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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審計制度范文1
關鍵詞:公司治理 會計制度改革 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為更好的服務于市場經濟的建設,實現我國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制度趨同,或者說是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同,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會計制度不斷進行改革,尤其是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會計制度的趨同,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當前的我國企業改革中還存在這一些問題,為此本文在分析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 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現狀分析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由計劃經濟轉變到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以及為了使會計制度能更好的服務于經濟的發展,我國不斷對會計制度進行改革,自建國以來對會計制度的改革主要有四次:第一次是,1950—1952年,當時我國還處于計劃經濟建設時期,會計制度主要借鑒原蘇聯的模式,高度的集中制下的會計制度;第二次是,1992—1993年,借鑒國際通用的會計準則建立能夠完善的服務于市場經濟建設的會計準則,與此同時,按照制定的基本會計準則,制定了分行業的大會計制度和分經營方式的三大會計制度,通過這次改革,基本實現了同行業和同經營方式下的財務信息的一致性;第三次是2001年,取消了分行業和經營方式的會計制度的統一,實現了全國財務信息的一致性;第四次是,2006年頒布2007年實施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上實現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二、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當前會計制度改革的問題
(一)當前會計制度的改革并不能適應企業多元化經營的現狀
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進行多元化經營,這就使得企業經營業務可能會涉及到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經營業務。然而,當前我國的會計準則還要求對于不同規模、不同經營性質的企業設置不同的會計賬戶,采取不同程序和方法進行會計核算。這就使得,當前的會計準則增加了這些企業的會計核算的工作量。與此同時,還使得不同企業之間會計核算不能取得口徑的一致性,進而使得企業之間的財務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當前的企業會計準則不利于投資者對企業的經營進行有效的監管
在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要求下,企業的經營者與所有者的兩權分離,企業的所有者主要通過企業的財務信息對企業運營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情況進行評價。但是,一方面企業經營者處于盈利的考慮會將企業的資金投資于不同的行業,而且可能是頻繁的在不同行業進行轉移;另一個方面,由于不同行業可能會實行不同的會計準則,采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和程序,這就要求企業所有者需要懂得不同行業下的會計處理的相關知識,這無疑增加了企業所有者對企業財務監督的難度。
(三)當前的會計制度缺乏完善的企業內部核算制度
一般來講,一個完善的會計制度應該包括很多層次,不僅有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統一的會計準則和制度,應該還包括企業在國家頒布的有關會計核算要求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本身的業務特點制定更詳細的會計核算的制度和辦法,例如會計核算的基礎管理制度和辦法、成本核算制度與辦法、內部財務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辦法等。目前,很多企業只是按照國家統一的制度進行核算,并沒有結合自己的特點進行更合理的核算,從而影響到企業公司治理的質量。
(四)當前的會計制度對企業公司治理的監督不夠
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一些企業為了企業本身的利益而不顧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而在會計處理上盡量按照有利于企業的結果進行處理,具體表現在,一些會計人員,不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而是按照企業領導的意圖進行處理,從而導致了財務信息的不準確性,阻礙了公司治理的質量。
三、 對策
(一)實現各個行業、經營方式的會計制度的一致性
為了解除一些行業的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國家相關部門需要改革以行業會計制度規范會計處理的狀況,使得各個行業實行統一的會計處理方式,從而使的不同行業和不同性質的企業所提供的財務信息相互之間具有可比性,進而企業之間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對比相應的企業公司治理的質量,從而發現問題,并進行解決。
(二)按照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不斷構建更為合理的企業會計制度
一個完善合理的會計制度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然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這就要求,會計制度就需要不斷的改革,以適應不同階段的市場發展的需要。但是,會計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不同的特征。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其內在的客觀規律,而會計制度改革是一種行政行為,并沒有內在的規律可循。所以,會計制度的改革應該適應不同階段的市場。
(三)完善各項資本經營業務的會計處理規范
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的規模不斷壯大,企業的發展也不再單一化,而是向著多元化和集團化發展,很多企業會發生各種各樣的資本經營事項,這就要求國家相關部門改掉以前僅僅根據企業常規的經營業務制定有關制度的做法,對各種形式下的資本經營事項都制定出適應的會計處理規范,并納入統一的準則制度。
(四)繼續加快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等同的步伐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及經濟全球化的進行,我國的經濟已經逐漸融入全球的經濟,會計制度作為國際性的語言,既然我國的經濟要融入整個世界,那么會計制度也必須走向世界。
