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實體管理辦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經濟實體管理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經濟實體管理辦法范文1

京勞社養發[2002]206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勞資處,各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企業: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1998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將對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2003年1月起,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二、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用人單位應在被保險人達到養老條件的當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審批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于當月受理,當月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

被保險人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用人單位與超齡留用人員雙方應簽定相關合同或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書面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被保險人超齡留用期間,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應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按規定計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并計算繳費年限,留用期結束時,按當期養老金計算辦法計發。

因用人單位原因延誤為被保險人辦理審批手續及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延長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拒收超齡部分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外,其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被保險人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的辦法進行核算,基本養老金自審批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不補發。由此使被保險人產生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本人應提前一個月提出退休申請。職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勞動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相應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的當月予以審核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因被保險人個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誤審批的,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個人承擔。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險發[1998]69號)規定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被保險人工作過的原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被保險人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有效證明及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歷年的原始工資收入憑證,以此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提供有效工資收入憑證的,以相應繳費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經核準后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與被保險人按《規定》的標準分別補繳,同時加收按照個人帳戶記帳利率計算的利息,并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單位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繳額,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滯納金;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繳額,按實際欠繳時間加收滯納金。

四、符合國家規定勞動年齡范圍內的人員,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過,至今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自2003年1月1日起參加,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個人原因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再補繳。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經濟實體管理辦法范文2

現將勞動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根據《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做如下補充,請各單位一并遵照執行。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作為以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為主的特殊企業群體,曾為穩定我市城鎮就業形勢做出過重要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服企業也必須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發展機制。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在勞服企業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會議有關精神和新形勢下勞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市勞動局、市體改委、市地稅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我市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領導,幫助和指導勞服企業健康有序的開展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過實行股份合作制把勞服企業提高到一個新的發展水平,使其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更好的承擔就業安置任務。

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應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市政府(1994)14號令〕和勞動部等四部委局關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一并執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股權設置一般為職工個人股、集體共有股、法人股。股權設置比例由企業自定。但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應占企業總股本的51%以上。在職工個人股比例設置中提倡企業的負責人、生產經營骨干的股權多于一般職工。

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須對企業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進行產權界定時,按照市勞動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地稅局《關于轉發勞動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服發(1997)208號〕有關產權界定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執行。資產評估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服企業產權界定結果,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涉及集體、個人及其他投資者所有的,由地方稅務部門進行資產核實,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全民所有制性質勞服企業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于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凈資產,在征得出資主體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可比照京政辦發〔1997〕50號文,鼓勵勞服企業職工出資購買轉為職工個人股。對因凈資產數額較大,一次性買斷有困難的本企業職工,允許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額不得低于全部購買款的30%。對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權。還可根據企業要求留給企業有償使用并以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收取資產占用費。

五、界定為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可折股形成集體共有股,對集體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進行分配: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現職職工;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原企業離退休人員;一部分(約20%-30%)作為企業勞動分紅。集體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職工(股東)大會決定。調離本企業的職工不再享有分紅權。

六、按照《規定》的有關精神,原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在做好上述前期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辦理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審批手續:

(一)根據《規定》的有關具體審批手續,凡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

(二)經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號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再到同級委、辦、局履行改制的審批手續;

(三)經同級委、辦、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改制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制注冊登記后,按隸屬關系將改制情況報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七、新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凡經勞動部門認定并發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并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規定安置比例的,經當地地稅部門批準,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八、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時,凡在享受減免稅期內并繼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符合安置規定比例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至減免稅期滿時止。

凡被勞動部確定的本市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的勞服企業,自轉制之日起視同新辦企業,凡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安置比例的,可從轉制的當年算起享受勞服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附件: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體改委(辦)、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改革,進一步發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促進就業、平抑失業率和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是借鑒股份制的做法,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員入股,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三)實行民主管理;

(四)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

第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凡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仍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中規定的對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就業經費、生產扶持資金和失業保險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對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勞服企業,可用適量失業保險金作為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第六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行業部門勞服企業管理機構應依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加強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與主辦或扶持單位簽定協議,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經雙方協議商定,勞服企業可有條件地為主辦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安置任務。

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成本工資與稅后利潤按股分紅和勞動分紅的分配辦法。并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工資指導線和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因素自主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依照規定標準為企業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自主決定用人形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及其他投資者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加強黨的組織建設,開展黨的活動。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

