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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培訓建議范文1
關鍵詞 預算執行 審計難點及對策
預算經費是監獄行政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抓好監獄預算執行審計,是改進財政預算管理、促進依法理財的重要舉措,是增強行政能力的重要管理方法。隨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監獄預算執行審計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增多,本文試結合監獄審計工作實踐,就監獄預算執行審計的難點及其對策談一些初淺的看法。
一、監獄預算執行審計的難點
(一)監獄預算執行審計的時間滯后
目前的監獄預算執行審計,基本上還是對上年預算執行結果的審計,是對預算執行結果的事后監督,即使發現問題,由于問題已經出現,后果已難以挽回,沒有真正做到對預算從編制、批復、調整、執行、效益整個過程的全面審計監督,總體上還沒有跳出原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框框,沒有真正確立起核實收支,摸清家底,促進財政管理公開、透明、規范、科學的思想理念,沒有確立運用審計監督,規范財政管理,推動財政體制改革,促進防范和控制財政風險的思想理念。
(二)監獄預算執行審計缺乏統一配套的規范性制度
目前,財政預算在編制和執行中還存在:編制粗糙、內容簡單,缺乏科學依據、程序不規范,透明度不高,執行不嚴等問題,還無法做到象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那樣,預算一經批準,即使一張紙、一瓶墨水都不得隨意增加。財政預算編制執行的不規范、不到位,也決定了預算執行審計的制度規定不可能一步到位,跟不上財政改革的步伐。
(三)監獄預算執行審計成果運用難,審計建議得不到落實
由于部分單位的領導法制觀念淡薄,認為只要是為公不為私,違規違紀的經費只要不落入個人腰包就可以放任,忽視政策和規定,造成擠占挪用資金、超標準發放補貼福利、超預算開支的現象時有發生;部分領導理財意識欠缺,一方面有大量的閑置財政資金,另一方面又申請這項那項經費不夠;對部分單位的違規問題處罰力度不夠,如對審計發現的超標準發放補貼福利大多沒有要求清退,沒有追究相關單位領導的責任等等原因,造成了存在問題屢查屢犯、審計建議得不到落實,大大影響了預算執行審計效能的發揮。
(四)審計人員缺乏知識更新和培訓
目前財政體制的改革,實行財政集中支付、政府采購、財務預算管理系統的啟用等等,給我們內審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內審人員知識水平和綜合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但是目前內審人員缺乏對這些知識的系統培訓,知識更新不夠,每年要求的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沒有保障或培訓沒有針對性,使內審人員的知識結構不能適應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
二、解決監獄預算執行審計難點的對策
(一)推進事中審計
為彌補審計滯后的局面,服務于監獄的中心工作,有必要改變只是對預算執行結果靜態的事后審計的單一模式,實現事后審計與對預算管理全過程的事中審計相結合的復合模式,積極推進事中審計。一方面,從預算分配入手,檢查預算項目是否細化、分配是否合理、指標預留是否恰當,預算報批程序是否合法、分配過程是否透明,及早發現預算編制審批過程中的問題,規范預算管理行為。另一方面,加強財政資金使用檢查,選取重點的部門和單位,檢查是否存在改變財政資金具體用途,挪用、侵占財政資金等使用不合規、不合法,以及資金審批制度不明晰、程序欠規范等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同時鼓勵運用審計軟件的實時監控系統,規范需監控的重點控制點,實行實時監控,實現事中、事后審計有機結合,深化審計成果。
(二)加強指導,健全制度
上級審計機關應加強對監獄內審工作的領導,制定統一規范的審計標準,確立預算審計內容、范圍、重點、實施程序,統一對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揭示、定性,健全完善相關的預算管理制度,如對預算調整、決算的編制、專項結余的使用等等要制定明確的制度規范,以使預算執行審計盡快走向規范化。
(三)加強審計建議落實,確保審計成果的充分運用
第一,審計部門要寓監督于服務之中,要注意深入挖掘產生違法亂紀的根源,進一步分析原因,從規范預算管理、加強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提出積極的、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第二,積極開展后續審計工作,促進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第三,建立審計建議落實追究制度,一經被采納的審計建議就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積極整改,對不落實審計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相應的責任,與單位、個人的評優評先掛鉤。第四,建立審計建議落實公告制度,定期對各單位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公告,接受干警職工的監督。
(四)加強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預算執行審計是一項牽涉面廣的工作,審計人員必須有宏觀意識,要求政治、業務素質高,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上級審計部門有必要舉辦專門的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培訓班,請財政、審計方面的專家講解相關的知識,以提高審計人員工作水平。同時,內審人員要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努力學習,做到一專多能,充分掌握和利用計算機審計技術,把它當成一種新的強有力的工具來使用,以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加強各職能部門的協作,共同配合,實行全局“一盤棋”,以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以便能真正履行對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職責。
參考文獻:
審計培訓建議范文2