當前出臺的新企業會計準則雖然基本上是現在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但是,在會計制度的效力方面并未得到世界所有國家的承認,為此我們還要繼續努力,早日使我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完全等同,使其更好的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媛媛,梁東.會計信息系統教學的現狀和改革構想[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0
工會審計制度范文2
一、審計委員會的職能與特點
20世紀30年代,美國發生了一系列財務舞弊與審計失敗案,公司內部控制的缺陷日益明顯,尤其表現在對最高管理層的監控乏力。1939年紐約股票交易所(NYSE)提出,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下設立一個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專門委員會,負責聘請外部審計師和協商審計事宜,以保證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的誕生使董事會的監督權得以落實。
隨著內部控制目標的擴展,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也得到很大的發展:(1)監督財務報告,包括:復核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報告;復核公布前的盈利數據;評價財務報表是否遵循恰當的會計原則,采用適當的會計政策。(2)保證審計質量,包括:選擇外部審計師,主持外部審計的事務,保障外部審計師的超然獨立;領導內部審計,審核內部審計主管的聘任及薪酬,創造條件保障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并評價內部審計質量;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3)評價內部控制:利用內部審計師的工作成果,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預測公司的財務風險及經營風險,評價員工和管理當局欺詐的可能性。審計委員會通過與董事會、管理當局的自由溝通,為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率提供重要幫助。
審計委員會的特點包括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獨立性是保證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因此,審計委員會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其成員絕大部分必須是獨立董事。由董事會制訂審計委員會章程,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的地位、責任以及完成其職責的途徑,以保障審計委員會的權威性,并保證其獲得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充分信息。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素質必須是公司內其他人員所不具備的,其中應該既有會計或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也要有精通公司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的人員。
二、審計委員會在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中的重要性
(一)理論視角
內部控制因問題而產生,并一直是解決問題的一個重要部分。由于公司的剩余索取權屬于所有者,而不是經營者,那么經營者的決策與實現所有者財富最大化的目標之間會產生某些偏差。資本來源的分散使公司最高管理層取得了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股東幾乎成了純粹的資金提供者,從而形成了“強管理者,弱所有者”的局面。董事會接受股東的授權,成為企業的最高內部監督者,其最重要的職能是制定公司的最高決策和監督企業的最高管理層。由于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完全掌握在經營者手中,為解決董事會與經營者之間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利益沖突,需要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以保證董事會的決策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得以貫徹,并獲得充分的反饋信息。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可以從制度和組織兩方面有力地保障內部控制制度作用的發揮,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對稱,使董事會的職責落到實處。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與經營者、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的權益受到很大的侵害。很長時間以來,實際上是公司中參與決策經營的內部人自己聘請外部審計師,與外部審計師協商審計事宜,這嚴重影響了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一系列的會計造假案使外部審計師聲名狼藉。但是,客觀地說,在市場經濟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種普遍現象。在這種情況下,盡可能地增加契約的完備性,才能降低利益沖突,維持經濟健康發展。審計師的職責是評價財務報告的真實公允,為投資人判斷經營狀況提供保障。因此,外部審計這一委托契約中的委托人必需獨立于評價結果,才能保證委托人的目的不會與審計師的職責發生沖突。那么,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充當外部審計的委托人自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優選擇。
工會審計制度范文3
【關鍵詞】煤制甲醇污水 深度處理 回收與利用
前言:上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甲醇的需求量增加,為了滿足當時的工業需要,我國部分小型實驗室對甲醇技術進行了研究。到了60年代初,在太原、吉林幾個化工區建設了幾套以煤為原料的較大型甲醇裝置。然而,不顧及煤炭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地進行污水排放卻日益演變成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本文通過一家成功進行污水處理的甲醇制造廠解析煤制甲醇污水的處理與回用。
1、煤質甲醇污水的簡介
