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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保護法范文1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權利保護 家庭保護 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是國家、社會與家庭的共同義務。當下,造成未成年人權利侵害的幾大類棘手問題尚未解決,又有錯綜復雜的新情況接踵而來,這使傳統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所重視的“規范-制度”略顯無力。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顯然不可能面面俱到、事事入微,因此家庭保護就立足于補足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國家層面的缺陷。
一、未成年人權利的家庭保護解讀
未來社會能夠企及的高度有賴于未成年人最終具備何種生存和發展的素質。家庭作為人成長的搖籃和社會化的首屬群體,在未成年人保護中具有重要地位,這是由家庭對人特有的功能決定的 。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家庭保護。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家庭中開始了最初的情感交流、人際往來、語言學習、智力開發 并在潛移默化中將社會規范和價值觀內化,形成了個人獨有的做人做事的格調。因此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長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權利家庭保護缺失的原因
(一)家庭對未成年人的忽視
與遺棄不同,對未成年人的忽視并非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故意而為,但在客觀上同樣造成了對未成年人的傷害 。 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的角度來看,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自己獨自活動或者因好奇心驅使,無意識自身會受到傷害而接觸導致的傷害比例很高,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小學生人身傷害的處理與防范”課題組調查表明 ,在被調查的5000余名學生中,曾經在家中“玩耍中受傷”、“被刀或玻璃等劃傷”、“摔傷”的比例均高達50%以上。對于年幼無知、防范意識和自理能力都較差的未成年人來說,因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不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家庭環境,對其照顧不周或缺少必要的教育,未成年人有可能隨時發生意外。
(二)親職教育的缺失
近年來,全社會逐漸深刻認識到家庭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方面舉足輕重的地位,開始通過各方面的努力強化對家庭教育的指導,強調“幫助和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學教育子女的能力?!?在這里不得不提到“親職教育”一詞,親職教育是指引父母“如何扮演角色,調整親子關系,認真教育子女成器成材?!薄段闯赡耆吮?a href="http://www.www-68455.com/haowen/330218.html" target="_blank">護法》第12條是我國僅有的對親職教育的法律規定。但在實踐中,父母對子女有“生殺予奪”大權的傳統觀念使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職責以及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涉及的內容“無用武之地”,由此可見,這些父母在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層面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三、未成年人權利家庭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審視當今我國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狀況,突出的問題是父母對未成年人權利的漠視。具體表現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越位”與“缺位”兩種極端傾向。 具體分析如下:
(一)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越位”
1.期望導向有誤問題?!爸袊鴫簟闭蔑@的是國家情懷和發展藍圖,家庭的“育兒夢”則是父母寄予下一代的厚望。我國的家庭蔓延著一種群體性焦慮。尤其是在城市家庭中,父母總怕自己的孩子落在人后,輸在所謂的“起跑線上”,開始不斷地將起跑線前移,除去胎教、3歲前的智力開發不說,3歲的孩子就已經開始上各種培訓班。這種操之過急、過于恐慌、揠苗助長的家庭教育實質上是一種背負著分數競爭、名校崇拜、滿足父母攀比、虛榮心理的反教育現象;此外,父母的期望與孩子的特點和需求大相徑庭的情形也很普遍,如花重金擇校,進“尖子班”,該做法忽略孩子自身的學習能力水平,會使孩子失去學習的信心甚至發展為厭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2.家庭暴力問題。2013年初,15歲的初中女孩因不學習看視頻遭父親訓斥,挨父親巴掌后報警稱其父對其使用家庭暴力,民警和家人勸說無果,女孩堅持“讓爸爸坐牢”引熱議。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很顯然,父親的這一巴掌并未上升到“家庭暴力”的高度,但是我們身邊家庭暴力卻是現實存在的。當代中國少年兒童人身傷害研究報告中表明 ,家庭暴力是少年兒童遇到最多的傷害,在被調查的3508份學生問卷中,分別有59%的孩子在家中挨打,其中3.5%的孩子經常挨打,56.5%的孩子偶爾挨打;有84%的孩子在家里挨過罵。少年兒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9.2%的孩子產生過死的念頭,18.1%的孩子想離家出走,8.4%恨不得與父母拼了,還有6%的孩子想長大后找父母算賬,只有28.5%的孩子對此持無所謂的態度。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時,反抗愿望極其強烈,甚至存在自毀的想法來報復施暴者,這種情況令人警醒。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缺位”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是當前家庭“缺位”的最主要的表現,以“空巢家庭”、 “單親家庭”“臨時家庭”為例解析:
1.空巢家庭監護職責的缺失??粘布彝ピ巧鐣W者在研究“家庭生命周期”時提出的一個概念,是指無子女或雖有子女,但子女長大成人后離開老人生活,剩下老人獨守“空巢” 。在本文中的空巢家庭是指在家庭中,由于父母外出謀生或其他原因,未成年人和老人一起居住的現象。這種現象以“留守兒童”以及服刑人員子女所生活的家庭尤為典型。父母對子女的責任不是生育而主要是教育和保護, 特別是小學和初中這個年齡段的子女更需要父母的關愛。 親情的缺失導致孩子缺少安全感、模仿對象、積極的情感互動以及心理支持和道德規范等從而使其留下心理隱患問題、對社會缺乏正確認知、容易出現人格異化等連鎖問題。
