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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規定范文1
建設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必須嚴格執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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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規定范文2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訂的消防法對現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明確了消防責任的主體,對建筑工程消防的設計、審核等許可進行了改革,為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促進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現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創新
(一)科學確定消防審驗權行政許可的范圍
2009年開始實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不再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驗收,改為抽查驗收,對其余工程改為備案。之所以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經發生了改變,以往的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例如隨著城市化進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監督機構人員數量少與工程量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不利于發揮建設工程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的弊端日益顯露等。這些都為合理界定消防審驗權的范圍提供了實踐經驗。因此,有必要對消防審驗權的范圍進行重新界定,以適應消防工作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號令適時對制度進行了變革,應該說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首先,一般工程進行事后監督,并且采取備案抽查方式進行監督,沒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監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驗收的方式進行事前監督。其次,消防部門通過堅強日常管理,培養建筑工程部門的消防意識,這樣反而有利于消防責任的落實。過去全部檢查驗收的方式,消防部門管的寬,承擔的責任重,不利于發揮其他部門的積極性,將本該多元化的責任主體轉變為一元化的主體,形成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共同應對消防審核驗收的局面。新的審驗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設工程審驗權,促使建設工程各主體進行自律管理,又通過備案抽查權、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規范各責任主體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發揮消防職能部門的社會作用,符合消防部隊目前的實際。以往的審驗模式超出了現有體制下消防審驗人員的負荷,導致消防審驗周期長,效率低,很多技術審核總在較低的層面徘徊,沒有發揮該制度應有的社會效果。現行的審驗模式有利于消防機構集中精力將重點放在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驗收的把關,更大程度的發揮消防機構作為國家消防安全職能部門的社會效益。
(二)對消防審驗程序進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一大特色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關的程序性規定,規定了消防設計審核的申報條件、許可條件、消防驗收的申報條件、專家評審的程序、備案抽查程序等,同時還明確了消防審驗的時限要求,通過完善程序性規定,程序性規定的完善,增強了監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實質就是限制行政機關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行政,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得到了很好地體現,新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了許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作出的行政決定必須要說明理由;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行政相對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有權查閱復制有關的資料;對于錯誤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可以要求撤銷。
(四)健全了社會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機構內部監督機制
與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相比,2009年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細化了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如對建設單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監理、選用具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的義務,設計單位注明技術指標的義務,施工單位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義務等。新增了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責任在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中分階段、分主體進行了疊加規定,有力確保了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內部,新增了主責承辦和集體會審制度,并規定了相關人員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更為重要的是,對于建設單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做出的、以及違反法定權限、程序等行為作出的許可意見,出具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運行所面臨的挑戰
(一)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雖然細化了新消防法確立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規定過于原則、概括,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緊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一是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防火性能規范。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的范圍、防火性能評定標準、評定程序等也需要進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范;三是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規定范文3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關于“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安全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加強消防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切實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以“消防審驗要依法,化解風險在萌芽”為主題,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宣傳活動,強化消防工程各方參建主體及人員的遵法守法意識和消防安全意識,依法做好相關新、改、擴建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及施工質量,為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活動時間
4月19日至23日。
三、活動內容
(一)活動形式多樣。采取印發傳單、普法教育、案例警示、業務培訓、知識講座等靈活多樣形式,廣泛深入開展《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査驗收管理行辦法》等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活動。
(二)強化系統學習。組織全體審驗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審驗業務專題學習;開展一次集中觀看《正風防腐就在身邊》第三集一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的警示教育。通過系統學習,加深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相關法律規定、政策要求的理解,提高全體人員依法行政意識、依法審驗能力,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審驗工作,從源頭杜絕遺留火災隱患的可能。
(三)優化服務環境。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懸掛消防審驗宣傳橫。在辦事窗口顯著位置張貼審查驗收的申報要件、辦事流程、完結時限、咨詢電話、投訴電話、常見問題解答等,讓辦事群眾熟恐法律法規要求,為辦事群眾提供優質服務,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四) 提升運行水平。為社區內大型商業綜合體辦公樓、臨街商鋪等經營性單位和場所發放消防審驗知識問答和業務咨詢電話,提示他們在進行新、改、擴建時需要辦理消防審驗手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利用住宅小區的宣傳欄、櫥窗,因地制宜宣傳建設工程消防審驗常識暢通“生命通道”的重要意義、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管理制度等安全知識促進廣大社區商戶和業主將依法辦理消防審驗手續轉化為強烈的自覺意識,有效提升社區這一社會最小細胞的消防安全運行水平。
(五)組織系列活動。在施工現場設立消防安全宣傳欄,向工程參建人員發放消防安全知識資料;在公共部位張貼消防安全提示標語,組織實施“三個一活動”,即組織一次《消防法》關于注法律責任的宣講活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部署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糾活動,化解消防安全隱患;督促施工現場舉行一次滅火疏散演練活動,提升火災自救能力。通過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明確各方參建主體和人員消防質量安全責任,預防和降低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事故及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概率。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建設工程消防審計審查驗收工作宣傳活動納入年度工作計劃,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確保宣傳活動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規定范文4
