自稱是國內“首次”或者“首家”。有的高校開設“司法會計”專業后,在不改變專業課程的情況下,卻隨潮流改稱“法務會計”專業。正規財經院校在開設相關專業上還比較慎重,而一些“非主流高?!眲t比較“前衛”,眾多高職院校紛紛開設會計學的法務會計專業方向,其師資是否能保證值得懷疑。法務會計教育需要多學科、復合型的教學人才,但是既熟悉法務又精通會計學的教學人才非常少,科班出身、高學歷層次的幾乎沒有,多是草臺班子,拼湊的人馬。另外,在專業歸屬上也不盡一致,既有把法務會計專業方向放在會計學里面的,也有放在法學里面的。
(七)法務會計的理念不普及
法務會計的理念主要靠一些學者發表不系統的論文、出版幾部專著來進行傳播,社會影響相當有限,而官方以及業內少有提及。
(八)缺乏專業性權威機構的指導
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個專業機構對法務會計進行規范指導,更沒有其下屬委員會負責法務會計工作。
三、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與推進相關實踐的思路
(一)理論層面
1.梳理國際法務會計研究成果,進行比較和借鑒,著重研究美國的法務會計實踐,并明確我國與西方國家法務會計的差異。我國香港的法
務會計發展較快,其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法務會計業務,很有借鑒價值。
2.加強對有影響的會計訴訟案例的研究,如銀廣廈、深圳原野、紅光實業、瓊民源、東方鍋爐等造假案例,安然、施樂和世通公司、麥克威爾通訊公司等舞弊案件,以及有“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之稱的“大慶聯誼案”等。通過對案例的研究,分析經濟糾紛中涉及會計和法律的深層次的問題。特別在理論研究不足的情況下,研究案例對開展法務會計制度設計和實務操作有事半功倍之效。
3.厘清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獨立審計、司法會計之間的區別與聯系,明確法務會計是經濟服務活動還是會計服務活動,對其進行合理定位。
4.研究當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審計準則等行業規范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如何協調調整,以適應解決法律問題的需要。
5.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規范和明確我國法務會計的概念、目標、要素、對象、原則、程序和方法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務會計理論結構和框架體系,以指導法務會計實踐,并通過實踐不斷完善其理論體系。有學者認為,法務會計理論體系可分為以下幾個層次:(1)基礎性學科,包括法務會計概念、基本原理、依據、標準及主體等內容,以此確定基本內容和理論框架;(2)職能性學科,如具體的方法、程序等;(3)部門性學科,如海難賠償責任會計等。這種分類的理論體系既有層次,也便于分塊研究。
(二)實踐層面
1.建立注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考試制度。對具有舞弊審計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可以適當放寬考試標準,以便在短期內緩解我國法務會計人員短缺的壓力。在正式推行法務會計師資格之前,鼓勵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參加注冊會計師的“會計”和“審計”兩個科目的考試;對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加試相關的法律科目,待其取得了合格證之后,連同原資格一起來認定其法務會計師資格,以利于盡快形成一支法務會計師隊伍。
2.制定法務會計準則。主要包括法務會計一般準則、法務會計具體工作準則和法務會計報告準則。具體工作準則如法務會計執行業務的技術標準、執業準則和道德準則。這種準則是會計和法律兩個職業的聯結紐帶,它既不能代替會計準則,也不能、不應該被會計準則所代替。可以考慮將法務會計準則置于中國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之內,以實務公告和執業規范指南的形式建立法務會計準則體系。
3.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地位。我國目前還不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業務,這是事務所拓展法務會計業務的最大障礙。國家應該出臺有關辦法,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務會計工作,允許一些有條件、有實力的事務所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部門開展法務會計業務,擴大其執業范圍,提升競爭力。另,筆者建議取消公安、檢察機關以及法院內部從事有關法務會計鑒定的技術部門,而將法務會計行使的權力歸于會計師事務所,因為司法機關設置法務會計人員,他們在從事法務會計鑒定時,依據的是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而沒有統一的技術鑒定標準,這必然影響法務會計鑒定的準確性,同時也不符合獨立性原則,自審自鑒影響判決的質量,也容易產生司法腐敗。因此,應借鑒國際慣例,將法務會計的任務交給會計師事務所,鼓勵事務所開展法務會計業務。有關機構比如中注協可選取一些有資質的事務所進行培訓與認定,頒發法務會計資質證書。
4.建立法務會計面向社會服務的工作規范。該規范應至少包含以下規定:(1)成立機構或開展業務的主管行政部門審批規范;(2)從業者執業資格規范,包括資格認證和年檢;(3)委托和受理規范,建立統一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如:法務會計鑒定證據的確認標準、法務會計鑒定證據的定量計量標準、綜合判斷標準、鑒定結論出具標準等;(4)收費規范。
5.成立法務會計行業管理機構。西方國家的法務會計組織和機構比較成熟,如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ACFE),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屬的法務和訴訟服務委員會(FLSCommittee),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下屬的調查與法務會計專家聯盟(CA·IFA)。依照通行做法,我國的法務會計行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從屬于注冊會計師協會,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設立法務會計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接受中注協的管理,對協會理事會負責,專職對法務會計業務進行管理、指導、監督。中注協應加強與中國律師協會的溝通、協調、合作。
6.修訂《注冊會計師法》,增加法務會計方面的內容。
7.逐步擴展法務會計的運用范圍。有學者提出了兩步走的設想:即我國目前可以有選擇地推廣運用企業稅務會計、司法會計、保險賠償責任理算會計、海損事故理算會計等法務會計,這幾個方面在我國實務中具有一定的基礎,至于社會福利保障會計、物價理順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社會公正會計、基金會計等,由于客觀條件不甚成熟,可待條件相對成熟后再予以推廣。
8.人才培養。通俗地講,法務會計人才既要懂財務、會算賬、能查賬,又要熟知法律規范、證據規則與訴訟程序,完全屬于復合型人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是發展法務會計的當務之急。措施上基本分為3種:(1)對本、碩、博學生的學歷教育;(2)對有注會、注稅、司法資格人員的職業教育;(3)各種培訓班性質的社會教育。有學者提出,國家教委應盡快組織法務會計本科專業的申報,鼓勵那些已開設了會計學、審計學、經濟法或其他法學專業的高校積極申報法務會計專業。可以先在二十所CPA高校中進行試點。
【主要參考文獻】
[1]李若山.法務會計——二十一世紀會計的新領域[J].會計之友,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