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規劃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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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規劃管理辦法

林業規劃管理辦法范文1

一、健全機制,加大管護力度

年1月,上任后,在調研中發現,農場的林業生產工作多年以來一直處于停滯不前的局面,他首先提出了“植樹造林,綠化家園”的口號,并多次在經理辦公會和全場生產工作會議上反復強調綠化造林的重要性,督促林業主管部門制定《農場林業發展規劃》和《林業管理辦法》,按照《林業管理辦法》明確基層各單位的管護責任,與各單位簽定《管護責任狀》,每年投入4.2萬元為各單位安排了專職護林員,同時各單位領導又與護林員簽定《森林管護合同》。由于制度健全,責任到人,近年來未發生偷伐、盜伐林木現象,使林業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二、加大投入,提高森林覆蓋率

為了鼓勵和提倡職工個人進行荒山荒地造林,在《農場林業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個人實施荒山造林農場不收取土地使用費,造林費用由職工個人自理,承包期30年,經營原則“''''誰栽樹、誰擁有、誰管護、誰受益,''''采伐時林木收益職工個人與農場實行8:2分成”。由于辦法切合實際,得到職工群眾的一致歡迎,既有利于提高職工個人荒山造林的積極性,又提高了職工個人的經濟效益,同時,也改善了生態環境,提高了森林覆蓋率。近三年來,農場為職工個人造林投入資金10余萬元,實施荒山造林547.05畝,植樹50000余株。森林覆蓋率由原來的12.8%,提高到現在的15%,造林成活率達到93%以上,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三、科學規劃,場區綠化顯著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提高環境質量,改善居民生存環境,已成為新農村場區建設進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為了建造一個綠化、美化、香化的場區環境,同志針對綠地少、樹種單一的狀況,在制定“十一五”林業規劃時,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角度,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實行“點線面”相結合,提出了場區綠化整體設想,即“場區逐步形成以街頭綠色景觀為點,道路兩側綠化帶為線,居民小區庭院式,廣場式為面的綠化格局。在綠化布局上,注重喬灌木,花草相結合的復層綠化模式。突出“林蔭型”綠化主體為特色,給人以主體感,空間感,層次分明的感受。年為改善場區綠化美化狀況,投入資金3萬余元,栽植各種綠化樹木15000株,建綠化帶2處,庭院式、廣場式景區4處,達到了綠化結構的創新和人居環境的更加合理,美觀與和諧,取得了明顯成效。

四、強化管理,退耕還林成果突出

林業規劃管理辦法范文2

為進一步加強林地資源保護和規范征占用管理、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省林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征占用林地執法檢查專項行動?,F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1)2010-2012年期間林地征占用審核審批和檔案管理情況。

(2)《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省林地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規、規章規定落實執行情況。

(3)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實施情況。

(4)整頓規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情況。

(5)征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占一補一”實施情況。

(6)對工程建設項目隨意占用林地,圈而不建浪費林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東占西、化整為零審核審批林地等非法亂占濫用林地,采礦采石、挖山取土、堆放廢棄物等違法侵占林地、改變用途或毀壞林地的行為執法打擊情況。

二、時間步驟

(一)開展自查(2013年2月20日-2013年4月20日):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林地管理情況,按照檢查內容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送市林業局林政處。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強整改并進一步規范,發現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組織森林公安、林業執法機構依法立案查處。

(二)組織檢查(2013年4月21日-2013年5月2日):市局將組織林政處、審批處、森林公安、林業執法等部門人員組成檢查組,根據各縣(市、區)的自查情況開展檢查。檢查工作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材料和實地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將依據檢查情況,對發現問題整改和違法案件處理的情況予以督辦,督促及時整改和依法辦理。

三、行動要求

(一)提高認識。林地是重要的森林資源,是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基礎。加強林地保護管理是深入實施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意義,把組織開展征占用林地檢查專項行動作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林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作為加快城鄉綠化、建設美麗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認真履行好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加強林地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確保我市森林覆蓋率在全國省會城市繼續保持領先地位。