第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采取原有企業改制和組建新企業兩種方式設立。

新組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由三名以上作為發起人,并有20名以上個人股東;原有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大會通過,有外來投資的,應征得投資者的同意。上述兩種方式均需報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由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減免手續。

第十五條  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實施方案;

(三)企業章程;

(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新組建企業發起人協議書;

(五)企業財產驗資確認書;

(六)企業資產所有者及投資者意見;

(七)勞服企業認定證書;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及場所;

(二)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企業設立方式、股金來源和股權設置;

(四)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五)股份管理辦法;

(六)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

(八)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九)企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十)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十一)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措施和辦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三章  產權界定

第十七條  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應在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下進行,并吸收投資者參加,成立清產核資小組,清理原有企業債權、債務,核實企業全部資產,界定企業的凈資產產權,明確債權、債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的結果,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政府授權部門確認,并發給資產確認書。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下列原則進行產權界定:

(一)企業開辦初期和企業發展過程中,全民單位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界定為勞服企業集體資產。扶持的資金及非閑置設備等資產(折合資金),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無協議的按照國家為解決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就業的有關政策有償使用。經雙方簽訂協議,這部分資產可作為勞服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時主辦單位國有法人投資,或作為繼續安置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扶持條件。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享受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歸企業集體所有,并依照國家規定,列為企業集體資本金。

(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積累,歸企業集體所有;全民單位提供擔保并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

(四)企業生產經營場地,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可繼續有償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繳納土地使用占用費。

(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屬于扶持性國有資產,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企業公積金,單獨列帳反映,國家保留對這部分資產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和收益。資產可用于企業發展和安置就業。

(六)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七)企業自籌資金,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八)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九)其他社會法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獎金、工資儲備基金等,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章  股權設置

第二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股東,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以無形資產作價折成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產的20%。

第二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根據資產來源和歸屬設置股權。其股份按投資主體分為:職工個人股、職工集體股、法人股。

(一)職工個人股,是指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當年新安置的城鎮失業人員帶資入廠或以技術、實物、財產等投資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二)職工集體股,是指在原有企業界定產權時,劃歸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構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全體職工集體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到勞服企業的股份,或扶持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法人所有。法人股為優先股。企業章程應對優先股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職工應按照企業章程認購所規定的限量數額股份。新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在本企業股本總額中應占主體。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的股本總額應在企業股本總額中占主體。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職工死亡、退休、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企業可根據情況購買職工持有的股份。當出現企業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股東大會同意,可由企業負責收購部分個人股份。企業收購的股份,可出售給企業其他職工或新參加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不發行股票,只出具出資證明書,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照國家對勞服企業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前年企業虧損,不足彌補的虧損額,以企業公積金彌補,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補。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勞動分紅。

(五)支付優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的股份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給在冊離退休職工和現職職工。具體分配比例及標準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F職職工分配,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直接分配給職工;二是將分配的股利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由企業有償使用,企業擴股時可轉增職工個人股股本。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給職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單獨列帳,企業擴股時,轉增職工集體股股本。

第三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積金應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轉增股本。

第三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益金應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議可實行一人一票制。股東(職工)大會應定期召開,聽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企業議案。股東(職工)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或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企業的設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三)批準企業安置城鎮失業人員的方案;

(四)修改企業章程;

(五)批準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決定企業發行債券;

(八)對其它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企業的決策機構,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發展規劃;

(二)審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三)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四)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五)制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

(七)審定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方案;

(八)制定企業設立、合并、終止方案;

(九)制定企業章程修改方案;

(十)選聘企業經理(廠長)及有關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標準和支付辦法;

(十一)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企業活動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單數監事組成。其活動方式依照企業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四年,但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監事會議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可實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的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對董事和經理(廠長)履行職權進行監督;

(三)查閱企業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就相關的問題作出書面報告;

(四)審核企業年度決算和清算的表冊,并就審核的結果制作意見書,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五)必要時召集股東(職工)臨時會議;

(六)對董事會和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行為進行制止,必要時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其規模限制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其有關職責由股東(職工)大會確定專門人員負責。

第四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由企業章程作出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由股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和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實施股東(職工)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

(三)提出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職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任免副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副經理以下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七)提出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東(職工)會議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并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九)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稅務部門,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情況及享受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七章  變更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企業合并應由各方簽定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好企業人員。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定協議。分立協議中應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債權、債務。對企業債權的承擔,應事先作出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并簽定清償債務的協議。經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與分立,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批準,依照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宣告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限定日期做好企業財產清算工作和各種債務償還工作。