隨著煤炭逐漸代替較為匱乏的石油和天然氣被運用到甲醇的生產中,它所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露,這主要表現在煤質甲醇所產生的污水對生態環境的污染。一方面,以煤為原料進行甲醇生產消耗的時間較長,在它的空分、氣化、合成、精餾等生產流程之中都有可能產生污水并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上影響。另一方面,煤制甲醇裝置的廢水排放量大且連續性強,并且這些廢水中含有碳氮化合物、氯離子、磷等有毒有害物質元素以及固體粗細渣??偟膩碚f,煤制甲醇污水之中有害物質種類較多,而且他們的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這些都會對生產設備造成較大程度上的腐蝕損害,同時,也會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等造成較大危害,因此實現煤制甲醇污水的先處理后排放以及回收利用十分重要。
2.煤制甲醇污水的處理
2.1 用IMC工藝法對污水進行處理
本文提到的工廠采用IMC工藝法對污水進行處理,這種方法是對污水處理傳統工藝SBR處理法的發展與改造,它主要通過有效控制不同反應階段反應器內環境的氧氣的濃度,從而達到在環境條件上形成多個污泥凈化法串聯的效果。這種處理工藝將曝氣池、沉淀池連為一體,進水期間不間斷,而曝氣卻進行適當停歇,在停氣的作用下密度較大的污水沉淀就得到分離。同時,由于這種工藝厭氧和好氧環境的在同一空間進行,也使得核心工藝在除碳的同時還具有短程硝化反硝化的功能。除此之外,該工廠采用的IMC煤制甲醇污水處理法還具有占地省、運行費用低、設備簡單、維護方便,對原水水質、水量變化的適應能力強,抗沖擊負荷能力,運行管理簡單,比較容易實現自動化控制等特點。
2.2煤質甲醇污水處理站的設立
在確立污水處理的工藝以后,就要設立一個全方位多功能的污水處理站,這是污水處理工作順利進行的載體和基本保證。污水處理站的規模可視煤制甲醇工廠的大小和污水排放的多少來定,一般規模都在60立方米到100立方米之間,文中提高的工廠擁有的污水處理廠約占地70立方米。污水處理站需要處理的污水主要有生產污水、生活污水、地坪沖洗水、事故污水。生產污水主要包括甲醇污水和煤氣化污水,生活污水主要來自各煤質甲醇制作過程中各階段的生活排水。為了對這些有不同物理、化學性質的污水進行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處理,一個污水處理廠中將設立幾個具有不同功能的污水處理池。這些分門別類的水池不僅通過IMC工藝法對不同種類的污水進行最大程度上的凈化,同時也通過自身的循環系統使得這些處理過的污水最大可能的再被利用到包括煤質甲醇本身在內的工業生產中去。
2.3煤制甲醇污水處理流程
首先,生活污水經過污水處理池內的地下管道進入到處理池的生活污水處理池,在這個過程中,污水池上的隔欄會將污水中的漂浮物與污水分開,使污水得到第一步凈化。然后,氣化污水和其他生產污水會分別直接由提升汞和地下管網進入混合污水處理池。在用IMC工藝法對污水進行生化處理之前,會先在污水調節池中對所有污水進行水量和水質的調節以減輕IMC工藝法調節負擔。IMC池分3格,采用蝶型射流曝氣器,每格按進水、曝氣、沉淀、潷水進行周期性運行。完成以上幾個步驟后,IMC池便可出水,這些水經機械過濾后已滿足循環水系統補充水的水質要求,經泵提升至循環水站回用作為補充水。如果對處理水質要求較高,可在最后設置活性炭過濾器進行再一次凈化。需要強調的是,處理過程中IMC池內產生的污泥會排入污泥池,并采用脫水機對它進行脫水,從中得到的液體返回混合污水調節池進行處理,泥餅對外運送。
3.煤制甲醇污水的回收與利用
3.1選擇煤制甲醇污水回用方法
在用IMC法對煤制甲醇污水進行處理以后,該工廠采用多介質過濾器-超濾-反滲透的處理工藝對污水進行回收利用。這是為了達到循環冷卻排污水的水質及回用水水質的要求,同時反滲透裝置無需采用大量的強酸強堿進行處理,從而減少了酸、堿的運輸量和排放量,節約了污水處理成本也滿足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反滲透處理后,循環水中氯離子、硫酸根離子會大量減少,同時它的硬度會降低,堿性會減弱。此外,在實際的處理過程中這種反滲透裝置對污水回用可連續進行,簡單的系統為管理操作帶來方便同時也減輕了工人勞動強度、節約了勞動人力成本,起到了提高循環水系統的工作效率的目的。
3.2建立污水回用水站
與煤質甲醇對污水進行處理相同,該工廠在對污水進行回收利用的過程中也建立了污水回用水站。一般而言,污水回用水站的規模比污水處理站大很多,文中提到的這家工廠的回用水站是110立方米?;赜盟镜囊匝h冷卻排污水為主,處理過后的出水要求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再生水水質的要求,只有這樣,這些處理過的污水才可以作為補充水回用于循環水站。另外,污水回用站進入的水也需達到國家的水質指標,其它離子則按照新鮮水的4倍考慮。
3.3污水回用的工藝流程
首先,污水調節水箱中將引入來自循環水站的循環水系統的污水,并通過管道混合器在污水中加入適量的次氯酸鈉,降低水中的有害離子的濃度和微生物量,同時加入適量的混凝劑增強混凝沉淀效果。然后,這些分別進入多介質過濾器、保安過濾器和超濾裝置,在此過程中,反滲透裝置給水泵出水管設管道混合器,加入一定量的還原劑去除水中的余氯,確保進入反滲透裝置的余氯的質量濃度小于 0.1 mg/L, 同時投加適量的阻垢劑防止反滲透濃水中碳酸鈣、碳酸鎂、硫酸鈣等難溶鹽濃縮后析出結垢,堵塞反滲透膜。從而在一步步的處理過程中降低污水的渾濁度,減少水中的氯離子含量,使其滿足再次得到回收利用的水質的要求。最后,回用水站所剩下的無法再回收利用的污水可以運用到一些廢渣廠中或者經一定處理后達標排放,而當排放水中污染物指標波動時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處理,以將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度降到最低。
4.結語
我國污水處理產業發展進步較晚,從總體上看,我國污水處理正在經歷由規模小、水平低、品種單一、嚴重不能滿足需求到具有相當規模和水平、品種質量顯著提高和初步滿足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深刻轉變,污水處理需求將逐步實現自給。而煤制甲醇所產生的的污水作為工業污水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國家應加強法律法規假設,監督相關企業對污水進行及時和有效的處理,并加大污水的財政撥款力度,支持和鼓勵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更好的實現我國可持續經濟發展的目標。
參考文獻:
工會審計制度范文4
沈誠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
摘 要
董事會職能分化產生了強化公司內部監管的客觀要求,在很難改變董事會和監事會平行關系的情況下,我國可以通過引入獨立董事來強化董事會的監督職能。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在二元制治理結構下的新實踐和獨立董事、監事會兼容互補的關系,分別從制度上和功能上保證了兩者可以共存于一個公司治理結構。針對兩種制度在實踐中產生的沖突,建議從統一價值取向、區分職能范圍和合理定位職能三方面進行協調。
關鍵字:公司治理,獨立董事,監事會
Abstract
