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含義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經濟糾紛含義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經濟糾紛含義

經濟糾紛含義范文1

一、什么是經濟司法

所謂司法,就是指司法機構和一些相應的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司法按其內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經濟司法、行政司法。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機關運用強制力保證經濟法規實現的執法活動。在我國主要表現為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執法活動。同這種執法活動緊密相聯系的律師工作,公證機關的公證業務,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仲裁機關的仲裁也都是經濟司法的組成部分。

二、經濟司法的任務

經濟司法的任務概括起來是:通過受理經濟案件、調整生產和流通領域內的經濟關系,保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各種經濟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各種經濟犯罪、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發展對外經濟聯系,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經濟司法的多項任務中,以下二個方面的任務最為重要。第一,通過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國長期以來,由于審判經濟糾紛的經濟審判庭機構不健全,任務不明確,許多經濟糾紛往往形成扯皮,曠日持久得不到解決。有些爭訟,往往在黨政部門之間推來推去,久拖不決,給一些單位和個人造成了很大困難,嚴重的甚至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級法院相繼建立了專門審即經濟案件的經濟審判庭,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糾紛的及時處理。幾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經濟審判對于解決經濟糾紛、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是維護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經濟審判的任務將會越來越重。經濟審判庭通過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直接參與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調整和維護有利于經濟改革、有利于現代化建設的生產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這是當前經濟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務。第二,通過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經濟犯界分子是社會主義經濟肌體的蛀蟲,嚴重的經濟犯罪活動,不僅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而且也直接侵犯社會主主經濟基礎,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財產損失。因此,經濟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務就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嚴懲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包括一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犯罪。經濟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嚴重的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三、經濟司法的原到經濟司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司法機關在適用各種經濟法規時,在處理各種經濟案件的各個階段上起著主導作用的準則。它對經濟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體現著經濟司法的精神實質。經濟司法的原則分為與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則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則,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項:1、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這條原則的含義是,經濟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便其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千涉。這是一條憲法明文規定了的原則,旨在保證法律準確無誤地實施,排除一切設置在司法過程中的障礙。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其實質就是一切服從法律,一切依法辦事。它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保證了國家法律的統一買施和嚴肅性,保證了司法機關堅持真理、堅持原則、乘公執法、大公無私、敢于向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證了司法機關實事求是地認定事實、正明地適用法律,從而對訟案作出正確的處理。但是獨立原燦不意味著可以不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更不意味著可以削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經濟司法中無論是懲處具有敵我矛盾性質的經濟犯罪分子,還是審理屬于人民內部問題的經濟糾紛都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前者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對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歷史功績,只要觸犯了刑律,就必須嚴加追究,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后者這一原則表現為,經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誰守法誰就受到保護,誰違法誰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和權成,它是反對個人特權的強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證正確、及時地處理經濟案件的重要條件。3、實事求是原則?!耙允聦崬楦鶕?、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在經濟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現的更為突出。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處理各種經濟糾紛案件,各種經濟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觀事實作根據,不能以主觀的想象、推洲或想當然為依據,必須依靠群眾調查研究,不能佑聽倪信。經濟案件一般都比較復雜、牽扯面廣,查清事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實不清,案件就沒有辦法處理,免強處理了其客觀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須堅持調查研究,群眾路線,一切從事實出發。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國家的法律為標準,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國家制定頒布的各項經濟法規是以對客觀經濟規律的認識為基礎,反映了經濟發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經濟司法必須以國家的經濟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縱。堅持依法辦事就是要求經濟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觀念,有不畏權勢的革命精神,敢于堅持真理、堅持斗爭,這條原則是全面完成經濟司法任務的重要保障。四、經濟司法與其他司法制度的區別經濟司法與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刑事司法都是一定的組織或機構執行法律的活動,它們有相同的一面,但由于它們有各自的任務,因而又是不相同的,它們的區別如下,1、經濟司法和民事司法的區別。經濟司法的主要任務是審理各種經濟組織之間和直接或間接由計劃而產生的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廠礦企業、生產單位之聞的產、供、運、銷合同糾紛以及羞建、財稅、專利、保險、商標等經濟爭議,正確運用法律確定其在經濟活動中的職責及應享受的權利的應盡的義務,用并一定的強制手段來保護當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和保證履行應盡的義務,達到調整國家、集休、個人三者的經濟關系。從調整的經濟關系的性質來看,經濟法所調整的是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系,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民事司法主要是審理公民公民之間、公民與集體之間、因財產權益、家庭婚姻方面的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案件,民法所調整的是一定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是屬于消費領域的商品關系,是指公民以勞動所得用商品交換形式獲得自已所需要的消費品,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2、經濟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區別。經濟司法所處理的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的間題。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只能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因而,在經濟司法工作中要貫徹調解為主的原則,貫徹說服教育的方針。雖然在經濟司法中也有強制執行,這樣強制性比較明顯的處理案件的方法,但這也是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且就是在強制執行之前和過程中,執行人員也都要反復向當事人講解法律,說服教育。刑事司法的任務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堅持的是斗爭的原則,運用的手段主要是嚴厲的刑罰,因此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手段是經濟司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區別。3、經濟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區別。行政司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行政司法就是一定的司法機關適用行政法律,調整各種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的活動。行政司法以上級領導下級、下級服從上級這樣的行政關系為基礎,而經濟司法中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兩種司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不同的,因而在解決問題的方法上,依據的原則上都是有區別的。一、什么是經濟司法所謂司法,就是指司法機構和一些相應的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司法按其內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經濟司法、行政司法。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機關運用強制力保證經濟法規實現的執法活動。在我國主要表現為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執法活動。同這種執法活動緊密相聯系的律師工作,公證機關的公證業務,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仲裁機關的仲裁也都是經濟司法的組成部分。二、經濟司法的任務經濟司法的任務概括起來是:通過受理經濟案件、調整生產和流通領域內的經濟關系,保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各種經濟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各種經濟犯罪、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發展對外經濟聯系,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經濟司法的多項任務中,以下二個方面的任務最為重要。第一,通過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國長期以來,由于審判經濟糾紛的經濟審判庭機構不健全,任務不明確,許多經濟糾紛往往形成扯皮,曠日持久得不到解決。有些爭訟,往往在黨政部門之間推來推去,久拖不決,給一些單位和個人造成了很大困難,嚴重的甚至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級法院相繼建立了專門審即經濟案件的經濟審判庭,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糾紛的及時處理。幾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經濟審判對于解決經濟糾紛、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是維護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經濟審判的任務將會越來越重。經濟審判庭通過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直接參與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調整和維護有利于經濟改革、有利于現代化建設的生產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這是當前經濟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務。第二,通過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經濟犯界分子是社會主義經濟肌體的蛀蟲,嚴重的經濟犯罪活動,不僅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而且也直接侵犯社會主主經濟基礎,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財產損失。因此,經濟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務就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嚴懲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包括一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犯罪。經濟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嚴重的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

