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制度的特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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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制度的特點

學校教育制度的特點范文1

一、義務教育制度的宗旨與父母的責任

1.義務教育: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的制度設計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边@一法條明確了義務教育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適齡兒童、少年的受教育權利。

受教育權利是由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稇椃ā返?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唧w到實踐中,少年兒童因處于身心發展、獲取知識與成熟心智的重要階段而實際地構成了受教育權主體的“主體”。青少年兒童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直接關系其未來和國家前途。同時,比之成年人,少年兒童在身心各個方面都是天然的弱者,自我保護能力差,權利也容易受到侵犯。因此,雖然《憲法》已明文規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仍然特別制定了《義務教育法》來專門保障適齡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義務教育法》第2條的這一規定,就顯示了國家通過強制手段的途徑實行免費的具有普及性的公共教育,以保障青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利的特點。

2.父母:應以積極的作為保證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5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教育法》第18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4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p>

《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綜合上述各項法律規定,父母作為適齡少年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是義務教育的“義務”主體之一。其基本義務內容在于:以積極的作為保障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父母的這一“義務”,具有必須履行的強制性?!读x務教育法》第58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备鶕@一規定,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未履行保障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則政府部門將以公權力介入。若仍不履行,則通常會執行強制入學,失職父母要承擔法律責任。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許多地區都曾發生過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家長不積極作為導致子女失學或輟學的案例,通過法律救濟保障兒童的受教育權。①就受教育權利的實現情況來看,“在家上學”并不同于輟學或失學?!霸诩疑蠈W”的情況中,孩子的受教育權并未受到侵犯,而是通過在家接受個別化教育這一特殊形式得以保障。同時,只要在家教育的方式方法與內容得當,父母也以積極的作為妥善保障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那么,孩子在家上學,也是一種學習方式,就義務教育階段的權利保障而言,并無不妥。

二、法律規定的模糊與缺失導致“在家上學”陷于“非法”假象

1.法律有關“入學”的規定缺乏明確概念解釋

從前述法律條款來看,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途徑是“入學”。然而,此處的“入學”是否就等于“進入學?!保诓殚嗊^相關法律后發現,并未見明確的概念表示。

對此,一般認為,規定中的“入學”即指進入獲得辦學資格的正式的公立學?;蛎褶k學校。產生此定勢思維的原因是《教育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同時,《義務教育法》第三章全篇對“學校”這一義務教育的直接實施主體進行了規定,而該法也并未體現出可以有學校教育之外的義務教育實施方式。因此,以系統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來看,系列教育法律中的“入學”僅指由國家統一實施的正式的學校教育,而不包括“在家上學”。[1][2]

單就法律文本來說,這種解釋看似合理。根據這樣的理解,“在家上學”無疑是一種違法行為。然而,這種解釋是否是對“入學”這一模糊概念的合理理解,卻值得推敲。因為當我們這么解釋“入學”時,實施義務教育的思路就變成了國家建立學校教育制度保障適齡兒童接受教育,父母就必須讓孩子進學校接受國家提供的教育服務。而如果家長沒送孩子進學校,則無論孩子實質上是否受到適合其自身發展特點的有效教育,家長都有錯,都必須承擔責任。這種思路里,強調國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責任無可厚非,因為根據《憲法》第46條“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以及《教育法》與《義務教育法》的具體規定來看,國家確實是教育權的權利主體。但如果因為承認國家的權利主體地位就認為此規定是為強制公民必須接受國家提供的學校教育服務則尚有偏頗。因為這種理解就將學校教育這一保障兒童受教育權的手段窄化為“唯一手段”,從而,就容易導致對“義務教育”的錯誤理解,即把“進入學校”這一接受教育的途徑當做義務教育的目的,無論具體的個體是否能夠適應學校教育均質化的教學模式,是否具有特殊的個人情況,是否在教育服務上有特殊需求,都必須強制性地接受學校教育。這樣不僅剝奪了那些有特殊情況的孩子獲得可能更適合其特點的教育機會,甚至造成部分孩子“在校不在學”的情況,反而違背了義務教育保障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的根本目的。因此,從“保障權利”這一法律根本價值來看,“入學即入校”的理解并不恰當,甚至涉嫌違憲。然而,相關法律在一些規定上的不明確,確實也容易導致人們得出這種不恰當的認識。這也是實踐中有教育行政部門、法院與部分輿論判斷“在家上學”是違法行為的根據。②