2. 單親家庭監護職責的缺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一律平等?!钡谑鶙l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被诖耍覈墓餐O護對以父母責任為出發點,由于父母共同監護責任的缺失,單親家庭的孩子因為長期只與父親或母親生活在一起,容易產生性格的極端或偏離,單親一方很難盡到雙親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3.臨時家庭監護職責的缺失。臨時家庭是指生活漂泊不定,男女雙方都對未來缺乏信心,在不急著談婚論嫁的基礎上,與他人戀愛甚至同居,懷孕之后要么奉子成婚,更多的是選擇放棄。臨時家庭直接引發“未婚媽媽”這一現象,成為“棄嬰問題”的代名詞。近來,我國仿效發達國家建立“嬰兒安全島”以保障低齡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然而,今年年初,廣州“嬰兒安全島”因超負荷在試點期間被迫叫停。如此一來,低齡未成年人的權利由誰來保障依然是社會值得深思的問題。
四、對未成年人權利家庭保護的法律對策
(一)建立未成年人家庭權利侵害的司法救濟體系
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在建立司法救濟體系過程中不可或缺。目前,我國少年司法依附成人模式,并未形成獨立的體系。個人認為,我們可以在相對成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刑法》中將未成年人保護這一部分區別開來,并在此基礎上對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調查、起訴、審理等章節查漏補缺,在《刑法》中增設新的以保護未成年人為目的的罪名等。與此同時,可以考慮引入公益訴訟機制作為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補充,著力制定單獨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訴訟法、少年法庭法等。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最終目的是要讓要讓立法執法一體化、無縫化。不得不說我國在這條道路上任重而道遠。
(二)創新國家干預保護形式
未成年人不僅受家庭關系中監護人與子女間的“私法保護”,同時也受國家關系中國家與公民間的“公法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十二條的規定表明我國對家庭教育有所重視。少年強則國強,家庭保護理念和方法的學習應當成為國民的終身教育,國家有必要督促相關職能部門或委托社會組織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如強化對監護人的管理和培訓、實施家庭教育培訓工程、搭建互助平臺并建立家庭互助組織、加大物質投入有效提供相應硬件設施等等。此外,中央政府可將此類問題的踐行情況進行項目化分類,引進考核機制并落實到相關責任人,以便敦促其主動承擔相應職責。構建一個健康有序、公正法治、平安和諧的社會對于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來說意義重大。
(三)切實提高家庭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
家庭保護觀念的正確轉變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動力源泉,家庭保護包括兩個方面:家庭指導教育和父母自身素質的提高。在家庭教育指導中,父母要著力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職責,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笆谥梏~不如授之予漁”,有效避免慘劇發生就需要防范于未然,提升未成年人防范意識,有目的地引導或告誡未成年人遠離不安全因素。家庭教育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父母自身素質的高低,作為一個明智的學習者。父母應通過提高個人適應社會變化能力和教育能力,不斷的自我充實,與未成年人共同成長。隨著新形勢下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重視程度的增強,父母法律素養的具備與否尤其重要。父母要有法律意識,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在法律框架內合理有效地解決問題。但就目前來看,全民法律素質的提升可以說是我國最大的一項民生工程也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
未成人保護法范文2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
一、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的不足之處
未成年人的權益能否被更好地維護,與審判階段中的每一道程序都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對未成年權益的保護已經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審判制度、對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等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在審判制度的不足之處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世界各國大多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審判組織,由專門機關或者人員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我國,雖然在少數大城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法庭,遺憾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全國性法律均未對少年法庭有明確的認可,更未對少年審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備性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亦尚未對少年司法制度,特別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問題作明確的規定和認可??梢哉f,我們的未成年審判組織“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脅,在基層法院很少設立少年法庭。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是由所謂的“少年專審法庭”審理,其實這種少年法庭名義上是專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質上只是普通法庭的“變體”。普通法庭的審判組織原封不動,只是被冠以“少年法庭”的名號而已。[1]這樣的審判主體制度安排并不能對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權益的特殊保護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保護不足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末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缎淌略V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在偵察階段律師不是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的,而只有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律師才可以以辯護人身份介入。在審判階段才能作為辯護人,這會使律師沒有充足的時間閱卷、了解案情,為辯護做準備,而且也不利于監督偵查機關的行為。[2]這樣使得辯護人不能為未成年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規定的不足之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不判處死刑,最多判處無期徒刑,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是有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但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違背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刑法規定。另外自首與立功制度,特別是緩刑制度中,沒有關于未成年人從寬量刑的規定,把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對待,這對未成年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完善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的建設