三、經濟司法的原到

經濟司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司法機關在適用各種經濟法規時,在處理各種經濟案件的各個階段上起著主導作用的準則。它對經濟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體現著經濟司法的精神實質。經濟司法的原則分為與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則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則,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項:1、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這條原則的含義是,經濟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便其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千涉。這是一條憲法明文規定了的原則,旨在保證法律準確無誤地實施,排除一切設置在司法過程中的障礙。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其實質就是一切服從法律,一切依法辦事。它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保證了國家法律的統一買施和嚴肅性,保證了司法機關堅持真理、堅持原則、乘公執法、大公無私、敢于向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證了司法機關實事求是地認定事實、正明地適用法律,從而對訟案作出正確的處理。但是獨立原燦不意味著可以不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更不意味著可以削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經濟司法中無論是懲處具有敵我矛盾性質的經濟犯罪分子,還是審理屬于人民內部問題的經濟糾紛都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前者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對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歷史功績,只要觸犯了刑律,就必須嚴加追究,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后者這一原則表現為,經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誰守法誰就受到保護,誰違法誰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和權成,它是反對個人特權的強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證正確、及時地處理經濟案件的重要條件。3、實事求是原則?!耙允聦崬楦鶕⒁苑蔀闇世K”原則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在經濟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現的更為突出。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處理各種經濟糾紛案件,各種經濟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觀事實作根據,不能以主觀的想象、推洲或想當然為依據,必須依靠群眾調查研究,不能佑聽倪信。經濟案件一般都比較復雜、牽扯面廣,查清事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實不清,案件就沒有辦法處理,免強處理了其客觀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須堅持調查研究,群眾路線,一切從事實出發。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國家的法律為標準,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國家制定頒布的各項經濟法規是以對客觀經濟規律的認識為基礎,反映了經濟發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經濟司法必須以國家的經濟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縱。堅持依法辦事就是要求經濟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觀念,有不畏權勢的革命精神,敢于堅持真理、堅持斗爭,這條原則是全面完成經濟司法任務的重要保障。

經濟糾紛含義范文2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越來越接近其本質,對于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和實施機制也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本文擬就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實施機制相關問題作以下探討。

一、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特征

“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表示雙重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指因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責任的過失。由此可見,在責任的雙重含義中,前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們兩者又是相互聯系的。法律責任雖然是責任中的一種,但其本身不具有責任中的積極含義,它屬于消極責任。它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筆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經濟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否定性。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但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律責任,因為法律義務既有積極的,又有消極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責任只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而不能同時包含積極的、肯定的法律義務。經濟法律責任也同樣具有這種消極性和否定性。

2.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單向的、非對等的法律義務,具有單向性。從法律上講,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義務和義務也是對等的,但經濟法律責任只是違法主體的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3.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純粹法學派創始人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為,他應受到制裁?!睆默F代漢語上看,義務一詞主要表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責任和義務是相通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一樣,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它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同時,它是由國家強制行為人接受的,又具有強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為人也是不能放棄履行這種強制性義務的。

4.經濟法律責任是因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續性義務,具有因果性。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憑空產生的消極義務,而是與經濟法主體的先前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它既是后續義務,又是因果義務,沒有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因此經濟法律責任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所決定的。同時,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義務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又必然使違法者產生了法定的第二義務或后續性義務。

5.經濟法律責任是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義務,具有經濟性。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的主要區別或者根本區別就在于它是在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產生的責任。這決定了經濟法律責任的內容具有經濟性。

(二)經濟法律責任與其它法律責任的區別

法律責任一般可以分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

1.產生的依據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行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經濟的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經濟法律、法規,并依法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民商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民商事違法行為。民商事違法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商事主體在民事、商事活動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民商事法律、法規,并依法應承擔民商法律責任的行為。行政法律責任產生于行政法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是行為主體違反了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刑事法律責任產生于刑事違法行為。雖然有些經濟違法行為具有經濟違法和刑事違法雙重屬性,但一般經濟違法行為和嚴重經濟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的界限應當是明確的。只有刑事違法行為才會產生刑事責任,同時,刑事違法行為也并非只能產生于經濟領域。