如果我們從保護孩子的受教育權這一義務教育制度的宗旨的角度考慮,那么,“入學”也可以理解為“進入合理的學習過程”。即只要學校教育之外的教育方式能夠滿足孩子個性化發展的需要,并且所提供的教育能夠達到國家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就同樣應該作為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育形式。按照這樣的理解,則“在家上學”并不違反法律關于“入學”的要求。

2.有關義務教育辦學與管理的法規失于片面

由于法律并未明確“在家上學”是否是義務教育的可能途徑,相應的辦學資質與教育管理的規定對此也不具有針對性,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辦學條件和教育管理的規定基本是針對學校而制定,難以適用于在家教育和全日制私塾,因此,以這些用于管理學校這一規模化辦學的教育機構的規定,來衡量為個別孩子提供個性化特色教育的“在家上學”形式,則后者的特質注定其在不少方面都幾乎不可能符合相關規定。實踐中,有教育行政部門因此判斷“在家上學”違法。③這種判斷,實在有失公允。

(1)有關辦學條件的規定

《教育法》第26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p>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0條規定:“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钡?4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籌設批準書;(二)籌設情況報告;(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p>

上述條文中有關組織機構、章程、師資、場所、資產、董事會等辦學條件的規定都是針對規?;k學的學校而制定的,適用性較低。比如,對于以父母為主力軍、以家庭等小規??臻g為固定活動場所、以個別孩子為教育對象的“在家上學”教育形式來說,僅就“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這一項要求就幾乎難以達到。

(2)有關教育管理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統一管理。然而相關管理規定同樣有不適用于“在家上學”形式之處。

首先是考試制度、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根據《教育法》第20條、24條、35條、36條的規定,國家實施教育考試制度、教育督導與評估制度,相關事宜由政府主管負責。如果要保證孩子在家接受的教育能夠達到國家對于義務教育的要求、家長行使家庭教育權不實然損害子女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則應當將“在家上學”納入相關制度的監督約束中。然而實踐中,業已建立的教育考試、教育督導和評估體系同樣僅以學校教育為對象,“在家上學”的督導與評估制度仍是空白。

其次是教材標準。《義務教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家長之所以選擇“在家上學”,所期待與所踐行的是針對個別孩子的個性化的教育服務。自主選擇教材及教育內容,是確保孩子能夠以適應其個性、能力和學習習慣的方式與內容有效接受教育、切實保障其受教育權利的關鍵。法律規定教科書應根據教育部規定辦法審核,而在《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在教材編寫上要求“主要編寫人員具有相應學科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教材審核上要求分別由教育部成立的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和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國家和地方課程教材的審定。這些規定成為“在家上學”模式中自主選擇教材的“攔路石”。普通家長難以達到教材編寫人員的資格要求,同時教材審核的層級之高又為其自編教材或選用其他教材增加了阻礙。

三、解決“在家上學”與法律規定間矛盾的思路

“在家上學”是父母以積極作為的方式保障子女受義務教育權利的行為?!霸诩疑蠈W”完全可以成為學校教育的輔助形式,并作為義務教育的實施途徑之一而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模糊與片面是導致其合法性糾紛的主要原因。因此,簡單地禁止或整頓都將侵犯公民權利。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在于,承認公民“在家上學”的權利,并將其實踐過程納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法律層面上,需要在適當的時機開展以下兩項工作。

