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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問題的法律思考范文1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的公務活動過程。它包括城市管理機關依法采取的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 以及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規范的城管執法對于處在轉型期的中國顯得尤為重要。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城市建設速度也在不斷加快,市容市貌日新月異,人們在享受城市發展帶來的各種成果的同時,也為城市化帶來的諸多問題所困擾。那么,如何規范城管執法,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實現城市管理和執法與民眾生存和發展的互利雙贏,成為我們建設和諧城市面臨的一個現實課題。因此,探討我國城管執法中存在的形勢與問題,對解決上述問題有著十分重要意義和實踐價值。
1 對城管執法的理解
城管執法是指城管執法主體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及相關地方性法規對我國城市管理各方面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簡稱,有時也簡稱為“城管”,但它不是“城市管理”的意思。城市管理,即運用各種手段對我國市政基礎設施、城市交通、環境保護、市容市貌、公用事業等有關城市管理領域進行的一種綜合管理。而城管執法就是對在以上我國城市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違法違紀現象,發揮綜合行政執法并進行相應行政處罰的一種執法活動。在我國,城管執法的范圍很廣泛,但大體可分為市容環衛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城市環境保護管理、城市水務管理、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建設管理、城鄉規劃以及城市物業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近年來,城管部門與市民之間的暴力沖突事件屢屢發生,給我國國家公權力機關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嚴重降低了我國公權力機關人員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最重要的是嚴重傷害了人民群眾的心,擾亂了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秩序。因此,分析我國城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其原因和對策進行探討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2 城管執法問題分析
2.1 城管執法程序意識淡薄
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力的行政權構成部分,程序公正是城管執法公正的一個保障機制。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制建設中重實體輕程序,缺乏程序意識、程序立法不足、違反執法程序的事件時有發生。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城管執法人員漠視程序,自由裁量執法權,不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隨意罰款和收繳工具,不告知其原因、依據以及申告權利和救濟渠道,不提供所需信息資料和陳述申辯機會,不遵守時間、步驟和順序等等。顯然,他們這樣的執法方式在程序上是存在嚴重問題的,難免會滋生執法人員自身的腐敗,失去權威感,從而導致暴力和沖突。
2.2 城管執法暴力問題突出
城管執法權力具有雙重性, 既要合理用法,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便利的行政服務,又不能濫用法律,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近年來,暴力執法的事件頻頻發生,歸根結底是一些城管執法人員采用了不合法、不恰當地強制手段,或者是在無法定授權或不依照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而采取了強制措施,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城管執法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緊張或者矛盾升級,從而導致了暴力執法現象的出現,影響了人民政府的形象。 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某些地方的城管行政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約束, 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關系沒有擺正。
2.3 城管執法責任落實不到位
城管執法責任,即違法或不當的城管執法行為所引起的一種法律后果,它是基于行政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而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 城管執法中責任意識淡漠、職權與職責脫節、執法責任界限不清、監督約束機制不健全。在城管執法中,對于城管執法人員的一些不當行為,未能建立執法追究問責機制和嚴懲機制,很難做到對其責任的公平、公正處理和追究。這為城管執法人員提供了逃避法律責任和的機會,嚴重制約了我國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責任政府的進程。
2.4 城管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對我國城管執法人員情況進行調查,我們可以看出來他們的素質普遍較低。目前城管隊伍中主要以短期合同工、轉業軍人為主,還有一些社會閑雜人員,而接受過正規法律教育的大學生少之又少。同時 他們又沒有接受過正規的專門的法律職業培訓和上崗職業培訓,缺乏人性化執法理念、思維和習慣,從而導致出現了執法擾民、以權代法、手段粗暴的行為。
2.5 城管執法服務意識不強
城管執法其實是一種現代社會的便民服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城管執法人員高高在上,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是一個服務員或者勤務員,而常常是以一個管理者的身份出現在公眾面前。面對小攤小販和身處弱勢的群體沒有一點同情心,而是以亂民看待,認為他們影響了市容市貌、產生了更多的城市垃圾和噪音。正是這些城管執法服務意識的缺乏,使得他們在執法的過程中帶有個人偏見和情緒,只注重到公權而對底層群眾的生存權卻置之不理。
3 解決城管執法問題的有效途徑
3.1 理順城管執法程序
規范而嚴格的城管執法程序,才能保證執法的效果,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贊譽和積極擁護。而不合法的執法程序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它不但達不到預期的執法效果,而且還會引來人民群眾的質疑,造成很多誤會和社會矛盾。歸根結底是因為有些城管執法人員未按程序執法或違法行使權力,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激化了社會矛盾。因此,建立健全一系列規范有序的執法程序制度,并嚴格執行執法程序,才能確保城管執法工作的有序開展,并使其規范化、法制化和有效化。
3.2 重塑“以人為本”執法理念
當前,城管執法中“暴力抗法”、“暴力執法”現象時有發生。這就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必須重塑“以人為本”執法理念,搭建平等溝通交流平臺,耐心傾聽群眾呼聲,才能消除城管執法中緊張關系,化解社會矛盾,減少暴力事件的發生。所謂“以人為本”執法理念,即執法人員始終要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上考慮管理行為,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教育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增強主人翁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建立健全社會利益的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要經常開展換位思考,加強行政機關的窗口建設,推出便民、利民服務措施,努力搭建與群眾聯系溝通平臺,架起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
