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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1
2013年4月28日,原告__某某與被告__某某簽訂了建筑二層磚混樓的合同,約定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施工,2013年6月30日竣工。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在二層樓房主體修建完工后,雙方再沒有補充簽訂合同,在原二層之上砌墻修建三樓彩鋼房。2013年7月17日,與原告合伙的__某某在修建被告__某某的三層樓房時不幸身亡。因發生傷亡事故,原告即撤離施工人員,該工程擱置至今達兩年之久,原告及傷亡家屬未拿到工程款訴至法院。被告則反訴要求對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原、被告之間雖以平等、自愿協商的方式訂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原告__某某因沒有取得建筑資質、被告__某某沒有取得城建部門的批準,在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該合同雖然無效,但原告雇傭民工已完成了大部分工程總量,被告應當按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總量的比例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判決:1、由被告__某某在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所欠七共同原告的工程款37030元;2、駁回雙方當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合同法》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由于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必然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如發現合同無效,不應由當事人調解確認合同效力,而應由法院依職權裁判合同無效。至于合同無效而導致的返還、賠償問題,則可以由當事人和解處理。對于無效合同不同情況的處理:
(一)未履行的無效合同
尚未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均不能再履行。一般而言,由于合同尚未履行,雙方當事人取得的只是與工程有關的資料,相互返還比較易于實現。在某些情況下,雖然合同尚未履行,但當事人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一些準備工作,做這些準備工作所支付的代價,就會形成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區分何方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及其過錯程度,由此來確定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大小。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2
關鍵詞:電力企業;法律糾紛;應對;預防
市場經濟的特征決定了風險管理是現代企業不可或缺的管理內容。風險蘊含著成功的機會,也包含著失敗的可能,極具挑戰性.各種風險處理不當不僅會演變成法律風險,更會使企業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失。電力行政管理權的移轉,固然使電力企業失去行業管理、執法監督等權力,但也給解決爭議帶來了良好的法律適用環境。一方面,電力企業可以以民事主體身份大膽運用調整市場經濟活動法規來維護權益;另一方面,也徹底擺脫了因監管不力引起的行政管理責任。當然,根據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電力企業勢必承擔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而產生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隨著相關法規、政策變更,及時調整格式合同相關條款愈顯重要。如1997年原電力部制定的高壓、低壓、臨時供用電合同、躉購電合同以及委托轉供電協議五類合同中“爭議的解決方式”條款規定: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在簽訂這五類合同的實踐中,電力企業應與用電人協商一致,明確其中一種解決爭議方式。
一、加強了電力企業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風險
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因素,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合同中法律風險的發生。首先,先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其次,合同條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來應以合同為約束依據,而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實踐中,業主與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另外,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風險意識不強,也會致使在合同履約過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損失。
針對這些情況我們認為防范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主要對策有:第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所謂組織網絡是指企業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使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專業化、正規化,使建筑企業合同管理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第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網絡制度網絡,一是指企業就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業各層次都應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第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第四,積極推行合同管理目標制合同管理目標制,是各項合同管理活動應達到的預期結果和最終目的。
二、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風險防范
近些年來,電力企業在加工承攬合同反面的糾紛也與日俱增,其實加工承纜合同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人超越權限,以被人名義簽訂承攬合同、定作方虛構或夸大加工任務及來源,使承攬人落入合同陷阱、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或實現的成本明顯高于承攬方所能達到的效益以及利用所謂的"提供散件,組裝回收"對承攬方進行欺詐。
針對這些風險電力企業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法律風險防范:首先,企業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另外定作人應對承攬人是否擁有完成承攬任務的設備條件、技術能力、工藝水平進行了解。其次,企業對人簽訂合同應對其權進行了解。再次,訂立承攬合同,電力企業必須特別注意對質量驗收標準的確定。在承攬合同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質量標準條款,而這也往往成為合同陷阱。最后,企業對承攬合同中設定的各種名目的費用,應當弄清其含義,不可盲目支付。對于承攬合同中出現的各種名目的費用,例如“質保金”、“押料款”等不管名目如何,一般欺詐行為人都要求被欺詐人在簽訂合同時支付,但被欺詐人多數為得到加工任務而不惜代價支付了這些費用。如果承攬方能認真了解這些費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被欺詐的可能性將極大降低。