第一,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的“入學”概念出臺確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應當明確“入學”不僅是“入?!保€包括所有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學習內容的形式,或直接修改相關法律,明確“在家上學”的“合法”身份。

第二,修改完善有關辦學條件與教育管理的法律規定,為政府管理與評估“在家上學”提供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規范的“在家上學”管理體系,為其準入、監督、評價、退出及與學校教育的銜接提供制度依據,協助、監督父母在家教育的活動,防止家庭教育權的不當行使造成國家教育權和少年兒童受教育權的損害。對于不利少年兒童身心發展的“在家教育”,政府應及時糾正或取締。

注釋:

①相關案例:不送孩子上學吃官司,修文八位家長成被告[N].法制日報,1998-11-20(2);家長不讓孩子上學,鄉長控告家長違法――酒泉一鄉政府將4位家長推上法庭[N].法制日報,1999-03-30(1);湖北基層法院幫數百名學生重返課堂[N].法制日報,1999-05-28(3);為了孩子的權益 貴州一鄉政府狀告失學兒童家長[N].法制日報,2001-11-01(7).

②類似案例:2006年上?!懊夏柑谩笔录校虾J兴山瓍^教委與上海市教委以未按時送子女入學為由宣告“孟母堂”的學生家長違法;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區“王育訴侯波撫養權”案中,法院在判決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被告應當盡快解決侯鴻儒的入學問題,使其接受全面的義務教育”。

③“孟母堂”事件中,上海市松江區教委與上海市教委以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課程內容與教材不符合國家標準、收費過高等為由定性孟母堂為“違法辦學”。

參考文獻:

[1]林祖.“入學”不是保障受教育權的唯一途徑[J].基礎教育研究,2010(8):3-5.

學校教育制度的特點范文2

關鍵詞:中職學生;思想教育;薄弱環節

一、引言

中等職業教育是職業技術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教育等。一方面因為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年齡都比較小,他們沒有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另一方面畢業之后的中等職業學生直接進入社會參加工作,因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并且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是未來中小型企業發展和民營經濟發展的動力,他們的思想現狀直接關系到我國未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民族的興旺。就目前而言,中等職業學生的思想教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戰,因此必須要加強中職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因此本文在這樣的背景下分析了中職學生思想教育的薄弱環節以及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和措施。

二、思想教育在中職學生教學中薄弱環節

(1)學生缺乏社會責任感。

就讀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一部分是缺乏家庭教育和父母關懷的留守少年,另一部分是過渡受到家庭寵愛的但是家庭教育缺乏的獨生子女,他們有著共同的特點就是學習中沒有互幫互助的精神,并且很認同自我,不關心別人,沒有責任意識,容易形成“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態度。因此在班級中很容易看到互相冷漠的同學,并且還會看到許多集體凝聚力不強的現象。

(2)學生缺乏學習熱情。

從我國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來看,學生選擇職業技術學校的原因是自身成績比較差,為了以后可以找到一份比較不錯的工作而選擇進入職業技術學校。由此可以總結他們大部分沒有對理想有正確的認識,僅僅希望自己以后有一份工作就好,因此他們對學習的熱情非常低,甚至是形成以學習成績低而驕傲,這是非常不好的學習風氣,這樣不僅會增大教學難度還會使學生學不到有用的知識,為未來的社會企業培養不出好的職員和管理者。

(3)過于迷戀情感。

在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習的學生大部分都是正處于青春期的學生,對異性充滿好奇,將時間和經歷都放在了追逐情感,很容易荒廢學業。有的學生推崇享樂主義,愛面子,為了在同學面前掙面子,不惜花費大量的錢,形成了高消費到用錢緊張的循環。

(4)缺乏感恩意R。

有的學生不僅學習成績不好而且還不懂感恩父母和老師,這主要是因為他們從小缺少正確的家庭教育,以至于他們養成了很多不好的生活習慣[1]。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穿臟的衣服和襪子從來不在學校自己洗,都是放假帶回家里面讓父母洗,有的浪費的學生會直接扔掉。更加難以接受的是有的學生性格比較暴躁,不知道感恩父母和老師,經常對父母和老師粗口相向,最后只火在自己的世界。