China has already transplante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regime to promot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nside a corporation, which is also a worldwide direction with the functioning separa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functioning complementa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theoretically prove the feasibility of their coexistence under one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the practice of some civil law countries like Japan also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to China. The reconcilia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might be achieved through the following improvements: firstly, to unify value orientation; secondary, to clarify the boundaries of functions; finally, to specify the powers.
Keywor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dependent director, board of supervisors
1.問題的提出
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在境內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9日證監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治理準則”)又規定了董事會設立審計、薪酬和提名委員會和增加獨立董事的有關條款。按照有關規定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職能互相重疊,出于“搭便車”的心理,兩個機構之間的扯皮、推諉很有可能將僅存的一些監督績效降低為零 。隨著這些制度安排在上市公司的大范圍推廣,我們已經越來越無法回避如何安排監事會、獨立董事以及董事會下的專業委員會的問題 。筆者認為,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不是一種完全代替關系,而是各有長短,經過相互協調和配合,兩者可以長期并存。當然如果上述問題久拖不決將會使低效的監督方式“制度化”,甚至形成長期的“路徑依賴” 。因此,如何在實踐中理清兩者在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中的關系,進而協調兩者相互之間的“制度摩擦”,就成為當務之急。本文將從四個方面展開:(1)通過對獨立董事否定派兩條理論的再探討,揭示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制度上具備共存的基礎;(2)通過比較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制度構成上的重大不同,進一步說明兩者并非完全可以替代;(3)通過相關法規的比較,認識兩種制度在當前已經或可能產生的沖突;(4)對兩者的協調提出三方面的建議。
2.對兩條反對移植獨立董事制度的理由的再探討
2.1 股權結構是我國引進獨立董事不可逾越的天險?
我國上市公司較為集中的股權結構歷來是反對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最有力的一條理由,具體來說“獨立董事制度在英美行之有效的基礎是其上市公司的股權規范而且分散,將獨立董事制度搬進股權集中的中國,由不流通的控股股東們請來的獨立董事難以發揮作用,也無法代表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張維迎,2001)。我們對類似理論稍加歸納發現其中實際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說,獨立董事制度誕生于股權分散的環境,因而對股權集中的環境有先天的不適應性;而第二層意思想說明,即使強行引進了該制度,股權集中的環境也不能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針對上述第一層含義,首先,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支持者錯將獨立董事制度視為一種單獨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而錯誤地將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套用到獨立董事制度上來。目前只存在以英美為代表的外部治理模式(outside system)和以日德為代表的內部治理模式(inside system)兩種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 ,獨立董事制度不過是外部治理模式的一個下位概念,確切地說是在外部治理模式下對經營層監督機制的修正。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外部治理模式與分散的股權結構相適應,內部治理模式與集中的股權結構相適應,但并不能就以此認定獨立董事制度與相對集中的股權集中具有先天性的不適應性。
其次,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支持者沒有理解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真正原因。美國之所以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正是基于公司被“內部人控制”的客觀事實 。而在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占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行為屢屢發生的背后同樣是“內部人控制”在搗鬼。有學者特別提出“我國所謂的內部人控制與美國公開公司中的內部人控制涵義是不同的” ,也有人將其細分為“股權分散下的內部人控制”和“一股獨大下的內部人控制” 。但兩者在表面上至少都表現為董事會獨立性不強而致使大部分股東的權益未得到有力保障。既然獨立董事制度在解決“內部人控制”方面具有獨特功效,而該問題在我國公司中也普遍存在,那么嘗試獨立董事制度至少是一種有意的探索 。
針對上述理論的第二層含義,筆者也同意,在當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股股東 ,且股東大會決議通常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情況下,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選任能擺脫控股股東的操縱。但這只是獨立董事具體任免機制的問題,而并非整個制度的缺陷,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累計投票權等制度在股東會決策過程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控股股東對獨立董事選任的過分控制。若僅僅因此否定了整個制度的可行性,是否有點因噎廢食了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較集中的股權結構并不構成反對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阻礙性因素,相反,我國屢見不鮮的“內部人控制”確是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最大的理由。
2.2 “二元制治理結構”無獨立董事容身之地?