Abstract: Given rece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several countries aimed at strenthing their audit committee after the enactment of 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this paper tends to put forward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audit committee’s independence and effectiveness. Making the definition of independence clear can lead to a more independent audit committee,while taking consideration of the financial experience,enlarging the right of supervision and ongoing training of the audit committee members can make the committee be more effective.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 獨立性 有效性
Keywords: audit committee independence effectiveness
一、引言
2002年7月,《薩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出臺后,在世界范圍內引發了新一輪公司治理熱潮,其中審計委員會正被日益關注。2002年7月,應英國貿易和部的要求,財務報告理事會組建了以Robert Smith為主席的委員會,全面評價并完善公司治理聯合法案(Combined Codes)中關于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指南,并于2003年1月了最終報告《審計委員會——聯合法案指南》(Audit Committees-Combined Code Guidance)(以下簡稱Smith報告);2002年9月法國了題為“推動更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的報告即布頓報告(以下簡稱Bouton Report);2003年3月澳大利亞證交所了《良好公司治理準則和最佳實務建議》(Principles of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Best Practice Recommendations);2004年4月,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進一步改進了《公司治理指引》,規范了審計委員會的運作。
三到五年內,《薩班斯法案》中我國能借鑒的之一就是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的作用(張為國,2003)。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心提出的《公司治理報告(2004年):董事會獨立性與有效性》(以下簡稱《中國公司治理報告(2004)》)中認為:根據上市公司治理現狀和外部制度環境的狀況,強制要求每家上市公司都在形式上建立專門委員會制度,并不能真正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建議近期應有確保專門委員會的信息知情權和調查權為重點,突出和強化審計委員會的作用。本文考察了《薩班斯法案》出臺后國際審計委員會的變革,結合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實踐,為我國審計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提出了建議。
二、“后安然”國外審計委員會變革綜述
1審計委員會應該由占多數的獨立董事組成,以保證其獨立性
審計委員會應該由占多數的獨立董事組成。這一點在審計委員會的運作實踐中已經達成共識。在美國,薩班斯法案在的層次上規定:發行證券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并且是獨立的; 英國Smith報告要求:審計委員會應該全部有獨立的非執行董事組成。法國Bouton報告認為:審計委員會2/3以上的成員應該是獨立董事;澳大利亞證交所要求:審計委員會應由非執行董事組成,大部分應該是獨立董事。
Carcello 和 Neal(2000);Klein(2002)的研究證明了獨立的審計委員會對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真實性的重要性。McMullen 和 Raghunandan(1996)通過實證研究指出:財務報告有的公司的極少愿意全部有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相反,Abbott 等(2000)的研究表明,全部有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因為財務報告欺詐被SEC處罰的可能性較小。Sandra C. Vera-Munoz(2005)認為: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為財務報告過程提供了有效的監管,進而,降低了財務欺詐和治理失敗的風險。
2審計委員會成員應擁有相關的財務專業背景
DeZoort等(2003)的研究表明:審計委員會成員擁有的財務報告知識和經驗越多,在審計師和管理層關于重大判斷不一致時,給與審計師的支持越多。Farber (2004)研究發現:和沒有財務欺詐的樣本公司相比,有財務欺詐的公司的審計委員會中極少有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Abbott 等 (2002)發現:審計委員會中有財務專家的公司的財務報告很少有財務欺詐。
薩班斯法案出臺后,SEC要求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是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董事會應該依據如下要求判斷該成員是否具有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的資格:(1)能夠理解公認準則(GAAP)和財務報告;(2)有能力對公司在會計估計、重大會計政策等方面對公認會計準則的遵循性進行評估;(3)有過編制、審計、或評估財務報告的經歷,對從事此項活動的深度和復雜性,應該和公司關于財務報告的深度、復雜性(可合理預見的)相當,或者有過監管上述人員的經歷;(4)理解關于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和程序。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和美國證券交易所也一致要求:審計委員會每一位成員都必須有財務知識;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