首先,應加強少年法庭和少年法院的建設。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一規定,它使得我國少年法庭工作進一步規范化。但還需從法律上明確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條件成熟可以設立獨立的少年法院,其具體的設置可作如下設計:級別屬于基層人民法院,它設置于設區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審案件均到該少年法院審判,少年案件的終審權則歸屬該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對于中央直轄市內少年法院的設置,因為目前的直轄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為此,可在中級法院轄區內設置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的少年法院,終審權屬該中級法院。[3]其次,可以由普通刑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對法官要有特殊的限制。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設置方面,可以由一名女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兩位人民陪審員專門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為女法官善于發揮女性特有的縝密、細致、耐心的長處及敏銳的觀察力,易發現被忽視的細微枝節問題或事實,并以此作為突破口而消除法官與未成年被告人間的隔閡。且女法官的母性本質,更富教育感化能力,其豐富的感情、溫和的言談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愛,從而使他們能向女法官主動傾訴真言。[4]另外,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議庭可以吸收心理輔導專家、教師作為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其緊張情緒,這樣不僅更加有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而且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幫扶作用很大,把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降到最低。
(二)將指定辯護提前到偵查階段
由于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識別能力相對較弱,對法律的了解較少,也有可能存在對司法機關的畏懼心理,所以更易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師的加入可以有效防止刑訊逼供或其它的侵犯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律師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長經歷,分析案情,更早地為辯護做準備,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另外,律師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以避免犯罪污染。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保護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將為未成年人指定律師提前到偵查階段,能夠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正確使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措施
對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措施,向非監禁化和非刑罰化發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替代刑制度。自由刑是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針對各國刑罰發展、青少年犯罪特點及中國特色,建議在傳統的刑罰體系基礎上,建立替代刑制度。比如暫緩判決制度,暫緩判決是指刑事訴訟活動中,經過開庭審理,對構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確定罪名,暫不判處刑罰,同時設置適當的考察期予以幫教矯治,讓其在社會上繼續學習或工作,考察期結束后,再結合悔罪表現予以判決的一種審判方法。[5]按照現行
的審判制度,對那些經開庭審理已經查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能在審判期限內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實行暫緩判決,法官就有時間區別和判斷各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況,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未成年人,開辟了一條教育矯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新途徑。
盡可能大量適用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緩刑制度及配套的調查、監督和社會幫教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再社會化。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適用緩刑制度的標準。對未成年人犯盡可能大量適用緩刑制度是未成年人犯恢復性司法的有效措施,對促進未成年人犯回歸社會有良好效果和重要意義。
三、結語
少年時期是人生成長經歷中十分關鍵又十分脆弱的時期,需要我們特別的照顧和保護。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并不單純在于防治青少年犯罪,更為深度的價值訴求是彰顯成人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重視、尊重與關愛。在刑事訴訟領域,我們應當以開闊的視野、創新的理念為指導,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走向科學化、理性化。
[參考文獻]
[1]馬柳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程序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
[2]高素.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護問題微探.科教文匯。2008.01上旬刊
[3]姚建龍.從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一對我國目前創設少年法院的思考.中國青年研究,2001,(6).