(二)加強領導。市局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林政處、審批處、森林公安、林業執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掛靠林政處,負責組織開展征占用林地檢查專項行動。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制定詳細工作方案,抓緊開展自查工作,確保取得實效。要組織林政、資源、林業規劃、森林公安、林業執法和鄉鎮林業站等部門人員參加,落實任務、明確分工,按時完成檢查行動的任務,認真匯總、及時上報自查情況,并報當地黨委、政府,取得重視和支持,以加強征占用林地依法管理、保護林地依法落實。

林業規劃管理辦法范文3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全面推開。2009年,首次中央林業工作會議召開,掀起了加快林業改革發展的新熱潮。目前,全國已確權林地面積15.14億畝,占集體林地的59.4%,發證面積11.36億畝,占已確權面積的75%。

賈治邦指出,林地承包到戶后,農民真正成為山林的主人。由于農民對林木擁有了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原來的集體林由“我們的”變成了“我的”,過去擔心的亂砍濫伐的情況不但沒有發生,反而出現了全家護林、合作護林、精心護林的可喜局面。

農民通過精心經營林地、發展林下經濟和森林旅游,收入大幅度增加。浙江省安吉縣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萬多元,其中僅竹產業一項農民人均收入就達到6500多元。甘肅省合水縣農民胡振東2009年上半年在林下養雞4萬多只,產出已達到120多萬元。云南省大理州漾濞縣通過發展核桃產業,收入在1萬~5萬元的農戶達1.2萬戶,山區農民收入首次超過了平原壩區的農民收入。

同時,賈治邦指出,2009年中央林業投入達到691.7億元,增幅13.9%,創歷史新高,強林惠林政策實現重大突破。

一是支持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進一步完善。森林經營首次列入中央財政預算,由中央財政安排5億元在11個省區和大興安嶺林區進行500萬畝中幼林撫育補貼試點。林木良種補貼開始試點。林業機具納入補貼范圍。生態效益補償標準提高,與財政部聯合了《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制定了《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將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由每年每畝5元提高到10元,廣東、福建、江蘇、湖北、北京等省市將公益林補償標準提高到每年每畝15~60元。造林補助標準從每畝100元提高到每畝200元。

二是林業金融政策實現重大突破。森林保險開始試點,投保面積2.7億畝,保險金額1141億元。林權抵押貸款規模擴大,林權抵押面積5430萬畝,獲得貸款217億元。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進一步完善,各金融機構林業貸款規模達到240億元,落實林業貼息貸款160億元、中央財政貼息資金6.5億元。

三是林業稅費政策得到重大調整。頒布了新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林業部門過去從育林基金中列支的經費,明確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延續了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林業規劃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林業工程;技術;管理

中圖分類號:S7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70533177

1 林業工程技術發展意義

1.1 貫徹實施以林養林的方式,為林業經濟發展創造效益

以林養林的發展方式有著多樣化,可以通過經濟林果養林,可以通過林木加工養林,還可以種植苗木養林這些都是經過實踐不斷總結出來的。種植戶可以通過林果結合、林菜結合、林禽結合等以林養林方式來增加收入,提高經濟效益。通過林業發展取得的一系列成績也充分的說明了辦法的可行。

1.2 引入先進品種,提高林業發展速度

推進林業發展需要利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科學的管理辦法,借鑒國外的發展成果和先進的技術,要發展以林為主,林農結合的經營方式,推廣具有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的農作物或者林業樹種。發展喬灌混交、林藥間作、林草間作的生態種植模式,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創造更多的就業和提高收入水平的機會,創建社會、生態、經濟效益多方共贏的全新發展模式,最終達到經濟效益和生態總效益雙收的局面。

