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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1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蛘叱蜂N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采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并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案件調查終結后,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一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五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要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六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和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十二條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2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2
據西部商報記者陳振峰報道,2015年8月21日,羅某公司所在的工地發生墻體倒塌,造成2人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甘肅省天水市清水縣安監局事故調查組調查發現,羅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隱患排查整改措施不力,在不具備前期施工手續和安全生產條件下擅自施工,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清水縣安監局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羅某,決定對羅某處以罰款50萬元整,履行期限15日內。但羅某以公司經濟困難為由,當時只繳納10萬元,其余40萬元一直沒有履行。無奈,清水縣安監局遂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法院審理認為,安監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于2015年11月29日送達羅某。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本案中,清水縣安監局于2016年10月21日才申請強制執行,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且,根據該安監局提交的材料,證實其作出的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沒有羅某的簽名,經詢問羅某,證實催告書確實沒有送達。
依《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又是怎樣規定的呢?該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否則不構成有效的送達;第八十六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接收,可以采用留置送達。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中,清水縣安監局并沒有向羅某送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明顯損害了羅某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法院作出裁定如下:清水縣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40萬元,不準予強制執行。
不能忽視時限及程序性要求
清水縣安監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已經生效的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卻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安監部門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的權威性或許因此被質疑,對安全生產管理秩序造成危害的行為沒有能依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懲罰。
本案中,清水縣安監局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羅某簽名的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的回證,也未能采取法律認可的其他送達方式,不能滿足《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必要條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強制執行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當事人未履行的40萬元罰款。清水縣安監局如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除了前述催告書未能有效送達外,清水縣安監局的申請未能獲得人民法院支持還有下述原因。清水縣安監局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羅某。《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限起算日應慮及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間。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行政復議法》規定:提起復議的有效期間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后60日內。本案當事人羅某未提出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羅某未提出行政訴訟。
至此,依據《行政強制法》,提出強制執行的最長期限為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之后的3個月內,共計9個月。但清水縣安監局在約11個月后,即2016年10月21日才申請強制執行,早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在行政處罰中,安監等執法部門應注意:不僅在適用具體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時須以事實為依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機關對法定義務和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忽視,會導致在行政訴訟或需要法院對強制執行作出裁定時,處于不利地位。
另一方主體――企業或自然人應主動遵守法律要求,注意不要超過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期限要求;在行政處罰案中,企業或自然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重大處罰可要求進行聽證,有權要求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回避。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前,企業或自然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節的,可要求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履行義務階段,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可與行政機關達成分階段履行的協議;在行政強制執行時,有獲得提前催告的權利。各方均應注意保留有效證據,有利于后續法院裁定、訴訟時,合法權利得以充分實現。
由上文可見,忽視法律法規中的程序要求,會導致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復議等無效甚至敗訴的后果。
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也有著大量程序性規定?!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專門規定了事故報告和調查的程序性要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設立,即行政機關制訂規范行政相對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抽象行政行為,受到《立法法》等諸多程序性限制,因主題和篇幅所限,本文不再列舉。規定具體監管內容的《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有一些程序性要求。
安監局應該如何“追罰”
從清水縣安監局的執法過程來看,行政處罰決定罰款50萬元,當事人羅某以公司經濟困難為由只繳納10萬元,其余40萬元一直未繳納。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提出申請并得行政機關批準。本案中,行政處罰對象是羅某個人,他應以個人資產承擔罰款義務,與公司經濟情況并無直接法律關系,更無提出延期或分期申請得到行政機關批準的事實。
這里需要強調,在《行政處罰法》中,并無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后有關減免的規定。按照依法行政、公權力不得放棄行使的行政法原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旦作出具有確定力,除依法修改原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經法院判決、裁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減免。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羅某未繳納余額40萬元罰款一案的事實情況,不符合分期、延期或分階段履行的條件,不適用減免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未能充分執行,清水縣安監局本應及時依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下一步,清水縣安監局可以一方面繼續追索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加處罰款,增加對當事人羅某的威懾力;另一方面,如果在此前的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時已經依法查封、扣押了設備、物品、設施,可以依法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撥抵繳P款。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新《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安監部門有權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實施查封、扣押、拍賣抵繳罰款等措施,必須根據現實狀況、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主體有法律規定的權力,執行條件和程序也要依法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本案中,清水縣安監局是適格的。