3.3 落實城管執法責任制
城管執法責任制,即執法有機制、過程有監督、過錯有追究、效能有評估、獎懲有措施的一種責任制度。落實城管執法責任制是加強城管內部監督管理和有效提高執法質量和水平的重要途徑,其內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崗位目標責任制,加強內部督察考核、問題追究和倒查考核責任制。落實城管執法責任制不僅要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方式、程序,而且還要監督執法過程中是否透明、是否存在貪污受賄或者是否存在以執法的名義亂收費等現象。
3.4 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建立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人才隊伍,是完善城管執法的必要手段之一。這就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能夠熟知并理解城管執法活動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及程序,在實際操作中依法、依程序辦事;具備較好溝通能力,能夠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平等有效的溝通;具備優良的身體素質,能夠出色完成日常的外出執法活動。因此,我們要建立健全準入、培訓、獎懲和退出機制,以提高執法人員整體素質和服務意識,調動和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全面提升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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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問題的法律思考范文2
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管理現代化的首要前提。近年來,隨著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日趨重視,國家和地方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但是,存在的不足也十分明顯。首先是全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城市管理法》。所有城管的領導體制和城管部門的主體資格、職權、管理原則、強制措施以及與其他部門的關系都不太明確。其次,某些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保障不健全,影響了城管執法工作的展開。雖然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對違法者都采取相應的處罰,但是后續的保障都沒有做出規定,從而導致處罰執行難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城管部門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浪費了時間,增加了執法成本和執法難度,造成執法部門無法及時迅速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嚴重影響了執法部門的威信,使得有些人敢于與執法部門對抗,拒不履行執法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
(一)城市流動商販多,亂擺攤設點屢禁不止,是目前維護市容秩序的難點問題
一方面,隨著經濟不斷發展,許多外來民工、城郊農民進城務工人員也日益增多。他們當中一部份人員做起了小買賣,當起了肩挑小販。這些流動商販,亂擺攤設點者,即堵塞了交通,又嚴重地破壞環境衛生,流動商販的出現,由于流動性強,這些流動商販長期與執法人員打游擊、捉迷藏,城管人員雖然經常加班加點,加大整治力度、嚴厲取締,但仍無法徹底根除,成為了一個城市管理的疑難雜癥。另外,在取締流動攤販的過程中,小部分市民對其無原則的同情、縱容,甚至對執法人員的指責、不理解,也挫傷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
(二)違法違章建筑問題日益增多,如何有效遏制違法違章建設是熱點問題
隨著寧波市經濟不斷發展,城區建設不斷擴大,違法建設增大征地拆遷的難度,違法建設由于未經正規設計,無監理、正規施工,存大>,!
城管執法問題的法律思考范文3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 以人為本
城市管理與市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面向群眾、服務群眾的一項重要公共服務,是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也是社會矛盾多發、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敏感領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載體,是保證城市機體有序運轉、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規范行政執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正視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人為本,努力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和諧氛圍。
一、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現實意義
(一)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倳浿赋觯覀兯ㄔO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一界定充分揭示了和諧社會的內涵,為我國各個領域工作的開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指明了行動的方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肩負著解決沖突與矛盾、消除不和諧因素、維護社會良好秩序、落實行政法治的重要職責,其目的在于提高市民城市意識和整體素質,為居民提供整潔有序的生活居住環境,增強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團結互助意識,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
(二)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國是黨的基本治國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也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生命線。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必須樹立依法行政、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推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因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必須切實改變過去“重實體、輕程序”的執法模式,杜絕人情執法、關系執法、野蠻執法,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增強行政執法的公信力,全面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才能體現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管理理念,樹立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