未成人保護法范文3
【關鍵詞】未成年人;保護;完善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國家的未來,由于身體、心智方面均不成熟,未成年人明顯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其權益極易受到侵犯,也極易成為各種違法犯罪的主體。隨著社會的發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越來越多,未成年人犯罪也越來越嚴重。刑法一方面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各種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保護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人權,使之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然而現行刑法盡管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充分保護的法律精神,但仍有不少缺陷之處,有待完善。
一、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的立法保護現狀
(一)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主體的保護
在刑法上,作為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處于這一年齡時期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因生理、心理等都還處于發育之中,思想觀點并不像成年人那樣成熟和穩定,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明文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堅持適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另一方面又能要照顧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定罪、量刑、行刑方面都不能等同于成年人,然而現行刑法在這些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
1、定罪過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非犯罪化,是指對于那些雖然符合刑法規定,但情節輕微,沒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能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就不作為犯罪。比對現行刑法的這一政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該撤銷案件,或者不,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因此,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不的決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就不作為犯罪追究;人民法院不認為其犯罪的則不定罪。公、檢、法三大系統全面協調貫徹對未成年人定罪過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我國現行刑法第17條第1、2款明文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的,不能成為犯罪主體,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可以成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罪的犯罪主體,未滿16周歲可以成為任何罪的主體。由此可見,此上述八種罪的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這兩類未成年人在定罪方面等同于成年人,沒有體現對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特殊保護的刑事政策,也沒有體現從寬的政策,這應該是立法上的不足之處。雖然2006年1月份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了可以不認為其犯罪的幾種情形,彌補了刑法法條里的許多不足,但遠遠還不夠。
總之,在定罪方面,要盡力貫徹好對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非犯罪化政策,立法上應規定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理的原則,并予以明確界定。
2、量刑過程中的減免處罰政策
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钡?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現行刑法在量刑方面對未成年人減免處罰的總脈絡,不僅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而且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的規定相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背酥?,對未成年人來說,在刑法總則中就沒有關于量刑方面的其他規定了,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的麻煩,理論上也存在諸多爭議,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的適用緩刑規定,免予刑罰處罰規定,自首和立功方面。
(1)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是量刑過程中減免處罰政策的一大表現
緩刑作為國家控制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被認為是除了刑罰,保安處分兩個控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個支柱,是特殊的刑罰手段。這一特殊的刑罰手段對促進罪犯改過自新,預防罪犯再次犯罪起著很大的作用。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容易偏離生活正常軌道走向犯罪,但也容易認識錯誤改造自新,因此,緩刑的適用對于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重新回歸社會的作用更為顯著。刑法第72條第1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边@是我國現行刑法對緩刑適用條件的界定。另外,第74條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的精神,對需要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只要符合刑法第72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一般都應適用緩刑。這樣做,有利于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挽救和改造,可以避免和防止在監獄或勞改場所的交叉感染,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但是,在如何判定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在掌握未成年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時,刑法并沒有作出有別于成年罪犯的規定。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正因為這點,才要求法律對其給予特別保護。
(2)對未成年人免于刑罰處罰是量刑過程中減免處罰政策的另一表現
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立法者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認知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成年人而言有所減弱,其法律上的可責難性小,因此,基于主體年齡的因素,可以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既然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免予處罰的情形,司法實踐中也適用免除處罰,那為什么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原則不能涵蓋免予處罰這一原則呢?這也是刑法對未成年人立法保護在量刑方面不夠完善的地方。
另外,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關于“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并僅應作為最后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的規定,未成年人的年齡情節已經被視為適用免刑的條件之一,而且也得到司法解釋的確認。解釋規定,未成年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屬于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一般應適用《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分。