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3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10號),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當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實際,現就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成立以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在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程序、加大執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法制觀念不強,行政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的問題比較突出;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規范不夠準確等現象時有發生;由于執法不當所引發的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多。這些問題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部門的執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執法力度,影響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亂的實施。因此,迫切需要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法制觀念,嚴格規范行政執法,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法定職責,直接面向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尊嚴、政府的權威和自身的形象。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推進依法治安、實施重典治亂、實現安全發展的重要保證,是提升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執法機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從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實提高認識,把依法行政、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擺上本單位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要在認真總結安全生產法實施五年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研究當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出現的新特點、新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進一步促進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安。
二、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內容
(一)堅持職權法定,正確履行職責
1.嚴格遵守職權法定的原則。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必須嚴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履行好法定職責,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2.嚴格遵守處罰法定的原則。凡是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3.嚴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則。要進一步規范和合理使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執法權的正當使用。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梢圆捎枚喾N方式實現行政執法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二)嚴格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主體
4.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權委托范圍之外的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不得從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委托執法的,必須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執法,并出具有關執法文書。
5.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聯合檢查組”等協調議事機構、非常設機構或者臨時機構的名義對外執法。嚴禁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執法。
6.地方安全監管部門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對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進行事故調查,或者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必須有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的書面證明。
7.安全監管監察執法人員必須持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在調查取證或者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并記錄在有關執法文書當中。
(三)嚴格行政執法程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8.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步驟、方式、順序、期限進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記制度。除依照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經過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受理憑證。
10.嚴格依法調查取證。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調取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相關證據,做到證據確鑿充分。僅有當事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不得定案。證據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要求。所有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證據使用。實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開列證據物品清單,并在法定期限內對登記保存的證據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11.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前,必須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告知要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對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事實及理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的,應由當事人簽字認可,并在有關執法文書中載明。對重大事項,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作出行政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決定的事項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12.嚴格實施查封扣押權。對確需查封或者扣押當事人財物的,必須出具書面的暫扣或者扣押憑證和清單,詳細載明暫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及相關特征,并依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13.完善執法文書送達程序。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送達行政執法文書。送達文書應由受送達人簽字或蓋章。非受送達人簽收的,應當提供受送達人的書面委托。受送達人拒不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郵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達。
(四)規范使用行政執法文書,建立案卷評查制度
14.正確使用行政執法文書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內容。要按照執法文書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實,全面、準確地填寫有關內容。對適用的法律依據,要載明法律依據的全稱,引用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
15.行政執法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法律文書,禁止以通知、通報、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規范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除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當場不作出會影響執法工作的外,行政執法文書提倡使用打印式文書。執法文書應當統一編號、一案一制作,禁止鉛筆書寫的資料入卷,以保證案卷材料的嚴肅性和真實性。
16.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裁決、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處理完畢的案件,應當將相對人的基本情況、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編目裝訂、立卷歸檔。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要會同本部門其他機構定期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評查中發現的問題,被評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應當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的內容。
(五)嚴格執行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局〉令第1號)的規定,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方法和備案流程,明確備案工作部門,做到有案必備、有備必查、有錯必糾。