三、供用電合同糾紛的解決機制
電力企業作為民事主體身份與用電人訂立合同時,應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電力企業在訂立合同時遵循平等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適當有效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有義務讓對方充分了解合同條款內容。約定的違約金高于法定標準無效。另外,《供電營業規則》對電費違約金計算比例已作了明確規定。對于用電違約金,既使供用電雙方協商一致適用更高的計算比例,但用電人事后仍有權主張高于法定部分的無效。
《供用電合同》被作為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它的訂立、履行及解除等依法適用《合同法》基本原則和總則規定?!豆┯秒姾贤访鞔_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債權發生的一種法定依據。電能不用于一般商品購銷,貨到款付,電力企業在訂立《供用電合同》之后,在具備技術條件下,將電能及時交付使用。這種在部分地區先履行合同的商業慣例意味著供電人承擔著債權難以實現的風險和追索債權的高額訴訟成本。
首先在簽訂《供用電合同》之時,可適用保障債權清償的擔保法律制度,讓用電人為即將發生的債務提供適當的擔保?!豆┯秒姾贤窊5男问娇梢允潜WC、抵押、質押、定金等任一種。我們認為,電力企業作為民事主體,為保證債權的實現,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向用電人收取一定的具有動產質押屬性的電費保證金,符合擔保法律制度,與交易安全精神
并不相悖。其次,在履行合同時,當有充分證據證明用電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或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情形,以致供電人債權的實現不夠安全,供電人就可以依據《合同法》不安抗辯權概念,中止履行《供用電合同》。另外,當用電人已經遲延履
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內仍未履行時,供電人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停止供電,并追究用電人的由此給供電人造成的損失。
四、結束語
電力企業用電檢查權是以平等的民主主體身份行使的,用電檢查工作具有隨時性、突出性,執行檢查任務難免出現用戶不配合或不在現場的情形,給違約用電行為取證增加了難度。為更合法地取證,在用電檢查中可引入公證制度。執行檢查任務時,對那些具有重大違章用電嫌疑,違章用電手段隱蔽以及不經現場確認,證據可能滅失等情形,及時邀請公證員趕到現場,出具公證書,證明用電檢查程序,違章用電事實,為進一步解決糾紛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3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中圖分類號: F470 文獻標識碼: A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建設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涉及方面廣等特點,合同出現任何不能正常履行的情況時,如不能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對合同雙方造成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因此,合同當事人必要時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分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議、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由于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態,法律嚴格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解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經濟合同的一種類型,其解除方式當然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就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情形,另行做出了專門規定,更加明確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不僅有助于發、承包雙方對合同的正確理解、慎重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也有肋于合同解除糾紛的正確處理,防范合同解除糾紛的發生。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分別稱為發包人的解除權與承包人的解除權?!督忉尅丰槍ㄔO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情況,針對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對雙方的解除權分別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一)發包方的合同解除權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發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實踐中多以承包人的停工行為為依據認定暗示毀約,即以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況。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施工困難而停工,經發包人通知整改后,承包人拒不整改或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施工則可認定為“以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在此情況下,發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2、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發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在發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發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權。在承包人發生工期延誤的情況下,如果工期延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則應當與發包人進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適當延長工期;如果是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則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辦理簽證,順延工期,沒有簽證支持的工期延誤通常被認定為違約行為的工期延誤,發包人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權。
3、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質量,既要滿足國家強制標準的要求,又要滿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經竣工驗收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發包人不能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權,而是應當通知承包人進行修復,經修復后仍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督忉尅穼π迯偷拇螖禌]有做出限定,因此可以認為只要工程還有修復的可能,不管修復次數的多少,承包人只要將工程修復合格了,發包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4、承包方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發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轉包和違法分包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承包人在承包了建設工程施工任務后,首先要做到不轉包;其次要做到合法分包,專業工程須經發包方同意方可分包,勞務作業可以自主分包。
