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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1
關鍵詞:新聞糾紛 新聞調解 調解前置
新聞糾紛是由新聞采訪行為或新聞作品引發的、存在于新聞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新聞作品相關的法人或公民之間的沖突。自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以來,訴訟作為最具權威的爭端解決機制,一直是我國新聞糾紛解決的主要形式。這一方面是我國公民依法維權意識高漲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新聞糾紛的訴訟外解決方式匱乏的體現。30余年后,人們更能理性地看待訴訟的優勢與局限,認識到訴訟并不是解決新聞糾紛的最好手段。在國外ADR(訴訟外糾紛解決)運動蓬勃發展、國內人民調解制度成功實踐以及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重視運用調解手段來調處各類糾紛的背景下,調解這一訴訟外爭端解決方式運用到新聞糾紛的解決上,有了越來越多的成功案例。只要新聞調解機制設計科學、合理,人們選擇使用方便,新聞調解未來極有可能真正成為社會生活中替代訴訟的新聞糾紛解決方式。根據我國調解制度多年的實踐經驗,從強化新聞調解的地位及功能出發,在法律上明確新聞調解前置制度,是彌補新聞訴訟在新聞糾紛解決上諸多缺失的理想制度選擇。
新聞調解前置的概念及特征
新聞調解,指在中立于新聞糾紛之外的新聞糾紛調解機構的主持下,以關于新聞活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新聞職業道德為依據,對新聞糾紛當事雙方進行斡旋、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新聞糾紛的活動。將新聞調解作為新聞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序,就是在新聞糾紛案件為人民法院受理之前,強制性要求新聞糾紛的當事人經過人民法院委托的新聞調解機構先行調解,在調解階段如果能夠達成協議,則爭端就此終止。只有在調解不成功后,爭端才能進入案件的審理程序。作為一種規范的糾紛解決制度,新聞調解前置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程序適用的強制性。調解前置制度一旦為法律所確定,就具有法定的強制性,屬于糾紛當事人不可選擇的必經程序。新聞糾紛發生后,糾紛當事人應當首先申請調解,如果糾紛當事人不經過調解過程而徑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依規指定或委托新聞糾紛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也就是說,新聞調解前置制度,為新聞訴訟案件的提起設置了一道強制性的門檻。
調解本質的自愿性。調解前置的強制性僅體現在訴訟之前的程序上,本不強制要求糾紛當事人必須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的基礎是合意,對新聞調解來說也是如此,即要求糾紛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可以共同選定新聞調解機構的調解員,共同就新聞調解的程序及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自我約定,新聞調解的過程完全自愿。如果新聞調解協議最終無法達成,也即調解失敗后,當事人仍然可以啟動訴訟程序,并不妨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適用范圍的有限性。新聞調解前置程序僅適用于人民法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新聞糾紛,即是那些新聞法律關系明確、事實簡單清楚、案件標的數額不大,并且在群眾生活中發生頻率較高的新聞糾紛。對這些糾紛采取訴前強制調解的方式,有利于糾紛的快速化解、協議的自覺履行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而對于涉及刑事內容、危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明顯不具備調解價值的新聞糾紛,可無需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新聞調解前置的可行性
由于人們對訴訟制度的過于推崇,制約了新聞調解制度在新聞糾紛化解中的功能發揮。國內外的新聞糾紛解決實踐表明,將新聞調解前置于新聞訴訟,有利于引導人們充分使用這一非對抗性的糾紛解決方式,有相當的可行性。
調解相較于訴訟更適合于新聞糾紛的化解。根據國內外的糾紛調處實踐,適用訴前調解的糾紛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糾紛內含豐富的倫理道德內容,如果單純用法律規范去調整,難以判斷是非曲直,不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糾紛關系到當事人的生活秩序和環境,用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有利于雙方當事人未來繼續合作、和睦相處;糾紛事由簡單明確,雙方不存在較大爭議,且不包含數額較大的經濟糾紛。從眾多已訴諸法院的新聞官司案例來看,具體的新聞采訪行為是否被認可、新聞作品的部分表述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新聞糾紛發生的主要事由,尋求不菲的經濟利益并不是新聞糾紛當事人的主要訴求。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目前卻尚無直接規范新聞傳播活動的法律,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新聞糾紛案件時往往沒有統一的標準,畸重畸輕,審判的結果也常常難以讓當事雙方都滿意。新聞糾紛一旦發生后,如果只能采用訴訟這一對抗性極強的方式來解決,不利于新聞傳播者與受眾在案件審判后和諧相處,如果采用調解的方式,前述狀況出現的幾率將大為降低。新聞糾紛的調解過程,也是新聞傳受雙方相互了解的過程。在關于新聞糾紛事由的溝通過程中,受眾一方對新聞傳播的業務流程、運作方式及功能特點有了更為深入的認識,新聞傳播一方也知曉了受眾對新聞報道的關注點和敏感點。新聞糾紛調解協議達成后,化干戈為玉帛,新聞媒體可獲增來自受眾一方的信任度,進而維持甚至擴大新聞作品的發行量(收視率),以保有新聞事業發展所需的基礎條件;而受眾一方也有望接受更多來自新聞媒介有規則的信息,為自己的生活、學習提供有益的參考。
將新聞調解前置于新聞訴訟的主張,在我國有著法律基礎。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在該規定的第14條中,明確了涉及六種情形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也就是調解前置。這六種情形雖不直接包括新聞糾紛,但其中有一種情形是“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新聞糾紛在大多數時候表現為糾紛當事人對特定新聞事實理解的偏差或觀念的沖突,不必然涉及較大的經濟利益糾葛,從已發生的新聞官司來看,大部分訴訟標的額并不十分大,因此可以將新聞糾紛理解為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調解前置的范圍。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其第14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狀或者口頭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職權或者經當事人申請后,委派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進行調解。”這實際上是我國法院系統擴大了適用調解前置制度的糾紛范圍,將包含新聞糾紛在內的所有適合調解方式來解決爭端的民事糾紛囊括在內。當然,《規定》中該條關于“可以……進行調解”的表述,與法律上完全明確新聞調解前置制度還是有距離的。
域外調解前置制度已有成功經驗。德國與我國一樣同為大陸法系國家。2000年1月1日,《德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開始生效,這是德國第一條具有較廣泛效力、規范前強制調解制度的法律?!兜聡袷略V訟法施行法》第15a條授權各州規定三種爭議的訴訟提起只有在州司法管理機構設置或認可的調解組織對爭議調解之后才可被受理:(1)地方法院受理的財產爭議低于1500德國馬克;(2)鄰地爭議;(3)沒有經過媒體廣泛報道的個人名譽損害。這一法律規定明確將沒有經過媒體散播的名譽傷害案件歸入前強制調解的管轄范圍。德國的名譽傷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訴訟請求與我國新聞糾紛主要形式――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的訴訟請求基本相似,常常包括停止作為、撤銷不當的意思表示和損害賠償,這些訴求很容易在調解達成協議后得到履行。從立法意圖來看,德國是將個人名譽損害案件視作小額訴訟案件交由調解機構解決,以緩解司法機構的負擔。
美國是法院附設調解制度運用得最為廣泛的國家之一。對于婚姻家庭糾紛、相鄰糾紛等案件,以及包括沒有大額經濟訴求的新聞糾紛在內的小額民商事案件(具體數額根據各地經濟水平決定),許多州的法院都設立了強制調解制度,法官會要求爭議雙方在進行訴訟之前首先利用調解來解決爭端,若調解不成,再行。
新聞調解前置的現實意義
新聞調解前置,有利于減輕當事人訟累、減緩法院訴訟壓力。新聞調解為當事人提供了低成本的糾紛解決程序,避免了糾紛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要承擔巨大精神壓力和付出相應物質代價的尷尬。通過恰當的制度設計,可以引導當事人選擇新聞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在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的同時,還能有效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同時,新聞調解的大量運用,明顯分流了法院審理新聞官司的負擔,避免或緩解了“訴訟爆炸”局面的出現。從這個意義上講,法院系統也成為調解制度的受益者,因此他們出臺支持調解的規定也較多。
新聞調解前置,有利于專業化解決新聞糾紛。新聞糾紛屬于行業性糾紛,其爭端的有效化解應建立在遵循行業規范及特點的基礎之上。在我國,由于新聞官司審理可直接依據的法律不健全、法官的媒介素養參差不齊、涉及新聞媒體的官司易受輿論干擾等諸多因素,新聞糾紛案件審理的上訴率較高。美國的法院附設調解制度之所以成效明顯,與他們擁有由高素質的專業律師組成的調解隊伍不無關系。在新聞事業發達的西方諸國,普遍存在著諸如“新聞評議會”、“報業投訴委員會”等組織,瑞典、荷蘭、意大利、土耳其等國家還設立了“報業榮譽法庭”、“最高記者法庭”等行業執法機構,這些組織機構的主要職責就是新聞調解,顯示出現代社會新聞糾紛解決機制選擇的專業化傾向。如能將新聞調解前置于新聞訴訟,并在我國建立相應的新聞調解機構和新聞調解隊伍,就可以很好地彌補訴訟在解決新聞糾紛上的種種缺失。