3、行刑過程中的從寬處理政策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刑法三大原則之一。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相對應的是執行刑罰人人平等。罪行輕重不同,主觀惡性不同,改造難易不同而給予差別處理,這是行刑中的應有之義。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改造難易程序明顯不同于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給予區別對待,體現了司法公正的精神,這不違反行刑人人平等的原則。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實質體現,詮釋了司法公正的精神。我國刑法中對這種區別的待遇的規定并不明確,在減刑、假釋的規定中,也沒有明文規定未成年人應該放寬。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人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放寬?!绷⒎ǖ牟蛔悴荒軆H用司法解釋的方式來補救,而且這一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可以比照”,而不是“應當比照”成年罪犯適度放寬,行刑平等原則是要切實保護發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實行實施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無形中被縮小了。
另外,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因暴力性犯罪而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這一規定對未成年人因突發或偶然暴力性犯罪而被判重刑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護
1、直接規定以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犯罪
我國刑法直接規定以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具體是指刑法第237條規定的猥褻兒童罪,把兒童作為犯罪對象的,從重處罰。第241條規定的拐賣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第242條第2款規定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兒童罪,第262條規定的拐騙兒童罪,即“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卑巡粷M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規定為該罪的犯罪對象,從而體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第359第第2款規定的引誘罪,把“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的”,單獨列款,并規定相關的懲罰,以示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護。第360條第2款規定的宿罪,對“宿不滿十四周歲的的”,與一般該行為相比,其處罰更為嚴厲,“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些罪名都把未成年人作為侵害對象,并且刑法分則將其作為專有罪名規定,或單獨成條或單獨成款,并且制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或從重或加重,以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另外,《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規定的雇用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規定的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兒童乞討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把侵害未成年人作法定的加重情節
刑法第236條規定,奸的以罪論處并從重處罰,同時,該條第3款規定,具有奸節惡劣或奸多人或者二人以上的,或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該條把犯罪對象作為從重、加重的一個因素,是因為行為對以后的身心健康及思想發展都將產生很大的影響。法律理應制定更為嚴厲的處罰,對他們加以保護,給予寬慰,幫他們樹立自信。刑法第239條第2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其死亡或殺害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240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237條第3款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屬于第1款規定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屬于第2款規定的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刑法第347條第6款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制造、運輸,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從重處罰。使其不受的侵害。刑法第353條第3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從重處罰。未成年人由于身體、心智方面均不成熟,辨別能力也較低,極易受唆使,容易被利用。前兩款的規定既可以對不法分子起到更大的威懾作用,又可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刑法第358條第1款規定,組織、強迫不滿14周歲的的屬于組織罪、強迫罪的情節嚴重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64條第4款規定,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物品的,從重處罰。從思想和精神上給予未成年人更為干凈的成長空間。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搶奪數額較大,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搶奪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財物的。
從上述刑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刑法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以未成年人作為侵害對象的犯罪進行從嚴制裁,體現了國家和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寬容與保護。但是這并不表示刑法對未成年人保護已盡善盡美。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形勢的發展,刑法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的不足日益顯現,亟待完善。
3、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未成年人瀆職犯罪的規定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刑法第416條第1款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刑法第416條第2款規定,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完善思考
(一)關于《刑法》中某些條款的完善思考
1、對教育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刑法第138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罪名為教育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享受教育權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校舍、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理應得到保證,社會各界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但是,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采取了措施而沒及時報告,或者雖然沒有采取措施,但只要及時作了報告,即使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員,也不構成犯罪。法條條文里一個“或者”,就留下了很大的空子可鉆,使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倒塌事故發生時,主要責任人員就有了推卸責任的借口和余地。只要將校舍等設施潛在危險做過報告,不管以何種形式,也不管向上級哪個部門,只要報告了,自己就不會構成犯罪,或者在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存在危險,隨便采取一點措施就算完事,或者在采取措施和及時報告二者中,選擇最容易最省事的。這樣的做法顯然是違背立法愿意和初衷的,它不是督促責任者主動采取措施,而是督促責任者及時報告,把危險和問題轉移上交,自己的責任推脫得所剩無幾。因為責任者在二者選擇中,一般都會避重就輕地選擇轉嫁責任。這是對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權的極大漠視,這樣立法根本不能起到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作用。這樣的條文若不加以修改完善,就不能引起有關人員的足夠重視,從而使他們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視而不見,對廣大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漠不關心。