竣備是指:項目竣工備案是指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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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規定范文5
二、工程建設單位應成立工程管理部門或落實工程專職負責人,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三、從事建設活動的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中介服務單位,應憑本單位資質證書承接相應建設工程,禁止無資質承接工程、超越資質證書允許范圍承接工程,市外單位應按規定到市建設局進行備案;從事建設活動各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在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工作。
四、建設單位在與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發生業務關系前,應加強審核其資質是否與工程的內容及規模相符合;對于非單位法人代表簽訂工程建設相關合同的,應審核合同簽訂人是否持有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五、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符合我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并報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然后報市施工圖審查中心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以及報送消防部門辦理同意該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或通過消防設計備案。
六、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且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使用財政性資金但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50萬以上的建設工程,可以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也可以由鎮財政性資金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組織招投標;使用財政性資金但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使用以上招投標方式外,也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發包。
對于非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也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進行直接發包。
七、對建設過程中簽訂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應采用各專業對應的合同示范文本,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還應根據建工〔〕3號文件要求,增加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事項的合同條款并簽訂《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
八、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還應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然后到鎮建設管理服務所進行工程登記,登記時應該提交以下文件:
1、立項備案(批復);
2、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5、中標通知書或批準直接發包通知書;
6、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
7、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8、外地施工單位信用管理手冊;
9、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項目經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專業施工合同和勞務合同),合同中必須增加有關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事項的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
11、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監理合同及相應備案書;
1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13、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申請備案表;
14、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備案受理憑證);
15、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審批傳遞單;
1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副本);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建設單位在登記以上文件時應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鎮建設管理服務所核對復印件、原件無誤后把復印件留底。
九、鎮建設管理服務所應積極做好工程登記,并與鎮國土分局、城管中隊共同做好工程巡查工作,對巡查中發現未登記或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建設工程應上報市規劃局、建設局;鎮國土分局、城管中隊對巡查中發現違反本部門規定或未辦理本部門相關手續的建設工程應立即處理或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規定范文6
關鍵詞:設計備案 竣工備案 不足
新《消防法》正式實施已經超過兩年,備案抽查制度作為新《消防法》最大的亮點也經過了兩年的實踐,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筆者結合新《消防法》、公安部106號令及我省貫徹實施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規定及基層一線的工作經歷談談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不足。
新《消防法》規定:除本法規定的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抽查,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抽查。第106號令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對抽查的范圍和辦法做出了具體規定。我省貫徹實施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規定抽查比例是公眾聚集場所建設工程的90%;除公眾聚集場所外的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抽查比例不能少80%;非高層建筑住宅、高層建筑住宅、辦公、廠房、倉庫的抽查比例分別不少于70%;易燃易爆場所的抽查比例不少于90%;其它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少于50%。
通過法律規定和筆者工作實際可以得出以下問題:
1.備案抽查制度和審核驗收制度的設計初衷是“抓大放小”,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得出的結果是“抓得不夠大,放得不夠小”
審核驗收制度是從源頭控制重點建筑火災風險的有效措施,是行政許可行為,備案抽查制度是隨機檢查的消防監督行為,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對于審驗制度來說,重點建筑可以“一網打盡”,而對于備案抽查制度來說,根據設定的比例,肯定會有一部分建筑成為“漏網之魚”。公安部106號令第十三,十四條對審驗和備案抽查的范圍做作出了界定。但這種界定是否科學合理,值得商榷。以賓館為例,超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建筑要經過審核驗收。低于一萬平米的建筑要進行備案并有90%的抽中率,這個比例看似非常高了,但難免會有10%的遺漏。假如這10%的建筑里面有不可逆轉的先天火災隱患,怎么辦?而且公眾聚集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可想而知。筆者工作的城市,面積低于一萬平方米高于五千平方米的賓館建筑比比皆是,依照現行規定杜絕先天火災隱患還是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建議將人員密集場所尤其是公眾聚集場所的審驗范圍進行適當擴大是有必要的。這是“抓得不夠大”的問題。下面談談放得不夠小的問題。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簡單的辦公場所和住宅上,尤其是單多層商品住宅。因為住宅建筑功能簡單單一,消防上面并沒有太多的復雜設計,只要在總平面上把握好了消防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供水就不會有大問題出現,而這些問題在進行城市規劃布局時就基本上能夠進行很好的把握,因此設置70%的抽中率就顯得有點太高了。個人認為這個比率可以降到50%甚至更低。消防機構人少事多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商品房市場高度繁榮的今天,過高的抽中比率無疑增加了消防執法成本,消耗了寶貴的人力和精力。
2.備案抽查制度中設計備案和驗收備案存在的矛盾
一棟在備案抽查范圍內的建筑要經過的程序是先進行設計備案抽查,驗收后再進行竣工備案抽查。通過排列組合能得出四種可能性:即設計備案被抽中,竣工備案也被抽中;設計備案被抽中,竣工備案未被抽中;設計備案未被抽中,竣工備案被抽中;設計備案未被抽中,竣工備案也未被抽中。如果出現設計備案未被抽中,而該設計存在火災隱患,且完工后又不能整改的先天火災隱患。施工單位按圖施工,竣工后備案被抽中,由此產生的問題怎么解決?當然可以追究設計單位的責任并對其進行處罰,但建筑已經成型,火災隱患已經不能整改,問題還是得不到根本的解決辦法。如果該建筑是公眾聚集場所,因為牽涉到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行政許可,這個問題還可以衍生下去。如果竣工備案未被抽中且存在火災隱患,那開業前檢查當然不能通過。我相信建設單位一定不會有僥幸心理,他們一定會希望設計備案,驗收備案都被抽中才好。通過上述闡述,我認為備案抽查制度還是應該做出合適的調整,將設計備案和竣工備案捆綁進行,即只存在設計備案被抽中,竣工備案必查;設計備案未被抽中,竣工備案不查的情形。對于公眾聚集場所建設的設計和竣工備案因為牽涉的范圍太廣,筆者也不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決辦法。
3.備案抽查未抽中的建筑,法律責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