(二)承包方的合同解除權
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受領工程款是承包人的主要權利,如果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法律賦予承包人合同解除權有利于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有效防止發包人任意拖欠工程款。但是,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需達到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后果,并且承包人已行使催告權,經催告后,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承包人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更換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質量問題不僅涉及到發包人的利益,而且往往涉及人的生命、社會公共利益等更大的利益,所以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有強制性標準,任何人都不能低于強制標準行事。承包人如果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更換,不能屈從于發包人的意志,否則,發生質量事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發包人不履行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承包人遇到發包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情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發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履行了相應的協助義務,或者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協助,則可以要求發包人順延工期,賠償損失;如果發包人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故意設置障礙,承包人則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只有在出現了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一方當事人才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合同解除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法定解除情況下,應當通知合同對方當事人,但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超過期限沒有行使解除權,則權利消滅。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情況下,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繼續有效。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解除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必然引起法律上的一系列后果。作為施工一方的當事人付出的勞動力和用在工程中的材料已經物化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不可能恢復原狀。因此,《解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若修復后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價款,但承包人要承擔維修費用。由此可見,合同解除后施工單位工程款能否得到結算的關鍵在于已完成工程的質量狀況,如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或雖不合格但經修復驗收合格的,其工程款的結算要求仍可得到支持,但如果經修復后仍無法驗收合格,其工程款的結算要求將不被支持。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三)其它相關工作
建設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單位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構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支付。根據《合同法》中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施工單位還應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關通知、協助及保密等義務。
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會嚴重影響合同雙方的利益,合同雙方在實踐中應當認識到這種解除權行使的特殊性,正確認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權,準確地判斷分析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充分保證和維護各方權益,以保證市場經濟秩序的有效運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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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4
關鍵詞:工程招標; 發展趨勢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招標投標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為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和工程項目投資的經濟效益,適應市場經濟和著眼于與國際慣例接軌而引入的新的建設管理制度,工程建設招投標己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工程建設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發揮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現狀和特點
我國的經濟制度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整個經濟體制正處于向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期,因此我國的招標投標制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點。
1.1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范圍和管理機構
由于我國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絕大多數,因此我國強制招標的范圍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限額以上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屬于競爭性招標,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議標屬于特殊形式的招標,受到嚴格限制。
1.2 全國法規和地方法規互為補充的招標投標法規體系