第四十六條  破產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其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應繳未繳國家的稅款;

(四)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經濟實體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高校后勤實體;財務管理;強化改革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最終目標就是使后勤部門脫離學校走向社會,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之中,按照企業方式運作,成為獨立的后勤經濟實體。到目前為止,多數高職院校的后勤改革已運行多年,也先后成立了后勤服務實體,但其中還有一些院校后勤的財務運作并沒有同學校完全脫離,還享受學校行管人員的同等待遇,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產生了諸如產權不清、體制不順、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等財務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后勤社會化改革的進程。筆者認為,認真研究高職院校后勤服務實體的財務管理問題,逐步建立一套有助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健康發展的財務管理模式和會計核算服務體系,為促進高校后勤真正走向社會,已成為高校計財、監察部門和后勤實體等各主管領導不可忽視的重大問題。

一、切實加強資產管理工作,防止后勤原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流失

后勤的資產是在過去辦學過程中,通過國家撥款購置形成,或利用學校提供條件取得,均屬于非經營性資產。為做好產權制度的明晰,將后勤資產從高校中劃分出來后,校財務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對后勤資產進行清理、評估和界定。首先,要對后勤改革前的設備資產進行認真全面的清查核對,核實后勤經濟實體各項設備資產的種類、數量、價值,作好財產登記,并用科學的方法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后后勤經濟實體占有資產的實際價值辦理資產轉移手續、進行產權界定、按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明晰產權關系,簽訂國有資產租賃合同。其次,對后勤經濟實體使用學校的房產和土地按有關規定進行價值評估,可將此作為學校對后勤實體的投入,按雙方合同以租賃關系給后勤實體使用。最后,對后勤原有的往來款項、債權債務、各項流動資產進行核對清理,劃分歸屬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正確的帳務處理。嚴肅認真地進行上述各項工作,其目的在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與腐敗現象的產生。

二、積極指導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后勤實體的財務管理水平

后勤社會化改革之后,學校財務部門應從過去對后勤財務的直接管理中脫離出來,轉變為對其進行宏觀上的業務指導?,F階段,學校財務部門應履行學校支持后勤經濟實體的責任,指導幫助后勤經濟實體做好基礎工作:首先,學校財務部門應積極主動的幫助后勤經濟實體建立適應現代企業的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崗位責任制,使后勤經濟實體的財務活動科學、規范。其次,高校財務部門應指導后勤經濟實體的會計核算業務,幫助其建立科學的會計核算體系,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編制符合國家要求的會計報表,并對其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在具體業務上經常進行督促檢查,提高后勤財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財務管理水平。

三、認真實行成本植算,提高后勤實體的經濟效益

高校后勤是從高校這個事業單位中分離出來的,因此成本觀念淡薄,長期以來,高校后勤的所謂成本是不真實的,他所占用的大量資產是無償使用,不付使用費,也不計提折舊,特別是一些地方性高職院校在改革之后,還有相當多的行管人員甚至固定臨時工的工資和待遇仍由學校撥付。

因比,校財務部門首先要幫助后勤實體建立成本核算體系。后勤改革之后的后勤實體,應實行企業化管理,嚴格按會計制度要求規范會計行為,實行全面成本核算。在收入方面,財務部門要幫助后勤實體積極組織收入,轉變經營服務觀念,轉換經營服務機制,努力增加收入,并把住收入源頭,防止收入流失。在支出上,要指導后勤嚴格執行支出預算計劃,杜絕計劃外不合理開支,努力壓縮成本。成本管理上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成本開支范圍的規定,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合理確定成本項目,保證成本真實正確。其次要幫助后勤實體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依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相關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成本核算。在成本核算過程中,要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最后,學校財務部門還應主動幫助后勤經濟實體爭取稅務部門對后勤企業的稅收優惠,在政策上正確使用國家對其的扶持減免,從而降低后勤經濟實體的有差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四、加強財務監督和審計,幫助后勤實體盡快適應市場經濟

后勤經濟實體實行企業化管理后,學校財務部門應掌握后勤經濟實體的經營運作方式、執行的會計制度、會計核算方法等,并協助審計部門加強對后勤經濟實體的指導監督和審計,提高后勤經濟實體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