建議立法部門在對本條的修改時,著重突出行為人認識并采取措施情況對本罪構成的影響,清晰明確責任者應負的責任程度,尤其要特別強調,對學?;蛘呓逃龁挝挥嘘P負責人在明知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的情況下,能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或者無能力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行為嚴厲懲處,從嚴治罪。
2、對拐騙兒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我國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法條規定,本罪的侵犯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而實踐中拐騙十四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現象時有發生,但因刑法無明文規定,故致使處罰無據。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應將拐騙兒童的保護對象從“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擴展到整個“未成年人”,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納入此罪的保護范圍,而不再使這一部分未成年人游離于法律保護范圍之外。相應地,本罪名也應所改變,應確定為拐騙未成年人罪,或者仍定為拐騙兒童罪。只是這時的“兒童”不再是我國傳統語言上的“兒童”,而是指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兒童”的范圍一致。
3、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刑法第241條第1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條第6款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我個人覺得刑法的這一條規定的法定刑過低。收買被拐賣兒童,事實上起著給拐賣兒童“銷贓”的作用。買賣是對向性的,給“買”方市場以嚴厲的刑罰打擊,有利于從源頭遏制、杜絕拐賣兒童的發生?!叭暌韵掠衅谕叫?、拘役或者管制”不足以對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產生威懾作用,建議提高法定刑的起點,同時規定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另外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利于打擊收買兒童的犯罪,更不利于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建議對其進行輕微的刑事處罰,以示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關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罰方法的完善
未成年人由于身體、心智等各方面均不成熟,他們的行為偏差與成年人在經過深思熟慮后形成明確犯罪意圖支配下所實施的犯罪有著明確的差異。因此,現代刑法理論和刑事政策均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目的應當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懲罰報復?,F代法治國家大多淡化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的觀念,而代之以各種各樣有效的非刑罰處罰方法。非刑罰處罰方法可避免未成年人因被判處實刑而在監禁場所受到交叉感染,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可以在一定強制條件下矯治未成年犯罪人違法犯罪的傾向,醫治其不健康的心理,使其成為合法守紀的公民;可以對虞犯少年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使其約束自己的行為,防止其犯罪的可能;以形式上的懲罰平息被害人和社會的公憤,使被害人從犯罪造成的痛苦中慢慢解脫出來,達到補償安撫的目的。
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等五種非刑罰處罰措施,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實踐運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對未成年罪犯實施非刑罰處罰方法,既減輕了監獄的壓力,減少了國家司法的負擔,又讓未成年罪犯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順利回歸社會。但隨著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發展,上述五種非刑罰處罰方法顯得過于單一,切缺乏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與先進法治國家相比,我國規定的非刑罰處罰方法未整合社會資源共同實施,要么由政府承擔,要么由個人承擔,未能充分發揮綜合治理的優勢;缺乏量刑階梯,難以體現對一般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與嚴重違法行為的區別對待和不同程度的警示作用,以致造成司法實踐中兩種極端:要么升格處理判處刑罰,要么降格處理免除刑事處分一放了之。因此,借鑒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罰方法已勢在必行。
1、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在我國是一種與監禁相對的行刑方式,即是法院判處罪行較輕的犯罪人,在一定時間內,必須為社會提供無償勞動,通過此種方式,達到服務社會、矯正犯罪心理、改過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之改造任務。首先,由于未成年人接受的社區主流文化較少,社會化程度不高,因而對許多問題缺乏正確的區分和判斷能力。若對其進行監禁,極易受到監獄環境中負面的影響。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一時的沖動,激情犯罪的較為常見,其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將其放在社區中加以矯正,在親情的感化和社會的監督下,他們往往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擯棄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真正做到改邪歸正,重新做人。據統計,最早每年大約有五萬個社區服務性案件。依照英國的法律,判處社區服務的時間最少是四十小時,最多為二百個小時。被判處社區服務的罪犯每周要有五至二十個小時的社區服務時間。社區服務的項目包括各種不同的勞動項目,如讓未成年罪犯去粉刷社區的墻壁,清楚亂寫亂畫的東西,打掃公共場所等。如果未成年罪犯,不按時到社區服務,第一次監管人員要警告他,第二次要提出嚴厲的批評,第三次將被送回法院,重新判決入獄。香港《社區服務令條例》規定,法庭可以對被宣告構成可以判處監禁刑罪行的十四歲以上的人適用社區服務處罰,并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時間內從事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的有益于社會的無報酬工作。
2、監管令
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發出監管令,這也是對未成年罪犯教育和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監管令是指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刑事案件的判決或暫緩判刑的決定生效后,對未監禁或已解除監禁的失足少年及其監護人發出的,要求他們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規定的書面指令。監管令的時間一般為1-6個月。在監管令規定的期間,公安機關負責對未成年人的生活行為依據監管令的內容進行監督,法院的法官負責未成年人的幫教考察。具體而言,監管令的內容包括要求未成年人:不得游蕩社會,夜不歸宿;不得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不得吸煙酗酒;不得進入營業性網吧、歌舞廳、迪廳、洗浴城等不適合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等。要求監護人不得讓監護對象單獨居住,發現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應及時查找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在生活、交友等方面嚴格要求監護對象,防止其不良行為的發生;積極指導和幫助監護對象讀書學習、及早就業等。為了矯正失足少年的不良習慣,幫助失足少年真誠悔過,預防其重新犯罪。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自2002年7月以來,率先作了有益嘗試,并且在全國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建議在不斷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將監管令這樣一種非刑罰處罰方法不斷加強并完善,逐漸上升為法律規定。
