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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求范文1
【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督忉尅返?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逼浯危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薄稌盒幸幎ā返?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币虼私ㄔO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薄稌盒幸幎ā返?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求范文2
(昌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新疆昌吉831100)
摘要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程序審查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利于規范建筑工程方質量責任與義務,對全面提高工程質量產生了重要影響。
關鍵詞 建筑工程 工程竣工 竣工驗收 驗收備案 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程序審查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利于規范建筑工程方質量責任與義務,工程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工程驗收備案資料將是事故原因分析的主要依據,對全面提高工程質量產生了重要影響。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需要各方面同心協力,齊抓共管。
一、當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存在的問題及難點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不及時,存在未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有的單位工程交付使用后不按時備案,這不僅影響產權證的辦理,而且會給使用單位造成損害。有的建設單位不能及時到消防、環保等部門辦理相關驗收手續,造成了工作的拖延甚至有的直到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手續仍未補辦齊全,影響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進程。
2.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淡薄。群眾的工程質量意識淡薄,對住宅工程必需的交房條件(一證兩書)缺乏了解。
3.部門之間缺乏溝通配合,影響竣工備案工作落實。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不是某一個部門能單獨完成的事項,他需要主管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安全、質量監督單位的互相協作實施完成。信息不能共享,缺乏必要的溝通,有了問題如同踢皮球,不按文件規定實施竣工備案,弄虛作假等,這些問題和現象嚴重影響備案工作的實施和質量的提高。
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有效措施
工程竣工驗收是工程項目竣工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檢測建筑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和施工驗收規范的重要環節。為了嚴把質量關,房屋建筑工程備案工作應從工程立項之日起就開始進行。
1.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備案意識。備案工作的全套資料必須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規劃、環保、消防等多個單位共同制作才能完成,。為改變工作開展初期多數建設單位備案意識淡薄的狀況,質監站狠抓備案的宣傳工作,公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程序、制度和提交資料的詳細地點,開展建設工程咨詢活動,不斷擴大受教面,引起建設單位的重視,跟相關部門備案意識大大增強。
也就是說,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促使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加強了內部的質量管理,為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提供了可靠保證。
2.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部門是一個面向社會的服務窗口。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重要性,嚴格把關認真審查每一份備案資料,對不符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要求的工程,實行“問題一次性告知制度”,發給相關單位備案存在問題告知書,將存在的問題一一寫明,并詳細地告知辦理步驟,讓辦事單位對備案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對存在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
3.加強事中管理,提高備案效率。一項工程從開工到竣工歷時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備案資料產生于不同的施工階段和環節,稍有不慎就會發生漏辦、未辦現象,等到后期發現再補辦就比較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我站在工程開工前要求建設單位按照備案提交的詳細清單準備資料,同時約定聯系方式,以便及時進行反饋交流。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質監站定期進入施工現場,檢查備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做好準備,既防止了漏辦,又避免了重復勞動,使備案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
4.加強工程備案立卷歸檔整理,提高檔案的利用率。竣工驗收備案資料是由多個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審定的資料,具有法律依據的作用,為今后的權屬確定、解決糾紛、事故分析等提供充分的依據。為此,相關機構要按照《工程檔案管理規范和標準》及時將備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輸入計算機管理不僅極大地方便了用戶,充分發揮備案工作的效用,還能體現這一工作的延伸價值,為城市建設提供更好的服務。
5.責任到人,并實施信息化管理。(1)竣工驗收備案有著特殊的法律意義,是法律文書,直接關系到建筑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責任,包括保修責任、保修時間、質量缺陷責任以及遺留問題處理等,同時還關系到房屋銷售與購房者之間的質量保證和保修時間?!督ㄖこ藤|量管理條例》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信息化方式可將整個建筑企業、整個建設項目管理的諸多環節、各工程項目組建信息網絡,在資料傳遞、查詢方面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并且可以推進資源共享,信息最大化利用。
6.加大執法力度,開展全民監督。可以說,竣工驗收備案證是一項工程可以合法使用的證明,但仍有工程在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情況下即投入使用。因此,應該讓群眾參與監督,接受群眾的舉報,將問題工程、違規工程在網上曝光。
7.加強各部門聯動,合力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⒐を炇諅浒腹芾聿块T,可以說是建筑工程整個流程的出口。一個工程直至竣工驗收備案辦理完畢,才可以說是整個建設過程的結束。因此,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與其他各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尤為重要
8.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同時加強對新文件的學習,以更好地貫徹國家的新文件、新精神。(1)我國關于質量標準方面主要頒布的法律標準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建筑工程的資料與建筑工程質量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在施工過程中應該將施工日志、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設施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質量交底記錄、設計交底記錄、圖紙會審記錄、施工測量記錄、施工物資資料、分部驗收記錄全部保存并和竣工驗收技術資料報送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審查,工程單位認真做資料整理,具備驗收條驗才開始申請組織驗收。(2)政府對建筑工程的管理政策也在隨著社會的發展現狀而在不斷地調整。因此,在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中,學習是永遠不變的信條。尤其要加強對新文件的學習,以更好地貫徹新文件、新精神,真正在備案工作中做到與時俱進。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成為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后,強化了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結果的監督管理,使工程從立項到開工、從施工到竣工、從驗收到交付使用的全過程始終在質量監督控制下,真正保證了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求范文3