2.產生的過程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過程中。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由于市場調節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能歸結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則是產生于民商事主體在進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動過程中。兩種活動過程的區別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國家直接或間接進行干預和調控。刑事法律責任除了可以在此領域和過程產生之外,還可以在其他非國家干預經濟的過程和領域內產生。只要發生嚴重侵犯國家、社會、個人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就可以產生刑事法律責任。

3.內容不盡相同。雖然經濟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樣性和非財產性,雖然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也并非都具有經濟性,但經濟法律責任應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這是因為其產生的依據具有經濟性。民商法律責任雖然也具有經濟性,但因民商事違法行為的多重性,也就決定了其法律責任的內容必然具有多樣性,其中,非經濟性的人身責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經濟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都是在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產生的,但其活動的內容存在較大區別,因而由此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異。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而行政法律責任則是非經濟性或者說主要是非經濟性的。

4.實現的方式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經濟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經濟制裁和行政制裁為主。民商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刑罰處罰和非刑罰處罰,但以刑罰處罰為主。

5.追究責任的程序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此外還包括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程序。民商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訴訟。

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

(一)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

法律實施機制是指法律實施系統中各要素的相互關系及其對法律實施系統所起作用,尤其指法律實施系統各構成要素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法律實施機制構成有四個要素,即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

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實施機制。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受損害的個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但對于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卻沒有辦法提訟,即只有對特定主體造成損害的才能提訟,如對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于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傊?,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追究民事責任適用民法的法律實施機制,追究行政責任適用行政法的法律實施機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沒有自己的特色,所以也就沒有自己獨立的實施機制。

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法之本位,即蘊含于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個人本位,公法奉行國家本位,社會法所奉行的則是個人社會化、行政社會化和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由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演化而來的社會本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集中體現在:1.崇尚社會公共利益。一個國家內的利益體系由既彼此沖突又相互依存的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構成,其中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寓于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應是大多數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集團利益的協調化。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則既可能吻合也可能不一致。經濟法把社會公共利益(該利益體系中的各種利益形式)都納入經濟法的利益結構,而社會公共利益則被置于其中的最高地位。例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限制占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的利益來實現以公平競爭秩序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就是要實現以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2.追求社會公平?,F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層次上無差別意義的公平,又包括非基本利益層次上有判別意義的公平。這兩個層次的公平都受到經濟法的重視。例如,競爭法通過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障實力不同的競爭都有公平的競爭權;產業政策法通過有選擇性的限制、扶持、鼓勵等措施,來保障強質產業和弱質產業、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有公平的發展機會;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偏重保護消費者,來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公平交易。由于現行經濟法的實施機制沒有重視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也就與民法、行政法產生了混同,致使其沒有獨立的實施機制。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由于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經濟法主要保護社會權利,而民法主要保護個體的權利,行政法則主要保護國家的權力。

(二)我國現行經濟法法律實施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1.實行獨立的經濟訴訟的必要性。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多年來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但對作為其實施支撐的程序法則重視不夠,所以本人認為作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判斷傾向于行政而不是司法,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盡管經濟生活中離不開行政管理,并可能引發行政糾紛,最后導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但行政訴訟爭執的焦點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極受限制的,無法涵蓋經濟糾紛的全部內容;另外,由于經濟糾紛案件的被告人多非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顯然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是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另外,經濟審判庭的職能事實上與民事審判庭的職能也別無二致。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或者根本就沒有被重視。經濟訴訟,是一種復合型訴訟,獨具特色。由于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于綜合性,同一經濟沖突往往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要對這種沖突按照人們主觀劃定的框框逐一分解,然后依不同程序加以解決,不僅成本甚高,而且幾乎沒有可能和必要。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三種不同制裁和處理,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2.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在經濟訴訟中,一要擴大原告的范圍,不僅受害人有權,而且其他一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享有權,經濟訴訟帶有公眾之訟的特性。二是要把被告的范圍也擴大,包括一切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及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它不同于行政訴訟只將被告嚴格限定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三是案件性質多樣化。既有自訴案件,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也有公訴案件,即監督檢查部門依職權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還有共同訴訟案件,即公訴人和自訴人共同參加的訴訟,多個自訴人或多個公訴人共同提起的訴訟。四是調解原則的適度適用。這一原則一般僅適用于請求損害賠償的自訴案件。由于公訴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五是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原告只需列舉發生經濟沖突的現象,法院即可立案并責成被告舉證。若被告舉不出反證,則可判定被告行為違法,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作為一般公民個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舉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顯然不切實際,否則就會使許多案件因缺乏證據不能成訴,從而導致經濟基訴權的落空。六是對勝訴原告實行獎勵,尤其是對其中勝訴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原告給予重獎,以資鼓勵其檢舉揭發控告經濟違法行為,從而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原則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張文顯主編。法理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2]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

[3]顏運秋。論經濟法的可訴性缺陷及彌補。經濟法網,2003.5。

經濟糾紛含義范文3

關鍵詞:涉外合同;英語詞匯;特征翻譯

0 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全球一體化趨勢的加強,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貿易往來也越來越密切。由于英語是國際通用的語言,因此國家間的經濟、貿易和文化的交流都離不開英語的作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正式與國際接軌,開始頻繁的處理涉外商務、政治、文化活動。這其中主要還是處理商務活動。統計數字顯示在眾多的商務活動中英語的使用無疑是最為頻繁的。涉外商務活動中當然離不開涉外商務合同,使用英語進行編寫合同也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由于涉外商務英語合同中經常會出現經濟糾紛,根源就是文字多義原因導致的,因此對于經常涉足外貿的翻譯人員、涉外談判人員、涉外企業管理人員來說正確的把握涉外英語合同書寫中的具體要求是十分關鍵的。