目前全國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頒發了《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這些市場管理條例都把招標投標列為重要內容;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在這些地方法規出臺后,不少地方還制定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報建、招標、招標申報、招標文件及標底管理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百分制評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1.3 以標底為中心的投標報價體系
標底是依據全國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預算定額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投資者對建設工程預算的期望值,也是評標的中準價。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設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的具體表現,標底需要經過招標辦的審查,以保證其準確和權威。
2我國工程招標的發展趨向
1978年改革開放后,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的開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2.1完善工程招標管理制度
針對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制度的情況,協調《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對現有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進行完善,達到有機統一。各主管單位、建設單位、監管單位加強對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嚴厲查處不規范的招投標行為。
2.2完善工程招標的過程管理
實行招標公告刊登后的報備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標原則。在招標文件的評審標準中加入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約束條款,采用更加靈活機動的方式進行招標,改進招投標工作,使之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推行招標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標機構
建立招標人的信用檔案,嚴格招標機構的資質認定審批工作,將資質納入動態管理范圍。通過機構招標,邀請或網上抽取相關專家、公證、監督部門參與評標,相互監督,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標的監督工作
發揮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項目發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機構都納入監督,保證招標全過程的透明公開。成為獨立的招標管理監督機構,進行程序化監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監督的合法化。加大監督力度,堅持檢查監督,嚴厲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3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體系
3.1健全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招標投標的基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目前我國現有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已經不能解決新出現的一些問題,因此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度,構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規誠信信用制度體系,加強招標投標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及政府監管的法律制度建設是我國招標投標行業亟須解決的問題。
3.1.1制定實施《招投投標信用體系與監管機制》,構建并完善我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法律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工程建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住產業之一,涉及面廣、交易額大、可變因素多等特點決定了工程建設高風險,國家也一直強調構建工程建設信用體系的重要性,當前我國正處于建設高峰期,招投標市場中各方主體信用缺失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招標人在開標前私自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串通投標的行為。再如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圍標: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并以此為策略參加投標并進行圍標;借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之間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串通投標的行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行賄等等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使得招投標市場非?;靵y,規范招投標各方主體法律誠信制度就顯得更為重要。使誠信企業受到獎勵,有不良記錄和違法企業得到懲罰,使構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誠信信息平臺《信用中國》網。實現信息互通,互用互認,使招標投標市場主體(招投標各類企業和執業人員實現信用“一卡通”制度)行為誠信標準更符合招標投標信用體系與監管機制的要求。使招標投標法律信用體系的建設和運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提高監管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本文主要談以下幾個方面;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信用體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資信評估法律制度、政府監管法律制度、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信用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推動社會信用評價隊伍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3.2構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的必要性,是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保障,是以解決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為前提,以信用信息開放為基礎,通過發揮建設工程信用體系的獎優罰劣機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勵,失信者付出代價,以保證市場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體系有著特殊的意義。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應主要圍繞征信的三個基本環節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確信用采集的主體、原則、范圍、方式和途徑,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違法采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確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規范信息查詢使用的原則、主體、對象、范圍、程序等。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的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以及有良好記錄的招標投標企業應該受到獎勵,