雖然Smith報告不贊成像SEC那樣“列出一系列令人生畏的關于會計知識和技能的要求” [1],但還是認為:在大多數情形下,如下的組合是令人滿意的:1至少一名會計專家并且最近還有從業的經歷;2其他成員都有財務知識;3業務上的多面手。
澳大利亞證交所的《良好公司治理準則和最佳實務建議》也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都應該有財務知識(能夠讀懂和理解財務報告);至少有一位有財務或會計專長即:具有會計師資格或其它財務專業資格并有財務或會計經驗。
3審計委員會的權限和資源進一步擴大
審計委員會最初的權限主要是:監管財務報告的過程,選擇獨立的外部審計師,接受審計報告等?!端_班斯法案》擴大了審計委員會的基本權限,第204節規定:外部審計師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并直接負責公司的外部審計事務(包括對提供外部審計服務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報酬和監督,含負責協調管理層與審計師之間關于財務報告的差異);批準注冊會計師事務擬供給公司的所有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
《薩班斯法案》進一步擴大了審計委員會的知情權。法案要求審計委員會建立程序來接收、保管和處理公司收到的關于其會計、內部會計控制或審計事項的投訴以及公司員工對有疑問的會計與審計事項的秘密匿名舉報。對于員工的投訴處理,Smith報告認為:審計委員會雖然不必處理具體的事宜,但是審計委員會對此負有特殊的職責------確保公司存在令人滿意的機制保證投訴信息的傳遞和投訴人利益的保護。
在擴大權限的同時,為了有效地履行職責,薩班斯法案同時賦予審計委員會聘用顧問的權力——發行證券公司審計委員會認為履行職責必需時,有權聘請獨立的顧問,公司應該給予足夠的資金支持。英國的Smith報告、法國的Bouton報告也認同了這一點。
4強化了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和培訓
早在1999年,美國藍帶委員會在審計委員會《最佳實務指南》的第五條中指出:審計委員會也應該考慮通過教育和培訓等方式來保證其成員有良好的閱歷和知識背景,并適應財務、會計等相關知識的最新。審計委員會成員必須分析自己的不足之處決定是否需要接受繼續教育,通過向公司管理當局、內部和外部審計師請教了解自己哪些知識或技能有所欠缺。培訓可以由公司內部的專業人士進行,但審計委員會有權利從外面聘請顧問進行繼續教育和培訓。
2003年1月,英國Smith報告就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和教育建議:公司與審計委員會雙方都應對審計委員會的教育做出努力,公司應保證相應的資源,審計委員會應保證有時間參與教育、培訓;公司應向新任審計委員會委員提供首次任職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審計委員會的作用、公司經營情況、如何辨認公司主要的經營和財務風險等。對于一般委員,公司應定期提供關于財務報告和相關公司法規的培訓,在合適的情況下還應包括如何理解財務報告、會計準則及其指南、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內部審計和風險管理的作用等。
法國Bouton報告也要求:除了其現有的財務管理或會計專長外,審計委員會成員在任命前都應該接受關于公司的特殊會計政策,財務和運營狀況的指引。
三、對我國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的啟示
1近一步完善和細化獨立董事的定義,增強其獨立性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在《指導意見》要求: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對獨立董事作了定義:“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為提高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應對審計委員會成員資格作出明文規定,審計委員會應該全部有獨立董事組成,并近一步完善和細化獨立董事的定義。
建議:1如果被提名的獨立董事和擬出任公司的高管通過其他的組織或實體存在交叉任職的則不能出任獨立董事;2中國證監會在《指導意見》中規定:“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不能出任獨立董事,參照國際經驗,建議冷卻期應該延長到三年;3《指導意見》規定 :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能出任獨立董事,建議還應該加以補充規定:雖然沒有直接為上市公司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但如果在最近三年中為公司提供上述服務的組織中任職(包括合伙人)、或有親屬關系的也不能出任獨立董事;4對于獨立董事的薪酬建議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董事會固定薪酬加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津貼,該成員除了董事會費或專門委員會費,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咨詢費、顧問費。固定薪酬采用董事會費的形式,津貼應結合公司獨立董事的具體工作由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但不管是固定薪酬還是津貼都不與公司的業績掛鉤。下列形式的報酬是禁止的,1支付報酬給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直接親屬;2支付報酬給諸如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投資銀行以及財務事務之類的咨詢機構,如果審計委員會成員是上述組織的成員、合伙人、高管或者是在此機構中擔任諸如此類的職務。
2強調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財務專業背景
審計委員會成員都應該有財務知識;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專業人士。
根據《指導意見》的定義,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這一規定較為寬泛,很多獨立董事缺乏相關的實際經驗,進而了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2003年上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協會的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69家上市公司中, 39%的獨立董事的職業為,遠遠高于其他行業的比例,因此大部分獨立董事缺乏參與管理的實際經驗 [2];《公司治理報告(2004年)》指出:來自各類學校的學者在獨立董事中所占的比例高居首位,達到了38.35%,但專業技能和管理經驗的不足,卻是學者型獨立董事面臨的最大,很難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實踐經驗履行職責。