在后勤改革的過渡時期,后勤財務仍是學校的二級單位,這個時期學校應繼續執行財務監督職能,校級財務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后勤實體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狀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改正建議,督促后勤實體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完善會計核算和成本核算體系,逐漸向完全企業化管理過渡。學校的審計部門在這一時期也應加強對后勤實體的審計監督,對其會計賬目、會計核算、會計報表、使用學校財政補助情況等進行審計,這種審計是對后勤實體財務的一種監督體制,不是對其經營方式和內部管理的干預,其目的是了解發現后勤經營活動中存在問題,幫助后勤實體盡快適應市場經濟。在后勤社會化改革后期,后勤財務脫離國家財政補助完全獨立之后,這種監督體制才能做出相應調整。

五、實行后勤會計委派制,保證后勤企業套計信息的真實性

高校后勤會計委派制是高校后勤管理體制改革過渡時期出現的新事物,由于后勤財務機構仍是學校的二級財務單位,使學校有權向后勤實體委派會計。學校對后勤實體的會計委派就是由學校財務向后勤實體財務機構委派財務負責人或主管會計,具體負責后勤實體及下屬各中心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履行會計監督職能。委派會計的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均由學校支付,不參加后勤企業的利益分配,改變了會計人員對所在單位的依附關系。實行會計委派制有利于學校后勤資產的保值不流失,有利于保證后勤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同時也有利于后勤企業的健康發展。當后勤完全脫離學校以后,學校應停止會計委派。

在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同時還應建立財務通報制度,現階段,后勤實體財務在很多方面與學校保持著諸多聯系,因此有必要在校級財務與后勤實體財務之間建立財務通報制度,后勤實體財務應按會計制度要求,及時向學校財務部門報送真實、準確的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重大財務事項要及時向校級財務部門匯報。

經濟實體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政協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包括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黃埔同學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教社等(以下統稱政協機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協機關國有資產,是指由政協機關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政協機關的國有(公共)財產。

政協機關國有資產包括政協機關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政協機關的資產,政協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政協管理局)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財政部是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與中央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政協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實施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具體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四)負責對政協機關資產配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五)負責對政協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進行審核,對政協機關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后勤服務單位以及與政協機關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政協機關房屋、土地、車輛及規定權限內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七)按規定向財政部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第十條政協機關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對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向政協管理局負責,并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國家或相關主管部門規定有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對政協機關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政協機關房屋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政協機關土地的配置,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政協機關公務用車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公務用車管理的規定辦理。

部長級干部專車,由政協管理局配備或批準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副部長級干部工作用車和其他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和車輛編制數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除房屋、土地、車輛外,政協機關購置其他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政協機關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購置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可以將資產購置事項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財政部,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政協機關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政協機關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政協機關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財務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二十二條政協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三條政協機關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五條政協機關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二十六條政協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政協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履行審批程序:

(一)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方可進行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事項。

第二十八條政協機關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政協機關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政協管理局商財政部予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是指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政協機關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三條資產處置應當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四條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一)房屋處置,按國家有關房屋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二)土地處置,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三)車輛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四)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下的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批。具體辦法由政協管理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五)政協機關劃轉撤并時處置資產,及向其他部門、向地方調撥資產的,應當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七條政協機關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政協機關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九條政協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政協機關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財政部會同政協管理局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

第四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四十三條政協機關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四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五條政協機關與其他行政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地方調解、裁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裁定。

第四十六條政協機關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政協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時間等要求,定期將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向政協管理局做出報告,經政協管理局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政協機關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應當對政協機關報送的年度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五十條財政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政協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經濟實體管理辦法范文5

一、目前內部會計控制的現狀

現實經濟生活中,許多單位的內部會計控制情況并不樂觀,存在著好多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對內部會計控制的認識不充分

將內部會計控制與內部管理控制、內部牽制混淆,過分強調內部管理控制,忽視內部會計控制,這樣會導致內部會計控制失去了其應有的重要作用。這些認識誤區不利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內部會計控制體系,甚至還會阻礙我們內部會計控制目標的實現。

2、 內部會計控制效果差,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由于相當一部分單位不重視內部會計控制,使得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制定不合理;有的是流于形式,制度是建立起來了,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完全遺棄了,得不到真正的落實。對外亂投資、亂借款、亂擔保、人為地設置小金庫、帳外帳、亂擠亂攤成本,帳務處理不準確,導致了提供的會計資料不完整、不真實,拋除了最初制定時的宗旨和目的。