1 涉外合同英語的詞匯特征

涉外商務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都是經貿活動內容,規定了中外合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在簽訂后就會立刻生效,雙方也就必須嚴格的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涉外商務合同由于自身的功能性比較特殊因此他與一般的文學和政論文體不同,有著自身特殊的書寫特性和規范。涉外合同中要求書寫一定要準確,字里行間中表意要清晰,內容要準確無漏洞。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否則就很容易在以后的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經濟糾紛等事件。涉外合同英語在英漢翻譯的過程中翻譯內容必須準確這就要求翻譯的概念雙方都必須明確,內容條例必須準確,結構必須嚴謹規范合理。涉外合同的語言特色體現的法律用語中的基本特色因此在書寫的過程中必須對使用的詞匯,修飾語進行統一規范使用。合同在書寫的過程中并不要求英漢兩分合同中譯文和原文之間的表面一致,而是要求在書寫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使用專業詞匯,動詞、情態詞語的使用,縮略詞的使用,古詞語和外來詞的使用必須明確而且符合要求,詞語的解釋內容要明確不能出現一詞兩意或是多意的現象。否則很有可能導致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現分歧影響雙方利益,甚至出現經濟糾紛。這對于經貿活動無疑是帶來了嚴重的后果,而且也不利于我國涉外貿易的蓬勃發展。

2 詞匯種類

2.1 專業詞匯

在某個學科內部或是某個專業領域有的詞匯就是專業詞匯。專業詞匯由于出現在特殊的文體內容中因此有著自身特殊的含義。涉外英語合同的內容多數都是國際間的經貿活動,在簽訂的合同內容中經常會出現較多的專業詞匯,這些專業詞匯表達的意思與我們平時使用的詞語意義不同。涉外合同中主要使用的是國際結算和跨國投資方面的內容,因此我們必須要嚴格區分專業詞匯的意思。在英語中一些詞匯在平時的生活中是一種解釋,而在特定的場合又稱為另一種意思例如collection, tolerance, 這一類單詞在平時的生活中是一種意思通常被解釋為收集、集合,而在涉外合同中,其意思就大不一樣了含義可以解釋為征收、托收等等。通常使用來做術語。英語詞匯的解釋內容也是比較更復雜,在不同的情境中詞語的意思也在不停的變換意思內容。英語中的詞語通常也表現出在不同的環境中或是不同的語境中的不同意思。例如一些詞語在普通的日常應用中解釋為一種意思:balance、acceptance,通常含義分別為平衡、接受,但在商務語境中,它們的意思卻完全變了?;疽忉尀榻Y算、承兌。這就要求我們在使用英語的過程中一定要結合一定場合弄清楚每個詞的具體意思,尤其在商務英語和官方語言中英語的使用應該更加的注意其意思,以免在使用過程中造成誤解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2 縮略語

英語當中的縮略詞的使用用法在涉外英語,商務英語中的使用比較頻繁很多的涉外英語和商務英語都使用了縮略詞。例如合同中的價格、支付、以及保險方式多數都采用了字母的縮略詞出現在合同中,這樣既可以節省字數,節約時間同時也體現了英語語種的獨特用法。涉外英語中常見的組織機構或是一些特殊的常見的名詞都會使用縮略詞,如T(ton噸),N0 (number)CM T CCut-M ake-Trnn剪裁、縫邊、鑲邊的費用等等。這不僅是英語語種的特殊使用方法同時也是國際慣例,國家之間的商務交流已經默認了這些縮略語,因此在涉外英語合同的書寫中只有準確的了解了英語的使用方法才能更好的更加準確的做好合同的翻譯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 法律詞匯

由于涉外英語中通常接觸的大多是商業文件或是合同,同時還包含了官方的一些重要的文件這就使得很多的涉外商務英語中出現了大量的法律詞匯這些詞匯與縮略詞不同原因就是法律詞匯的詞義準確,使用過程中比較規范,具有特定的法律意義屬于法律文體。涉外商務英語中出現的法律詞匯使得文件或是合同的嚴肅性增強了,出錯的幾率也相應的降低了,翻譯的過程中也使得文件或是合同的翻譯呈現特定的意義。比較常用的法律詞匯有很多,例如: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定期貸款、be deemed承擔法律責任、bear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標書、bid藍本、blueprint違約等。

2.4 近義詞

在涉外英語中使用近義詞的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近義詞的使用多數出現在商務英語的合同中,他們常常與合同匹配使用。由于合同的本身就有一定的法律性質因此對于使用英語近義詞也體現了涉外英語的所具有的法律性。合同用詞比較嚴禁。由于近義詞在涉外商務合同中使用的比較頻繁,同時還可以保證合同原文意思的完整性,準確性,以及避免合同的意思的曲解保證了翻譯出的合同與原文的意思相同,沒有較大的出處。涉外商務英語中很少使用的近義詞在英語中和漢語中的大概意思相同。涉外商務合同中使用英語近義詞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這些詞義中近義詞之間存在的差別以保證一句話中出現了多個近義詞,但是在語義的翻譯過程中要翻譯出相應近義詞的差距,保證語義的完整性,以達到整句話的內容詳細完整。