新聞調解前置,有利于新聞糾紛的徹底解決。新聞糾紛在更多的情況下表現為當事雙方在觀念和看法上的差異,站在不同的立場和視角來看,出現這種差異是正常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無法必然得出結論:旁觀者就一定客觀,或親身經歷者的事后描述就一定真實。我們做不到,法律當然也做不到。在現實生活中,觀念的沖突并不適合以對錯來判斷,觀念沖突的結果也沒必要是剛性的。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分歧的雙方面對面交流、溝通,可能最終無所謂觀念的是非對錯,但至少可以做到相互理解與體諒。這樣的結果,更容易在新聞調解這種非對抗性的爭端化解中得以實現;而在訴訟的對抗過程中,處于極度防衛狀態下的糾紛雙方,實現互諒互讓的可能性無疑是極低的。
新聞調解前置,有利于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完善新聞糾紛的多元化解決體系。訴訟作為最具權威的糾紛解決方式,本應是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新聞糾紛一經產生就直接訴諸法院的現實,卻讓人民法院成了解決新聞糾紛的第一戰場。相反,本可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的調解制度,在新聞糾紛的化解中卻無所作為。將新聞調解前置于新聞訴訟,可以將解決新聞糾紛的關口前移,引導糾紛當事人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通過溝通、交流,有效地消除分歧、化解矛盾,從而騰出有限的司法資源投入更需要司法解決爭端的糾紛中去。
合理解決糾紛是糾紛解決制度設計的根本出發點,我們只能根據糾紛的特征設計相應的解決機制,而不能本末倒置,為了追求制度的貌似完美而忽略了糾紛解決的實際效果。新聞調解前置于新聞訴訟,看似部分限制了糾紛當事人的訴權,卻也避免了訴訟這把雙刃劍在斬開糾紛雙方的同時,也傷害了糾紛主體。(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新聞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2
一、困境與定位:商事審判理念應與時俱進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的商事審判工作面臨以下幾個困境:第一,熟悉商事交易規則的復合型法官短缺。商法源于商事習慣的法律化,從商法產生的一般規律來看,是先有商事實踐,后有商事立法。①因此,商事法律規范通常落后于商事實踐,法官在裁判商事糾紛時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要求法官只有熟悉相關領域的商事活動,具有相關領域的知識背景,才能對商事法律規范的適用條件、立法背景、目的等有正確的理解,從而使裁判結果能夠被社會大眾所接受,實現勝敗皆服的目標。但基層法院熟悉證券、基金、期貨等商事交易規則、流程的法官較少,一些法官在裁判商事糾紛時感覺難度較大,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糾紛。對此,九龍坡區法院在選擇人民陪審員時,注重挑選在銀行、期貨、發改委、工商等部門有工作經歷的人員,以滿足商事審判實踐的需要。第二,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九龍坡區法院民二庭(商事審判庭)共有法官l3人,全庭法官人均辦案150余件,民三庭法官年均辦案300余件,辦案壓力較大。但與此同時,九龍坡區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全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第三,審判效率不能滿足商主體的需求。冗長的訴訟過程影響商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甚至可能導致企業倒閉。商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秉承時間就是金錢的營商理念,對訴訟效率的要求遠遠高于普通當事人。但基層法院受制于上述兩個困境,導致審判效率不能滿足商主體需求。2011年上半年,九龍坡區法院商事案件(不含速裁速調案件)的平均審理周期為84天,審判周期較長。
在人民法院各項審判職能中.商事審判工作與國家經濟建設聯系最為緊密,服務并保障國家經濟發展大局是商事審判司法職能的根本目標。②目前,我國經濟發展中“兩難”問題增多.這要求法院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糾紛.公平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院在商事審判工作中應堅持更新理念與明確定位兩手齊抓,彰顯商事審判職能優勢,以執法辦案為依托.以拓展司法服務范圍為關鍵.切實搞好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司法服務工作,力促經濟轉型發展。鑒于此。筆者認為.基層法院應轉變改革開放之初將國家干預原則作為商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以及上個世紀末將商事審判定位于保障社會主義改革順利進行①的傳統定位.將商事審判定位于妥善處理各類商事糾紛和保障轄區經濟轉型發展,及時更新商事審判理念,確保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方式方法與時俱進,能滿足時展要求。
首先,堅持能動司法理念。能動司法是運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服務型司法;是回應社會需求,參與社會治理的主動型司法;是未雨綢繆、提前應對,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高效型司法。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應堅持能動司法理念,主動拓寬服務領域。認真分析經濟轉型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著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務.如設立金融法庭、破產合議庭,化解經濟轉型發展中的矛盾糾紛。保障經濟實現轉型發展。
其次,樹立交易效率與交易公平并重理念。有觀點認為,商事審判的基本理念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相對于民事審判重審判公平,商事審判更強調審判效率。②而筆者認為.任何審判必須以公平公正為前提.離開公平,效率就是無源之水;以公平為基礎的效率就是有木之林。由于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商事交易,因此.一方面.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應堅持意思自治原則.尊重商主體內部的自治規章以及合同約定。大力保護和鼓勵商主體通過正當、合法的交易手段和交易途徑獲取經濟利益。如違約金條款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合同法也允許法院對違約金數額作出一定幅度的調整。如何把握違約金是否應調整以及調整的幅度?筆者認為。在商事審判中應以不調整為原則,以調整為例外。理由在于。商法對交易自由和交易效益的高度關注要求商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保持比普通民事主體更高的理性和注意,要對交易風險有充分的預期,尊重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利益追求、維護交易安全與效率、保障商事糾紛快速處理的基本要求。③另一方面.商事審判工作應牢固樹立實質正義理念,堅持向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原則。確保商事活動中每個主體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護。再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強制分紅等制度都是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利.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在商事審判中,應從實質意義上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充分考量訴訟雙方的舉證能力.將舉證責任盡量分配給大股東。
再次,尊重交易慣例理念。所謂商事習慣是商主體在從事商事活動過程中的通行做法和交易慣例,商事審判中應尊重商主體之間的交易慣例.并通過司法實踐確認一系列的商事習慣,進而形成商事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商事審判工作中應充分尊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組織和交易所等組織制定的交易規則。并將該規則作為裁判商事糾紛時重要的參考依據。
最后,發揚誠實守信理念?,F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沒有信用就沒有交易秩序,就沒有市場經濟。因此,商事審判中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依托誠實信用條款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注重對守約方可得利益的保護,努力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此外。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意味著商主體從事商行為時不能損害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意味著商事審判應堅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因此,商事審判中在堅持司法自治的前提下,應注重審查商主體資格以及大膽適用外觀主義、表見等制度,盡量維持商事交易的有效性,從而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障與優化:公正司法是商事審判的立足之本
目前,地區之間的經濟競爭已經從稅收優惠、土地優惠、財政補貼轉移到司法環境、治安環境、政府服務效率等軟環境方面。法院應將執法辦案作為第一要務。實現保護商事利益、規范商事行為、促進商事交易三大功能,優化經濟發展的軟環境。
平等保護各類商主體
商主體是經濟活動的主要參加者,是經濟發展的動力源泉。打造一個安定有序、公平正義的安商、助商軟環境,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內資外資、本地外地、單位個人等各類商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實現經濟轉型發展必不可少的因素。特別是基層法院直接面對各類商主體,更應徹底擯棄地方保護主義,平等對待各類商主體,不因商主體的性質而影響案件的立案、裁判結果、訴訟效率等,通過建立健全定案把關機制、錯案評析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等案件績效考核體系,確保商事糾紛得以有效化解,使所有商主體都切實感受到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風。其中,對國有企業的保護也是對國有資產的保護,應重點放在審批和資產評估環節,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要樹立實質平等意識,支持、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對外資企業的司法保護,應始終堅持平等保護原則,不能給予超國民待遇。