除了股權結構以外,獨立董事否定派還有一條“有力”的理由,他們認為,“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完全是建立在不同法系和公司治理結構以及不同法理基礎上的公司監督機制,因此,它們不僅在制度上是不兼容的,在功能上也是重疊的 ?!焙苊黠@,該觀點同樣包含兩個分論點:第一,獨立董事和我國既有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先天的不可契合性;第二,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履行公司內部監管職能上重疊。就后一個而言,正是本文之后要詳細論述的問題,但有一點必須明確,任何新制度的移植都有可能產生和舊制度的排異現象,事實上,移植本身就暗含了新舊制度的磨合過程,因此只要這種沖突并非不可調和的就不應該成為反對新制度的依據。
第一個分論點的支持者動不動就搬出“大陸法系”、“一元制”這樣的大詞,筆者認為,這恰恰是陷入教條式思維的表現。他們的這種思維邏輯大體按如下方式展開:以日德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由于資本市場欠發達,股權結構相對集中,因此 “風險” 的解決主要依靠內部監管,為此就有必要在公司業務執行機關之外設立專門的監督機關,由不同的機關分別行使經營執行權和監督權(這種公司治理結構即上文提到過的“內部治理模式”,也常常被稱為“一元制治理結構” )。我國公司在股東會下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兩個機關的現實也表明在公司治理方面實行的是典型的“一元制結構”,所以應該由監事會單獨行使監督權,而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使董事會和監事會共同享有了監督權,因此從法理上是講不過去的。
我們通常把德國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結構認為是最典型的“一元制”。而筆者通過查閱介紹兩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相關資料,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德國公司中被視為監督機關的監督委員會 除了掌握監督權外還享有部分決策權;日本公司中被視為業務執行機關的董事會同時擁有執行和監督兩項職能 。這表明,所謂一元制模式下業務執行權和監督權須由不同的機關行使并非是絕對的,甚至無論是業務執行權還是監督權都普遍地被兩個機關同時享有。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是股東大會下設的兩個平行機關,這種結構和德國的垂直結構差別巨大 ,而更接近日本的公司制度安排。傳統的大陸法系公司法通常對董事會的監督作用不十分強調 ,而如上文所揭示的,日本的公司制度中由董事會和監事會共享監督權,這種制度安排無疑對我國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構建具有啟發和借鑒意義。
日本一度也將董事會的職能概括為經營意思決定和業務執行,一直到1981年才對商法做出修訂,授予董事會監督董事業務執行活動的權力。目前,日本法學界已經將業務監督視為董事會的基本職能之一 。引起這種制度變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會意思決定和業務執行兩項職能事實上的分離。一方面,董事會具體業務的執行目前往往由個別董事或經營層進行;另一方面,隨著現代公司經營越來越專業化,公司的經營層控制公司的能力越來越強,所謂由董事會的決議來決定公司的業務逐漸成為法律上規定的形式 。正是這種董事會職能的分化產生了強化監督的客觀要求 。對此,德國將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的平行關系改為垂直監督關系,而日本則選擇了另一種路徑,即增加董事會的內部監管職能。應該說,董事會職能分化現象是全球性的現象,根據學者的研究,我國同樣存在明顯的董事會分化現象 。在很難改變既有公司治理結構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成功經驗,通過授予董事會一定的內部監督職權來強化公司內部監督。但是,鑒于當前上市公司董事會“內部人控制”現象較嚴重,如果簡單地授予其監督權力難免又形成“內部人”監督,在這種情況下外部監督力量的介入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據此,筆者認為,獨立董事制度完全可以成為增加董事會監督職能的具體措施。事實上,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對此也是持肯定態度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并不排斥監督權由不同機關共同行使,相反,董事會職能分化的現實要求我們重新認識董事會的監督作用,而獨立董事制度是增加董事會內部監管職能的可行模式。
3.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并非完全替代的關系
證監會這兩年不遺余力地在上市公司中推廣獨立董事制度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監事會制度在實踐中表現出來的整體性失靈狀態 ,這也成為部分學者支持獨立董事制度的現實基礎。然而,僅僅因為現行監事會制度的失效還不足以說明引入獨立董事的必要性,因為從邏輯上來說,監事會制度失效的直接應對應該是健全和完善監事會,學者對此也提出了不少具體的措施 。但是,我們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是,監事會在改善之后的職能和我們所預期的獨立董事具備的職能是否重疊?或者說兩種制度之間是否構成完全的替代關系?筆者認為,一方面,監事會和監事由于其基本權力的局限,決定了它不可能取代獨立董事的作用 ;另一方面,較之于監事會,獨立董事在制度的構成上有許多重大不同或者說是具有其固有的優勢。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并不是完全替代的關系,而是兼容互補的,其互補性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3.1 監督的程序和過程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但不擁有對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此外,由于不是董事會的成員,監事往往無法享有與董事同樣的知情權,對決策的內容也就很難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這種制度安排使監事會缺乏對董事會決策過程的有效監督手段 。監事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會的決議,而只能通過事后審查的方式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層更改決議或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說,監事會的主要職能在于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經營成果,糾正其中損害公司、職工和股東利益的做法,而不是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有關經營的建議 。因此監事會的監督屬于事后監督的范疇。