很多的英語近義詞在使用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意思相同但是在表述的過程中呈現出不同的表達方式。一些詞語例如施工、實施、操作可以近義為執行。使得文章既能夠表達出意思同時也能符合合同的嚴謹規范正式的要求。一些近義詞在使用的過成中也可以根據不同的語境進行適當的意思轉換以達到更能符合原文意思的目的。

2.5 介詞

對于漢語和英語在使用介詞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同的差別。在現代漢語中介詞的數量較少使用時注意的地方較多,但在英語中介詞的數量卻很多同時也表現出了較多的用法。漢語中由于缺乏一定的介詞在進行漢譯英的過程中就要對英語部分添加一定數量的介詞以保證翻譯完成的英語在邏輯關系和書面意思上同漢語意思是相同的。對于漢譯英的過程中就是添加一定介詞的過程保證原文與譯文在邏輯和意思上是相同的不會產生較大的差異。同時我們也必須考慮到涉外商務英語在使用介詞時的習慣。按照英語的語言的習慣進行表達更能很好的將文字的意思表現出來而不會出現異議。例如:

The balance shall be settled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這句英語的譯文:貨到目的港后即得付清余款。

該句中用到upon而不是on或 in或是after,這是因為英語中的after的含義對于時間的界定比較模糊沒有明確的規定出明確的時間界限。這就有可能在簽訂的商務合同中出現利用詞義模糊而出現拖延付款期限的問題放生。很好的避免和商業合同中的糾紛。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于合同來說他是一種帶有法律性質的文書,在使用的過程中要求一定要將意思表達清楚、準確、完整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涉外商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措辭準確嚴密,條理清楚、結構嚴謹。研究涉外商務合同的詞匯特征,正是研究合同英語在詞匯層面所表現出來的獨到之處,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恰當、得體、準確地使用涉外合同英語。因此,在合同翻譯時,要求翻譯者不僅具有較高的語言修養以及經貿方面的相關專業知識,而且更須深刻理解合同英語與其他專門用途英語不同的文體特征,并不斷地進行有關的翻譯實踐,本著嚴謹的工作態度,以確保合同語言的準確、嚴謹和規范。

參考文獻:

[1]劉法公.商貿漢英翻譯的原則探索[J].中國翻譯,2002(1).

經濟糾紛含義范文4

關鍵詞:會計業務 條據

前言

會計業務中的往來條據如何處理,往往因為沒有書寫條據或書寫不當,在事后發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而作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仲裁者,包括單位財務負責人、單位領導,甚至法院審判人員,也往往因為當事人缺乏作為書面證明的條據,或者提供的條據意思表示不清、種類不對路、或者對條據意思表示的解釋各異,而無法判斷其是非曲直。如何正確地對往來條據進行處理呢?

一、往來條據的種類、特點、使用范圍

1.1借條。借條又稱借據、借款據或者借款憑證。借條是確認雙方借貸關系成立的原始憑證。除支付報銷款項、支付無需歸還的款項和確認以往債務外,其他款項支付皆可用借條。

1.2領條。領條是確認應領款項(或物資,下同)已實際領取的原始憑證。通常情況下,領條表示兩重含義:一是應領款項已收到;二是所領款項屬于收款人應得,無需歸還。因此,會計處理上,領條用于報銷,或用于沖銷往來代辦收付。

1.3收條。收條是在不宜使用借條、領條的情況下,收款方出具的確認已收到款項的原始憑證。收條一般用于預收賬款、接受投資、接受捐贈這類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還原借條、原欠條的還款。會計實踐中,收到委托人轉交或代為返還的款項、受托代保管款項,以及非現金票據或實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條表示收訖。

1.4收款收據。收款收據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確認應領、應收或借入款項已經收到的原始憑證。諸多種類條據中,收款收據現實使用最多,包含業務內容最廣泛,因使用不當而引發的糾紛也最多。收款收據被應用于借、領、收、欠以及銷售等各方面業務事項。

1.5欠條。欠條是指債務方出具給債權方確認應償還,但尚未償還款項數額的書面證據。因此在條據大類中,欠條性質特別,它只是體現對已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確認,并不因之導致款項的立即收付。

1.6送貨單與以上幾種往來條據不同,送貨單與會計人員特別是出納人員的關系,不如以上幾種條據密切,但送貨單作為往來條據的作用不低于以上幾種條據。貨款清收糾紛中,不少供貨單位因為未出具送貨單,或者送貨單沒有收貨單位經辦人簽字,也沒有收獲單位公章,使得本單位在爭議中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甚至輸掉整個官司。因此,企業銷售過程中,凡不屬于現金買賣,比如先供貨、后收款,或者先收款(預收)、后交貨,交貨時都必須出具送貨單并要求收貨方簽字或蓋章。

此外,還有一些文字或簽字并不獨立成為條據,但與有關內容結合則起到條據的作用,比如本文以下介紹的在發票或其他有關原始憑證上加注簽名,均屬廣義的條據出具范圍。

二、條據的蓋章與簽字

按照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條據(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出具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條據,必須有收款人(或代收款人,下同)的簽名或蓋章,否則不得付款。對于單位與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之間,或這些部門之間的往來條據也應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為防范經濟糾紛并對單位或會計人員造成不利后果,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2.1以單位名義出具的條據,必須加蓋出具單位公章。根據民法原理,單位出具的條據,即蓋了公章,個人又簽字的,除條據上另有特殊說明外,視為單位行為,個人不論與出具單位關系如何,均推定為經辦人。如果上述條據引訟,個人不作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處理,但如果應有單位蓋章而未蓋,只有個人的簽章或簽名,即使已寫有單位名稱,如果持據方不想找單位或出具條據單位不認賬,蓋私章或簽名的個人將會在訴訟中成為被告。