18.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五千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及暫扣、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市(地)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19.市(地)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實施一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及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省級安監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0.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十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及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省級煤監機構的相關行政處罰同時抄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三、加強監督,落實責任
21.要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在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的同時,切實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樹立嚴格執法和科學執法相結合的執法理念。既要注重發揮查處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治標功能,又要注重發揮執法的引導、規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樹立責任執法的理念,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行政執法違法或者不當,必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4
一、明確相關的違法違規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涉及安全生產、礦業秩序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
(一)涉及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行為;
2、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行為;
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行為;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行為;
6、違反《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涉及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情形
1、環境污染行為;
2、違反《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涉及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行為;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行為;
3、濫伐林木行為;
4、非法供電及轉供電行為;
5、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妨害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執法秩序的違法違規情形
1、妨害公務行為;
2、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行為;
3、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以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未觸犯《刑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原則、種類、程序及處罰決定的執行
(一)處罰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必須依照法定的職權與程序進行,遵循以事實為依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當。
(二)處罰的種類
對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行為,可以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
3、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5、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6、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7、關閉;
8、行政拘留;
9、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處罰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對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除法律有特殊規定或可以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應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1、立案:根據已掌握的相關違法行為事實,有關行政機關應制作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
2、調查:依據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有關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
3、告知: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法律權利。
4、決定:在對違法事實調查終結后,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對應該予以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預定格式載明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違法行為事實、行政處罰依據及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需要予以罰款的應當載明罰款數額)及履行期限、方式、不服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七日內將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送達文書必須有被處罰人的送達回執,被處罰人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的,應當進行說明,并由在場人簽字證明相關事實。
(四)處罰決定的執行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所得款項,應當做到罰繳分離,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逾期拒不履行罰款處罰的,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逾期拒不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經批準的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應當用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對沒收的非法財物,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必須公開拍賣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明確違法犯罪的種類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裝置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3)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4)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罪
盜竊爆炸物是指秘密竊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奪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備,公開奪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劫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劫取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明知存在危險仍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包括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等)。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七)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安全事故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①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②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③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④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①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③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或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九)非法經營罪
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十)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予以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濫伐林木罪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濫伐林木罪予以追訴:
(1)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十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本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并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法釋〔2000〕14號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3)非法占用林地實施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①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十三)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十四)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礦業秩序管理及環境保護等方面職務的行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既表現為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公務的內容。