3.2.2建立政府監管的法律制度;為了避免征信市場的盲目性、滯后性、自發性等缺陷,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需要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間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對社會信用的法律監管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原則和程序。特別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對評級的結果復審、評價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開和保護被征信人權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獲取真實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應該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內容、公示機構、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并對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的信用信息的獲取與使用作出特殊的規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證對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情況下,快速獲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證其對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作出準確的判斷。
4.結語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質就是發展、健全建設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斷促進建設市場的發展,使我國招標投標市場健康而有序地發展。隨著國家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擴大內需戰略的實施,在當前加快推進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制化的進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有關問題,對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場體系,有效發揮招投標機制的功能作用,實現擴大內需投資效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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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5
對于工程建設項目而言對于工程建設項目而言,工程造價審計是必要和關鍵步驟,通過工程造價審計能夠及時的了解和掌握項目工程成本的各項信息的各項信息,確定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工程造價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管理工作,造價審計過程中涉及多個因素多個環節環節,本文就工程造價審計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指出了解決工程造價審計中容易出現問題的應對措施,以期對促進和規范我國工程建設提供有益參考規范我國工程建設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
工程造價審計工程造價審計;問題;對策
1引言
近幾年近幾年,我國國民經濟取得了飛速發展,促進其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國民經濟的巨大投資個重要因素就是國民經濟的巨大投資,而國民經濟的巨大投資中建設工程的投資占據非常大的比例資中建設工程的投資占據非常大的比例,所以近年來在我國城市中所處可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城市中所處可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也正因為如此,越來越多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項目,使得工程造價審計工作越來越引起關注,其顯現出來的問題越來越多顯現出來的問題越來越多,應對工程造價審計進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其存在的問題,找到相對應的解決方案,促進和規范我國工程建設發展建設發展。
2工程造價審計的重要性
工程造價審計是固定資產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造價審計是固定資產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照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對工程造價進行有效監督和檢查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對工程造價進行有效監督和檢查。對于工程項目而言程項目而言,工程造價審計是必要和必需的,只有做好工程造價審計工作價審計工作,嚴格審核和監督工程項目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相關規范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規范標準,才能確保工程項目建設符合國家標準準,質量符合要求。工程造價審計在建設項目中具有重要的調控作用工程造價審計在建設項目中具有重要的調控作用,任何一個工程項目從開始到竣工都需要經過多道工序多個環節一個工程項目從開始到竣工都需要經過多道工序多個環節,在財務上要經過工程計劃在財務上要經過工程計劃、預算、投資使用到最后結算的環節節,而在生產建設的實際情況中受人為或者自然的約束這個過程存在著多變性的特點過程存在著多變性的特點,由于客觀因素的制約,每個環節都存在一定的變數存在一定的變數,這無法避免,只能盡量降低變數,這無疑更增加了工程造價審計的難度增加了工程造價審計的難度,同時也表明了工程造價設計對于工程項目的重要性于工程項目的重要性,盡管審計工作存在風險,但是必須在工程項目的各個環節都貫穿工程造價審計程項目的各個環節都貫穿工程造價審計,它直接影響著整個工程建設的運作過程工程建設的運作過程。
3工程造價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1各成本管理負責人對工程造價審計認識不足
目前目前,我國建筑行業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而不斷進步步,在此過程中依然會出現相應的問題,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企業資源的分配使用方面在企業資源的分配使用方面,必然要進行較為嚴格審慎的考慮慮,工程造價審計的目的就是加強對工程造價的控制與監督,實現以最小的建筑成本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實現以最小的建筑成本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當前在很多工程項目中都存在各成本管理負責人對工程造價審計認識不足的問題的問題,突出表現在部分人員認為工程造價審計只是成本管理部門的事情理部門的事情,與已無關,自己只需做好自己的崗位即可,認為成本管理完全和自己沒有關系為成本管理完全和自己沒有關系。其實不然,成本產生在工程項目的每一個環節程項目的每一個環節,因此成本管理并不僅僅是某一個部門的事情的事情,它是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每一個部門和人員的事情,工程成本管理和工程項目每一個參與人員都休戚相關工程成本管理和工程項目每一個參與人員都休戚相關。