2.2認真防范無效代簽及冒簽冒領條據

2.2.1代簽。屬于代簽的條據,條據的收款人事后不承認,原因一般為代簽方法不規范,代簽字辦理借、領、收款時,有些代簽人只簽被代簽人即條據的收款人或欠款人的姓名,不簽自己即代簽人的姓名。事后易發生糾紛時,被簽人說自己沒收到款項也沒有簽字而不予認賬,代簽人因沒有簽寫自己的姓名,事后一賴了之也奈何他不得,甚至糾紛發生時已不記得誰代簽的。因此,對于代簽字的,都必須同時由代簽人書寫被代簽人和自己兩個人的姓名,代簽人自己簽名后應加“代”字。

2.2.2冒簽。指冒用他人姓名即法定收款人的姓名簽字。實踐中,這種糾紛案發率較高,原因是不少人對簽字的條據不附加條件,只要一見到簽字條據特別是熟人的簽字條據就深信不疑,給心術不正者甚至壞人代簽冒領提供了便利。

2.3妥善處理好礙于面子的寫條、簽章問題一些屬礙于面子的簽字業務,由于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領導或要好者,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收款人出具借、領條或欠條等,事后收款人賴賬或忘記,造成糾紛則付款人被動。會計人員可事先寫好條據,只留簽名處請其簽字蓋章。

三、經濟往來中條據的具體處理

3.1還款、結算、報銷時有關條據的處理

3.1.1還款后原借、欠、收據的處理。實踐中還款有退條和開收據兩種做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職工借款的借條,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下面,收回欠款或部分欠款時,應當另開還款收據,不得退還或更換原借條,也不得在原借條上批注,取代應開具給還款人的收據。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的往來,凡以借條、收條、欠條等條據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情況外,還款時原立條據的處理原則應與以上規范相同,即不退、不換、不改原據。如果因向外單位或外地個人索債需要出示原據,可以復印件代替。

3.1.2報賬沖減、欠款的條據處理。實踐中,已經過審批合格的報銷憑證抵償借款、欠款的情況較多,而因會計人員處理方法不當引發的糾紛也較多。

對于采購人員帶出的轉賬支票、匯票,或以電匯、信匯形式向在外采購人員提供資金而由采購人員收回發票的,采購人員以發票向會計人員報賬沖抵往來款項時,會計人員往往不愿意出具還款收據。不論在什么情況下,會計人員收受他人報銷憑證或其他涉及往來支付的條據,要么以現金付款,要么出具還款銷賬的收據,決不能收到報銷憑證后讓報賬人“空手離去”。

3.2暫存、預收款項支用的條據處理

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作為購貨方,有時會預付一定的款項暫存在供貨方,以用做往來結算或其他用途。事后,購貨方如果動用這些款項,則供貨方在開發票時,應要求購貨方在發票收款聯注明“貨款在暫存款中支付并簽字”,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四、收取、轉交及空收款項的條據使用與處理

4.1一般交易及往來結算的收款條據

按照會計業務的慣例,出納人員的責任是憑票收款“,票”給付款人的幾聯中就有一聯屬收條性質,出納人員開具涉及往來或收入的條據,均應至少兩聯,其中一聯留存。

4.2代收款項的轉交

在企事業單位中,總難免發生由其他人員為出納人員代收款的事項。代收款項應當如何轉交給出納人員,也是會計業務中經常出現糾紛的事項。防止這類糾紛的辦法有:①有關發票存根不是由出納人員收存的,由出納人員在發票存根聯簽字;②代收筆數較多的單位,可設代收款交款流水賬,由代收人逐筆登記和保存,交款時由出納人員逐筆簽字;③代收款數額較大的,可由代收人直接存入開戶銀行,在繳款單款項來源欄內寫明“x x(代收人)代收x x款”。

4.3空收款項的條據處理

所謂空收款項,是指收款憑證如發票等已開,但付款人既未交款又沒有出具欠條,收款方也不擬在應收款掛賬的情況。銷售或清欠業務中,常發生客戶或推銷人員、清欠人員要會計人員開具尚未收款的發票,或者由會計人員提供蓋章的空白發票給推銷、清欠人員自開,這類事情發生的糾紛近年見到不少。

情況之一,是發票提交受票方時,受票方往往不能當即付款,而出票方只要求受票方經辦人在發票的收款聯上簽名,就將開好并蓋章的發票聯交給受票方。事后受票方賴賬,出票方憑收款聯上的簽名無法認定受票方欠款,導致在經濟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