(十五)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構成本罪。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以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實際付諸實施,均構成犯罪。
四、違法犯罪案件的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根據《刑法》的規定涉嫌犯罪的,必須及時按照相關程序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并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一)移送的程序
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二)移送時應當提供的證據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2、案件的調查筆錄或詢問筆錄;
3、有關的鑒定結論;
4、現場調查時獲取的現場勘查筆錄及視聽資料;
5、涉嫌犯罪案件的實物證據;
6、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責令停工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7、涉嫌犯罪案件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移送案件的處理
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行政執法機關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3、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受理或立案偵查后,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處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礦業秩序及環境保護違法違規案件辦理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職責的各部門以及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聯合建立制止和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由縣安委辦為牽頭單位,縣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聯督辦、檢察院、法院、司法局為成員單位。安委辦為聯席會議的召集者,各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及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各成員單位要確定一名干部為聯絡員。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主要通報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工作情況;研究全縣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形勢,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部門協作、懲治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策、措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認為需要提請聯席會議討論和研究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設辦公室,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和聯絡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縣安委辦,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報工作制度??h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聯督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要建立信息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要充分溝通,加強交流,利用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實現信息共享。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通報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以及全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工作形勢及工作安排;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要及時向安監、煤炭、環保、國土資源部門以及聯督辦、司法局通報有關違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審判情況,以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
(三)建立健全司法協作機制。安監、環保、國土部門與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在調查、處理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加強協助和支持,特別是要加強司法協作,確保有效懲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在調查處理相關案件時,就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咨詢,主動尋求幫助。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檢察機關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請求可以適當提前介入,掌握相關犯罪事實,保全證據材料,控制犯罪嫌疑人。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5
近年來,××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步。
一是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制度進一步完善。依據《安全生產法》,制定了《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依據更加完善;為推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召開了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會議,并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工作建設的意見》,確立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目標任務及具體要求。
二是安全生產普法宣傳工作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每年開展的“安全生產月”活動,采取一系列新的宣傳手段和方式,將原來面向企業、面向職工的宣傳,逐步發展為面向社會、面向全體市民的更廣泛的宣傳,貼近企業、貼近職工、貼近市民,突出“以人為本”的宣傳理念,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普及面;同時加強培訓教育,使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社會知曉率不斷提高,執法環境得到了進一步改善。
三是嚴肅事故處理和隱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強化”:即強化安全生產檢查力度,結合兩節、兩會、“五一”黃金周、暑期、“十一”等重點時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采取領導帶隊、專家參與的形式,對全市高危行業和重大危險源進行抽查,發現隱患,責令整改。2005年以來,全市共出動檢查組8000多個,檢查各類企業15070家,發現各類事故隱患15321處,整改148974處,整改率為97.8%。強更多更全文章來自化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隱患嚴重且整改不力的企業或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嚴格行政執法。2005年以來,全市共制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6721份,其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62份,罰款114.45萬元,處罰生產經營單位183個,責令停產整頓89家、關閉56家。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生產安全事故依法進行了查處,嚴肅實行責任追究。2005年,全市共查處各種生產安全事故106起,按期限應該結案84起,實際結案77起,事故結案率為91.7%,依法處分了負有責任的144人。
四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涉及市安全監管局的15項行政許可事項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保留以及調整了行政許可事項11項。積極推進政務公開,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將審批項目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辦理機構等向社會公示;成立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辦公室,初步建立了規范、透明的行政審批運作機制。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制定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辦法》和《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實施細則》,修訂完善了24種行政執法文書,多數單位執法工作基本規范,適用法律依據準確,執法程序完善,處罰的范圍和種類比較合理,自由裁量權運用基本適當,維護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良好形像。