(三)關于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與其他相關法律有效銜接的思考
《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我國憲法以抽象的條文闡釋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也是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我國《義務教育法》第21條明確規定,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侗O獄法》第75條規定,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上述法律規定是有關未成年罪犯受義務教育權的保障。
未成年犯的思想和性格的可塑性較強,雖一時失足犯罪,但人生之路還很長,完成義務教育可以彌補他們的缺失和遺憾,能提高他們的認知水平、自控能力和綜合素質,大大鞏固改造效果,能使他們更好地回歸和融入社會。但是,刑法中對未成年罪犯受教育權的保護與相關法律呈脫節狀態,甚至處于空白階段。
未成人保護法范文4
——李亞紅
我們剛學習了《預防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就是我們祖國的下一代、祖國花朵,祖國的未來,作為教師則承擔著非常重要的教育、引導他們茁壯成長的任務。而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也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只有學好法,用好法,才能為社會培養出一批優秀的人才。
在學習之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處處“身正為范”。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現如今的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和教育主體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庇眯慕?、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壤之別。
未成人保護法范文5
今天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受益匪淺,讓我初步了解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基礎知識,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未成年人的素質,直接關系到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大事。黨和政府歷來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針對未成年人身心發育過程和思想行為特點,開展了大量的工作,進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個別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有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我很幸運,就讀于掘港小學,因為這里從校長到老師個個充滿愛心,還能及時發現學生的閃光點,及時表揚,不攻擊學生的弱點,甚至把學生的弱點作為鎮住學生的法寶。個個用實際行動來教育我們。真正做到了言傳身教。他們是人類靈魂的真正工程師。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各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接班人。我們學校還專門請心理學教授講科學家教進萬家講座,使我們的家長同時受教育。總之,孩子,不可能自然而然變得優秀,而是學校的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配合教育所然。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紀律,不成體統。老師讓我們通過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個守法的小公民,從而平安、健康、茁壯地成長!成為一個真正有用的人才,將來好為國家作貢獻。
南通市如東縣掘港小學三年級:陳飛洋
未成人保護法范文6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法律保護
一、各地的“虐童”事件
20世紀八十年代,隨著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大多數家庭都只能選擇生一胎。與此同時國家也在大力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孩子們能夠享受到的物質條件也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在我們的印象當中,二十一世紀出生的孩子們是幸福的。由于是家里面的“獨苗”,許多小孩從出生就被視為了家庭的“小皇帝”、“小公主”。
然而,近年來媒體頻頻曝光的各地“虐童”事件,深深地刺激了我們敏感而脆弱的神經。我們禁不住會問:本應該作為守護未成年人健康快樂成長的家庭和學校為何會屢屢成為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主體?就在我們百思不得其解的時候,媒體再一次曝光了一起嚴重的“虐童”事件――“南京九歲男童疑似遭繼母鞭打,全身多處傷痕”。
這一事件可以追溯到去年,當時學校老師發現小虎疑似有被鞭打過得情況,就聯系了其養父母,告知他們在家庭教育中要注意方式。直到今年四月份班主任老師在與小虎聊天中得知其背疼,在毫無防備之下掀開了其上衣,結果在座老師全都被震驚了?!皬臎]見過這樣的血痕。”這位老師告訴記者,小虎的后背布滿了粗細不一的傷痕,這些傷痕中布滿了新傷和舊傷。追問之下,小虎告訴老師,這都是媽媽打的。知情人士稱,背上的傷口是用跳繩抽打的,耳道的傷口是用鋼筆戳的,腳面浮腫是被用水管敲打的。原來,小虎的媽媽對小虎要求極嚴,小虎平日里除了要完成學校的作業外,媽媽還給小虎布置了好多作業。當天,媽媽給小虎布置了閱讀課外讀物的作業,但是小虎并沒有完成,媽媽問了課外讀物里講了哪些內容,小虎并未答出來,結果遭到媽媽一頓毒打。僅僅只是未能完成媽媽布置的課外作業,就遭受了媽媽用跳繩抽后背、用鋼筆戳耳道、用水管敲打腳面的非人折磨,我們不敢想象一個年僅九歲的孩子在身心上承受了多大的痛苦。
悲劇屢屢在上演,“南京餓死女童案”、“貴州父親虐女案”、“深圳父親教訓兒子致死案”、“浙江溫嶺幼兒園女教師虐童案”一幕幕慘不忍睹的虐待景象呈現在我們眼前。我們在感嘆這些施暴者殘忍的同時也在不停的思索,未來如何有效的避免悲劇的再次上演。
二、我國法律制度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的問題
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的運用法律,借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的確,作為我國社會成員的一分子,作為國家的未來和希望,未成年人理應受到國家的良好保護。法律作為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同樣應該在保護心里和生理都處于尚不成熟階段的未成年人上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是我們每一個法律人的期許,是一種應然狀態。然而,事實并非能如我們所愿,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還存在諸多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對未成年人的救濟不及時
在今年四月發生在南京的小虎被養母抽打一案中,記著經過采訪學校的老師得知,學校在四月份以前就小虎疑似被養母抽打一事向轄區派出所進行了反映,派出所也出警到學校進行了相關的了解,但此后就不了了之,直到四月三日在被微博爆料后引起全國輿論的廣泛關注之下,當地警方的辦案效率才明顯加快。試想,如果沒有引起全國輿論的廣泛關注,那么當地警方是否會及時介入、及時將涉嫌虐待罪的養母刑拘?未成年人是脆弱的,同時對于未成年人進行施暴的主體可能就是他們朝夕相處的人,他們每天不得不面對的人,比如學校的老師以及家庭中的成員,在受到暴力侵害之后需要我們的司法機關能夠及時的介入把對未成年人構成侵害的主體帶離未成年人,以盡可能的把對未成年人造成的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降到最低,在這方面我國的司法機關任重道遠。
(二)對適用何種罪名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存有較大的爭議