三、中職生思想教育薄弱環節問題產生的原因

(1)社會環境的影響。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文化不斷沖擊這人們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各個國家的文化交流也日益增多,并且在這個網絡發達信息傳播非??斓慕裉欤鞣N不健康的文化和意識逐漸在市場上傳播。況且年輕人經常出入網吧等地方,他們的自控能力比較差,享樂主義和拜金主義嚴重地影響著這些不將精力放在學習上的中學生。

(2)家庭教育的影響。

眾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師,因此家庭教育是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重要環境。并且現在的獨生子女的父母都比較溺愛孩子,遇到關于孩子的問題不是用金錢就是以粗暴的方式解決,這樣更加激起孩子的逆反心理,影響孩子的心理健康。在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下生活的學生很容易形成心理問題,比如父母離異,家庭不和睦等。并且有的家庭中,父母的不良行為和生活習慣都會影響學生,因此學生對這些不良行為形成認同感。

(3)滯后的學校教育模式。

在我國,中等職業教育發展還比較短暫,大部分的中等職業學校都是從高中轉變而來的。在中等職業教育中大部分都是傳統的高中教育方式,在傳統的教育中,學生升級到高中和大學是學生唯一的發展出路。有的學生因為學習成績差不得不選擇中等職業學校。在小學和中學缺少職業教育,學生進入中等職業學校之后,因為對自己特點不夠了解[2]。中等職業教育中的教育方式沒有對學生進行很好的引導和分流。

(4)學生的自身問題。

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大對數年齡都比較小,自我保護能力比較差并且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響。因為識別能力較差,難以對正確的不良的道德行為做出判斷,從而產生不良的生活習慣,只是按照自己的行為習慣和洗好來判斷是非,愛講江湖道義,甚至為了兄弟做出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缺乏法制意識。

四、解決中職學生思想教育簿弱環節的對策

(1)采用多元化的思想教育形式。

面對當前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育特點、時代特征以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的學習現狀。因此教師應當選擇多種思想教育方式來滿足學生身心發展。此外思想道德教育是一項長期的教育,因此教師需要對學生進行長期的思想教育,多次安排和開展雷鋒精神教育、感恩教育和法制教育,進行集體教育和個別教育相結合,表揚和批評相結合,提高學生的自我認知能力。

(2)完善思想教育機制。

因為思想道德教育是我國教育制度的重點,因此我國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要完善思想教育機制。學校積極建立思想教育制度,教師從應當從人文關懷角度,真正去理解和關懷學生,用真誠去打動學生,告訴他們什么是良好的思想道德以及它的重要性[3]。

(3)豐富課外活動。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都處于青年時期,他們喜歡新型的事情和事物,這些會吸引他們的注意力,并且激發他們的探索欲。根據這一特征,教師應當豐富課外活動,有意識有針對的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培養。

五、結論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雖然學習成績比較差但是仍然是社會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有技術可以為中小企業創造價值。因此學生有責任將學生培養成社會需要的人,不僅是要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更需要注重學生的思想道德培養。此外學校要從多元思想教育、完善思想教育制度、豐富課外活動等方面加強中職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參考文獻

[1]孫冬華.中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問題及對策研究[D].湖南農業大學,2012.