為強化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背景和實際經驗,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董事會應該考慮檢驗該候選人是否通過以下三個經歷中任何一個或多個,以保證擬供職于審計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有充分的實際經驗:(1)擔任過財務總監、主管會計或注冊會計師之類的職務,并接受過與此相關的教育;(2)有過監管財務總監、主管會計或注冊會計師之類職位的經歷;(3)有過監管或評定上市公司業績的經歷。
3擴大審計委員會的權限
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在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提出的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核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國內審計委員會的權限事實上非常有限,即:對選擇外部審計師建議權,對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及其實施的監督權,以及對公司財務信息和內控制度的審查權。
建議:應該賦予審計委員會對外部審計師的選擇權和知情權。為了擴大審計委員會的知情權,應該進一步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有召集沒有管理層參與的會議的權限。Smith報告指出:除了審計委員會主席和成員任何人未經邀請都沒有資格參加審計委員會的會議,審計委員會應該每年至少一次與內外部審計師在沒有管理層的參與下討論由審計產生的問題; Bouton報告認為:審計委員會應該會見審計師、首席財務官以及財務部負責人,并有召集沒有管理層參與的會議的權限;定期和外部審計師會面,必要時應當沒有管理層在場;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進一步改進了的《公司治理指引》中第13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和內外部審計師在沒有管理曾參與的情況下會面,討論和復核特殊的事項。
4加強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和培訓
由于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實踐剛剛起步,并沒有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和培訓做出專門的規定,只是體現在對獨立董事的要求上。中國證監會在《指導意見》中要求:“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指導意見》只是原則性的提及獨立董事應該有相關的培訓,并沒有具體明確公司和董事會各自為董事的培訓和教育應該承擔的職責和建立怎樣的機制。
建議對獨立董事的教育采用雙重模式,即:既接受證監會提供的外部培訓,還應該要求公司也提供相關的培訓。公司應有必要的資源保證使獨立董事能及時有效的接收到相關教育、培訓。董事會主席對保證獨立董事的教育和培訓負責,主要是保證公司的相關資源能落實到位,督促獨立董事特別是審計委員會成員參加培訓。
公司為審計委員會成員提供的培訓信息主要應包括:1公司所在行業的信息;2審計委員會章程(如果有);3公司過去三年的年度財務報告; 4審計委員會過去三年的會議紀要;5審計委員會和外部審計師、內部審計師在過去三年中溝通事項的相關材料;6關于公司未決訴訟和或有負債的信息;7公司主要股東、高級財務管理人員和內部審計人員的簡介;8內部審計章程;9內部審計職能部門的信息;10當年內部審計計劃;11當年與外部審計師的審計合約;12外部審計師簽發的報告; 13最近委員會自我評價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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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培訓建議范文3
一、存在的問題
1.政府審計主要是真實性審計和合規性審計,且審計技術方法和手段落后。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率、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但在審計實踐中,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主要是開展真實性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其他諸如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離任審計.缺乏事中、事前監督,政府采購審計、預算執行審計的開展時間很短。審計技術方法方面,還停留在詳細審計階段,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更是如此。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領域廣泛、審計內容復雜且多變、審計方法靈活多樣、審計工作量大,詳細審計幾乎不能滿足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要求?,F有政府審計經驗的積累不利于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
2.政府審計主要是采用手工審計,“電子化”程度低或電子計算機利用程度低。為適應信息化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正在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進行財政管理,即啟動“金財工程”,這是實現財政管理現代化,提高財政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也是電子政務的重要內容。與之相適應,政府也在積極進行“金審工程’,實現審計工作.‘電子化”。但是據筆者了解,一方面政府審計機關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電子化”程度低;
3.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單一。審計工作能否得到加強,雖然受制于多種主客觀因素,但關鍵取決于實施審計工作的主體—廣大審計人員隊伍的素質。沒有一支訓練有素、結構合理的審計人員隊伍,就無法承擔新時期我國政府審計工作的艱巨任務。