(三)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是適應城市全面快速發展的需要。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深入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是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城市環境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是一個城市的 “臉面”,是展示社會文明程度的一扇“窗口”,是樹立對外形象的一張“名片”,只有把城市管理抓上去,把環境做優、做美,才能吸引更多的海內外客商到我市投資興業,引進更多的資金、人才、技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影響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制約因素
新形勢下,城市管理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并存。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城市管理工作總體上是和諧的,但也存在著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城市管理意識不強,為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帶來觀念上的制約。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設輕管理”、“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的觀念;仍存在突擊式的管理模式;仍缺乏對城市管理深層次問題的研究;對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力度不足,全社會和諧共管的良性互動局面有待形成。
(二)城市管理的體制機制尚不完善,為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帶來體制上的障礙。城市管理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存在難以有效協調職能部門的實際困難,對城市管理效果難以形成統一的考核、驗收標準,難以形成統一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步調,有時職能部門之間互相扯皮、推諉責任,一定程度給城市管理帶來了被動。
(三)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識薄弱,增加了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艱巨性。市民自我管理意識欠缺,違法后還蠻不講理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民工、外來工和失業人員等要融入現代化城市文明,仍需要一個素質逐步提高的過程。
(四)城管執法隊伍綜合素質不高,影響了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進程。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任務越來越重,部分執法隊員在執法過程中缺乏換位思考,需進一步增強人性化管理意識;城市管理專業人才匱乏;城管執法文化亟待構建。
三、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不文明。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制止時,往往采取過激行為,導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屢屢見諸報端。某些城管執法人員尤其是協管員,法律意識淡薄,違反執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處罰決定和扣押手續的情況下,強行對執法相對人進行處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的不文明執法,嚴重損害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激化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與相對人的矛盾沖突。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性質及環境的特殊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性質及現實環境決定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不可避免的處于諸多矛盾的風口浪尖,其執法的對象和場所決定了其面臨的執法環境比其他執法主體都更為糟糕。在城市管理中,城管執法部門與執法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可能是其涉及的所有矛盾中最尖銳、最不容易協調的:一方面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實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另一方面作為執法的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違規行為,而且其從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執法對象大部分屬于弱勢群體,這些弱勢群體為了生存不得不從事“違法”活動,這就使他們與城管執法主體發生了直接的利益沖突,甚至分裂成對立的“敵我”兩個陣營。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政策制度和法規體系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在我國還處于探索和試驗階段,缺乏系統、科學的法律規范。城管執法法律地位的不明確使其始終存在著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的致命缺陷。全國至今還沒有一部關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專門法規,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僅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其頒布的規定既得不到執法相對人的認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門的配合。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使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更是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政府城市管理理念落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暴露出來的許多問題,其實質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的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這種一元化的城市管理理念在城管執法中的體現就是:政府是城管執法的唯一主體。這種以行政執法機關為單一主體的城管執法模式,在實際執行中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他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使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二者之間缺乏一種矛盾緩沖機制,逐漸導致了今天城管執法的現實困境。
四、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對策與建議
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必須解放思想,迎難而上,有所作為,切實增強服務城市建設、保障城市管理的責任意識,要扎扎實實抓好“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主題教育,切實把城管執法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中來思考,放在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來建設,以創新的精神,扎實推進城管執法工作的科學發展,為整個社會的和諧進步提供良好環境。