3.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混亂增加了審計工作難度
工程結算審計就是根據工程造價的形成原理工程結算審計就是根據工程造價的形成原理,運用經濟法律法律、法規的手段,對建設項目工程進行科學的審計,目前,我國還未出臺一部完整的內部審計法律制度國還未出臺一部完整的內部審計法律制度,一旦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出現混亂目管理出現混亂,比如未有效執行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財務制度等,就會給工程造價審計工作增加難度計工作增加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相關管理資料遺失失、檔案保存不完整等問題,直接影響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觀性和公正性,導致工程項目出現異常。
3.3工程合同的性質認定存在的爭議性
工程造價審計必然會因為認識角度的不同而引起施工單位的反感位的反感,在現代的大企業中,仍有不少人對審計工作不理解解,對內部審計作用的認識不到位,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不強,審計工作的開展受到諸多限制審計工作的開展受到諸多限制,近年來,隨著工程項目的增多多,國家相繼出臺了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如《政府采購法》等,但這些法律規范的出現也給工程合同的性質認定帶來了挑戰戰,過去工程項目多依據的規范標準是合同法,但隨著更多法律法規的出現律法規的出現,使得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受到挑戰,給工程合同的性質認定造成了一定的爭議的性質認定造成了一定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工程項目行政糾紛程項目行政糾紛。
3.4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隊伍專業能力及專業素質不高
近年來近年來,許多企業在加強審計監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成效的探索工作,取得了明顯成績,建設工程審計機構和審計工作人員在進行建設工程審計工作中由于缺乏對施工過程的審計管理的審計管理,嚴重影響了建設工程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可能造成工程造價審計工作質量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人為因素素,即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隊伍專業能力及專業素質不高,客觀因素的限制使得工程造價審計工作本來就存在一定風險因素的限制使得工程造價審計工作本來就存在一定風險,若再由于人為因素增加工程造價審計風險再由于人為因素增加工程造價審計風險,很可能會對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價審計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審核工作不僅需要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業性,而且還要具有一定的責任心和細致性。
4提高工程造價審計的具體對策
經濟全球化為內部審計走向國際提供了良好的基礎經濟全球化為內部審計走向國際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對工程建設的前期進行審計就是將建設工程的設計工程建設的前期進行審計就是將建設工程的設計、招投標的過程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納入審計范圍過程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納入審計范圍,目的是從源頭上對建設工程進行規范上對建設工程進行規范。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了解了工程造價審計工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審計工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下文主要針對這些問題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要的應對措施,比如加強對審計準確性的考核力度;嚴格、認真地審計現場簽證等真地審計現場簽證等,具體如下。
4.1選用科學的審計方法選用科學的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率
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理清思路,把握重點握重點,著眼于新時期經濟發展與時間,審計機構要拓寬用人渠道渠道,多方選拔、任用具有工程建設領域知識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員,充實工程造價審計隊伍。工程造價審計與工程造價編制不同制不同,工程造價審計是合理科學的抽樣審計,工程造價編制是爐體結構發型是爐體結構發型。風眼區最先損毀是影響爐襯壽命的主要問題題,可以開展熱噴補試驗,對爐體結構進行改型,將風眼磚加厚厚,優化改進砌筑工藝和爐襯磚型設計。其次是單渣法精煉工藝的開發工藝的開發。過去在AOD爐中所采用的精煉工藝主要是雙渣法法,在精煉過程中,熔渣由酸至堿的變化很大,很容易形成渣線磚以及風眼區線磚以及風眼區,難以做到均衡蝕損。所以可以對單渣法精煉工藝加以應用煉工藝加以應用,在吹煉過程中保證爐渣能夠有較高的堿度,對吹煉溫度變化加以控制對吹煉溫度變化加以控制,削減氧化期的最高溫度并減少爐襯的熔損和浸蝕襯的熔損和浸蝕。再次是對爐襯耐火材料進行改進,鎂白云石相比鎂鉻磚更能適應單渣法石相比鎂鉻磚更能適應單渣法,可以進行應用。不僅能夠解決風眼區不均勻蝕損問題決風眼區不均勻蝕損問題,還能對高堿度熔渣浸蝕問題進行承受承受。最后,對配套設備進行改造,改造風動送樣、自動上料、氣路系統等設備氣路系統等設備,能夠降低爐襯、風眼區、渣線區浸蝕速度,極大的提升了爐襯壽命大的提升了爐襯壽命。
5總結
隨著我國鋼鐵技術的發展隨著我國鋼鐵技術的發展,高質量不銹鋼的工藝技術也隨之得到了研究和開發隨之得到了研究和開發,我國不銹鋼技術的產能得到極大提升升,充分滿足了重點工程以及建筑市場的需要。通過應用BA板板、含氮不銹鋼等新型產品,提升了我國不銹鋼生產的國際核心競爭力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1]王一德.太鋼不銹鋼的現狀與發展[J].中國有色金屬學報,20042004(14):72~81.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6
關鍵詞 預售商品房 抵押 權益沖突 對策
一、預售商品房抵押概述
隨著我國內地房地產市場的日趨繁榮,我國內地借鑒并引入了香港的商品房預售制度和期房按揭制度,使得我國內地的個人住房貸款擔保制度―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得以確立。預售商品房抵押,俗稱“期房按揭”,是指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首期購房款后,剩下的購房款由銀行支付,購房人將開發商尚未交付的在建房屋抵押給銀行作為銀行償還購房余款的擔保的法律行為。預售商品房抵押權是一種從物權。在這一法律關系中,銀行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同時也是預購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如果銀行對預購人的債權消滅,那么銀行的抵押權即告消滅。同時,預售商品房抵押權又是一種期待權。預售商品房抵押法律關系中,預購人抵押的是其尚未取得所有權的商品房,銀行取得的抵押權實際上是一種期待權的抵押權。