2012年10月浙江溫嶺20歲女幼師顏艷紅因在幼兒園對兒童有虐待行為,被當地警方刑拘。然而,以何種罪名刑拘顏艷紅是令當地警方十分頭疼的問題,從理論上講該教師在幼兒園虐待兒童應該以虐待罪刑拘,但是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幼兒園教師與學生之間不是家庭成員,以虐待罪刑拘顯然是不成立的。以故意傷害的罪名刑拘也是不成立的,因為故意傷害只有達到輕傷的程度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顏艷紅的這種行為還沒有對孩子造成輕傷的程度。最后,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將該女教師拘留。但尋釁滋事罪也過于牽強,因為我們都知道尋釁滋事罪是從過去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尋釁滋事罪要求的是侵犯了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而該案中女教師侵犯的顯然不是社會公共管理秩序而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最后以該女教師不構成犯罪,涉嫌尋釁滋事拘留十五日而謝幕。在社會輿論看來,對瘋狂虐待兒童而且還將要求其同事將其虐待幼兒園小朋友的行為進行拍照的顏艷紅來講,僅僅是十五日的拘留,處罰明顯是過輕的。但作為法律人,平心而論當地司法機關的處理并無不妥之處,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也是在法理之中的。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樣,按照我國目前刑法的規定來看以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或者是尋釁滋事罪來追究顏艷紅的刑事責任均是于法無據的。這是我國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的缺失,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往往會陷入“無法可依”的窘境。
(三)相關強制性規定缺失
這里所說的強制性規定是指虐待未成年人的強制報告制度,盡管在201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和公安部聯合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對監護侵害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均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但從該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該意見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制止當作了一種權利而非義務,權利是可以放棄的而義務是不能放棄的,是必須履行的。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似有不妥之處,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作祟的中國社會,試問又會有多少國人去勸阻、制止或者舉報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侵害?同時,該意見只是提出了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侵害時的處理辦法,對于未成年人受到來自學校老師的侵害的處理并未做出規定。
三、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完善
受“望子成龍,望女成鳳”、“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等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的絕大數父母和教師對孩子都是嚴苛的,這種嚴苛有時候達到了不近人情甚至是觸犯了刑律的程度。正如這次“南京虐童案”中小虎的養母一樣,從為人父母的角度來看她的出發點是好的。她想把小虎培養出來,她教育小虎做人要誠實不能撒謊。但是她的教育方式是不對的,從法理的角度看是涉嫌犯罪的。
可以這么說,這是一次帶著責任與疼愛的虐童事件。有人認為“棍棒出孝子”,也有人質疑家庭作為個人的私密空間,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本屬于家事,法律無權干涉。筆者對上述兩種觀點均持否定態度。未成年人作為社會成員中的一員,其享有自身人權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作為家庭成員的監護人也有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人權的義務?!肮靼舫鲂⒆印崩碚撚锌赡茉斐杉彝コ蓡T對未成年人人權的粗暴踐踏,于情于法都是不能成立的偽命題。同時,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家庭不能也不應該成為法外之地。家庭成員對外成年人的教育也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否則將被追究法律責任。結合上文所指出的我國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我國的司法實際,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一)完善立法,讓未成年人的保護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針對前文指出的我國司法機關在追究虐待兒童犯罪主體時會陷入“無法可依”的窘境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立法機關應該完善立法工作。在這方面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在目前虐待罪的基礎上增加虐童罪,虐童罪的犯罪主體不在僅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而是所有針對兒童進行虐待犯罪的主體;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將目前我國虐待罪的犯罪主體擴大,不在將其固定為僅僅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同時也不應該將虐待罪認定為“親告罪”,司法機關對于虐待犯罪行為不應該再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筆者比較認同第二種觀點,第二種觀點只是擴大犯罪的主體比第一中觀點提出的重新立法更能節約司法成本,操作性更強。同時第二種觀點提出了不再堅持“不告不理”原則,有助于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家庭虐待犯罪行為中,防止虐待犯罪對未成年人造成更多的傷害。
(二)規定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后的強制報告制度
強制報告制度是指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發現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來自家庭、學?;蛘咚说娜松韨χ笥辛⒓聪蛩痉C關、民政部門進行報告的義務。強制報告制度來源于美國,電影《刮痧》將美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制度惟妙惟肖的展現在了銀幕上,電影講述了一位中國的爺爺到美國之后發現自己的孫子有感冒狀況就用了中醫的療法對其進行“刮痧”,社區醫生在對該未成年人進行治療時發現其后背有受傷痕跡后就立即向司法、民政和兒童福利局報告,同時上述三機構展開聯合調查,并將該未成年人與其家人分離開,將他帶到兒童福利局進行監護的故事。筆者認為,我國也可以借鑒該強制報告制度,強制報告制度有助于未成年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第一時間后司法、民政等部門能夠對其做出有效的救護,將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損害降到最低程度。對發現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應該進行報告而沒有報告的相關組織或者個人應該追究相應的責任。同時,與強制報告制度相配套的應該還有司法機關和民政部門的快速處理機制,司法機關應該建立健全與民政等部門的配合協調機制,嚴肅認真的處理未成年人受到非法侵害的事件,對應當及時處理而沒有處理造成未成年人受到更嚴重的侵害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任重道遠,201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和公安部聯合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意見》對受到監護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安置以及對監護人資格提起撤銷訴訟等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應該說在未成年人法律保護上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今后,司法、民政等部門應該加強協調配合,讓制度落地生根,讓法律成為未成年人權益的守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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