4.審計結果傳遞和利用方式大大削弱了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采取司法模式的國家,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的政府審計機構具有判決權和制裁權,因此其審計結果具有極強的法律約束力。美國會計總署雖然沒有上述權力.但其審計報告要提交給國會,其作用通過國會間接實現,主要由兩條途徑:一是對不接受審計建議的被審計單位停止撥款。這與經濟利益掛鉤,具有極強的約束力;二是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公開存在嚴重浪費或管理不善單位的審計報告,而各種新聞媒體的報道將給被審計單位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和民眾關注,對推動審計建議的實施和強化審計報告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英國的政府績效審計報告提交國會的同時還要公開發表。澳大利亞采取的另一項措施是后續檢查,對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根據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審計報告的建議,針對本單位缺點提出的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繼續向國會報告以前報告過但并未得到妥善處理的重要問題,直至審計長公署有理由認為所有改正措施均已落實。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每年也要向政府提交審計一報告,并由政府向國家立法機構—人大常委會提交年度審計報告,然而內容卻僅限于財政審計,其他審計均不出具對外報告。在審計結果使用上常常與設立該項審計的最初目的脫節。政府審計報告需要經過有關領導“審批”。這樣的審計結果傳遞與利用方式是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大受影響。
5.我國未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也沒有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績效審計理論成果作指導,政府審計準則體系也還處于逐步完善之中。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適應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實務工作的開展,盡快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二、解決的對策
1.向社會審計學習。我國的社會審計與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相比,發展比較完善,政府審計向社會審計學習:第一,可以向社會審計機構借調具有豐富經驗、掌握最新審計技犬和審計方法的注冊會計師;第二,派遣政府審計人員到社會審計機構學習,使其獲得廣泛的實踐經驗并掌握有益的配套技術;第三,借鑒社會審計準則,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和有關的法律體規,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2.派遣審計隊伍的骨干力量到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開展較好的國家或組織考察學習。例如,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OSAI ),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以及美國會計總署、加拿大綜合審計基金會,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英國等的最高審計機關。 3.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人員結構多元化。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多元化,如審計技術與方法、政府公共管理、計算機應用、相關法律法規等;第二,采取激勵措施,引進競爭機制,促進審計人員主動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完善知識結構;第三,招聘有豐富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加入審計人員隊伍,為審計人員隊伍帶來最新的審計技術和審計方法;第四,招聘諸如經濟師、律師、工程師、公共管理專家、電子計算機專家等各類專業人才,使審計人員結構多元化,適應政府績效審計領域廣、內容復雜等特點的要求;第五,吸收大學畢業生進入審計隊伍,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專業培訓,其原有的知識結構和現有的專業培訓,會使其在幾年之內成為審計隊伍的有生力量和棟梁。第六,根據政府績效審計的需要,在審計過程中聘請相關的專家參與或提供咨詢。
審計培訓建議范文4
內部審計質量是內部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它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是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的決定因素。內部審計質量的提高,能夠幫助企業實現價值增值和改善運營。
一、影響內部審計質量的關鍵因素
1.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健全。內部審計質量評價和控制體系、責任追究制度、考核獎勵機制尚不健全,審計質量評價缺乏統一的量化標準,考核制度難以得到真正落實,內部審計人員的質量控制責任意識比較淡薄。
2.審前準備不充分。審計計劃不夠科學,帶有一定的盲目性、隨意性,審計覆蓋面不夠;審前調查不充分,對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未進行初步評估;審計方案制定簡單,審計重點不突出,對審計工作缺乏指導作用。
3.內部審計質量重要體現的審計報告質量不高。審計報告的重點往往放在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描述上,對審計建議部分重視不夠,質量不高,很少從管理和效益角度以及風險控制角度提出有質量的審計建議;審計報告過于專業化和程式化,比較空泛,不具有可操作性,難以引起領導層的重視和理解。