那么,什么樣的情況下,商品房符合交付條件,即使購房人拒絕收房也視為收房?什么樣的情況下,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即使收房也是無效交付,視為沒有交付呢?
一、有關“商品房交付條件”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钡谒氖艞l:“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廣東省建設廳在《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提到:《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條的第一款中的“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該建設單位已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商品房的單體驗收與綜合驗收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該條并未規定驗收合格系單體驗收還是綜合驗收,同時,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進行綜合驗收,但并未規定未經綜合驗收不得交付。此規定僅為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且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取消了綜合驗收的審批程序。因此,房屋經單體驗收合格后即可以交付使用。
三、關于“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標準”問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求范文4
(一) 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當前,我國的建筑市場在不斷的規范化,國家相關部門頒發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加強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工程檔案管理提出了重要要求,但是由于我國建筑單位的工程檔案管理水平高低不等,我國一大部分建筑單位的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管理意識相對淡薄,常常會導致建筑工程在最后竣工的階段不能完整的拿出竣工檔案,最終造成了建筑工程竣工檔案不能及時的向相關部門報送工程檔案,例如:一些建設單位注重重資金管理和工程進度,對編制工程竣工檔案管理體系沒有重視,在建筑工程驗收完成時,建筑工程竣工檔案都無法正常完成,造成建筑工程檔案移交滯后。
(二)建筑工程竣工檔案移交不夠及時
其中一些單位之間存在著工程款拖欠的問題,經常會因為此問題造成工期的延長,導致了工程材料殘缺不全,工程檔案歸檔停滯的尷尬,對工程竣工檔案的編制產生了嚴重的影響;還有部分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更換檔案管理人員及進行部門重組,導致了材料缺失和分散,建筑工程驗收后不能夠收齊,這些原因的存在都會不同程度的造成了建筑工程施工檔案移交不及時的問題;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到了后期,其中很多的技術人員會被派到別的工地,再加上很多建筑施工單位沒有根據工程竣工檔案管理的要求在施工中收集和整理重要的檔案材料,最后導致了建筑工程竣工后不能按時的完成工程竣工檔案,造成工程竣工檔案移交不及時的情況出現。
(三)建筑工程檔案材料填寫缺乏真實性
建筑工程檔案由于其本身的多樣性、特殊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在收集整理的過程中難度比較大,容易出現失誤等問題,加上有些建筑單位未建立工程竣工檔案管理體系,其中比較容易造成管理不嚴,或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不了解,根據建設單位提供不完整的資料來編寫工程項目的竣工檔案,這樣的檔案只是為了應付上交檔案而做的,不能夠做到與建筑工程同步進行,此時不少人往往使用不真實的數據,從而導致了建筑工程竣工檔案與事實不相符,竣工圖產生誤差,因為不能與工程進度同步,造成了各種建材的合格證和質保書不全的問題,不能全面的反映工程的情況和質量。
二、 探討建筑工程檔案有效管理的幾點措施
(一) 建筑工程單位要不斷的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單位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各階段檔案資料進行的全面有序的管理,確保圖紙及歸檔資料的齊全性、準確性、規范性,建筑工程單位在項目的開始階段就需要根據國家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從而結合建筑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檔案管理措施和制度。同時要明確建設單位、招投標機構、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的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在工程檔案形成過程中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規范檔案資料的整理、收集,以確保建筑工程自立項開始與檔案跟蹤管理的同步。工程項目中完整的先期文件資料比較重要,在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方面有重要的依據,起到憑證的作用。
(二)及時做好變更和傳遞記錄
在管理過程中,頻繁變更和傳遞,容易使檔案的有效性、完整性發生變化,各部門只有及時的對檔案的增減變動及傳遞情況做出相關記錄(如傳遞情況記錄、修改情況記錄、變更情況記錄、作廢情況記錄等),才可能有效地了解檔案的來龍去脈,損毀、防止其丟失、失效。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確保各部門獲取及,有效檔案資料或信息。
(三) 嚴格控制好建筑工程工竣工驗收檔案資料質量
建筑單位要嚴格的控制好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資料質量問題,要使工程竣工驗收檔案充分的發揮其憑證的作用。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建筑單位的檔案管理人員要會同相應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對照建筑工程檔案歸檔范圍的要求來對工程建設中形成的全部文件進行全面的檢查和審核,如發現問題要及時的進行解決,補漏補缺,一定要讓竣工資料達到完備、真實、及時歸檔范圍符合要求,要嚴格的按照《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來執行,對建筑工程竣工驗收關要把好,把竣工檔案的驗收、移交作為整個工程驗收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環節,要做到工程檔案驗收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其中移交合格工程檔案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發給《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如不按規定移交檔案的或移交的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不發給發證,建設單位堅決不給結清尾款,來確保建筑工程項目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求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對航道工程質量、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航道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航道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科學、規范。
第五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或者核準以及交通部批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中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征求交通部意見。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
以上負責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六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以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五)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說明書;
(六)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申請竣工驗收的航道建設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運行,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
(二)各單位工程和項目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驗合格;
(三)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者設施調試以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合格;