相比之下,獨立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可以通過表決權的行使直接對公司的決策過程形成有效的監督 。這種監督貫穿于決策過程的始終,表現為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獨立董事可以依靠在專業方面擁有的優勢,對一項決策是否會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的權益做出預先判斷,一旦發現問題還可以通過行使表決權和發表意見的權利有效阻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者將有關信息及時披露。獨立董事在對公司業務決策過程中的監督作用是監事會所不具備的,有學者也將其譽為“獨立董事和監事在角色上的根本不同” 。
3.2 監督的性質和范圍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監事的選任資格中不包括專業知識上的限制,因此他們不大可能對公司經營活動是否妥當進行有效監督。現行《公司法》僅要求監事會“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的時候,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這充分表明了監事會對公司董事、經理行為的監督是以合法性為判斷標準的。
相比之下,獨立董事監督的主要關注點在于公司整體和長久的獲利能力 ,把公司的各種經營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將其專業知識以及對市場的洞察體現在公司的重大決策中,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而決策的科學化和透明化有利于在公司決策過程中排除控股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和執行董事、經理層等內部人濫用權力的行為。因此,獨立董事的監督既包括合法與否的監督,更強調對公司經營決策是否妥當的監督 。例如《指導意見》規定,“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在此過程中,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一般是以妥當性為標準的。由此可見,獨立董事側重于對董事會決議的妥當性監督,而監事會則更側重于對決議的合法性監督。
3.3 監督的落實和可操作性
獨立董事與監事對比而言,其監督職能的行使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作用的發揮也更有法律保障。因為獨立董事作為董事會成員,按照我國《公司法》和《治理準則》的有關規定,可以任免高級管理人員 ,影響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 ,參與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估并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金 。這種制度安排是對獨立董事監督權有效行使的強有力保障。對比于監事會,獨立董事對公司管理層的制約力度大,監管的范圍明確,在權力制衡的范圍、力度、成效等方面都具有比較明顯的優勢。與監事會的具體職權相比,實踐中獨立董事的職能也更具操作性。比如,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有提議召開臨時的股東大會的權力 ,而獨立董事除此之外還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因此,就監督的有效性而言,獨立董事較之于監事會有其明顯的優勢。
綜上所述,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監督不是相互排斥的,兩者各有側重、分工不同,當它們共存于一個公司的治理結構之內時,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可以實現功能上的互補,故可以長期并存。
4.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現實中的立法沖突
本文的前半部分論述了三個具有內在邏輯關系的問題,分別是(1)董事會應該成為內部監督的重要力量;(2)為解決“內部人控制”可以引入獨立董事制度;(3)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功能上互補。如果依照這一邏輯,則當前由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共同組成的上市公司內部監督體系應該說是很有希望重塑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筆者也是據此認為,從長遠來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共存更有利于監督職能的發揮??晌覀冞€是不斷地聽到類似“麻袋上繡花”、“兩貓同抓一只耗子”這樣的聲音,理論界至今也還在探討現有的內部監督體系能否達到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目的,并提出其他的改革建議 。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還是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現行立法中表現出來的矛盾和沖突。筆者認為這種沖突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4.1 職能重疊
依照《公司法》第126條的規定,監事會可行使下列職權:列席董事會會議;檢查公司財務;監督公司經營活動;糾正董事經理的違規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梢姡覈颈O事會主要職能,一是公司財務監督,二是董事和經理人員職務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而按《指導意見》的規定,“獨立董事除了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賦予獨立董事一些特別的權利 ”,包括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該意見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提名、薪酬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1/2以上的比例 ”,同時《治理準則》第54條又明文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由此可知,獨立董事特別是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也是公司財務監督 。