(一)要在統籌城鄉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謀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不同地區之間的人口流動,使城鄉之間發展的不平衡導致的各種矛盾,擺在了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城鄉統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涉及整個社會管理構架的重組和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我們必須跳出傳統思維方式,科學認識城鄉統籌發展的內涵,在城管執法工作中既要維護好城市環境,又要保障各種人群的根本利益。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和方法,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寬容以待、耐心說服、冷靜處理,使管理對象心悅誠服、對處理結果平和接受,從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要突出長效管理,把城市管理的重點放在建立長效機制上,變突擊查處為經常服務,變政府部門單一型管理為全民參與型管理,使城管執法工作永葆生機和活力。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出現問題最多的流動商販占道經營為例。首先,我們必須明確在公民的所有權利中,生存權是最重要的。在經濟條件沒有那么發達的情況下,重視人的基本權利比城市的整潔更加重要。因此,采取更加寬容的、以人為本的城管執法理念是一種更加理性的選擇。其次,從一元治理轉向多元治理。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不應只是一句口號,它更應該體現在政府的城管理念和具體政策中。因此,必須改變政府長久以來以控制性管理為主的思維方式和城管執法單一主體的狀況,使企業、公眾和各類非政府組織參與到城市管理中,形成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實現城管執法領域里的“善治”。
(三)具體制度上需要體現執法相對人和公眾的權益。首先,從“只堵不疏”到“堵疏結合”,為城管執法相對人謀求出路。提供公共服務,滿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責任,只要政策引導得當,城管執法相對人也會選擇合作而非對立的方式。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現的“夜排檔”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區可以根據市民需要,指定時間、地點經營,為流動商販向坐商轉化提供條件。而在一些小城鎮可以在城郊為這些分散在城市中的商販建立集中經營的場所,既可以減少與流動商販“打游擊”、美化市容,又可以使商販們有了合法的經營場所。其次,建立城管執法重大案件聽證制度。城管執法部門應對一些涉及面廣,對市民生活影響比較大的執法決策以及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公開舉行聽證,將執法范圍、職責、收費標準、辦案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相對人、社會公眾以及各類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強化社會對城管執法部門工作的監督,使城管執法決策更加體現公眾利益。
(四)加強非政府組織在城管執法中的作用。非政府組織參與城管執法,不僅可以直接分擔和減少城管執法部門的工作量,而且相對于政府而言,非政府組織更接近社會基層,更能為民眾特別是弱勢社會群體服務。目前加強非政府組織在城管執法中的運用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大力發展城管執法志愿者組織。城管執法志愿組織的壯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城管執法工作任務繁重、人力不夠、經費緊缺的現狀。二是推進城管執法的社區化。隨著傳統“個人―單位―國家”管理模式的削弱,“單位制”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逐漸消失,城市居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生活越來越多地與其所在社區發生緊密的聯系,城市社區因此成了社會整合的重要依托和載體。社區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依賴于社區里各類非政府組織的作用來推進城管執法社區化的實質,就是讓社區中的非政府組織和居民以主體姿態參與到城管執法中??梢圆扇〉拇胧┯?對那些為社區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等特殊群體服務的公益性非政府組織,政府要給予政策傾斜;開辟非政府組織參與管理社區事務的渠道,促進居民自治格局的形成; 通過與高校合作開設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加強社區內非政府組織的人才建設。
(五)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相關法律法規。針對城管執法部門法律地位不明確和在執法過程中缺乏執法具體標準的現狀,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更大的認同,使其在與其他部門協調的過程中能有足夠的權威和獨立性,解決其合法性不足的問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具體的處罰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六)要在改善民生、構建和諧中體現城管執法的文明素養。中央強調,經濟發展要堅持好字當先,要更加重視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要逐步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改善民生、構建和諧是當今時代的主題,建設文明城管,堅持文明執法與嚴格執法相結合是時代對城管執法工作的新要求。執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并將其體現在一系列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群眾利益的政策舉措上,體現在法律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人文關懷上。確立“執法就是服務,執法就要服務,執法必須服務”的執法理念,必須堅持服務在先的原則,把方便市民、服務市民、造福市民作為基本職責,力求“服務、管理、執法”的有機統一。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決不能以犧牲群眾利益為代價換取城市發展,特別要注意急人所急,幫人所難,在維護環境秩序的同時,兼顧好群眾的就業和生活問題。
(七)要在信息化建設中研究城管執法工作有效開展的最佳途徑。目前,數字化已引入城市管理,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帶來了全新的發展空間,促進了政府管理模式由傳統的管制型向以高效、務實、透明、廉政為特征的服務型轉變。這不僅充分體現了“精細化、網格化、信息化、人性化”的現代管理理念,也為實現城市管理模式創新奠定了技術基礎。推進城市管理網格化,是提高城市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手段,是堅持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重要體現,是群眾參與城市管理、監督政府的重要平臺。城管執法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時代的脈搏,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決破除陳舊落后的思維方式和管理理念,積極引入和創新以建立數字化城管為平臺的執法體系,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城管執法問題的法律思考范文4
要求:①選好角度,自擬標題;自定文體;②不少于800字;③不得套作,不得抄襲。
范文:
用溝通化解矛盾
城管定義小商販為違法亂紀的刁民,小商販痛斥城管野蠻粗暴,不近人情。二者的矛盾由來已久,似乎已成為當代城市不可治愈的頑疾。其實,只要學會溝通,換位思考,便能架起城市管理者與普通民眾之間的橋梁,實現和諧共生。
城管與商販之間的矛盾,并非憑空產生,它的背后,是雙方換位思考能力的缺失,其本身正是溝通不暢的惡果。商販經商謀利天經地義,然而,占道經營導致道路交通堵塞,缺斤短兩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屢見不鮮,讓人難以對其某些行為保持沉默。與此同時,有些城市管理人員趾高氣揚的處罰姿態,簡單粗暴的執法方式也確實令人難以恭維。