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在商事審判工作中,應該堅持既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保障涉訴困難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審慎、靈活地采取司法強制措施,不輕易凍結企業賬戶、查封扣押生產設備,盡量避免對涉訴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負面影響。這是因為只有保障債務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部債權人的利益才能實現。否則,司法強制措施可能成為壓垮涉訴困難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不僅不能保障全部債權人的利益,還會影響涉訴困難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進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但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在保障涉訴困難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上走極端,如遇下列情況必須及時采取司法強制措施:一是債務人隱匿、賤賣、轉移財產或者法定代表人棄企出逃。二是債務人經營不善,經營活動持續產生虧損。且沒有明顯轉機。三是債權人資金鏈面臨斷裂的危險,強烈要求法院加大審判、保全力度。
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基層法院應堅持改革創新精神,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商事仲裁、行政調解為補充,商事審判為保障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多途徑、多渠道化解經濟轉型發展過程中的商事糾紛。九龍坡區法院在商事審判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實行庭前調、庭中調、庭后調。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商事審判的全過程;主動加強與仲裁、司法、房管、工商、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和組織的溝通協調力度.引入社會調解力量。引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商事糾紛:與區司法局聯合出臺關于建立民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暫行辦法,在院機關和兩個派出法庭分別設立聯合人民調解室,由區司法局派駐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根據區委政法委出臺的關于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法院在立案一庭設立訴調對接中心,開展司法確認工作。
推進案結事了工程
法院應把案結事了作為一種理念來樹立.作為一個系統來構架,作為一項工程來推進。把案結事了作為人民法院追求的主要目標、工作方法和優先的路徑選擇。對此,九龍坡區法院重點抓好兩方面的工作:第一,強化案結事了指標。始終堅持指標動態管理原則,每年年初將上訴改判發回重審率、調撤率、服判息訴率等指標分解到部門、落實到人頭,確保干警人人有目標、個個有壓力。出臺關于強化院庭長案件質量管理職責的暫行辦法,按照誰簽發、誰答疑原則,一律由簽發人進行判后答疑,提高答疑效果。2010年,商事案件上訴率同比下降15個百分點,服判息訴率達92.3%。第二,強化商事糾紛化解。堅持有理推定理念.著力建立健全院、庭長輪崗接訪、法官E1常接訪、人員專職接訪、公開院長電子郵箱等多位一體的接訪工作機制,多渠道聽取群眾意見,全方位解答群眾訴求。2011年上半年。院庭長輪崗接訪1500余人次.收到群眾郵箱來信58件,辦結54件,辦結率93.1%。出臺督查制度,設立督查機構,對重大事項實行掛牌督辦,增強辦理效果。2011年上半年共收到群眾案件26件,辦結24件,其中督辦的6件已全部辦結。
三、成本與效率:快速化解糾紛是商事審判的內在要求
商事案件對審判效率要求較高,法院商事審判應全面落實公正與效率并重理念,在堅持公平、正義的前提下,縮短訴訟周期,提高辦案效率,努力減輕商主體的訴累。
推行商事速裁機制
一般認為,商主體是以營利為目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商主體普遍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證據收集、保存能力較強,這是推行商事速裁機制的有利條件。商事速裁機制是指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速裁機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簡化訴訟程序,縮短審批流程,提高辦案效率。九龍坡區法院率先在重慶市法院系統中啟動立案改革,將立案庭分設為立案一庭、二庭。立案一庭承擔立案審查、速調速裁、司法確認等職責。同時,出臺了關于規范速裁程序的暫行管理辦法.在立案一庭設立商事案件速裁組.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證據充分的商事案件進行速裁.實現了簡案快辦、繁案精辦。2011年上半年,共速裁、速調民商事案件979件,平均結案周期僅為6天.切實減輕了商事案
件當事人的訴累。
建立大要案專報機制
由于部分商事糾紛案件涉及土地征用、拆遷安置、勞資矛盾、職工安置等方面,導致糾紛難以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這就決定了法院在辦理重大商事案件時,不能單打獨斗,而應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法院的支持,充分整合各方力量,確保重大商事糾紛能得快速解決。九龍坡區法院建立健全了重大案件統一領導、專案管理、實時報告的案件管理模式和部門聯動、調判結合、多元化解的工作機制,如在辦理涂某等494名職工與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資糾紛一案時,法院啟動大要案管理機制,抽調5名法官成立專項工作組,依法查封了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財產,并現場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當日達成調解協議,確保該案得以妥善處理,得到了轄區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健全便民訴訟網絡
一般來說,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包括金錢和時間兩部分,對商主體來說,時間就是金錢。法院方便商主體訴訟,不僅可以幫助其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辦案周期,還可以讓各類商主體切實感受到法院的高效、文明、公正的司法作風,有利于優化當地營商環境。九龍坡區法院按照讓老百姓打官司公正、方便、便宜的原則,在農村地區建立了庭、站、點、員四位一體的縱向便民訴訟網絡,在城市地區建立輻射社區、特殊團體、糾紛易發系統與行業的扇形工作聯系面。截止目前,共設立11個巡回審理站,13個便民訴訟聯系點,聘請163名訴訟聯絡員。推出巡回審判、假日法庭、午問法庭、網上立案、巡回收案、網上查詢案件信息、網上投訴、遠程視頻審判、排隊取號系統以及緩減免訴訟費等一大批便民訴訟舉措,有效地降低了商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及個體戶的訴訟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
開展審務進園區活動
基層法院開展審務進園區活動可以及時了解商主體的司法需求,增強商主體的法律意識,幫助商主體減少、避免商事糾紛,從根本上緩解法院人案矛盾,進而縮短辦案周期,提升辦案效率。所謂審務進園區活動是指法院與園區采取一對一聯系方式,針對園區高發的土地整治、拆遷安置、勞動爭議、風險投資、股權交易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園區和企業加強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風險,減少糾紛。此外,法院選擇對園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到園區開展巡回審判或者邀請相關企業負責人到法院旁聽庭審,通過以案說法、現場教育、示范引導,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預防一方的效果。九龍坡法院成立審務進園區活動領導小組,與轄區九龍工業園區、西彭工業園區分別結對建立了一對一的聯系機制,并通過定期召開座談會、意見征求會、民情懇談會、部門聯席會等形式,全力了解園區、企業的司法需求,確保法院重大司法政策、便民舉措針對性強、操作性高,切實解決園區、企業的實際問題。
四、能動與中立:促進經濟轉型是商事審判的責任與使命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轉型的戰略機遇期,這要求法院積極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妥善處理好涉及產業結構調整、金融改革創新、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的案件。
成立破產清算合議庭
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企業重組、重整、破產、清算等現象,要求法院正確把握挽救困難企業與淘汰落后產能、規范企業退出市場之間的關系.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先進等類型的企業盡量運用重整、和解制度,促成企業起死回生;對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盡量采用破產清算。促進轄區經濟結構調整。九龍坡區法院成立了公司解散強制清算及破產清算合議庭,專門負責審理企業重整、強制清算及破產清算案件,竭力妥善處理經濟轉型發展中的破產案件。
支持金融改革創新