1.3 全面負責林業工程的實施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國家林業部門對林業工程的建設具有監督管理的權利和職責。林業部門受國務院委托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以及林業工程實施相關法規、原則、辦法、政策、規程等對新建或者在建林業項目實施監督、指導、檢查、調控、協調等工作,但施工交由地方全面負責。當林業部門在根據相應的法規和行業準則對林業工程施工中的資金、工程質量、數量進行檢查、審核過程中發現了問題,一定要及時糾正并總結經驗教訓并推廣到其他項目中,保證林業工程項目順利的進行。地方作為林業工程的主要施工方對林業工程的建設負全部責任。因為施工中的各項組織工作、實施的規劃、任務、落實情況檢查等都由地方執行。所以地方工作的態度以及方式和方法會對工程施工的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2 林業工程技術的管理

發展林業工程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使生態環境得到保護、使持續惡化的生態環境得到遏制,保護物種存活的多樣性,確保林業產品的產出速度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實現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引進先進品種進行種植,根據地理及用途重新劃分天然林和用材林,更好地保護天然林資源并且充分利用用材林,對森林資源的利用方向進行優化整合以達到保護和培育林業資源的目的。實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坡耕地退耕還林、根據地理條件選取適當的樹種在合適的地域種植,使被破壞的森林生態系統和遭到破壞的植被得到回復,并且利用法律手段對毀林開荒的行為進行制裁,建設重點保護工程。雖然我國林業資源很豐富也在不斷地發展林業建設,但我國對林業資源的需求也非常大,所以要建立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基地,為我國經濟建設提供林業資源,這樣就可以減少自然資源的破壞實現可持續發展。

3 林業工程具體管理工作

3.1 建章立制

國家相關部門和各級政府部門為了使林業項目發展更加健康,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其中有林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林業項目管理辦法等,促使林業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規章制度更加的完善。在林業項目建設過程中通過對項目進行全程的跟蹤,z查資金的使用情況。政府部門通過利用林業工程監督、檢查和決策權力使工程建設管理機制更加規范化,實現各方的相互牽制、相互配合達到建設高品質林業工程的目的。

3.2 實行項目責任制

確立項目行政領導責任制,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任命項目總負責人,明確各專業相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和范圍在項目開始之前是十分必要的。項目責任法人在林業項目中是不可或缺的,在項目前期進行項目項目策劃和資金籌措,在中期對施工進行管理、在后期進行債務償還和資產增值,對整個項目起到全面負責的作用。

3.3 實行招投標制度

為了使我國林業工程項目管理更加現代化、規范化可以根據我國與林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工程建設前進行招投標管理。由于優秀的總包單位對于林業工程項目的管理更有經驗,更能將各生產要素完美配置,可以降低費用成本,將總造價降到最低。所以在工程開始前要進行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投標管理機制,對投標單位執行優勝劣汰的原則,這樣才能吸引有實力的施工隊伍保證項目順利進行。

4 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想要保證林業工程的健康發展就必須摒棄傳統的方式,加快林業技術和勘探技術發展的步伐,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式適應當代社會的發展需要,不斷發現新林地,使林區居民得到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實現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林業規劃管理辦法范文5

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條 為進一步規范林地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國有林場、林業采育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國有林業單位經營區范圍內的其他土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林地管理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林政資源管理機構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違法行為,任何里位或個人均有權檢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各種舉報件,應依法查處;不屬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有權查處的機關。

第五條 在林地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林權登記與發證

第六條 依法實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登記發證制度。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權登記的具體工作。林權登記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執行。林權依法登記后,由同級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

第七條 國有林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

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已經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鄉(鎮)集體所有的,應將林地所有權分別確定給以上各有關單位。

第八條 林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滅失,自依法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 林權證是林權權利人依法享有相關權利的法律憑證。新發、換發的林權證應使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林權證記載的事項應與登記臺帳記載的事項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以登記臺帳為準。

第十條 因轉讓、互換、入股、贈與、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林權變更登記。

第十條 林地全部或部分滅失,致使林地使用權不能實現的,或放棄林地使用權以及經營的期限屆滿的,應辦理林權注銷登記,受理登記的機關應收回或注銷林權證。

第十二條 林木、林地作為抵押物時,當事人應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權證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林權權利人應當按《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的義務協助登記機關進行林權登記。