經濟糾紛含義范文5

【關鍵詞】商務英語 定語從句 融合法

20世紀70年代,“現代翻譯之父”奈達,在《翻譯理論與實踐》中提出:翻譯,是指在譯語中用最切近而又自然的對等語再現原語的信息。首先是文體上,他的對等翻譯理論是引導商務英語最好的原則。翻譯不僅應該注重語言形式,也是讀者對翻譯的回應。商務翻譯與貿易、合同、保險、投資、貨運、金融等領域的文字相聯系,所涉及內容嚴肅具體,不允許譯者在翻譯時隨便表達。譯者選詞要準確,概念表達要確切,數字與單位要精確。尤其是合同和法律文本英語,選詞更為嚴謹。譯者應從詞義和專業上去深刻地理解原文的含義,達到表述準確無誤,內容完整,譯文所傳達的信息同原文所傳遞的信息要保持一致。一旦原文信息錯譯或漏譯,造成的損失可能無法彌補。英國著名翻譯理論家亞歷山大?弗雷澤?泰特勒在他的著作《論翻譯的原則》中提出,好的翻譯就是將原作的優點完整地移入另一種語言中,使得譯入語國家的讀者能夠像原作一樣能領悟、強烈地感受原作。風格信息的傳遞在商務英語翻譯中也不可忽視。不同的民族文化之間有許多這樣那樣的差異,譯者需要了解這些差異,以便通過恰當的方法達到文化上的對等。翻譯中若忽略了原文的風格信息,不僅會使譯文信息大量流失,而且使譯文顯得不得體。商務英語文體復雜。商務英語所涉及的專業范圍很廣,包括廣告英語、法律英語、應用文英語、服裝英語、包裝英語等功能變體英語。了解國際商務英語的文體特點有利于譯者把握原作的風格信息傳遞,從而在翻譯定語從句中得心應手。

定語從句是商務英語最常見語法結構,無論是限制性定語從句還是非限制性定語從句都是常用的商務文體結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或經濟損失,正確的理解和翻譯復雜而冗長的定語從句是迫在眉睫的。根據商務英語翻譯的嚴謹性和特殊性,譯者可嘗試用前置法,后置法和融合法三種翻譯來改善和提高商務英語定語從句的翻譯能力和技巧。

1.前置法:由于限制性定語從句與主句的關系十分緊密,一般是把從句和主句連在一起翻譯,如果定語從句比較簡單,通常會把句子譯成帶有“的”的一個定語詞組,并且把其放在所修飾詞的前面,也就是把原文英語的復合句翻譯成漢語的簡單句,這種翻譯比較符合漢語的習慣。在非限制性定語從句中也存在些較短而且具有一定描寫性質的從句,對于這樣的定語從句我們也可以采用帶有“的”的前置定語,然后后面再接被修飾詞。例如:

Trade barrier is a pressing problem which we must deal with.

貿易壁壘問題是我們必須解決的一個迫切問題。

2.后置法:前置法主要用于翻譯比較簡單的定語從句,對于比較些不太合理,而且會使譯文顯得過于臃腫不太符合漢語的表述習慣,此時譯者會選擇后置法,用后置法來翻譯結構復雜的定語從句就不會讓人覺得句子主干不明、松散,成分羅嗦、冗長了。在非限制性定語從句中,后置法通常體現在用逗號把先行詞和從句隔開。例如:

This is a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communication, the students of which are trained to be business executives for joint ventures or foreign-owned business.

這是一家國際商務外語學院,該院學生將被培養成合資或獨資企業管理者。

3.融合法:區別于前置法和后置法,融合法主要指的是把原句中的主語和定語從句融合在一起翻譯成一個獨立句子的一種翻譯方法,這種方法比較適合翻譯限制性定語從句,特別是“there be…”句型結構。例如:

Fortunately there are some US Congressmen who are supportive of extending MFN treatment to China.

幸好有些美國國會議員支持延長對華最惠國待遇。

綜上所述,商務英語定語從句的三種翻譯方法主要涉及限制性定語從句和非限制性定語從句。但無論是采用哪種方法譯者都應該通過忠實完整、規范統一、語體相當的原則來使譯文通順地表達原文意思。筆者認為,除了要掌握翻譯商務英語中的定語從句的方法外,譯者還應該有豐富的商務知識,熟悉商務英語詞匯與特點,還要在具體的商務語境中進行翻譯和分析,不能盲目措辭,要準確地進行商務英語的翻譯,這樣才能順利完成商務活動。

最后,希望通過本文的簡單探討可以讓譯者在商務英漢翻譯定語從句中得心應手,以使翻譯更得體。

References:

[1]Nida,E.A.And Taber,C.R.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M].Leiden:Brill.1969.

[2]Liang Yuemei.Business English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Features[J].Time Education 2011.11.

經濟糾紛含義范文6

關鍵詞:經濟法;程序機制;訴訟程序;立法程序

一、經濟法的主要程序機制

(一)對話與交流

相比較于民商法而言,經濟法具有更強烈的公共意志色彩。經濟法自身并不能證明其立法內容、執法決定、司法裁決的正當性,而是由其產生程序是否具有對話和交流性來決定的。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對話與交流并不是人與人之間的一句一答,而是在社會歷史背景較為特殊的前提下,社會主體之間為了解決存在的利益沖突而開展的思想交流,各社會主體之間致力于達成共識,從而平衡各種利益關系,并完成在現在與未來之間的轉換。由此可見,法律意義上的對話與交流其實質就是分配權利和義務,所有法律法規所分配的權利和義務,只有通過對話與交流才能確保其有效性。因此,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背景下,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必須有對話與交流來進行支撐與證明。