金融創新是金融企業發展的主旋律。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強大動力。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對金融審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司法需求。處理好這一矛盾,要在充分保護金融創新的積極性的基礎上,對其中可能隱藏的風險,保持必要的敏感性,同時在準確把握理解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提高正確適用金融法規的水平和妥善處理金融案件的能力。如,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擔保公司等創新型金融主體,只要是依法設立并經批準開展貸款業務的,在批準范圍內的經營行為都應當認可。對期貨交易所、農村土地交易所等新型生產要素市場的經營行為、交易行為.應依法保護。對以地票、保單等形式設立的權利質押、保證保險依法認可其效力。另外,法院應大膽將司法創新與金融創新相結合,探索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訴訟保全擔保、訴訟調解擔保,切實解決部分當事人因擔保能力不足而無法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影響保全制度的實施,導致執行難。①
服務城鄉統籌發展
改革開放3O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城鄉差距擴大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必須重點推動城鄉統籌發展,讓全體老百姓共享改革成果的時期。如重慶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推出了12條惠民舉措.全力縮小城鄉、地區、貧富三大差距。基層法院要充分發揮面向基層、面向農村、面向群眾的優勢,妥善審理和協調城鄉統籌試驗改革中的熱點敏感糾紛,主動做好涉及農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宣傳咨詢工作,積極預防糾紛發生。針對轄區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糾紛較為突出,嚴重影響轄區村鎮集體企業、微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制約村鎮企業繼續發展壯大的嚴峻形勢,九龍坡區法院協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等規定,使該類糾紛發案量大幅度下降,為轄區企業明細產權、規范運營、合理分配收益等提供了強大的司法保障。2010年,九龍坡區法院共審結該類糾紛86件,發案量同比下降31.2%。
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3
一、電網企業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建立和健全的意義
1.通過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健全,滿足企業財產管理要求。
通過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健全,電網企業當中的財產管理風險能夠明顯減少。在電力企業損失補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相關財產風險,通過財產保險索賠,相關經濟損失能得到補充,企業經濟狀況能夠得到緩解或者恢復。保險索償大小決定財產風險轉移大小。要想保證財產保險索賠有效,必須全面考慮相關因素,必須增強企業保險索償功能,降低財產轉移風險。
2.通過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健全,保證風險資金充足。
要想保證電網企業安全運行,必須保證財產風險資金充足。企業出現經濟損失之后,要采取財產保險索償方式,降低經濟損失,促進企業生產正常進行,要保證電力供應到位,把保險責任落實到各個環節當中,促進電網企業產業安全運行。
3.通過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健全,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在應用財產保險索償機制之后,企業內部的財產預算局面能得到有效改善,計劃也不會被打亂,另外,財務相關問題也能得到有效解決,當企業出現民事糾紛之后,通過財產保險索償,就可以降低稅務風險以及其他風險。
二、電力企業財產管理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索償問題
在很多電網企業財產管理當中,財產管理制度和體系相對來說都是比較完善的,不僅進行了財產索償制度優化和流程細化,還對報案索償體系進行了完善。比如在企業面對重大案件之后,在相關制度的管理下,可以分工協作,完成保險管理工作。制度完善的企業,其索償也是比較合理的,可以獨立有效的落實財產索償工作,企業案件處理情況是比較好的。但還有一部分企業沒有對財產管理體系進行完善,財產索償機制也是不成熟的,當遇到糾紛后,無法實現各部門合作,無法快速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其內部財產索償流程也是不明確的,當遇到財產糾紛之后,無法快速收集相關資料,案件處理率相對來說比較低。另外還有一些企業,其財產索償意識是比較弱的,無法實現保險管理責任的合理分配,沒有意識到企業財產管理工作是各個部門的工作,沒有把財產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當出現財產糾紛問題之后,無法實現各個部門和人員的有效交流和溝通,對公司的依賴性過大,導致財產索償效率低下。
三、健全財產保險索償機制的對策和相關要求
1.電網企業財產保險管理具體規程研究。
要想落實電網企業財產保險管理工作,要實現財產管理統一化,不僅要實現保險管理與投保管理的有效統一,還要明確財產索賠方法,對財產保險合同相關內容進行完善,對財產保險標準要求進行有效規范,還要進行保險協調人員有效委托,落實保險工作。對于電網企業保險協調人來說,不僅要完成保險管理工作,還要完成咨詢工作以及流程落實工作,企業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財產保險管理隊伍。電網企業相關部門在取得公司批準之后,要嚴格按照財產保險管理制度和計劃方案,由保險協調人進行指導,進行企業內部財產保險管理體系完善,有效落實財產索償制度完善工作。對于電網企業財產管理規程來說,要對保險協調人的責任進行明確,要對相關規范流程進行明確,這個流程不僅包括投保流程,還包括索償流程等。
2.財產索償相關內容研究。
要想有效落實電網企業財產索償工作,首先要進行出險報告有效制作,當企業出現財產問題之后,被保險人要及時告知保險人,對于那些財產損失比較大的情況來說,要獲取現場證據,在不破壞現場的情況下進行相關問題勘察。然后要根據現場勘察結果確定經濟索賠額度,嚴格按照保險承諾進行數額確定,對于那些經濟損失比較大的情況來說,保險人要和被保險人儀器進行現場勘察,確定具體合理的經濟損失,必要時由公估公司進行定損。其次要進行相關財產索償資料收集和整理,要獲取索賠通知書,要獲取財產索償申請書,還要收集企業領料單、發票;還要整理現場拍攝照片以及相關證據資料等,另外對于其它保險人覺得應當收集的資料,比如裁決書等,也要進行有效收集和整理。再次要正式提出財產索償,被保險人要提供給保險人相關資料和證據,如果保險人認為相關信息不完善的話,被保險人要進行補充,在具體索償金額確定當中,要嚴格按照取費標準進行合理審核,明確計算出最終的索償金額,如果雙方有異議的話,可以采取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最后是保險結案階段,當索償金額被確定之后,還要簽訂相關確認書,對于那些存在異議的,在協商解決之后簽訂相關文件,最后保險人要把索償款以網上支付或者現金支付的方式給予被保險人。
3.電網企業各個部門財產管理制度流程研究。
在電網企業當中,相關制度流程是比較多的,不僅有財產索償管理和控制辦法還有具體索償內容指引,另外還有財產應急預案等,這些具體制度流程都應當嚴格按照統一管理體系要求進行完善,必要時要進行制度細化。第一,在各個部門具體制度流程確定當中,要根據電網企業各個部門的具體工作內容進行確定,要保證各個部門和人員良好合作、協調統一,還要大量應用其他輔助手段和方式,進而提升報案處理效率。第二,要嚴格按照財產索償內容指引要求對部門人員責任進行有效落實,要有效處理表單,要提升財產索償效率,促進電網企業正常生產。
四、結語
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4
關鍵詞: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價值
1 小額訴訟之一審終審的制度價值
伴隨經濟社會的日益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相應轉變,訴訟案件在一些法院出現井噴現象,因而結合2011年以來小額速裁程序的實踐經驗,我們能發現小額訴訟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特別體現在一審終審的環節之中。通過一審終審不僅能降低訴訟成本,滿足人民對自身權益維護的訴求;同時也能提升訴訟效率,減輕法院審理負擔。雖然小額訴訟目前還處在初步實踐應用階段,一些配套的制度措施還不是很到位,但不能否認小額訴訟特別是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價值。
(一)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由于法院法官的數量上的限制,很多法官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官承擔了巨大的工作任務。這不僅不利于他們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提升辦案質量?;鶎臃ㄔ撼袚拿袷掳讣杏邢喈敹鄶盗繉儆谛☆~經濟糾紛。這些案件案情較為簡單,法律關系也不復雜以往通常走簡易程序,但仍舊是二審制。此次針對各地實際情況,分別確定小額訴訟的標的額,交由基層法院審理。這減輕了中級法院的審判壓力,將一些訴訟數額較小的案件化解在基層,節約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同時小額訴訟可以視為簡易程序的簡化,程序上的簡化也就帶來審判效率的提升。
當然在凸顯提升審判效率的過程中,也不能降低對案件審理質量的要去,要做到“效率”與“公正”的緊密結合。小額訴訟中的一審終審借鑒吸收了國外的做法,降低了訴訟周期,避免了案件的堆積,但是由于很多問題尚未完善,包括民訴法司法解釋也未進行詳盡的規定,因而一審終審下當事人的救濟程序還需要進一步的強化。
(二)程序簡便快捷,保障人民權益
小額訴訟程序并不是新設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民訴法將小額訴訟歸于簡易程序下,已經說明小額訴訟的程序還是會遵照簡易程序的相關要求,但是體現為一審終審。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強調司法為民。而與人民群眾關系最為緊密的民事案件更應當服沼謖庖淮缶幀V灰符合條件,人們都可以通過法院判決得到應當享有的公平正義。同時這也符合我們一貫的讓人民了解司法、參與司法的目標追求。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程序簡便正是符合這一大局,減少了人們參與司法的障礙,也是司法活動群眾路線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