學校教育制度的特點范文3

關鍵詞:大學生 宗教 信仰 解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轉型,已成為人們多元化的信仰選擇之一。隨著社會范圍內引人關注的“宗教升溫”現象的出現,“大學生信教已成為一種社會現象,表現為信教學生數逐年增多?!蹦敲矗髮W生應不應該信仰宗教?如果說大學生不應該信仰宗教,這與我國《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自由”是否矛盾呢?認真搞清上述兩個問題,對于切實加強大學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導大學生樹立信仰,把大學生培養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大學生不應該信仰宗教的立論依據

宗教是對相當一部分群眾有較大影響的社會現象,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也將長期存在。那么,大學生應不應該信仰宗教?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為什么大學生不應該信仰宗教?主要有下面幾個方面的原因:

1.宗教與科學是根本對立的。其主要表現在:一是宗教與科學在本質上是根本對立的。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出現的一種文化現象。主要特點為,相信現實世界之外存在著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實體,該神秘力量統攝萬物而擁有絕對權威,主宰自然進化,決定人世命運,從而使人對該神秘力量產生敬畏及崇拜,并引申出信仰認知及儀式活動。科學是反映客觀規律的知識體系,科學知識萌發于人類早期的社會實踐,古代文明已包含許多近代科學得以發展的因素。宗教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對超自然力量的崇拜,相信超自然的上帝和神靈主宰世界。宗教的本質決定它否認客觀存在的必然性和規律。科學不承認任何超自然的力量,反對用超自然的原因和力量去證明任何自然現象及其發展過程。對超自然力量的肯定和否定,決定了宗教與科學在本質上的對立是不可調和的。二是在認識方法上,宗教與科學也是根本不同的。宗教認識其信仰對象的基本方法是信仰主義,依靠超經驗、超理性的啟示或神秘主義的直覺。自然科學從物質的各種實在形式和運動形式出發,去認識事物的各種聯系并盡可能地用經驗去證明。三是從社會作用看,宗教與科學也是大相徑庭的。“從社會作用看,盡管任何時代的宗教觀念集中反映了當時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反映人們對現實苦難的抗議,但在多數情況下,宗教只為人們提供精神上的安慰,而難以直接促成社會存在的實際變化。信奉宗教往往是讓人去適應環境,不是改變環境。當統治者用宗教宣揚彼岸世界的福來剝奪人們在現實世界中幸福生活的權利時,就會成為為統治者服務的社會意識形態。而科學是一種革命的力量,它直接服務于人們的現實生活,起到變革環境、改造社會的作用。因此,科學發展的最終結果是使環境為人服務。科學所要反映的對象一般不受特定經濟基礎的制約,它不是任何特定階級或集團利益的反映。因此,科學特別是自然科學,不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圍,而沒有階級性?!?/p>

學校教育制度的特點范文4

一、改變傳統德育教育觀念,變"封閉式教育"為"開放式教育"

隨著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思想、觀念、行為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這些變化也有意或無意、正確或不正確地對小學生的身心發展產生了各種各樣的影響,加之小學生年齡小、心理發展不成熟等特點,于是有的教師和家長怕學生受壞影響,采取封閉禁錮的辦法,不讓學生看電視、上網,不讓出門,結果不但封閉不了,反而減弱了免疫力。因此,我認為為了提高學生對事物的認知能力以及對是非的辨別能力,增強其免疫力,應當在德育教育過程中采取開放式教育。

1、在德育教育中,學校應該注重營造開放式的校園文化氛圍。

具有良好的開放式文化氛圍的學校,必然會成為學生的精神花園。因此,學校在進行校園文化建設時不僅要追求校園環境的凈化、綠化、美化,更要追求校園文化的開放創新和發展。例如,學??梢越M織學生到所在城市的工廠、社區、家庭進行社會實踐活動,從而豐富校園文化生活,達到促進學生德育方面素質的提高。

2、在德育教育中,學校應該注重完善開放式的制度文化建設。

完善規范的制度,能為學校的德育教育提供所需的制度保障。因此,學校除了實行國家要求的《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常規規范,還應該根據國家實行頒布的一些法律和規范,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及小學德育教育的特點,完善學校的德育教育制度。同時,學校也可以根據德育教育的實踐過程,修訂屬于本校的一些德育教育常規,讓德育教育制度處于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開放式模式中。