市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穩步發展,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但與依法治安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總體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共性問題:有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還不夠強;行政執法的各項制度建設滯后于安全生產形勢發展的需要,國家和市立法中有些需要配套的措施沒有及時制定,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數量不多,給實際執法工作帶來困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處罰行為不規范,行政處罰范圍較窄,偏重于對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與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種類不完備,只注重經濟處罰,而對停產整頓、吊銷有關證照及資格的處罰較少;自由裁量權適用上不夠嚴肅,對個別案件經濟處罰適用上處理不當,實際處罰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額度,有的失之于寬;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等。
針對這些問題,當前和今后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法制意識
一是樹立職權法定和權責統一觀念。任何行政職權的取得和行政權力的運用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作為安全監管部門,行政權力的取得和運用必須要有法律法規依據,符合法定職能界定要求;同時確立權力與責任對等更多更全文章來自原則,行使行政權力必須承擔相應責任。二是樹立法律權威觀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嚴格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得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法、以權廢法。三是樹立依程序行政的觀念。任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同時行政機關在行政決定過程中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這需要在不斷的學習中養成,在安全生產實踐的磨練中造就,在安全監管系統形成學法、講法、守法和從嚴執法的濃厚氛圍。
二、加強安全生產依法行政制度建設
行政執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多個制度要素和環節。如,行政執法主體制度、行政執法程序制度、行政執法評價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救濟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直接反映一個部門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應當說,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在這些制度建設方面還很不完善,很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在《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則指導下,抓緊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和各項配套性文件,對過去法律法規中不相適應的內容加以修改、完善,盡快形成較完備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制度體系。安全生產制度建設是一項需要集體智慧來完成的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都要發揮各自的作用,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切合實際地制定各項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的指導性文件和制度,以更好地適應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堅持執法務必從嚴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6
,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法制局的大力指導支持下,我局認真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從實現“平安”的戰略高度出發,按照一手抓安全生產管理,一手抓法制建設,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嚴格落實部門執法責任制,文明執法,使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規化、規范化的道路。,我縣被市政府評為安全生產先進縣,我局被省安監局評為先進單位。下面,我把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向各位領導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強化學習,加大宣傳力度
實行部門執法責任制,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一)明確責任,強化監督制約措施,建立嚴格的執法監察工作機制。根據部門執法責任制實施意見的要求,為從根本上解決執法不規范和不廉潔的問題,進而提高執法質量,我局成立了以局長任組長的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制定了實施方案,把各項目標落實到崗位,具體到人,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目標責任體系。針對我縣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的實際情況,確立了“監察—審理—執行”的工作程序,制定了《錯案追究制度》、《案件審理規則》、《監察員職業準則》、《執法監督制度》、《大隊工作職責》、《學習會議制度》、《案件辦理時限制度》、《案件歸檔制度》以及行政處罰月報制度等規章制度,并全部制作掛板上墻,確保了各項工作有章可循,規范了執法工作。
(二)加強安全生產監察大隊機構和隊伍建設。近年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監察大隊機構和隊伍建設,局黨組更是把加強監察大隊機構和隊伍建設作為一項戰略性工作來抓,為全體執法監察人員配備了執法制服、鋼盔等裝備用品,為每個中隊配備了數碼相機、攝象機、電腦、電話等必要的辦公設施,在公務用車極為緊張的情況下,安排了兩輛執法專用車輛,目前,監察大隊在編人員已達12人,機構和隊伍建設均取得了長足進步。
(三)強化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政治理論素質和業務素質。針對我們單位職責多、新人多、業務生的實際,聘請縣法制局領導對全體執法人員進行了以《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知識為主的培訓,使全體執法人員自身素質和執法水平得到明顯提高。并將內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冊,逐個下發,做到人手一冊,便于隊員學習和提高執法質量,使每個執法人員盡快了解掌握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熟悉執法程序和規定,使執法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四)強化宣傳,提高廣大生產經營主體的法制觀念。我們加大了宣傳力度,抓住有利時機,通過出動宣傳車、發放宣傳材料、設立展板、橫幅、咨詢點等多種形式,組織全體執法隊員走上街頭,集中對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的新組織、新機制、新舉措進行廣泛宣傳,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從而營造了“人人關心安全生產管理,人人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制度建設和行為規范,嚴格執法,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為進一步提高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法規體系,今年以來,面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在認真深入搞好調研的基礎上,借鑒外地區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們縣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明確了責任。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在工作中提出了“
八個凡是、八個一律”的工作方針,即:凡是監管對象,一律按規定進行全面檢查;凡是被檢查單位,一律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責令當場糾正的,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寫明;凡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法確保安全生產的,一律下達強制措施決定書;凡是需要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一律下發整改指令書;凡是下發整改指令書的,一律按期進行復查驗收;凡是到期拒不整改,處罰有法律依據的,一律在法律規定的種類和限額內進行處罰;凡是不履行處罰決定并在法定期限未進行申請復議訴訟的,一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凡是執法主體不屬安監局的,一律按規定填寫《案件移送書》。目前,對違法案件的處理,從立案、調查取證、法律條款適用、處罰決定、文書制作等,都形成了一套比較嚴格、規范的程序,確保了執法監察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今年以來,認真開展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聯合監察,加大執法力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及工程項目“三同時”落實情況、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監控和整改情況為重點,特別是通過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力度,提高了企業隱患整改不到位及導致事故發生的成本,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維護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樹立了安監部門的權威。共依法下達整改指令書228次,立案調查218起,行政處罰罰款共計31萬余元。
三、重視群眾舉報案件,人民滿意度得到提高
充分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是解決執法隊伍任務重、困難多、要求高與執法隊員少、力量不足的矛盾,拓寬行政執法渠道,豐富執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內容。因此,我們公布了舉報電話,及時接聽市民舉報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寶貴意見,真誠發動全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以及對我們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為確保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奠定了堅實基礎。全年共計接受各類舉報案件50 余起。對投訴舉報,第一時間作出反映,落實責任科室進行處理,限時辦結,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了,在規定工作日期限內如數得到了妥善處理,取得了良好的執法效果。
四、工作正規化、管理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