(三)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來看,小額訴訟的訴訟費很少,基本不會對訴訟人員造成經濟上的負擔。這里的降低訴訟成本還應當包括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資源的節約與分流。因為一審終審的簡便快捷,辦案精力以及司法資源的再分配都可以得到優化,法官可以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普通程序案件和疑難復雜案件,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2 關于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質疑
因為是立法中第一次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也是第一次規定一審終審,結合各地區法院目前審理的實際情況,我們不難發現小額訴訟的適用率是偏低的。但這不能完全否定小額訴訟的實踐價值。同時一審終審對于法官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特別是在當下全面推進的司法機關員額制改革中,辦案人員得到壓縮,案件審理的壓力可能會得到加強。總之小額訴訟一審終審是對以往的民事訴訟的改革創新,面對一些質疑和批評需要結合司法實踐,穩妥的推進該制度進一步完善。
(一)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適用率較低
小額訴訟包括之前的小額速裁試點都不難發現這一制度適用率較低。[1]小額訴訟適用不足,這與制度設計時的構想有差距。究其原因與一審終審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一審終審下,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案件得到了“速審速判”,案件審理的質量是否可靠,讓人心生疑竇。而且一審終審下,當事人的救濟程序單一且薄弱,如果案件的審理不能讓其滿意或有缺陷時,則會產生負面效應。一審終審對法院及司法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需要法官有著較高的素質水平。[2]一審終審中,必須要切實防范可能存在的風險,特別是在當事人救濟渠道欠缺的現實之中。但是目前我國基層法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基層法院的業務水準還有待進一步的提升,而法官素質的欠缺恰恰是影響案件審理的關鍵環節。當然,目前的員額制改革正在推進,一批本部門的業務精英能夠脫穎而出,但從整體上看加強政法干部隊伍的素質建設依然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
小額訴訟審理的案件強調的是“小額”,并不見得都是案情簡單的案件,有些案件在審理起來并不容易。最高法院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幾類適用小額訴訟審理的案件。然而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以及供用水熱力合同糾紛在多數情況下會存在較大的爭議案情會稍顯復雜。[3]這類案件的特點就是舉證復雜,如果按照目前的小額訴訟的審理方式當事人可能難以充分的提供證據。而且這類糾紛較為瑣碎,但是爭議較大,如果適用一審終審可能不利于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此外,法院系統的內部壓力也是小額訴訟使用率低的原因。早在小額速裁程序中法院系統就傾向于調撤方式結案,這一比例也是相當高的。而且現在司法系統執行錯案終身追究制,且案件的再審也在本級法院,這就使得一部分法官不傾向適用小額程序。而且,小額程序將大量的民事案件壓縮到基層,也會對當地的等產生壓力。從目前來看,小額訴訟程序是新興設立的程序,人們可能對該程序還不是特別了解,因此需要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76條的規定向當事人積極說明相關事項,避免當事人產生疑義。
(二)一審終審下小額訴訟強制啟動
由于小額訴訟程序是強制啟動且一審終審,這也引起了部分學者的批判。正如前文所述,一審終審的制度價值之一就是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提升審判效率。但有觀點認為這一制度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因為上訴制度有利于糾正一審中可能存在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錯誤。但由于一審終審,這些問題可能被掩蓋。從域外的日本、法國、韓國、英國及臺灣地區的實踐來看,都賦予了當事人嚴格條件下的小額訴訟上訴機制。例如:《英國民事訴訟規則》,適用小額訴訟審理程序的案件,法院作出的命令存在影響訴訟程序的嚴重違法或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情形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4]這一點是否可以借鑒,可以再研究。
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金錢給付類案件都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正如前文所述,有些案件雖然數額不大,但是案情可能會較為復雜。以往在立法時,常常出現的兜底條款,這次卻未能在小額訴訟中加以體現。在進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若發現案情較為復雜,可以賦予法官一定的變更訴訟程序的權利。根據司法實踐一些小額訴訟雖然金額不大,但訴訟雙方當事人的“火氣”卻不小,不能以平和的心態來面對司法裁決。速審速決模式的小額訴訟可能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求。
此外,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一審終審下由原審法院進行再審審理,這樣就將小額訴訟的審理過程牢牢的限制在基層人民法院。而由原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它的意愿可能不高,改判的可能性可能不大,可能造成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制度價值大打折扣。我們在進行小額訴訟的制度設計的過程中,有人提到這是以“法院本位”來進行的,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權益保護。筆者認為,在強調司法效率的同時,也要適當考慮各類型案件的復雜性,畢竟隨著經濟社會的日益發展,很多潛在問題尚未顯現,因此不能將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流程等進行固化。此外,當事人的利益殊值保護,一審終審程序能否切實的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還有待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檢驗。
3 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完善
(一)賦予案件當事人訴訟程序的選擇權
筆者認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可能會起到一定的負面效果,前文已有所分析。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可以讓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選擇走小額程序還是走簡易程序。為了倡導大家走小額程序,可以在訴訟費減免等環節給予當事人優待。民事立法向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給予當事人一定范圍內的訴訟程序選袢ǎ符合民事立法精神。尊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賦予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選擇訴訟程序。參照國外立法,可以賦予原告相應的選擇權,而被告則享有相應的程序異議權。當然為避免當事人大面積的選擇其他程序而不是小額訴訟程序,需要在制度設計上進行必要的安排。主要是縮小小額訴訟案件的范圍;完善小額訴訟的救濟渠道;強化司法服務功能,釋明相關案件事實清楚建議采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以及時獲得司法上的幫助。
(二)強化一審終審中的檢查監督
201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強化了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審理的檢查監督。在二審終審制下,當事人的救濟途徑較多,權益可以得到較好的維護。一審終審下,當事人喪失了一次上訴的機會,他們的權益可能受損,因而可能轉向檢察機關以尋求幫助。請檢查機關抗訴成為法院主動再審以外的另一種主要救濟方式。但是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詳盡的載明檢察機關介入小額訴訟程序的具體方式和路徑,這有待于相關部門適時提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具體步驟。當然檢察機關在進行檢查監督時,除了審查案件事實以外,還需對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
(三)訴調并行模式的構建
因為小額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案情較為簡單,可以專門建立與一審終審相配套的訴調結合的制度。目前,全國正在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通過改革人民陪審制度,使得有豐富經驗的社會人士參與到法院的一些案件的審理工作中來,特別是民事審判中一些案情較為簡單、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小額訴訟中的物業費用糾紛、借貸類糾紛、勞務費糾紛等等都可以通過調解程序來進行。在民事審判中,法院還是傾向于當事人通過調解程序推進案件的順利解決,這一點在小額訴訟中尤為明顯。有不少觀點認為應當把調解程序前置。將調解程序與一審終審程序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先行調解可以將相當一部分案件通過調解程序結案,在這一過程中,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應當適時參與其中,釋明法律、解答疑惑。如果當事人仍然不愿通過調解程序進行結案,則可以通過一審終審制,使糾紛最終得到相應判決。由于經歷了調解程序,如果經歷一審則事實上法院經歷了兩次對案件的處理程序,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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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建華、唐玉富.小額訴訟制度建構的理性思考[J].河北法學.2012, (8):30.