二者的控訴皆有原委,卻都僅傳達了單方訴求,僅僅關注了自身的利益。只從自己的立場出發,卻不從對方的角度審視自我行為,勢必導致沖突、摩擦愈演愈烈,難以收場。除了確實存在的不良現象,矛盾的升級,恐怕也與戴上有色眼鏡審視問題的社會心態有關。
看到涉及城管的字眼,便聯想到暴力執法的情景,看到關于商販的新聞,便理所當然得打上素質低的標簽。因缺乏溝通和理解產生的抵觸情緒不斷加劇,是否也讓彼此的隔閡越積越深,讓本可以修補的裂隙失去了縫合的可能?面對矛盾,多數人將批判的目光投向城管,要求城管改善執法的呼聲不絕于耳。同情弱勢群體本來無可厚非,但一味要求城管的寬容卻并非良策。社會的運轉離不開嚴格的司法和執法,情再大,也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感性的潮水再洶涌,也不能沖垮理智的堤壩。
城管執法問題的法律思考范文5
【論文摘要】城市管理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難度大、矛盾多,特別是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生活環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職能和范圍的不斷擴大,最大限度地調動城管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是城管執法機關履行職責、維護城市環境的明亮、整潔、有序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城管執法隊伍正規化建設,推動城管事業向前發展的內在動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城管執法隊伍,就必須充分調動起廣大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這是當前城管執法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一名在城管工作最基層的同志,在實際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實際問題,現結合幾年來城市管理執法工作中的實踐,對當前影響城管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的原因作簡要分析,并就對策作初步探討。
【關鍵詞】城管執法 積極性 原因 建議
第一章 當前城管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的表現
(一)不良心理表現
作為城市管理主力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在保障良好的市容環境秩序的同時,由于職責多、任務重、標準高、要求嚴、影響大等諸多壓力,使得部分城管執法隊員們產生了一些心理問題,工作積極性不高。有如:
1、特權心理。認為城市管理就是簡單的處罰,自己頭頂國徽,身穿制服,就可以為所欲為,處罰隨意性大。在執法時追求結果,忽視與執法對象和群眾的溝通,缺少執法藝術,工作方式方法簡單,甚至出現暴力執法的現象。
2、自卑心理。由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正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 基礎建設相對落后,辦公條件、通訊設施、車輛裝備等均與其他執法部門有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城市管理的自身特點,造成了管理松了群眾不滿意領導要批評,管理嚴了群眾不理解社會不支持,同時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也多是對城管工作的負面報道,更主要的是作為一支行政執法隊伍,在人員編制方面許多試點城市的城管行政執法隊員未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要求編入公務員序列而僅僅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相對其他執法部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地位并不為社會所認同,由此導致部分執法隊員不同程度的產生了自卑心理。
3.厭煩心理。由于城市管理工作反復性較大,經常是反復清、清反復,使隊員容易產生厭煩情緒。時間一長,就會對工作喪失信心,缺乏興趣,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更有甚之,暴力抗法事件的頻繁發生,不但給執法人員造成了身體傷害,也使得大部分執法人員在出勤前,就背上了極大的心理負擔。
4. 矛盾心理。當前城管工作的執法對象很多是下崗、無業人員以及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其困境往往能贏得很多群眾包括城管執法隊員的同情。因此,在執法過程中,城管隊員不可避免地產生既要對他們屢教不改的違法現象堅決取締,又由于看到其生活艱辛而產生同情的矛盾心理。
如果忽略執法隊員存在的這些不良心理狀態,不對其加強引導,勢必會造成執法隊伍思想松懈、作風倦怠、行為放任,從而使得城管執法工作難以更上一個新的臺階。
(二)敬業精神退化,政治信念淡化,缺乏崗位意識和干勁。
一是精神狀態差,不思進取。對政治理論學習興趣不大,對城管執法業務知識缺乏鉆勁,滿足于學校灌輸的知識,滿足于實踐的直接經驗,學習新知識少,鉆研法律少,從實踐到認識的理性思索少;二是價值觀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給城管執法隊伍帶來勃勃生機,同時也使一些執法人員滋長了極端個人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利己主義等等思想,以致執法人員,橫向比福利,縱向比職級,怕吃苦,怕吃虧,追逐名利,謀求享受;三是服務意識低。“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綜合素質不高。
近幾年,各級城管執法機關都很重視學歷教育,鼓勵執法人員參加自修、函授大專、本科等學習。城管執法隊伍的學歷層次上升了,但在這些學歷文憑中,“水貨”多,含“金”量少,執法人員的工作能力并沒有得到真正的提高,許多城管執法隊員不能將工作中的實際經驗上升到理論的高度,因此也不能寫作出水平較高的調研性文章更好的為上級領導出謀劃策。
(四)違法違紀問題突出。
一是利用手中的權力,對違法現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大開綠燈;二是執法犯法,辦“人情”案,只重視實體法,不重證據、不遵循法律程序;三是“三亂”現象屢禁不止。
第二章 當前影響城管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的原因
(一)人員編制落實不到位,執法力量不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20__]63號)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__]17號)文件的規定,“作為試點城市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本級政府的一個行政機關,不得作為政府一個部門內設機構或者下設機構。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薄凹行惺剐姓幜P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條例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出現了脫節情況。如筆者所處的寧波市來說,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通過筆試、面試、考查、公示等一系列復雜的考核程序,并參加為期一個月的封閉式軍式訓練和嚴格的執法證考試,最終取得上崗條件和執法資格。但由于編制問題,目前寧波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仍未能按照《關于在浙江省寧波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國法函[20__]135號)文件中所規定的享受公務員待遇,而只是參照公務員管理。此種情況不僅僅是寧波市個例,作為試點城市的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這種執法人員編制落實不到位的現象。擔負著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重任的執法隊員們由于不編制問題未能妥善解決,時常處于一種尷尬的地位,作為政府的執法 人員卻不屬于公務員,社會地位與執法效力可想而知。同時由于根本的編制問題沒有嚴格落實,導致執法隊員的其他福利、待遇、工資、獎金只能與事業單位相同,由此嚴重影響了城管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另一方面,長期超負荷運轉為隊伍建設埋下諸多隱患。目前,城管工作十分繁重,工作一個接一個,保障任務一項接一項,從各種檢查到各類專項整治,隊員們幾乎天天在加班。這樣長期的超負荷運轉一是給隊員造成很大的身心傷害,二是隊員的工作積極性也會日益低落,三是隊員每天疲于奔命,忙于應付,幾乎沒有培訓學習的時間,其素質的提高自然也難落實。管理的職責卻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標準越來越高,明顯的感到力不從心,雖然我們非常重視日常長效管理,也希望通過認真、細致、踏實的工作贏得百姓的認可,但因管理職責較多,執法依據不明確,人手有限,有時也只能靠突擊整治、疲于應付來處理工作,而廣大群眾也對城市管理的這種工作方法和表現也產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屬人民內部矛盾激化,造成沖突。