3、在德育教育中,學校應該注重推進開放式的德育課程文化。

如何在各種學科教學中進行德育教育的滲透,是學校推進德育課程化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因此,學校應該引導教師在平時的教育教學過程中,努力為學生創設良好的開放式教育氛圍和場景,采用學生喜聞樂見并且生動有趣的教學方式進行教育教學,并力求把傳授科學文化知識和陶冶學生道德情操、培養學生良好行為習慣結合起來,讓學生在潛移默化的開放式氛圍中受到熏陶和影響。

二、改變傳統德育教育方式,變"傳統的說教式教育"為"新穎的開放式活動教育"

"傳統的說教式教育"是指在對學生進行德育教育的過程中,采用講座、報告、小組討論等較枯燥的說教方法,而結果是學生往往不感興趣,收效甚微。與之相對的是 "新穎的活動式教育",即采取豐富多彩、生動活潑的教育方式,達到使學生除了在知識上有所收獲,在情操方面也能得到陶冶的目的,從而使德育教育實現寓教于樂。

例如,在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時,學??梢月摵袭數氐南啦块T,為學生提供親自體驗和使用滅火器的活動機會,并進行消防疏散演練。這種開放式的活動教育方式所得到的效果要遠遠比為學生開一次消防知識講座的說教式教育方式所帶來的效果好得多。

再例如,在進行"向英雄模范學習"的德育活動中,學校可以組織學生與英雄模范或者其家屬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和互動,這同樣要比為學生開一場英雄模范事跡報告會所取得的效果好得多。因此,學校應該尋求多種德育教育方式,讓"新穎的活動式教育"逐漸代替"傳統的說教式教育",讓學生真正地用心接受德育教育。

三、改變傳統德育教育渠道,變"單一的學校教育渠道"為"豐富的學校、家庭和社區相結合的開放式教育渠道"在每一個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家庭、學校和社會三方面,就如同空氣、水和陽光一樣至關重要。因此,當今的德育教育工作必然不能將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三者分裂開來,而應該將三者進行有機結合,形成開放式的多種類的教育渠道。

1、加強家校聯系,有機結合家校教育。

家庭是孩子生活的第一環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教育也必然對小學生良好的道德行為養成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學校在開展德育教育工作中,應該保持與家庭教育的協調。首先,要將家訪工作制度化。學??梢砸蟀嘀魅魏涂迫卫蠋熞獔猿謱Π嗉墝W生進行家訪,對于學習或者生活有困難的學生則需進行多次家訪。其次,要定期且有針對性地開家長會。在每學期開學初的家長會上可以介紹新學期計劃與安排;期中測試之后的開家長會,則可以及時向家長反饋學生的學習情況和紀律表現,從而取得家長的支持和配合。再次,舉辦家長學校。學校在開展德育活動的過程中,可以合理正確地利用所擁有的家長資源,讓家長參與到學校和班級的德育教育工作中來。例如,可以邀請家長進學校、進課堂為小朋友們傳授生活常識、交通安全知識、逃生知識等課外知識。

2、整合社區教育資源,構建開放式德育模式。

學校教育制度的特點范文5

教育發展是促進人格全面發展的基本條件,也是發展權的重要內容。教育發展不僅指教育基礎設施、教學手段、教學方法的不斷完善,而且包括教育發展規劃、教育制度、教育法規、教育交流合作等的持續改進,還指個人、地區和國家教育水平的提高。

由此可見,教育發展權作為發展權的一項子權利,主要是指各國擁有自主制定適合本國環境和民族習俗的教育發展規劃、實行本國教育制度、發展本國教育事業的權利,包括保護在教育制度和教育方式方面的不斷改革和創新,促進良好教育環境的形成,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加速發展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教育,盡可能地使人們均等獲得免費提供的訓練和再訓練的權利;所有人應當擁有平等的、恰當的選學、入學、在學、升學等機會的權利;保證教育對人的全面發展的維護,保障人人獲得更廣泛發展的自由等。教育發展權還應包括加強國際教育合作和交流,保障本國公民享有接受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教育的權利;各國還擁有避免“人才外流”和排除由此帶來的不利影響的權利;各民族和地區擁有平等分享教育資源、平等獲得教育發展機會的權利;各民族、國家應當有權建立和組織起符合現代教育基本特征的各種形式和水平的教育機構和教育項目、建立學校體系以及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等。