[3]肖建國、劉東.小額訴訟適用案件類型的思考[J].法律適用.2015(5): 22.
[4]徐昕譯.英國民事訴訟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5
關鍵詞:施工單位;項目;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2
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個較新的管理職能。隨著工程項目管理理論研究和實際經驗的積累,人們越來越重視對合同管理的研究。筆者多年來從事項目財務管理工作,發現了項目管理過程中,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也見證了自己單位和兄弟單位一些合同糾紛問題,使公司蒙受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以至合同當事雙方訴諸法律,對簿公堂,出現賬戶被封,項目無法正常運轉,產生信譽危機的情況。故此,以一個項目財務管理人員的角度,就項目合同管理談一些淺見拙識,供大家探討與交流,共同促進與完善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一、施工單位合同管理的內涵
(一)施工單位合同管理定義
施工項目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以建設項目為對象,以實現項目合同目標為目的,對項目合同進行高效率的計劃、組織、指導、控制的系統管理方法。項目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國家和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的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生產安全和經濟等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2.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規范(包括施工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標準、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規程等;3.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文件和設計文件;4.依法簽訂的合同文件;5.項目部與合同相對方之間的信函,通知,各類交底資料,質量、數量證明資料、合同談判過程的記錄等資料。
(二)施工單位合同的類型與基本特性
施工單位的合同關系要主有以下幾種: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與勞務隊伍簽訂的勞務合同;與材料供應商簽訂的供貨合同;與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與專業隊伍簽訂的分包合同;與保險單位簽訂的保險合同;與加工單位簽訂的加工安裝合同;與租賃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與當地政府簽訂的征遷合同以及一些其他的合同協議關系。施工合同的基本特性如下:
1.合同要具有完備性。即形成合同的內容應該齊全,條款完整,不得有大的遺漏項。2.合同要具備準確性。合同應該用詞準確,定義清楚。雙方的責權界定清楚,不能有可供臆測推敲的詞句,不能有含混不清,可左可右的表達。3.合同要具備理性化。一個有效的合同,應該是合作共益,誠實信用,公平合理,責權清晰并分配合理的。4.合同要具備標準性。標準化合同,可以減免合同制定與簽約過程中的隨意性,對合同的完備、準確、理性的要求更容易滿足,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合同雙方的權益與義務的履行。5.合同要具備靈活性。不同的合同,應具有不同的偏重。對不同的作業環境,不同的作業流程,不同的專業領域,就有不同的合同內容,不同的風險防范要求,不同的責權利分配方式。
二、施工單位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施工項目合同管理中現狀
施工單位項目的合同管理是一項新的管理職能,隨著人們對合同管理的認識和了解的加深,近年來,施工單位普遍增大了合同管理力度,規范了合同范本,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推行合同管理標準化,明確了合同執行過程中人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制度。然而各個項目的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差異,單位領導的重視程度不一,財務對合同管理工作的參與與監督是否到位等因素,造成了各個項目的合同管理效果偏差很大。
(二)項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同意識淡薄。在現行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是由市場競爭來決定,而大多數施工企業尚處于轉型時期,還不能完全適應靠合同來維護企業自身利益這種市場競爭的方式,許多建筑施工企業不設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全過程進行有效地監管。
2.合同管理人才缺乏,無正規的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和合同索賠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和法律性很強的工作,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地影響了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F今,大多數施工企業仍尚未建立正規的合同管理機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實施有效的動態的合同管理。
3.合同管理體制不完善。一些企業缺乏一套嚴謹的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變更、中止或終止、解除及合同的監督考核全過程未能實現系統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管理。有些企業合同管理滯后,未能隨著產生的新問題適時更新完善。
4.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部分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為主,信息化程度低。例如,企業辦公地點分散或下屬單位距企業總部較遠時,簽訂一份合同要從下屬單位到企業總部進行審批,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辦完合同手續。沒有充分利用好計算機和網絡資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5.合同執行不嚴。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如:業主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不按規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質工程,嚴重影響工程建設市場;承包單位違法分包;材料供應商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等。
三、加強施工單位合同管理的具體改正建議及措施
(一)施工單位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認真學習合同法、嚴格執行單位合同管理文件。作為合同管理專職工作者,學習領會文件精神、法律條文,嚴格執行單位管理文件要求是一項基本素質。筆者在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工作中,參與對項目合同制定與簽約的審查工作,發現有部分合同管理工作人員,因不懂合同法或不執行單位合同管理文件而導致無效合同產生或在合同管理中出現了不必要的糾紛。它體現了我們在管理過程中,對法律條文的約束性、符合性及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有漠視現象。
2.保證制定合同符合其基本特性。(1)要保證合同的基本特性符合,合同文本應盡可能選用由國家頒發的通用性合同文本。(2)根據不同的合同內容,對范本的工作細則進行充實和修改,使其盡量符合現有的工作實際。根據擬建工程的特點和招標文件以及發包人、承包商雙方談判結果來起草。(3)對于不同的合同協議內容,要請歸口管理部門進行重點把關,進行修改訂正。
3.嚴把合同簽訂關。無論是總承包合同還是分包合同,在簽訂階段都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合同簽訂要及時,決不可先干后簽或只干不簽,或將某些敏感的經濟條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談,使項目合同談判處于非常被動狀態,甚至引起雙方扯皮或發生經濟糾紛;二是合同簽訂前,要執行會審制度,防止越權、無效等個人行為;三是注意預付款條款,一般小型分包工程不支付預付款,對于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商不能出具相應保函,也不能支付預付款,否則,將給企業帶來較大風險;四是注意違約條款,對于合同雙方違約的處理必須要明確;五是注意工程轉包及再分包,必須在分包合同中注明“再分包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加強合同的履約管理。合同重在執行,這是確保合同按時按質完成的關鍵。項目應對合同實行全程動態管理,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一是跟蹤執行,合同管理部門須對合同執行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及時處理履約中出現的問題;二是建立臺賬,客觀反映項目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額、工程形象進度、材料調撥、機械租賃、工程借款、變更索賠、結算支付、質量保證金及其它各項費用。三是關注工程款的結算與支付,避免因時過境遷帶來不必要的扯皮現象;四是注意合同總結,合同執行情況的分析總結往往被人們所忽視,它是合同管理不可缺少的環節,對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有很好的指導作用。
5.落實合同從編制到合同終止的全過程控制與管理。從合同意向行成到合同簽訂直至合同終止,全過程對合同管理,即合同的過程管理。合同執行過程,合同雙方均要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履行自己合同義務,財務要會同項目管理人員一道,隨時關注合同的執行狀況,對沒有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和行為人進行調解與處理,隨時保證合同履約完成。
(二)財務對合同管理的參與和督促重點
1.財務要督促合同管理部門執行合同法及單位合同管理制度。落實合同管理制度,嚴格合同會簽制、合同評審制、對不符合規范的合同嚴格要求整改,力求使簽訂的合同基本要素齊全。防止項目管理活動中,這些制度流于形式。2.充分利用支付款項這一職能,督促完善合同的編制、簽訂與相關履約工作。包括對合同清結算相關的計量收方、支付、清結算單的簽認,使整個合同相關附件處于受控狀態。3.督促進行合同交底工作。合同交底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合同交底是使管理者了解合同,根據合同進行管理,督促對方履行合同的關鍵。工程施工項目容易對合同失控的關鍵,很多時候就是管理者對合同不熟悉,不會正確行使合同權益,沒有充分意識合同風險造成的。所以財務工作者要督促合理制定與歸口管理部門就逐級進行合同交底工作。4.財務對合同的審核工作。財務要認真學習合同法,對合同的審核,主要集中在審核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方面,并審核合同簽認是否有效,公章、簽名等是否符合合同法要求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財務要嚴格審查收方結算的計量資料、發票、支付手續上合同相對方簽字人員是否合同法。5.財務對項目合同的登記、分類和保管。按財務制度要求,財務需保存項目原始合同一份,是支付款項的憑證和依據。根據這些年來項目經歷的審計及項目完成后因后期變更、個別合同糾紛的對項目合同的復查需要,要求財務對合同進行更細致的分類、登記和裝訂保管。財務需建立合同電子檔案,并依據簽約日期和合同分類分別建檔案,以便隨時查找使用。6.財務對合同履行過程中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因施工單位項目部是隨項目成立而成立、項目完工而撤銷的,項目完工后,技術部門的一些資料容易流失,但合同經濟糾紛的法律時限并未到期。因此,財務部門需要求技術部門將合同履行過程的一些隱蔽工程收方資料、票據、談判記錄、有關對方違約的材料原件等均作為結算書的附件,在財務歸檔、保管。7.合同的風險評價報告。財務部門應要求合同部人員在當月計量時,綜合或專項提供合同執行情況分析,風險評估。隨時關注施工組織與施工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對勞務隊伍的資金撥付、合同中存在的風險,形成專業的財務合同風險報告文件,及時送達項目負責人,供其決策與調度。