4.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直接影響審計質量。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分析判斷能力、工作經驗是決定審計風險大小的主要因素,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由于部分審計人員某方面業務缺乏,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開展的深度和廣度,最終影響審計的質量。
二、提高內部審計質量的對策
(一)強化職業能力培訓,提高審計隊伍整體素質
1.建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強化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及相關審計責任教育,督促內部審計人員廉潔自律,樹立業務精湛、廉潔高效、團結精干、充滿活力的內部審計隊伍形象,增強審計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強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由于內部審計業務涉及的知識面廣,更新快,內部審計機構必須強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定期或不定期的舉辦學習班、請專家授課等多種形式組織內部培訓,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3.加強制度建設,塑造審計良好形象。一是建立和完善統籌配置人力資源的良性機制;二是實行審計項目輪換制;三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力度。
(二)強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1.強化內部審計底稿、審計報告三級復核制度。要求每一個審計項目的審計底稿、審計報告,按復核程序、復核權限經過審計組長、內部審計復核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對審計目標是否達到、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審計依據是否可靠等進行確認,嚴把審計報告質量關,客觀、公正、全面、準確的反映問題,控制審計風險。
2.完善審計工作綜合考評制度。建立健全審計工作分級負責制度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各個環節審計人員的負責內容、承擔責任事項及責任追究的形式,將審計結果和責任納入月度審計工作綜合考評,激勵大家重視審計質量,提高審計質量控制的責任意識。
3.建立審計工作質量互檢制度。由內部審計機構組織成立檢查組,不定期對各審計組的審計質量,從審計程序的執行、審計文書的應用與規范、審計結果定性的準確性、審計檔案資料的歸集等方面進行檢查,提出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起到互相交流、提高審計質量的效果。
(三)科學合理安排時間,確保審計質量
一是由審計部門在系統分析風險、合理安排審計資源的基礎上,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二是管理層或是內審人員通過分析判斷,對發現急需關注和處理的問題,可實施計劃外異常事項的審計;三是對臨時審計項目,應按風險大小原則實施審計。通過一系列措施,科學合理地計劃審計項目,合理安排審計項目的時間,有效避免審計人員為了完成審計項目,壓縮審計的準確時間和報告時間,甚至減少現場檢查時間的現象。
(四)規范內部審計過程,有效控制審計質量
通過強化和完善審計機構機制,對審計項目立項、方案制定、審計取證、審計報告、審計追蹤等各個環節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審計的質量。一是加強對項目立項的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綜合考慮需求、審計資源和審計頻率等因素來選擇項目;二是加強對方案的審核,提高方案的有效性,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要充分了解,對審計目標要十分明確,對方案的討論要全面充分,審計方案的制訂要有可操作性;三是強化審計項目的分級復核,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內容和責任。首先,要加強對審計取證和審計底稿的復核,審計底稿應實行三級復核制,重點審核內容是否翔實完整、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引用的有關依據是否充分、審計判斷是否有理有據、審計結論是否恰當等,做到各負其責,層層把關,提高審計底稿的質量;其次,對審計報告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結論是否恰當,審計發現是否全面反映,描述是否清晰,問題定性是否準確,原因分析是否到位,審計建議是否有效,審計報告是否及時等進行全過程復核;四是通過對審計項目全過程進行督導,有效控制和提高審計項目質量。
(五)充分應用內部審計成果,加強風險預防和管控
審計培訓建議范文5
(一)內部審計實務界對內部審計定位的理解有待深入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2002年對內部審計的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為組織增加價值并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它采取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進行評估和改善,從而幫助組織實現它的目標?!彪S著內部審計概念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內部審計工作也從財務合規性審計為主向效益審計為主轉變。
但是,盡管這些年國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審計轉型,宣傳效益審計,但是收效甚微,主要是因為審計人員沒有真正理解審計內涵的發展到底跟自己的工作聯系在哪里,因而難以將定位從查錯防弊的監督者向為組織經營管理決策提供咨詢服務、幫助組織增加價值的內部管理參謀者轉變。
(二)內部審計人員從業素質尚待提高
1.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綜合素質需要提高。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處于審計核心地位,對本組織內部審計定位等方向性問題具有決定作用,從而影響到審計目標、審計技術、先進的審計理念的推進和實行,同時,其個體行為對內部審計機構其他成員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由于現在多數內部審計機構都面臨業務繁重、人員緊缺的問題,作為機構負責人往往在具體的審計業務中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用于學習和掌握先進審計理論和管理理論的時間相對較少,因此作為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組織有必要通過強制性的措施和手段開展針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理論研討和培訓活動。