3、 內部會計控制體系不夠完善

盡管目前財政部已經頒布實施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一系列的規范,但由于其內容比較籠統抽象,導致有的單位在理解上不能夠充分,從而制定相應的制度不完善,缺少合理的預算制度、核查制度、會計控制程序制度等相關內容。因而在實際工作中執行時缺乏制度依據。或部分領導與財務人員對內部會計控制工作的重視不夠,使得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流于形式,沒有能夠得到真正的實施。

二、內部會計控制具體運用的幾點建議

1、根據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對財務部門進行工作崗位設置

根據《會計法》中關于職務分離的規定, 在崗位設置與業務分工中必須堅持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原則。有時每位財務人員需從事一崗位或幾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但要以分工合理,各負其責、職責權限分明,整個財務工作能順利開展為前提。

如果不能夠按照工作實際需求進行崗位設置,就可能導致財務工作不能相互牽制、相互監控,財務工作不能正常有序,甚至會有財務人員犯瀆職罪。

2、資金管理是內部會計控制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

資金收入業務中應主要抓好銀行開戶環節控制和收入存款環節控制。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各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在銀行開設賬戶,銀行開戶應經單位負責人批準,不允許未經批準擅自開戶。銀行戶頭要保持穩定,若需變動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關于收入存款控制,凡屬單位的資金都應由財務部門進行集中統一管理,收入款項要及時全部交給財務部門,其他部門不得私收私存私分;財務部門對于收到的款項也只能存入規定的賬戶,不允許私設戶頭私存私放。

資金支出業務中為了做到專款專用,應主要抓好支出計劃環節控制和支出審批環節控制。年度資金支出計劃是對年度內資金支付的統籌安排和平衡,以對資金支出進行總的控制和考核;月度資金支出計劃是依據年度資金支出計劃的要求對月份內資金支出的具體安排。對于各種撥款,應依據批準的資金支付計劃進行撥付,而所有的支出應采用“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這樣既有利于責任的明確,又便于加強管理。

3、應根據《會計法》所規定的處理程序及標 準來處理會計業務

會計業務處理程序化是明確業務處理責任,執行財經紀律,防止在資金取得和使用上感情用事、、貪污舞弊的有效手段。會計業務處理規范是會計人員處理會計業務應達到的標準或要求,會計業務的處理規范化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交通管理部門的會計核算業務多,資金種類多,管理要求嚴,政策性強。財務會計人員應按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如果交通系統有一些特殊業務國家尚未規定其具體管理規定, 交通管理部門應與上級主管單位協商并征得其同意,制訂一些具體的核算辦法和管理辦法,使所有會計業務的核算和資金管理都有相應的規范。這樣也有利于財務各種信息的口徑統一。

交通管理部門的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不論是自制原始憑證的設計與傳遞、會計賬務處理、財產清查和會計報告編制,還是會計核算資料和會計檔案管理等都應當盡力作到規范。

4、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會計電算化工作是一個不應忽視的環節

運用計算機處理會計信息和其他管理工作的單位,均應建立和健全電算化內部控制系統。首先在電算化初始化時要分設權限,任何人不得隨意增加、更改或刪除權限。原始手工憑證應由授權的專門的錄入人員錄入計算機,制單人不允許擅自修改記賬憑證,并且總賬會計要進行機內數據的復核。對明細賬及財務報表的生成應與原始錄入人員的操作人員予以分開。對機內數據應及時予以備份,并進行加密保存。對光盤等備份資料應作為財務檔案的一部分一起保管,加強管理,以防被盜或被篡改。

5、內部審計是內部會計控制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

經濟實體管理辦法范文6

⒈實物財產賬目不健全,家底不清。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實物財產賬目不健全,甚至無帳可查,雖然我們每年的產權登記要求據實相報,但真正規范運作得很少,準確性不高。有相當數量的國有財產由單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員更換不清點、不交接;對拆遷、報廢、調出的資產不核銷;上級部門匹配、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不入賬的情況也較為普遍。

⒉內控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清。國有財產隨意購置、出租、出售、報廢,很多行政事業單位連最起碼的物品領取和歸還制度都沒有,缺乏對國有財產實物形態的有效管理和監督。一些貴重財產被私人長期無償占用,有的人調走或離退休也不清退,國有財產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產。