通過上述比較可知,一方面,《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是我國公司的常設監督機關,負有財務監督和業務監督的雙重職能,而《治理準則》又賦予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類似的財務監督權。這就產生了公司機關構造關系紊亂的局面,不僅增加監督成本,阻礙公司經營效率的提高,而且可能還將抵消僅存的監督績效 。此外,依據《指導意見》第5條和《治理準則》第54條的規定,獨立董事比監事會享有更主動的監督權,即它可以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而監事會只能提議公司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因此,二者比較,監事會監督職能的行使可能會受制于獨立董事,其原本就形同虛設的地位由于獨立董事的引入也存在被進一步架空和削弱的威脅 。
4.2 關系扭曲
依據現行規定,我國公司中監事會與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下屬專業委員會的關系被明顯扭曲 。根據《治理準則》第56條的規定,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由此分析,既然監事的考核標準由獨立董事制定并進行考核,監事的薪酬政策與方案也由獨立董事負責制定和審查,監事受制于獨立董事,那么無疑是由獨立董事反過來監督監事會了。而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畢竟只是董事會的下屬機構,董事會的下屬機構去監督與董事會平行的作為公司法定監督機關的監事會,這就形成了一種悖論,一旦處理不好就很容易產生沖突。
5.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協調
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畢竟是分別產生于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內的兩種不同公司監督模式下所產生的具體制度,當兩者共存于一個公司的治理結構的架構之內時必然會產生制度的摩擦。更有學者指出,公司內部監督職能存在交叉和一定程度的重復是不可避免,甚至是必要的 。然而在當前我國語境下,這種制度摩擦直接導致的后果一方面是監督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卻是監督效果的低下。若兩種制度在公司內部監管體系中關系不能得到有效協調,完全有可能觸發新一輪的公司治理危機。因此,如何調節兩者的關系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這種協調既涉及觀念上的轉變,更離不開具體制度上的調整。就制度調整而言,應把重點放在明確監事會與獨立董事的監督權限,確定各自的重點監督對象和任務,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重疊。具體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5.1 統一價值取向
一般來說,公司治理具體制度的價值取向取決于個國家公司治理的理念。目前我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價值取向上存在著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和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沖突 ,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公司法》上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最終目標的模糊不清。要消除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價值取向上的沖突,必須恰當定位公司治理的理念,并以之作為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制度的共同價值取向。學者們一度將英美法系國家的股東利益最大化取向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取向歸結為兩種典型的公司治理理念。不過,近年來隨著人的經濟價值的提高、勞動與物質資本經濟地位的變遷、經濟民主思潮的重新興起以及各國在公司法的變革中的相互取長補短,公司法人治理在總體上呈現出勞動與資本共同治理的趨勢,各國公司治理理念日益趨同,都開始把股東利益最大化與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統一作為其公司治理理念 。筆者認為,我國應順應世界公司治理理念趨同的潮流,借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契機修訂《公司法》,確立勞動與資本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把股東和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統一作為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并在這一前提下,將作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具體制度的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制度的價值取向定位于股東利益最大化和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統一,以消除它們的沖突。
5.2 區分職能范圍
如前文所述,獨立董事行使監督權是董事會自身糾正問題的方法,其范圍不僅涉及到合法性,而且也及于董事職務執行的合目的性、妥當性和效率性;而監事會、監事的監督權是以獨立的監督機構的地位,對包括董事、董事會的公司全部執行機構進行業務調查的權限,其監督權是直接對董事或者董事會行使的,董事、董事會負有服從的法律義務,監督權所涉及的范圍主要是公司業務執行的合法性問題。
工會審計制度范文5
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保證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連續性,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地位,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法公正執業,現就公司聘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應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二、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應當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強迫公司聘用其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
三、經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力:
(一)隨時查閱公司的帳簿、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得到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它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工會審計制度范文6
一、基本情況
(一)被審計單位情況
此次審計共審計市總直屬工會18個,占市總直屬工會總數的43%。按被審計單位性質分類,區級工會7個、駐會產業工會6個、大企業(集團、公司)工會5個。按審計類型分類,財務收支審計項目16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2個。
(二)總體情況
通過近年來持續不懈的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以及審計監督工作的不斷深入,南京市總工會直屬工會的財務管理整體水平有較大提高。主要表現:一是各直屬工會基本能按照《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等制度的要求加強預算管理,經費使用基本上做到年初有預算,年中按預算對經費使用進行控制,經費投向上基本能做到為職工服務、為會員活動服務。二是各單位能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要求,加大增收節支的力度,壓縮行政經費開支,特別是對“三公”經費嚴格控制。三是各直屬工會的經濟實力明顯增強。18個單位賬面凈資產總計超過2.2億元,平均賬面凈資產為1200多萬元,其中:100萬元以下1個,占5.56%;100~500萬元8個,占44.44%;500~1000萬元2個,占11.11%;1000~5000萬元7個,占38.89%,為會員服務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二、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管理方面
一是預算編制不科學,預算執行不嚴格,預算調整不及時,預算執行偏差大。如某工會年初預算事業支出為33萬元,而實際當年未有任何支出,預算編制失真。二是部分單位經費結余量過大。有的單位因擔心掌握不準政策,導致不敢使用經費,不積極作為,反映在經費收支上就是結余量過大,個別單位當年經費結余甚至達到當年收入一半以上,經費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未能做到將工會經費“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
(二)經費支出方面
主要是報銷手續不完備。一是工會相關活動未附具體方案和通知,只憑一張活動開支的發票報銷,附件不全。二是行政經費特別是接待費、會議費及培訓費的使用上,報銷憑證未按照規定提供接待函、會議(培訓)的通知及簽到人員名單等。三是慰問、補助等開支無章可循,有的單位未制訂相關慰問補助標準規定,具體慰問補助金額沒有統一的標準,隨意性大;有的單位發放簽領手續不完善,存在管理漏洞。
(三)資產管理方面
一是存在將大額工會經費無償借給行政用于生產經營的現象,工會經費存在流失的風險。如有1家大企業工會2015年將1500萬元無償借給行政方使用231天。二是對本級固定資產管理不規范,有的固定資產賬實不符。如有1家單位房產證記載面積500多平方米,但該項房產未在單位賬上登記。三是對外投資管理不到位,對本單位對外投資的具體事項不清楚。如某單位2015年賬上收到投資收益13萬元,但該單位不清楚為什么會有該收益,只知道工會下屬有個公司,對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成立時間、主要業務范圍、工會占有的投資份額、公司的收益狀況等都不清楚,未能有效行使工會對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責任。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思想認識、宣傳培訓不到位
2010年以來,全總相繼出臺《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工會經費的借款人主要是工會或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其他單位包括工會所在的行政單位均不是工會的借款人。工會預算的編制與審批亦有明確的規范,包括預算如何編制、如何審批、如何調整等內容。但從審計的情況看,有的單位領導對此掌握不清,這與一些工會開展業務培訓時只注重對財務、經審干部的培訓而忽視了對工會決策者如工會主席的宣傳和培訓有關。
(二)財務管理、經審監督不到位
現南京市總工會有40多家直屬工會,由于人員力量不足等因素,市總工會的財務檢查或審計監督很難做到每年全覆蓋。以工會審計監督為例,雖然各單位都有經審會,每年也進行同級審計,但是審計效果還有種種不如意的地方。如對借款給行政使用等違規問題,同級的經審委員因為都是行政單位的人,拿的是行政單位的工資,如提出不借需要勇氣,同級監督有一定難度,因此就需要由上級工會來進行監督。由于審計力量不足等原因,市總工會對直屬工會基本上三年才能做到一次審計全覆蓋,所以對直屬工會的審計監督和服務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四、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認識,加強宣傳
工會經費是單位全體會員的共同勞動成果,是履行工會職能的經濟基礎,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是工會主席的基本職責。工會主席作為第一責任人要有強烈的履職盡責意識。在宣傳培訓上,要創新模式和思路,要在繼續堅持對工會財務干部培訓的基礎上,加強對工會領導這個“關鍵少數”的培訓力度。工會領導心中始終要有會員意識、群眾意識、合規意識,按照黨和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工會的規定,依法依規管好用好經費。如果經費使用中發生問題,不僅僅是責任人自己付出代價,還會損害工會組織的形象,給黨的事業抹黑。
(二)加強制度建設,自覺遵守相關規定
黨的十以來,全國總工會、江蘇省總工會以及地方政府相繼出臺相關規定、規范,明確相關標準。南京市總工會修訂出臺了《南京市總工會機關經費管理規定》等,加強了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規范了會議費、培訓費等報銷辦法及標準。建議市總工會各直屬工會要根據本單位、本地區、本系統內的實際情況,結合工會及地方政府的相關標準,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制訂或修訂適合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用制度管財、用制度管事。
(三)在審計全覆蓋的基礎上突出審計重點
根據中央要求,按照“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注重實效”的原則,要在直屬工會一屆任期內,確保依法對其資金、資產至少審計一次。建議通過加強審計購買服務和擴大特約審計員隊伍等方式,力爭實現對直屬工會審計每兩年覆蓋一次。建立與財務、資產、紀檢等部門的配合聯動機制,對發現問題多的單位重點監督,不斷加大對專項資金、重點工程項目、“三公經費”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力度。
(四)加強對下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