教育發展權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主體具有平等性。教育發展權作為一項人權,其主體是一個涵蓋一切國家、民族、特定團體、特定區域和所有個人的復合主體。教育發展權對于所有主體來說都是平等的。每個人都應當擁有平等的、恰當的接受教育的機會,其中最主要的是接受系統的學校教育的機會。這是實現教育發展權的基本前提。教育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和人的發展,堅持教育發展權主體地位的平等,對于實現教育發展權、促進人權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實現具有漸進性。教育過程是個體追求和實現價值目標而展開的活動,教育的動態發展隨著個體發展需要的變化而不斷更新發展,并受社會發展制約。因此,對于個人、民族及國家來說,教育發展權的實現是一個持續推進、不斷完善的過程。從個體發展的歷程來看,教育作為一種有目的的培養人的社會活動,在一定程度上規定著人的發展方向,對人的發展起著一定的強化作用,能夠加速人的一般發展進程。教育對個體發展的主導作用,除要求社會發展為個體發展提供相應前提外,還須適應個體身心發展的階段性特點或規律,積極協調各方面的教育影響,從而對個體的發展起到一種自覺、有效的促進作用。從改善不同地區教育不平衡發展的功效看,不同地區的教育“共同發展”不是要求不同地區教育達到發展的某種絕對水平,而是指不同地區教育都獲得發展的動力,相互間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各自得到相應發展,不同地區教育事業發展的“相對差距”在共同發展中趨于縮小,不同地區教育質量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水平,從而提高民眾的教育發展水平。可見,教育發展權的實現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促進個人、國家和民族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目標體現人本性。在現代社會,教育既是公民個人人格形成和發展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培育作為民主政治具體承擔者的健全公民的重要途徑,接受教育是人得以全面自由發展的重要前提。教育發展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就是強調以人的發展特別是作為教育對象的個人的和諧發展為根本。在學校教育中,無論是學校制度安排還是學校日常管理,都應該以人為本,充分尊重學生作為人所應享有的一切權利,為學生人格的健康發展創造和諧、寬松的環境。學校內部的教育及常規管理應對青少年的人格給予足夠的尊重和重視,教師在進行懲戒和批評教育時應該突出其教育性,注意采取合理方式,推動學校教育的“人性化”進程。同時,作為教育發展權集體主體的國家、民族和地區,也應以提高全民的綜合素質為宗旨,促進所有人的教育發展水平與國際社會同步發展。這是教育發展權人本特性更高層次的要求。

學校教育制度的特點范文6

學校輔導的內容與特色

臺灣的學校輔導開始于1950年代中期的僑生教育。當時,為了減少來臺學習的海外華僑子女在學習和生活上的問題,萌發了臺灣最早的學校輔導工作。此時恰逢輔導運動在美國和世界范圍內迅速興起,許多留美輔導人士紛紛返臺,參與到對僑生的輔導工作中,積極介紹輔導理念,開展輔導實踐。此后,學校輔導陸續在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大專、大學中全面推行,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一種教育制度,在機制設計、機構設置、課程安排、人員培訓、資源配置和社會支持等方面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