(六)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
(七)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運行情況正常;
(八)竣工檔案資料齊全,通過有關專項驗收;
(九)竣工決算報告已編制完成,并取得國家審計機構或者具有審計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且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
(十)工程運行管理部門已落實;
(十一)竣工驗收工作報告編制完成;
(十二)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部門委托的有關單位初步驗收合格。
第八條航道工程應當在工程試運行期滿后一年內申請竣工驗收。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對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或者警告。
第九條由交通部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應當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工程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其中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轄的航道工程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交通部。
第十條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可以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也可以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接受委托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和時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根據航道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部門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項目單位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行管理等單位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部門還可以邀請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通過并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單位負責提交竣工報告、工程試運行報告、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以及驗收所需的其他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驗意見,配合竣工驗收工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提交各自的工作報告,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航道工程項目單位、質量監督機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五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是:
(一)檢查工程的批準、核準、備案等文件是否齊全;
(二)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規模、標準、內容全部建成;
(三)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檢查工程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
(五)檢查工程交工驗收情況;
(六)檢查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檢查航運樞紐工程的階段驗收情況;
(八)檢查工程試運行情況;
(九)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十)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
(十一)對存在的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驗收資料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七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后,項目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十八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航道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竣工驗收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程竣工驗收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筑物等航道設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
(二)階段驗收是指航運樞紐工程建設進入截流、水庫蓄水、通航、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前進行的驗收。
(三)工程試運行期是指航道主體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至竣工驗收之前,檢驗工程效果和運行能力的階段。工程試運行期自航道主體工程最后一個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適用本辦法,但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議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求范文6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稱
編 制 人
審 批 人
日 期
**市**區工程質量監督站監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案
一、方案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導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現行工程建設質量標準、規范、規程、規定。
2、審圖機構出具合格證明文件的施工圖紙。
二、工程概況
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本工程為 剪力墻結構(別墅為異型柱結構),別墅3層、高層建筑為28/29層,基礎類型為 樁筏式基礎 ,總建筑面積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層,面積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級,毛坯房。節能做法為內墻批4mm后保溫沙漿。本工程局部地下室為2層,基礎埋深較大,基礎面標高-8.8米,基坑開挖難度大,施工難度高,危險性大,高層建筑最大29層,建筑高度較高。
三、各責任主體單位情況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審圖單位:
四、監督工作內容(通用部分)
為了規范質量監督工作程序,明確質量監督工作內容,提高質量監督工作效率,增加質量監督工作透明度,使質量監督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根據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配合執行。
1 對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
1.1 對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技術標準的情況。
(2)抽查責任主體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3)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權限對違法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對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1.2 對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的主要內容
1.2.1 對建設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施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開工報告)手續情況;
(2)按規定委托監理情況;
(3)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工作情況;
(4)組織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原設計有重大修改、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報審情況;
(6)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情況;
(7)其它影響工程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2.2 對勘察、設計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情況;
(2)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通知情況;