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推動了我國房地產事業的飛速發展。對開發商而言,由于商品房的預售,開發商解決了其工程建設資金的問題,加快了資金的回籠,減輕了貸款壓力。對消費者而言,消費者可以以其尚未取得所有權的商品房設立抵押,進而融到購房資金。對銀行而言,由于預售的商品房能夠保值增值,相對于其他類型的貸款而言,風險能夠得到有效控制。雖然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成為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主要規制手段,但并不意味著我國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在具體的運行中沒有問題。
二、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的權益沖突
(一)開發商預售已抵押商品房引發的權益沖突
2003年,廣州麗景臺、廣地花園開發商重復抵押事件屢見報端,在上述事件中,購房人在不知商品房已被開發商辦理抵押的情況下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久久未能辦理房產證使得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由于商品房開發需要大量資金,因此開發商通常會采取向消費者預售商品房和向銀行抵押取得貸款的融資方式來維系開發。因此,這里存在的風險便是開發商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選擇將已經抵押給銀行的在建商品房預售給購房人。雖然在建商品房已在房產部門進行過抵押登記,但是善意的購房人往往因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而相信開發商承諾的到期“交房辦證”,忽視了到房產部門進行查詢。因此,一旦開發商未能如約還貸,銀行便會要求實現抵押權進而向人民法院主張拍賣抵押房產,如此一來,預購人的期待權便沒有任何保障,其只能向開發商主張債權請求權,甚至債權都難以實現。
(二)開發商抵押已預售商品房引發的權益沖突
預售的商品房通常為在建商品房,因尚未辦理原始登記,購房人在交付部分購房款后更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開發商事實上享有房屋的所有權,開發商將已預售的商品房加以抵押以獲取資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預購人僅僅獲得的是商品房所有權的期待權,這種期待權不是物權,僅僅具有債權性質。根據物權法中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一般理論,當開發商將已預售的商品房再次抵押時,一旦開發商未能如約還貸,抵押權人都能行使對商品房的抵押權優先受償。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的預購人仍然得不到物權的保障。雖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進行了一系列規定,但是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效力未做明確規定,因而實踐中預購人的利益仍然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三)預售商品房抵押權和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沖突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該條款是基于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大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狀制定的,為了保障農民工基本權利,穩定社會秩序,合同法對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權利予以特殊保護。但是在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該條款卻成為平衡抵押權人―銀行和優先受償權人―承包人二者之間的權利的重要阻礙,因為當銀行行使抵押權時,承包人勢必會主張其巨額的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此時,銀行抵押權的行使便受到一定的限制,銀行會面臨一定的貸款風險。因此,平衡預售商品房抵押權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沖突,是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一項值得探討的問題。
三、平衡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權利沖突的思考
筆者認為,在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無論是預購人、銀行還是承包人,其權利的實現都是建立在開發商和建筑商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基礎和前提之上的,因此,在對其權利進行保護和平衡時應有所區別,同時上述三主體間的權利平衡也應當有所側重。具體來說:
(一)加強對預購人權利的保護
預購人同樣作為消費者,其權益理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保護。目前我國《消法》中對消費者的界定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到保護。對商品房預購人的消費者主體地位未明確予以規定,因而預購人的權利不受《消法》的保護,而僅僅受到《合同法》、《物權法》等一般民事法律法規的保護。作為調整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的基本法律,上述法律強調的是平等自愿、等價有償,正因如此,在商品房買賣領域,盡管禁止開發商“一房多賣”、“一房多抵”的法律規制層出不窮,但是預購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有發生。因此,筆者認為,如若將商品房預購人納入《消法》中消費者的主體范圍,那么,適用于商事主體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即可對預購人加以切實保護。上文中提到的開發商抵押已預售商品房和預售已抵押商品房的行為便能得到有效遏制,當然,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前提必須是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實在在的損害,并且開發商存在一定的過錯,損害和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提高銀行貸款風險的鑒別和規避能力
由于銀行的抵押權是一種從物權、期待權,所以,銀行抵押權的行使面臨較大的風險,同時,基于我國實行的是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的法律制度,銀行本已面臨風險的抵押權將再次受到承包人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的限制,而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款的數額可謂巨大。因此,有必要強化銀行貸款風險的鑒別能力和規避能力。具體建議措施如下:首先,應當增強銀行的風險防范意識,規范操作,完善合同監管體系,對不同貸款人進行信用評估和分級,完善貸款監管制度,確保抵押財產的資產質量。其次,雖然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成為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主要規制手段,與香港按揭制度不同,在內地按揭制度中,商品房預售人在預購人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抵押手續尚未辦妥、貸款銀行尚未取得他項權利證書情況下,通常會對預購人的借款合同承擔階段性的擔保責任。言下之意是在銀行辦理完抵押手續情況下,開發商便不再對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如此一來,銀行的抵押權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筆者認為在預購人和銀行的抵押合同簽訂以后,開發商應當繼續為預購人提供保證,一旦預購人違約,開發商應對抵押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作者單位為泰順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