林權權利人有權查閱、抄錄、復印與自己有關的林權登記臺帳記載的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林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林地權屬登記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經查實,登記事項確有錯誤的,登記發證機關應予更正。

第十五條 林權發生爭議的,根據《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請處理。

當事人認為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侵犯其依法取得林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有權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林地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總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遏制林地面積逆轉。

第十八條 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筑墳以及其他毀壞林地的行為。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開墾耕地。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在閩江、汀江、九龍江、晉江、賽江、木蘭溪和鐵路、國道、省道兩側可視范圍內以及城鎮周圍一重山占用、征用林地露天采礦、筑墳等。

第二十條 確因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占用、征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占一補一的調整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簽訂新的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書。

第二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林地進行勘測、修筑非永久性沒施、采石,采礦,采砂、采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保護林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不得損毀批準用地范圍以外的林木、林地。

第二十二條 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改變林地用途的,林權單位有權抵制并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舉報、處理。

第二十三條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轉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和《福建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執行。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訊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當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規定分別向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省屬國有林場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林業主營部門提出申請;

(二)自然保護區向其所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其他森林經營單位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申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文件;

(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票據復印件;

(五)與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和安置補助費的協議或付款憑證復印件;

(六)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申請臨時占用林地的,應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安置補助費除外),還應提交用地單位與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期滿后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合同或繳納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保證金合憑證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需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應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應當根據項目批準文件或總體設計一次性提出申請,不得化整為零。

建設項目工程量大、施工期長,進行分期分段建設的,必須提供分期分段建設的立項批準文件或項目分期分段初步設計的批復。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由用地單位或個人委托有資質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事務所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主要包括用地單位或個人名稱、項目建設目的、占地總面積、林地面積;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區域概況:以行政村或鄉鎮為單位。主要包括面積、人口、經濟等社會基本情況,林地總面積、有林地面積、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生態公益林面積等森林資源狀況。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所處的位置和地貌情況:上要包括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林地位置、權屬、總面積、分地類或林種面積,樹種,蓄積或株數,保護樹種的情況,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的各項補償費用;

(四)對森林生態效益影響的評價,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

(五)使用林地是否可行的結論。

第五章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林業主管部門兩級審核制度,經審核同意的,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第三十二條 為簡化手續,方便群眾生產生活需要,除防擴林、特種用途林和省屬國有林場經營區范圍內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0.2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交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代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不足0.2公頃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交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林地的,按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權限采用文件審批。

第三十四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沒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規定的權限采用文件審批:

(一)凡需要占用生態公益林(《福建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林地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省屬國有林場需要占用林地的, 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交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其他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 林權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林木,不得占用或征用林地。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急需占用或征用的,可先審核同意。但應將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勁費上繳爭議雙方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機構,待爭議解決后,歸還林地、林木所有單位。

第三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用地單位送審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送審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用地單位,并限期補齊。

送審材料齊全的,應派出不少于兩名林地管理人員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人員會同用地和被用地等單位,對擬用林地范圍進行現場查驗,并對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內容進行核實。

第三十七條 使用林地現場查驗包括下列內容:

()面積核查采用的方法(實測、勾繪);

(二)核對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情況;

(三)調查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基本情況:

1.面積、地類、林種、亞林種;

2.林班、小班應按林權證記載和最新森林資源檔案記載對應填寫;

3.是否涉及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生態公益林林地以及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林地等。

(四)標有四至位置的林業基本圖和林權圖復印件;

(五)查驗人簽名和查驗單位蓋章。

第三十八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初步審查同意后,應制定異地恢復森林植被的措施。

異地恢復森林植被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植樹造林的規劃設計單位名稱(蓋章)、造林前的地類、造林時間、地點(林班和小班)、面積、樹種、方式、密度以及資金的安排計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用地申請后,經審核,對符合用地規定且材料齊全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或者審批;需要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也應當在15小工作日內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