(二)談判與妥協

在法律上,談判就是指法律主體雙方或多方出于消除分歧的目的而進行意見交換,或者為了尋求共同利益而進行相互磋商的一種過程;而妥協指的是在一定前提下的利益或者權利的一種交易和讓渡。法律制度的本質就是對主體之間進行的和平談判與達成妥協進行的一種規范,在存在利益沖突與矛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法律的最大作用就是依靠法律的約束來平衡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使其最終達成共識。從法律的視角來看,談判其實就是一種妥協,由于行為主體或談判主體在行為目標、環境和條件方面的不同,妥協通常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各主體經過磋商而改進各自的觀點和主張,從而形成共識,這種妥協多適用于商業交易領域;第二種是擱置爭議,通過談判達成全體共識或者局部共識,這種妥協多適用于外交和立法領域。

(三)自主或自治

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是以公共利益為基礎的,其適用的原則就是公共理性對個體理性的校正,其自治性有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個含義指的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市場經濟主體作為所有經濟行為至始至終的決裁者,政府部門對于其自治權只能進行保障而不能進行干涉;第二個含義指的是國家進行經濟干預本沒有獨立的自我價值,這種干預權只是引導市場主體自治的一種途徑,其產生和運行必須由原始權利主體的認可并參與全程監督[1]。

二、經濟法訴訟程序

(一)經濟訴訟程序的理念

經濟訴訟,通常也被稱為經濟審判,指的是由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人民法院對于經濟糾紛案件進行依法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法律活動。通常,經濟訴訟案件多發生于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因此,經濟訴訟主要可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規定。

(二)我國經濟法訴訟程序的紕漏

我國的訴訟法對于原告的資格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只有跟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才能作為案件申訴人。因此,在社會經濟公益問題案件中,公民通常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法庭通常就不會承認其原告資格,這是我國經濟法訴訟程序中存在的較大的紕漏。

三、經濟法立法程序

(一)經濟立法程序的理念

經濟立法具有兩層含義,第一層指對于同經濟關系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第二層指有關經濟方面的各種立法活動,包括起草、擬定、頒布及修改等。

(二)我國經濟立法程序的失范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在市場經濟中占據著主導地位,國家參與、管理、監督、調控經濟生活是一項重要的職能,政府對于經濟資源與政治權利具有絕對的掌控權。我國的經濟法是國家履行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國家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一種有效手段。我國經濟法立法過程中,往往因為各部門權利的不明確導致了立法的冗雜、交叉、混亂[2]。

四、經濟法程序機制構建的設想

為了彌補我國經濟法程序機制的不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和權益,構建我國的經濟法程序機制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經濟立法程序機制

1.經濟立法專業化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政府的宏觀調控如果缺少了經濟權力的約束和限制,就會影響市場自身的調節能力,因此,構建經濟法程序機制的關鍵在經濟立法專業化。為了使經濟法具有必要的正當性與確定性,就必須構建職能化、專門化的立法模式。專業化的立法有三個方面的優點:第一可以避免立法出現冗雜、交叉、混亂的局面;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的節約司法和執法的成本;第三可以提升公民的認同感與依賴感,從而降低訴訟成本。

2.兼顧核心制度與變量規范

經濟立法既要保持穩定性,又要與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相適應。因此,在構建經濟法程序機制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核心制度應該保證其穩定性,對于存在的不可預知的經濟行為,則可以預留適度的空間,通過合理的授權讓法律實施部門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從而更好地應對復雜多樣的市場經濟行為。

(二)經濟執法程序機制

當前,我國主要依賴于行政機關的調整來履行經濟法的相關職能,因此就容易出現在行政機關或行政人員濫用行政權的問題。另外,這樣的方式并不能使用于任何情形,過分行使行政權就容易出現行政部門干預經濟事務處理、一家獨大的局面。

(三)經濟司法程序機制

為了彌補我國經濟法訴訟程序的紕漏,保證市場經濟的秩序,針對我國當前的狀況,構建獨立的經濟訴訟司法程序機制顯得十分必要。要構建獨立的經濟司法程序機制,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經濟公益訴訟機制,使權力與權利相互制衡依據經濟法的基本理念,重新確定訴訟主體、訴訟權利、責任方式。具體而言就是針對社會經濟公益問題案件,在確定經濟主體的范圍時,應當將跟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同樣視作為案件申訴人,并保護其合法的法律身份;另一方面,強化舉證責任的倒置,特別是針對環境污染、產品侵權等等涉及多數人主體的案件;在經濟責任方面,可以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種多樣的責任形式來懲處經濟違法行為;最后,還可以采用調解結案等多種靈活的程序機制。

2.設立獨立的審判機關,對其受案范圍進行明確當前歐美發達國家在的審判經濟案件時的通行做法,是設立專門的經濟審判庭,或者依據案件的特殊性與復雜性設立專門的法院或法庭,這樣能夠有針對性地處理各種經濟案件。但目前,我國還不具備設立專門的法院或法庭的條件,但是可以設立獨立的審判機關,明確其受案范圍。當市場經濟與法治水平達到一定程度后,可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設立專門的經濟審判庭[3]。獨立的審判機關,可以審判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市場經濟秩序案件;(2)市場主體規制案件;(3)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秩序的案件;(4)涉及可持續發展的案件以及勞資、社會保障類案件。

五、結論

綜上所述,構建我國經濟法的程序機制是一個較為復雜而漫長的過程,涉及到許多方面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就會出現各種新型的經濟糾紛,對于市場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而構建我國經濟法的程序機制既能更好地解決這些糾紛,彌補傳統經濟法存在的不足,又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李明娟.經濟法的司法程序機制研究[J].現代交際,2016(16):15-16.

[2]鐘義汶.經濟法的運行及其程序機制研究[D].云南民族大學,2013(06):52.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