(3)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
(4)其它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2.3 對施工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施工單位資質、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的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分包單位資質與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
(3)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審批及執行情況;
(4)施工現場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配置情況;
(5)工程技術標準及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實施情況;
(6)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情況;
(7)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
(8)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情況;
(9)其它影響工程施工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2.4 對監理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監理單位資質、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關鍵部位和工序的確定及措施)的編制審批內容的執行情況;
(3)對材料、構配件、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情況;
(4)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核查情況;
(5)見證取樣制度的實施情況;
(6)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情況;
(7)質量問題通知單簽發及質量問題整改結果的復查情況;
(8)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情況;
(9)監理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10)其它影響工程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2.5 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準的類別、業務范圍承接任務;
(2)檢測業務基本管理制度情況;
(3)檢測內容和方法的規范性程度;
(4)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檢測結果是否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質監站;
(6)其它影響檢測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3 對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的程序及要求
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后,監理(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資料》所列內容,收集整理并對照檢查,做好記錄。質監人員第一次進入現場進行質量監督檢查時,應對上述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資料監督檢查記錄》。
質量監督過程中,質監人員根據工程進展和責任主體變化情況,適時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填寫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中。
質監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當發現責任主體有違法違規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或有關技術標準等行為時,其監督工作程序為:
(1)項目監督負責人應簽發《建設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或及時報告質監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等,責令整改;
(2)按有關規定填寫《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不良記錄監督登記表》;
(3)按規定程序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4)督促責任單位上報《建設工程質量整改完成報告》,對需要局部停工(暫停)的工程,要求責任單位填寫《建設工程復工申請報告》,質監人員根據整改情況提出意見,由質監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
2 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
2.1 對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并對關鍵部位實施監督;
(2)重點檢查結構質量、環境質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點監督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
(3)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4)抽查結構混凝土及承重砌體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
(5)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由監督人員根據結構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現場質量情況進行隨機抽檢。
2.2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主要方式
質量監督人員一般采取定點(監督控制點)檢查、隨機抽查和監督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并輔以必要的檢測手段,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2.3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具體內容
2.3.1 資料抽查
重點抽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關于保證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術資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檢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2.3.2 監督控制點檢查
對下列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質量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設置為質量監督控制點。(為可選擇性,打"√"表示選中,并注明具體部位。)當工程施工到質量監督控制點時,施工單位必須通知質監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1)樁基和地基基礎驗收;
(2)重要結構隱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隱蔽前;
(3)主體結構驗收;
(4)建筑節能工程;
(5)竣工驗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隨機抽查的重點內容(見專業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隨機抽查的重點內容(見專業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監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樁基子分部、主體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礎分部工程。
對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監理(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前3天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工程資料核查意見及參加驗收人員名單書面通知我站。
質監人員應對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條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并將監督驗收情況填寫到樁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中。如發現有違法違規和違反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質監人員應責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驗收。
2.3.6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