⒊對國有財產收益管理不到位,流失嚴重。對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的經濟實體,以及“事改企”單位,其創收收入大部分被人頭吃掉或為單位職工謀福利,用于資產折舊、維修等簡單再生產所必需的資金寥寥無幾,特別是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搞經營的單位,沒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對使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從而導致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在一定范圍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使國有資產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標難以落實。

⒋對國有閑置土地的開發利用不規范,監督不到位。過去一向都是通過上級劃撥分配方式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有的已經被單位用于商業開發,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給單位干部職工建個/,!/人住宅或貸款抵押,使國有資產的產權模糊不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存在以上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體制不順,職責不清。年撤銷國資局以后,從上到下各級行政機關國有產管理職能界定不夠清晰,職責不明確,認識不統一導致制定制度,開展管理等工作“誰都負責,誰都不負責”,財政部門作為真正的管理者不到位,該管的沒有真正管起來。

二立法滯后,制度缺失。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依據的仍然是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年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等規章制度》。近年來,財政體制進行了多項改革,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滯后,制度建設不健全,不規范,使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以及社會監控措施不力也是造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不規范的原因之一。

三、監督不力,有禁不止。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落實和管理活動的加強離不開有效的監督,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體制不順、立法滯后等多種原因,致使財政部門作為真正的管理者不到位,沒有有效的評價指標和監督措施,存在監督不主動、不經常和監督沒辦法的現象。也是造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不規范的原因之一。

四、重視不夠,責任心差。隨著社會的進步,辦公條件的提高,單位占有、使用的實物財產數量也越來越大,但是單位財會人員仍然只停留在對資金收支核算上,而忽視對實物財產的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大多數屬于非經營性資產,不計成本,不核算盈虧,由國家財政撥款或用國有資產創收收益購置,以及部門之間相互調劑,無償使用。這就客觀上滋長了行政事業單位重錢輕物的思想,削弱了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根據上述分析,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⒈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責,當好管家。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為行政事業履行政府職能、完成事業發展目標所必需的物質條件,是各級財政撥款和政府無償劃撥土地、房產所形成。可見,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賴以日常運轉的物質基礎,如果放任自流,無疑加大財政的負擔,把本該用于更為急需的公共支出資金,為行政事業單位國資填補窟窿。這就要求作為管理者的財政部門:一要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力度,盡快開展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摸清家底。在此基礎上,建立臺帳,完整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和增量動態,以加強對資產使用效率的監督管理。二要充分發揮內設機構如預算、控辦、采購辦的職能作用,主動與資產管理機構加強聯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套規范運作程序以加強源頭管理。三要適時與事業單位簽定國有資產保管、養護責任狀,并由他們負責將資產管理的各項指標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對因非自然因素,造成財產提前報廢損壞或丟失者,視情節輕重,分別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限期修復或負責賠償。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由財政部門統一管,事業行政單位具體管,基層科室人人管的管理網絡。四要采取行政干預手段,大膽引入獎懲機制,強化國有資產使用者的管理意識。擬定國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規范化考核獎懲辦法,量化國有資產管理目標,并組織業務人員定期跟蹤檢查,嚴格考評,對達到規定標準的確認為“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范化單位”頒發證書,發文公布并給予表彰。對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經濟的或行政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增強財政部門管理國有資產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⒉加強對“非轉經”資產的管理,確保資產不流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對運用國有資產特別是運用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組織收入的“事改企”單位和經濟實體的非經營性資產進行一次深入細致地調查摸底,在此基礎上,組織有評估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集中對以上單位的非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礎。同時,財政部門要正確引導他們,在提足資產折舊維修費和國有資產保值基金的前提下,其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進行其他支出。并幫其利用現有人力、財力、物力,因地制宜地開展多種經營,增加收入,確保國有資產在保值的基礎上實現增值。

⒊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強化日常管理。

國有資產管理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

()健全購置制度,實行源頭控制。單位需要購置財產時,要事先寫出申請,作出預算,連同購置財產的詳細目錄表一并報送財政部門,憑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進行購置。對社控商品,須到控購部門辦理社控審批手續。

()制定管理細則,加強日常管理。各單位在日常管理中要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明確責任,使國有資產領用、借用、占有 、使用、保管、交接等過程手續完整,責任明確,獎罰分明。對非因公損壞或丟失,由責任人負責修理或賠償。非因公使用或外單位借用,一律收取租金。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