對不符合用地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退還用地單位或下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并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中明確記載不同意的理由。

第四十條 工程建設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在批準時應同時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認為下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予以批準占用林地的,應在收到報備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撤銷或直接下文撤銷。

第四十一條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占用地審核和審批管理檔案。

第六章 補償費用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必須依法分別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四十四條 林地、林木補償費的標準,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福建省物價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閩價[1993]費字7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經濟林地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他林地按福建省物價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閩價[1993]費字7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是法定收費項目,法律、法規均無規定減或免的審批機關和審批權限,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減免。在國家統一標準下達之前,暫按每平方米一元收取。工程建設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收取。

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屬于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收取;屬于設區市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分別由其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收取。

第四十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由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按規定統一安排異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

省屬國有林場在經營區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其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應大部分返還各有關國有林場安排植樹造林。

第四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保證金,在用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已經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應退還保證金;逾期未恢復的,由收取保證金的林業主管部門用預繳的保證金代為恢復。

第七章 檢查監督

第四十八條 按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占用、征用林地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檢查監督實行分級負責、逐級檢查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門實施檢查監督。

第四十九條 占用、征用林地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1.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執行情況;2.占用、征用林地的起數和面積審核率;3.違法占用(含未批占用和少批多占)林地及查處的情況;4.違法批準占用、征用(未按規定和越權審核或審批)及查處的情況;5.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和異地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第五十條 建立違法占用林地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對下列違法占用林地案件,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于了解情況之時起24小時內將案況、初步調查情況和進一步查處的意見報告省林業主管部門:

(一)違法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

(二)違法占用除生態公益林以外20畝(1.33公頃)以上林地的;

第五十一條 代審核審批的設區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除按月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報送審核審批臺帳外,各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還應按季度將本單位及本市各縣、市、區已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存根聯及相應的申報材料和審核同意書輸入軟盤匯總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福建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核審批的占用征用林地文件無效:

(一)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

(二)超越職權審核審批的;

(三)化整為零審核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或非法定形式審核審批的。

第五十五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林業主管部門違規行使占用征用林地代行審核權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視情收回代行的審核審批權,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規批準臨時占用林地或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林業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者直接紿予行政處罰,并相應追究有關林業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 干預或改動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有關統計報表數據的,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掛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林地保護管理人員在審核審批、現場查驗以及調查設計人員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指示、批復或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報送有關法律法規條文,或不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林地資源破壞的,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部門負責人的有關指示、批復或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并報送有關法律法規條文,或者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林地資源破壞的,迫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做出違法的指示、批復或決定的有關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條規定的情形,涉嫌犯罪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省林業主管部門此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林地的基本介紹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蓋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中國宜林地面積約占全國土地面積的25%以上。1994年底我國森林覆蓋率為13.9%。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對林地所作的解釋是: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按土地利用類型劃分,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跡地和苗圃6個二級地類。

我國有林地資源全省5606000公頃有林地中,喬木林5494321公頃,占98.01%;竹林111679公頃,占1.99%。

(一)喬木林資源

全省喬木林中,純林面積4336366公頃、蓄積247251819立方米,混交林面積1157955公頃、蓄積55297201立方米

喬木林按齡組劃分:幼齡林2832166.5公頃、蓄積93553124立方米,分別占51.55%、30.92%;中齡林1917256.7公頃、蓄積139713644立方米,分別占34.90%、46.18%;近熟林496012.4公頃、蓄積48065598立方米,分別占9.03%、15.89%;成熟林215778.6公頃、蓄積17117855立方米,分別占3.93%、5.66%;過熟林32783.9公頃、蓄積4098800.2立方米,分別占0.60%、1.35%。

全省喬木林中,馬尾松1480842.3公頃、蓄積109223134立方米,分別占26.95%、36.1%;杉木1065212.2公頃、蓄積84153629立方米,分別占19.39%、27.81%;闊葉類樹種(包括櫟類、樺類、楊樹、闊葉混、其他軟闊類、其他硬闊類、喬木經濟林樹種等)2343299公頃、蓄積87650050立方米,分別占42.65%、28.97%;其他樹種604968.6公頃、蓄積21522209立方米,分別占11.1%、7.11%。