(三)合同的糾紛處置
中鐵九局宇松工程質量事故,從合同管理角度看,簡面言之,就是一起合同糾紛引起的牽連事故。所以對合同糾紛的處置,要充分予以重視。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4.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5.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的足夠的時間。6.在工作中,要隨時做好應對合同糾紛的準備,注重收集相關資料證據。(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3)貨款的收付憑證,有關財務賬目。(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5)有關對方違約的證據材料。(6)整理我方在合同履約與管理過程中所做的工作內容。(7)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7.保持充分重視,應對靈活,減少損失,不卑不亢的原則。隨著國際競爭環境的日益加劇和國內建筑市場的全面開放,建立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項目管理體系,是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施工單位合同管理是一個周期長,變動頻繁,受外界環境影響大的過程,要保持動態的合同管理理念。許多無法預測的風險隨時潛藏于管理的全過程中,需要我們把合同管理工作做到高度精確、嚴密和精細。
參考文獻:
[1]佘立中編著.建設工程合同管理[M].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5
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6
根據筆者對銀行內部訴訟流程的了解,從信用卡欠款產生到民事立案,發卡銀行一般會經歷銀行自身催收和外包催收兩個環節,時間也不會少于三個月,從表面上看超過起刑金額的信用卡糾紛案件都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因此信用卡糾紛案件高發的背后是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案件的逐漸增多。激增的信用卡糾紛已經成為社會和媒體關注的焦點問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更是社會和媒體眼中焦點中的焦點。如何處理該類案件,成為民事法官在受理該類案件之后最為棘手但又不得不處理的問題。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被界定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格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該類犯罪行為的起刑金額、規定期限和幾種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的行為,使“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定罪量刑上具可操作性,但是該類透支欠款行為同時具有民事債務性質,是必須將刑事前置還是民事、刑事可以分開處理根據現行法律的應然規定似乎不存爭議,但是司法實踐做法對該原則的突破卻會使問題復雜化。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應然要求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性文件《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所共同確立的解決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即“先刑后民”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得到沿用。(萬毅:《“先刑后民”原則的實踐困境及其理論破解》,載《上海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因此,法院在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時,對于標的額本金超過一萬元的案件,都應當按照上述原則裁定駁回銀行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實踐做法
1.對于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案件民事審判庭不予受理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持卡人透支本金1萬元以上,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部分地區的法院對于該類案件會要求發卡銀行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該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只有在公安機關未作刑事立案的,才受理債權銀行提起的民事訴訟。這樣處理雖然能夠避免刑民交叉時的問題,使得該類犯罪避免出現“刑民交叉”時的矛盾,但是明顯不利于銀行訴權的行使。
2.審判實踐中直接忽視移送環節,在認定欠款事實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筆者根據對全國十幾家法院面對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糾紛案件處理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實踐中他們在受理該類案件后,并未按照“先刑后民”原則處理,而是對該類案件依照民事案件審理的程序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至于持卡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否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由發卡銀行自己是否報案來決定。
(三)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相沖突的現實表現
1.受害銀行不知其案件已被刑事判決仍繼續追償信用卡全部欠款
因現代通訊手段變更很快,筆者在參與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過程中,初步聯系持卡人時,發現如果持卡人未及時通知銀行變更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直接聯系到持卡人,此時我們會繼續聯系持卡人留在申請表上其他聯系人的電話,有時會遇到這樣的反問:持卡人已經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刑了,法院怎么還繼續追究他的責任?詢問發卡銀行,發卡銀行竟然也不知道持卡人已經因“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判刑,因刑事判決已經處理過欠款本金部分,其訴訟請求再繼續請求償還本金部分,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在無法詳細核實持卡人是否涉嫌犯罪被追究責任時可能導致銀行債權被司法重復確認
目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并沒有統一的查詢系統,且銀行在對持卡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大部分案件都無法有效聯系到持卡人或者確切了解持卡人的現實狀況,導致信用卡糾紛案件的民事承辦法官無法針對每一件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是否因信用卡詐騙罪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已被刑事判決均進行核實,此時民事承辦法官如果仍按照信用卡糾紛的司法審判經驗在窮盡其他送達手段公告送達后予以判決,如果存在該筆債權本金已經被刑事判決確認的情況下,將會導致刑事和民事的重復司法確認,使銀行就同一筆債權本金享受重復債權。筆者及同事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況,在收到信用卡糾紛案件的卷宗后,首先進入系統內部的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持卡人就該案是否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雖然這在一定程序上能夠減少重復判決,但是對于雖然做出裁判但是文書尚未生效的刑事判決無法有效獲得,該類情況依然無法完全避免。
3.二次訴訟將無法避免
根據筆者查閱的眾多的不同法院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判決書發現,該類判決書只針對本金部分做出了追繳發還的處理,對于利息、滯納金等銀行仍享有債權的部分并沒有予以確認,但是,該部分債權銀行又不會主動放棄,因此銀行為追討該部分欠款必將提起民事訴訟,導致即是同一法律關系又是同一法律事實的信用卡糾紛發生兩次訴訟。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一)對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應然要求的理性分析
1.不利于銀行債權的實現
信用卡糾紛案件,即使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其民事部分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無須經過刑事偵查就能確認發卡銀行和持卡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受制于“先刑后民”的應然要求,將該糾紛移送公安機關,且不說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根據某基層法院民事審判經驗,無法聯系到持卡人公告案件的比例一直很高,即使該類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亦無法很快將持卡人逮捕歸案,反而可能因此導致民事訴權長期拖延,不利于銀行債權的實現。
2.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
現代法律的分析,在考慮制度有效性和合理性時,往往離不開法律的經濟分析,在法律的諸多領域,如“財產權、侵權、犯罪、契約,都無不打上經濟理性的烙印,而效率作為經濟理性的一種追求,在法律領域同樣適用,如果一項制度缺乏效率的支撐,其存在的合理性將受到挑戰。對于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其民事部分的審理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刑事責任的追究只是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的認定,民事責任完全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認定,首先必須區分一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與其他幾種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其他幾種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即通過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來確定民事中的適合被告及其行為的可追責性。
這既不會影響刑事判決的結果,也不會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即刑民分開處理并不會危及司法公平原則,此時如果仍嚴格堅持應然要求,則會將本可以高效、便捷處理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尤其是無法聯系到持卡人的案件陷入長期拖延的境地,加上現在針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處理現狀,二次訴訟將無法避免導致應然要求根本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