近幾年來,各地的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城市管理工作也變得越來越重要,以前“只重建設,不重管理”的觀念已經大有改變,自1997年全國各地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來,城管執法的職能越來越多,城市管理工作也越來越繁重,現有的執法力量與繁重城管執法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執法力量與城管執法機關所面臨的艱巨任務相比無疑是杯水車薪。現在,城管執法人員加班加點已經成為家常便飯,執法人員只能靠自己的身體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長期超負荷大能量的運轉往往會造成執法人員心理負擔過重、精神壓力過大,就也是工作不積極的原因之一。
(二)管理、保障體制不順。
城管執法保障體制不完善,這也是產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在城管執法隊伍中配備公安干警,形成公安協同配合機制在全國許多城市都有,實踐證明它對加大城管執法力度、減少暴力抗法和妨礙公務有很大的作用,但就目前全市城管系統而言還沒有形成該項機制,這就給城管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寧波作為寸土寸金的沿海開放城市,外來人口眾多,各種利益矛盾十分突出,因而在城管執法中暴力抗法時有發生,城管隊員因缺乏應有的手段和保障,處于進退兩難的窘況,經常受到傷害。長此以往,一方面會降低城管執法隊伍在社會上的威望,另一方面也大大挫傷了隊員的工作積極性。
現行的城管領導體制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各級城管執法機關接受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城管執法機關的業務指導。在這種領導體制下,城管執法機關的業務工作、人事管理和經費保障都受地方黨委政府管理,容易出現許多弊端。地方領導運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情代法,阻擾城管執法機關正常執法,或指派城管執法機關參與一些非執法類活動,浪費執法資源。以致于對于城管的職責和定位,別人搞不清,自己吃不準??梢?,管理體制不暢、職能設定不清,也會影響城管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經費保障不力。
經費保障問題一直是制約城管執法機關可持續發展的老大難問題。隨著社會發展,城管執法工作任務日益加重,經費不足問題愈加突出。現行城管執法經費供給體制實行的是“以塊管理,分級負擔”的地方財政管理體制。由于地方財政困難等原因,不愿負擔或無力負擔,嚴重影響了城管執法工作的發展??陀^地講,城管也是一種職業,執法人員從現實生活和理性考慮出發,也要以謀取工資待遇來解決生活來源,保障家庭收入。進入市場經濟時期,職業道德教育必須堅持提倡奉獻精神,但是與之相適應的物質、精神補償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經費嚴重不足的后果必然導致城管執法工作被動,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降低。
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市財政每年按規定給每位在編執法人員一定補貼,不足部分及其他費用(如辦案取證、通訊、交通裝備等費用)全部由各區和街道自行解決。這樣一來,加大了各區和街道的經濟負擔,從而引起一定的矛盾。同時,有關文件所確定的津貼、目標管理獎等數額與執法人員的工作強度明顯不符,隊員的工作積極性不同程度受挫。
(四)友鄰單位及社會支持不夠。
城管執法的綜合性遭遇執法環境孤立性的尷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級的業務指導、友鄰單位的相互配合。然而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是特定歷史環境和條件下的“獨生子”,執法環境是相對孤立的,沒有統一的執法模式,全國80多個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甚至連執法的范圍、權限、標準也不盡一致,其他友鄰單位的配合力度不夠,群眾參與度不夠,致使在很多情況下城管執法部門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
執法重心下移后雙重管理的規范性尚需探索。寧波市實行市、區、街道辦三級管理的模式,尤其是區與街道辦這一級實行雙重管理,目前兩級管到什么程度,如何做到雙贏互動還沒有形成規范性,人為因素影響較大,有些街道辦事處與執法中隊關系處得好,有些就不盡人意,從而產生一系列的矛盾。一些一線執法隊員常?!皫最^受氣”、“吃力不討好”,致使心理狀態非常糟糕,直接影響到工作成效。
部分媒體的宣傳也較為片面,社會的發展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了,部分媒體片面宣傳執法人員應該文明執法,應該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而對于群眾阻礙公務是違法的,是要受處罰的宣傳力度不夠,沒有形成威攝力。甚至有些媒體一味追求新聞效應,在一些事情尚未證實的情況下即行報道,給城管工作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現實中,城管執法工作也缺乏群眾的理解支持,城管執法威信度下降,直接削弱了執法人員的自豪感。很多違章者(包括居民)對城市管理法規了解甚少。他們認為:無證設攤也是規規矩矩地做生意,不偷不搶,干嘛非要取締?城管執法工作管理的對象大多為社會低收入階層,城管隊員在對這些對象采取強制措施時,因群眾有同情弱者的心理,自然要遭到種種非議和阻攔。再加上改革開放勢必會觸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他們缺乏對城管法規的了解,把對政府的不滿都發泄到城管人員身上。而作為當事人的攤主,為了維持自己甚至一家人的生計,城管扣押其經營工具就是“端掉其飯碗”,矛盾不可謂不激烈。幾乎每一個基層執法人員在執勤的時候都會遇到的:當事人不積極地配合執法工作、人們的漠視、嘲諷、抱怨、譴責,甚至發生暴力抗法。在我們城管執法人員認真工作后,聽不到群眾的一聲“謝謝”,我們的付出得不到認同、社會上得不到支持。
(五)政績判定失當。
內部激勵機制和用人機制不完善。一些城管部門沒有把執法人員的業績與利益直接掛鉤。獎勤罰懶不兌現,獎優罰劣得不到體現。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這是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調動和激發不起來的主要原因。在干部的任用上,未能貫徹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以及“公開公平競爭”的用人原則,未能做到能上能下、優勝劣汰,擺脫不了論資排輩,求全責備,遷就照顧甚至是人情風、關系網的困擾,由于沒有任人唯賢,不是以德才和政績取人,不同程度地挫傷了城管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六)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尚不健全
這些年來,各地結合自身實際相繼建立了一批城管法規,但至今為止我國仍沒有一部關于城市管理的全國性法典,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法規體系不健全、不完善的問題。筆者認為這是導致當前城市管理不盡如人意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不少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內容過于原則化,有很多缺乏可操作性和強制性。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市民反映強烈的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亂扔垃圾以及機動車輛在人行道路上停放等行為。雖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處罰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拒不接受處罰的情況非常多,城管部門也因缺乏相應的后續強制措施,最終不了了之?!皥谭ū貒?、違法必究”的法制精神也就無法得到保障。