全省喬木林單位面積蓄積量為57.54立方米/公頃,其中:喬木純林為60.29立方米/公頃,喬木混交林為48.06立方米/公頃。

喬木林中低郁閉度等級的占19.96%,中郁閉度等級的占54.80%,高郁閉度等級的占25.24%。平均郁閉度為0.58,郁閉度以中為主。

林業規劃管理辦法范文6

第二條貧困林場是指虧損或微利、年人均收于當地農民平均水平,基礎設施薄弱,職工生產生活條件差,生態公益林比重大國有林場。

第三條林場扶貧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貧困林場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利用林場或當地資源發展生產。補助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礎設施建設:用于修建斷頭路、林場和職工危舊房改造、解決飲水安全、通電通話、電視接收設施等。

(二)生產發展:用于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森林旅游業、低產林改造、林產品加工業及林副產品開發等。

(三)科技推廣及培訓:用于優良品種、先進實用技術的引進和推廣,職工技能培訓。

第四條林場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機構、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經營性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

(五)大中型基建項目;

(六)小轎車、手機等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七)其他與本辦法第三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條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科學論證的原則編制全省國有貧困林場扶貧開發規劃。

第六條林場扶貧資金實行省級項目管理。貧困林場申請林場扶貧資金補助,需編制項目文本一式四份,向主管縣(市、區)林業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林業局上報設區市林業局,設區市林業局審核同意后,將項目文本一式三份匯總上報省林業廳、省財政廳。

第七條扶貧項目原則上不重復安排,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好的項目優先。

(二)科技含量高的項目優先。

(三)職工生產生活條件極差的貧困林場優先。

(四)生態建設任務大的貧困林場優先。

第八條根據全省國有貧困林場扶貧開發規劃的年度貧困林場扶貧重點和中央財政補助的林場扶貧資金額度,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審確定年度林場扶貧資金項目及補助金額。

第九條林場扶貧資金通過財政扶貧資金專戶下撥。年度貧困林場扶貧資金預算由省財政廳下達到各設區市財政局、省直管試點縣財政局,并抄送省林業廳、設區市林業局。設區市財政局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文件后15個工作日內下達到縣(市、區)財政局,并抄送縣(市、區)林業局,縣(市、區)財政局收到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條林場扶貧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的,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凡屬于政府采購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一條林場扶貧資金執行財政扶貧資金報帳制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根據實際需要,在林場扶貧資金總額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統籌用于貧困林場項目的編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項目評估論證、檢查驗收、信息公開等方面支出。設區市及縣(市、區)林業、財政部門和貧困林場不得再從林場扶貧資金中提取有關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為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年度林場扶貧資金下達縣(市、區)財政局應先預付項目總投資30%的資金給項目實施單位作為啟動資金。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國有林場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成立項目領導小組,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有條件的實行監理制。項目單位的主管林業局要加強對項目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項目預算明細、施工組織管理、招標等方面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

第十五條省林業廳和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對實施的林場扶貧資金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一)檢查驗收程序:由各項目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林業局和財政局對實施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并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上報省林業廳和財政廳;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組織對項目施工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或抽檢。

(二)檢查驗收主要內容:

1、項目完成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是否達到予期目標、項目完成后的監管和保障措施等。

2、資金使用情況。包括:項目總投資(國家投資、地方配套及項目單位自籌資金);項目實施支付資金明細及節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顚S?;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濫支亂用的現象。

3、項目的效績評估。主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安置職工就業等。

第十六條縣(市、區)林業局商財政局同意后將上一個年度的林場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于當年的2月5日前上報設區市林業局,設區市林業局商財政局同意后,于2月15日前上報到省林業廳,省林業廳匯總商財政廳同意后將全省林場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于2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局。

第十七條對截留、挪用、騙取林場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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