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4小時內(重大質量事故應在1小時內)向我站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報表》;項目監督負責人應及時辦理并報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及方案的實施和處理完成后的驗收進行監督,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填寫《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監督記錄》;構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按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3.7 工程監督抽測
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監督人員應采用科學的檢測儀器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抽樣檢測(簡稱監督抽測)。抽測的重點是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結構安全的原材料、構配件(詳見專業部分)。
抽測一般采取隨機的方式進行,并結合監督檢查發現的質量隱患和缺陷進行重點抽測,抽測數量按有關規定執行。檢測過程中,有關責任主體應做好相應的準備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檢測后,質量監督人員應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記錄》,監督抽測結果將列入質量監督報告。
2.3.8 監督抽檢
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當發現責任主體有影響工程質量的違規行為、工程質量存在明顯問題或缺陷、監督抽測結果不合格或對工程質量有懷疑時,質量監督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檢通知單》,責令工程建設責任方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抽檢。監督抽檢的部位、數量,由質監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和按有關規定確定。監督抽檢結果不合格的,應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有關規定對工程采取擴大檢測、設計認可或加固處理等方法進行處理。
2.4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程序及要求
(1)實體質量監督中,監督人員應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
(2)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工程實體質量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任單位,項目監督負責人應簽發《建設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或及時報告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責令整改;
(3)督促有關單位上報《建設工程質量整改完成報告》,對需要局部停工(暫停)的工程,要求有關單位填寫《建設工程復工申請報告》,質監人員根據整改情況提出意見,由質監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
3 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監督
3.1 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的主要內容
3.1.1 對工程竣工驗收文件進行審查
(1)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報告。包括結構安全、室內環境質量和使用功能抽樣檢測資料等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報告等;
(2)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3)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建筑節能工程專項驗收記錄表;
(5)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3.1.2 對驗收組成員組成及竣工驗收方案進行監督
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它有關方面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并在驗收前7個工作日將《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送達我站,接受監督檢查。
3.1.3 對觀感質量進行檢查。
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監督人員應對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標準的執行情況及評**果進行監督,如發現有違法違規和違反強制性標準條文的,監督人員應責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驗收。
3.2 填寫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的主要內容:
(1)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評價;
(2)對觀感質量檢查驗收的評價;
(3)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及程序的評價;
(4)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評價。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我站提交《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4 監督人員
該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由
、
負責實施。聯系電話: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專項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須攜有關資料來我站辦理登記手續。
2、工程監督檢查中,請參建各方配合我站開展工作。歡迎對我站監督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電話 8222347
。
項目監督負責人:
審批人:
**市**區工程質量監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對于復雜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對監督工作作進一步明確的,可制定詳細方案做為本方案的補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質監、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各1份。
二、專業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隨機抽查的重點內容
2.3.3.1 對地基基礎工程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樁基、地基處理的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驗收記錄、驗槽記錄;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質量;
(3)地基基礎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情況。
2.3.3.2 對主體結構工程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鋼結構、混凝土結構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質量及隱蔽驗收;
(2)混凝土、鋼筋及砌體等工程關鍵部位、必要時進行現場監督檢測;
(3)主體結構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資料。
2.3.3.3 對有關裝飾裝修、安裝工程的下列內容進行抽查:
(1)幕墻工程、外墻粘(掛)飾面工程、大型燈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點部位施工質量的監督抽查;
(2)安裝工程使用功能的檢測及試運行記錄;
(3)工程的觀感質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資料。
2.3.3.4 對有關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下列部分內容進行抽查:
(1)有環保要求材料的檢測資料;
(2)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
(3)絕緣電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電阻的檢測資料、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測試;
(4)屋面、外墻和廁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的記錄、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抽查;
(5)外墻外保溫;
(6)各種承壓管道系統水壓試驗的檢測資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測的項目可包括:
1、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
2、受力鋼筋數量、位置及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3、現澆樓板厚度;
4、砌體結構承重墻柱的砌筑砂漿強度;
5、安裝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