第三章 調動城管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有效途徑
(一)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樹立主人翁意識。
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這是調動和激發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的內在動力。各級城管執法機關要對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以及執法隊伍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在全體城管執法人員中開展以“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教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法制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進一步增強廣大執法人員公仆意識、執法為民意識和忠誠意識,使每個執法人員自覺加強主觀世界的改造,自覺發揮主觀能動性,以講政治的高度進行觀察、分析和處理問題,并實現九個轉變,即是:由以管人者自居向為民服務的轉變;由行政約束向自我約束的轉變;由工作被動服從向自覺盡力的轉變;由無過便是功向無功便是過的轉變;由無為也有位向有為才有位的轉變;由干多錯多,縮手縮腳干工作向敢闖敢做的轉變;由因循守舊向開拓創新干大事業的轉變;由“ 要”向“我要干”的轉變;由“要我忠誠”向“我要忠誠”的轉變。
在定期的政治業務學習以外,同時要針對隊員各個時段情緒波動而進行單獨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如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已經成立了專門的心理咨詢機構,聘請專家對城管隊員進行心理咨詢和醫療,達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通過思想交流工作,及時掌握隊員的性格特點和情緒波動,消除隊員的疑慮和擔憂,強化隊員的責任意識,培養隊員從事城管工作的光榮感和使命感,使隊伍始終保持蓬勃朝氣、昂揚銳氣和浩然正氣,為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保證。
(二)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一起小小的違章能涉及城管、規劃、公安、工商、環保等方面,因而部門協作到們顯得尤為重要。城管執法機關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更要注重與各有關業務部門的聯系,經常互通信息增進感情,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雙管齊下或多管齊下,才能卓有成效地把城市管理好。相關部門配合協助,樹立“大城管”意識。有些現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幾次整治就能管好的。城管是一盤大棋,不是城管執法局一家的努力就行的。例如超出門墻占道經營,本身店鋪經營面積小,里面放不下幾張桌子,如果不出店經營,根本無法維持生存,而在核發營業執照時就沒有這方面的前置條件;例如人行道違章停車當事人處理率不高的問題,城管部門因沒有象交警部門一樣的后續制約措施而無可奈何;又如涉及到環保、規劃等方面的一些案件,需要相關部門相當大的配合力度方能較好解決問題。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予以協調,進一步建立各部門長期聯動機制方能有效解決。再比如“牛皮癬”的問題,光靠城管單兵作戰力量太薄弱,除了必要的發動群眾參與,明確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市容環衛責任,做到群防群治外,一方面城管部門要取得通訊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暫停這些通訊工具的使用;另一方面更要取得公安、衛生等部門的配合,加大對假文憑、假證件和非法行醫的打擊力度從源頭上對“牛皮癬”進行遏制和打擊。
加大宣傳力度,廣泛發動群眾。到位的宣傳對城管工作來說必不可少,它能減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沖突,提高居民的整體素質,增強居民的自我約束,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圍,有利于促進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樹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戰線自身要加強宣傳外,還要充分發揮輿論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導向作用,多加強城市管理的正面宣傳,讓人民群眾關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徹底正確展現城管在群眾中的形象。對市民進行城管相關法規的教育,使其深入人心,提高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教育廣大市民不要以自身利益、個人好惡為評判標準,而應當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角度,從代表城市形象的高度“換位思考問題”。在重點難點路段要與沿街店主多溝通多交流,這樣就有了廣泛的群眾基礎,在強制取締時能保證減少群眾阻力。
(三)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激發隊伍活力。
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干部競爭上崗和輪崗交流,不斷完善城管執法隊伍的長效管理機制。執法人員的等級評定要與經濟利益、政治待遇、末位調整等隊伍管理措施掛鉤,并建立完善與之配套的教育培訓機制、治隊機制、監督制約機制、執法保障機制等,真正發揮隊伍管理長效機制的整體作用。同時,要以機構改革為契機,不斷加大城管人事制度改革力度,盡力挖掘優秀干部的潛力,調動工作積極性,改革過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的僵化體制,充分顯示“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 全面推行競爭上崗、輪崗交流、雙向選聘、任職資格考試、末位調整、分離培訓等工作,離崗培訓后仍不合格者,堅決予以辭退,徹底打破城管執法機關“鐵飯碗”,激發隊伍活力。
(四) 切實解決城管執法人員編制問題,提高隊伍的保障力。
執法人員編制問題是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員工作積極性的重中之重,各試點城市只有嚴格按照([20__]6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規定,切實將城管執法人員編入公務員序列才能正確的擺正城管執法人員的位置,從而全面激發城管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各級政府更應當加大對城市管理的投入,筆者建議市、區每年能劃撥專項城市管理執法資金,并能與有關城市管理職責相聯系,確保基層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能正常有序開展,因為無論是環境的改造還是管理的深入,都需要相應的經費保障;同時要提高執法隊員待遇,解決城管執法人員的后顧之憂,也需要經費的投入,在目前的體制下,每個街道還存在著城管協管員,這些協管員在日常工作中和執法隊員一樣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們大多是街道聘用的臨時工,無養老、醫療保險,工資福利待遇低,也影響了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只有從根本上解決這些人的基本后顧之憂,才能更好的促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開展。