臺灣輔導界幾十年來一直致力于學校輔導的本土化嘗試,在學校輔導的專業方法與技術方面,積極引進西方的研究成果,并結合臺灣社會實際開展研究和探索,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1950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期、中期,結合臺灣實際開展的臺北東門小學兒童心理衛生實驗――“東門方案”、國民學校課程及資優兒童教育實驗、中等學校輔導制度與輔導方法實驗等一系列探索,為學校輔導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60年代末至1980年代,圍繞著指導(輔導)活動課程設置和課程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各級輔導組織和機構的建立和完善,師資培訓、培養和任用,以及相關配套政策、規章的健全與落實,臺灣確立了完整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學校輔導體制;1990年代實施的“輔導工作六年計劃”直接針對青少年教育中出現的諸多問題,不僅投入了高達幾十億新臺幣的費用,內容設計也十分具體,比如“朝陽方案”為問題行為學生輔導計劃,“春暉專案”為防藥物濫用、防艾滋病、反輔導計劃,此外還有問題家庭輔導計劃等,彰顯了強烈的臺灣色彩;1990年代后期開始的“青少年輔導計劃”和“教訓輔”三合一學生輔導新體制,除了延續“輔導工作六年計劃”的部分目標外,又針對青少年教育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增添了新的輔導內容,如情緒、校園暴力、少年犯罪、兒童輟學、法律、性、親情教育等。

在臺灣學校輔導發展的過程中,還產生了兩個相當有特色的機構――“中國輔導學會”和“張老師”。成立于1958年12月的“中國輔導學會”是臺灣學校輔導的開拓者、推動者、領導者和核心力量,其成員既有官員,也有輔導專家和“海歸”學者,它創造了學術社團與行政力量完美配合的范式,造就了臺灣學校輔導的輝煌。校外輔導機構“張老師”成立于1969年11月,初期只有兩張桌子、四張椅子、十幾平方米的辦公室、一條專線和20余位義務“張老師”。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張老師”的服務機構已遍布臺灣各縣市,有32條咨詢專線、26個晤談室、68位專任“張老師”及1086位受過200小時訓練的義務“張老師”,還擁自己的報刊社、出版社,并與廣播、電視等眾多傳媒和社會機構合作,開辟“張老師”專欄,制作各類節目,舉辦巡回演講、座談等,向公眾推廣心理衛生知識,預防心理疾病及行為的發生。“張老師”的服務種類、輔導理念與工作方法不斷推陳出新,逐漸建立起了自身獨特的輔導架構,不僅深受臺灣民眾信賴,其影響力甚至擴及東南亞華僑社會。此外,臺灣還有眾多其他校外輔導機構,構筑起了完整的社會輔導工作網絡。專家認為:學校輔導的興起與發展深刻影響了當代臺灣的教育理念,促進了臺灣教育制度、教育內容、教育方法等各方面的發展與改革。

值得推廣的臺灣經驗

臺灣學校輔導取經于西方,卻經過長期的本土化,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成為中華文化圈這方面做得最早也是做得最好的。海峽兩岸同種同文,學校(尤其是中小學)教育的整體情況比較相似,在華人社會中具有“樣本意義”與“樣板價值”的臺灣學校輔導無疑也是最適合和最值得我國大陸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借鑒的。

葉一航教授認為,臺灣學校輔導有四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官方主導,自上而下推行;二是法規健全,剛性政策突出;三是學校輔導工作體系完整;四是普及程度高。與此相適應,臺灣學校輔導的成功經驗也可以歸結為四點:一是制度建設優先,使輔導在短期內即成為一種教育制度;二是獨立設置輔導專業課程,以課程化方式推進;三是行政主導與學術社團專業支持的完美結合;四是致力于學校輔導的本土化。這些特點和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大陸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借鑒和思考。

針對當前我國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專家強烈呼吁社會各界尤其是學校要充分重視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克服形式主義現象,真正把心理健康教育當做一項為學生的一生成長謀福利的事業;教育行政部門要多一些“剛性”的、可操作的、配套的政策,通過制定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制定相應的課程標準,建立師資培訓和任用制度等,把心理健康教育作為一種教育制度加以落實;要提高學校心理健康教育與課程改革、德育等工作的整合度,充分發揮專家、社團和一線教師的協同作用,建立學校、家庭、社會有效溝通的長效機制,理順各種關系,構建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強有力的支持性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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