3.危害司法權威
司法公信力的來源在于公正的司法以及判決的既判力,但是在現今部門之間配合并不流暢的狀況下,如果出現債權的司法重復確認,那么對于判決既判力的損害不言而喻,而人們對于司法公正的懷疑將會更加深化,并進一步影響到司法權威。
(二)對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實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1.侵害債權銀行的訴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發卡銀行的符合其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時應當予以立案,對于信用卡糾紛是否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不應當在立案階段進行實質審查,更不應當對于該類糾紛給銀行提訟設置法律之外的前置門檻,加上透支欠款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觀認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能將本不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糾紛強制啟動刑事審查,導致銀行不但增加啟動刑事訴訟的成本,而且侵害了發卡銀行的民事訴權。
2.可能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信用卡糾紛案件一律強制設置刑事審查程序,對于本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透支持卡人是不公平的,因為隨著信用卡信用額度的不斷提升,透支消費金額越來越大,如果持卡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拖欠銀行欠款不還,只是消費后可能短期經濟狀況惡化或暫時經濟困難無力償還,銀行在追償之前必經刑事程序可能會造成這一部分人無辜經受刑事偵查程序,存在侵害該部分持卡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更進一步分析可能隱含著對持卡人“有罪推定”的意思。
3.存在違反規定的問題
實然做法與應然要求的沖突本身就是對現有規定的突破,因此認定法院忽視移送偵查環節,并在認定欠款事實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決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無疑義,單純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種行為實際上具有法律上的可責難性。但是,在具體個案中的突破行為并不僅僅局限于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一類或者某一個法院,例如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企業資產遭侵害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打破我國司法“先刑后民”的慣例,在犯罪嫌疑人因為種種原因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支持企業先行民事,成功地幫該企業索回了被侵占的財產(陳杰人:《打破“先刑后民”是私權回歸的要求》,載《法律與生活》2005年1月下半月。),亦是突破規定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成功典型。但該行為違反規定的性質依然不能排除。
三、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理性思考與出路設計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理性思考
1.繞開“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討
“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至今仍有爭論,法律也沒有做出修改,筆者在本文中無意探討先后問題,只是提出現實問題的解決辦法。前面已經論述了信用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征,民刑處理結果之間并不存在牽連關系,民事責任的承擔和刑事責任的追究之間沒有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對于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行為,民事判決并不洗脫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亦不妨礙公安機關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偵查,出于尊重銀行訴權和司法效率及現實的考慮,如果能夠繞開“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討,直接建構一種能夠及時溝通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聯絡平臺,將銀行報案,且公安機關已經以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進行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法院暫不予民事立案;對于法院已經以信用卡糾紛案件立案的持卡人,公安機關亦暫緩刑事立案,雙方相互之間根據對方的處理結果再做出相應的司法行為,不但能夠解決溝通不暢問題,而且對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又沒有違反,應該是一種較好的出路
2.應充分考慮我國持卡人的現狀
信用卡在我國的日益普及使得持卡人越來越多,信用卡糾紛的涉案主體低齡化現象漸趨明顯,該部分人有很強的消費欲望,且消費意識更趨于超前消費,即使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自身經濟狀況產生波動,尤其是惡化的情況下,在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不還款且透支本金超過1萬元的情況并不鮮見,如果對該種情況一律視為“涉刑”并予以立案偵查,基于中國的傳統思想,對于持卡人及其社會評價影響較大,如果進一步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可以說對于持卡人的不利影響將持續其一生,其在服刑期滿后的生活軌跡將會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現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起刑點較低,如果嚴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將會使很多持卡人均要接受刑事偵查,明顯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刑法預防、教育功能的實現。
3.充分考慮現階段信用卡糾紛案件持卡人到案審理情況
對于持卡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未確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之前盡量不要急于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因為雖然刑法規定了嚴格的客觀條件,但是銀行在催收過程中能否嚴格做到,以及做的方式會不會激化社會矛盾,并進而借助合法刑事手段逼迫持卡人還款無法具體審查。而根據某法院司法實踐經驗,信用卡糾紛案件如果能夠有效聯系到當事人,無論金額高低,很多當事人都能夠直接還款,并請求銀行撤訴或者與銀行達成調解協議,因此該類案件的到庭調撤率較高,說明直接啟動刑事偵查的意義并不大,因為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刑事犯罪的主觀要件,同意還款的行為足以支持不能夠認定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近幾年到庭調解率成下降趨勢,但是仍占據絕對比例。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出路設計
“先刑后民”的司法慣例在我國確立后就飽受爭議,支持者和反對者均從理論上和現實中進行論證,也有學者提出根據不同的案件來確定到底是適用“先刑后民”、“民刑并行”還是“先民后刑”,筆者限于學識無法得出定論,因此試圖探討一種能夠繞開上述論題,且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并解決信用卡糾紛中面臨的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的出路。
1.建立公民涉信用卡糾紛信息查詢系統
筆者認為,以中國人民銀行的公民征信系統為基礎,對于信用卡欠款的公民是否在接受刑事偵查或者參與民事訴訟由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將其錄入征信系統,并對公安機關立案部門和法院的立案庭開放,使其在接受銀行報案或者立案時能夠直接通過查詢系統獲得持卡人的涉信用卡糾紛的實際狀況,法院對于銀行未進行刑事報案且公安機關未予刑事立案的信用卡糾紛視為民事糾紛,并進入民事審判程序;對于已經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且已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暫不予民事立案,對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確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才裁定駁回銀行,移送公安機關,而不是應然的,對于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持卡人一律裁定駁回,移送公安機關。系統的設立即可以有效的防止重復判決,也可以預防“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成為濫刑的可能性,又不會對銀行的訴權產生影響。
2.健全民事法官對于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甄別標準
民事法官在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時,直接接觸到當事人,對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便利的判斷條件,因此對于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持卡人,民事法官須通過和持卡人談話的方式來判斷主觀惡性,對于確實因經濟困難,無法及時還款,但是又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持卡人繼續民事審理,可以避免這一部分人極易接受刑事偵查的弊端;對于確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持卡人遵守“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裁定駁回銀行,移送公安機關,而不再沿用目前實然的做法跳過現行的法律規定一律按照民事審理,那樣可能會放縱部分觸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逃脫刑事處罰。
3.改變刑事判決的傳統做法
前文已經述及現階段的司法實踐,每一件“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面臨二次訴訟成為必然,起因在于刑事判決對于銀行的民事債權只處理本金部分,而對于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不予處理。刑事立法是以本金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因此刑事判決如此處理并無不當,但是如果能夠修改刑事判決,定罪量刑仍以本金為準,只是在刑事判決民事追償部分做一下簡單技術處理,借鑒民事判決的處理方式,將利息、滯納金等費用包括在內并非難事,這樣做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刑民二次訴訟,有效節約司法資源,而且比起修改法律來說又能夠節約巨大的立法成本。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