各級城管執法機關必須從實際出發,結合當地的經濟情況,對執法人員的工資、裝備、辦案等所需經費綜合考慮,制定相應最低保障標準,并適當逐年遞增,同時要充分考慮城管執法機關的特殊性和執法人員工作強度、壓力,切實體現“從優對待”原則;要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確 保執法人員的基本工資、補助、崗位津貼等應享受的政策性經費按時足額發放;要落實年休假制度,確保執法人員得到一定的時間的休息;要建立執法人員定期體檢制度,確保執法人員每年體檢一次;要關心執法人員的生活環境,千方百計為執法人員解除后顧之憂,切實解決執法人員的住房和家屬、子女就業等問題。
(五)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維護城管執法權威性。
首先,各級城管執法機關要在執法工作中培養、選拔身邊的典型,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導示范作用,營造濃厚的學習先進典型氛圍,從而充分激發每一位執法人員崇尚先進、爭當先進、超越先進的意識,激發執法人員從事城管執法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其產生強烈的愛業、敬業、樂業意識,滿腔熱情地積極投入到城管執法工作中。其次,城管執法工作與社會各界的理解與支持是密不可分的。開展執法工作前后,應本著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積極與當地政府及新聞媒體進行溝通與協調,做到既依法辦事,又合情合理。第三,要注意抓住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和廣大群眾所關心的熱點問題開展執法工作,注重加強輿論宣傳,謀求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樹立城管執法的權威性和增強城管執法人員的優越感。
對于暴力抗法現象,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其他試點城市設立“委屈獎”,對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耐心細致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受到群眾攻擊時,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同時加大對“釘子戶”的打擊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抓幾個典型,剎一剎歪風。這樣,既弘揚了正氣又解決了城管隊員的后顧之憂。此外,可建立健全公安配合協同機制,向上級公安機關力陳其必要性和現實性,建立城管公安特勤支隊,有效維護城管執法的嚴肅性。
(六)盡快為“城市管理”專門立法。
依法行政是城市管理的必由之路,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是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證。要實現有效的城市管理,必須建立健全完備的城市管理法律體系,還需隨著社會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以保持其先進性和適度的超前性。
明確理順城市管理的職能范圍,完善制約機制,使執法權限與執法責任相匹配,考核對象與相應的職權相結合,加強行政執法力量,并把執法人員的管理權下放到街道,與其相應的責任相適應,同時要加強對這支執法隊伍的業務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執法者的素質,促進文明執法,公正執法,提高執法水平。
城管執法問題的法律思考范文6
一、必須端正態度,推動活動的全面深入開展
學習教育活動對于部門單位來說并不陌生,可謂“三年一大搞,每年一小搞”,已經習以為常,因而,態度上容易形成不以為然,行動上應付了事的做法,形成“剃頭擔子一頭熱”的狀態。如為了表現活動的熱烈程度,將形式包裝成特色,標新立異,大玩文字游戲的形式主義;不認真學習和領會學習教育活動的精神實質,將學習教育活動與單位和個人的實際相割裂,就活動而活動的教條主義;不去分析和研究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愿花時間和精力去思考和組織實施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習慣于“老套套就管用”的經驗主義;認為作為普通工作者的天職是聽從領導、服從領導,領導叫怎么干就怎么干,提高認識,謀劃工作是領導的事,與己無關,因而消極對待的自由主義;認為工作靠所屬成員去干,更需要接受教育,增強工作的積極性,因而覺得事不關己,將學習教育的任務不分層次移送給下屬的高高掛起的等等。這樣的認識和這樣的做法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工作都是極其有害的,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不僅是一次思想認識活動,更主要是一項實踐活動,旨在部門單位科學發展的問題,其意義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具有很強的社會性、群眾性、協作性和直觀性,其管理過程集許可、監督、執法三環節,城管執法是城管這一系統鏈上的一環,屬后置管理,主要是通過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實施處罰,來規范法人和公民個人行為,從而實現對城市的管理,其主要職能是維護城市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這支新生的隊伍一路坎坷走到今天,經受了無數的辛酸,承受了很多的無奈,忍受了難言的委屈,迫切需要我們的領導者靜下心來,全面檢視,進行反思,謀劃對策,破解影響職能充分發揮的問題和難點,提高基層執法隊員履職實效,作為基層一線的隊員,要積極參與活動,通過自己一線執法所獲得的鮮活經歷為領導者提供重要的決策信息,從而找出影響全局發展的方方面面的問題。應該說,這場活動主要是領導者的活動,作為領導者,了解和解決影響全局科學發展的大事責無旁貸,不可推卸。只有沉下身子深入一線傾聽隊意,才能洞察問題所在,找出解決之法,推動本單位工作的科學發展,取得活動成果。因此,必須上下一致,齊心協力,摒棄以往的錯誤態度和做法,推動這一活動真正扎實有效地開展。
二、必須立足本職,全面盤點科學發展思路
立足本職,對個人來說是崗位工作,對部門單位來說是承擔職能的履行。雖然,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所要解決的主要是部門單位職能履行的科學發展問題。但并不是說作為個人就可置身事外了,相反還是重要的參與者,因為只有個人對履職感受最深。那么,作為城市管理的主力軍——城管執法局在這場活動中或通過這場活動究竟要解決什么樣的問題?或者換個角度說,就是目前我們城管執法工作還存在哪些不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問題,反思應該從何著手。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由其內在本質所決定,城管執法也不例外。作者認為城管執法工作的科學發展,就是要不斷研究和完善城管哲學以指導城管執法的實踐。也就是要確立科學的發展方向(或稱發展目標),培養發展所需動力,選擇科學的方式方法,制定一套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關于發展方向的確定,市委已提出加快浙中崛起的要求,作為浙中核心城市的城市管理的方向,自然應該定位在“宜居、宜業、宜商、宜學、宜游”的“五宜”上。這是總目標,在具體管理中可根據各自管理對象的實際狀況設定分解目標(或稱階段單項目標)。這個問題很重要,以往的實踐已經證明,必須引起重視。方向確定后自然就要解決動力問題。應該主要來自于隊伍的素質和能力、部門間的協作和支持及群眾的理解和參與這三方面,這三股動力資源,需要通過精心的調適和整合才能產生最大化的發展動力。至于發展的方式方法十分關鍵。領導方式方法很多,關鍵在運用。俗話說,方法對頭事半功倍,方法不對事倍功半,甚至前功盡棄,尤其是群眾性很強的城管工作更應重視方式方法的科學選擇與運用。最后,執行過程是否合乎要求、工作結果是否達到目標需要有一套評價標準,由于工作目標的實現與否是由綜合因素的作用狀況所決定的,因而,評價體系從大的方面來說應包含目標、動力、方式方法三大要素,只有對工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才能使工作在良性循環中發展。這就是作為部門及基層領導班子在這場活動中必做的功課。
三、必須標本兼治,注重難點問題的解決
標本兼治是科學發展的要求。在現實社會管理工作中,不同層次會有不同的問題存在,而所有問題都會在基層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不僅有個人的問題,也有基層組織或部門的問題,還有部門與部門間的問題。從問題存在的范圍看有內部的、外部的、也有內外共存的問題;從問題產生的因素看,又有主觀和客觀之分。我們說標本兼治就是既要解決主觀問題也要解決客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