2.內部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尚待提高?,F有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偏低一直是制約我國內部審計質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具體表現在審計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欠缺,對相關行業的規章制度不注重收集和學習,知識范圍狹窄,審計技能不精,審計方法單一,質量意識不高等等。
二、提高內部審計質量的途徑
(一)加強研討交流
建議內部審計機構管理部門采取專題理論研討、專題論文集刊印等方式加強現代內部審計定義和定位的宣傳,通過經驗介紹等方式,使內部審計人員深入理解和掌握現代內部審計的概念、目標、職能和作用。
(二)采取多種方式,促進內部審計人員加強學習研究,鍛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內部審計隊伍
1.集中培訓、經驗交流。這是現在內部審計機構管理部門普遍采取的一種方式。 筆者建議培訓可分類進行。針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培訓以宏觀政策、國內外前沿審計理念、管理知識的講座為主,并適當安排經驗交流;針對其他內部審計人員,以先進的審計技術、審計方法為主, 并配以案例說明。這樣一方面便于內部審計人員對所學知識理解和掌握,而內部審計機構也能在日常的業務學習時間對所學內容進行相互交流和學習。
2.加大針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課題投放力度。盡管現在各級內部審計機構管理部門每年都會面向社會進行一些課題招標,但是一方面課題內容的設定針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較少,另一方面比之專業的研究團隊內部審計人員無論在研究時間、研究深度和廣度上都有明顯差距,因此能夠中標的幾率很小。然而,課題研究不僅利于內部審計團隊就課題涉及內容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和掌握,而且對于開拓視野提高綜合素質大有裨益,同時,作為內部審計理論的實踐者,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必然對內部審計質量提升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3.通過內部審計網站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視頻培訓。由于計算機網絡具有方便快捷和覆蓋面大的特點,因此建議內部審計機構管理部門以專家講座的方式,將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錄制成視頻,通過內部審計網站進行講授,以遠程培訓的方式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
審計培訓建議范文6
一、2013年資源環境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一)資源環境審計基本情況
2013年,我局涉及資源環境審計內容的項目21個,審計總金額5,150萬元,審減工程造價234萬元。
按照資源環境類別劃分:1、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項目8個,金額3,850萬元;2、水利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項目2個,金額307萬元;3農村農業生態資源保護項目10個,金額823萬元;4、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項目1個,金額170萬元。
按照審計項目類別劃分:工程竣工結算(造價)審計21個,金額5,150萬元。
(二)資源環境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2013年,我局開展的資源環境審計項目均為工程結算(造價)審計。一是揭示問題。審計發現存在項目配套資金不落實、工程造價結算不實、項目資金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這些問題,我局已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處理。二是提出建議。通過審計,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了嚴格項目資金管理、及時落實到位配套資金等12審計建議,充分發揮了審計的建設性作用。三是審計覆蓋面逐步擴大。從完成的項目內容來看,涉及土地整理、農村飲水安全、病險水庫整治、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蔬菜基地建設等項目,都與農村和農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涉及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二、開展資源環境審計面臨的困難
2013年,我局農業與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審計專業人才缺乏。農業與資源環境審計涉及面廣、專業性強,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有審計財務的能力,還需具備工程、環境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目前,我局審計人員懂財務審計的居多,懂工程、環境審計的沒有,制約了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二是審計力量嚴重不足。我局未設立資源環境審計的專門機構,資源環境審計職能歸口農業外資及社會保障審計股,僅有2名審計人員,自身年初安排的審計任務就繁重,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的矛盾十分突出。三是審計的潛在風險大。審計人員普遍對資源環境方面的知識缺乏了解,對資源環境審計法律法規不熟悉,不能滿足資源環境審計的要求,資源環境審計一些常用的設施設備缺乏,使得資源環境審計的深度和廣度不夠,審計質量得不到保證,存在潛在的審計風險。
三、做好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